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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租房协议篇一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本租金补贴协议由上列各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市订立。
第一条经甲方认定,乙方家庭原住本市_________(该房性质为_________),核定安置乙方家庭_________人为廉租住房安置对象。
乙方家庭成员具体如下:
_________。
对此,乙方表示认可和接受,并且经乙方家庭成员全体一致同意,由乙方代表家庭全体成员与甲方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经乙方自愿选择,甲方采取租金补贴形式,安置解决乙方家庭全体廉租对象住房困难。
第三条乙方家庭原人均居住面积_________平方米,现按安置人均居住面积达到_________平方米标准。甲方每月补贴乙方租金人民币_________元。由乙方家庭自行租赁房屋,以解决居住困难。
第四条乙方与他方所订立房屋租赁协议须经甲方备案,由甲方开具“_________市城镇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发放通知书”交给乙方,由乙方交房屋出租人。出租人按季度领取租金补贴。
第五条乙方与他方订立租金标准低于补贴的,甲方按协议发放补贴;高于补贴标准的,超过部份由乙方自理。
第六条乙方必须将补贴用于租房。
第七条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将停发租金补贴:
(二)虚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明;。
(三)将租金补贴挪作他用;。
(四)伪造租赁协议。
第八条如乙方因虚报情况,则甲方将取消乙方在_________年内申请廉租住房的资格。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责任。
(1)如果甲方未按本协履行,则乙方可要求甲方按协议履行。
(2)如果甲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而使乙方遭受损失,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予以赔偿。
(二)乙方的责任。
(1)如果乙方违反本协议,则按本协议第七条,第八条承担违约责任;。
(2)如果乙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而使甲方遭受损失,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
第十条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_________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廉租房租房协议篇二
尊敬的社区领导:
本人***,男,现年xx岁,靠打工维持全家生计,无其他收入来源,现一家五口人租住在现租住***x,住房条件十分困难。家中两个孩子都在上大学,女儿xx,现就读于***x,儿子xx,现就读于xx,每年昂贵的学费都是靠国家助学贷款来缴纳,家中还有年逾xx岁的老母亲,常年体弱多病,因此妻子只能在家照顾老人,妻子无职业工作,家里每月的生活费用都靠我一人打工挣的钱开支,儿女虽在校作兼职挣些生活费,但是还是不够他们生活所需。本人每月微薄的收入出去儿女每月生活费用,家中日常开支外,几乎剩不下什么钱,生活拮据,家中无任何积蓄。
常年都是靠租住解决住房问题,属于无房户,在查看xx县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后,发现本人贴合申请条件,为解决全家人十分困难的住房问题,在此个性向政府申请廉租住房一套,期望政府主管部门、居委会能给予准许,解决申请人的住房实际困难,特此感谢!
申请人:xxx。
申请时光:
廉租房租房协议篇三
邮编: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本租金补贴协议由上列各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市订立。
第一条经甲方认定,乙方家庭原住本市_________(该房性质为_________),核定安置乙方家庭_________人为廉租住房安置对象。
乙方家庭成员具体如下:
_________。
对此,乙方表示认可和接受,并且经乙方家庭成员全体一致同意,由乙方代表家庭全体成员与甲方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经乙方自愿选择,甲方采取租金补贴形式,安置解决乙方家庭全体廉租对象住房困难。
第三条乙方家庭原人均居住面积_________平方米,现按安置人均居住面积达到_________平方米标准。甲方每月补贴乙方租金人民币_________元。由乙方家庭自行租赁房屋,以解决居住困难。
第四条乙方与他方所订立房屋租赁协议须经甲方备案,由甲方开具“_________市城镇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发放通知书”交给乙方,由乙方交房屋出租人。出租人按季度领取租金补贴。
第五条乙方与他方订立租金标准低于补贴的,甲方按协议发放补贴;高于补贴标准的,超过部份由乙方自理。
第六条乙方必须将补贴用于租房。
第七条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将停发租金补贴:
(二)虚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明;。
(三)将租金补贴挪作他用;。
(四)伪造租赁协议。
第八条如乙方因虚报情况,则甲方将取消乙方在_________年内申请廉租住房的资格。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责任。
()如果甲方未按本协履行,则乙方可要求甲方按协议履行。
(2)如果甲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而使乙方遭受损失,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予以赔偿。
(二)乙方的责任。
()如果乙方违反本协议,则按本协议第七条,第八条承担违约责任;。
(2)如果乙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而使甲方遭受损失,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
第十条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_________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廉租房租房协议篇四
**社区:
本人**年生,系***镇**村居民,***年至**年在***工厂做工,2xx0年以后无固定职业。丈夫***系,***年生,系**镇***村人,无固定职业,目前在家务农,20xx年11月5日家中老房毁于洪水、泥石流,现借住于村邻家。女儿***,现年8岁,就读于**县**小学三年级。
本人长期以来身患***病,四处求职无门,无固定收入,***手术后失败,需长期服药治疗,双方有4位老人需赡养,一家人全部费用靠丈夫务农和打工维持。20xx年8月和2xx4年xx月,本人和女儿分别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
本人和丈夫1xx9年结婚至今一向居无定所,为了生活,在县城四处奔波,租房居住,且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由于本人家庭生活的实际困难和无住房的实际状况,现申请政府廉租住房一套,望给予批准为盼!
