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心得体会要有重点突出,用简洁明了的语言表达自己的思考和理解。写心得体会时要注重逻辑性和条理性,使文章结构合理、内容连贯。8.心得体会是我们在学习和工作生活中的心得感悟,它能够帮助我们总结经验、改进不足、提高自己的能力。
民族团结创建心得体会篇一
近年来,我国积极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不断加强各民族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发展。在创建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民族团结的重要性以及推进民族团结的方法与经验。在此,我将结合自身的体会,探讨民族团结推进创建的心得体会。
首先,我们要加强法制建设,为民族团结提供法治保障。法律是社会的纽带,是维护并促进民族团结的有力工具。在创建过程中,我们需要有效运用法律手段,严惩宣扬民族仇恨、种族歧视等不良思想行为,同时加大对民族团结建设的法律保护力度,使各民族在法治的框架下实现共同进步。只有建立了强大的法治体系,才能使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走向更广阔的发展道路。
其次,我们要加强教育引导,培养民族团结的意识。教育是培养民族团结的意识和素质的重要途径。在创建过程中,我们需要加大对各民族的教育资源投入,通过教育引导,培养各民族之间的互相理解、包容和尊重,增强民族团结的意识和认同感。学校教育要注重民族文化的传承与发展,倡导多元文化的交流与融合,培养学生的民族自豪感和认同感。只有在教育引导下,我们才能更好地促进各民族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再次,我们要加强社会交流,促进共同繁荣发展。社会交流是实现民族团结的重要途径。在创建过程中,我们要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文化交流活动,增进各民族之间的了解和友谊,消除误解和偏见。同时,我们还要加强经济交流与合作,推动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通过互利共赢的合作,各民族可以实现资源的共享与优势互补,推动全国各地的经济发展,增强各民族共同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此外,我们要注重宣传引导,弘扬民族团结进步的精神风貌。宣传引导是推进民族团结的重要方式。在创建过程中,我们要加强宣传力度,宣传各民族之间的友好交往和相互促进的事例与经验,激发人们对于民族团结的热爱和追求。同时,我们还要通过大力弘扬民族团结进步的典型事迹和先进典型,树立榜样,引导民众树立正确的民族观念和价值观念。只有通过宣传引导,才能让更多的人了解到民族团结的重要性,并积极参与到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来。
综上所述,民族团结推进创建是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所在。在这个过程中,加强法制建设、加强教育引导、加强社会交流和加强宣传引导是推进民族团结创建的重要路径与经验。只有通过这些措施的有机结合,才能够加快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让全体中华儿女共同分享祖国发展的成果,共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民族团结创建心得体会篇二
听了xxx主任和xxx研究员关于民族工作专题讲座后,对共产党民族工作光辉历程和处理民族问题的宪法原则有了深入了解,对做好做细下一步基层民族工作有了更多信心和想法动力。
一、深刻领悟要义,增强了做好民族团结工作的政治自觉。
从革命时期以来,中国共产党一直高度重视民族团结工作,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立足基本国情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宏伟战略,多次提出关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指示批示,为我们做好新形势下的民族工作、指明了方向和遵循。通过听讲座、观摩教育基地,对民族工作历史、民族工作方面政策文件和法律法规有了深入理解和把握,进一步增强了做好新时代民族工作的自觉和能力。作为年轻干部,要进一步提高对民族工作极端重要性的认识,坚决把做好民族工作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来抓,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进一步明确责任、细化措施,坚定不移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深入实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不折不扣的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关于民族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
二、坚持实事求是,着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内蒙古作为我国最早成立的民族自治区,在促进民族团结上具有光荣传统,长期以来拥有“模范自治区”的崇高荣誉,我们要倍加珍惜、继续保持。
(一)抓行动自觉。把民族工作放到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服务自治区发展大局中去研究、谋划和落实,加强对重大问题、关键问题、特殊问题的研究思考,加强对创新性思路、支撑性任务、引领性举措的谋划部署,坚持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二)抓宣传教育。注重将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教育融入到干部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中,形成常态化教育机制。传承红色基因,讲好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故事,积极开展以“中华民族一家亲”为主题的文艺汇演、知识竞赛、主题书法、绘画、摄影展等系列活动,积极营造各民族团结进步、平等互助、和谐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抓创建活动。围绕乌海市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为抓手,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进机关、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乡镇、进宗教场所等工作,不断巩固各民族手足相亲、守望相助、人心归聚、精神相依的良好局面。通过持续深化“三个离不开”“五个认同”思想教育,不断增强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让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牢牢根植群众的心灵深处。
(四)抓管理服务。完善城市民族工作网络,推进社区民族工作网格化管理。进一步增强做好国家统编教材推广使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大党中央关于民族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使用宣传引导力度,以坚定态度、坚强决心、坚实行动落实好各项任务。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主动权、领导权、话语权,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正确引导涉及民族因素的舆论舆情,严厉打击网上攻击、造谣传谣、诽谤炒作、危害民族团结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对党的信任和信心。
民族团结创建心得体会篇三
创建民族团结是国家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而学习创建民族团结则是我们每一个人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关于学习创建民族团结的一些心得和体会。
第二段:了解多元文化。
