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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论文题目篇一
行政管理最广义的定义是指一切社会组织、团体对有关事务的治理、管理和执行的社会活动。同时也指国家政治目标的执行,包括立法、行政、司法等。狭义的定义指国家行政机关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又称为公共行政。下面是行政管理制度论文,请参考!
行政管理工作的办公室沟通协调作用
办公室对行政管理工作的落实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办公室工作应按科学发展观相关要求,创新思维,努力探索,促进行政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笔者将分别从办公室管理工作职能、行政管理工作中办公室沟通协作对策研究这两个方面来阐述。
一、办公室管理工作的职能
办公室是一个单位的“窗口”,在行政管理中占据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办公室人员应对办公室的地位加以重视,使其更好适应时代发展趋势,促进办公室管理水平的提升。办公室作为联系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桥梁,确保事业单位每个环节的有效衔接,树立全方位服务理念,创建良好的“窗口”形象,确保办公室各项工作的一一落实。办公室管理工作具有多项职能,包括:综合职能、协调职能、参谋职能、服务职能以及督查职能,笔者将对其一一阐述。
(一)综合职能。综合职能作为办公室管理的主要职能,是实现内外沟通、协调各方的重要枢纽,同时也是单位管理系统的心脏。一般来说,单位许多决策由办公室来负责,行政管理工作实施情况应及时向办公室反馈。(二)协调职能。除综合职能外,协调职能也是其中之一,该职能贯穿于单位各项管理工作当中,办公室应协调好单位各部门间的关系,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办公室起着承上启下、联系内外的作用,可使单位各部门工作步调一致,确保单位工作目标的有效统一,为自身发展创造更优质的环境。(三)参谋职能。办公室作为领导的助手与参谋,平常与单位领导接触较多,能第一时间获取上级精神,了解单位领导工作思路,同时还参与到单位决策过程中,从而赋予了其参谋的职能。基于此,办公室人员应依据领导意图,把握上级决策,广泛收集信息,听取基层意见,实施改革创新,更好地辅助领导决策。(四)服务职能。众所周知,办公室在单位行政管理中占据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职责是为人民群众提供高效服务,在办公室管理中,应围绕中心工作,树立服务意识,对人民群众的`诉求加以了解,尽自己的能力来解决各项问题。(五)督查职能。所谓督查,实际上是指对单位或单位领导推行的决策落实情况加以了解,督查职能的落实是促进单位各项工作实施的主要动力,如相关决策无法有效执行,便会对整体工作效率造成影响。办公室管理在事业单位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随着事业单位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新工作方法和新思想不断出现,办公室管理的弊端也随之暴露出来。主要表现为办公室管理体制不完善,尤其在事业单位综合性监督管理方面还需不断完善;处理重大事件的能力不足,缺少对重大事件的处理措施和方法;档案管理工作不到位,部分办公室工作人员对档案重视程度不够,意识较为淡薄;相关办公室人员业务素质较低,导致工作效率降低。
二、行政管理工作中办公室沟通协作对策研究
综上,笔者对办公室管理工作职能进行了分析研究,为促进办公室沟通协作,还应采取多种管理对策,如:对管理制度加强健全、进一步发挥各项职能,笔者将从以下方面来阐述。
(一)对管理制度加强健全。在单位行政管理工作中,为促进办公室的沟通协作,首先应对管理制度加以健全,使各项工作有据可循,实现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在原本规则制度的基础上,对工作程序加以规范,以防凭经验办事现象的发生。单位领导应从办文、办公、办事等方面来制定严格的执行程序,对操作方法加以明确。此外应对工作关系进行梳理,确保各项工作分工的明确性,为促进行政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还应将激励机制应用其中,激发员工工作热情,提高考核指标体系的科学合理性,将定性与定量方式结合在一起,强化考核的比重。(二)进一步发挥各项职能。办公室作为贯彻领导决策、反馈员工意见的主要机构,应提高自身服务意识,以发展为大局,增强工作的主动性与计划性,通过办文、办会、办事等环节把握好程序关。最后,办公室应树立勇于创造、勇于进取的精神,依据新形势要求来发现问题、提出问题最后解决问题。作为领导的“参谋”,办公室应将工作重点放到主动参谋上,对当前形势认真研究,对管理业务认真钻研,对重要的民意、各种突发事件准确反馈,办公室应善于发现新信息,把握事物发展规律,为领导提供更加科学更加合理的参考服务。
三、结束语
综上,笔者对办公室管理现状及职能展开了研究,就目前来看,办公室在行政管理工作中还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若得不到解决便会对其管理工作造成影响,基于这种情况,单位领导应对管理制度加以健全,加强员工考核力度,促进办公室自身职能的有效发挥。
【参考文献】
[1]刘丽敏.探析行政管理工作中办公室的沟通协调作用[j].科技风,(20):6-7.
