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是实现目标和梦想的关键,只有坚持不懈,才能收获成功。总结要着重归纳和概括,让读者能够一目了然地掌握核心内容。下面是一些精心设计的招聘广告范文,供大家在招聘过程中参考和借鉴。
广告监管的论文篇一
伴随着p2p网贷行业的快速发展,其吸引资金的能力不断提升,存款资金沉淀及带来的客户增长成为商业银行虎视的焦点,各商业银行也纷纷准备开展该项资金托管业务。比如,年江苏银行已经与开鑫贷实现了资金托管合作,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和民生银行也均与不同平台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建设银行也正在与陆金所洽谈资金托管业务合作事宜。根据《商业银行客户资金托管业务指引》的规定,商业银行可以通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的方式,履行为委托人资金进行安全保管、资金清算、监督资金使用和披露资金使用情况托管服务,以达到委托人资金专款专用、提高效率、防范风险、提升信用的目的。这为商业银行p2p网贷平台提供资金托管服务奠定了制度基础。
目前,各商家已经开展p2p网贷平台资金托管的商业银行,对于资金托管均能实现“平台管账目,银行管资金”的功能,但操作模式各不相同,大致有以下三种,都有一定借鉴意义。
3.1建立双层账户或虚拟账户体系进行资金清算。借款人与投资人在平台注册账户之后,同步在商业银行生成一个二级账户或者虚拟账户,两个账户实时同步,同样会根据交易规则、充值提现操作生成余额及债权债务列表,前台交易,后台划拨资金。商业银行除了对二级账户或虚拟账户进行管理,还要对平台及客户资金进行每日清结算。而且二级账户或虚拟账户完全由持有人来操作,避免了平台挪用资金,账户持有人可以通过银行网银系统查询账户交易明细。目前招商银行和民生银行采取该方式。
3.2通过网上银行系统进行资金清算模式。投资人及借款人需持有商业银行的个人账户并开通网银。资金募集期间,交易中的双方通过平台撮合,达成投资意向,投资人将资金从自己的个人银行账户划入平台的专用托管账户,募集完成后,借款合同成立,投资人资金直接划转至借款人的个人银行账户。如果筹集金额不足、项目流标,资金则退回投资人账户。平台的托管账户只做项目对应合同的资金流转使用,托管账户不能提现或者改变资金流向。目前江苏银行、民生银行对于p2p网贷资金托管均为此种模式。
3.3通过与第三方支付公司合作方式进行资金托管。p2p平台在商业银行开立托管专用账户,托管账户作为投资者在第三方支付公司账户的虚拟账户。由第三方支付公司受理投资人开户和账户签约申请,第三方支付公司接收投资人投资指令并完成资金划转,进而集中向商业银行出具资金清算指令,由商业银行对托管账户资金收付进行记账和账务核对。目前,建设银行打算采用此方式。
广告监管的论文篇二
中国古代文学是高等教育中人文社会科学的一门基础学科,是中文专业的主干课程,目前在各大高校中文系汉语言文学、秘书、新闻等相关专业都有开设。古代文学不但是人文学科各专业学生必需的专业要求,同时也是学好其它课程的基础。中国古代文学的教学难度大、覆盖面广、教学时间短,这本身就给古代文学教学增加了难度。随着时代的发展,价值观念的变化,就业压力日益严峻,古代文学作为基础学科,不能产生即时经济效应,日益受到冷落。在一些学生看来,古代文学只不过是“故纸堆”“老古董”,与现代生活脱轨,与市场经济缺乏直接联系。有学生认为,多学几首古典诗词不如多把握几条计算机命令更能获取择业机会。不但是学生,很多学校领导、社会大众都有类似的疑问。这些困惑体现了他们对古代文学课程社会价值的怀疑,这样的怀疑不单出现在古代文学上,整个中文专业很多课程都面临类似的尴尬。学生对古代文学课程学习积极性普遍降低,中文系学生没有读过《周易》、《论语》、《庄子》等重要的文化典籍,没有完整阅读《红楼梦》等“四大名著”的现象已属常见。古代文学的教学逐渐陷入困境:学生学而无味,教师也教而无趣。目前教育界对古代文学课程教学改革也提出了各种真知卓识:如秦惠娟提出:课程自身缺乏活力和创新精神,也是学生学习兴趣减退的一个原因。诸如课时锐减、要求降低、教学过程流于表面、教学手段严重滞后、文学课堂干枯板结甚至乏味等多方面的因素,使得古代文学教学面临诸多严峻的挑战。几十年来通用的社会背景、作者生平加作品分析的三点式“文学史模式”,也断送了古代文学的丰富性和生命力[1]。这一论述可以说基本囊括了眼下古代文学教学中的所有困境。而针对这些困境,各种改革呼声此起彼伏:建立新型教学模式,提高教学效率,采用多种手段,改革教学方法,如有执教教师在“必要的时候,还可以适当运用大专学生正方反方辩论赛的形式,组织学生就古代文学上一些有争议的问题开展辩论。下半年,笔者在任教的中本99级3、4两个班就曾组织学生就对《史记》主要是伟大的史传文学作品还是主要是伟大历史著作这一问题开展辩论,……大家普遍反映,这(辩论形式)比老师一人在课堂介绍《史记》的成就印象深刻多了。”或者“从教学实际需要出发,恰当地采用现代化多媒体教学手段,如使用大屏幕投影仪、播放录像资料、诗词吟诵曲等,以使教学更直观、更生动形象,使教学取得更好的效果。”[2]各种摸索都给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但也难免老生常谈。目前关注利用地方文化资源进行古代文学教学改革的探索与实践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2.利用地方文化资源———教学操作中的可行性。
2.1地方文化资源的可利用性。
“地方文化资源包括市、县范围内的文艺人才资源,民族文化资源,历史文化资源以及同文化发源紧密联结的文化设施、资金等。”[3]中国广袤的土地上演绎了五千年的沧桑文明史,在每一寸土地上都流淌着历史文化的血液。将这些历史文化资源整合、利用,不仅有助于保存传统,传承文明,也对当下的文教工作有着非同小可的意义。如笔者所在的河南省,地方历史文化资源颇为可观,许昌的三国文化、安阳的殷商文化、开封的宋都文化,洛阳的古都文化等。发掘这些文化资源,并将其运用到教学实践中来,这对渐失活力的古代文学来说,也是一股清新山泉。
2.2如何利用本地文化资源进行古代文学教学改革。
2.2.1资料的搜集整理。有针对性地对当地的古代文学资源进行整理,可以通过地域性图书馆进行文献整理。地方文献包括有:政府编纂的史料,包括各级政府组织专家学者编纂的志书和职能部门编辑的行业志;地方名人著述、传记、民间传说等。载体形式可以是书、报、刊、手迹等传统文献,也可以是电子文献、网络文献等新型文献。资料搜集是一个复杂的工程,需要专人专门下大力气去进行。按照教学大纲尽有的放矢,而又不断开发新资料。如笔者所在的洛阳市,就有学者进行了地域断代文人集团考证,已有一定成果。[4]这些成果归纳整理,运用到教学当中,既补充了僵化的文学史,也开拓了学术新田地。
2.2.2开设相关课程。可以依据当地具体资源,开设地域文学文化课程。“为发掘、继承地方文化资源、弘扬安徽的人文精神,激发乡土情感,同时也为了弥补中国古代文学内容丰富而课时不断紧缩的缺憾,合肥学院在汉语言文学本科专业大三、大四年级,开设了“皖籍名人研究”“、皖籍作家作品简介”等地方区域性、人文类选修课程。”[5]以许昌为例,中国古典名著《三国演义》120回中有51回、172处涉及许昌,曹魏定都许昌,曹魏文化中的“建安文学”、“建安七子”,其诗词、歌赋、散文等文学作品形成的“建安风骨”,对中国文坛影响极大。以嵇康、蔡琰、邓静、尹商等为代表的音乐家、曲艺家都产生了深远的历史文化影响。据此,可以开设“许昌与三国名人研究”、“许昌与三国文化研究”等课程。
2.2.3教改、科研相结合,培养学科特色。从地域文学来研究地域文化,从地域文化角度来研究主流文化,也是一种创新,既可以开拓思路,又可以充分而客观评价当地古代作家在当时文**流中所起的作用、地位和影响。开设地方性、人文类选修课程,能将科研与教学有机融合起来,并相互促进。已有学者教师对地方文化资源的运用进行了讨论,也已进行了具体教学过程中的实践[6]。
3.利用地方文化资源进行教改的意义。
3.1激发学生情趣,调动学习动力。
人的认知活动和情趣紧密相联。任何认知活动都是在情趣的诱导下产生的。因此,在教学中,当学生的情趣被充分触发起来时,教师期待的目标和效果就容易达到。其二,情趣有感染作用。人与人之间的情感、爱好,在一定条件可以互相感染,形成共鸣。所以,教学中,无论是教师或作品中的情趣都能对学生发生影响。其三,情趣具有印刻作用。真挚而深刻的情感、理趣会深深地印在人们心中,长时间地影响人们的思想行为。正是情趣的这三个特性促使我们在教学中必须注重唤起学生爱好,触动学生情感,发挥他们的主观能动性。将所处地域文化资源作为打开学生对古代文学课程认同感的一把钥匙,让学生意识到脚下的土地曾经有多少前辈文豪流连,自己所学习的环境有着怎样辉煌的历史。一个小小的典故,就能触发学生的兴趣,一个小小的故居或茔冢,或许就能印刻学生一生。
3.2调整教学模式,培养文化自豪感。
季羡林谈及人文社会科学的精神驱动力时谈到,“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决无疑问。但人文社会科学对生产力的发展难道就不起作用?……1995年10月22日,该报(《光明日报》)第一版有一篇文章:《精神文明也出生产力》,用了一个‘出’字,绝妙!常听部队的同志们讲:解放军某一个部队,或团或连,只要有过辉煌的成绩,它就成为这个部门的传家宝。青年士兵一进入这个部门,就充满了自豪感,作战勇敢,战无不胜,攻无不克。我们的大学生何独不然”“……给大学生进行提高人文素质教育,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利用我们中华民族的历史,历史上优秀的传统,是其中最重要的'方法。解放军的例子可以为证。”[7]很多高校都处在有深厚文化底蕴的城市,挖掘这些宝贵的文化资源进行梳理,作为古代文学教学改革的动因和依据。以笔者所在的河南省洛阳市为例,周公、老子、孔子、王充、二程等哲人,汉光武帝、隋炀帝、武则天等天子,杜甫、李贺、白居易、元稹等无以计数的文人名流或诞生于此,或流连于此,或终老于此。儒教、道教、佛教兴于洛阳。铁锥刺股、洛阳纸贵、程门立学,一个个美妙的典故点缀着这九朝古都的神韵。如果教师在教学开始阶段,不是照本宣科讲“绪论”,而是为学生介绍洛阳丰厚的文化底蕴,洛阳成百计数的文豪墨客,使学生真实体会到徜徉于这样一个文化胜地,自然生出自豪感,便能大大削减学生对古代文学课程的抵触性,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再如,教师能适当地利用本地的文化资源对学生进行引导,让学生参观古人遗迹,可能瞬间就消减了古代文学与今日青年学生之间的时空距离感。
4.结语。
中国古代文学作为一门传统学科,其教学方法在长期教学过程中,业已演化为一种较为固定的教学模式,这就是教师以“讲”为主,不厌其烦地介绍文学现象,分析作家作品,探讨它们发生、发展之根源。在以提高学生整体素质为教学目的的新形势下,古代文学教学的价值和意义不应该局限于大学课堂这样一个狭小的范围内,而是要高屋建瓴,站在历史的高度、当代的角度,将其纳入到文化发展、人格健全和社会进步的宏大视野中来。利用地方文化资源进行古代文学教学改革,对地域文化资源的整理归纳利用,对高校古代文学教学改革应有较大的实践意义。
广告监管的论文篇三
p2p是peer-to-peer的缩写,指个人对个人之间的借贷。p2p网贷是指通过互联网方式把借贷双方连接起来实现各自借贷需求,平台通过收取管理费作为盈利模式的新兴行业。由于p2p网贷具有投融资起点低、审批流程相对快捷、自主定价权限高的特点,自第一家p2p网贷平台———拍拍贷于年成立以来,截止到年12月底,全国目前正在正式运营的网贷平台共计约1575家,成交量超过370亿元,发展迅猛。———数据来源于网贷之家客观上讲,p2p网络借贷为广大中小微企业融资、中小投资者参与金融市场活动提供了良好的渠道,真正起到了在货币市场中用好存量、盘活闲置资金、服务实体经济、拓宽老百姓投资渠道的作用。但伴随着该行业的飞速发展,平台跑路、欺诈事件层出不穷,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投资者的信心和投资积极性,因此对该行业引入资金托管、加强行业监管的呼声也日益强烈。
1p2p网贷主要风险情况分析。
1.1道德风险。由于p2p网贷行业还没有统一的、真正意义上的监管,只依靠行业自律,因此道德风险成为p2p网贷平台最大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种是p2p网贷平台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将债权拆分并将债权债务关系期限错配,投资者实质上是与平台交易,平台形成巨大“资金池”;另一种则是p2p平台通过虚构借款信息诱骗投资者购买,实则为平台“自融”。
1.2信用风险。正常来讲,p2p网贷平台应该为信息中介。但在实际运营中,其往往担任金融中介和信用中介的角色,平台往往以自身为借款人担保以保证债权实现。p2p网贷中很多为信用贷款方式,在我国个人征信体系不完备、经济增速下滑、实体经济发展放缓的大趋势下,企业和个人流动性趋紧,加之p2p平台风险控制能力和审贷经验相对不足,违约风险概率加大。
1.3经营风险。由于p2p网贷平台无资本充足率等杠杆限制、风险准备金提取比例较低,往往还附带担保,更有部分平台进行债权拆分、期限错配,从而使得p2p网贷平台的流动性经营风险攀升。
