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可以帮助我们规划未来的发展方向,明确目标的具体内容和实现路径。怎样写方案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方案应该怎么制定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方案范文,欢迎大家分享阅读。
停车场收费方案篇一
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管理,规范停车行为,维护静态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市区停车场的日常管理工作,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营业性停车场的行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配建、自建、补建的室内或室外(含地下)停车场和占用道路停车泊位的临时停车场所。
第五条城市停车场是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城市规划部门应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城市道路交通规划编制城市停车场规划,并根据城市发展,逐步组织实施,以适应城市交通与管理的需要。
第六条凡已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大中型临街建筑停车场面积未达到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标准的,必须补建或出资另建停车场。
小型临街建筑必须按规划配建和补建非机动车停车场。
第七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协同城市规划部门制订停车场的规划,并对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监督。停车场的专项规划,应当与道路交通发展相协调,有计划、有步骤发展大型专用停车场。停车场的规划设计按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的规定标准实行。
第八条建立规划、土地、建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的临街停车场建筑图纸会审制度。新建公共建筑必须按规定配建停车场;没有配建停车场的,市规划、土地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许可证》。
第九条居民住宅小区的建设,应当根据小区的规模、居住人口数和规划规范要求配建相应的停车场地。
第十条停车场的设计方案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并征得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方可核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开工建筑手续。
第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停车场点,必须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建设、城-管部门批准,并办理占道许可证,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道设置临时停车场点。
第十二条建设停车场,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控制占道,并鼓励投资者采取多种方式投资建设,谁投资、谁受益。
第十三条新建公共建筑应按规定配建停车场,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
第十四条单位内部自备停车场所,由单位投资建设,并全部对外开放,实行统一收费服务,并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后,纳入社会化停车场管理。
第十五条停车场建设的勘察、设计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承担停车场建设的施工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停车场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六条停车场应配建照明、通讯、排水、消防等设施,并按国家标准gb5768-199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和标线,保障车辆安全进出。有条件的必须安装停车场监视设备。
第十七条停车场建设工程竣工后,须经有关部门参与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经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未经市规划、国土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改变其用途,不得缩小停车场的使用面积。
第十九条凡开办经营性收费停车场的,应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提出申请时应注明名称、位置、面积、泊位、负责人、管理人数、产权证明和平面图,并分别到工商、地税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及办理税务登记后,购置停车场标志牌,领取停车场登记本、月报表和地税部门专用发票,方可开业。
第二十条停车场实行等级管理制度。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根据停车场所处地理位置、内部设施、管理水平、服务条件和供求关系等因素,将停车场分为一、二、三级,并每年进行审查验收,颁发相应的等级合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物价部门根据停车场的等级,核定其收费标准,实行分类收费。
第二十二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履行下列职责:
(四)负责车辆查验、登记;
(五)维护场内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