在多元文化的国度中,学习了解各民族习俗和文化,尊重不同的文化和生活方式,是创建民族团结的前提。在学习过程中,我们不应仅关注自己的文化,而是应该积极去了解和体验其他民族的文化。只有真正理解和尊重其他文化,才能更好地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
第三段:增进友谊,促进交流。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积极与不同民族的人交流,增进彼此间的友谊,促进交流和融合。这不仅可以夯实民族团结的基础,而且也可以拓宽自己的视野,了解不同地区和民族的文化差异与相同之处。通过交流与了解,我们可以更好地顺应文化多样性,依托一个庞大而未知的世界,实现所有人的个性和文化形态的自由。
第四段:反对民族歧视。
反对民族歧视,是创建民族团结的必要条件之一。民族歧视并不局限于语言和肤色,而是涉及到所有涉及“他者”的地方。无论在言行或合理、常规的交流中,都应避免使用对其他民族不友善和侮辱性语言,反对对其他民族的攻击和仇恨。我们的责任是创造一个涵盖所有人的公正、和平、相互尊重的社会环境,远离民族歧视的阴影,让所有人平等地享受人权、民权和文化权。
第五段:结语。
创建民族团结的道路是漫长而艰辛的,需要我们强化文化多样性意识,加强民族理解和尊重。同时,反对民族歧视并促进不同民族之间的交流和融合,没有停止的日子。但只有携手努力,共创和谐稳定的未来,才能真正实现中华民族和人类社会的美好愿景。
民族团结创建心得体会篇四
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新疆自古以来就是祖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反对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第四条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根基,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是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保障。
第五条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维护国家统一,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依法治疆、团结稳疆、长期建疆。
-1。
(六)做好军政、军(警)民、兵地、中央驻疆单位与地方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七)促进本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各族群众生产生活水平,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团结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干部教育、社会教育全过程,纳入公民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全过程,纳入各族青少年学习教育全过程;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和创建活动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宗教活动场所、进乡镇(街道)、进村(社区)、进军(警)营、进团场连队,打牢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思想基础和群众基础。
-3。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严厉打击利用民族宗教问题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破坏社会稳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坚持暴恐的问题用法治的方式去解决,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司法保障。
第十七条教育部门应当将民族团结教育纳入学校德育、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贯穿于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的各个环节,推动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民族知识进课堂、进教材。
教育部门应当积极促进义务教育阶段的少数民族学生基本掌握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教育的权利,坚定不移依法推进双语教育,建立和完善从学前到大学的双语教育衔接体系,提高双语教学质量。
-5。
第二十三条发展与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落实国家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生态资源和自然资源,促进资源开发利用更多惠及当地各族群众。
第二十四条国土资源、发展与改革、交通、水利等部门应当在资源勘探开发、交通、能源、水利项目建设方面,提高当地企业和劳动力的参与度。
鼓励企业吸纳当地劳动力,尤其是少数民族劳动力。有条件在当地加工转化的能源、资源项目,优先在当地实施产业布局。
第二十五条扶贫、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落实精准扶贫工作机制,整村推进、定点帮扶、社保衔接,帮助贫困群众精准脱贫;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机制;加强县乡村医疗及公共卫生计划生育服务网络体系建设,满足农牧民基本医疗卫生需求,逐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
第二十六条语言文字和翻译工作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保障各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提倡和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
公共场所、公用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行业的牌匾、广告、告示、标志牌,宣传类、公益类的标语等,应当同时使用规范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7。
第三十二条各族公民应当坚持反暴力、讲法治、讲秩序,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谐。
第三十三条各级群团组织应当发挥群众工作优势,创造性地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营造全社会共同推动民族团结进步的氛围。
工会应当发挥联系各族职工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开展职工群众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
共青团应当发挥引领青少年的作用,团结青年、凝聚青年、带领青年积极投身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在青少年中广泛开展融情实践活动,播下民族团结的种子,使各族青少年玩在一起、学在一起、成长在一起。
妇联应当发挥妇女在社会和家庭中的作用,教育、引导各族妇女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共建团结和谐、和睦融洽的邻里、家庭关系。
第三十四条工商联、文联、社科联等各类社会团体应当发挥各自特点和优势,积极做好民族团结工作。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加强师生员工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自觉承担起反分裂、反渗透的责任。发挥教师在“去极端化”中的教育引导和示范带头作用,引导学生崇尚科学、追求真理、拒绝愚昧、反对迷信、抵制极端。
-9。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以良好的品行影响子女,以民族团结思想教育子女,培养、传播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思想。