1.4网络风险。由于p2p网贷平台依托的主要是互联网技术,如果技术不过关,很容易遭受程序员攻击从而出现挤兑现象,从而对平台资金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和平台正常运营造成不利影响,进而影响投资人信心。
广告监管的论文篇四
我国广播电视事业发展至今,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广电系统规模不断扩大,内容不断丰富完善。7月9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展研究中心在北京发布《中国广播电影电视发展报告(2014)》。报告显示:截至年底,全国共设播出机构2568座,其中包括电台153座,电视台166座,教育电视台42座,广播电视台2207座。上述播出机构共开办节目4199套,其中广播节目2863套、电视节目1336套。20全国广播电视行业总收入3734.88亿元,比上年增长14.26%,广告收入1387.01亿元,增长9.19%。近年来,广播电视广告虽受到互联网广告的冲击,但市场份额仍保持在27%以上,高于互联网广告(20%),加强广播电视广告监管研究仍十分重要。
广播电视广告对促进社会经济生活发展,满足群众信息来源起到很大的作用,但近年来广播电视广告的制作和播出暴露出一些问题,较为突出的有以下几点。(1)广告播放时间过长对于广告播放的时间长度,广电总局有着明确规定,每套节目每小时商业广告播出时长不得超过12分钟。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13:00,电视台在19:00~21:00时段,商业广告播出总时长不得超过18分钟。但是很多频道实际广告播放时间大大超过这一规定。(2)影视剧中插播广告现象严重影视剧中插播广告的次数过多,每次插播的时间过长。这样的插播方式已经影响节目的正常收看,被戏称为“广告中插播电视剧”,引起观众强烈排斥。(3)在特定时段播出引起观众反感的广告在用餐时间播出治疗皮肤病、痔疮、脚气、妇科、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妇女用品广告,广告画面出现人体性器官解剖图解、动画演示画面等。(4)广告品质不高、制作粗糙、形式单调、内容虚假夸大此类情况主要出现在购物广告和健康资讯广告中。广告内容虚假、夸大商品价值、误导消费者;以公众人物或所谓专家名义作证明;虚构商品断货,虚构商品获得奖项,虚构伪造科研成果材料作证明;嘉宾专业资质无法验证;将广告包装为健康养生栏目等。
广告治理对策向来是各国广告理论研究、广告管理和广告从业者积极探索的目标。传媒业发达的国家在长期实践中逐渐建立了相对成熟的广告治理体系。
3.1政府行政管理。
与国内不同,一些国外政府对广告行业的监管在政府对经济活动管理中所占份额相对较小,某些国家甚至最大限度地避免政府就广告管理出台法律和相关政策,尽量减少政府部门对广告行业的干预。美国进行广告管理的主要机构有联邦贸易委员会、联邦通讯委员会和食品及药品管理局。其中联邦贸易委员会作为广告主管机关,其权力有“准司法权”之称。此外,美国国会还授权邮政局、烟酒税务司等部门协助调查管理广告。在英国,广告主要分为非广播电视类广告、广播类广告和电视类广告三大类。最重要的广告管理机构是传播办公室,它有权对任何严重违规的电视台吊销执照,有权要求经营者停止播放违法广告并处以罚款,要求经营者进行更正。加拿大由广播电视电信委员会对广播电视节目进行管理,对广告内容是否符合《广播电视法》进行监督,在必要时随时进行干预。与大多数发达国家的广告业监管以政府行政力量为辅不同,法国是典型的政府主导监管,法国广告监管局是政府进行广告管理的主要机构,其职责范围包括监督广告活动、监视各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3.2广告行业自律。
相对于政府行政管理,很多国家广告监管中更为重要的组成部分是行业自律体系。除依靠政府部门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违法广告进行监管外,国家的广告管理工作主要由广告行业的民间组织进行规范和监督。少数国家则完全依靠行业自律监督规范本国广告活动。美国广告业经过长期发展,目前已建立由广告公司、广告主和广告媒体三个主体组成的自律体系,行业组织的自我管理是广告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英国广告业自律组织由多个广告团体组成,它对英国广告活动进行统一权威解释,对违法广告进行最终判定,与政府部门、消费者团体保持密切沟通。加拿大广告行业自律组织是加拿大广告基金会,该基金会经费来自于传播媒介、广告公司和广告主三方,加拿大广告基金会负责维护所有广告准则,确立保持市场中的诚实、真实、公正标准。广告行业自律与政府行政力量相辅相成,共同对广告业监管发挥作用。高度依靠行业自律的国家,通常拥有严厉惩罚违法广告的法律,政府行政监督依然作为强大的制约力存在。以美国为例,对虚假广告的处罚是巨额赔偿、罚款,长时间登载更正广告,甚至牢狱之灾和被清除出广告业。
3.3消费者自我保护。
西方国家消费者通常诉讼意识较强,有法律意识和保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消费者通过批评、投诉、举报等方式参与对广告业的监督规范。消费者的广告监督权是法律赋予,受法律保护。很多国家都成立了消费者协会,在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过程中逐渐发展壮大。
3.4与国外相比我国广告监管业存在的问题。
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广告监管存在诸多不足。例如相关法律不完善,处罚力度不够。相比发达国家严明细致的法律法规和严厉处罚,我国明显缺乏禁止违法广告的法律规定。相关法律规定也是散布于《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缺乏完整度。对于违法的广告活动者,相关机构的处罚力度也明显不够。同样是对虚假广告的处罚,我国的《广告法》规定: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报批评等。而在美国,虚假广告面临的惩罚极有可能直接导致当事公司倾家荡产。此外,我国还存在政府管理和审查职能界定模糊,广告业行业自律未发挥作用,消费者法律意识薄弱等问题。
4目前开展的广告监管方式及取得成绩。
为了更好地维护广播电视事业有序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杜绝广告播放中存在的诸多不良现象,从起,广电总局相关部门以总局61号令《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及66号令《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为中心,整合相关规定,对广告播放进行监管。广电总局监管中心切实加大了对广告播出机构特别是违规播出的核查力度,深入开展了虚假违规广告、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公益广告的专项监听监看,加强对电视购物频道、付费频道、移动广播电视的核查监管。开展了“禁止影视剧插播广告”专项监管月、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电视购物频道监看、卫视频道广告“违规使用领袖形象”专项核查、涉医类广告播出情况核查、养生类节目专项整治、明确“中国梦”主题公益广告播出要求等专项任务。叫停了一批违规广告,对严重违规或屡次违规的电视广播频道作出撤销处理,对存在违规的频道责成相关省局限期整改。为使监管工作更好地进行,联合厂家开发了工作软件,使监管工作更加规范,提高了工作效率。自监管行动开展以来,各级广电行政部门、播出机构和相关单位全面贯彻中央要求和总局工作部署,认真执行61号令的各项规定,依法行政、依法经营的意识进一步增强,不断完善广播电视广告制作播出和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公益广告制作播出数量大幅增加、质量明显提高,广告播出秩序进一步规范,各类广告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5.1监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广告监管工作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发现了一些问题。(1)监管对象改变播出方法规避规定部分播出机构改变以往的广告播出方式,通过简单剪切、截取内容,或是改头换面,进行包装。播出的节目表面上符合规定,但实际依然存在不良现象。这些行为削弱了宣传效果,造成观众疲劳反感,与总局整顿广告播出秩序,改善收听收看效果的初衷相违背。(2)监管方法存在的问题广告专项监管工作开展时间不长,尚处于摸索阶段,还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例如:在任务完成后监看人员无法及时得到反馈,不知后续情况如何;因网络设备限制,监管数据传输速度慢,工作效率难以提高;随着任务数量不断增加,系统软件负担加大等。
5.2改进建议。
(1)以高新技术为手段,突出管理理念、方式和模式创新,加强广播电视广告监管。在现有广告监测监管体系的'基础上,建立中央级、省级、市级三级分工明确、智能协同的广播电视广告监测监管机制,形成多层次、广覆盖的广告监管网络,要加强传统广播电视广告与视听新媒体广告监管的数据共享,建设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适用、长效运行、资源共享、业务互通的全国视听媒体广告监测监管数据共享平台,整体提高监管的资源利用效能,全面提高广播电视广告监管能力与服务水平。(2)做好技术保障工作,改进系统软件,强化监看能力。建议系统实现广告音视频信息的识别和采集,提取相关内容,识别频道标识,实现音视频、文本信息、广播电视节目等各类信息的综合检索、统计和分析。通过视频搜索和识别技术,建立音视频样本库,进行广告信息比对和快速识别,降低人工监听监看的强度,提高监听监看自动化水平。(3)明确监管任务,对监管对象的违规行为进行更加细致准确的判别。(4)要求广告播出机构调整广告播放计划后,不仅数据符合规定,并且能够起到正面宣传效果,创造良好社会效益。(5)建立监管工作体系,及时反馈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根据实际需要不断改进方法,形成上下配套、紧密衔接的工作流程。(6)加强群众监管,畅通群众投诉渠道。
6工作展望。
按照中央要求和总局部署,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监管工作。各级监管机构要遵照总局61号令、66号令的各项具体规定,严肃查处内容虚假、夸大宣传、时间超长等各类广告违规行为,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对有法不依、违规严重的播出机构,要依法严肃查处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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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监管的论文篇五
观念滞后,新的管理机制尚未确立独立学院作为新生事物,在其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刻伴随着种种矛盾。独立学院虽然有资深母体院校的支撑,但它在一定程度上是独立的。独立的财政核算与独立的人力资源,以及独立的管理体系,使其在学校管理与人事管理方面困难重重。有很多独立学院还继承了母体学校原有的薪酬制度,这种干多干少一个样的薪酬分配无法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影响了教学水平。师资结构不合理,教师队伍建设体制不健全就目前而言,大多独立学院的教师由单独招聘的教师、母体学院的教师和兼职教师组成。其中多数独立学院自身招聘的教师占到一半以上,且大多是刚毕业的硕士、博士等,教学经验不足。另外,依托母体学校的年龄较大的教师即将退休,缺乏中坚力量。这种“中间小、两头大”的局面对于独立院校的梯队建设极为不利。
教师培训渠道单一,培训力度不够人才的塑造离不开培养,独立学院的教师培训也是必不可少的。作为高等院校,培养具有高素质的人才自然是提升其办学实力的核心竞争力。就目前而言,很多独立学院由于办学时间短,配套设施不健全,导致很多教师除了岗前培训和一些必要的培训之外,基本上没有其他培训项目。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化未引起足够重视进入网络化、信息化时代,科技的发展为人们的生产生活和工作带来各种便利。高等院校的信息化建设,包括数字化校园和办公信息化等也必然是学校可持续健康发展的有利保障。网络发展日新月异,与此不相适应的是很多独立学院仅有基本的站,没有建立独立的信息化人事管理系统,有些学员甚至还停留在人工办公阶段。
