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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离婚约定协议书篇一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就《某某协议》项下所发生的争议,经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甲乙双方同意将《某某协议》项下所发生的争议的一切纠纷均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甲乙双方共同约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仲裁程序适用《某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关于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定。
三、甲乙双方共同选定 担任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四、甲乙双方约定开庭时间定于 年 月 日,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均至首次开庭前。
五、为了方便送达,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双方送达地址统一为:
六、本协议手写体与印刷体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或其授权表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约时间: 。
热门离婚约定协议书篇二
男方与女方于年月日在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现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自愿离婚。
(一)双方婚生子女_____由_____方抚养,_____方每月_____日前向_____方支付子女生活费计____元人民币,直至其_____岁。
(二)子女大学毕业之前的教育费、医疗费由双方平均分摊,非监护方应在见相关票据后5日内支付,但不排除紧急情况下非监护方的垫付责任。
(三)如果子女对外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由双方平均分摊。
(四)非监护方探视子女的具体方式为:
(一)夫妻共同财产明细(单物或份额价值在___元以上者)如下:
(二)如果一方持有、控制的夫妻共同财产(单物或份额价值在___元以上者)未在上款列明,一经发现,另一方有权分得该财产的80%。
(三)夫妻共同债务如下:
(四)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下:以下财产归女方所有:以下财产归男方所有:其他特别约定:
(五)夫妻共同债务承担:
(或:本自愿子女已成年的离婚协议书系在人民法院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一经双方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因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对外赔偿等,延迟支付的`一方应按日向全部垫付一方支付未支付金额千分之六的延期违约金。子女监护方阻止非监护方探视或不提供探视机会的,非监护方有权取得监护权,有权要求另一方支付精神损失赔偿金,精神损失赔偿金金额为监护方违约行为发生时的上年度全部收入。
男方:(签字)女方:(签字)。
热门离婚约定协议书篇三
1、贷款房屋的约定和处理。
一般而言,只要夫妻双方就房产分割达成离婚协议而变更主贷人,银行一般会同意,并配合办理贷款合同变更手续。但是,有些夫妻贷款周期较长,比如三十年还贷期间,并且每个月还款额较高,比如四千元以上,而变更后的还贷人月工资收入不足贷款金额的二倍,银行一般不会同意变更主贷人或减少共同抵押人,除非当事人另行提供担保人,或采取其他保险措施。因此,夫妻在协议分割房产前要注意银行变更主贷人或减少共同抵押人是否同意。
另外,在办理银行贷款变更手续中,银行一般会严格要求当事人双方到场,一方到场银行会拒绝办理变更手续。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到场,可以委托代理人(包括律师)委托办理变更手续,相关委托书必须办理公证。
如果不涉及银行贷款,当事人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房地产交易中心一般也要求夫妻双方均到场。因此,离婚协议的签订固然重要,但离婚协议的执行更为重要。离婚后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以诚信为本,相互配合。但在很多时候诚信只是一句空话,男女离婚后常常还有怨恨的交融,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的现象比比皆是。因此,离婚协议中应该明确一方没有履行义务的惩罚措施,这样,才能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比如,逾期不支付房屋对价的惩罚办法、不配合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法律后果等。
最后提醒一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391号6月3日)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因此,如果因为夫妻离婚房屋产权人变更,是不用交契税的。这样,就可以避免房价1.5%-3%的契税。
