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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学论文题目篇一
逻辑学是一门探究思维规律和推理方法的学问,对于提高思维能力和培养逻辑思维具有重要意义。在学习逻辑学的过程中,我不仅深入了解了逻辑学的基本知识,还从中获得了许多宝贵的心得体会。本文将从学习逻辑学的重要性、逻辑思维的提升、推理能力的培养、论证的技巧以及实践中的应用这五个方面来分享我的学习心得。
首先,学习逻辑学的重要性不容忽视。逻辑学的基本原理贯穿着我们日常思维和许多学科的研究,是人们思考和推理的基础。学习逻辑学可以帮助我们拥有清晰的思维,理顺思路,抓住问题的实质。逻辑学的学习让我了解到逻辑推理的规则和方法,提高了我的思维能力。我通过学习逻辑学,懂得了如何正确地观察问题的本质,合理地分析和解决问题,这对于我今后的学习和工作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其次,学习逻辑学有助于提升逻辑思维。逻辑思维是一种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是人们进行推理、论证和判断的重要方法。通过学习逻辑学,我掌握了判断的基本形式,以及如何运用演绎法和归纳法进行推理。逻辑思维让我能够在面对问题时,抓住事物之间的逻辑关系,快速准确地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在实践中,我经常运用逻辑思维分析问题,发现问题的本质,然后针对问题进行解决,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第三,学习逻辑学有助于培养推理能力。推理是逻辑学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培养逻辑思维的重要手段。通过学习逻辑学,我学会了如何进行科学的推理,以及如何从前提中得出正确的结论。推理能力的培养需要我提高对逻辑规律的理解和掌握,同时也要在实践中不断运用和推敲。逻辑学的学习让我明白推理是建立在准确的前提上的,只有从准确的前提出发,才能得出有价值的结论。在学习和工作中,我的推理能力得到了很大的提升,我能够更加理性地分析问题,做出准确的判断和决策。
其次,学习逻辑学让我掌握了论证的技巧。在逻辑学的学习中,我了解到了论证的基本形式和规则。通过学习论证的技巧,我能够更加准确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并能够针对他人的观点进行有效的反驳。在写作和演讲中,我能够运用逻辑学的知识和技巧,展开论证,使自己的观点更加有说服力。同时,在接受他人观点时,我也更加理性地进行评估和判断,不被表面的情绪所左右。论证的技巧为我提供了一个更加客观、系统的思考和表达方式。
最后,学习逻辑学的知识在实践中有着广泛的应用。逻辑学的学习不仅可以提高我们的思维能力和学术素养,还可以帮助我们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更好地应对挑战。逻辑学的技巧和方法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如科学研究、法律辩论、商务谈判等。在我自己的实践中,我经常运用逻辑思维的方式解决问题,提升工作效率。例如,我能够正确地提出问题,分析问题的症结,找出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法。逻辑学的学习使我更加理性地看待问题,提高了工作迭代和创新的能力。
综上所述,学习逻辑学是一项重要的任务。通过学习逻辑学,我了解了逻辑思维的基本原理,培养了自己的推理能力,掌握了论证的技巧,并将这些知识应用到实践中。逻辑学的学习使我在工作和学习中更加理性和高效,为我提供了解决问题和应对挑战的能力。我相信,逻辑学的学习将继续伴随着我的一生,成为我发展和成长的重要助力。
逻辑学论文题目篇二
引言
为课堂教学服务的教材编写,当然不能因循守旧而应不断创新。只有这样,才能持续推动学术研究发展,更好地为经济社会服务。虽然如此,但创新必须建立在求真基础上,绝不能为创新而创新。否则,不仅达不到创新目的,有时反而会因别出心裁的新概念及其定义、划分的逻辑混乱等,导致学生无所适从甚或盲从。在《逻辑学》教材中,就有很多这样那样的问其要者问题,以供讲授《逻辑学》课程老师教学参考。
一、关于相关章节中的“规则”或“规律”问题
在《逻辑学》教材中,很多章节都有关于“规则”的阐述。如定义的“规则”,划分的“规则”,三段论的“规则”,还有证明和反驳的“规则”等。逻辑要求正确的思维必须严格遵循这些所谓“规则”,这当然应该。但人们思维过程中遵循的这些内容究竟是“规则”还是“规律”我的观点则不同于传统。规则和规律有着本质不同。规则是制定的,是否违规最终须由人裁决。然而规律却不然,其只能被发现而不能制定,是不以人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实在。不管你意识到与否,只要违规,就非碰壁不可,并最终由“自然”来决定。
再如逻辑中关于“在前提中不周延的项在结论中也不能周延”这个命题,我们之所以认定是规律而不是规则,最根本原因,也在于其由前提得出的结论,不论是大项扩张还是小项扩张,都不正确或者不必然正确,但均非人所决定而实属自然。还有如太阳升起天就亮,太阳落山天就黑。这是谁也不能违背的规律,而绝非规则。因此人们思维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是规则抑或是规律,就非常明白。虽然如此,但高校逻辑教材,甚或高中语文课本,凡涉及到这些内容的分析,无不将其定性为“规则”。其实这些“规则”,都是被发现的“规律”,因此必须严格遵循。为避免概念混淆杜绝这认识偏差,笔者吁请逻辑同人编著教材和讲课时,改定义,划分,三段论,证明和反驳的“规则”说为“规律”说。只有这样,才能真正遵守同一律并使《逻辑学》这门基础学问更加科学。我的《普通逻辑通释》教材不仅纠正这种错讹,而且更在课堂教学中,获得学生认可。
二、关于从“判断”到“命题”的“创新”问题