独立学院人事信息化管理存在的问题。
独立学院由于办学模式新,较少受到传统教育管理模式的束缚,因此,其人事管理理念的创新具有一定的便利条件。而也正是由于这种创新型人事管理理念的推动,独立学院人事管理的信息化才能得以推广。在传统的高等院校人事管理模式中,由于参与人员过多,分工过细,流程较多,工作效率普遍较低,管理质量收到严重影响。独立院校在新的大环境中应运而生,其人事管理需要精简管理人员,节约人力资本,提倡高效的.服务流程。一般通用的是“圆桌”式的业务流程设计方式,即由一个人来统一的受理人事业务,分别明确并且督办需要他人协助事项,最后进行汇总,并且由受理人来反馈。独立学院对这种流程设计的改变导致了mis引进困难的问题,这使得独立学院无法找到适应其人事管理的业务流程hrmis。
最早创立独立学院的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在经过长时间的人事管理信息化探索之后,引进通用hr—mis,却最终因为其无法适应该校的工作特点而遭淘汰。分析其原因,首先,数据列表式制作的业务管理功能运行的基础是完善的数据,而学校对于数据流和业务流上的统一考虑不足,导致“圆桌”式业务流程无法实现。其次,系统由于在创设初期的不完善,导致对于登陆的用户数加以限制,使得该系统在用户权限方面比较单一,无法实现多机用户及多用户在线协同办公。另外,数据指标和人员结构在对传统高校人事管理模式的套用上与独立学院自身的独特指标之间发生了冲突;在业务流程的操作过程中只能针对于某一类人事管理制度,无法体现差异化政策。因此,独立学院在对人事管理信息化的系统软件进行开发处理的过程中,需要作出有针对性的加强和改进。
独立学院人事管理信息化系统的应用。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不仅是最早的独立学院,也是独立学院办学的典范,因此本文对独立学院人事管理信息化的分析仍然以其为例。,该校引进了金益康人事管理信息系统,虽然该软件在被淘汰,但是为后来人事办公软件的系统开发起到了先驱性的作用。同时由于独立学院对外购软件的费用以及适应方面存在问题,导致该校在20决定自主研发专门的管理工具。
人事管理工作的关键一点是高效。独立学院的人事管理信息系统在管理方面要公开规章制度,使办事流程快捷而透明,注重“行政方向”向“服务方向”的转变。浙江大学的人事信息管理系统集中体现了“高效、人性、精准”,在信息系统支持与业务流程重组方面功不可没。例如新员工报到环节,该环节业务流程比较复杂,员工需要首先填写登记表,然后发放聘书以及填写入职单等。员工在入职流程的办理过程中,涉及到很多部门,对于很多信息都要进行重复登记,浪费了大量时间。浙江大学城市学院自主研发的信息系统对这一流程的重组给予了重视。在员工报到后,管理人员通过登录信息系统,可以为新员工注册新的身份。根据系统的提示,新员工可以依次填写包括基本信息、工作履历在内的个人信息。在所有这些网上信息填报完毕之后,系统会自动打印聘书和聘用合同,然后再向相关部门发送员工的报到通知,之后用户便可以通过信息系统的登录查找新员工的相关资料。
系统通过登陆员工信息,能够用数据库技术详细显示员工信息,这对于数据的真实性、安全性和全面性等有了一个比较好的系统规范。员工的个人界面会有数据共享以及辅助决策等多种信息工具,对于同一机构的编码、各种表格格式以及业务流程的操作规范等都有了统一的标准和要求。在对数据进行综合改革与修复时,考虑到系统用户的安全性以及运行速度等,一般会采用c/s体系,这样做出来的软件从专业角度来看更为规范,也更适用业务人员的使用习惯。开发软件一般采用delphi语言,因其与vc和java等语言相比,更加简洁高效而且功能强大。另外,delphi更实用,它除了能提供各种集成开发工具之外,还可方便地获取免费的第三方控件程序。独立学院的人力资源建设是一项长期而系统的工程,人事管理信息化对其来说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创新管理观念,健全各项体制制度在目前独立学院的职工构成结构中,除了年轻硕士、博士毕业生之外,就是依托于母校的老教授等,他们对于信息化的接受程度不高。独立学院的人事管理信息化建设需要考虑到这类员工的现实条件。另外独立学院由于其特殊的时代意义,导致董事会成员在编排与管理上也存有缺陷。董事会成员没有很好地履行责任,做到相应的教育投资工作,这在人事管理的信息化进程中并不能很好地体现出来。学校的基础建设无法按照预定要求来完成,基础设施的不到位也会影响到学校的日常教学工作的开展。
(二)明确绩效考核标准,合理化薪酬分配体系薪酬问题在任何企业和单位都是比较普遍引人关注的问题,与其他各行业的员工一样,独立学院教师也会关心与自身相关的切身利益。对于独立学院的人事管理信息化来说,除管理制度应与时俱进之外,薪酬在管理系统的评定也应形成一种真正的公平与公正。但就目前情况而言,大多独立学院的薪酬制度都流于形式,考核过程过分看重结果而忽视了实际。虽然每年都有学生给教师的分制评定,但是或多或少都会出现一定的作弊现象。在考核与利益挂钩的工作中,独立学院人事管理系统的信息化应该尽可能确保公平与公正。
(三)加大员工培训,利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远程协助与办公科技的进步总是能带动各方面的全面发展,对于独立学院的人事管理除了给员工办公流程带来方便与公平外,还可以利用远程协助帮助其对不懂的问题进行研究与探讨。同样在前文提到的,由于独立学院的创办时间较短,由于经验不足和教学条件的限制使之在员工培训这块都比较缺失。远程会议可以加强各董事之间,以及各董事与员工之间的交流与沟通,为学校的建设提供头脑风暴。员工也可以通过远程视频会议的培训与帮助,尽快适应工作,掌握正确、高效的办公手段。员工培训是关系到学校的教学质量的实际问题,学校只有对其进行切实落实,才能够使教师的福利得到满足,教师得到了培训方面的福利也会反作用于学校的教学质量。
广告监管的论文篇六
大部分p2p网贷平台资金流动方式为:平台在银行或者第三方支付机构开立账户,投资者将资金汇总到平台账户,随后根据投资人投资项目选择情况划拨至借款人账户。这种情况下极易发生平台挪用资金的`问题,但是资金托管可以通过建立资金和平台的隔离机制,为投资人设立专门账户,由第三方支付机构或者商业银行按照投资人指令进行资金划转,实现点对点的资金流动监控,从而杜绝平台挪用投资人资金、建立资金池、平台自融等道德风险。
目前,已经有部分平台建立了备付金托管机制,即平台将借款人融资资金部分比例(一般不超过4%)的资金存管在商业银行账户或第三方支付机构账户,一旦出现借款人违约,平台通过商业银行将备付金直接将本金和收益支付给投资人。但在此模式下,由于投资者资金仍是汇总到平台账户,仍然有资金被挪用的风险,对于备付金的托管并未形成对于平台交易资金实质托管。
商业银行提供的资金托管服务严格意义上需要达到投资者资金账户独立、托管人根据投资人指令将资金划付到指定借款人账户、到期将借款本金和收益回收到投资人账户的功能,以实现资金的独立性和完整性,保障资金专款专用。但要达到此目的,履行托管义务,需要解决以下问题。
2.1监管缺位问题。目前,对于p2p网贷平台的监管主体、监管内容、监管方式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都处于缺位,在国家未出台明确的规章制度之前,如何区分和界定平台性质,避免触及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底线”也是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需要考虑的问题。
2.2开立独立投资人账户问题。由于p2p平台参与投资的投资人来自全国各地,持有的银行卡也遍布不同商业银行,对于异地、跨行的账户如何实现托管,如何接收指令并完成划款,对于跨行转款手续费收取方式等问题,需要借鉴第三方支付公司的做法。
2.3及时操作的问题。由于p2p网贷平台资金交易是7*24小时操作,与银行对公业务营业时间存在极大差异,如何用系统方式既实现托管审核划款指令和执行划款操作实时完成,又不形成垫款,也是商业银行需要解决的问题。
2.4投资人教育问题。商业银行对于p2p网贷平台资金进行托管,并不表示对于资金投资安全性的承诺和保证,仅能实现资金不被挪用,若出现平台倒闭或者借款人违约,商业银行不承担责任,如何让投资人接受并认同,需要持续进行投资者教育,以规避商业银行可能面临的声誉风险。
广告监管的论文篇七
【论文摘要】当今,金融国际化、全球化的趋势不断发展,资本的全球化自由流动趋势继续加强,金融业国际化的迅猛发展对世界经济、贸易和金融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积极作用。跨国银行作为金融全球化的中坚力量,越来越成为世界经济与市场交易的重要组成部分。
前言。
跨国银行监管体制是指为了特定的社会经济目标而对跨国银行的活动依法进行必要的监督与管制的组织机构及权限划分。跨国银行监管体制是市场经济管制的制度安排,是金融监管体制的核心,是银行监管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基本可以将跨国银行的监管体制划分为两个基本类型,即一元监管体制与多元监管体制。一元监管体制是指由国家的一个法定机构专享对跨国银行的监管权,并制定和实施相关的监管政策,统一进行监管活动,其中,英国是推选一元监管体制最为典型的国家。英国《银行法》将银行监管权高度集中在中央银行—英格兰银行手中.多元制是指两个以上的机构享有对跨国银行的监管权,共同执行监管政策。
就我国的跨国银行监管体制而言,属于一元监管体制。,我国成立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对银行业进行监管。如前所述,从整体上看,一元监管体制需要较好的运行环境,即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市场体系比较完善统一;(2)经济发展比较平衡;(3)居民人口不太多;(4)监管人员素质比较高。与上述条件相比,我国是个人口大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市场体系不完善,不适合实行单一监管体制。然而,我国却采用了单一监管体制。看起来,我国的银行监管体制实践与理论并不完全吻合。关于这一问题,我们必须从几个方面理解:首先,我国是个单一制国家,在跨国银行监管上,只能实行一级监管体制,而不可能实行两级监管。这是我国国家结构的基本要求。其次,我国是个大国,市场体制尚不健全,统一监管是银行业稳定运行的重要保障,因此,一元监管体制有利于维护银行业的秩序,而且所产生的体制成本相对较低。第三,虽然我国实行一元监管体制,但中央监管机构下设了众多的分支机构。这些分支机构根据其授权委托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监管,满足了人口大国对银行监管的需求。从总体上讲,我国的跨国银行监管体制基本上适合中国的实际需要。
在新形势下,我国跨国银行监管体制面临着改革与发展的问题,从世界跨国银行监管体制的发展经验及趋势来看,我国应就以下方面改革与完善跨国银行监管体制。首先,在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内建立对跨国银行监管的协调机制,我国目前采用的是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体制。我国金融业采用的是分业经营,因此我们先后成立了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分别对证券业、保险业及银行业负责监管。但从世界金融发展趋势来看,金融综合化、混业经营己成为一种潮流,而且我国在加入wto之后,银行业市场会进一步开放,更多的跨国银行会进入中国市场,而且多数国家的银行己经开始混业经营,这给我们现有的分业监管体制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因此借鉴综合监管体制的经验,对于加强对跨国银行的监管是非常必要的。但我们的国情和现实使我们不能冲破现有的体制框架,只能在现有体制的基础上加强监管协调,建立监管的良性协调机制,以克服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体制的弊端。关于监管的良性协调机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第一中央银行的协调机制,即在中国人民银行的统一协调下,银监会负责银行业监管,并与证监会、保监会保持密切的协作监管,并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第二监管机构间的监管信息及时交流机制。第三监管机构间的联合调查及采取行动的机制。第四与国际间银行监管机构的合作机制。
