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内容应当明确具体,避免模糊和歧义,以减少后续争议的可能性。合同的格式和内容应根据具体的交易需求进行合理设计。希望大家能够通过参考合同范本,提高自己合同起草的能力。
工矿品购销合同条例篇一
供方: (以下简称甲方)
需方:(以下简称乙方)
二、标的物:
三、包装标准、包装物的提供与回收:符合公路或铁路运输标准,包装物不回收。
四、随附必备品、配件、工具的数量及提供办法:按装箱单清点。
五、交付标的物的时间:合同签定生效后2周交货到需方。
六、运输方式、到达站和费用负担:供方负责运到需方,运费由供方负责。
七、验收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按第二项,在需方。
八、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供方安装、调试,需方配合。
九、标的货物所有权自(货款付清之日)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前,标的货物属于(出卖人)所有.
十、供方对标的物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按第二项。
十一、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货到需方安装验收合格后付五万元,其余款分期付,20xx年5月1日前全部付清。
十二、合同签定后违约责任:按《合同法》有关违约责任的规定办理。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矿品购销合同条例篇二
购货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增强甲乙双方的责任感,加强 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 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2)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3)无国家和部颁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4)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需方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第二条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产品的数量: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3.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第三条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第四条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
1.产品的交货单位: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项执行:
(1)乙方送货;
(2)乙方代运;
(3)甲方自提自运。
3.运输方式: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
第五条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第六条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国家定价执行;
(2)不属于国家定价的产品,或因对产品有特殊技术要求需要提高或降低价格的,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执行。
2.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验收方法
第八条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2.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3.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4.乙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10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九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门货款的%(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0~30%)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4.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5.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
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单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7.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十五天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第十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0%~30%)的违约金。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以顺延外,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乙方偿付顺延交货的违约金;如果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乙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4.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5.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
6.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其他
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10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年月日起生效,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分送甲乙双方的主管部门、银行(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购货单位(甲方):(公章)供货单位(乙方):(公章)
代表人:代表人:
地址:地址: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电话:电话:
年月日订
工矿品购销合同条例篇三
供方:(以下简称甲方)
需方:(以下简称乙方)
合同签订地点:
一、产品名称:铅精矿
二、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
本着双方互惠互利长期友好合作的原则,从供需双方的利益出发。xx%,如超上述要求,铅金属单价按as品位每超出0. 度扣xx年9月2日止。
其它约定事项: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它未尽事宜,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工矿品购销合同条例篇四
供方(以下简称甲方): 合同编号:
需方(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一、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金额与交货期
二、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品牌标准要求,需为海德信厂家原装生产产品。质量三包,保质期为一年。
三、交货期限:7天内交货;
四、交货方式及地点:甲方负责发货,运输费用及运输途中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五、验收:
1、根据本合同内容验收。
2、需方应对供方所提供货物的品牌与规格型号及产地进行验收,若产品经验收不合格,由甲方负责整改并承担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无法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乙方有权选择换货或退货,如选择换货,甲方应于10日内将新货发出,新货相关条件执行本合同;如选择退货时,甲方应于收到退货无损坏二日内退款给乙方,甲方承担运费;因退换货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
六、结算方式:。我司将会在收到发票后一月内付款。甲方发货同时提供本合同全额17%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乙方。
七、违约责任: 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延期交货,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日5‰的违约金;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货延迟,乙方需向甲方支付未付款金额日5‰的违约金。
八、解决合同纠纷方式: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均可依法向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它事项:本合同传真签订,双方盖章后生效,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至少总金额的30%的违约金。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传真件同样有效。
甲方: 乙方: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行: 开户行:
账号: 帐号:
工矿品购销合同条例篇五
买方:
卖方:
合同签署地点:
1总则
1.1买方:
卖方:公司
最终用户:公司
1.2本合同协议书中未明确规定的内容,均按和国务院发
布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的规定执行。
1.3合同文件
1.3.1合同文本
1.3.2合同附件。
合同附件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4合同执行优先顺序
合同的技术部分如技术协议与合同条款不一致的,以技术协议为优先。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修订和补充所形成的补充协议均可视为合同的延伸,其解释效力优先于合同条件。
2供货范围、工作范围和图纸资料的交付
2.1供货范围
卖方供货范围见本合同的附件执行的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等见本合同的技术协议、买方提供的图纸等相关技术文件。
2.2工作范围
设备的制造、检验、包装、运输、现场交货、指导安装、单机试车服务、开车调试服务、随机资料的提交等均由卖方提供。
2.3图纸资料的交付
由甲方负责设计的图纸资料,在买卖合同签订后周内交付。
3合同价格与支付
3.1价格:本合同价款共计人民币。
合同价格为固定价,不作调整,包含了材料费、制造费、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技术服务费等,设备的单价见合同附件。
3.2支付条件
3.2.1合同款的支付均委托银行办理电汇或票汇。
3.2.2卖方必须向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3.2.3预付款为合同总价的20%,合同签订后15日且收到卖方收据后10日内支付。
3.2.4合同总价的70%,产品在现场验收合格后28日且收到卖方发票10日内支付。
3.2.5合同总价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在质量保证期满28日内且收到卖方的收据后10日内付清。
4保证和索赔
4.1卖方保证向买方提供的产品为全新制造,保证按订货合同及其技术协议规定的数量、规格、质量和技术要求提供产品、资料和服务。
4.2卖方保证不把产品转包给其它厂商制造对确需外委的主要原材料及附属设备或零部件,卖方在选定分包商时应得到买方的认可,但应对其质量负责,组装合格后方可供给买方。
4.3产品的质量保证期为装置中交后18个月或装置正常投用之日起12个月的先到者为准。如因卖方产品质量原因不能连续运转12个月时或不能达到技术附件规定的设计技术要求时,卖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除产品的质量保证期相应顺延外,还应承担影响生产的相关责任。
4.4产品因运输、现场保管、安装或操作不当所造成产品零部件的损坏,卖方应协助修理或更换,所需费用由责任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方承担。
4.5双方应对对方的技术资料保密,未经对方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给第三方。
4.6在合同执行期间,如卖方的产品性能达不到设计要求,或存在制造缺陷、技术资料错误,或由于卖方技术人员指导错误、疏忽,造成工程返工、报废等,买方有权向卖方要求索赔同时卖方应立即无偿进行更换和修理。
4.7本买卖合同要求所提供的产品必须是在本企业内制造,否则买方有权退货、解除本合并向卖方要求索赔。
5制造、检验和验收
5.1在合同生效10日内,卖方应向买方提交一份详细的“工作计划进度表”,并按15天以书面形式向买方通报产品的实际生产进度,以便买方落实和安排工作。
5.2在合同签订后30天内,卖方应向买方提供合同产品的检验和试验程序资料。
5.3设备的制造、检验、试验均应符合图纸及其技术协议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5.4买方有权参加设备监造、检验和试验。卖方应免费提供所必要的检验和试验的资料、设备、器具、附件、人力、仪器及材料,并应为买方派出的监造和检验人员提供工作方便条件。
5.5卖方应在设备进行装配或检验和试验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并提供待检验产品的检验项目及进度表,买方在收到检验进度表7天内通知卖方,说明买方代表参加检验的时间。
5.6在买方检验之前,卖方应先对设备进行自检,并在买方检验之前准备好其检验报告和材料合格证书。当买方参加检验时,卖方应按要求的时间和份数向买方提交已准备好的检验报告和材料合格证书。
5.7设备的出厂检验,卖方应提前7天将检验时间通知买方如果买方不参与检验,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
5.8无论买方是否参加上述的工厂监造、检验和试验,卖方都应向买方提交设备的质量合格证和检验、试验报告。
5.9买方参加的监造、检验和试验,并不能解除卖方对产品质量所承担的最终责任。
5.10卖方的设备材料运到现场后,卖方应向买方提交供货设备装箱清单,对没有装箱清单的买方有权拒绝签收。
5.11在设备开箱检验前,买方应通知卖方,由买卖双方对卖方提供设备材料的数量、质量共同清点和检查。
6交货
6.1交货日期:合同签订后日内到货。
6.2交货地点:。
6.3买方可以根据现场的施工进度,要求卖方适当调整供货进度,但应提前7天通知卖方。
7包装
7.1包装应符合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且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和装卸的坚固包装。