所谓判断,上世纪新时期初由中国逻辑学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吴家国和来自全国十大高校专家集体编写的最具权威的《普通逻辑》,将其定义为“是对思维对象有所断定的一种思维形式。例如:人的正确思想是从实践中来的,或者“人的正确思想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也不是头脑中固有的。该教材解释这两个判断“前者断定:‘人的正确思想’具有‘从实践中来的’属性;后者断定‘人的正确思想’不具有‘从天上掉下来的’和‘头脑里固有的’属性”。该教材出版之后,很多新的逻辑教材也相继问世。虽然当时各种新的逻辑教材基本沿用该教材此项内容的定位和定义,但后来为适应不同层次学生的教学需要,更多的逻辑教材则如雨后春笋般出现。新的教材当然不能完全重复前者的定位或定义,于是纷纷“创新”,这就出现了将“判断”转换为“命题”的情况。
三、关于划分根据和子项相容的关系问题
逻辑教材一般都将“划分”归纳出4个规律性要求,这即划分后不能多出子项或少出子项,每次划分的根据必须同一,划分后的子项不能相容,还有划分应该根据层次逐级进行等。虽然不同教材对其表述大同小异这很正常,但很多教材均没有阐述前两个规律的内在关系,而只各自论述分析。其实中间两个规律是互为因果,即违反第二个规律,势必要违反第三个规律;而若出现第三个规律情况,则必因违反第二个规律。例如“参加大会的有解放军代表,老年代表,党员代表,少数民族代表”这个划分,就没有遵守根据必须同一的规律;这个划分后的子项之所以相容因此不当,就是因为划分没有同一根据。
虽然如此,有的教材即便承认“‘子项相容’的逻辑错误常常是由划分根据不同一引起”,并且“如果划分根据同一,一般不会出现子项相容”,但却认为“这两者又不完全是一回事。
有时划分根据同一也会出现‘子项相容’”。根据此观点,该教材举例“如按专业不同把科学家分为数学家、物理学家、化学家、哲学家、社会学家等等,这个划分的子项的关系可以称为‘相容并列’”,并认为这种情况“一般在思维和表达中不作为逻辑错误”。该教材认为这种划分“在思维和表达中不作为逻辑错误”当然正确。因为在这划分中,这些“数学家、物理学家、化学家、哲学家、社会学家”均分属单独的集合概念而非普遍概念。很明显,编写者是混淆了概念。
因为其从学科角度考量,“数学家”就不是“物理学家”或“化学家”等,因此子项并不相容。虽然有时可以将华罗庚既视作数学家,有时可以将其视作物理学家等,但很明显是将集合概念分子的数学家和非集合概念的即普遍概念一员的华罗庚混淆了。虽然有时将这些“数学家、物理学家、化学家、哲学家、社会学家”视作相容的交叉关系也未尝不可,但那是将其作为普遍概念分析的。
之所以如此,这则因为作为划分专业知识的根据相容。即数学,物理和化学这些知识相容,仍然违反根据不同一的逻辑错误。如果认为这个例子还不够典型,那么我们再举一个更具迷惑的例证。这即“子项相容往往是由于混淆根据而引起的。但是,混淆根据和子项相容并非是一一对应的。前者不必然引起后者。例如,‘三角形分为不等边三角形,等腰三角形和等角三角形’。这一划分犯了‘混淆根据’的。错误,但它并不犯‘子项相容’的错误。因此,划分的第二条规则和第三条规则是各自独立的,任何一个都不能取代另一个”。
乍一看,这种分析似乎很有道理。但若仔细研究,就会发现问题。因为将三角形分为不等边三角形,等腰三角形和等角三角形的根据,显然是三角形的形状,而不是什么边,腰和角等。应该说,是三角形之边,腰和角的形状不同,这才形成这三种具体名称的三角形。如果按照彼等分析方法,那么我们将人分为黄人、黑人、白人、红人和棕人的根据也不是颜色,而是什么黑、白、黄、红、棕了。因此,对于每次划分的根据必须同一,和划分后的子项不能相容这两个规律,我们应该认为是从不同角度对同一问题所进行的分析。
四、关于推理种类的划分问题
无论何种划分,都有根据。对推理进行分类,当然也不能例外。一般的逻辑教材,对于推理种类的划分作如下表述:1.根据从前提到结论思维进程的差异,可把推理分为三类即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演绎推理是从一般到个别的推理;归纳推理是从个别到一般的推理;类比推理是从个别(或一般)到个别(或一般)的推理。2.根据前提和结论之间是否具有蕴涵关系,可以把推理分为必然性推理和或然性推理。必然性推理前提蕴涵结论。即如果前提真,那么结论一定真。演绎推理和完全归纳推理是必然性推理。或然性推理前提不蕴涵结论,即如果前提真,结论仅仅可能真。
总结
以上所分析者,只是《逻辑学》课程中的部分问题,其他问题当然还有更多。笔者在此抛砖引玉,以期引起逻辑学专家思考,甚或批评,更盼望逻辑学老师课堂教学过程中在求真基础上创新,不要讲授逻辑但却发生违背逻辑的情况。笔者也拟在此后,继续深究逻辑教学不该出现的违背逻辑的问题。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为学生服务,为经济社会的更快更好发展服务。
逻辑学论文题目篇三
逻辑学作为一门极其重要的应用科学,体育课作为促进小学生全面发展极其重要的一种教育手段,如何把两者更好的结合从而进一步提高体育教学效果,是值得每一个体育工作者思考的。文章旨从体育教学中的常见现象着手,对其加以逻辑学分析,以期让更多的体育工作者对逻辑学给以重视。
逻辑是人的一种抽象思维,是人通过概念、判断、推理、论证来理解和区分客观世界的思维过程;逻辑学是一门研究思维的形式结构及其规律的科学。逻辑学不仅仅是一门学习的科学,更应该是一门应用的科学。尽管体育教学过程中有许多逻辑学的相关事件,却被很多的体育教师有意无意地忽视了,教学不合逻辑却是会直接影响到教学效果的。作为体育教师,尤其是小学体育教师,在体育课堂这个相对更加复杂的教学环境中要更加善于用科学的视角和手段去分析和解决问题,结合小学生的生理和心理特点,从体育课堂着手,使自己的教学做到概念明确,判断正确,推理合乎逻辑,使体育教学更具科学性[1]。
1关于小学体育课堂中概念的举例