其次,完善有关银行监管体制的法律问题。我国已经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及20修正案和《商业银行法》及2003年修正案、《银行监督管理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外资银行监管条例》及《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这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对维护金融业的稳定与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造就了一个比较系统的法律平台,但不能断言我国银行监管法律体系己无完善必要。实际上我国银行业监管法律体系的构建还是一个任重而道远的问题。根据我国银行业的现实情况与发展的需要,有必要从法律上对下列制度进行完善:(1)分业经营虽然有利于金融业的稳定,但越来越难以适应金融业发展的需要,全能银行(混业经营)己经成为世界银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针对这种情况,建议商业银行法适当取消或弱化对分业经营的限制。(2)在取消分业经营限制的基础上,必须从法律上建立中央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监管协调机制与综合监管机制。例如,证监会是否有权对银行的行为进行调查等问题,法律应当明确规定。(3)进一步加强中央银行的独立地位,弱化其国家机关的性质,使其成为真正意义的中央银行,提高其监管协调效率。(4)完善银行监管的法律程序。程序是体制运行的基本保障,监管实际上是由一系列的程序所构成的监督与管制过程。可以说,没有适当的程序,就没有适当的监管。目前,中国跨国银行监管程序总的来说比较粗糙。例如,银监会对外资银行的调查权有哪些及行使程序如何,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导致调查权的界限及其行使程序的边界模糊,大大降低了监管的透明度,这与wto的透明原则是不一致的。因此,从法律上进一步具体规定监管的程序及提高银行监管的法律、法规、政策的透明度,将成为中国跨国银行监管体制改革与完善的重要议程。
第三,应当加强银行业的自律管理。虽然自律管理不是监管体制正式的制度安排,但自律组织是监管的传导机构和监管运行的协助机构,自律管理不但可以减轻中央银行和银监会的监管压力,弥补监管的不足,而且可以对银行业稳定发挥中央银行和银监会监管无法实现的作用。某种程度上讲,自律性约束是金融风险监管成败的关键。目前我国银行自律作用还没有很好地发挥出来,两个银行法对此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自律制度不仅缺乏正式的制度安排,而且急需进一步完善。中国加强银行业自律有两个突出的现实意义:(1)在市场经济中,主体自治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构成要素,银行业的自律是实现银行业市场自治的重要路径;(2)加强银行内部监管是当前银行监管发展中的一个重要趋势,加强自律则是加强银行内部监管的重要方面。因此,加强自律应当是中国银行监管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关于加强自律的路径选择问题,应当考虑三个制度上的措施:一是为银行业自律提供更高层次的制度安排,用法律形式将银行自我约束机制确定下来,将其纳入正式监管制度的范畴;二是适当参照香港的做法,考虑赋予银行自律组织适当的自治性监管职能,如调查会员间的纠纷等;三是提高银行自律组织的法律地位,使其在监管体系中真正发挥正式监管主体之外的补充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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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长弓,李庆文.从美国《金融服务现代法案》看全球银行体制的变迁.特区理论与实践.,(2).
[3]王伟东.经济全球化中的金融风险管理.中国经济出版社,1999.156.
广告监管的论文篇八
受历史遗留因素影响,我国的广告管理一直在“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之间徘徊不定,于两种体制的狭窄罅隙之间艰难生存。随着世贸约定期限的逐渐逼近以及受众心智的成熟,“广告生态环境”也受到剧烈震荡,“生态链”的断链让广告市场的内外部环境发生急剧变化,中国广告管理体制面临转折点。
1“内忧外患,拔剑茫然”――我国广告管理体制的艰难生态环境。
(1)具体的可执行性法律细则缺乏,大多为原则性条款,法律体系亟待完善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自1995年2月1日实施起,为新中国新时期广告业的发展起到了理性法律保障的作用,规范了行业发展,在相当程度上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随着完全市场经济的深入以及推进,新型媒体的普及以及广告传播方式的革新,在以往广告实践基础上制定的《广告法》部分条款已经越来越难以满足司法审判的需要,其它专门法规也存在不同程度的“老龄化”趋向。大多数条款为原则性的规定,过于宽泛,缺乏可执行性细则,这对司法审判也提出了一个难题。法官的自由操纵性变大,不少主观臆断的案件时有发生,到底是“人治”还是“法治”?同时,《广告法》与专门法以及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内容不统一的交叉重叠现象,到底是依据哪部法规来判罚具体的案件?这种多层次多维度体系造成了广告监管法律层面的繁杂庞冗,缺乏逻辑同一性。
(2)“令难行禁不止”――行政管理的执行力缺失,处理效率有待提升。
我国广告行政管理的执行力偏弱。这一现象源于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培养人才乃至人才渊薮的封闭限制性。“多层批准”制导致行政效率低下,某一个环节的延误可能导致整个流程的瘫痪。政策更新的滞后以及政府管理部门人员专业广告素养的缺乏导致实践处事效率递减。这种现象是典型的“令难行禁不止”,受损公司与群众叫苦连天,执法人员有苦难言,却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交流两者意见。
(3)“政出多头,多面监管”――谁的管理谁做主。
其四,网络传媒、手机等新媒体的广告刊载也必须符合“信息产业部”的限制。各部门的协调机制在“政出多头,多面监管”机制下出现运转障碍,“政令多出”成为中国广告监管最突出的特色之一,也是区别于国外广告监管体制的最大中国体制产物。
(4)陷入沉默的螺旋漩涡――民间声音难以“抵达圣听”,社会监管收效甚微。
舆论监督是完整广告监管机制的重要补充部分。我国大部分受众维权意识不高,在遭到虚假广告导致自身利益受损时,若损害不大,往往采取“自认倒霉,小事化了”的态度;仅有部分消费者向消协提出维权申诉。但这种措施往往是事后“亡羊补牢”的补救措施,没有很好的“事前防范”机制将事故消弭在萌芽状态;况且,部分受众的.个体自发行为缺乏群体的“联合力”,无法集结为拧成一股绳的力量;中国审判实例中尚未有“集团诉讼”制,一个消费者的成功获赔无法推及到其他消费者利益共享。社会监督的“缺位’往往会导致商家行为的“越位”,无法有效挟制商家不法行为。
(5)先天残疾与因果循环怪圈――完善的广告行业自律体制尚未完全建立。
独立经费的缺乏、计划经济体制弊端留下的“强政府、弱社会”的过于浓厚的行政色彩抑制了广告行业自律体制的完善发展,造成其对政府的过度依赖;自主性的缺位、对政府部门迟迟未能“断奶”又使得政府加强对其约束。这样往复循环的因果怪圈,让我国广告自律行业体制迟迟未能独立发挥应有的作用。
2危险机遇并存的双刃剑――归去来兮,鼓角铮鸣,我国广告监管何去何从。
(1)经济危机扩散蔓延,游戏规则重新定义,行业即将面临洗牌。
金融海啸席卷全球,与经济关联紧密的广告行业势必无法免灾。众多大型广告代理公司营业额锐减,仅靠大客户的订单勉强支撑度日;中小型广告公司即使惨淡经营也难以摆脱行业洗牌的结局。游戏规则的重新定义使得广告市场更为规整洁净,体制性的重整使得广告管理也可能因此“减负”不少,从而为整体制度的革新缔造新机遇。
(2)广告管理的社会压力渐重――消费者利益受损,虚假违法广告难辞其咎。
社会新型人际关系的构建使得人们对个人空间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强烈,广告媒体由于交互性和纵深性的属性,对人类的影响也因此日渐深远。但虚假违法广告也更加猖獗,尤其是在食品和药品等关乎人身生命安全的产品上,问题频出,严重影响了社会经济政治秩序的良性运行。
(3)是机遇还是重重伪装的危险――世贸组织开放压力下的势在必行。
中国现在已经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正式成员之一,应当按照签订协议的要求在一定期限之内开放相关领域。作为最有潜力的市场,众多国外广告公司势必纷纷涌入中国市场“攻城拔寨”,瓜分市场。在新势力的冲击下,传统的广告主、代理商、发布媒体之间的关系即将面临重新定义。中国广告管理体制应该在短暂的阵痛之后快速适应变幻莫测的市场风云,“取其精华,去其糟粕”,适应国际规则轨道,书写管理新篇章。
(4)传播媒体与传播技术新变革,编制广告监管的复杂性与多维性。
竞争的加剧使得媒体盈利由“暴利”进入“薄利”世代,报纸、电视、杂志、广播四大传统更是在以网络、手机为代表的新媒体强烈冲击下,面临市场衰退以及产品退化等问题。网络杂志的出现更是吞噬着传统媒体的市场份额;新型媒介以及新传播技术的不断涌现使得广告市场更加复杂多元,新概念层出不穷,让广告监管面临前所未有的多维环境,驾驭难度大大提升。
(5)消费者广告素养的提高,为管理改革带来整体环境的资源优化。
随着我国向完全市场经济方向的深入发展,我国广告从业人员的整体职业素质不断提升;但消费者的广告素养教育曾一度落后。随着电视购物的发展以及网络购物的兴起,广告专业知识不再是那么阳春白雪遥不可及。“旧时王谢堂前燕,飞入寻常百姓家”――广告越来越普罗大众,与受众的生活紧密相连,进而成为一种“通识义务教育”。广告传播的民主化使得消费者的自主性得以日益发挥,消费者不再依赖于政府与业界的“传道授业”,具有中国特色的“全民大监督”统一战线为广告管理的环境优化整合了资源。
广告监管的论文篇九
论文摘要:在中国要造就千百万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人才,是教育,特别是高职高专院校责无旁贷的事,长期以来,人们认为语文学科的性质主要是人文性与工具性,其实,在倡导践行科学发展观的今天来说,把科学性渗透到大学语文学科教学中去,使之与人文性、工具性结合在一起,努力为社会塑造具有科学头脑、科学知识和科学技能的建设人才。试就高职高专《大学语文》渗透科学教育的必要性和操作上的可行性作一探讨。
论文关键词:高职高专;学科教学;大学语文;科学教育功能。
关于高职高专的《大学语文》课程教学目的的阐述,可以说,目前并无一个定论,综观这些观点,他们都不否认它具有人文性和工具性,只是侧重点不同而已。但是,结合高职高专的实际,《大学语文》课程的开设,我认为在高职高专开设《大学语文》,除了要进一步提升学生的人文素养,提高学生的语文学习能力和祖国语言文字的运用能力之外,还要积极突显《大学语文》中的科学性,努力培养学生追求真理,热爱科学的精神,为社会经济的发展培养更多合格的建设者。
一、在高职高专《大学语文》中突出其科学性的必要性。
在中小学的语文教学中,无疑要突出语文教学的人文性与工具性,即要提高中小学生的祖国语言文字的运用能力,为其它学科的学习提供认识能力和思维分析与判断能力。但在高职高专阶段,随着学生的心智日渐成熟,世界观正在形成,所以在此阶段语文教学还必须肩负人文素质的培养与科学精神的培养。
(一)突出《大学语文》教学中的科学性是专业的需要。
高职高专多为工科类,与其他人文类专业有所不同,人文类专业更多地强调人文素养的培养,即重在文学作品中的认识教育作用与审美教育等方面的挖掘,而高职高专出除了要培养学生的人文素养外,还要突出其科学精神的培养,这是由其专业要求决定的,它要求学生有较好的科学的态度,要求学生有科学的思维方式,如机械操作,图表的绘制等它都需要有科学的态度与科学的精神。所以,在《大学语文》教学中,也要努力发掘其科学性教育内涵,将科学性教育功能渗透到学科教学之中。
(二)突出《大学语文》教学中的科学性教育是学生自身发展的需要。
现在,在大学中不分专业实际一味地只提《大学语文》中的人文性是不够的,而应该根据高职高专的实际,加强大学生的科学性教育。
回顾中国的历史,大至治国,小至治家,无不以儒教理学为先,自然科学知识被称为“格致”,只是到晚清朝,才在国难的痛苦中发现国力的衰微多为科技落后所制,于是,方有“师夷之长以制夷”之声,才有新式学堂。国人才发现,单靠“半部论语治天下”是不够的,还须以科技为根本,发展和强大国家综合实力离不开科学技术,于是便有“五四”运动的欢迎“赛先生”(科学)之呼声。但是,长期以来,对于语文教育来说,由于受“文以载道”、“文以明道”之影响,它承载着较为浓厚的人文素养的培养,而“赛先生”则少有人问津。
作为高职高专学生,学习是为了以后的为社会作更多贡献,是为自己以后的安身立命,将来他们的职业较多是从事工科类工作,要求高职高专学生要有一个科学的思维、科学的态度和科学的精神。只有具备较强的科学性,才能对更好地胜任工作,才能在工作上有所为。