申请人:**。
20xx年**月**日。
廉租房租房协议篇五
出租方:(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闵行区康华路86号上海瓯盛超市管理有限公司所属场地内,暂时居住房的租赁事宜,经双方达成共同协议如下:
一、甲方同意将暂居房楼号暂时出租给乙方,只供乙方暂时生活居住,不得他用,
二、甲方出租给乙方暂居房的时间为月日至月日止,协议期满,乙方有权续租。
三、付款方式。
1.甲方租赁给乙方暂居房的租金为付六压一,签订本协议乙方即付清租金、押金。
2.甲方租赁给乙方暂居房的.公共保洁费、水费、电费为月付,每月的25日收取。
四、租赁租金综合费。
1.甲方租赁给乙方暂居房的租金为元间/月,
2.甲方租赁给乙方暂居房本租赁期的租金为元,大写元,押金_____元,大写元。
3.甲方租赁给乙方暂居房的公共保洁费、水费为50元间/月。
4.甲方租赁给乙方暂居房的电费为1.4元/度(以表计数实收)。
五、乙方承诺保证:
1.在租赁暂住房期间,一定做到全面遵守暂住管理的一切规章制度。
2.在租赁暂住房期间,一定做到不私自乱接电源,不使用明火及爆炸物,不赌博,不聚众闹事,不斗殴,不留宿外流人员,不做违法乱纪之事。
3.在租赁暂住房期间,一定爱护公物,对自己的私有财务,自行向保险公司进行防火、防灾的财产保险,如不投保,所发生的意外及损失,由乙方自负。
4.在租赁暂住房期间,对暂住房内的一切物业维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负责(公共部分除外)。
5.乙方如不严守上述承诺保证,甲方有权终止双方所签的本协议,清场,收回暂住房,并且对乙方剩余租金、押金不予退回及追究乙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进行索赔。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
廉租房租房协议篇六
甲方(出租方)姓名:李金永身份证号:乙方(承租方)姓名:身份证号:甲方将宁城县八里罕中学附近住宅10号楼一单元二楼东户,租赁给乙方居住双方达成协议。
特定合同如下:
一、自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止,租金人民币元整,修复抵押金人民币一千元整。
租金一次性支付。
待租期满前一个月,乙方通知甲方是否续租,租金再议,合同另定。
二、乙方要爱护所租房舍及设施(乙方入住时均无损),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及用途。
乙方所租房舍要文明使用。
不得扰民,不得从事违法活动,不得私自转租或改做他用。
三、乙方注意防火、防盗,安全用水、用电、用气,如造成事故,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负担取暖费、水费、电费、物业排污费、闭路费等费用。
五、室内设备出现故障,由物业或乙方自行负责修复,甲方不负责任。
乙方交房时应保证房舍完好,设施齐全,室内、外清洁,无欠费现象(出示发票),否则甲方不退还乙方押金。
六、乙方不履行以上合同,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且不退还剩余房租。
乙方在租赁期内,私自中止合同,甲方不退还剩余房租。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双方共同信守,不得违约。
甲方:乙方:
电话:电话:
廉租房租房协议篇七
合同编号:_________。
签订合同人:
根据《_________》的规定,乙方符合租住廉租住房的条件。现甲、乙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革础上。就廉租住房的租赁事宜订立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按政策规定将座落在_________区_________路_________号_________单元_________户的住房租赁给乙方。乙方愿意承租该房屋作住房使用。
二、租赁期限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月租按_________元/平方米计收,月租额计人民币_________元。今后政府调整住房租金标准时,应按新的租金标准重新计算月租额。
四、租金交纳方式:_________.