概念是人们对事物本质的认识,是逻辑思维的最基本单元和形式。小学生的心智发育处在较低水平,所以对体育学习中的相关概念比较模糊,很难准确理解,所以明了易掌握的概念也是把他们领进体育的殿堂并让他们对体育产生一定的兴趣比较有效的'手段。小学体育课中的相关技术概念应该做到尽可能的具体,即概念的内涵要尽可能的多而外延要尽可能的少,要明确概念的种概念和属概念。例如体育教师如果在教授篮球中的双手胸前传接球时介绍学习内容时说:“今天我们来学篮球。”或者说:“今天我们来学传球。”其结果会使得小学生上完课后仍然对所学内容云里雾里,不知所云。因为他们没有对所学内容形成一个具体的概念,无法真正去理解教师的教授内容。又或者在学习体育文化知识中,有些体育教师会认为对小学生无法谈概念,他们不明白,其实非也。作为体育教师,应该帮助学生找出“种差”,重点指出其内涵,来便于学生的理解。再者,体育教师在平时的言语中也要注意概念的逻辑性,以免对学生产生不良的影响。例如对集合概念的掌握,有些教师在情景教学中会脱口而出:“这儿是一条湖泊。”“那儿有两棵树木。”这不仅体现了教师能力的不足,也会在潜移默化中影响到学生的用语。
逻辑学论文题目篇四
随着近些年信息化的不断推进,使得计算机成为实现信息化的重要前提,而作为抽象语言的一种,计算机以数字逻辑为基础,通过设计者设计,确保能够实现计算机内部逻辑的相应功能,计算机语言主要包括c语言和基于对象的程序设计语言,在逻辑方面,两者一方面存在互通性,另一方面有存在差异性。相关研究发现,计算机技术开发依托计算机语言的逻辑功能,实现不同软件的需求,从而实现软件功能。程序开发是计算机软件实现中最为重要的环节,且保证了程序的合理实现。我国在进行计算机软件开放设计中,还需要去不断采取新的编程技术,以便能够优化计算机软件开发设计工作,有效保证使用过程中计算机软件的可维护性,确保软件的质量与功能均可得到提升。本研究通过研究计算机语言逻辑,对计算机软件开发设计应用展开深入分析。
从根本上说,面向对象是基于对象程序语言关键特征,第一对类进行创建,第二对类的对象进行创建,并对封装形式予以选择,以对数据与方法进行有效的封装处理,选择定义对象法实现调用对象实际设计模式,基于对象程序设计语言同样有类本身的继承特性,选择基类创建法,对以往数据与方法进行封装,基类中有程序设计信息,或者叫做原始信息。对类中各个数据和相关方法予以详细界定,对派生类中的相关共享、保护功能的展开具有决定性。从根本上说,封装、集成为基于对象程序语言的一大特色,而且这也是编程能够大规模实现的关键性因素。c语言和基于对象程序语言的编程、设计语法相同。
3.1逻辑语言的表现形式
作为一种理论性语言,选择逻辑语言解决问题被更多人所关注,计算机是数学模型实际表现形式,且由逻辑语言展开描述,在应用非连通电路和连通电路时,可有效联系数学二进制,并以此为基础选择逻辑语言解决实际问题,对针对性比较强软件进行开发的重要基础在于能够对各领域之需加以详细了解,在开发计算机软件期间,基于有效的逻辑关系排列相应的计算机软件语言。
3.2逻辑语言的具体应用
一般计算机软件会对高级语言编写软件进行选择,然而,若想使软件各功能得以实现,必须在实际设计期间依照实际功能划分软件模块,并确保不同模块软件功能得以实现,其次创建最佳主程序,通过相应扫描系统,及时调用所需模块功能,进而是程序全封户操作得以实现,计算机创建的基础是史学,其严谨性非常高,若在编写程序过程中出现错误,那么就会对计算机软件整体应用产生直接性影响。通过调查可知,现阶段的计算机编程软件功能比较完善,且编写程序结束后,可以使运行和编译得以实现,通过逻辑语言展开计算机程序的科学编写,可以对逻辑错误进行有效预防。
各个领域的技术应用展开需求分析,以此合理完成软件编辑流程图。实际流程图可以将系统不同阶段与需求体现出来,通过网页设计语言当作其最具代表向的一个开放软件设计,php语言为其主流开放式语言。为使开源代码流得以实现,现阶段社区论坛己对代码进行开放,使用主体可依照自身需求,逻辑分析原有代码后,对部分逻辑功能进行修改,以使高效代码编译模式得以实现。
对适用计算机语言进行选择,相对现阶段软件开发来说,被称为计算机软件设计的重要基础,一般情况下,高端软件会对面向对对象进行有效选择,而指令设计会对逻辑基本结构进行有效选择。从根本上说,计算机语言是软件开发设计的前提与基础,而开放设计的重要前提在于根据领域不同而展开具体应用。
在计算机软件中,计算机语言是其中枢系统,采用逻辑指令编译不同逻辑语言,从而使软件基本功能得以实现。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基础为计算机语言,对各个领域不同的实际需求对逻辑开发流程进行制定的系统性分析,并研究与阐述计算机开放式设计,实际流程图应该制定相应需求。所以使软件高效开发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开发计算机软件在国内科技环节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且在计算机软件开发期间应用逻辑语言也有助于计算机软件实际应用程序的提升,这对国内计算机行业可持续发展具有很大促进价值。
逻辑学论文题目篇五
论法律推理
赵世栋法学100348400316
摘要:人们很早就重视逻辑在法律领域的运用,对法律领域里的推理与论证的规律和规则也进行了许多研究。法律具有不确定定性,有开放的结构,执法的人在寻找可适用的法律原则或规则的时候,会用到法律的推理。并且法律推理在发现、重构、填补与创制法律,法律解释、漏洞填补和法律续造时具有重要作用。
关键词:法律逻辑法律推理推理模式方法现实运用
概述
在法律分析过程中,法律是具有不确定性的,法律有开放的结构:
上看是一目了然的,人们对其不会发生误解和争议。但是,语言的概念总有不确定性,有些法律条款是笼统,抽象,不具体的,是需要进一步明确或确定的。2.法律皱褶:“法律反差”“法律冲突”“恶法”。法律皱褶分为三种情况:其一,对于具体案件而言,法虽有明确之文但是法律文字与立法本意,法律意图或目的,法律精神有抵牾或者相悖之处,一旦直接适用法律定或规则会造成违背或违反立法本意、法律意图或目的、法律精神的结果。这种情形称为“法律反差”。其二,或者法律虽有明确规定但存在多个可适用于同一个具体案件的规定或规则,这些法律规定或规则却是彼此矛盾,彼此冲突,相互抵触的,法律条款的通融性、一贯性、匀称性发生了断裂或者扭曲,彼此矛盾、冲突、抵触的规范是不能被履行的。履行其中一个规范,就无法同时履行另一个规范,记者种情形称为“法律冲突”相应的案件称为“冲突案件”。其三,或者法虽有明确第一文库网规定,但一旦直接适用该规定或规则会带来明显有悖于情理的,显失公平争议的结果,因而有些不合理或者不妥当,有正当理由拒绝适用它。3.法律漏洞:“法无明文规定”。对于具体案件而言,法律无规定或者“法无明文规定”,没有提供明示的名直接相关的,可直接适用的规则;实在法不能回答或涵盖具体案件,存在法律的漏洞或空白,存在法律的缺乏或空隙,法律实然不及应然,法律不完备或不圆满,这些情形统统称为“法律未规定”,相应的案件称为“未规定案件”