在高职高专《大学语文》教学中,要尽力挖掘教学内容上的科学性,让科学性渗透到教材的材料组织、观察问题的角度、阐述问题的方法与作品表现手段等里面去,使学生在接受人文熏陶的同时接受科学性教育。
(三)突出《大学语文》教学中的科学性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社会要发展,就必须秉持可持续的科学发展。随着科学技术日益发展和社会经济实力的迅速增长,社会生产方式也在随之不断地发生变化,而且还直接影响着人们的生活方式、思维方式,以及社会的管理方式和教育方式。日新月异的科学技术,它与经济、政治等上层建筑各要素之间存在着十分重要关系,科学技术在其他各要素中有着明显的“超前性”,如果能将科学技术广泛地运用于社会生产,就能很快地转化为生产力,从而促进社会的前进。如果科学技术滞后于社会生产,对社会就不能产生积极意义。
为了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发展培养建设者,高职高专就必须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大力将科学性渗透到教学中去,作为在高职高专院校各专业都需开设的公共课《大学语文》也责无旁贷,要努力将科学性渗透到语文教学中去。
二、在高职高专《大学语文》中突出科学性的可行性。
在高职高专的《大学语文》教学中突出科学性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从教材来说,《大学语文》无论是从它的内容还是从它有编排体系来说,都有其严谨的科学性;从学生角度来看,高职高专学生也通过小学和中学的语文教育具备了一定的语文知识,在大学阶段,教师可以就教学内容的科学性分析,将授课内容的人文性与科学性结合,从而实现科学性教育的目的。
(一)从教材的编排方面来看。
现在各高校特别是高职高专所使用的《大学语文》教材从编排上来看有些各自为阵之嫌,所编出来的书很少能体现出高职高专的特点,所以在教材的选用方面所表现出来的就是一个乱字。如果要使得教材对高职高专学生具有更好的针对性,我认为须从以下几方面做好对《大学语文》教材的编排工作。
1.要有一个整体的编排目的编排高职高专《大学语文》教材首先要把学生学习本课程的目的要弄清楚。一要把握高职高专学生语文知识相对一般高校的学生基础要薄弱一些这一事实,通过《大学语文》学习能系统地提高他们的一定的语文素养;二要把握好高职高专学生专业实际,将人文性与科学性统一起来,使学生明白在自己以后的职业生涯中科学态度与科学精神的重要性。
2.要在编写体例上有创新性?现行的《大学语文》都有一个通行的惯例,那就是文前编排作家作品介绍与文体介绍,文后列个阅读提示,然后就是问答题,鲜有专业学科特色。在体例上,可以在“问答题”中,增加一些对教材内容的结构、材料安排、表现手法等科学性分析,还可适当增加一些实用性较强的应用文,以服务于学生日后的实际需要。
3.要在教材上突出高职高专特色高职高专的《大学语文》教材或自己院校组织教师主编或参与编写的教材,不要盲目以一般或重点高校的教材为蓝本,在努力在体现高职高专特色上多下功夫,要在大学语文教材内容上克服偏难、偏深等问题,所编写的教材要与学生所学专业语文说写能力相结合,符合高出高职学生的接受能力。并且能根据高职高专各类专业的需要编写大学语文教材,突出各类高职高专的特色,满足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要求。
(二)从教学内容方面来看。
要把一事物准确地传达给他人,就必须要遵守对事物的认识规律,或由易至难,由简单至复杂,或者是知微见著,窥一斑而见全身式;或者是由表及里、层层深入、登堂入室式。课堂传授知识也是如此,不同的教学内容可用不同的方式方法,科学地指导学生,传输给学生知识与技能,将科学性潜移默化灌输到学生大脑中去。
1.从作品的结构来看结构是作品的骨骼,是内容的重要载体。一部好的作品,往往会有一个严谨紧凑的结构。如郁达夫的《故都的秋》,这篇文章是《大学语文》常选篇目,从结构上来看它包括思秋、绘秋、议秋、恋秋这四个部分。从这四个部分中,我们可以看到作者的匠心独运,“思秋”是虚,是为后文的写作起铺垫,并为全文抒情定调;“绘秋”是实,是作者对眼前之景的描写,是作者寄情之物;“议秋”和“恋秋”是情感的直接抒发。对于一个事物,特别是心仪的事物而言,这样的结构也符合人们对事物认识的.基本规律:长久的想念会引发亲身体验的冲动,在亲身体验时的所见所闻和所感,以及对它长久的体味。这种对事物的认知在郁达夫《故都的秋》中表现在“思”、“绘”、“议”和“恋”是环环相扣上。充分体现了作者在构思作品结构的科学态度,作为老师也要将此科学态度传达给学生。
2.从作品的内容来看《故都的秋》这篇文章主要表达的主题是通过对故都北平秋色的描绘,赞美了故都的自然风物,抒发了向往、眷恋故都之秋的真情,并流露出忧郁、孤独的心境。围绕这一主题,作品从清晨静观、落蕊轻扫、秋蝉残鸣、都市闲人、胜日秋果的几幅图,构成了故都的一幅冷色调的秋景图,突出了故都秋的“清”、“静”与“悲凉”的特点,与作者的向往、眷恋之情和忧郁、孤独的心境搭配合理。
所以,在讲授课文时就要着力于教学生去挖掘最能体现作者景情相生的内容,学习作者写作时寓情于景的科学严谨态度。
3.从作品的表现手法来看一部好的作品如同一件产品一样,同样需要好的表现手法来完成。郁达夫《故都的秋》在表现手法上来看,有两点是做得很科学的,一是对比的表现手法,一是色彩的运用。“有比较才会有突出”,将江南之秋与北国之秋相对比,从而得出故都秋的“清”、“静”、“悲凉”;而色彩的运用,准确地传达了作者的心境。一般来说,秋之金黄、秋之红果,自然也会有其热烈的一面,但作者写的是槐树的落蕊、秋蝉残声、与秋雨之凉意,即使是写秋之枣、柿,也不着其暖色调的红黄之色,通篇作品的色彩基调都是冷色调,这样处理就显得色调与作品的感情基调和谐一致。
(三)从教学方法来看。
培养学生的科学态度要改变单一的、模式化教学形式,大学语文教学教师可运用现代教育理念,在授课过程中采取多样化的教学手段。如经典作品中语词的调换与作品的表达效果;作品表现的角度与内容表达的;现代多媒体教学技术的运用等等,培养学生实事求是的科学工作者态度。
总之,在高职高专《大学语文》教学中,教师除了要传授课程中的人文精神,让科学性渗透到高职高专的《大学语文》教学之中,为高职高专学生传授一种科学的精神,一种科学态度,这样,我们中国就会有更多具有科学精神的建设者,就能为中国的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广告监管的论文篇十
摘要:受历史遗留因素影响,我国的广告管理一直在“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之间徘徊不定,于两种体制的狭窄罅隙之间艰难生存。随着世贸约定期限的逐渐逼近以及受众心智的成熟,“广告生态环境”也受到剧烈震荡,“生态链”的断链让广告市场的内外部环境发生急剧变化,中国广告管理体制面临转折点。
(1)具体的可执行性法律细则缺乏,大多为原则性条款,法律体系亟待完善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自1995年2月1日实施起,为新中国新时期广告业的发展起到了理性法律保障的作用,规范了行业发展,在相当程度上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随着完全市场经济的深入以及推进,新型媒体的普及以及广告传播方式的革新,在以往广告实践基础上制定的《广告法》部分条款已经越来越难以满足司法审判的需要,其它专门法规也存在不同程度的“老龄化”趋向。大多数条款为原则性的规定,过于宽泛,缺乏可执行性细则,这对司法审判也提出了一个难题。法官的自由操纵性变大,不少主观臆断的案件时有发生,到底是“人治”还是“法治”?同时,《广告法》与专门法以及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内容不统一的交叉重叠现象,到底是依据哪部法规来判罚具体的案件?这种多层次多维度体系造成了广告监管法律层面的繁杂庞冗,缺乏逻辑同一性。
(2)“令难行禁不止”――行政管理的执行力缺失,处理效率有待提升。
我国广告行政管理的执行力偏弱。这一现象源于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培养人才乃至人才渊薮的封闭限制性。“多层批准”制导致行政效率低下,某一个环节的延误可能导致整个流程的瘫痪。政策更新的.滞后以及政府管理部门人员专业广告素养的缺乏导致实践处事效率递减。这种现象是典型的“令难行禁不止”,受损公司与群众叫苦连天,执法人员有苦难言,却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交流两者意见。
(3)“政出多头,多面监管”――谁的管理谁做主。
其一,我国广告行政主管部门为国家工商管理总局以及地方各级工商管理局。但在行政体制的改革前,广告行政管理部门为“对外经济贸易管理委员会”。职责的移交、权限的流转将不可避免存在“后遗症”;其二,广告内容必须符合“交通部”“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督局”等部门的行业政策限制;其三,中国的特殊国情使得传播事业必须符合“国家广电总局”和“新闻出版总署”的规定,“超女”“快男”的受限乃至部分明星的封杀即是明证;其四,网络传媒、手机等新媒体的广告刊载也必须符合“信息产业部”的限制。各部门的协调机制在“政出多头,多面监管”机制下出现运转障碍,“政令多出”成为中国广告监管最突出的特色之一,也是区别于国外广告监管体制的最大中国体制产物。
(4)陷入沉默的螺旋漩涡――民间声音难以“抵达圣听”,社会监管收效甚微。
舆论监督是完整广告监管机制的重要补充部分。我国大部分受众维权意识不高,在遭到虚假广告导致自身利益受损时,若损害不大,往往采取“自认倒霉,小事化了”的态度;仅有部分消费者向消协提出维权申诉。但这种措施往往是事后“亡羊补牢”的补救措施,没有很好的“事前防范”机制将事故消弭在萌芽状态;况且,部分受众的个体自发行为缺乏群体的“联合力”,无法集结为拧成一股绳的力量;中国审判实例中尚未有“集团诉讼”制,一个消费者的成功获赔无法推及到其他消费者利益共享。社会监督的“缺位’往往会导致商家行为的“越位”,无法有效挟制商家不法行为。
(5)先天残疾与因果循环怪圈――完善的广告行业自律体制尚未完全建立。
独立经费的缺乏、计划经济体制弊端留下的“强政府、弱社会”的过于浓厚的行政色彩抑制了广告行业自律体制的完善发展,造成其对政府的过度依赖;自主性的缺位、对政府部门迟迟未能“断奶”又使得政府加强对其约束。这样往复循环的因果怪圈,让我国广告自律行业体制迟迟未能独立发挥应有的作用。
2危险机遇并存的双刃剑――归去来兮,鼓角铮鸣,我国广告监管何去何从。
(1)经济危机扩散蔓延,游戏规则重新定义,行业即将面临洗牌。
金融海啸席卷全球,与经济关联紧密的广告行业势必无法免灾。众多大型广告代理公司营业额锐减,仅靠大客户的订单勉强支撑度日;中小型广告公司即使惨淡经营也难以摆脱行业洗牌的结局。游戏规则的重新定义使得广告市场更为规整洁净,体制性的重整使得广告管理也可能因此“减负”不少,从而为整体制度的革新缔造新机遇。(2)广告管理的社会压力渐重――消费者利益受损,虚假违法广告难辞其咎。
社会新型人际关系的构建使得人们对个人空间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强烈,广告媒体由于交互性和纵深性的属性,对人类的影响也因此日渐深远。但虚假违法广告也更加猖獗,尤其是在食品和药品等关乎人身生命安全的产品上,问题频出,严重影响了社会经济政治秩序的良性运行。
(3)是机遇还是重重伪装的危险――世贸组织开放压力下的势在必行。
中国现在已经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正式成员之一,应当按照签订协议的要求在一定期限之内开放相关领域。作为最有潜力的市场,众多国外广告公司势必纷纷涌入中国市场“攻城拔寨”,瓜分市场。在新势力的冲击下,传统的广告主、代理商、发布媒体之间的关系即将面临重新定义。中国广告管理体制应该在短暂的阵痛之后快速适应变幻莫测的市场风云,“取其精华,去其糟粕”,适应国际规则轨道,书写管理新篇章。
(4)传播媒体与传播技术新变革,编制广告监管的复杂性与多维性。
竞争的加剧使得媒体盈利由“暴利”进入“薄利”世代,报纸、电视、杂志、广播四大传统更是在以网络、手机为代表的新媒体强烈冲击下,面临市场衰退以及产品退化等问题。网络杂志的出现更是吞噬着传统媒体的市场份额;新型媒介以及新传播技术的不断涌现使得广告市场更加复杂多元,新概念层出不穷,让广告监管面临前所未有的多维环境,驾驭难度大大提升。
(5)消费者广告素养的提高,为管理改革带来整体环境的资源优化。
随着我国向完全市场经济方向的深入发展,我国广告从业人员的整体职业素质不断提升;但消费者的广告素养教育曾一度落后。随着电视购物的发展以及网络购物的兴起,广告专业知识不再是那么阳春白雪遥不可及。“旧时王谢堂前燕,飞入寻常百姓家”――广告越来越普罗大众,与受众的生活紧密相连,进而成为一种“通识义务教育”。广告传播的民主化使得消费者的自主性得以日益发挥,消费者不再依赖于政府与业界的“传道授业”,具有中国特色的“全民大监督”统一战线为广告管理的环境优化整合了资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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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监管的论文篇十一