(七)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或可疑车辆,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八)保持停车场环境整洁。
第二十三条所有车辆必须在停车场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停放点依次停放,并服从交通民-警和停车场管-理-员的指挥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停放时,须严格遵守停车规定,按指定的泊位或停车线停放车辆,车主应关闭电路、拉紧手制动器、锁好车门,并按标准交纳停车费。
第二十五条装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和不清洁的车辆,不准进入停车场停放。
第二十六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停车场管理的监督和管理人员的.培训,督促停车场车辆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
第二十七条未经批准停用停车场或者改变停车场用途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并可从停用或改变之日起按每日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二十八条在停车场年度审查验收中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责令整改,降低停车场等级,取消停车场等级合格证的处理。
(一)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二)不按核定的等级和标准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停车场经营者没有执行“五有”、“五统一”、“四公开”管理规范的;
(四)停车场年度审验中发现有严重治安、消防隐患的;
(五)发生车内物品失窃、机动车失窃、因管理原因引起火情等重大刑事、治安事件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其它规定的,由规划、建设、城-管、工商、地税、物价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所辖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施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停车场收费方案篇二
为保证住宅小区车辆收费工作顺利进行,合理制定停车收费标准,更好的为业主提供车辆停放业务,逐步改善小区车辆停放服务功能,规范收费管理秩序。制定方案如下:
起用ic卡停车场收费系统,在ic卡系统使用正常的情况下实施刷卡收费运行:
持卡须知
1)领取ic卡时须交纳押金(月卡,年卡用户)。
2)按有关规定,住宅小区收取的费用为场地占用费,非保管费。
3)一车一卡,专车专用,因有图象对比,请勿借给他人使用,请妥善保管,若有遗失及时挂失。
4)驾驶员必须严格按照ic卡智能停车场收费系统指示操作。
5)进入住宅小区的车辆请按位停放,服从管理。
6)本卡必须随身携带,严禁存放车内,以防车辆被盗,违者后果自负。
编号:
xx物业管理公司xx服务中心
电话:8888888、6666666
2、临时卡、月卡、半年卡、年卡以不同颜色进行区分识别。
3、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批准后录入电脑系统自动计费。
4、收费软件的安装调试由本公司负责完成。
五、制定车辆停放规定(附后)
六、临时卡收费标准
1、参照地区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住宅小区内场地占用收费标准)的`规定执行
1)轿车、小型客货车(12座、4吨以下)半小时内含半小时不收费,半小时-1小时1元,1-3小时2元,3-6小时3元,6-9小时4元,9-12小时5元,12-24小时10元。
2、结合住宅小区实际建议收费
3)大型客货车半小时内不含半小时,半小时-12小时(按正常收费标准下浮42.9%)收4元,12以上-24小时(按正常收费标准下浮33%)收8元。
七月卡,年卡收费标准
2、轿车、小型客货车(12座、4吨以下)月卡(按正常收费标准下浮67%)100元,半年卡(打9折,90/月)540元,年卡(打8折,80/月)960元。
3、中型客货车(16-22座)月卡(按正常收费标准下浮54.5%)150元,半年卡(打9折,135/月)810元,年卡(打8折,120/月)1440元。
4、大型客货车月卡(按正常收费标准下浮44.4%)200元,半年卡(打9折,180/月)1080元,年卡(打8折,160/月)1920元。
5、办理ic卡每张收取工本费50元,包括新办、损坏、失效、挂失。
6、一切车辆均按以上标准实施收费。
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一、住宅小区车位实行有偿使用,进入小区的车辆必须交纳车辆占地使用费,按规定位置停放,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及进出路口。
二、进出车辆实行刷卡管理,临时进出车辆需在门卫处领取ic卡,由值班保安履行登记手续。
三、车辆进出遵守交通规则,禁止鸣喇叭,限速10公里,车主积极配合保安员指挥停放。
四、停车后,须关好车门车窗,防盗系统置于警备状态,ic卡等有效证件及车内贵重物品随身携带,否则遗失后果自负。
五、住宅小区内不得试刹车,练习驾驶,禁止装载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其它危险物品的车辆停放。
六、车辆运货出小区,必须有相应证明,属贵重、大件物品,必须到服务中心开放行条,方可放行。
七、按时交费,不得拖欠,不得刁难、辱骂或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妨碍保安工作。
八、进出车辆实行一车一卡制,ic卡不得转借他人或一卡几车多次使用,如发生问题概不负责,若ic卡遗失请立即到服务中心挂失。
九、保安员有权对可能存在问题的车辆进行询问,确实存在问题的可暂不放行。
停车场收费方案篇三
紫盖山广场停车场位于市紫盖山广场门前,占地面积0.8亩。根据市领导工作安排,市园林局于20xx年5月29日移交至宜城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宜城市智泊停车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管理,现宜城市智泊停车服务有限公司对其完成配套设备改造升级,可提供车位17个。
二、收费标准制定
(一)申请情况