7.2散件出厂的受压元件应具有严格而准确的标识。每件所用的材料牌号及其质量证明文件、制造号、检验号都应有相应的记录,每件都应根据制造排版图进行严格的标识,以利现场组装。标识的具体方法可以按卖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7.3每个、每箱或每捆零部件均应加标牌,注明所属设备的名称、位号,以及零部件号和装配图号。
7.4随机文件和装箱单。所有装箱文件均用塑料文件袋密封包装,并可靠地固定在包装箱内壁上另一份装箱单应采用塑料文件袋密封包装,并用镀锌薄板覆盖钉在第一个包装箱外壁上。
7.5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均应单独包装,除应写明7.2条款内容外,尚需注明“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字样。
7.6压力容器包装应符合《压力容器涂敷与运输包装》的规定。
7.7每个包装箱的两个相对侧面上用明显的油漆或油墨标志以下印记:
.合同号
.收货人、发货人
.到货站、发货站
.设备名称、位号
.箱号、包装序号
.毛重、净重
.重心及起吊点
.尺寸
.出厂或装箱日期
7.8由于产品包装不良而发生的损失,由卖方承担。
8运输
8.1卖方负责运输。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承运部门的责任而发生的损失,由卖方承担。
8.2设备计划发运前15天,卖方应以传真形式通知买方如下内容:货物待运日期、运输方式、合同号、货物名称、件数、总重量、总体积、装货站名称,以便买方安排接货和储存。
9违约责任
9.1买方未能按期交付设计图纸资料,交货期的变动由双方协商确定。
9.2买方如不按期支付款项,合同交货期顺延或双方协商确定。
9.3卖方如不按期交货、提供服务或有其它违约事实,则应向买方缴纳违约金,违约金从货款中扣除。违约金按迟交货物的总价格计算,每迟延一星期,违约金为迟交货物总价格的1%。
买方:_________卖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矿品购销合同条例篇六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
(一九八四年一月二十三日国务院发布)
为了密切工矿产品(包括工业品生产资料和工业品生活资料,下同)购销之间的联系与协作,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计划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农村社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之间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个体经营户和农村社员、重点户、专业户同法人之间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应参照本条例执行。
购销(供需)当事人,必须贯彻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针,本着按需生产、质量第一、适销对路的原则,按照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签订和履行合同。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或者凭法定代表授权证明的经办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必须严格执行。
当事人委托其它单位代订合同时,必须出具委托证明,明确代理权限。产品分配单或调拨通知单只是签订合同的依据,不能代替合同。
属于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包括计划分配、统购统销、计划收购等产品)的购销合同, 按国家和国家授权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下达的计划指标和需方提出的花色、 品种、规格、质量签订;如不能按计划指标签订合同,发生争议时由争议双方下达计划任务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属于国家指导性计划产品的购销合同,参照国家和国家授权的主管部门下达的指标,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由供需双方协商签订。
属于自由购销产品的购销合同,由供需双方协商签订。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一、产品的名称(注明牌号或商标)、品种、型号、规格、等级、花色;
二、产品的技术标准(含质量要求);
三、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
四、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五、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
六、接(提)货单位或接(提)货人;
七、交(提)货期限;
八、验收的方法;
九、产品的价格;
十、结算方式、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帐号、结算单位;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当事人协商同意的其它事项。
产品的技术标准, 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 没有国家标准而有专业(部)标准的,按专业(部)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专业(部)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需方有特殊要求的,按供需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为了保证货物运输的安全,产品包装按国家标准或专业(部)标准规定执行;没有国家标准或专业(部)标准的,可按承运、托运双方商定并在合同中写明的标准进行包装。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符合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在新的协议未达成以前,原合同仍然有效。但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予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应采取书面形式(包括文书、电报等)。
三、变更或解除合同,涉及国家指令性计划指标的,应报经下达该计划的双方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属于国家指导性计划的,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属于自由购销合同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办理。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日期,以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的日期为准;需要报经批准的,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变更解除合同的日期为准。
四、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合并、分立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关、停单位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关、停文件清理合同;遗留的有关事宜,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处理。
五、签订合同有笔误需要修正的,需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
产品数量的计量方法,按国家或主管部门规定的计量方法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没有规定的,由供需双方商定。
对某些产品,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写明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没有主管部门规定的由当事人商定)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
对成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当事人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产品数量和计量方法履行。
需方不得少要或不要,否则应承担中途退货的责任。
供方不按合同规定的数量交货的,应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供方交付的产品多于合同规定的数量,需方不同意接收的,在托收承付期内,可以拒付多交部分的货款和运杂费。购销双方在同一地点(同城)的,需方可以拒收多交的部分;购销双方不在同一地点(异地)的,需方应把产品接收下来,并负责保管,将详细情况和处理意见在货到后十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通知供方处理。
二、供方交付的产品少于合同规定的数量,需方凭有关合法证明,在托收承付期内,可以拒付少交部分的货款,并在货到后十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将详细情况和处理意见通知供方。供方接到通知后,应在十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答复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需方的意见。少交的部分,应立即补交,因此造成逾期交货的,按第二十七条二款和第三十五条五款的规定办理。
三、供方通知需方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合同规定的交货数量的,供方应负全部或部分不能交货的违约责任。
凡原装、原封、原标记完好无异状,包装内的产品数量,由生产企业或封装单位负责;需要确定负责期限的,由当事人根据不同产品的不同情况商定。
由供方组织装车(船)、凭封印交接的货物,需方在卸货时,如车(船)封印完整,无其他异状,但件数短缺的,属于供方的责任,需方凭运输部门编制的记录证明,可以拒付短缺部分的货款,并在货到后十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通知供方;如件数相符,但重量、尺寸等短缺,或者包装标准的重量与实际的重量相符而包装内数量短缺,需方可以凭本单位的验收书面证明,在托收承付期内,拒付短缺部分的货款,并在货到后十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通知供方,否则,即视为验收无误。
由供方组织装车(船)、凭现状(或件数)交接的货物,需方在卸贷时,无法从外部发现货物丢失、短少、损坏的,应由供方负责的部分,需方可以凭本单位的验收书面证明和运输部门的交接证明,在托收承付期内,可以拒付丢失、短少、损坏部分的货款,并在货到后十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通知供方, 否则, 限视为验收无误。
供方在接到通知后, 应在十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 答复处理,否则,即按少交处理。
发货数与实际验收数之间的差额,不超过有关主管部门规定(没有主管部门规定的由当事人商定)的磅差和自然减(增)量范围的,不按多交或少交论处,双方互不退补。超过规定范围的磅差,按照实际交货数量计算多交或少交的数量;超过规定范围的自然减(增)量,按有关主管部门规定或当事人商定计算方法计算多交或少交的数量。
实际交货数量与合同规定的交货数量之间的尾差,不超过有关主管部门规定(没有主管部门规定的由当事人商定)的尾差范围的,双方互不退补;超过范围的,按照合同规定的数量计算多交或少交的数量。
合同要明确规定供方对产品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对成套产品,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
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者外,合同中应具体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
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例。
有些产品在商定技术条件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分别保管,作为检验依据。
供方应对提供的产品的质量负责。供方交货时,应将产品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和双方商定的必要的技术资料随同产品或运单交需方据以验收。需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没有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和必要的技术资料,在托收承付期内有权拒付这部分产品的货款,并应将产品妥为保管,立即向供方索要,供方应及时补送给需方。超过合同规定交货期限补交的,即作为逾期交货处理。
需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符合同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向供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需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品种、型号、规格、花色、由生产企业或封装单位负责;需要确定负责期限的,由当事人根据不同产品的不同情况商定。
凡原装、原封、原标记完好无异状,在当事人商定的期限内,该产品的质量由生产企业或封装单位负责。
需方在向供方提出书面异议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产品的外观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不符合同规定,属供方送货或代运的,需方应在货到后十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提出书面异议;需方自提的,应在提货时或者双方商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
二、产品内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不论供方送货、代运或需方自提,需方应在合同规定由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内检验或试验,提出书面异议;某些产品,国家规定有检验或试验期限的,按国家规定办理。
三、 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外商定提出异议的期限外,一般从运转之日起六个月以内提出异议。
四、在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船)号,发货和到货日期;说明不符合同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花色、标志、牌号、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验方法、检验情况和检验证明;提出不符合同规定的产品的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
五、如果需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六、需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供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十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需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当事人双方对产品质量在检验或试验中发生争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规定,由标准化部门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执行仲裁检验。