201*年10月11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一致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社会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称《决定》),明确规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之一是建设“创新型国家”,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遵循的重大原则和“坚持把创新精神贯穿到治国理政的各个环节”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如何贯彻《决定》的重大原则和创新精神,在《电信法》立法过程中创新我国电信监管体制,是值得立法机关、主管部门和电信业内外认真研究和探讨的重要课题。
为了探讨如何创新我国电信监管体制,有必要回顾一下我国电信监管体制的改革轨迹,以作出符合实际的分析。
我国电信监管体制的改革轨迹,是伴随着电信业的发展和改革而逐步进展的。根据电信监管主体和制度的不同变化,我国电信监管体制改革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98年以前,国家通过邮电部对全国的邮政和电信实施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和电信实施管理,形成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两级管理体制。这一阶段,我国电信管理体制的特点是管理机构“政企合一”,各级邮电管理局既实施行政管理,又经营邮电业务。因此可以说,当时在我国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电信监管体制。
第二阶段,1998年,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家撤销邮电部、电子工业部,组建成立信息产业部。2000年,《电信条例》发布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相继成立,在信息产业部的领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信业实施监管职能。在这种垂直集中统一的电信监管体制中,地方政府与通信管理局之间没有直接的领导关系,各地通信管理局更类似于信息产业部的派出机构。这一阶段,电信监管机构已基本实现“政企分离”,我国开始形成现代意义上的电信监管体制。
第三阶段,12月,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签订了议定书和有关法律文件,其中包括承诺开放电信服务业的文件。为适应这一改革开放形势,我国在加大电信改革的同时,加快了《电信法》的立法进程。目前,《电信法》草案正在国务院进行审议,看来今年年底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已不可能。这一阶段尚未完结,电信监管机制在这个阶段中将依照《电信法》予以重构和创新。目前各方面对于《电信法》草案,仍然有许多不同意见。我国究竟应当设定什么样的电信监管体制,也尚未定论。
二、《电信法》草案设定的电信监管体制的几点弊端。
电信监管体制是《电信法》立法的关键问题。《电信法》历次草案设定的电信监管体制,是一种比现行体制更加强调集中统一的体制。
目前正在国务院审议的《电信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
“国务院电信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电信监管机构)依法对全国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
电信监管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依照电信监管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根据《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原则重新审视《电信法》草案,发现《电信法》草案设定的电信监管体制存在的弊端,是比较明显的。
(一)这种体制与构建和谐社会的以人为本原则不符。
《决定》指出:“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目前,我国电话用户总数已突破7亿,居世界第一;互联网上网人数超过一亿,居世界第二;电信业已成为我国的支持产业之一。面对如此庞大规模的电信和信息服务市场,在现行垂直单一的电信监管体制下,要进行有效的监管已经十分困难。由于信息产业部在各地设立的通信管理局和地方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一地并存,通信管理局又不受当地政府的领导,因此在各地电信监管上存在着机构重叠、力量分散、妨碍服务、影响效能的体制性弊端。据了解,电信监管机构人力资源严重不足,各个省级通信管理局的人员通常不到20人,加上信息产业部分管电信的人员,全国从事电信监管工作的人员仅仅数百人,根本无力对我国庞大的电信市场实施进行有效的监管。然而,《电信法》草案设定的电信监管体制,试图坚持并进一步强化这种垂直单一的电信监管体制,将几十项监管任务都法定国务院电信监管机构一家承担,使体制性弊端更加突出。以行政复议为例,不采用条块给合、分级管理的体制来做到中央与地方分工负责、疏导压力,地方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就没有法律依据来分工处理电信领域的争议和纠纷,造成所有案件都要到国务院电信监管机构去处理的局面,必然形成“看得见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见”的监管困境,与《决定》提出的以人为本原则不相符合,最终导致无法坚持以人为本,“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而且,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随着我国电信业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飞速发展,广大电信用户对电信服务质量的要求将越来越高。加强电信监管力度,提高电信服务水平,构建与广大用户的和谐关系,已成为电信监管机构和电信业贯彻以人为本原则的大事。在这种形势下,再延续甚至强化这种集中统一的垂直监管体制,并不能真正加强电信监管,是既不利于电信改革与发展,也不利于更好地为广大电信用户服务的。
(二)这种体制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科学发展原则不符。
《决定》指出:“必须坚持科学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电信具有集中性、技术性、专业性强的特点,《电信法》草案设定的电信监管体制,将电信全程全网的技术特点与一统到底的管理体制相混淆,拟推行比现行监管体制更强调集中统一的垂直监管模式。但是它忽视了电信同时具备的其他特点,即电信还具有综合性、社会性、建设配套性强的特点。为适应电信的这两方面的特点,应当按照《决定》提出的科学发展原则,从促进电信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出发,实行中央与地方条块结合、分级管理的电信监管体制。
这方面值得特别注意的是,不应当把地方政府排斥在电信监管体制以外。近十年来各地信息化建设的实践证明,全国各地地方政府对于加强电信监管、促进电信发展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
促进信息化建设包括电信的发展,是地方党委和政府责无旁贷的职责。改革开放以来,各地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在当地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和电信监管协作配合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显示了电信监管应当实行条块结合、分级管理的必要性。
地方政府在电信网络建设与规划上发挥着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诸如集约化通信管线的建设、移动通信基站的选址等,地方政府都承担着重要的组织管理与协调责任,并根据需要提请地方人大立法或者制定政府规章,促进了各地电信业的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历来是在中央统一领导下,由地方党委和政府承担重要责任。中央曾多次发文,强调互联网管理体制要遵循各有分工、加强属地管理的原则。信息安全涉及城市安全和经济安全,是需要综合治理的全局性问题,需要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参与管理。显然,电信网络和信息安全,绝不仅仅是电信监管机构一家能完全管得了的事情。
在电信群体性矛盾的及时处理方面,基本上是依靠地方政府来协调解决的。近年来,地方政府花费了较多精力解决电信领域频发的各类社会突发事件,如电信用户集体性维权行为、针对设置通信基站的群体性信访、电信公共资源的无序争夺等,与电信监管机构协同工作,妥善处理,保障了电信的稳定发展。
然而《电信法》草案,除规定地方政府具有配合电信建设的义务外,无视地方政府参与电信管理的成功实践,无视地方政府在电信监管中的重要作用,所设定的电信监管体制完全排斥地方政府的参与,是违背科学发展原则的,是很不合理的。
(三)这种体制与构建和谐社会的改革开放原则不符。
《决定》指出:“必须坚持改革开放”,“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改革措施的协调性,建立健全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的体制机制”。
《电信法》草案在设定电信监管体制时,借鉴了国外电信监管体制和我国银行、证券业监管体制的情况,决定设立集中统一的电信监管体制,即设立国务院电信监管机构及根据需要在地方设立派出机构。
应当肯定,电信业与银行、证券业在统一性、专业性、技术性强这些方面是相近的,电信监管体制借鉴我国银行、证券业监管体制的情况来设定,有其一定的道理。但是更应当看到,电信业包括电信制造业和电信服务业两大领域,涉及电信改革和发展的许多任务与各有关部门和各地方政府息息相关,仅仅靠垂直统一的电信监管机构一家是无法圆满完成的。例如,电信管道建设与维护、驻地网建设与维护、公共电信配套设施建设与维护以及相关重大矛盾的及时处理等事项,如果没有地方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参与或协作,肯定是做不好的。据此,《电信法》草案在设定电信监管体制时全盘照抄我国银行、证券监管体制,是不适当的。
也应当肯定,鉴于电信业规模经济的共同特性,借鉴发达国家在电信监管体制方面的经验,是必要的。但是更应当看到,近十年来在许多发达国家掀起了一股电信法律改革的浪潮,其中包括对电信监管体制的改革和完善。在美国,为充分发挥各州的作用,已进一步完善了联邦通信管理局(fcc)和各州之间在电信监管体制上的协调,将本地电话的部分管理职能和开放本地电信业务的部分决策权交给了各州政府。在英国,已从过去单一的政府专职部门的监管体制,改革为增加电信行业的自我管控、消费者的自由选择以及其他政部门的配套监管的混合体制。在澳大利亚,国家通信管理局(aca)和竞争与消费委员会(accc)负责电信监管事务,并在各州设立办事处,与州政府共同处理电信监管事项。从世界范围看,发达国家尽管对电信大多实行中央监管机构的直接管理,但同时都十分注重发挥地方政府的作用。对比之下,我国《电信法》草案设定的电信监管体制,完全排斥地方政府的作用,并没有很好地借鉴和吸收国外的成功经验。
(四)这种体制与构建和谐社会的民主法治原则不符。
《决定》指出:“必须坚持民主法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冶国家”。