2、银行存款的约定和处理。
夫妻共同生活中,一般银行存款主要存在一方名下,而另一方,特别是有些不太在意而整日忙于事业的男士,往往还不知道家里的积蓄被存于哪个银行,甚至家里有多少存款都不知道。为了使财产分割透明化,以及防止财产的漏分,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共同存款的数额,以及现存于谁的名下、存于哪一个银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如果给付义务方在离婚后不履行义务,另一方也好及时到法院起诉,根据离婚协议记载的存款信息及时查到存款的支取情况及钱款的去向。
在很多离婚协议中,对于银行存款的处理往往这样约定:“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我们认为这样约定有好有坏,好处在于这样简单写省事儿又省力,节约墨水;不利之处在于,如果一方还有另一方不知道的存款,这样约定处理方法后,即使离婚后另一方又知道一方还有银行存款,也很难要求分割,毕竟,已经同意“离婚时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因此,这样的约定对有钱不报者有利,因此,这样的约定,可能会使夫妻的财产分割实际上不公平。因此,为达到公正公平的目的,我们还是建议夫妻在离婚协议中,将截止到离婚协议签订之时,双方名下的银行存款情况详细列出,包括开户行、开户名、账号、存款余额、币种等。这样,离婚后一方若发现另一方没有记载在离婚协议上的存款,便可以通过诉讼形式要求分割甚至要求故意隐匿一方予以少分甚至不分。
3、股票的约定和处理。
离婚协议中,当事人一般只会笼统地约定一方名下股票的总市值,这样,如果一方不履行给付义务,而另一方再起诉到法院,由于不知对方的具体股市信息,查询起来就会比较麻烦和困难。因此,在离婚协议时,如果写明股东代码、账号,以及在何证券交易所开户,将会大大省去不必要的麻烦。
另外,现实中常常有请他人代为炒股的.情况,即夫妻一方用共同财产炒股,但不是以自己的名子开户,而是借他人的名义,在他人账号下用夫妻双方共有的资金进行股票炒作。很多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注意到这一点,并明确约定这部分股金为共同财产。但是,这样的约定不能被法院直接采纳,如果代炒人不承认代炒关系或户头借用关系,或对代炒的资金数额、股票种类有异议,法院将很支持夫妻一方的要求。因此,在离婚协议中上,制订必要的条款让代炒人签字,甚至另行制订一个关于股票情况的协议由三方签字,是完全必要的。
4、公司股权的约定和处理。
越来越多的婚姻纠纷涉及到公司股权的分割。如果遇到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公司拥有股份时,通常的作法是,夫妻共同约定一方持股,给予另一方对价补偿。如果这样约定,只需双方协议并收面明确价款及支付方式即可。但是,如果夫妻双方经过约定,决定将一方拥有的公司股权部分或全部给付另一方的,还必须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5、给付金钱义务约定和处理。
一般在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仅对给付另一方的数额和给付期限做了约定,比如,男方在办理完离婚手续后的一个月内向女方支付人民币十万元。可是,这样约定对于故意迟延履行一方没有惩罚措施,因此,建议再加上一句:“若不按期支付,延期给付部分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罚息”,这样,若给付义务人不按期履行,自己就会感到罚息的压力,从而可以达到惩戒的目的。
热门离婚约定协议书篇四
婚前财产约定是以结婚为前提条件的,如果是签订在婚姻关系存续之前,婚前财产约定的.生效时间为男女双方进行结婚登记时,如果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签订的,则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离婚协议并非《婚姻法》第19条意义上的夫妻财产约定,而是夫妻双方经协商一致,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等相关问题达成的协议,与夫妻财产约定最大的不同,是它以夫妻双方自愿离婚为前提。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且对于子女和财产问题已经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热门离婚约定协议书篇五
摘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人类总体的物质生活水平得到很大的提高,精神及生活上的需求也日趋多样化,家庭财产数量的增加也更多地引发夫妻间财产上的纠纷和矛盾。夫妻间财产纠纷的不合理解决往往使得夫妻关系走向瓦解、家庭趋于破碎,此种现象的增加必定导致社会的混乱,影响经济增长,因而合理解决夫妻间财产纠纷成为日渐凸显的社会问题。“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是以法定夫妻财产制为主,夫妻约定财产制为辅的一种夫妻财产制。”而今,夫妻约定财产制所起的作用不容小觑。本文分为三章,笔者第一章集中介绍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理论概况,第二章指出该制度的缺陷,第三章将逐一对这些缺陷与不足之处提出改进之建议,希望能对此方面的立法和实践有所价值。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度;夫妻法定财产制度;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一、引言。