产品包装应符合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有特殊要求或采用包装代用品的,应征得运输部门的同意,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运输包装上的标记由供方印刷(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产品包装时,必须附有装箱清单。
产品的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需方供应的以外,应由供方负责供应。可以多次使用的包装物,应按有关主管部门制订的包装物回收办法执行;有关主管部门没有规定的,由供需双方商定包装物回收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产品的包装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向需方另外收取。如果需方有特殊要求的,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商定,其包装费超过原定标准的,超过部分由需方负担;其包装费低于原定标准的,相应降低产品价格。
产品一般应由供方实行送货或代运。实行送货的产品,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有送货办法的,按规定的办法执行;没有规定送货办法的,按供需双方协议执行。实行代运的产品,由供方代办运输,供方应充分考虑需方的要求,商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某些实行送货或代运的产品,必须由需方派人押运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签发装运证明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送货、代运确有困难,或者需方要求自提的产品,经供需双方商定,也可以由需方自提。实行自提的产品,由需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自提自运。
需方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 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 (月份或季度)前四十天通知供方,以便供方编报月度要车(船)计划。迟于上述规定期限,供需双方应当立即另行办商处理。
供方、 需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 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接手续,做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供方、需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一、凭封印交接的货物:
1.由供方装车(船)、需方或到站(港)运输部门卸车(船)的货物,封印完整而货物发生丢失、短少、损坏、变质、污染,除能证明属运输部门责任者外,由供方负责;封印脱落、损坏、货物发生丢失、短少、损坏、变质、污染,除能证明属供方责任者外,由运输部门负责。
2.由发站(港)运输部门装车(船)、需方卸车(船)的货物,需方应会同到站(港)运输部门拆封,如发生丢失、短少、损坏、变质、污染,除能证明属供方或需方责任者外,由运输部门负责。
二、凭现状(或件数)交接的货物。由供方组织装车(船)、运输部门按现状(或件数)交接的货物,如发生丢失、短少、损坏、变质、污染,运输部门接收前由供方负责,接收后由运输部门负责; 到站(港) 后在需方接收前发生丢失、短少、损坏、变质、污染,由运输部门负责,接受后由需方负责。但对在交接时无法从外部发现的货物丢失、短少、损坏、变质、污染,除能证明责任者外,由供方负责。
上述属于运输部门责任的,由需方按国家颁发的有关货物运输合同条例的规定向运输部门提出书面异议, 要求赔偿损失。 属供方合作的,应按规定由需方向供方提出书面异议,供方负责处理。
实行送货或代运的产品,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发生错误,属于需方过错的,一切责任由需方承担;属于供方过错的,一切责任由供方承担;属于运输部门过错的,由托运单位按国家颁发的有关货物运输合同条例的规定向承运部门要求赔偿损失。但是不论哪一方的责任,接货单位对运到的货物,应当妥善保管,并立即通知有关单位查明处理,由此所支付的一切费用由上述责任方承担。
合同中的产品交 (提) 货期限,应写明月份。有条件的和有季节性的产品,要规定更具体的交货期限(如旬、日等);有特殊原因的,也可以按季度规定交货期限。属于年度分配指标的订货,必须在本年度内商定具体的交货期限,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跨年供货;生产周期超过一年的大型专用设备和试制产品,可以由供需双方商定交货期限。不得签订没有交货期限的合同。
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供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的日期为准(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者除外);合同规定需方自提的产品,以供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供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需方以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交(提)贷期限,即视为提前或逾期交(提)货。
合同当事人未按合同规定期限交(提)货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提前交货的,需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需方可拒绝提货。
二、逾期交货的,供方应在发货前与需方协商,需方仍需要的,供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需方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供方通知后十五天内通知供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三、逾期提货的,需方除应当按合同规定时间付款外,并承担逾期提货的责任。
合同中产品的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有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执行;应由国家定价的产品而尚无定价的,其价格应报请物价主管部门批准。不属于国家定价的产品,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如因对产品有特殊技术要求需要的提高或降低价格的,由供需双方商定。
如果在签订合同时确定价格有困难的,可以由供需双方协商暂定价格,并在合同中注明:“按供需双方最后商定的价格(或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价格)结算,多退少补”。
外销转内销的工矿产品价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遇国家调整价格时,按交货时的价格执行。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供需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执行浮动价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结算,应当按照合同中商定的结算方式和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合同中应当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十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付款)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凡收、付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
大型设备订货的付款办法,按照财政部、人民银行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进行结算。需方变更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应于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前三十天通知供方。如果需方未按期通知或者通知有错误而影响结算的,需方应负逾付款责任;如果供方接到通知后,仍按变更前的情况办理结算,一切责任由供方承担。
第三十二条 需方拒付货款,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拒付规定办理,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如果需方超过承付期限,银行不予受理。需方无理拒付货款经银行说服无效的,由银行实行强制扣款;由于无理拒付而增加银行审查时间的,应自承付期满的次日起算,按逾期付款处理。
第三十三条 需方对于拒付货款的产品,必须负责接收,妥善保管,不准动用。如果发现动用,由银行代供方扣收货款,并按逾期付款处理。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有违约行为的, 必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因违约使对方遭受损失的,如违约金能够抵补损失时,不再另行支付赔偿金;如违约金不足以抵补损失时,还应支付赔偿金以裣其差额部分。对方如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 供方的违约责任
一、供方不能交货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通用产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专用产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三十,具体比例可由供需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商定。
根据国家指令性计划签订的购销合同,由于供方将产品自销而不按合同规定交货的,除按违约及有关规定处理外,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自销多得的收入,上缴中央财政。
二、供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如果需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需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供方负责包修、包换或者包退,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供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三、 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同规定, 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 供方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需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供方应当偿付需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同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者灭失的,供方应当负责赔偿。
四、 自提产品供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期限交货的,应负逾期交货责任,并承担需方因此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五、 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六、 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产品, 需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 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需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供方承担。
七、 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供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需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八、 供方未经需方同意,单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九、 在供方专用线自装的产品,因装载技术不善造成产品灭失、质量下降、包装损坏或者其它质量事故的,应当由供方承担责任。
十、 供方用罐车发运货物, 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告, 致使需方无法卸货的,由此造成的卸车等存费及运输罚款,应当由供方偿付。
第三十六条 需方的违约责任一、 中途退货, 应向供方偿付违约金。 通用产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1—5%,专用产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10—30%,具体比例可由供需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商定。二、 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予顺延外,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供方偿付顺延交货的违约金;如果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三、 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供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供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四、 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供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五、 实行送货或代运的产品,需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六、 承担由于需方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等所造成的损失;承担供方或运输部门因处理需方提出的错误异议而实际支付的一切费用;承担代供方保管的产品因需方保养不善而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七条 由于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的过错,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先由合同违约方按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对方偿付违约金、赔偿金,再由应当负责的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负责处理。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部门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 按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第四十条 违约金、赔偿金的支付,没有实行利改税的企业应分别在企业基金、利润留成或盈亏包干分成中支付;实行利改税的企业,应在缴纳所得税后国家核定的企业留利中支付。以上支付的各项金额均不得计入成本 (费用) 和营业外支出,不得挤占应当上交财政的收入。行政事业单位一律在单位的预算包干的节余经费和预算外资金中支付,不得挤入经费预算报销。依法对个人的罚款,一律不得用公款报销。