根据《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鄂价工服〔20xx〕151号)第十四条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的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20xx年9月15日宜城市智泊停车服务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了《关于临时停车场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的请示》。
(二)停车场现场踏勘情况
我局2名工作人员分别对紫盖山广场停车场进行了现场踏勘,停车场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合适场地,申报场地与现场踏勘位置相符;
2、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及标线;
4、停车场道路均已刷黑,内设计费、监控设施,绿化、亮化等工程完善到位;
5、实行专人巡检、无人化收费,使用软件支付系统,无缝对接支付宝、微信支付、银联接口,为用户提供多样化支付选择,无需取卡,零停留,轻松入场,停车场出口通行效率高。
6、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已建立。
(三)制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1、定价权限。根据《湖北省定价目录》规定:“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及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车实施服务收费标准”定价部门为:市(州)、县人民政府,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我局有定价权。
2、是否属于政府定价。根据《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鄂价工服〔20xx〕151号)第五条规定,下列场所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可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配套建设或内设的停车场;
政府的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场。
3、制定收费标准的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xx〕2975号)、《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鄂价工服〔20xx〕151号)和《宜城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宜价字〔20xx〕31号)等相关规定。
4、定价原则。一是规范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原则。通过采取规范使用、合理定价等手段,有效缓解紫盖山广场附近“停车难”的问题,实现停车资源的优化配置及有效利用,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求;二是科学合理,推进改革原则。制定收费标准,综合考虑停车场所的设备设施、服务条件、服务功能、地理位置、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推行“差别化停车服务收费政策”。实行半小时内停车政策,其目的是更好地服务市民有效规范停车秩序。三是用者付费,倡导绿色出行原则。车主使用公共停车资源应当支付使用费,引导市民选择公共交通出行,优化交通出行结构,减少机动车流量,降低路面交通饱和度,提高道路通行速度,缓解交通拥堵状况。四是累进加价,设置最高限额原则。短时停车行为实施较低收费,长时停车行为实施较高收费,可让车主享受短时停车的优惠,达到收费政策惠民目的。
三、收费标准方案
紫盖山广场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方案:
1、小、中型车3小时内(含)收费5元,3—24小时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全天最高限额20元。
2、实行包月计费方式的,每月不超过360元。
3、超过24小时重新按以上规定计收。
4、对悬挂公安部门核(换)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的车辆,3小时内(含)收费2元;3—24小时每增加1小时加收0.5元,全天最高限额10元。
5、停车半小时以内免收停车费,停车时长超出半小时的,前半小时纳入计费停车时长。
6、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等免收停车服务费。
7、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如残疾人随身必备的专用车辆等免收停车服务费。
8、车型大小具体分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有关机动车类型划分的规定确定。
9、实施收费时,在停车场入口处和交费处醒目位置,按明码标价规定公示车型分类、计费时段、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承诺、监督机关及价格举报电话(12315)等有关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四、执行时间:
拟定标准于印发之日起执行。
五、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
20xx年9月30日。
六、提交意见方式
(一)邮寄:宜城市发改局物价管理股(邮编:xxx)
(二)联系电话:xxx
(三)邮箱:xxxx
停车场收费方案篇四
停车场管理是日常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如何使车辆有序进入、安全停放,减少事故、减少纠纷,杜绝车辆丢失,控制非业主/住户人员车辆在停车场发生火灾、碰撞事故的应急处理等问题,根据本物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管理方案。
一、日常管理要点
1、制定完善的停车场管理制度,并遵照执行。
2、定期检查停车场配置足够的消防栓等灭火器械,并可通过防火卷帘将整个车场分割成若干个防火区域;车管员对易燃易爆物品、烟火等涉及安全的一切事项严格把关,提高警惕性,杜绝隐患。
3、私家车位设立明显识别标示,车管员不让其他车辆挤占私家车位;对于一些禁止停车的场所,设置显著的禁停标志,对违禁的车辆实施处罚。