《电信法》草案设定的电信监管体制,与我国宪法、法律关于国家机构职权的规定有所相违,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民主法治原则不尽相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立法要“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相同或相近的职能由一个行政机关承担,简化行政管理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国务院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第六十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协助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自己管理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工作,并且监督它们遵守和执行法律和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
对照这些法律规定,《电信法》草案设定的电信监管体制,排除地方政府对于电信及与电信相关建设事项的管理职能,不符合宪法关于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也不符合“相同或相近的职能由一个行政机关承担”的“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按照《立法法》有关规定,电信并非专属中央管理的领域,应当从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出发,按照有关法律规定,重构和创新电信监管体制。
(五)这种体制与依法行政的权责一致原则不符。
《决定》指出:“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
电信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管职权,也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也是实现公平正义的要求。我国《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有关法律,都相应对行政许可机关、行政处罚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规定有法律责任。国务院为推进依法行政,在全国政府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电信监管机构,作为依法行政的机构之一,应当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贯彻行政执法权责一致的原则。
然而《电信法》草案设定的电信监管体制,没能很好贯彻这一原则。《电信法(征求意见稿)》共143条,直接涉及电信监管职能的条文达79条,其他条文也多与监管的要求相关。可以说,赋予电信监管机构的职权是很多、很大的。但是,对电信监管机构进行监督制约的规定却几乎设有。《电信法(征求意见稿)》“法律责任”一章列举了许多法律责任,分别针对电信业务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电信用户、电信监管工作人员和社会其他相关方面,都一一设定了违法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却唯独对于电信监管机构作为执法机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整部法律草案没有一条关于电信监管机构法律责任的规定。事实上,个别电信监管机构由于违法行使职权而侵犯电信企业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而导致纠纷和诉讼发生,是已经存在的现象,将来也不可能完全堵绝。因此,无论是从针对实际情况需要,还是从构建和谐社会目标出发,《电信法》都应当明确规定电信监管机构的法律责任,不应有丝毫异议。
三、对《电信法》创新电信监管体制的几点思考。
近几年来,我国《电信法》立法已经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电信法》的立法进程,自1980年提出立法计划、开始起草工作以来,已历经26年之久。据悉,今年上半年,国务院法制办召开了电信法立法论证会,就《电信法(征求意见稿)进行沟通协调。信息产业部前任部长吴基传曾专门为部分全国人大代表作了电信法热点难点问题的讲解。然而,由于三网融合和由此引发的监管体制等很多问题,需要在有关部门之间协商解决,《电信法》草案至今还在国务院审议中,估计年内《电信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出台已不可能。现在,《决定》这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纲领性文件,为我们以《决定》创新精神重新审视《电信法》草案设定的电信监管体制以有力的指导。
目前,在我国法学界、法律界和电信业内外,围绕我国电信监管体制问题存在许多不同的观点。为了创新电信监管体制,笔者吸取有关机构、企业和人士的意见,就《电信法》创新我国电信监管体制问题谈几点粗浅看法,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当前电信改革,是应当放松监管,还是应当加强监管?
有的观点认为,我国电信改革当务之急是扩大市场竞争范围,减少政府监管,应当采取放松电信监管的措施。笔者认为,我国电信改革的当务之急是应当加强电信监管,加大监管力度,保障电信发展与改革。
应当承认,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时,是承诺逐步开放电信服务业市场的,相应地政府以行政行为干预电信市场的现象将逐步减少,实现电信服务业的市场化、法治化和国际化。但是,当前我国仍处在入世后过渡期,电信业作为我国新兴支柱产业,刚刚从计划经济运作模式逐步转向市场经济经营模式,当前电信市场还存在不少无序竞争、违法经营、损害消费者权益等严重问题。加之我国电信法律体系尚不完备,作为电信业的基本法《电信法》尚未出台,电信市场依法运转的法治环境尚不具备。信息产业部等部门近些年来不时实施电信市场专项治理措施就证明,我国电信市场还相当不成熟,还存在普遍的违法违规现象,有的还相当严重。在这种情况下,仿照电信发达国家那样,完全由市场经济规律自行调节,实施放松管制的改革战略,要求我国电信监管体制改革,将加强监管力度转变为放松监管而鼓励市场竞争,很可能会事与愿违,导致电信市场的无序竞争等问题更加严重,以致损害电信发展与改革的深入开展。
结论是,按照《决定》所指出的:“加强市场监管,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二)独立的电信监管机构,要求“政企分离”,还是另外要求“政监分离”?
有的观点认为,我国电信监管机构要真正成为独立的监管机构,不仅要做到“政企分离”,还应当做到“政监分离”,即电信主管机关与电信监管机构分离。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时的承诺,我国应当建立独立的电信监管机构,实现“政企分离”,但是并没有“政监分离”要求。
我国在加入世贸《议定书》附件中承诺:“中国电信主管机关按照《参考文件》第5条原则作为独立的监管机构运作”。而这里所指的《参考文件》第5条是这样规定的:“第5条独立的管理者管理机构与基础电信服务供应者分离,且不对其负责。管理者使用的决定和程序对于所有市场参与者应是公正的”。在这些承诺中,确实有电信监管机构必须做到“政企分离”的明确要求,但是并没有“政监分离”的要求。相反地,明确中国电信主管机关在“政企分离”基础上是作为独立的电信监管机构运作的,从同一组织机构而言,更象是“政监合一”,而没有“政监分离”的含义。因此,认为加入世贸就意味我国电信机构还要实现“政监分离”,并没有任何合法依据。
应当承认,实行既完全独立于企业、又完全独立于政府的电信监管体制,即实现“政企分离”和“政监分离”,是许多发达国家电信监管体制的成功经验,也是我国未来的大势所趋。但是更应当看到,当前我国电信业的市场化、法治化程度还很低,全国从事基础电信运营的仅六大电信企业(中国电信、中国网通、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卫通、中国铁通),电信市场竞争多元化条件尚不具备,因此还难以完全依靠市场自身机制调控电信市场秩序,还需要政府通过政策法规和行政措施进行指导和规范。
结论是,按照《决定》关于“一切从实际出发,自觉按规律办事,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要求,建立独立的电信监管机构,但不应当强制要求“政监分离”,《电信法》也不宜对电信监管机构作出“政监分离”的规定。
有的观点认为,《电信法》历次草案,都始终坚持构建集中统一的垂直电信监管体制,是正确的,应当坚持。笔者认为,如果从推动电信业实现从“政企不分”改革为“政企分离”,从而逐步走向市场经济的角度看,我国垂直统一的电信监管的设立与发展确有其历史意义。那么,在《决定》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六大原则和一系列政策措施的今天,重新审视我国现行电信监管体制和《电信法》草案设定的电信监管体制,也确实可以发现其存在不少弊端,如本文第二部分所述。
因此,应当从树立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出发,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趋势和地域广阔的具体国情相适应,吸收我国现行有效的无线电监管体制的基本经验,将强调垂直领导、条块分离的电信监管体制,创新改变为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实行国务院电信监管机构主管、其他相关部门分工负责,中央与地方条块给合、两级管理的电信监管体制,从而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障和促进我国电信业的改革和发展。
结论是,建议将《电信法(征求意见稿)》第六条(监管主体与体制)修改为:
“国务院电信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电信监管机构)依照本法对全国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分工管理与本部门职责范围有关的电信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电信的机构在国务院电信监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分工管理与本部门职责范围有关的电信监督管理工作。”
有的观点认为,《电信法》草案,采用在“第一章总则”中专门用一条规定“监管主体与体制”,简明扼要,留有余地。笔者认为,《电信法》草案,应当在规定实行条块结合、()分级管理体制的前提下,对国家电信监管机构及各部门、各地方电信监管机构的设置、职权、组成、监管程序、法律责任等重要事项,分别作出原则规定。
从我国立法和执法的实际情况看,我国在早期所订法律法规相当原则,条文较少,虽然简明扼要,但是对于法律的实施带来了不少问题,往往出现难以操作的困境,或者出现凭执法者本身的理解随意执法,造成全国各地法制不统一的局面。因此,随着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的步伐,我国各项法律法规的订立或者修订越来越详尽细致,可操作性也越来越高。特别是经济领域的法律法规,立法机构从统一法制、服务人民的高度,都对相关内容作了详尽确切的规定,法律法规篇幅都较大。因此,《电信法》作为电信基本法律,作为电信监管机构依法监管、电信企业依法经营、电信用户依法维权的主要法律依据,应当对电信监管机构的相关内容作出权威的法律规范,而不宜仅用一条法条原则规定监管主体与体制。
结论是,按照《决定》所指出的:“完善法律制度,夯实社会和谐的法治基础”。
笔者作为一名关心我国电信立法的律师,希望本文作为一家之言,如能引来权威人士提出高见,并进而能使有关立法机关、主管部门或者电信企业对创新电信监管体制作出一定考虑,也就达到本文的目的了。在此,让我们关心《电信法》立法的所有单位和个人,以《决定》的要求共勉:“坚持把创新精神贯穿到治国理政的各个环节,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才能得到发挥,保护创新热情,鼓励创新实践,完善创新机制,宽容创新挫折,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
广告监管的论文篇十二
209月15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广电总局)发布第17号总局令,公布了《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即将于201月1日起正式施行。国家广电总局称,《办法》是迄今为止关于广播电视广告的效力最高、规定最完整的专门管理办法。