五、交租时间:乙方应按月及时交租,无故拖欠租金时,甲方加收月租额_________%的滞纳金。
六、租赁期间甲方不予办理更名过户手续。
七、乙方家庭收入提高,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时应腾退该房。如拒不腾退,自应腾退之日起6个月内甲方对其收取成本租金;6个月后收取成本租金。
八、乙方在租赁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将承租屋私自转租或转让的;。
2.将承租的房屋作价资,与第三者进行联营或合营商业、服务业,变相出卖使用权的;。
3.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六个月以上或房屋连续闲置一年以上的;。
4.私自调换住房的;。
5.外迁、外调或其他原因腾出房屋的;。
6.利用承租房屋进非法活动的。
九、乙方负有爱护、保管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各的义务。如有损坏,应负责修复或按价赔偿。
十、上述房屋因政府需要另作他用时,双方均应服从,合同终止。乙方的住房由政府或甲方负责解决。
十一、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
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按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执行。
十三、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经办人: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廉租房租房协议篇八
住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本租金补贴协议由上列各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市订立。鉴于: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租金补贴协议,协议如下:
第一条经甲方认定,乙方家庭原住本市_________,核定安置乙方家庭_________人为廉租住房安置对象。
乙方家庭成员具体如下:_________。
对此,乙方表示认可和接受,并且经乙方家庭成员全体一致同意,由乙方代表家庭全体成员与甲方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经乙方自愿选择,甲方采取租金补贴形式,安置解决乙方家庭全体廉租对象住房困难。
第三条乙方家庭原人均居住面积_________平方米,现按安置人均居住面积达到_________平方米标准。甲方每月补贴乙方租金人民币_________元。由乙方家庭自行租赁房屋,以解决居住困难。
第四条乙方与他方所订立房屋租赁协议须经甲方备案,由甲方开具“_________市城镇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发放通知书”交给乙方,由乙方交房屋出租人。出租人按季度领取租金补贴。
第五条乙方与他方订立租金标准低于补贴的,甲方按协议发放补贴;高于补贴标准的,超过部份由乙方自理。
第六条乙方必须将补贴用于租房。
第七条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将停发租金补贴:
乙方家庭的人均收入连续_________年超过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虚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明;。
伪造租赁协议。
第八条如乙方因虚报情况,则甲方将取消乙方在_________年内申请廉租住房的资格。
第九条违约责任。
甲方的责任。
如果甲方未按本协履行,则乙方可要求甲方按协议履行。
如果甲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而使乙方遭受损失,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予以赔偿。
乙方的责任。
如果乙方违反本协议,则按本协议第七条,第八条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乙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而使甲方遭受损失,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
第十条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_________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廉租房租房协议篇九
签订合同人: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根据《_________》的规定,乙方符合租住廉租住房的条件。现甲、乙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革础上。就廉租住房的租赁事宜订立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按政策规定将座落在_________区_________路_________号_________单元_________户的住房租赁给乙方。乙方愿意承租该房屋作住房使用。
二、租赁期限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三、月租按_________元/平方米计收,月租额计人民币_________元。今后政府调整住房租金标准时,应按新的租金标准重新计算月租额。
四、租金交纳方式:_________.
五、交租时间:乙方应按月及时交租,无故拖欠租金时,甲方加收月租额_________%的滞纳金。
六、租赁期间甲方不予办理更名过户手续。
七、乙方家庭收入提高,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时应腾退该房。如拒不腾退,自应腾退之日起6个月内甲方对其收取成本租金6个月后收取成本租金。
八、乙方在租赁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将承租屋私自转租或转让的。
2.将承租的房屋作价资,与第三者进行联营或合营商业、服务业,变相出卖使用权的。
3.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六个月以上或房屋连续闲置一年以上的。
4.私自调换住房的。
5.外迁、外调或其他原因腾出房屋的。
6.利用承租房屋进非法活动的。
九、乙方负有爱护、保管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各的义务。如有损坏,应负责修复或按价赔偿。
十、上述房屋因政府需要另作他用时,双方均应服从,合同终止。乙方的住房由政府或甲方负责解决。
十一、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按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执行。
十三、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经办人: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廉租房租房协议篇十
甲方(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现甲、乙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租赁给乙方。乙方承租仅作住房使用。
二、租期,自起至止。
三、月租按计收,(元/月),年租金元。
四、缴费方式:
五、乙方先交元的水电押金,待合同期满甲方将退还给乙方。
六、电费按表计价每元/度,水费元/吨,不足10吨按10吨收,超过10吨按表计费。
七、乙方在租赁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不退房租。1、将承租屋私自转租或转让的;2、私自改造、损坏房屋结构及内设施的;3、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4、三个月拒交水电费的;5、严重影响周围人正常生活的(如:噪音污染、卫生污染等)。
八、乙方有爱护、保管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如有损坏,应负责修复或按市场价赔偿。
九、甲方有权不定期对房屋进行检查,以防第七款中所列现象发生。
十、乙方必须接受当地居委会及相关部门的管理。
十一、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乙方须向甲方申请续租意愿或退租意愿。否则,甲方将在合同期满后收回房屋使用权。
十二、乙方若需使用甲方的物品,应加付使用费,每月,与当月水电费同时交清。
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再定。
十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
廉租房租房协议篇十一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建立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
第三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根据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
第四条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
第五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应当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当地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条件和保障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有关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二项因素构成。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第八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社会捐赠的资金;。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九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二)社会捐赠的住房;。
(三)腾空的公有住房;。
(四)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应当以收购现有旧住房为主,限制集中兴建廉租住房。
实物配租应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十一条政府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对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购买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二条申请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由户主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三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15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并将登记结果予以公示。
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经登记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对于申请租金核减的家庭,由产权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租金减免;对于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条件排队轮候。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轮候顺序,对申请人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并将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予以公布。
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候。
第十五条经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可获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承租适当的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初步租赁意向后,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与房屋出租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标准向该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并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经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可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廉租住房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金。
第十六条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调整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廉租住房。对家庭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发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收回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情况和住房情况定期进行核查。
第十七条廉租住房申请人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八条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违反本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恶劣的,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4月22日发布的《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0号)同时废止。
建设部网站20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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