第四十条宗教人士应当向信教群众宣传相互包容、和谐共处和团结友善的理念,将爱国、和平、团结、中道、宽容、善行等教义贯穿到讲经解经活动中,积极引导信教群众树立正信正行,自觉抵制非法宗教活动,抵御宗教极端思想渗透。
第四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妨碍社会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不得干预国家行政、司法、教育、文化、婚姻、计划生育和继承等制度。
第四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言论;不得收集、提供、制作、传播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信息;不得宣扬和传播宗教极端思想;不得实施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危害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因地域、族别、宗教信仰及其他因素排斥、歧视和人为设置障碍,损害各族群众平等参与社会管理、市场竞争以及平等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和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影视、网络等载体以及地域名称、企业名称、品牌商标、广告发布和其他商业性活动中出现侵犯民族风俗习惯、损害民族尊严、伤害民族感情的内容和行为。
-11。
第四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加强民族团结作为战略性、基础性、长远性工作来做,充分运用民族团结进步成果,教育群众、宣传群众,凝聚人心。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和奖励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规定。
第五十一条每年5月为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月。
第五十二条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应当讲求实效、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增强教育活动的吸引力、感染力、影响力和说服力。
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利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博物馆、革命历史纪念馆(址)、烈士陵园等场所进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
第五十三条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以及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应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宣传报道民族团结进步典型事迹和人物,揭露、抨击破坏民族团结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十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行为有权进行监督、批评、制止和举报。依法受理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予以答复。
-13。
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12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同时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的颁布实施,反映了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新世纪、新阶段民族问题和民族工作规律的准确把握和深刻认识,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工作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和日常化的轨道,对全区依法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工作,不断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维护自治区长治久安。对加强民族团结教育的地方性法规和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方方面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内容全面,重点突出,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全面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应当坚持因人施教、正面教育、注重实效、与时俱进的原则,使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祖国统一成为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自觉行动。这些原则,是多年来开展民族团结教育的经验总结,也是今后民族团结教育应当遵循的规律。积极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要讲求实效、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采取集中教育与经常教育、重点教育与普及教育、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学习先进典型与弘扬先进精神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增强教育活动的吸引力、感染力、影响力和说服力。自治区稳定、发展的新形势,对法治宣传教育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打击“三股势力”等等,这些内容都需要通过法治宣传教育的内容,强化责任,发挥法治宣传教育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近年来,党中央要求把党的十七大提出“弘扬法治精神”,“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法制宣传教育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标志着自治区对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依法管理迈出了重要步伐。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积极主动地履行地方立法职权,为新疆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取得的一项可喜成果。
深入宣传新疆的历史包括民族发展和宗教演变的历史,深刻揭批“泛伊斯兰主义”、“泛突厥主义”的反动谬论,从根本上摧毁“三股势力”鼓吹的反动思想理论体系,不断增强各族人民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唱响共产党好、社会主义好、祖国大家庭好、改革开放好、民族团结好、人民解放军好的主旋律,激发各族干部群众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热爱祖国的热情。开创新疆团结稳定、蓬勃发展的新局面。
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新疆自古以来就是祖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维护国家统。
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反对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第四条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根基,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是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保障。