《办法》公布后在各方面引起了较大反响。广播电视媒体已经在研究如何确保广告收入不减少的问题;其它媒体似乎看到了扩大广告市场份额的机会;老百姓则认为明年终于可以少看点广告了。更有甚者,为了不减少广告收入而将原计划明年播出的电视剧提前到了今年。《办法》真的有如此威力吗?广告真的会令行禁止吗?本文试图对《办法》做一些较深入的比较和剖析。
新瓶装旧酒旧法穿新衣。
《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在此之前确实没有专门规范广播电视广告的规章,从这个意义上说《办法》是新的。但是,没有这方面的规章不等于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据笔者初步分析统计,《办法》总共30条,至少有18条内容是重复或基本重复原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旧有规定,这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包括1995年《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原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等。
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要高于规章,因此,规章重复表述法律、行政法规的已有内容是毫无意义的。但《办法》作为规章,《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作为规范性文件,其在法律效力方面并没有实质上的高低区别。也就是说,从规范性文件到规章,改变的只是形式而已。符合法律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同样可以作为依法管理广播电视广告活动的依据。国家广电总局为贯彻《办法》而发出的通知中也明确要求,在《办法》正式实施前要根据现行有关规定加大对超时超量播放广告、在电视剧中任意插播广告等问题的治理力度。可见,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广播电视广告现象并非是无法可依。
更多的合法广告更短的黄金时段。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广告不得超过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广告的时间,原广播电影电视部1997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现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坚决制止随意插播、超量播放电视广告的紧急通知》均明确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每套节目播放广告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套节目每天播出总量的15%,18:00至22:00之间不得超过节目总量的12%。
但是,在《办法》里面,允许播放广告的时间总量却被大大延长了,同时,应当少播广告的所谓黄金时间也被大大缩短了。《办法》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每套节目每天播放广告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套节目每天播出总量的20%。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其每套节目中每小时的广告播出总量不得超过节目播出总量的15%.两相对比,其差别是显而易见的,广告播出总量由15%增加到了20%,晚上黄金时间段由四小时缩短成了两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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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监管的论文篇十三
摘要:小学体育课程的开设主要以提升学生的体能,培养良好生活习惯为目的。但是在新课程教学改革的时代背景下,对小学体育课程的教学提出了新的挑战,主张开发具有学校特色的校本课程,以满足学生的个性化教学要求。主要立足于校本课程开发的相关理念,简要分析校本课程研发在我国小学体育课程教学中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体育论文发表。
校本课程的研发主要立足于课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时代背景,采用不同层级的课程管理以满足我国不同地区学生的知识文化需求,对于小学体育校本课程的研发也成为教育界人士探讨的热门话题。主要立足课程管理体制的相关理论要求,分析小学体育校本课程研发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校本课程开发的相关理论基础。
1.校本课程与校本课程开发。
校本课程是相对于国家课程与地方课程而言,主要由学校自主研发,它是立足于学校,依据当地以及本校老师的教学情况与学生的实际需要所开设的课程类型。而校本课程研发主要强调的是一个动态完善的过程,两者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
2.体育校本课程与体育校本课程开发。
体育校本课程主要是指体育老师以及学校依据《义务教育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和地方《体育与健康课程实施方案》,结合本校学生个性化的需求,开设具有多样性的体育课程。体育校本课程开发主要是指在相关法规的指导下自行设计具有个性化体育课程的.操作过程。
二、体育校本课程开发的必要性。
1.校本课程的开发促进了学校、老师以及学生的发展与提升。
《义务教育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改变了学校在学科内容上的弱势地位,为学生和老师参与体育课程设计提供了合适的机会,所以,体育校本课程的开发有利于学校实现具有个性化的办学特色要求。由于学校是体育课程开设的主要场所,所以体育课程的设计必须立足于学校的具体教学资源。体育校本课程的开发有利于深度挖掘学校的独特性,促进建立具有特色的办学传统。在校本课程的开发过程中,学生和老师都占据主导地位,体育课程的开发不仅仅对老师的专业性提出更高的教学要求,更为学生提供了更多具有个性化的选课空间,能够充分凸显学生的个性发展,为体育课程的差异化设计奠定基础。
2.“三级课程管理体制”为体育校本课程开发提供保障。
三级课程管理体制明确要求调整课程改革体系,建立新的基础教学课程,实行国家课程、地方课程以及学校课程三级课程管理体制。《学校课程管理指南》更是明确提出学校需要满足学生多样化的学习要求,开发具有学校特色的、可供学生选择的课程,并且对校本课程开发与实施的具体环节提出要求,为体育校本课程开发提供制度保障。
在小学体育课程的长期教学实践中,体育教学以明确的身体活动特征、运动项目为开展课程内容的主要依据,这样的教学方式有利于老师组织教学工作,但是过分强调体育课程对于身体机能的正向影响,淡化该课程对于人的全面发展的作用,比如对团队精神的凝结,对完善人格、磨炼意志等方面的积极影响,使学生和老师陷入体育教学等于运动的狭窄教学理念。随着新课程教学改革的深入推广,传统教学理念的局限性越发明显,倘若固守这种僵化的教学模式,将不利于素质教育理念的深入推广。所以,《义务教育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明确提出按照体育功能组织教学结构的操作理念,在最大限度内发挥体育课程教学对于激发学生个性发展以及综合素质提升的效果。所以,依据学生的实际学习情况以及学校的办学特色,开发具有本地特色的校本体育课程对于促进学生成长有重要的影响作用。
3.改革课程管理体制弊端的必然操作。
长期以来,地方以及学校没有参与课程设置的权利与义务,这种课程设计具有诸多弊端。比如,课程设计周期长,难以灵活处理,体育课程的教学内容与现实生活严重脱轨,难以针对学生的实际情况开展具有针对性的教学方式,与此同时,狭窄的专家团队和决策渠道难以全方位满足社会发展与学生的个性化需求。所以,面对课程管理体制的弊端,需要采用校本课程研发来弥补。
综上所述,小学体育校本课程的研发适应新课程教学体制改革的时代要求,立足于学校教学的具体条件以及学生的个性化需求特征,能够全面促进学生的综合发展。与此同时,校本课程的开发对于弥补教学弊端具有重要的作用,三级课程管理体制对校本课程的研发提出明确要求,对该项目的开发具有推动作用。总而言之,开发小学体育校本课程立足于实际能够实现更为个性化的教学方式。
广告监管的论文篇十四
04月号总第87期·近年来,互联网以其庞大的目标受众群体和传播过程的超时空性、互动性等鲜明特征获得了广告商的青睐。主管部门对网络广告的监管也非常重视,自5月全国第一个规范网络广告的规章《关于对网络广告经营资格进行规范的通告》颁布以来,相关部门已实行多项法律法规,以规范网络广告行业。近期,刚刚出台的“限广令”也对传统电视台电视剧中的插播广告进行了规范,为此,很多商家把目光投向了网络,网络广告被推上了风口浪尖。
网络广告主要指在互联网上传播的所有广告信息,包含刊载在网络媒体、搜索引擎、电子邮件、网络软件、网络游戏等网络应用形式上的广告。
网络广告在短期内呈现出了极速发展态势,行业发展也显现出自身特色。
第一,从网络广告的内容看,当前还存在着虚假、违禁广告等情况。
特别是药品、食品等关系百姓生命及经济安全的商品中,虚假、违禁广告更为严重,违禁广告借助网络开放的传播特性大行其道,扰乱广告商业环境,也同样损害了网络生态健康发展。
第二,从网络广告的播放来看,存在着“修改”或“调换”等问题。
我国网络广告的审查是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查制为主,加上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自律审查制为辅的二元审查模式。对于大多数广告而言,其内容的审查由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自主完成(药品、农药、兽药、医疗、医疗器械、中医药、保健食品七类需事先审查)。许多广告经营商利用这点私自这些广告一旦流入网络,监管机构不可能获取全面信息对其进行监查。
第三,从行业的角度来看,网络广告还处于发展初期,不像传统电视广告已有相对成熟和规范的广告价值体系,也缺乏被市场一致认可的评估通用货币一一“收视率”。这种规范的缺失使得网络广告的交易缺乏公平的平台,网络广告提供商无法有效证实广告的投放价值,广告主也无法“货比三家”,准确得知广告的实际投放效果和行业效果标准,使得整个行业处于各自为说的混沌状态。
尽管政府监管机构对视频等形式的广告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监管,但广告内容、播出频次、播出范围甚至播出内容仍然存在“黑箱”,特别是对监管机构来讲,网络广告运作黑幕仍旧不得而知。市场上不同的网络调查公司、广告投放优化公司各执一词,人们很难在众说纷纭之中看清整个行业的规模、结构及发展趋势。
作为新兴行业,网络广告的规范、监管已经势在必行,如箭在弦。
其一,只有在行业发展初期就进行规范,才能保证在后续发展中少走弯路且方向正确。而且,互联网的发展瞬息万变,监管的时机难以把握,如果放任其发展,商业的一系列“潜规则”、默许条例将根深蒂固,规范、监管所遇到的阻力将无法预估。
其二,监管系统的建立将在很大程度上切断违法广告的传播途径,提升政府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让普通受众不再受违法网络广告之苦。尤其是药品、农药等七类特殊商品广告的'集中管理,将会成为保障民生的重要举措,切实保障网络受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普通民众受益良多。
其三,建立完善的网络广告监管体系和系统,将为严厉打击违法广告提供政策支持和技术保障。依据网络传播的特性和技术性,建立广告内容的提供者和播放平台的监管系统,逐步建立网络广告播放站内监控和第三方监管机构的审批、传输、播放、监测的统一平台,从长久来看,将会省去加码、传送等程序,避免内容提供格式、内容不统一,节约大量的人工成本。
其四,建立具有权威性的网络。
广告监管体系和平台,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增加相关管理机构的公信力;有利于规范网络广告内容,切断不良广告信息的传播源头,从而净化网络环境,建设网络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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