正因为有法律的不确定性的存在,所以要求相对法律推理的存
在。
法律推理的模式与方法
法律推理有以下模式:
社会的习惯或惯例、社会效用或社会利益、社会公共政策以
及社会公平正义观念,探寻法律条文的“确切含义”,对法律
条文加以明确化、确定化和具体化,界定法律条文的界限、
限定法律的所指、确定法律的具体内容,澄清法律条文的含
混和疑问。
2.还原推导。所谓还原推导,是指在遇到“法律反差”即法律
文字与法律真实意思、法律意图或目的、法律精神存在发差
或相悖时,根据法律的意图或目的、法律的价值取向,对法
律的条文加以限制或除外,重构法律条款,还原法律真实意
思,消除法律文字与法律真实意思或意图的发差,避免出现
与立法本意或法律意图不相符的结果。
3.辩证推导。所谓辩证推导,是指遇到“法律冲突”时,根据
法律的逻辑结构、法律的意图或目的、法律的价值取向、社
会习惯或惯例、社会效用或社会利益、社会公共政策以及社
会公平正义观念,寻求一种选择或者平衡,解决或化解法律
的内在冲突与抵触。
4.衡平推导。所谓衡平推导,是指在遇到“恶法”,即一旦发现
对于当前的具体案件,寻在明确的法律规定或规则,但是,
如果该规定或规则直接适用于此案,就明显有悖于情理,会
造成显失公平、公正的结果,法官基于对法律历史、社会习
惯或惯例的考查,法律意图、目的、价值取向的考量,社会
利益或社会相应的衡量,以及社会公共政策或社会公平正义
的价值选择和价值判断等,对法律的有关规定或规则制定一
个例外,或者说为其拒绝适用、背离该规定或规则找一个正
当理由,回避、淡化该法律规定或规则的缺点和难点,对法
律规定或规则予以补救,从而建立起裁判大前提,对于个边
案件衡平公正,实现个别公平。
5.演绎与类比推导。所谓的演绎与类比推导,是指在遇到“法
无明文规定”时,运用演绎法或类推法,从法律的“明确规
则”或“明示规则”推导出法律的“隐含规则”或“类推规
则”,发掘其“隐含意思”与“深层含义”,消除其法律“缺
乏”,填补其法律“漏洞”或“空白”。
法律推理的`方法:
1.形式推导:“形式或结构论”的方法。是指通过探寻制定法条
文语法上的结构与逻辑上的关联并以此为依据来解释与推论
法律,也称为形式推导。
2.目的推导:“意图或目的论”的方法。是指探寻立法本意、法
律意图与目的并以此为依据解释与推论法律,也称为目的推
导。
3.价值推导:“结果或价值论”的方法。是指探寻法律的价值取
向并以此为依据解读会推导法律,也称为价值推导。
现实运用
现实应用
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法官在能动性司法方面已经发挥了较为突
出的作用。法官运用法律推理是司法性质决定的。法律是对社会关系共性的调整,它不能直接适用于具体的人和具体的事。柏拉图在《政治篇》中指出:“法律绝不可能发布一种既约束所有人同时又对每个人都真正最有利的命令,法律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完全准确地给社会的每个成员作出何谓善德、何谓正确的规定。人类个性的差异,人们行为的多样性,所有人类事务无休止的变化,使得无论是什么艺术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制定出可以绝对适用于所有问题的规则。
但是,有时候,法律推理法律推理在审判实践中极度匮乏,法官
对法律推理不敢大胆运用。即使本能地法律推理,也只是运用形式推理。
我认为,在当今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发展时期,法律推理应当受到
更高得重视,这样才能更好提高司法水平与公正。
法律具有稳定性,而社会生活却充满了变动性,这种矛盾虽
变化发展趋势的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在维护法律规范权威性的前提下,适当地变通司法,有利于在动态微调中实现社会实质正义的要求。
法律推理具有一般推理的预测功能。例如,律师可以通过对
各种可能情况的分析推理,预测法院在何种情况下可能会作出何种判决。并且,法律推理的实际过程可以改变原来的预测结果,使法律决定朝着有利于诉讼某一方的方向转变。法律推理的预测功能来自于各种要素的综合作用,目的标准、操作标准以及评价标准的正当性、公开性、公认性等赋予了法律推理预测性;法律推理的预测功能还来源于逻辑的力量,逻辑的确定性使预测成为可能;此外,法律推理主体的能动性也是预测功能的重要源泉。法律推理作为一种理性思维工具,可以帮助人们正确认识司法的目的、程序和方法,正确认识自己的权力和义务,正确评价司法行为的正当性、权威性和效率,弄清法律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思维误区,使自己的法律活动成为符合法治原则、符合科学认识规律的自觉的思维和实践,从而能够更加理性地认识外部法律现象,公正、合理、高效地处理法律案件,成功地指导法律实践。为了尽快提高律师、检察官和法官的法律思维素质,应该对其提出更高的掌握法律推理科学方法的要求。
营销部新员工实习报告
员工姓名:递交报告日期:实习部门:实习日期:
报告内容:
逻辑学论文题目篇六
选题最好能建立在平日比较注意探索的问题的基础上,写论文主要是反映学生对问题的思考, 详细内容请看下文。
沈有鼎对古代名辩学的研究
蕴涵与因果推理的关系
动态语境下的确证悖论研究
赵纪彬先秦逻辑思想研究初探
逻辑学在计算机科学中的应用
从形式逻辑的概念理论到辩证逻辑的概念理论
作为纯粹概念体系的本体论
无罪推定的逻辑分析
法律实质推理初探
法律推理与法律论证的比较研究
逻辑学论文题目篇七
人性是我国儒学的重要论题,孟子曾提出性善论,而荀子强调性恶论,本文主要针对孟子和荀子人性论的逻辑学进行分析和阐述。儒家是我国重要的文化遗产,对我国人民的思想行为以及道德规范都产生了重要影响。人性是儒家哲学的关键论题,性善论盒性恶论这两种观点代表了截然相反的哲学思想。本文主要从他们是如何论证自己的观点,且这种论证是不是科学有效这两方面展开论述。
一、孟子主张的性善论
(一)恻隐之心