行政法的论文题目篇二
一、行政立法存在的问题
第一,在行政立法时,行政机关向群众公开征求意见的具体范围没有明确规定,自由裁量权易被滥用。有些行政机关对于某些必须向群众公开征求意见的事项隐瞒不公开,使得公众等外部力量的运作对于行政立法的制约十分有限,行政立法内容不能体现群众感受。第二,行政立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开放程度不平衡,对群体的结构组成分析不全面实践中,行政立法公开征求意见在网络上的公布率基本达到100%,但在报纸等媒体上的公布率则相对较低。以年轻人、知识市民、专家学者等为主的上网主体较易参与到立法征求意见的程序中来;而老年人、农村人口等群体比较难于表达自己的意见。行政立法公开征求意见的代表性、广泛性、真实性因此受到影响。
二、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诸如执法等严重伤害了群众感受。究其原因在于:
(一)行政执法队伍素质不高,行政手段既不合法亦不合理有些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专业知识和法律素养欠缺。在执法过程中,以强势威胁态度打压群众的逆反情绪,激化了矛盾。第一,不符合合法行政的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7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和“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上海某区城管部门采用诱使手段,是相对人违法,并以此为证据,取证方式违法。第二,不符合合理行政的要求。行政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权的行使符合公平正义等理性,符合法律的精神。该城管部门的不择手段,使无辜公民陷入圈套,背离了合理行政的宗旨。
(二)行政执法方式合法却不合理实践中,还大量存在虽然行政执法是有法可依,但手段简单粗暴,将法的温情置之不理。例如在扣押无照商贩用于经营的'商品和工具时,采用驱赶、谩骂等粗暴方式。非但没有解决问题,反而激化了矛盾,出现了商贩围攻城管、城管殴打商贩的现象。
三、完善措施———行政立法体现群众感受
(一)程序:完善公众参与立法的程序
1.明确公开征求意见的具体范围在行政立法时,行政机应向群众明确公开征求意见的事项,以限制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防止起草单位因私利而隐瞒立法事项。
2.以法律形式将征求意见的程序加以固定以法律的形式将如听证会等征求意见的形式加以确定,包括启动方式、时间、地点等,使群众在表达意见时渠道畅通。
3.提高非网络媒体对于行政立法意见公开征求的公布率考虑到行政立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开放程度不平衡、对群体的结构组成分析不全面的现状,应大力发展以报纸等媒体为平台的行政立法意见征求途径,把尽可能多的群众意见纳入行政立法的考量范围。
(二)内容行政机关应当将有关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纳入立法。例如,在国务院最近修改颁布的《殡葬管理条例》中,充分考虑到群众的感受,将之前的强制改革群众的非法殡葬行为改为以说服教育为主,做到以人为本,将群众最关心的殡葬问题以法律的形式,用温情的手段加以确定,充分顾及群众的感受。
四、完善措施———行政执法体现群众感受
鉴于目前执法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认为应从以下方面予以改善。
(一)提高招募条件,加强专业培训针对当前行政执法队伍专业素养不高的现状,首先要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招募条件。例如规定报名参考执法人员的考生,有本科以上学历,以法学专业为首选等。通过专业培训提高专业素质。加强行政执法方式,服务态度等方面的培训,避免因方式不当而伤害群众感情。
(二)引入民意考核引入定期民意考核,让群众给行政执法人员打分,将此纳入考核成绩。以此促进执法人员考虑群众感受,杜绝粗暴执法。
五、结语
只有从立法和执法两方面着手,切实保护群众的切身利益,充分考虑群众感受,在合法性的基础上追求合理性,探索更加温情、人性化的执法途径,才能有效杜绝暴力性执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目的和手段的统一。
行政法的论文题目篇三
随着商业化进程的逐步加快以及全球化趋势的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法保护与传承工作面临着愈加严峻的考验。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全人类的珍贵文化财富,做好保护工作对于加强国际社会的文明对话、促进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非常巨大的意义。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还存在着很多问题,为此,下面本文将具体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含义及特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现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三个方面展开论述,以期能够改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现状,使得知识产权法与行政法能够同时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做出贡献。