在物质生活条件发生巨大飞跃的今天,人们对财产所有权的归属日趋重视,建立健全合理的夫妻财产制度,无论是对夫妻个人,家庭及整个社会来说都具有重大的'实践和理论意义。我国《婚姻法》自民国时期以来经过了几次较大的修正,新《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这些修改和完善较之以前有着巨大的进步和历史性的飞跃,但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仍然不能满足多元化财产纠纷的解决和夫妻双方当事人的要求,因而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研究意义显得更加重大,也希望本文的论述与探究能给这一方面的立法或实践做出些许贡献。
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是指婚姻当事人得以契约的方式选定的财产制,其契约谓之婚姻财产契约。此契约为双方行为,由未婚或已婚配偶于相互间及对于第三人之关系,异于法定财产制或前已约定之财产制,而定其婚姻财产关系。”
夫妻财产约定的性质:首先,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是一种包含了人身性质的财产制度,因为婚姻关系的成立不仅创设出了夫妻间的身份关系,同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会发生财产关系。因而,夫妻约定财产制同时兼具人身性和财产性,这就有别于合同法和物权法上的一般主体。其次,夫妻财产契约的约定方式要求书面形式,也就是说它是以契约的形式对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了约定,从法律性质上来讲,具有合同性质,但又有别于一般的合同,因为其中包含着特殊的夫妻亲属身份。再次,从法律效力上来看,夫妻约定财产制有较法定财产制优先适用的效力,《合同法》中一直也在强调“约定大于法定”这样一个确定性的法则。当然,夫妻双方一旦选择约定财产制来协调二者之间的财产关系,那么很遗憾,法定财产制也就不被需要、被排出在外了。最后,该契约是建立在有效婚姻关系基础之上的财产关系,属于婚姻关系的从契约,也就是说该约定附随于有效的婚姻关系,具有附随性。另外,该契约还是一种附随身份行为的契约,即只有具备真正的“夫妻”身份才可成为约定的双方当事人。这里需要强调的一点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由他人代理而订立夫妻财产间的约定,要求亲力亲为。
四、约定的时间。
在约定时间上,我国采用的是自由式夫妻约定财产制,并没有严格的限制,即在婚前,婚时或者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订立皆可。但选择式夫妻约定财产制只能在结婚前或是结婚后订立,我国对约定时间上的规定伸缩性很强。由此可见,我国在此方面的立法并没有严格的限制。
五、约定的条件、方式及效力。
(一)约定的条件。
我国规定夫妻对财产进行约定需要夫妻双方的共同行为,即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首先,基础要件:双方要有合法的婚姻关系为基础,即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以婚外同居或者是未婚同居为基础对二人财产关系进行约定,不属于夫妻财产约定,因其缔结的基础不合法;然后,主体要件:约定双方需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一方或双方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则需要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理相关事项;其次,有效的约定需要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一方利用欺诈、胁迫、趁人之危的手段使得另一方作出违背自身意愿的意思表示,则该约定的效力是有瑕疵的;再一个很重要的条件是,双方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并且约定内容要合乎情理,不违背公序良俗。如果双方约定的内容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或试图恶意规避相关法律规定,或者违反一般的道德准则和价值标准,那么该约定是绝对无效的。以上所叙述的四个使得夫妻双方财产约定有效的条件是缺一不可的,否则其不是一个完全有效的财产约定,当然不能适用现行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即使适用了该制度,效力也是有瑕疵的。
(二)约定的方式。
夫妻财产契约的订立、变更和终止,应该以书面形式。立法的理念在于由于夫妻间情感易于冲动,影响夫妻情感的不稳定因素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为了更好的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防止草率的约定,也为了有效解决发生纠纷诉诸于公力救济后举证困难的实践问题。
(三)约定的效力。
对内效力: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订立的有关财产关系的合法约定对于婚姻当事人绝对有效。“夫妻财产契约的订立,以婚姻成立为前提,因结婚于配偶间发生的财产契约之物权的效力,在夫妻两人之间,对于一切标的财产,无论为不动产或权利,亦不问为现在的或将来的,均有适用,……”
参考文献:。
[1]范李瑛等.物权变动模式与夫妻财产归属――兼论物权法在夫妻财产所有关系中适用的几个问题[j].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2).