“恻隐之心,人皆有之”,孟子认为是非、恭敬、羞恶以及恻隐是人类应该具有的四种感情,同时孟子也将这四种感情归属于儒家的道德范畴,这四种感情体现了人性的内在美,进而说明人性是善良的。孟子通过反推的形式指出,感情是人性的内心活动,性是心的内在属性,既然人的情是善良的.,那么性也是善良的。人具有恻隐之心,这是孟子坚持性善论的关键依据。在论证中孟子曾说,如果一个孩子身处险境,那么旁边的人一定会感觉不忍。这种情感并不是出于某种目的,不是想要获得名声或者讨好孩子父母,而是不由自主、自然而然产生的一种人性,恻隐之心是仁者的体现,这说明人性中是具有善性的。
(二)感官特性类比
“口之于味也,有同嗜焉”,孟子指出人的眼睛、耳朵以及嘴等感官对于外界具有爱好,那么人的心一定也有爱。孟子指出人的心理具有正义感,正义让人的心理感到喜悦,就像吃了肉一样爽快。
(三)将人性比作水
孟子指出,人性如同水一样,水是往下流的,即不与人争斗,可以促进人与人和谐交流,是一种善性的表现。人性就如同水一样,不与人为恶,故孟子将人性比作水。
二、荀子主张的性恶论
(一)人天生具有好色、疾恶及好利的恶性
荀子认为,人天生具有好色、疾恶及好利的恶性,这些恶性导致人类互相残杀,争夺利益。因此,人性天生是恶的,只有经过后天的学习和教化,才能让人学会礼仪谦让,进而引导人性向善。荀子认为人性天生具有恶习,而善性是经过后天教化而产生的结果。
(二)以行为类比人性本恶
荀子指出人的性情并不是后天培养的,而是与生俱来的,人只有经过后天的教化和感悟,才能经过思考而做出正确的行为和决定,性善并不是人的本性,而是经过后天教化才具有的。人性天生就疾恶好利,才会引发人类社会的争斗和抢夺,只有经过后天学习人才会做出正确的行为,以行为类比人性本恶,是荀子坚持性恶论的重要依据。
(三)列举尧舜的话
尧曾经问舜人性如何,舜如此回答:除了圣人,普通人在有了孩子和老婆之后,对父母就不像以前那么孝顺,为了满足个人的私欲,对朋友的友情和诚信也会慢慢减少。俸禄和爵位都得到了,享受了人间的荣华富贵,那么对君王也不像以前那么忠心了。因此,人性天生本恶,唯有圣贤不会如此。
(四)通过反证法论证
荀子认为人性不是生来本善,如果人性本善,那么就不需要礼仪和圣王来调节了,社会直接就可以实现正理平治。荀子指出,绳墨以及a栝的使用与发明,是为了拉直弯木,社会提倡礼仪、设置君王,则是为了矫正人们的恶性。如果弯木本直,a栝就没有用了,如果人性本善,那么君王和礼仪也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五)断定向善的可操作性
荀子认为,如果人类经过后天法理的教化,人人都可以成为像大禹一样的圣人,而大禹可以成为圣人,则是因为他有法正仁义,这种法正仁义具有被实践和被认知的特性,人类具有实践和认知法正的特性。因此,只要经过教化,人人都能成为圣人,人性才能向善。在理论上,虽然人人都有圣人的条件,但在实际生活中,却很少有圣人出现,原因到底是什么?荀子认为,主要原因是人们可以去做,但是为了天生的私欲而不想也不愿意去做。因此,人人可以成为圣人只是一种理论可能,并不具备现实操作意义,就像人用双脚能够走遍天下,但是却没有人做到过。
三、性善论与性恶论的逻辑学分析
(一)性善论
孟子对他的第一个论证并没有进行证明和归纳,而对三个善端也缺少具体说明,第二个论证没有可比性,而关于后两个论证,虽然是类比,但实际上更像比喻。总体而言,孟子所坚持的人性善论证具有很多缺陷,但由于第一个论证比较全面,因此不能完全否认他的观点。
(二)性恶论
荀子的第一个论证虽然指出好色、疾恶及好利是人与生俱来的恶习,但荀子没有具体论证和说明。而第二个论证缺乏足够及有力的证明,虽然第三个论证引用了尧舜的话,但尧舜毕竟是传说中的君主,无法证明其存在的真实性,后两个论证也缺少足够的依据。总体来说,荀子所提倡的人性恶并不完善,虽然不能完全否定这个论题,但也不能完全肯定。
四、结语
虽然荀子和孟子对人性的论证存在些许不足,但这种对人性的反思是具有积极意义的。在世风日下的战国时代,他们希望通过对人性的探索重建道德体系,对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参考价值。
逻辑学论文题目篇八
中国人劝酒绝不仅仅出于礼仪的要求,而是有非常明确的实际功能的。具体而言,劝酒者要实现的无非是两个目的:一是服从性测试,二是诚意测试。
服从性测试,指的是劝酒者通过观察你是否服从他要你继续饮酒的指令,观察你能不能为了“场面”不惜伤害自己身体,来判断你对其的服从程度。听着好像很扭曲,但其实这是一种最典型的权力的彰显方式。
尤其在掌权者自感权力并不稳固的时候,他往往需要周围人反复以各种“确权”的仪式让他确信自己权力在握,对方被逼喝酒的窘态,是权力持有者在酒桌上最佳的享受。
劝酒者为了实现这个目的可谓费尽心c。有些劝酒者喜欢把利诱包装成威胁:“你不喝可不够朋友啊!”言下之意是喝了就是朋友;有些劝酒者喜欢把威胁包装成利诱:“这杯干了,这个合同就是你的了!”言下之意是不喝你就出局了。
有些人觉得这个逻辑很荒谬,但服从性测试恰恰必须荒谬。比如“指鹿为马”就是典型的服从性测试:上级其实心里知道这不是马,下级也知道这不是马,上级知道下级知道这不是马,下级也知道上级知道自己知道这不是马,但是你还得说这是马。双方心知肚明,互“飙”演技给外人看罢了。
对显而易见的谬误依然表示赞同,才是服从性测试的“理想效果”。
同样,在酒桌上,你以为他真的不知道你喝下去会难受?不知道对身体有害?不知道你第二天会头疼欲裂?劝酒者完全知道,太知道了。但这种伤害和痛苦恰恰是意义所在。如果没有后果,则无法测出服从的程度。就像旧时帮会入会需要在手上划一刀,是在以最微量的自我伤害的形式,来展示服从的姿态。
诚意测试,指的是劝酒者时刻在观察被劝者是否能够放下心防和体面,向劝酒者及旁观者展现丑态。维系一段关系是需要付出代价的,醉酒就是这种代价。醉酒后的。丑态是一种小剂量的抵押物,在人和人之间还不能完全信任,但又需要建立合作关系的时候,是某种意义上的“信用等级”。
所谓“喝到位”就是在说这个。如果一顿筵席散尽,你仍然表达清晰,步履稳健,会被认为“今天小王没喝到位”,言下之意你没有向我交付丑态作为抵押物,你仍然将你自己的体面、形象、自尊看得比我对你的信任更加重要。
直到喝得胡言乱语,吐完躺倒,劝酒者心目中的抵押品才算足额交付完毕。这期间观众越多越好,洋相越大越好,起哄者都是抵押交付的见证人。
一个时刻保持体面的人一定是抱着戒心的人,不值得信赖。只有抵押物给得“到位”了,咱们的合作关系和信赖程度才有可能再上一个台阶。
逻辑学论文题目篇九