近年来,为了有效保护民族文化的多样性,世界各地纷飞掀起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浪潮。中国作为一个历史大国,更加应该突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立法保护,该工作关系到中国与世界各国的文明交流与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在此背景下,本文将侧重从行政立法角度来探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问题,充分发挥行政法在非物质文化保护中的优势,并总结行政法保护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不完善之处,建立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体系,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含义及特征分析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含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即是指那些以各种各样的文化形式存在的、能够满足社会和人们的认同感、并为社会文化创造提供灵感的各种物质、艺术、场所、实践、技能、工艺品等等,它的内容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首先是各种口头传说和表达,主要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其次是各种形式的表现艺术和表演艺术;再次是形式各异的社会风俗、礼仪、节庆等等;此外还有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最后是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分析
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鲜明的民族凝聚性,一个国家或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体现出该国家或地区的精神风貌和民族特色,这是不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的本质反映。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在文化传承的过程中起着纽带的作用,经过源源不断的过滤和升华,可以将整个国家和地区的民众凝聚在一起,保证民族生活的正常进行。其次是广泛的群众性,具体表现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广泛的群众影响范围与影响力。通过漫长历史流传下来的特定民俗的社会影响力是巨大的,可以超越地区和种族差异。再次是以口头或者其他方式体现的传承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需要有一些特定的形式,要想顺利在不断繁衍的后代中流传下去,必须最大限度的借助人的口头、动作或者其他方式来传播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此外,非物质文化遗产还具有变异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流传的过程中往往会受到很多外在因素的'影响,致使它的内容和形式都不断的发生变化,因为,口语这种传播形式本身具有很大的变动性,而且语言和行为很难在传播的过程被原封不动的模仿和传递,同时流传内容和形式也会随着民族心理、地域观念、社会变化的不断变化而产生一些新变异。最后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类型呈现出明显的多样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流传的过程中往往会受到当地民俗的影响和渗透而具有独特的地区特色。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现状分析
(一)地方行政立法的保护现状
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宁夏、江苏等省先后制定了保护民间美术与民间艺术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这些法律规章率先开启了地方行政立法的先河。,国务院又颁布了《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云南、贵州、福建、广西等省在国务院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又相继出台了适合自己本省的省级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这些地方性民族民间传统保护文化的出台,有效的保护了各地各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保护工作提供了许多宝贵的借鉴经验。