4、对于临时泊车卡、月保卡与私家车位卡采用不同颜色印制,便于识别管理,在车卡背面注明有关事项如:不赔偿损失、车辆应自办保险等,尽量避免事后纠纷。
5、车场配置显著的出入口指示、限高标志、禁鸣标识、限速标志、车场管理须知、收费标准等。
6、车管员对每辆进入车场车辆作适当检查,注意车辆是否有被撞、被刮等迹象做好现场记录由车主签字确认,在此减少不必要的纠纷;主动礼貌提醒车主不要将贵重物品留在车内,同时阻止闲杂人员进入车场。
7、停车场将安排专职车管员对停车场实施巡查管理,并引导车辆停放,提供问询服务。
8、对车场出入口附近的`路面实施人车分流,确保区内人员进出及活动的安全;对于易产生交通瓶颈、造成堵塞的地段及时进行有效疏导。
9、在停车管理员手中将备一份月保车主基本档案,以便车辆发生危险情况或紧急疏散时使用;车管员巡查中若发现停放车辆有异常情况(自燃等)要立刻采取措施实施补救,若车辆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要尽快处理,以不妨碍车辆通行为准则,并好事件报告。
10、对于长期乱停乱放、耍赖不交车辆保管费的车辆,物业部要通知服务处按规定给予协商处理。
停车场收费方案篇五
为了规范小区车辆管理,根据要求,并结合小区实际,本小区住户车辆均入地下车库统一停放,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机动车辆统一将小区住户非机动车辆规划停放于小区正大门左侧地下室,并提供有偿服务,具体收费标准如下:停车服务费(预收一年费用):
1、摩托车:xx.00元/辆·月;
2、电瓶车:xx.00元/辆·月;
3、自行车:xx.00元/辆·月;
4、临时停放车辆:xx.00元/辆·次;
二、机动车辆统一将小区住户机动车辆规划停放于地下室,并提供有偿服务,具体收费标准如下(预收一年费用):
(一)包月停车服务费:xx元/辆·月(不含租金);
(二)临时停放停车服务费:xx.00元/辆·次,过夜xx.00元/辆·次。请各位业主从即日起,速到小区物业服务客户中心办理相关交费手续。非本小区住户原则上不得进入小区停放车辆,请各位住户理解及支持。
停车场收费方案篇六
停车场收费岗亭注意事项1、手写进出车记录每班需标注、写明特种车及装载化学品车,如有电石车时必须登记司机电话。阴天、雨雪天气及时打电话开出,按特种车收费。
2、每日早班在大流量出车减少时打扫岗亭卫生,包括:电脑、打印机、地面卫生及暖气片。外部设备卫生每轮班打扫一次。带电设备擦拭时请用干抹布,避免被电击伤。
3、每辆出亭车辆必须有卡或修车、卸货证明。
4、特种车入内时请与司机交待清楚收费标准后方可刷卡,避免引起纠纷。
5、进停车场内的修理、卸货车辆开出证明后必须在记录本中记录,出车后划掉,以便查找、核对车辆。
6、入场闯亭车辆喊停无效后,出车时双倍收费。
7、进车时问明停车还是修车、卸货,以免刷卡错误。
8、进车刷卡要确认电脑车号已输入并在记录本中记录。如有错误,在记录本中详细标注车号、进入时间。
9、交接-班打印电脑记录单时与记录本核对无误后方可找签字人员签字。
10、如发现停车卡空进空出现象,每辆车罚款400元,并按次数累计翻倍罚款。外出不显示金额视为空进空出处理。
11、特种车、高危化学品车辆、四桥车及其他容易忽略车辆,在交接-班时写于交接-班记录并通知接-班人员。
12、交接-班时接-班人员先查看进出车辆记录本和交接-班记录,注意场内特种车辆情况,防止少收费。
13、接-班人员在交接-班记录本签字后视为交-班人员所有情况正常,如有异议交-班人员写明情况并签名后接-班人员方可签字接-班。
14、收费岗亭电脑严禁插入usb盘及其他无关外接设备。
15、半夜卸货车辆入场时除刷卡否则禁进。
以上事项除标明罚款金额外视情节严重酌情罚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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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收费方案篇七
: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政发[2002]183号
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管理,规范停车行为,维护静态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市区停车场的日常管理工作,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营业性停车场的行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配建、自建、补建的室内或室外(含地下)停车场和占用道路停车泊位的临时停车场所。
第五条城市停车场是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城市规划部门应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城市道路交通规划编制城市停车场规划,并根据城市发展,逐步组织实施,以适应城市交通与管理的需要。
第六条凡已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大中型临街建筑停车场面积未达到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标准的,必须补建或出资另建停车场。
小型临街建筑必须按规划配建和补建非机动车停车场。
第七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协同城市规划部门制订停车场的规划,并对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监督。停车场的专项规划,应当与道路交通发展相协调,有计划、有步骤发展大型专用停车场。停车场的规划设计按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的规定标准实行。
第八条建立规划、土地、建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的临街停车场建筑图纸会审制度。新建公共建筑必须按规定配建停车场;没有配建停车场的,市规划、土地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许可证》。
第九条居民住宅小区的建设,应当根据小区的规模、居住人口数和规划规范要求配建相应的停车场地。
第十条停车场的设计方案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并征得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方可核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开工建筑手续。