违约金和赔偿金收入,应用于弥补未能履行合同而蒙受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一条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请业务主管机关调解或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立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所指日期,除已有明确规定者外,凡直接送达的,以收件人签收日期为准;邮寄送达的,以邮局挂号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为准。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条例有抵触者,均按本条例执行。
工矿品购销合同条例篇七
购货单位:____,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单位: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增强甲乙双方的责任感,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
目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
(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2)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3)
无国家和部颁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4)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需方
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对成套产品,合同中要明确规
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主管部门另有
规定外,合同中应具体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
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例;在商定技术条件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当事
人双方共同封存,分别保管,作检验的依据。)
第二条 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产品的数量:_______________。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______________。
(国家或主管部门有计量方法规定的,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
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
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
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3。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第三条 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产品的包装,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
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产品的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甲方供应的以外,应由
乙方负责供应。可以多次使用的包装物,应按有关主管部门制订的包装物回收办法执行;有
关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包装物回收办法,作为合同附件。产品的包装费用,
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向甲方另外收取。如果甲方有特殊要求的,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商
定,其包装费超过原定标准的,超过部分由甲方负担;其包装费低于原定标准的,相应降低
产品价格。)
第四条 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
1。产品的交货单位:____________。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 )项执行:
(1)乙方送货(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有送货办法的,按规定的办法执行;没有规定送货
办法的,按甲乙协议执行);
(2)乙方代运(乙方代办运输,应充分考虑甲方的要求,商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
工具);
(3)甲方自提自运。
3。运输方式:__________。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________________。
(甲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四十
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甲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
定;甲乙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
方签字,明确甲、乙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第五条 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甲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
,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甲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按合同规定通知
的提货日期为准。乙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
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第六条 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国家定价执行;
(2)应由国家定价而尚无定价的产品,按物价主管部门的批准价执行;
(3)不属于国家定价的产品,或因对产品有特殊技术要求需要提高或降低价格的,按
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执行。
(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或提货期内,遇国家调整价格时,按交货时的价
格执行。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
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由于逾期付款
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甲乙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执行浮动价和
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2。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它费用的结算,按照中国人
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
般为十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
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
第七条 验收方法
(合同应明确规定:1。验收时间;2。验收手段;3。验收标准;4。由谁负责验收
和试验;5。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主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机关执行仲裁等等。)
第八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
妥为保管,一面在__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
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2。如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3。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4。乙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十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
)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甲方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或船只、发货和到货日期;说明
数量、包装、检验方法、检验情况和检验证明;提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处理意见,以及当
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__%(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
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
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
,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
处理。
3。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
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
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
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4。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
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5。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
定的产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
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
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
,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单方
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7。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
,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应
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十五天内通知乙方
,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第十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__%(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以
顺延外,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乙方偿付
顺延交货的违约金;如果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
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乙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
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4。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
违约金。
5。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
6。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
失。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
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
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其它
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
任后十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
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
同意由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
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一九__年__月__日起生效,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
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
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分送甲乙
双方的主管部门、银行(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购货单位(甲方):____(公章)