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管理现状有待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系庞大,需要管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与数量众多,因此,需要首先充分发挥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责,并将文化部门、文物部门等多个部门联合起来,建立完善、有效的非物质文化管理体系;建议专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机构,避免多方管理、责任推诿的现象的发生;制定高效、合理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规定保护条例的总则、认定与传承、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具体内容。
(二)中央行政立法的保护现状
中央行政立法保护的现状是在地方性立法保障的基础上,在总结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践经验而出台的高级立法。,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该《意见》明确指明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大意义、工作目标和指导方针,并给予了详细的保护建议。《意见》指出应该建立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建立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充分发挥政府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主导作用,建立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其次,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由文化部牵头,实行有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国家民委、财政部、建设部、旅游局、宗教局、文物局等联合参与的保护联席会议制;再次,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广泛吸纳有关学术研究机构、大专院校、社会团体等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意见;最后,实行专家咨询机制和检查监督制度,推动国家国务院及其各部委乃至各省市的专家联手的行政立法的序幕。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分析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的问题
首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与知识产权的客体并不完全对应。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指人们在科学、技术、艺术等知识文化领域形态中所创造的出的精神产品,它可以分为创造性成果、经营性标记、经营性成果三个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各类传统工艺、技能、语言、艺术等等,两者之间的主体并不完全对应,知识产权客体中的经营性标记和经营性资信不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不能仅靠知识产权法来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工作。
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行政法的特别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涉及公、私两方面的利益,因此,首先应该确立国家范围内的公法的权威性,由国家来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的历史文物,这需要着重发挥行政法管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时的高效、及时、主动的优势;另一方面,确保缔约国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总政策,建立主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化遗产的专门机构,采取合适、恰当的法律、行政、财政等措施,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二)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法保护体系的建议
1.要建立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申报、确认和普查制度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的完整过程中,要切实实行国家、省级、市级、县级四级申报确认制,对有申报资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按照由低到高的顺序逐级进行申报。同时还要注意有优先申报的问题,对具有共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坚持优先申报的原则,“端午节”申遗事件就给我敲响了警钟,提醒我们要抓住申遗的最佳时机,切不可被动。