热门离婚约定协议书篇六
离婚后没多久,王先生就因为想念儿子而多次打电话给刘女士,请求其让自己见见孩子,但都被刘女士拒绝。王先生为此万分后悔,责怪自己不应该草率答应刘女士的要求而在离婚协议上签字。后在网上找到本律师并当面陈述了事情的经过。凭多年的办案经验,本律师初步判断该离婚协议中就子女探望权的约定是违法的,进而建议王先生通过诉讼废除该项约定并重新确定探望权的内容。3月,本律师作为代理人出庭参与了该案的审理。在法庭上,本律师指出离婚协议中有关王先生放弃探望权的约定是无效的,因为该约定直接侵犯了离婚子女的.权益,而子女在双方离婚的问题上是无辜的,其所享有的权利不能作为他人协商谈判的砝码,更不能被他人包括自己的父母所剥夺。而该离婚协议的相关约定无疑是对子女权益的侵犯,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所以请求法院认定协议中该约定无效并重新确王先生对子女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最终,法院认定王先生放弃探望权的约定是无效的,经过法院的调解,双方重新确定了探望权的行使方式,规定王先生每个周末可以探望子女一次,案件至此圆满结束。
该案的起因是由于离婚协议的内容明显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因此,离婚双方在签定离婚协议时一定要注意约定内容的合法性,不要将非法的条件作为谈判的砝码,否则极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而使自己受到损失。本律师所遇到的有关行使探望权而产生纠纷的案子不在少数,有的当事人甚至会以拒绝支付抚养费而作为对抗手段。该做法显然是错误的,因为给付抚养费与行使探望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前者作为探望人应尽的法律义务不能因无法行使探望权而抵消后者。北京离婚律师建议遇到类似问题的当事人理智面对,合理运用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来解决问题。
热门离婚约定协议书篇七
案例:
评析: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可见,在父母离婚后,无论孩子是否与父母共同生活,未成年子女都有权利要求父母双方履行抚养和教育义务,该项权利属于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权利。
其次,离婚协议属于双方自愿达成的有关离婚事项的约定,我国法律对离婚协议的内容没有加以明确限制。但是,按照法律的一般原理,协议双方只能对自己的权利义务加以约定,不应在协议中剥夺限制他人的`权利,否则应属侵害了他人权利而造成该部分内容无效。
本案中,刘某与李某在离婚协议中有关抚养费的约定,剥夺了圆圆要求李某承担抚养义务的权利,该项约定应属无效。李某作为孩子的母亲仍要承担对圆圆的抚养义务。
热门离婚约定协议书篇八
婚姻自由权是《宪法》、《婚姻法》赋予公民的人身权利。
在不违反婚姻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婚姻的自由,不受他人干涉。
离婚协议中约定的限制再婚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无效约定二: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
生育权是法律规定的公民人身权利,在不违反国家相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生育与不生育子女的自由,不因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受到限制。
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禁止生育条款,是对公民生育权的人为限制,违反了公民享有生育权的法律规定。
无效约定三:限定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
继承权是被继承人死亡后才开始的权利,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只能由被继承人自己取消,不能由他人干涉。
除非是被继承人以遗嘱的形式予以取消某继承人的继承资格。
因而,夫妻离婚时限定一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违反法律规定。
无效约定四: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
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实为对子女的赠与。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涉及不动产大赠与,以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为准。
因此,若离婚协议只约定房产赠与子女却不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任何一方反悔均可致子女日后无法取得房屋产权。
无效约定五:约定的子女抚育费至子女18周岁以后。
养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该义务有时间限定,即在子女18周岁以前,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在子女18周岁以后,若子女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状况出现,父母的法定义务即告解除在子女18周岁以后,父母对子女的帮助属于自愿行为,没有法律的强行性制约。
满18岁后求学等的垫付义务在法律上也存在争议,一般也就支持到18岁了。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即便是在子女18周岁以内,若父母一方经济条件有限,生活困难,也可以要求降低抚育费的支付标准。
无效约定六:约定财产归属的财产属于无权处分的别人的财产。
夫妻双方只能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当然包括婚前和婚后的财产都可以在离婚协议中进行约定,但是不得处分别人的财产。
很多时候,由于双方缺乏法律常识,往往为了某种目的或者补偿对方约定己方或对方父母等案外人的财产归对方所有,由于对财产无权处分,因此,这样的约定一般认定为无效。
这里不涉及委托代理关系或者追认的问题。
1、户口处理。
涉及一方或孩子户口迁移,必须要户主或户口本持有方的配合,在协议中应写明不迁出户口或者不配合办理手续的法律责任。
比如说,女方的户口在婚后迁入男方家,男方要求女方在离婚后将户口迁走,或者抚养权归女方,孩子的户口要从男方处迁到女方处,必须要双方配合提供户口本原件及相关证件。
因为户口纠纷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公安机关也无权干涉,所以救济途径只有在离婚协议中约定高额的违约金,以此来约束当事人的自觉履行。