代表人:____(盖章)
地址:____
开户银行:____
帐号:____
电话:____
供货单位(乙方)____(公章)
代表人:____(盖章)
地址:____
开户银行:____
帐号:____
电话:____
__年__月__日订
颁布 单 位: 国家工商管理局经济合同司
颁布 日 期:
供方(以下简称甲方): 合同编号:
需方(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一、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金额与交货期
二、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品牌标准要求,需为海德信厂家原装生产产品。质量三包,保质期为一年。
三、交货期限:7天内交货;
四、交货方式及地点:甲方负责发货,运输费用及运输途中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五、验收:
1、根据本合同内容验收。
2、需方应对供方所提供货物的品牌与规格型号及产地进行验收,若产品经验收不合格,由甲方负责整改并承担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无法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乙方有权选择换货或退货,如选择换货,甲方应于10日内将新货发出,新货相关条件执行本合同;如选择退货时,甲方应于收到退货无损坏二日内退款给乙方,甲方承担运费;因退换货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
六、结算方式:。我司将会在收到发票后一月内付款。甲方发货同时提供本合同全额17%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乙方。
七、违约责任: 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延期交货,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日5‰的违约金;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货延迟,乙方需向甲方支付未付款金额日5‰的违约金。
八、解决合同纠纷方式: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均可依法向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它事项:本合同传真签订,双方盖章后生效,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至少总金额的30%的违约金。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传真件同样有效。
甲方: 乙方: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行: 开户行:
工矿品购销合同条例篇八
合同编号: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表格。
第1条材料名称
1.1材料(产品或设备)名称:详见材料清单
1.2规格型号:详见材料清单
1.3质量标准(或技术指标):符合国家相应产品质量标准
1.4所购材料附送服务项目还包括第3和4项。
1.4.1.可就所购材料、设备的安装及其使用功能和方法向乙方咨询。
1.4.2.可派技术人员到场指导甲方施工。
1.4.3.乙方负责安装到位,并指导甲方或材料、设备使用者正确使用及一般维护。
1.4.4.乙方负责所购材料的售后服务及维修工作。(保修时间按所购材料或设备的保修单规定或依甲方与业主所签承包合同的相关规定)
5.其它:
第2条材料包装
2.1包装标准:一般
2.2包装费用:由乙方承担
2.3包装物的处理方法:选择以下第1和3种处理方法。
1.甲方负责自行回收
2.包装物随产品归乙方所有
第3条材料数量
3.1采购数量:详见材料清单
3.2计量单位:详见材料清单
3.3合同数量确认方法:以甲方材料入库耗用单所确认数量为准
第4条收货规定
4.1交货单位:xxxx有限公司
4.2收货单位:xxxx有限公司
4.3收货地点:xxxx
4.4收货方法:以甲方相关人员确认为准
4.5运输方式:汽运
4.6运输费用的承担:由乙方承担
4.7收货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确性
第5条收货时间
5.1本合同起止时间: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止。期间具体节点,见甲方提供的相关文件。
5.2若属乙方原因而使合同逾期,则每逾期一天按乙方材料总价款的万分之二在采购结算时扣除。
5.3如遇下列情况乙方用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经甲方认可后,材料供应可作相应顺延。
5.3.1按施工准备规定,不能提供施工场地,水、电源道路未能接通、障碍物未能清除影响进场施工。
5.3.2甲方提出重大设计变更;新增项目或材料供应量大幅增加。
5.3.3施工期间遇到不可抗力(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
5.3.4乙方在上述情况发生后三天内,将延误内容向甲方提交书面报告,需甲方签证认可,逾期不予确认。
5.4乙方若违反合同及其附件对材料供应时间及附加服务进度的规定,甲方有权对合同范围内的材料及服务范围进行调整。
第6条合同价款
6.1本合同总价款为xxxxx元(大写xxxx元整)。作为支付材料预付款和逐批材料的每批货款的依据。
6.2以上合同价款中含税。
本工程竣工前,乙方收取的预付款和进度款总额,达已完成工程量的80%。
6.3本合同价款为固定价格合同。材料采购总价包干,如因甲方要求更改造成材料采购的增减,则纳入最终结算,其它原因甲方一律不予增减采购量及价格。
第7条货款支付
7.1材料预付款:按合同的?%支付,发货前清。
7.2材料采购进度款:按每月甲方公司审核完毕后的乙方当月提供材料及完成附加服务的实际量支付80%的进度款。待甲方办理好审计后,累计资金支付至最终结算价的?%。留?%作为材料质保金,一年后无息返还。
7.3乙方施工和生活用水、电及机械台班、测量,由双方按定额规定或按实结算,合同范本《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表格》。
7.4乙方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将工程竣工结算书送交甲方,若因乙方自身原因使结算拖延,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7.5乙方的预决算人员应有该单位的授权委托书,明确授权结算的工程项目、时间、金额、转帐的银行账户、账号。没有授权委托书的,不得与甲方办理预决算。
7.6工程完工验收后,乙方报送的工程预决算书(一式三份)只能作为支付进度款的依据,甲方收到乙方预算书一个月内审核完毕。
7.7结算书必须由双方负责人签字(乙方签字人员应有法人授权书)并盖单位公章。
7.8工程结算书不得涂改,如有涂改必须有双方负责人签字,并盖双方修正章,否则为无效结算。
7.9付款依据:
7.9.1合同、普通发票。
7.9.2材料入库耗用单、材料耗用汇总表、资金分配单(各种单证要求项目经理、主管工长等相关人员签字俱全)。
7.9.3甲方收到业主当月进度款后,甲方按不高于甲方自身收款比例同比例支付乙方货款。最高不得高于总价款的80%。
7.10支付方式:转帐支票,不支付现金,乙方支领进度款所用印鉴与签定本合同所使用的印鉴单位相符。
第8条工程质量与竣工验收
8.1本工程质量应根据设计施工图、修改图、变更通知、施工说明及有关技术文件资料,遵照国家现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有关工程质量的规定,由乙方确保其提供的材料及其相应的安装等符合工程质量要求。
保证金。
8.3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的检查检验,并按甲方代表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同时向甲方提供工程事故报告。因甲方代表不正确纠正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8.4隐蔽工程验收。隐蔽工程在隐蔽前由乙方自检合格后,填写《隐蔽工程验收单》,通知甲方代表检查验收。乙方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8.5工程竣工验收,应以设计施工图、修改图、变更通知、施工说明、施工验收规范为依据。
8.6工程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8.6.1达到国家《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中规定的合格以上标准。
8.6.2提交齐全的工程竣工资料和竣工图2套。
8.6.3已签署工程保修证书。
8.7工程保修期限为壹年。
第9条文明施工与安全保卫
9.1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当地有关文明施工、现场安全和保卫的各项规定,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设施,承担因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9.2乙方施工区域现场应达到文明工地合格标准。若被有关部门评为不合格工地,乙方应在两天内按要求整改完毕,并承担经济处罚。
9.3乙方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乙方现场负责人应是安全负责人。乙方施工区域内发生的安全事故,应由乙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上报。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在2小时内通知甲方。
9.4乙方的施工机具、材料、周转材料、临时设施均应放在甲方划定的区域内,并自行承担消防工作。如发生公、私财物被盗及火灾昀由乙方负责。
9.5甲、乙双方签定的安全、保卫、治安协议是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将按废弃物清理出场,所发生的清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10条争议、违约
10.1发生争议后,除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停止施工外,乙方都应保护施工进度,保护好已完工程。
10.2凡乙方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甲方有权决定终止协议的履行。
10.2.1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在质量检查中被质监部门评为不合格。
10.2.2工期达不到已确定的节点考核要求。
10.2.3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且现场管理混乱。
10.2.4甲方依据上述情况的发生终止协议后,乙方有义务保护好已完工程移交甲方,并在三天内将人员、机具,周转材料撤除现场,逾期则按9.6条处理。
10.3甲方不能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相应顺延工期。
10.4因乙方不能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10.5双方因合同发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xx区法院提请诉讼。
第11条其他
11.1本合同未明确事项均按《合同法》、《建筑法》等有关规定和条款执行。
11.2合同文件范围:
11.2.1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及其附件(含安全协议、治安防火协议、廉政协议)。
11.2.2中标书、投标文件、招标文件
11.2.3关于工程协商、变更等
11.2.4甲方代表的书面指令
11.2.5施工图纸及说明书
11.2.6国家、本(盛市、区)关于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定和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11.3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至合同工程竣工验收,结清工程尾款,保修期满后自动失效。
11.4本合同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四份,甲执二份,乙执二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经办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约地点:
工程采购标单
工程名称:xxxx项目
工矿品购销合同条例篇九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需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年月日
一、产品名称、商标、型号、数量、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
产品名称牌号
商标规定
型号计量
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交提货时间及数量合计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三、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四、交(提)货方式
五、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的费用负担
六、合理损耗计算方法
七、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和费用负担
八、验收方式及提出异议期限
九、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
十、结算方式及期限
十一、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十四、其它约定事项
供方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电挂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需方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电挂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鉴(公)证意见:
经办人
鉴(公)证机关(章)
有效期限:至年月日
此文本格式主要适用于工矿产品购销活动,因此应视为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基本文本,除已在前面有关章节叙述了合同条款的内容外:
3、关于担保条款,如当事人有要求,双方应签订担保协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矿品购销合同条例篇十
供方(以下简称甲方):合同编号:
需方(以下简称乙方):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一、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金额与交货期
二、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品牌标准要求,需为海德信厂家原装生产产品。质量三包,保质期为一年。
三、交货期限:7天内交货;
四、交货方式及地点:甲方负责发货,运输费用及运输途中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五、验收:
1、根据本合同内容验收。
2、需方应对供方所提供货物的品牌与规格型号及产地进行验收,若产品经验收不合格,由甲方负责整改并承担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无法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乙方有权选择换货或退货,如选择换货,甲方应于10日内将新货发出,新货相关条件执行本合同;如选择退货时,甲方应于收到退货无损坏二日内退款给乙方,甲方承担运费;因退换货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