2.加强行政立法保护,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机制
目前中国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门法律不够完善,能够起保护作用的法律具体包括《文物保护法》、《中华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以及地方性的文物保护法规等,为此,应当建立专门的行政法,借助行政法来调整和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鼓励行政机关积极进行创制性行政立法,建立相对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
3.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过程中个引入听证制度
听证制度是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听证制度的实行可以广泛征集和了解民意,可以帮助行政人员全面了解真实情况,以减少人力和物力投入,达到节约资源、提高行政效率的目的,现行的听证制度主要包括处罚听证价格听证、立法听证、环境听证、许可听证等等。
4.实行行政奖励制度,鼓励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
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可以实行行政奖励制度,这样可以充分发挥个人和团体的积极性。为此,首先要在法律上对授奖主体进行必要的规范,明确各级授奖主体的权限和职责;其次,明确规定奖励的范围和条件,使得奖励范围和条件明确化,应该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再次,明确规定奖励的等级和标准,利用多种激励方式,发挥激励的整体效应。
四、结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全人类的宝贵精神财富,它的重大历史文化价值远非物质财富可以衡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任重而道远。通过上述本文的探讨,笔者主要分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含义及特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现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三个方面的内容,以期能够促进非物质文化保护工作的逐步完善,建立完善的行政立法保障体系,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行政法的论文题目篇四
参考书目&论文:
杨一凡、尤韶华《中国法制史考证》
张晋藩《中国法制通史》、《中华法制文明的演进》
袁文兴《关于唐六典的几个争议问题》
刘逖《试说《唐六典》的施行问题》
王宏治《唐代行政法概论》
李韬《中国古代有没有行政法》
李治安《唐代执法三司初探》
王宏治《唐代司法中的三司》
刘后滨《唐代司法三司考析》
石冬梅《唐代司法三司新论》
张春海《也论唐代司法体系中的三司》
学者在这一时期主要关注的问题有:
一、开皇律的渊源问题
二、《唐六典》的行用问题
三、唐代“三司”的讨论
一、《开皇律》渊源问题
学界对隋律研究不足,导致近代史学界、法学界产生了隋律“因北齐不袭北周”的偏颇论断,并忽略了隋律对唐律的作用。
1.主张“因北齐而不袭北周”
主要提出者是陈寅恪,他说:“隋受周禅,其刑律立与礼议、职官等皆不袭周而因齐,盖周律之矫揉造作,经历数十年天然淘汰矣。”意思就是说《开皇律》只继承了北齐律而没有继承北周律。
理由主要是见于《隋书刑法志》中的“高祖既受周禅......多采后齐之制”。
2.主张《开皇律》既承继了北齐律也沿袭了北周律,而“多采后齐之制”观点一:认为陈寅恪没有引述完整,“多采后齐之制”之前是“又置十恶之首”,所以并不是只参照了北齐律而制定了《开皇律》。
观点二:隋律并非丝毫没有参照北周律。其一,《旧唐书刑法志》载:“隋文帝参用周齐旧改,以定律令,除苛惨之法,务在宽平。”这里清楚的指出了隋律的修订参照了北周律和北齐律。
观点三:《唐律疏议断狱律》云:“断狱之名起于魏,魏公李悝囚法,而出此篇。至北齐,与捕之律相合,更名捕断律,至后周复为断狱律,隋律以《断狱律》名篇,很显然是采用了北周律的篇名。
此外,《开皇律》不用《北齐律》的《禁卫》、《违制》、《婚户》,而沿用北周律的篇名《卫禁》、《职制》、《户婚》,也是一个承继北周律有利的证据。
观点三:从《开皇律》编撰人员代表人物有裴政,苏威等。尤其是裴政,在北周时期曾经人刑部大夫,参与制定了北周律,且其他参修隋律者,多为周室旧臣。
3.《开皇律》继承了北朝的立法传统《周大律》、《北齐律》则是《开皇律》的最直接历史渊源,正如《旧唐书刑法志》所载,隋文帝参用周齐旧政,以定律令,除苛惨之法,务在宽平。
隋律多采“后齐之制”《开皇律》对《北齐律》模仿度最高的莫过于“十恶”《隋书刑法志》载“又置十恶之条,多采后齐之制,而颇有损益。”
首先,《北齐律》有重罪十条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周大律》亦做出了类似规定,正如《隋书刑法志》关于《周大律》的记载“不立十恶之目,而重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义、内乱之罪。《开皇律》的十恶之制为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开皇律》与《北齐律》的不同仅在于《开皇律》有“不睦”而无“降罪”,《北齐律》有“降罪”而无“不睦”之罪。同时亦可看出《开皇律》与《周大律》也有密切的联系。