第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停车场点,必须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建设、城-管部门批准,并办理占道许可证,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道设置临时停车场点。
第十二条建设停车场,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控制占道,并鼓励投资者采取多种方式投资建设,谁投资、谁受益。
第十三条新建公共建筑应按规定配建停车场,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
第十四条单位内部自备停车场所,由单位投资建设,并全部对外开放,实行统一收费服务,并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后,纳入社会化停车场管理。
第十五条停车场建设的勘察、设计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承担停车场建设的施工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停车场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六条停车场应配建照明、通讯、排水、消防等设施,并按国家标准gb5768-199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和标线,保障车辆安全进出。有条件的必须安装停车场监视设备。
第十七条停车场建设工程竣工后,须经有关部门参与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经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未经市规划、国土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改变其用途,不得缩小停车场的使用面积。
第十九条凡开办经营性收费停车场的,应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提出申请时应注明名称、位置、面积、泊位、负责人、管理人数、产权证明和平面图,并分别到工商、地税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及办理税务登记后,购置停车场标志牌,领取停车场登记本、月报表和地税部门专用发票,方可开业。
第二十条停车场实行等级管理制度。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根据停车场所处地理位置、内部设施、管理水平、服务条件和供求关系等因素,将停车场分为一、二、三级,并每年进行审查验收,颁发相应的等级合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物价部门根据停车场的等级,核定其收费标准,实行分类收费。
第二十二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履行下列职责:
(四)负责车辆查验、登记;
(五)维护场内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
(七)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或可疑车辆,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八)保持停车场环境整洁。
第二十三条所有车辆必须在停车场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停放点依次停放,并服从交通民-警和停车场管-理-员的指挥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停放时,须严格遵守停车规定,按指定的泊位或停车线停放车辆,车主应关闭电路、拉紧手制动器、锁好车门,并按标准交纳停车费。
第二十五条装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和不清洁的`车辆,不准进入停车场停放。
第二十六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停车场管理的监督和管理人员的培训,督促停车场车辆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
第二十七条未经批准停用停车场或者改变停车场用途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并可从停用或改变之日起按每日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二十八条在停车场年度审查验收中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责令整改,降低停车场等级,取消停车场等级合格证的处理。
(一)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二)不按核定的等级和标准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停车场经营者没有执行“五有”、“五统一”、“四公开”管理规范的;
(四)停车场年度审验中发现有严重治安、消防隐患的;
(五)发生车内物品失窃、机动车失窃、因管理原因引起火情等重大刑事、治安事件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其它规定的,由规划、建设、城-管、工商、地税、物价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所辖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施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停车场收费方案篇八
从2月13日起,对主城区的乾佑街道、迎春路、西新街以及临河路实行停车收费制度。
为了利用城区公共停车泊位资源,提高周转使用率,缓解城区“停车难”和交通拥堵等问题,对主城区实行停车收费制度。据了解,城区收费路段收费标准按照1小时内(含1小时)收费2元,每增加一小时加收1元,不足一小时按1小时计算,每泊位每次停车收费不超过5元,收费时段为每日7:00-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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