第五条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维护国家统一,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依法治疆、团结稳疆、长期建疆。
第六条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应当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和国家意识、公民意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第七条在全社会大力倡导各民族尊重差异、包容多样、相互信任、相互欣赏,创造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社会环境,加强交往交流交融,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建设团结和谐、繁荣富裕、文明进步、安居乐业的社会主义新疆贡献力量。
第八条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全面负责、民族事务部门指导协调、各部门配合实施、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和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
(六)做好军政、军(警)民、兵地、中央驻疆单位与地方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七)促进本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各族群众生产生活水平,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团结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干部教育、社会教育全过程,纳入公民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全过程,纳入各族青少年学习教育全过程;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和创建活动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宗教活动场所、进乡镇(街道)、进村(社区)、进军(警)营、进团场连队,打牢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思想基础和群众基础。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采取经济补助、环境优化、资源倾斜等措施,循序渐进推动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促进在共同生产生活和工作学习中加深了解、增进感情,使各族群众手足相亲、守望相助。
第十二条各级国家机关在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应当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深入推进“去极端化”,坚持宗教的问题按照宗教的规律去做好工作,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民族团结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三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完善少数民族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培养、选拔、使用和交流机制。
第十四条乡(镇、场)、街道、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加强本辖区内村(居)民和流动人口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民族团结进步的相关内容应当纳入市民公约、村规民约、学生守则和行业规范。
第十五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做好民族团结进步的法治宣传,将民族团结有关法律法规列入普法规划,完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引导公民知法、守法。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严厉打击利用民族宗教问题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破坏社会稳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坚持暴恐的问题用法治的方式去解决,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司法保障。
第十七条教育部门应当将民族团结教育纳入学校德育、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贯穿于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的各个环节,推动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民族知识进课堂、进教材。
教育部门应当积极促进义务教育阶段的少数民族学生基本掌握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教育的权利,坚定不移依法推进双语教育,建立和完善从学前到大学的双语教育衔接体系,提高双语教学质量。
第十八条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应当以现代文化引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坚持文化的问题用文化的方式去解决。完善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体系建设,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户户通、农村(社区)公益电影放映、农家书屋等文化惠民工程;开展具有民族性、传统性、地域性、时代性的文体活动,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鼓励和支持反映民族团结进步的优秀图书、文化作品的创作和双语出版物出版;鼓励和支持反映民族团结进步的影视、歌舞等文艺作品的创作,增加少数民族语言广播影视节目数量,支持各民族优秀文化作品互译,推动优秀文化作品的数字化、网络化传播。
第十九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部门应当加强职业技能培训,逐步实现初高中未就业毕业生职业技术教育培训全覆盖。
加强就业再就业人员特别是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引导各族群众共同创业、有序转移就业、就地就近就业、返乡自主创业。落实各族群众创业扶持和毕业生就业政策。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招录工作中,应当协调各用人单位确保录用适当比例的少数民族公民。
第二十条工商、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创新社会治理模式,引导进入城市的各族公民自觉遵守城市管理规定,形成有利于各族公民平等进入市场、融入城市的社会环境。
第二十一条华侨、华人和留学生服务管理部门及单位应当加强海外新疆籍华侨、华人和留学生的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工作,扩大交流交往,维护祖国统一。
第二十二条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流入地管理为主、流出地积极配合的管理工作机制,逐步实现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民族团结宣传教育,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十三条发展与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落实国家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生态资源和自然资源,促进资源开发利用更多惠及当地各族群众。
第二十四条国土资源、发展与改革、交通、水利等部门应当在资源勘探开发、交通、能源、水利项目建设方面,提高当地企业和劳动力的参与度。