法律逻辑学在我国的法学教育中起步较晚,法律逻辑一词在我国也只是20世纪80年代初才开始出现的,但法律逻辑学在法学教育中的基础地位与作用已经取得了法学界的普遍认可。法律逻辑学已成为我国高等院校尤其是政法院校法学专业的必修基础课。但是,由于我国的法律逻辑研究刚刚起步,目前的法律逻辑教学内容上存在许多的问题,这些问题能否得到解决关系着法律逻辑学这一门学科在整个法学教育中的存在与发展。
一、关于法律逻辑学的作用
新世纪,我国不断朝着法治社会的目标前进,法律制度日臻健全,法学研究百花齐放,为我国法制建设提供了坚实的基础。法律逻辑作为思维工具,在法律及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逻辑学是研究思维的形式及其规律的,法律逻辑学要将逻辑学的基本知识和基础原理应用于法律与司法活动中,同时,要结合法律*5司法活动思维的特殊性,研究涉法思维活动的特殊的思维形式及其合理性规则。
首先,法律逻辑学是推进法律一致性的重要手段,在当下的司法环境下,法律一致性尤显重要。法律一致性包括法律内容一致性和法律运作一致性,而两者的实现都需要法学家和司法工作者正确运用法律推理。很多学者认为,法律推理是法学研究和法律运作过程中的重要方法论,是司法程序是否公正、公平的晴雨表,是法治的前提条件。正如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所言:“形式逻辑是作为平等、公正执法的重要工具而起作用的,他要求法官始终如一地和不具偏见地执行法律命令。”
其次,法律逻辑学有助于提高立法工作的水平。立法工作是一种规范性的活动,也是一种研究性的活动,立法既要遵循立法原则与立法政策’还要讲究法律条文的准确性、一致性与恰当性。这些问题都是逻辑学问题,而且都表现在法律文件中。例如,法律应当具有准确性,准确性属于概念、判断和推理问题,而这些都是逻辑问题。可见,在立法活动中,法律逻辑能够发挥重要作用。
最后,就法律工作者以及法学专业学生而言,学习法律逻辑可以帮助他们提高法学研究水平,完善司法实践能力。法学研究与司法工作能力虽然表现在许多方面,但逻辑论证与表达能力、案情归纳与演绎分析能力、识别与驳斥逻辑谬误或诡辩的论辩能力都是不可缺少的,这些能力的形成与发挥与一个人所具有的逻辑素养密切相关。德国法院曾于1973年规定,所有法官的司法裁判必须“建立在理性论证的基础上”。美国法学家卡多佐说:“运用我们的逻辑、我们的类推、我们的哲学,我们向前走,直到我们到达某个特定的点。”
二、法律逻辑学的研究对象
法律逻辑学的研究对象与内容在学术界存在分歧,通常认为,它是一门研究涉法思维的形式、方法及规律的逻辑学科。按照国际通常的学科分类,它属于非标准逻辑。在我国,法律逻辑被看作是具有特殊性的逻辑学应用学科。
相比较逻辑学的研究领域,法律逻辑学应当怎样确定自己的研究对象?笔者认为,法律逻辑学、普通逻辑学有不同的特殊对象,如果如某些观点所言“法律逻辑学并没有与传统形式逻辑不同的研究对象,研究的还是属于思维领域的现象”,那么,在逻辑学前面加以“法律”也就值得商榷了。法律逻辑学在于对人类思维形式结构及规律的研究有其特定的方向,应当有其独特的研究角度,站在特定的逻辑立场上展开视角,应当以法律共同体的理性思维活动为主要研究领地。因此,法律逻辑学是以分析和研究法律人的理性思维活动为己任的,相比较人类共通的各种思维形式和规律,法律人的思维与逻辑存在诸多特有的逻辑现象和问题,表现为一系列难以通过普通逻辑理论加以阐释的特殊性,它们构成了一个专门的研究领域。
因而,法律逻辑学除介绍一般的逻辑知识以外,重点需要探讨涉法思维活动中特殊的方式和规则的法律逻辑理论知识。法律概念、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应当成为法律逻辑学的主要研究对象。
法律逻辑学以研究法律概念为基本研究形式。法律概念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认识法律与表达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纽结,是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及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法律概念是法律思维的开始,法律判断由法律思维起点构成,即由法律概念形成,法律推理、法律论证又由一系列法律判断组成。法律概念对于法律的运作与法律实践具有重大意义。首先,法律概念及概念间的连接使法律得以表达,没有概念的法律是无法存在的;其次,法律概念使人们得以认识和理解法律,不借助法律概念,人们难以进行法律交流,无法开展法律实践活动;再次’法律概念是法律思维的基本要素和基石,是连接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而建构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的逻辑环节。法律概念分为确定性概念和不确定性概念,不确定性概念是外延与内容相对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当然,确定性是程度问题,也是相对的关系,一个不确定的法律概念通过立法或法律解释或法律适用而确定。
法律推理的前提或结论是由法律命题组成,在司法三段论里,法律推理的大、小前提和结论就是法律命题。法律命题反映涉法思维对象的情况并具有真假之.分的判断。法律逻辑学通过探讨法律命题的有效性、真实性’进一步探讨如何选择和确定涉法思维推理的大前提和小前提,引导出正确的法律规则,反映出司法案件的真实状况。
推理是从已知的判断推导未知的结论的思维活动。法律推理是法律思维活动的主要形式与类型,法律推理是逻辑思维方法在法律领域的应用,是法律逻辑的具体体现。法律推理存在于法律的整个实施过程中,在司法领域里,主要是指各类法律工作者从一个或数个巳知的前提,包括法律事实或法律规则、法律理论、司法先例等法律资料中,获得相应法律结论的逻辑思维过程,这个过程也就是获得个案处理结论的“正当性”。我国成文法系的法律传统,司法推理的'主要思维模式就是演绎推理,也就是所谓的司法三段论。通过找法的过程法律规范形成司法三段论的大前提,具体案件法律事实构成小前提,具体法律规则和特定案件事实有机地组合在一起,得出本案的法律处理后果。