2、姓氏处理。
受几千年传统文化的影响,中国人对代表传宗接代的姓氏看得至高无上的。
离婚后若一方更改了孩子的姓氏(一般是女方将孩子由父姓改为母姓),很容易引起对方的强烈不满。
法律对一方擅自更改子女姓氏的做法也持否定的态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
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若双方协商一致要更改孩子的姓氏,应在离婚协议中写清楚,这样一方就不能要求法院责令恢复姓氏了。
若一方担心对方更改孩子的姓氏,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较高额的违约金,这样可以有效限制对方的行为,尽量减少诉讼。
3、夫妻之间补偿、赔偿及债务的处理。
若存在下列情形,应该和对方协商如何处理,并在协议中写明:
1、婚内借款(司法解释三第16条)或婚前借款;。
2、补偿(婚姻法第40条);。
3、困难帮助(婚姻法第42条);。
4、过错损害赔偿(婚姻法第46条);。
5、擅自处分房产(司法解释三第11条)。
如果双方不作特别约定,根据法律规定,抚养费是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1条)。
本律师认为,笼统地约定抚养费多少,对抚养方和子女往往有失公平。
而教育费和医疗费的多少,是离婚时无法准确预计的,要等实际发生才能明确,且生活费也是随着物价上涨而不断攀升。
建议双方约定每月支付一定金额的生活费,且逐年递增(约定具体的比例),教育费、医疗费和大笔开支(如子女须对外承担责任)则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由双方平均分担。
情人节分割线。
5、不分割财产的两种情形。
同样是不分割财产,不同的表述,代表的含义不一样,引起的法律后果也不一样,必须谨慎对待,当事人应结合自己的客观情况和主观诉求来确定如何表述。
1、“没有共同财产分割”:这种表述,离婚后仍可起诉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且无诉讼时效限制。
司法解释三第18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这条规定与合同法第54条关于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可要求变更或撤销的法律原则一致,且变相否定了司法解释二第31条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
2、“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这种表述,离婚后不能再要求分割,相互无权要求分割。
对经济上处于弱势,或并不清楚配偶真正财产状况的一方,丧失了日后要求分割财产的'权利,非常不公平。
所以,当事人应将全部共有财产列明,逐一写清楚属于哪一方所有或怎样处理,千万不要简而言之、大而化之。
一时的疏忽或贪图方便很可能带来经济利益上的重大损失。
6、婚内协议和离婚协议最好进行公证。
公证不仅能加强证据的证明力,有时还会直接决定或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实现。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和合同法第186条,除公证过的或者具有道德义务、公益性质的赠与不能撤销外,在其他情况下,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
通常而言,家庭内部的赠与不涉及道德义务或公益性质,故公证就成为受赠方保障自己能获得赠与财产的唯一途径了。
还有一种情况,甲乙离婚析产,甲依约支付了房屋补偿款给乙,乙却不配合办理除名手续,甚至玩失踪,甲陷入诉讼的持久战中。
如果当初双方公证了离婚协议,则房管局可以直接根据协议办理除名(已有房产证)或日后将房屋直接确权登记在一方名下(房屋买卖合同已备案,未有房产证)。
由此可见,公证意义重大,甚至是不可或缺的。
当事人应对离婚协议或婚内协议办理公证(除非立即办理离婚或过户等手续的),以免后患。
7、如何预防“离婚协议可以反悔”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若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可在离婚诉讼中反悔。
对于这条重要的新规定,应该注意两点:
1、对已方有利的财产约定,可签订婚内协议,不要出现离婚字眼及离婚的意思表示,这样对方就不能推翻了。
2、可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即使协议离婚不成,该协议的内容仍然有效,双方均不得反悔,在诉讼离婚中也适用该离婚协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吴晓芳法官的观点,这种约定属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法律应予认可。
本律师也认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就协议效力选择或排除法律适用,体现契约自由和处分原则。
热门离婚约定协议书篇九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族,生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族,生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彩礼详细情况。
1、该彩礼共计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元整)甲方分两次向乙方支付。
2、第一次彩礼甲方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向乙方支付,共计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元),该支付时间为甲乙双方领取结婚证时间。
3、第二次彩礼甲方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向乙方支付,共计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该支付时间为甲乙双方婚后。
二、权利义务。
1、现约定该彩礼所有权归乙方所有,属于乙方个人财产,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乙方对该彩礼的实际所有权。
2、乙方作为上述彩礼的实际所有人,对该彩礼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甲方不得干涉乙方行使此类权利,此类权利乙方单独享有。
3、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不得依据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对该彩礼主张共有或要求对方共同承担。