其次,从刑名的角度亦可窥见《开皇律》对《北齐律》和《周大律》的继承关系北齐律刑名有五等、死、流、耐、鞭、杖。《开皇律》刑名也有五等:死、流、徒、杖、笞两者的惩罚力度皆由重到轻。唯独《北齐律》有鞭无笞,《开皇律》有笞无鞭,死、流、杖、三刑同名,耐与徒名异而实同。《北齐律》规定的死刑有四等,s、枭、斩、绞、《开皇律》只取绞、斩两种。关于流刑《北齐律》的规定“未有道里之差”。《开皇律》规定如下:“流刑三,有一千里,千五百里,二千里。较之《北齐律》关于流刑的规定《开皇律》规定的则较为细致。此外,《开皇律》和《北周律》两律都对流刑做出了“有道里之差”的细致规定。可见《周大律》关于流刑的立法风格则被《开皇律》直接继承和发展。
最后,从刑典的编撰体例分析也能说明《开皇律》对《北齐律》和《周大律》的继承关系。
二、《唐六典》的行用问题
学术界一些论文对《唐六典》行用做了考证。但只列举了《唐六典》被援引的证据,而这些证据与其结论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因为,援引《唐六典》并不能证明《唐六典》具有法律效力。
唐代除律、令、格、式之外经常援引故事,这些故事既有本朝也有前朝的。故事本身并不具有法律效力。那么,援引《唐六典》到底是作为故事还是作为法律就是个值得讨论的问题,因为违反法律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违反故事则没有法律责任。
观点一:《唐六典》不曾颁行。
韩长耕《关于《大唐六典》行用问题》一问中提出了这个观点。
依据是在唐人文献中,记载了《唐六典》不曾颁行的史料。
后,刑法制定以后,必须达到这个标准才算是施行。唐代的韦述不能不受这一标准的影响,他所讲的行用,正是依据这个标准。他认为《唐六典》没有达到这个标准,所以称作没有行用,不管它的内容是否早在行用。
其二,见于《吕和叙文集》卷五,研究所得出的结论是,《唐六典》到唐宪宗元年和五年的时期仍然“郁而未用”,“未有明诏施行。”
需要指出的是,韩长耕的考证未曾颁用,却曾行用。
观点二:刘逖《试说《唐六典》的施行问题》
他认为在《四库全书总目录提要》论及《唐六典》的施行至少有三处。
《四库全书总书目提要》卷七九《史部职官类》《唐六典》列出了两种对立的观点:一是韦述、吕温所持的否定说,一是程大昌所持的肯定说,而四库馆臣们所做的结论则是一种倾向韦述、吕温所持的半否定说。
观点三:安史之乱的影响
袁兴在《关于《唐六典》的几个争议》问题》中提到了安史之乱的影响。应当说,安史之乱不只对《唐六典》的行用产生影响,对整个国家法律也影响很大。在此期间,所有公布施行的法律恐怕都未必能做到事事遵守,才制定不久的《唐六典》施行的情况自然会更加不好,这无疑是符合当时的实情的。韦述所说“亦不行用”和郑所说“未有明诏施行”之论,包含有因安史之乱而未能很好地施行的意思。
三、唐代“三司”的讨论
1.“受事”与“推事”的关系。李治安在《唐代执法三司初探》中,认为由侍御史、给事中(属门下者)、中书舍人组成的“三司受事”与御史中丞、尚书刑部、大理寺卿组成的三司“按杂”(推事)是既有联系又有着区别的。
首先,“受事”仅作为皇帝的耳目喉舌接受最高上诉,实际上事属于非正式的司法机构。
而三司“杂按”(推事)则是奉诏推鞫国家大狱的。李治安同时考证出三司推事开始的时间是高宗龙朔三年。
王宏治在《唐代司法中的三司》一文中指出,三司受事是司法程序中位于尚书省与皇帝之间的受表机构,主要处置冤滞案件。这个机构属于一个常设机构,每天有人轮流值班,手里词讼。一般说来此三司不直接审人犯、断狱讼。
至于三司推事,是有刑部大理寺、御史台三法司组成的。其开始作为专推制狱的机构是在唐玄宗开元年间(入《唐六典》)
刘后滨在《唐代司法三司考析》中指出,三司受事中的三司是常设的受理上诉的制度。由给事中、中书舍人和御史组成的三司,其主要职能是巡查天下冤滞,上诉者经过尚书左右函申诉仍然不服的,允许他到三司上诉,三司机关必须受理上诉,并且巡查案情,进行重新判决,是除皇帝以外受理上诉的最高机关,除了上诉、监督之外,还有审判的职能。
2.大小三司的问题。
王宏治《唐代司法中的三司》认为唐初仅仅有一个三司,是由御史台、中书盛门下省组成的,故没有大小之分,仅称三司即可。武则天以后又有了三法司组成的三司,为了区别前者,人们才称之为“小三司”。“大三司使”与“小三司使”仅仅是因为“小三司”内部组成等级不同所产生的差别,过去人因为《唐会要》里面称刑部侍郎、御史中丞组成三司为“大三司使”,即推断御史台、中书盛门下省三司成为“小三司”。这实际上事一种误解。此处应为大三司。
需要指出的是,三司执法始终以皇权为中心,皇权,服务于皇权。尤其是三司“杂按”,直接受皇帝控制。就连三司分署行事,也必须先向皇帝“进状”,“救依然后断雪”,任何人不敢“自专”。皇帝的特赦、特诏可以压倒一切。同时三司执法还受宰相的严重干涉。屡次出现宰相支配三司、左右词讼的现象。这一切表明,唐代三司执法虽然是封建司法逐渐成熟的标志,但它依然是皇帝专制国家机器的隶属品。从本质看,它是绝不能与近代司法的三权分立同日而语的。唐以后的明清两代曾模拟唐的三司“杂按”,一长期实行刑部、都察院即御史台、大理夺三法司“朝审”重大狱案。由此可以看出唐代执法三司在我国司法史的地位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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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流行政法理论基础概括