在整个法律思维活动中,除了演绎推理的使用,还运用归纳推理、类比推理等。演绎推理是指从一般的法律规定到个别特殊行为的推理形式,司法三段论是典型的演绎推理运用。归纳推理是指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司法工作者处理案件时,从一系列先例中总结出可以适用的规则和原则,然后按照先例得出案件的法律结论,这就是归纳推理。类比推理是根据两个或两类对象在一系列属性上的相似,又已知某对象还有其他属性,从而推出另一对象也具有其他相似属性的推理。在法学领域’类比推理也被称作类推适用、比照适用是指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下,类推或者比照相应的法律规定加以处理的推理形式,是填补法律漏洞的主要方法之一。形式推理在整个法律思维活动中,尤其是涉及自由裁量权问题,作用是有限的,当法律规范之间、法律原则间针对同一事实出现矛盾时,形式推理是难以适用的。辩证推理一般是在缺乏产生确定结论的法律和事实的状况下进行的推理形式,实质是根据一定的价值观和法律理念进行选择,从政策、公理、公共道德、习俗等方面出发,综合各种因素平衡与考量,在相互冲突的理念、价值标准之间确定优位选择。
法律论证是指通过提出一定的根据和理由去证明某种法律表述、法律意见和决定的正确性和正当性。其特性具有可废止性、合情性、非形式性和权衡性。法律思维是说理的思维、论证的思维,法庭论辩、法院的裁判应当遵循“结果由理由导出”的规则。法律论证是探讨如何通过合乎逻辑的方法(包括形式逻辑和实质逻辑)证明司法裁判及其形成过程以及法律的陈述之正当性和正确性。一个正确和正当的司法判决、法庭陈述应当建立在合乎逻辑的论证过程中,要有足够的理由才能具有一定的说服力,同时以理性的方式加以支持。法律论证需要依靠形式逻辑,但是,形式逻辑不能解决论证中的所有问题。“明希豪森三重困境”就是形式逻辑普遍存在的难题,存在于形式逻辑的论证过程中,但又非形式逻辑自身所能够解决。因此,非形式逻辑方法就在法律思维中大有用武之地。
三、法律逻辑学的课程架构
法律逻辑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它以逻辑学的方式反映、讨论法学的原理、基本问题。法律逻辑学也是法学和逻辑学的交叉学科,法律逻辑学是以逻辑学的方式解答法律领域的推理与论证问题,它的学科性质是由它的研究对象与方法.决定的。法律逻辑学不是经验科学也不是价值理论,它主要研究法律领域里的推论及其有效性或合理性问题,它探讨法律领域中的推理或论证形式及其规律。同时,法律逻辑学也是法学的基础性学科,它的基本理论和规则是在法学领域普遍适用的原则和方法,法律逻辑学还是一门具有特殊性的逻辑学应用学科。在我国,法律逻辑学是一门新兴的学科,自从这门学科创立以来,至少有三种逻辑体系的出版物。一种是按普通逻辑体系编写,加上法律知识的例子;第二种是按诉讼程序逐段展开讲授普通逻辑的基本内容;第三种则是注明法律专业普通逻辑学。笔者以为,法律逻辑学应当有根本不同于传统逻辑或现代逻辑的框架体系。并不是说这些逻辑理论在法律领域不适用,而是这些逻辑理论并不专门以法律领域中推论为对象,因而没有涵盖法律思维中的全部推理与论证。因此,法律逻辑学应包括以下内容:
绪论:简介逻辑学的研究对象与性质,法律与逻辑的关系,法律逻辑学的特点与作用,学科性质、研究对象,法律逻辑学与法学及其他相关学科的关系,法律逻辑学的产生与发展。
法律概念:探讨法律概念的内涵、外延、定义、划分,法律概念与日常用语、法律专业术语的联系。
法律分析:探讨法律的逻辑理性、实践理性及价值理性以及三者间的关系,分析法律的不确定性,包括法律规范的开放结构和法律规则逻辑上的非自足性。
法律推理和事实推理:简介法律推理的模式、方法,介绍司法三段论的概念、特征与有效性标准。事实的推断和推测以及事实的推证和推定。
法律论证:简介论证的特征和方法,介绍法律论证中必须遵循的逻辑思维规律,分析法庭论辩中常见的非形式谬误。
法律逻辑学是一门理论性和抽象性较强的专业基础课,同时,又具有较为突出的实践性和操作性特点,授课形式和内容结构应该接近形象直观,具有较强的感知性,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在传统的法律逻辑学教学内容中,汇人更多具有法律特色的思维方式、规律开展教学,用逻辑的方法去思考法律问题、解决法律问题,最终实现法律逻辑学课程的教学目的。
笔者认为,把握实体和程序法以及法律分析、法律推理、法律论证的核心并能够熟练地运用于实践中,也就掌握了千变万化的法律世界了。正如有学者所言:学习法律,简单言之,就是培养论证及推理能力。理论是法学中最重要的部分,理论意味着探求专业的根基,而法律分析、法律推理、法律论证就是法律专业根底的重要组成部分。相比而言,归纳推理、类比推理等内容在法律逻辑学课程框架内所占比重较小,并不是说这些内容不重要,而是为了彰显法律逻辑学自身相对于法学尤其是逻辑学的独特性。
让逻辑学的归逻辑学,让法律逻辑学的归法律逻辑学,这一点应当成为法律逻辑学课程框架今后改革发展的基本方向。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分支学科,法律逻辑学应当存在不同体系、不同框架的法律逻辑学教材,而不应仅仅是着作者和出版社的区别。笔者愿意将上述框架作为法律逻辑学教学框架的一个大胆的实验,相信这种尝试有其存在的意义,也是与其他学者交流商榷的基础。
逻辑学论文题目篇十
任选课是高职院校专业人才培养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分制教学的重要特点之一。但是由于高职学生的学习基础较差,再加上《逻辑学》具有抽象性的特点,所以在高职《逻辑学》任选课上,学生普遍存在厌学的情绪。如何激发和维持学生学习兴趣成为高职任选课《逻辑学》教学的当务之急。
需求层次理论也称“基本需求层次理论”,是行为科学的理论之一,由美国心理学家亚伯拉罕·马斯洛于1943年提出。它认为:个体成长发展的内在力量是动机。这种动机是由多种不同性质的需求所组成,各种需求之间,有先后顺序与高低层次之分;需求层次理论把需求分成生理需求、安全需求、归属与爱的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五类,依次由较低层次到较高层次排列。其中生理上的需求、安全上的需求和感情上的需求属于低一级需求;而尊重的需求和自我实现的需求是高级需求。学习兴趣发源于内部动机,所以需求也是学习兴趣发生和形成的根本。