三、双方均认可,签订本协议内容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已向律师咨询了解过中国法律有关规定,也明确签订本协议的法律后果;双方也认可,在签订本协议时身体健康,神智清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有一方认为需要修改,需向另外一方提出修改建议和理由,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修改,并形成本协议的附件。如未达成新的修改意见,则原协议继续有效。
五、签订本协议后,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若本协议部分条款被认定为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六、若因甲乙出现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甲乙双方应本着夫妻之间应当信任、忠诚、相互理解与关爱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若双方无法协议解决的,可向双方任意所在地法院起诉解决纠纷。
七、本协议一式贰份,协议各方各执壹份。各份协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字捺印):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签字捺印):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文档为doc格式。
热门离婚约定协议书篇十
一、离婚财产协议不同于夫妻财产约定。
因为离婚财产协议是夫妻双方对自己的婚姻身份关系、子女抚养问题以及财产问题进行一揽子处理的协议。由于离婚财产协议涉及身份问题,因此离婚财产协议本身也是附条件的财产协议,只有离婚了,夫妻婚姻身份关系解除了,离婚财产协议才会生效。否则签订了离婚协议,但是没有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是没有生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二、对于夫妻财产约定,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反悔的。
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了一种可以反悔的特殊情形,就是夫妻约定一方将自己的房产赠与另一方,如果没有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继续履行财产协议,办理房产过户,不会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司法解释规定如下“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三、婚内夫妻双方约定共同财产归一方所有,如果另一方对外负债,第三方债权人是否可以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来偿还债务?这涉及到夫妻财产约定的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问题。
对内效力是指财产约定对夫妻双方是有约束力的。对外效力是对第三方而言的,即夫妻婚内约定财产归一方所有,夫或妻对外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财产清偿。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则按照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来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第三人可以请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如果属于夫或妻一方债务,则由夫或妻一方财产偿还。
正常情况下,女方的请求是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的,因为离婚时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本身是有法律效力的,说明离婚时夫妻双方重新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约定,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是优先与原来的财产约定的。但是我们也不能排除有时候夫妻双方在办理离婚协议时,可能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如果存在欺骗、胁迫的情形,女方可以申请法院撤销离婚协议,重新分配该房产。
热门离婚约定协议书篇十一
生育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人身权利,在不违反国家相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生育与不生育子女的自由,不因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受到限制。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禁止生育条款,是对公民生育权的人为限制,违反了公民享有生育权的法律规定。因此,离婚协议中相关禁止生育的条款是无效的.。
2、限定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
继承权是被继承人死亡后才开始的权利,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只能由被继承人自己取消,不能由他人干涉。除非是被继承人以遗嘱的形式予以取消某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因而,夫妻离婚时限定一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既违反法律规定,也无实际意义。
3、离婚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
婚姻自由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人身权利。在不违反婚姻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婚姻的自由,不受他人干涉。离婚协议中约定的限制再婚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4、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