鼓励企业吸纳当地劳动力,尤其是少数民族劳动力。有条件在当地加工转化的能源、资源项目,优先在当地实施产业布局。
第二十五条扶贫、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落实精准扶贫工作机制,整村推进、定点帮扶、社保衔接,帮助贫困群众精准脱贫;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机制;加强县乡村医疗及公共卫生计划生育服务网络体系建设,满足农牧民基本医疗卫生需求,逐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
第二十六条语言文字和翻译工作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保障各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提倡和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
公共场所、公用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行业的牌匾、广告、告示、标志牌,宣传类、公益类的标语等,应当同时使用规范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第二十七条文化、文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加大各民族优秀文化遗产、传统古村落保护力度,加强濒危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古籍搜集、保护、抢救、挖掘、整理、出版和研究工作,支持各民族优秀文化传承、发展。
第二十八条农业、林业、畜牧等有关部门应当推动特色农牧业基地建设、科技支撑、加工转化、市场开拓等方面能力建设,构建现代农牧业体系,促进特色农牧业产业可持续发展,实现各族农牧民长期稳定增收,打牢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物质基础。
第二十九条发展和改革、财政、旅游、民族事务、商务、税务、金融等部门应当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扶持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商品生产、民族手工业、旅游业的优惠政策,培育民族品牌,推动民族特色产业发展。
第三章社会责任。
第三十条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族公民应当高举民族团结的旗帜,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爱国爱疆、团结奉献、勤劳互助、开放进取的新疆精神。
各族公民应当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欣赏、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
第三十一条各族公民应当互相尊重风俗习惯,坚持习俗的问题用尊重的态度去对待。
第三十二条各族公民应当坚持反暴力、讲法治、讲秩序,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谐。
第三十三条各级群团组织应当发挥群众工作优势,创造性地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营造全社会共同推动民族团结进步的氛围。
工会应当发挥联系各族职工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开展职工群众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
共青团应当发挥引领青少年的作用,团结青年、凝聚青年、带领青年积极投身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在青少年中广泛开展融情实践活动,播下民族团结的种子,使各族青少年玩在一起、学在一起、成长在一起。
妇联应当发挥妇女在社会和家庭中的作用,教育、引导各族妇女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共建团结和谐、和睦融洽的邻里、家庭关系。
第三十四条工商联、文联、社科联等各类社会团体应当发挥各自特点和优势,积极做好民族团结工作。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加强师生员工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自觉承担起反分裂、反渗透的责任。发挥教师在“去极端化”中的教育引导和示范带头作用,引导学生崇尚科学、追求真理、拒绝愚昧、反对迷信、抵制极端。
禁止任何人利用学校讲台、讲坛等散布、传播危害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言论。
第三十六条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等各类培训机构应当将民族团结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大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等教育活动,发挥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主阵地作用。
高等院校及有关社科研究机构应当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宗教理论和政策研究,加强涉疆社科理论研究,做好重大思想理论问题辨析引导,旗帜鲜明地批驳“泛突厥主义”、“泛伊斯兰主义”、“民族自决”、“高度自治”等错误观念,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科学理论支持。
第三十七条大众传媒、新兴媒体应当创新载体和方式,充分利用新技术,针对不同对象和受众特点,多渠道、全方位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报道活动。
第三十八条各类企业应当发挥吸纳各族公民就业的主渠道作用,履行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各类企业应当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纳入企业发展规划,积极创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企业,表彰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个人。
第三十九条家庭应当发挥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的积极作用。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以良好的品行影响子女,以民族团结思想教育子女,培养、传播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思想。
第四十条宗教人士应当向信教群众宣传相互包容、和谐共处和团结友善的理念,将爱国、和平、团结、中道、宽容、善行等教义贯穿到讲经解经活动中,积极引导信教群众树立正信正行,自觉抵制非法宗教活动,抵御宗教极端思想渗透。
第四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妨碍社会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不得干预国家行政、司法、教育、文化、婚姻、计划生育和继承等制度。
第四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言论;不得收集、提供、制作、传播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信息;不得宣扬和传播宗教极端思想;不得实施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危害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因地域、族别、宗教信仰及其他因素排斥、歧视和人为设置障碍,损害各族群众平等参与社会管理、市场竞争以及平等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和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影视、网络等载体以及地域名称、企业名称、品牌商标、广告发布和其他商业性活动中出现侵犯民族风俗习惯、损害民族尊严、伤害民族感情的内容和行为。