六、结算方式:。我司将会在收到发票后一月内付款。甲方发货同时提供本合同全额17%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乙方。
七、违约责任: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延期交货,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日5‰的违约金;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货延迟,乙方需向甲方支付未付款金额日5‰的违约金。
八、解决合同纠纷方式: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均可依法向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它事项:本合同传真签订,双方盖章后生效,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至少总金额的30%的违约金。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传真件同样有效。
甲方:乙方: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行:开户行:
工矿品购销合同条例篇十一
供方:(以下简称甲方)
需方:(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时间:年月日
一、产品名称、商标、型号、厂家、数量、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三、(交提)货地点、方式:供方送货到工地。
四、运输方式及到达港和费用负担:由供方承担。
五、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运输及装卸时发生的损耗,由供方承担。
六、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及回收:包装完好、包装物由需方自行处理。
七、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按国家标准验收。
八、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同上。
九、结算方式及期限:首付货款总额的50%作为订金,货到工地付货款总额的90%,余额待铺贴完工一次性付清。
十、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合同附件。
十一、违约责任:由违约方负责。
十二、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协商解决,如不成,诉工程地法院。
十三、其他约定事项:供方收到首付款后,30日内货到工地,以实际用量结算。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工矿品购销合同条例篇十二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关于一方在协议期限内,根据双方协商一致的意见,将一定数量的产品或商品销售或转移给对方,对方获得产品或商品后,并按约定支付相应价款的协议。
销售或转移产品或商品的一方叫供方,获得产品或商品的一方叫需方,即通常所说的卖方和买方。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是特殊类型的买卖合同。在经济合同中占有重大比例和重要地位。我国经济合同法在列举的经济合同时,将购销合同列在首位。1984年1月23日国务院又发布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并对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问题分别作了具体规定。它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特征编辑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广泛地应用于工业、商业等各种经济活动之中,它在法律上反映了商品交换关系,是经济合同中比较常见的一种合同。不但具有经济合同的一般特征,还有以下主要特征:
1、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标的是产品或商品。工矿产品是指工厂生产的产品或矿山生产的产品。工厂生产的产品,如钢铁、机床、汽车、洗衣机、电冰箱、电视机、自行车、布匹等重工业和轻工业产品;矿山生产的产品,如铁、煤、铜、铅、锡等产品。商品是指为交换而生产的产品,即可以买卖的物品。
2、购销的产品或商品的转移,是转移其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所谓转移所有权,是指发生在国营企业与集体企业以及集体企业相互之间的购销合同之中。在供方交付产品或商品时,因经济合同关系,供方将财产所有权(即占有、使用和处分权)转移给需方,需方获得所有权,供方失去所有权。所谓转移经营管理权是指发生在国营企业相互之间的购销合同之中。国营企业,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因此,在供方交付产品或商品时,只是向需方转移财产的经营管理权,需方因此而获得经营管理权,供方丧失经营管理权,所有权仍然属于国家。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这个基本法律特征与其他种类的经济合同是根本不同的,如财产租赁合同,只是暂时转移财产使用权;仓储保管合同只是暂时转移财产的占有权;借款合同转移的是一定数量的货币,而不是产品或商品;技术转让合同转移的是智力成果,也不是物质财产(产品或商品)等等。可见,转移产品或商品的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是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主要法律特征。
3、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双方均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一定的义务,是典型的双务合同。
4、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贯彻等价交换原则,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它是典型的有偿合同。
5、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是经双方平等协商,就主要条款达成协议后,合同就成立,因此,它又是典型的诺成合同。
主要条款编辑
1、产品名称、品种、规格等
1)产品名称,是指工矿产品的种类。工矿产品可分为许多种类,如按照工业部门可分为机械工业品、冶金工业品、纺织工业品等;同一工业部门的产品,按其经济用途相同,实际作用不同,可分为若干大类,如机械工业产品可分为金属切削机床、矿山设备、冶金设备、石油设备等;冶金工业产品又分为生铁、钢锭、钢材等。
同一大类产品,按其具体性能和具体用途又可分为小类,如金属切削机床可分为铣床、车床、刨床、钻床、磨床等;钢材可分为大型型钢、中型型钢、小型型钢、重轨、轻轨等。
各部门大类产品,又分有细目,如铣床又具体分为龙门铣床、仿形铣床、立式铣床、卧式铣床、万能铣床等;大型型钢又具体分为圆钢、方钢、角钢、钢、线材、三角钢、六角钢、八角钢、工字钢、扁钢、t字钢、z字钢等。为此,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按照部门产品大类产品和明细分类具体填写。
2)产品规格,是指同一产品不同度量的标准。由于各种产品的性质、性能、成分、结构和作用的不同,规格也不一样,如圆钢产品有直径为5厘米、10厘米等不同直径的圆钢;水泥产品,有500号、800号等不同型号的水泥;白酒,有38度、45度、65度的白酒等等。
在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中,产品的规格、型号、等级、花色、是否是成套设备产品等,必须写得明确、具体、清楚。
2、产品的技术标准(含质量标准)
1)产品的技术标准是指国家法律、政策对工矿产品质量、检验方法、包装、运输等技术要求的统一规定。
产品技术标准,有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按国家强制性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而有其他标准的,按其他标准执行;没有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行业强制性标准的,按双方协商的标准执行。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但需方有特殊要求的,按供需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2)合同要明确规定供方对产品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对成套产品,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
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者外,合同中应具体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
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例。
有些产品在商定技术条件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分别保管,作为检验依据。
3)供方交货时,应将产品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和双方商定的必要技术资料随同产品或运单交需方据以验收。
3、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
产品数量,由供需双方协商签订。产品数量包括产品总量和分批交货的数量。
产品数量的计量,按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主管部门规定的计量方法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没有规定的,由供需双方商定。
对某些产品,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写明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没有主管部门规定的由当事人商定)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
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4、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1)产品的包装有两种含义:一种是指盛产品的容器,通常称为包装用品或包装物,如箱、桶、筐、袋、瓶、盒等;另一种是指包扎产品的操作过程。因此,包装质量既指包装物的材料,又指包装操作的好坏。
包装分为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两类:运输包装称为大包装,其作用是保护产品。销售包装又称小包装,即与消费者见面的包装,其作用在于维护产品质量,减少产品损耗,同时也美化产品,有利于销售。
2)运输包装按国家标准或有关标准规定执行。没有国家标准或有关标准的,可按承运、托运双方商定的标准执行,并在合同中加以注明。有特殊要求或采用包装代用品的,应征得运输部门的同意,也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运输包装上的标记由供方印制(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产品在包装时,必须附着有装箱清单。
3)产品的包装物,一般由供方负责供应,国家规定由需方供应包装物的某些产品,可由需方供应,除此以外,应由供方负责包装。可以多次使用的包装物,应按有关主管部门制订的包装物回收办法执行;有关主管部门没有规定的,由供需双方按实际需要商定包装物回收协议,并作为合同附件。
5、产品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
1)产品一般应由供方实行送货或代运。送货是由供货单位将产品(商品)送到需方指定地点。实行送货的产品,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有送货办法的,按规定的办法执行;没有规定送货办法的,按供需双方协议执行。代运,是由供货单位根据合同的决定,将产品委托运输部门发运到需方指定地点交货。实行代运的产品,由供方代办运输,供方应充分考虑需方的要求,商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某些实行送货或代运的产品,必须由需方派人押运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签发装运证明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送货、代运确有困难,或者需方要求自提的产品,经供需双方商定,也可以由需方自提。自提,是由需方委派或委托他人到供货单位,凭合同提货。实行自提的产品,由需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自提自运。
2)需方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40天通知供方,以便供方编报月度要车(船)计划。迟于上述期限,供需双方应当立即另行协商处理。
产品(商品)的运输方式主要有:铁路运输、水路运输、公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等。从运输工具来说,有火车运输、船舶运输、汽车运输、飞机运输及现代化的管道运输等。采用何种方式,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6、交(提)货单位或接(提)货人
7、交(提)货期限
交(提)货期限一般分为一次交付和分期交付两种。无论采用哪一种方式交货,必须在合同中写明交付的时间和地点。
1)合同中,产品交(提)货期限,应写明月份。有条件的和有季节性的产品,要规定更具体的交货期限(如旬、日等);有特殊原因的,也可以按季度规定交货期限。属于年度分配指标的订货,必须在本年度内商定具体的交货期限,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跨年度供货;生产周期超过一年的大型专业设备和试制产品,可以由供需双方商定交货期限。不得签订没有交货期限的合同。
2)规定送货和代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供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的日期为准(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者除外);合同规定需方自提的产品,以供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供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需方以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提)货。
8、产品的验收方法
验收方法是指需方收到供方的产品(商品)时,对数量和质量的检验方法。对于验收地点、方法、标准,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供方必须根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对产品的质量和包装质量负责,提供据以验收的必要的技术资料和实样。
产品的质量验收、检疫方法,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标准的,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9、产品的价格
合同中产品的价格,除国家规定必须执行国家订价的以外,由当事人协商议定。