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实为对子女的赠与。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涉及不动产大赠与,以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为准。因此,若离婚协议只约定房产赠与子女却不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任何一方反悔均可致子女日后无法取得房屋产权。
5、约定的子女抚育费至子女18周岁以后。
抚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该义务有时间限定,即在子女18周岁以前,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在子女18周岁以后,若子女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状况出现,父母的法定义务即告解除。
在子女18周岁以后,父母对子女的帮助属于自愿行为,没有法律的强行性制约。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即便是在子女18周岁以内,若父母一方经济条件有限,生活困难,也可以要求降低抚育费的支付标准。
热门离婚约定协议书篇十二
生育权是法定的,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公民想什么时候行使这种权利就可随时行使,其他任何限制行使这一权利的行为都是非法的、无效的。公民也可放弃这项权利,但这种放弃必须以自愿为前提,且生育权是法定的,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公民想什么时候行使这种权利就可随时行使,其他任何限制行使这一权利的行为都是非法的、无效的。公民也可放弃这项权利,但这种放弃必须以自愿为前提,且公民即使一时放弃了这种权利,之后又想生育子女,同样可以继续行使生育权。
朱女士与丈夫邓先生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解除了双方持续6年多的婚姻关系。3岁多的孩子随朱女士生活,邓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同时,朱女士与邓先生私下又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为使二人的主要精力放在抚养、教育孩子身上,二人再婚后均不得再生育子女,违约者支付对方违约金2万元。
朱女士与邓先生离婚后,一人带着年幼的孩子工作、生活,感觉压力越来越大。单位同事陶先生默默地给了她许多帮助。陶先生为人老实、憨厚,曾有过一段短暂而又失败的婚姻。日久生情,朱女士与陶先生结婚了。婚后不久,二人有了儿子。
得知前妻朱女士另立家庭并生育孩子之后,邓先生以其违背了双方离婚时签订的书面协议为由,向朱女士索要违约金。在遭到拒绝后,邓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朱女士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违约金2万元。
朱女士与前夫达成的禁止生育协议是无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可见,朱女士按照国家规定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生育权不因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受到限制。生育权是法定的',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公民想什么时候行使这种权利就可随时行使,其他任何限制行使这一权利的行为都是非法的、无效的。公民也可放弃这项权利,但这种放弃必须以自愿为前提,且公民即使一时放弃了这种权利,之后又想生育子女,同样可以继续行使生育权。本案中,朱女士与邓先生达成的禁止生育的协议,是对法律赋予公民生育权的人为限制,违反了法律赋予公民享有生育权的规定。
此外,朱女士与邓先生签订的禁止生育的协议,也侵犯了朱女士丈夫陶先生的生育权。因为陶先生合法地行使生育权必须以妻子朱女士的生育权不受限制为前提,如果限制了朱女士的生育权,必然也会限制陶先生的生育权。朱女士与邓先生签订的协议在一定程度上也侵害了第三人陶先生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本案的情况就属于当事人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同时,也侵犯了第三人的利益,所以,此民事行为应是无效的。
既然朱女士与邓先生签订的禁止生育协议是无效协议,则邓先生再以无效协议起诉要求朱女士赔偿违约金,缺乏法律根据,其诉讼请求不能被法律支持。
延伸阅读:
热门离婚约定协议书篇十三
207月,李红与赵刚没熬过“七年之痒”,在区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双方在协议中约定:“4岁的孩子玲玲由母亲李红抚养,为使二人的主要精力放在抚养教育玲玲身上和不使财产的继承权归他人所有,再婚后二人都不得再生育子女,违者支付对方违约金2万元。”此后,李红一直恪守约定,独自抚养着玲玲。
“我有不允许再生孩子的协议!”今年6月,南京高淳县法院,李红站在原告席上理直气壮地说。
离婚协议的一款约定,就真的能限制生育权吗?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本案中,双方达成禁止生育的'协议,是对法律赋予公民生育权的人为限制,当属无效。法院同时认为,离婚协议如果限制了前夫赵刚的生育权,也必然限制赵刚现任妻子张英的合法生育权,因此无效。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李红的诉讼请求。
热门离婚约定协议书篇十四
李××,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市×××路×××号×××室。
张××与李××于20××年×月×日经人介绍结婚,婚后感情尚好,20××年×月×日生有一子吴×。现张××与李××因××××原因发生矛盾,经居委会、亲戚朋友劝解无效,双方都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下去,故达成离婚协议如下:
三、婚后的共同财产各一半(附清单);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附清单);
五、婚姻存续期间债务×××元,由张××负担;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交婚姻登记机关一份,自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完毕后生效。
协议人:张××(签名)李××(签名)。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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