一、利用低层次需求的满足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1、营造轻松愉快的教学氛围。
营造轻松愉快的课堂氛围,要处理好两方面的关系。第一方面是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首先,教师要树立正确的教学观。根据建构主义教学理念,教师不再是知识的传授者与灌输者,而是学生学习的帮助者、促进者。师生之间要做到平等交流、人格对等、智慧共享、精神互动。其次,教师在课堂教学中要尽量保持最佳状态,并通过言语、脸部表情、目光等把自己的愉快心情、激昂情绪传递给学生;在课堂教学评价时,教师要多鼓励、多表扬,即使学生在课堂上犯了小错误也不要挖苦和讽刺。在课堂教学反馈时,教师要多倾听学生的反馈、多关心学生的需求。第二方面是学生彼此之间的关系。教师要改变班级授课形式,将学生分成若干等额的学习小组,并通过选举的形式产生小组组长,负责组内成员的沟通、协作。通过建立激励机制,让小组内的学生相互帮助,相互协作,结成利益共同体。这样不但改变学生与学生之间由于来自不同专业、不同班级产生的生疏感,而且也使学生们找到了归属感。轻松愉快的课堂氛围的成功营造,可以使学生们心情愉悦,思维活跃,可以使学生们在学习中得到归属与爱的需求满足,同时快速地激发学生们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运用情景教学法,重新整合教学内容。
根据必需、够用的原则,重新选择《逻辑学》的教学内容,并将所选择的教学内容通过情景故事的形式展现给学生。从宏观上讲,《逻辑学》整个学期的教学过程都由一个个趣味盎然的情景故事组成;从微观来说,课程的导入、重点知识和难点知识学习也都是通过一个个情景故事来呈现。情景故事的答案就是要学习的知识。在《逻辑学》第一次课的'课程导入时,教师可以选用这样的情景故事“南宋才子王十朋在游览浙江南部名胜江心寺时,被当地的奇观景色所感染,在江心寺门口写了一幅对联。上联是:雾朝朝朝朝朝朝朝朝散;下联是:潮长长长长长长长长落。请学生们朗读并解释一下本对联的含义。”通过猜对联引出同一个语词可以表达不同概念的逻辑知识。而在讲授对当关系推理时,教师可以创设这样的一个情景:首先教师在讲桌上放四个密闭的纸杯,每个纸杯上都写着一句话。第一个杯子:“所有的杯子中都有水果糖”;第二个杯子:“本杯中有苹果”;第三个杯子:“本杯中没有巧克力”;第四个杯子:“有些杯子中没有水果糖”。然后向学生提问:如果这四句中只有一句真话,那么你能准确猜出哪个杯子中装的什么水果?教师通过这个情景故事,来引导高职学生掌握逻辑方阵这个重点知识。而在给学生布置假言推理作业时,教师则可以利用著名影片《尼罗河上的惨案》创设情景。这样就可以让学生们在情景故事中探索,在探索中学习,充分激发了学生们的好奇心,满足了学生们的感情需求也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满足学生们爱、好奇心、归属感等需求,学习兴趣被激发出来了,这固然重要。但是如何将这种激发出的兴趣维持《逻辑学》整个学期的教学过程则更为必要。
二、实现高层次需求来维持学生学习兴趣
1、开阔眼界,精选学期第一堂课内容。
在讲授学期第一堂时,教师不要急于讲解《逻辑学》的具体内容,而是应该对《逻辑学》做一个全面的介绍,以精彩的例子展示逻辑学的广泛作用以及学习逻辑学的意义。在首堂课上,我们可以将这个例子展示给学生:7月21日,牛津大学校长卢卡斯在北京大学讲了这样一段话:“当你上大学的时候,要时刻注意有三个目标要实现,其一是要学会怎样去推理,从而可以顺利地解决你从来没有遇到过的问题;其二是当你做错事情时,你应该怎么去处理;最后就是一定要使你的心灵发生变化,使你的思维方式发生变化。如果上过大学,心灵还没有改变,那么大学就算白上了。”通过这段话里让学生们感受到逻辑学学习对于高职学生的重要性。另外在首堂课上,教师还可以通过精彩的事例让学生们体会到学习《逻辑学》对于提高口语交际能力、塑造自身理性品格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通过这些介绍,让学生感知到逻辑学学习对学生追求成功、追求幸福的作用,让学生感知到逻辑学习与学生个人成功关系密切,使他们对《逻辑学》课程产生了持续的兴趣。
2、学习成功感的满足是维持学习兴趣的关键。
学习成功感是个体意识到自己在学习上成功地接近、达到或超过自己的抱负水平时,所体验到的满意、喜悦、自豪等积极情感。有研究证明:学习成功感的满足是长时间维持学习兴趣的关键。所以,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我们要通过各种方式让学生持续获得成功感的体验,从而使学生达到乐学、想学。首先要注重教学细节,加强学习方法的指导。结合高职学生的学习特点,尽量降低《逻辑学》推导过程中的繁琐性,并对学生的学习方法加以指导。例如在学习项的周延性时,教师可以减少推导过程,让学生记住“fans”这个单词,并通过建立这个单词的四个字母与四种性质判断的主项、谓项周延情况建立一一对应的巧妙联系来记忆项的周延性。这样学生很轻松地就掌握了复杂的项的周延性。第二采用过程性考核模式,给予学生等级奖励。将学生的出勤、作业、笔记、课堂训练等用分数加以量化,按获得的分数给予学生等级的奖励。并将学生在整个学期的综合表现作为期末考试成绩的依据。具体来说,就是通过出勤、课堂训练等,在学习过程中学生会获得相应的分数,当分数达到一定的数值就会获得一定的荣誉称号,并且这个荣誉称号与期末成绩挂钩。当学生获得初级成绩,就会获得初等称号。最少分数获得的称号为“逻辑小学生”,与期末对应的成绩为30分。最高成绩获得的称号为“逻辑达人”,与期末对应的成绩为90分。这样通过渐次奖励来巩固学生的学习行为,激发学生产生自我成功感,使他们学习《逻辑学》的兴趣能够保持整个学习过程。
总之,利用低层次需求的满足激发学习兴趣,再通过实现高层次需求来维持学习兴趣,使高职学生在全部的教学过程中都能够充满兴趣地去学习《逻辑学》,同时提高了《逻辑学》教学效率和教学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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