如果在签订合同时确定价格有困难的,可以由供需双方协商暂定价格,并在合同中注明:“按供需双方最后商定的价格(或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价格)结算,多退少补”。
外销转内销的工矿产品价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10、结算方式、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帐号、结算单位
1)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结算,应当按照合同中商定的结算方式和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合同中应明确结算方式和双方的开户银行、帐号及帐户的名称。
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合同中应当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收款(付款)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凡收、付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
大型设备定货的付款办法,按照财政部、人民银行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2)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进行转帐结算。
11、违约责任
双方必须明确规定违约责任和违约责任的计算标准。
12、当事人协商的其他事项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承办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产品分配单或调拨通知单只是签订合同的依据,不能代替合同。
当事人委托其它单位代订合同时,必须出具委托证明,并明确代理权限。
上一篇:承包工程的合同怎么写下一篇:肉牛购销合同书工矿品购销合同条例篇十三
供方:(以下简称甲方)
需方:(以下简称乙方)
合同签订地点:
一、产品名称:铅精矿
二、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
本着双方互惠互利长期友好合作的原则,从供需双方的利益出发。xx%,如超上述要求,铅金属单价按as品位每超出0.度扣xx年9月2日止。
其它约定事项: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它未尽事宜,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工矿品购销合同条例篇十四
供货单位: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增强甲乙双方的责任感,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
目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
(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2)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3)
无国家和部颁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4)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需方
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对成套产品,合同中要明确规
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主管部门另有
规定外,合同中应具体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
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例;在商定技术条件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当事
人双方共同封存,分别保管,作检验的依据。)
第二条 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产品的数量:_______________。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______________。
(国家或主管部门有计量方法规定的,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
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
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
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3。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第三条 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产品的包装,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
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产品的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甲方供应的以外,应由
乙方负责供应。可以多次使用的包装物,应按有关主管部门制订的包装物回收办法执行;有
关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包装物回收办法,作为合同附件。产品的包装费用,
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向甲方另外收取。如果甲方有特殊要求的,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商
定,其包装费超过原定标准的,超过部分由甲方负担;其包装费低于原定标准的,相应降低
产品价格。)
第四条 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
1。产品的交货单位:____________。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 )项执行:
(1)乙方送货(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有送货办法的,按规定的办法执行;没有规定送货
办法的,按甲乙协议执行);
(2)乙方代运(乙方代办运输,应充分考虑甲方的要求,商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
工具);
(3)甲方自提自运。
3。运输方式:__________。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________________。
(甲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四十
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甲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
定;甲乙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
方签字,明确甲、乙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第五条 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甲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
,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甲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按合同规定通知
的提货日期为准。乙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
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第六条 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国家定价执行;
(2)应由国家定价而尚无定价的产品,按物价主管部门的批准价执行;
(3)不属于国家定价的产品,或因对产品有特殊技术要求需要提高或降低价格的,按
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执行。
(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或提货期内,遇国家调整价格时,按交货时的价
格执行。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
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由于逾期付款
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甲乙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执行浮动价和
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2。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它费用的结算,按照中国人
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
般为十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
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
第七条 验收方法
(合同应明确规定:1。验收时间;2。验收手段;3。验收标准;4。由谁负责验收
和试验;5。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主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机关执行仲裁等等。)
第八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
妥为保管,一面在__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
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2。如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3。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4。乙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十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
)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甲方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或船只、发货和到货日期;说明
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花色、标志、牌号、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
数量、包装、检验方法、检验情况和检验证明;提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处理意见,以及当
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__%(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
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
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
,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
处理。
3。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
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
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
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4。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
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5。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
定的产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
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
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
,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单方
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7。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
,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应
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十五天内通知乙方
,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第十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__%(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以
顺延外,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乙方偿付
顺延交货的违约金;如果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
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乙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
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4。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
违约金。
5。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
6。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
失。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
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
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其它
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
任后十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