禁止制作、表演、传播含有侵犯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煽动民族歧视、民族仇恨等内容的节目。
第四十五条宾馆、饭店、车站、集贸市场等公共活动场所和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领域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向各族公民提供同等服务,不得以地域、族别、宗教信仰和生活习俗为由,歧视、变相歧视或者拒绝提供服务。
餐饮服务行业应当合法经营、诚信友爱,其字号、招牌和食品的名称、包装、广告不得含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语言、文字、符号、图案及其组合,尊重各民族饮食习惯。
第四章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六条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绩效考核体系。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所需经费。
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召开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表彰奖励各民族联合创业、扶贫济困、守望相助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自治区至少每5年,州、市(地)至少每3年,县(市、区)至少每2年召开一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
第四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加强民族团结作为战略性、基础性、长远性工作来做,充分运用民族团结进步成果,教育群众、宣传群众,凝聚人心。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和奖励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规定。
第五十一条每年5月为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月。
第五十二条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应当讲求实效、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增强教育活动的吸引力、感染力、影响力和说服力。
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利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博物馆、革命历史纪念馆(址)、烈士陵园等场所进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
第五十三条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以及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应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宣传报道民族团结进步典型事迹和人物,揭露、抨击破坏民族团结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十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行为有权进行监督、批评、制止和举报。依法受理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予以答复。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和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整改期间不得参加各级各类先进集体评选;逾期不改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通报,取消相应的荣誉称号和达标单位资格,同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
(一)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的;。
(二)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对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12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同时废止。
民族团结创建心得体会篇五
在春意盎然的5月,我们学校全体各族师生又迎来自治区第三十一个个民族团结教育活动月。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位于祖国边陲的新疆又是祖国大家庭中地域最大、地处边疆的自治区。新疆不仅是一个美丽富饶的宝地,而且又享有地大物博资源丰富的盛誉。同时,新疆不仅是一个多民族地区,又担负着巩固边防、守卫边疆、维护祖国统一的历史使命。因此,各民族必须团结在一起,搞好民族团结。学校通过组织开展了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的学习教育活动,此次学习活动由全体教职工参加,参加率达100%。通过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提高了大家的民族团结意识和法制观念,增强了民族团结,增强了凝聚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于20-年12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11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新疆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正式纳入法制化轨道,标志着新疆的民族团结教育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对于不断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维护自治区长治久安,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条例从团结稳定的现实需要出发,对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方方面面都作出了具体规定,内容全面、重点突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是我国首部关于加强民族团结教育的地方性法规,明确了民族团结教育的社会责任、原则和相关法律责任。条例规定,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民族团结教育内容纳入教育规划,组织编写适用于大中专院校、中小学的民族团结教育教材。加强对教师队伍的民族团结教育培训,发挥教师在学校民族团结教育中的主导、示范和表率作用。学校应当加强学生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并将民族团结教育融入国民教育的全过程,贯穿学生成长成才的各阶段。幼儿园应当对学前儿童进行适合儿童特点的民族团结教育。条例还将每年5月定为新疆民族团结教育月。
在学习过程中,学校能够结合学生的年龄特点,采取集中学习与分组学习、座谈讨论与个人发言相结合的形式,通过教师辅导、知识竞赛、作文比赛、书画比赛、文艺表演、观看光碟、升国旗、邀请法制副校长举办讲座等方式,把民族团结教育与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结合起来,寓民族团结于丰富多彩的活动中。学校坚持民族团结教育深入学生课堂。其一,结合常规教学工作,发挥全体教师的作用,把科学发展观基本知识、爱国主义教育、“六个为什么”教育、民族政策、民族团结教育和法制教育、公民教育、网络安全教育作为重要内容,巧妙地切入各科教材,融入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和各项活动之中。