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
同意由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
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一九__年__月__日起生效,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
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
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分送甲乙
双方的主管部门、银行(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购货单位(甲方):____(公章)
代表人:____(盖章)
地址:____
开户银行:____
帐号:____
电话:____
供货单位(乙方)____(公章)
代表人:____(盖章)
地址:____
开户银行:____
帐号:____
电话:____
__年__月__日订
颁布 单 位: 国家工商管理局经济合同司
颁布 日 期:
工矿品购销合同条例篇十五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
(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2)按部颁标准执行;(3)按企业标准执行;(4)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第二条 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产品的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3.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
第四条 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
1.产品的交货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 )项执行:
(1)乙方送货;
(2)乙方代运;
(3)甲方自提自运。
3.运输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40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甲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甲乙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甲、乙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第五条 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__________。
(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甲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乙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第六条 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物价主管部门的批准价执行;
(2)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执行。
(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
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甲乙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执行浮动价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2.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
第七条 验收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应明确规定:1.验收时间;2.验收手段;3.验收标准;4.由谁负责验收和检验;5.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主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机构执行仲裁等等。)
第八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 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2.如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3.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4.乙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10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甲方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或船号、发货和到货日期;说明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花色、标志、牌号、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验方法、检验情况和检验证明;提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 %(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0%~30%)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4.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5.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
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单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7.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乙方通知后15天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第十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 %(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5%~30%)的违约金。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顺延外,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乙方偿付顺延交货的违约金;如果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乙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4.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5.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
6.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10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请业务主管机关调解,调解不成,按以下第( )项方式处理:(1)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____年__月__日起生效,有效期至____年__月__日。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份,分送甲乙双方的主管部门、银行(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购货单位(甲方):________(公章)
代 表 人: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
帐号: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年__月__ 日
供货单位(乙方):________(公章)
代 表 人: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
帐号: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工矿品购销合同条例篇十六
购货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增强甲乙双方的责任感,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2)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3)无国家和部颁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4)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需方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第二条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产品的数量: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3.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第三条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第四条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
1.产品的交货单位: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项执行:
(1)乙方送货;
(2)乙方代运;
(3)甲方自提自运。
3.运输方式: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
第五条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第六条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国家定价执行;
(2)不属于国家定价的产品,或因对产品有特殊技术要求需要提高或降低价格的,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执行。
2.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验收方法
第八条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2.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3.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4.乙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10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九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门货款的%(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0~30%)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4.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5.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
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单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7.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十五天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第十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0%~30%)的违约金。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以顺延外,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乙方偿付顺延交货的违约金;如果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乙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4.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5.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
6.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其他
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10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年月日起生效,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分送甲乙双方的主管部门、银行(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购货单位(甲方):(公章)供货单位(乙方):(公章)
代表人:代表人:
地址:地址: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电话:电话:
年月日订
工矿品购销合同条例篇十七
地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需方: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一、产品
名称 牌号 商标 型号 质量 数量 金额 供货时间及数量 交提货时间及数量
合计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三、交(提)货方式
四、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的费用负担
五、验收方式及提出异议的期限
六、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和费用负担
七、超欠幅度、损耗及计算方法
八、随机配件、备品、工具供应方法
九、结算方式及期限
十、违约责任
十一、担保
十二、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供 方
单位名称:________ (公章)
代 表 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账号:
电话:____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需 方
单位名称:________ (公章)
代 表 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一键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