一直以来,学校的民族团结教育活动以月促年,在师生中牢固树立起马克思主义民族观,使他们懂得了“民族团结则百业兴旺,民族纷争则百姓遭殃”的道理。民族团结带来了社会的安宁与稳定,形成了建设合力,为新疆经济与各项社会事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也为教育战线上的教师们教育出大量的有用人才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作为一名教师,我要配合学校开展好民族团结活动,还要教育好学生,让每一位学生都能懂得民族团结的重要性,愿我校的民族团结之花常开不败。
民族团结创建心得体会篇六
近阶段,通过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的系统学习,认识到这个条例将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和日常化管理轨道,是我国首部加强民族团结教育的地方性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于20-年12月29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年2月1日起实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针对境内外“三股势力”不断制造民族矛盾、挑拨民族关系的破坏行为,从维护各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祖国统一的现实需要出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出台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是我国首部关于加强民族团结教育的地方性法规,明确了民族团结教育的社会责任、原则和相关法律责任。
条例对新疆民族团结教育的原则、机构职责、内容与方式、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条例规定,反对民族分裂,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是公民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言论,不得收集、提供、制作、发布或者传播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信息,不得实施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的行为。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要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学习,对条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理解。同时对民族团结工作的重要性有了进一步理解。今后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搞好民族团结,始终牢记“三个离不开”思想。
民族团结创建心得体会篇七
第一段:引言(150字)。
民族团结是一个国家和谐发展的必备因素,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而创建是促进民族团结的重要手段之一。在参与创建活动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民族团结的重要性和创建的价值。下面我将通过以下五个方面来分享我在推进创建过程中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广泛宣传(250字)。
在推进创建的过程中,广泛宣传是非常重要的一步工作。通过宣传,可以向各个民族普及创建的意义和目的,增强民众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同时,宣传还可以促进不同民族之间的交流与融合,消除误解与偏见。我参与的创建活动中,我们积极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如电视、广播、网络等,向公众普及我们创建的内容和意义。通过多渠道的宣传,我们得到了广大民众的支持和参与,有效推进了民族团结的进程。
第三段:传统文化传承(250字)。
传统文化是民族团结的重要纽带,也是每个民族的瑰宝。在创建的过程中,传承和弘扬传统文化尤为重要。通过对传统文化的挖掘和研究,可以增强我们对自己文化的认同,并且增进不同民族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尊重。在我们的创建活动中,我们特别注重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宣传。我们组织了各种形式的文化节目、展览和竞赛,让不同民族的人们能够展示自己的特色和传统。通过这些活动,我们不仅保护了传统文化,也促进了各民族之间的交流和友谊。
第四段:促进经济发展(250字)。
经济发展是社会进步的基础,也是民族团结的重要条件。在推进创建的过程中,我们注重促进经济发展,特别是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我们制定了一系列经济发展政策,鼓励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特色产业和旅游业,提高当地居民的生活水平和幸福感。我们组织了各类培训和技术支持活动,帮助少数民族地区提高技术水平和产业发展能力。通过这些努力,我们有效推动了当地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增强了各民族之间的互信和合作意愿。
第五段:加强义务教育(300字)。
教育是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关键,也是促进民族团结的重要途径。在创建过程中,我们加强了对义务教育的督导和支持。我们注重提高教育的普及率和素质,鼓励少数民族地区开展少数民族语言和文化的教育。我们也加大了对少数民族贫困学生的资助力度,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此外,我们还开展了各类教育交流活动,促进各民族的相互了解和友谊。通过这些努力,我们有效提高了教育水平,增强了民族团结的基础。
总结(100字)。
通过以上五个方面的尝试和实践,我深刻体会到了民族团结推进创建的重要性。广泛宣传、传统文化传承、促进经济发展、加强义务教育都是实现民族团结的有效途径。通过这些努力,我们不仅推进了民族团结的进程,也为国家的发展繁荣做出了积极贡献。希望未来我们能够继续努力,持续推进创建工作,让我们的国家更加美好和谐。
民族团结创建心得体会篇八
学习创建民族团结是当今社会一个非常重要的主题。作为一个多民族国家,我们必须认真思考如何促进各民族之间的团结,为我们的国家和谐稳定做出积极的贡献。我在学习创建民族团结的过程中,深深地感受到了这一主题的重要性。下面我将分享我的一些心得体会。
第二段:建立尊重与理解。
创建民族团结的首要任务是建立尊重与理解。在我们与他人相处的时候,必须遵循尊重对方的文化、宗教或者民族传统。错把他人的文化视为娱乐或者消遣是非常不礼貌和不尊重的。通过了解别人的传统和文化,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他人的行为和思维,在适当的时候也能够更好地与他人沟通。
第三段:提高语言表达能力。
语言是交流的桥梁,语言表达能力的提高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与他人交流,消除语言带来的障碍。在不同的社交场合中,不同的语言素养有不同的要求,但无论什么时候,我们都应该注意发音准确、用词恰当和语气得体。同时,还要注意让自己的语言不包含带有种族歧视、地域歧视和性别歧视等方面的言语。
第四段:主动了解不同民族的文化传统。
了解他人的文化与传统是消除民族隔阂的重要手段之一。我们可以通过各种方式了解不同民族的文化传统,比如阅读图书、上网查资料、交流学习等。同时,旅游也是了解不同民族文化的很好的方式之一。在旅游的过程中,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其他民族的文化习俗,向他们学习各种实用技能。
第五段:通过有效而创新的手段促进民族团结。
创建民族团结也需要具备一定的创新能力。我们可以利用各种方式来促进不同民族之间的互动交流,比如开展民族特色文化活动、举行座谈交流会议、举行宗教节日庆祝活动、开展口传手艺等等。通过这些活动,不同的民族可以加深对于其他民族的认识,进一步加强民族团结。
第六段:结语。
学习创建民族团结是长期的过程,不仅需要每一个人的努力,更需要国家和社会的共同努力。只有加强各民族之间的交流与互动,才能进一步增强民族团结,共同建设和谐美好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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