(一)管理论该理论认为行政法就是管理行政机关和人员的法律,也是行政机关对社会进行管理的法律。该理论实际上从分配实证主义出发,以权力为本位,认为行政机关是权力主体,相对方是义务主体,二者之间的关系是权力义务关系,权力义务不对等是行政法的基本特征,并且以命令和服从为基本模式。这种理论在早期大陆法系国家及前苏联和改革开放之前的我国曾较为流行。管理论在特定条件下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曾起过作用。(二)控权论该理论源于英、美国家传统的政府法治理论,在上世纪80年代被引入,并为一些学者所倡导,该理论强调行政机关享有权力进行管理是一个事实而非法律问题,行政法所能规范的是权力行使的后果,是由于享有权力、运用权力所带来的法律问题。行政法是对行政权力进行控制而非保障的法律。控权论揭示了近代行政法产生的重要动因,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三)平衡论该理论是罗豪才教授于上世纪90年代首先提出,该理论主张,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必须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权力,并维护这些权力有效的形式,以达到行政的目的;同时必须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强调公民的参与和权力补救,以及对行政的监督,两个方面都不能偏废。行政机关与相对方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中权利义务在总体上应当是平衡的,平衡论作为行政法基础理论的重要意义在于准确把握法制环节平衡及制约。
二、主流行政法理论基础的缺陷及根源
(一)主流行政法理论基础的缺陷行政法理论基础的几种主流观点从不同的角度揭示和概括了行政法基本理论问题的若干重要方面,但存在缺陷:管理论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显得与整个社会的需要不相适应,政府对社会生活的过分干预,不禁可能使人民无所适从,对市场经济体制也产生了严重的制肘。管理论视行政法为管理工具,不重视保障行政相对方的权利,从根本上不符合民主与法治发展的趋势;控权论强调的是对行政权利运用的控制,不能起到从根本上改善行政权各种弊端的作用,另一方面控权论在行政权运用中进行制约,过分强调司法审查和行政程序的作用,不重视行政效率,忽视了现代国家中积极行政对行政法的现实要求,脱离了具体的行政法实践,对行政实践有一定负面影响;平衡论则一直没有完全解决行政法的适用范围问题,因而作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适用性是有限的。(二)主流行政法理论基础缺陷的根源从最根本上来说法学学科的理论基础必须是学科的观念前提,三大理论只解答了行政法某一方面的特征或现象,却没有从总体上全面回答行政法的各种特征和现象:控权论提出行政法的主要功能在于控制行政权力;管理论提出行政法的作用在于保障国家行政权的有效行使;平衡论提出行政法融控权与保权于一体,具有双重作用。但这些只属于解释作用的范畴,作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应该是整个行政法理论的基础,应该能够用以科学地解释行政法所具有的各种现象,全面反映行政法各个方面的'征,而不能仅仅是用以解答行政法的作用、或范围、或宗旨等某一方面问题的理论。
三、行政法理论基础之利益论选择
(一)利益论相关的几个概念利益:好处,一切个人行为,集团行为的动因。利益的形式:有形的,无形的,长远的,眼前的。利益的范畴:围绕达到个人或集团的欲求或目的而展开的一切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活动。利益促成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种种关系,推动着人类社会朝着利益追求的方向不断发展。利益作为一切个人、集团行为的动因,行政法的立法、行政法的实施以及行政法的遵守和执行这一系列活动的动因当然也不例外。为了行政法所能带来的有形的,无形的,长远的,眼前的利益,统治阶级和利益主体积极地通过各种途径推动行政法的发展,并最终促成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种种关系,推动着人类社会朝着利益追求的方向不断发展。(二)利益论作为行政法理论基础的原因讨论行政法理论基础首先得弄清行政法的目的是什么,性质是什么?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从行政法所调整的利益关系说起,法律是为了调整一定的利益关系而制定的,而对于利益关系的调整最终是为了维护一定阶级或集团的利益。行政法所调整的是行政法律关系,调整行政法律关系是为了维护谁的利益?这是讨论行政法理论基础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利益是行为的驱动者,立法也是如此,正是由于行政法的制定,遵守和执行“有利可图”,才有行政法的制定,遵守和执行,清楚行政法背后的利益,我们才能清楚行政法的立法目的。统治阶级往往宣称本统阶级是如何无私,是如何为民。诚然,在领导民众推翻前一个统治的时候新的统治阶级往往付出牺牲,某些时候甚至是超出想象的牺牲。但一旦站稳脚跟,统治者就要考虑如何使统治更加牢固,更加长久,这个时候统治阶级所要考虑的便是如何使被统治阶级成为顺民,从而更好地发展自己的利益。一般而言只要不超出被统治阶级的承受范围统治便可继续,如何“保权”与“控权”便成为统治阶级所要考虑的重大问题,为了“保权”而“控权”成为统治阶级理性的选择,这便是形式主义民主国家发展行政法律的原因,统治阶级的利益是行政法的驱动。不论是社会主义还是资本主义,统治阶级都强调不能滥用行政权力,因为,行政权力滥用带来的利益损害是统治阶级或统治阶级的服务对象所不愿看到的,为了维护利益使得对于统治者权力运用的规范和限制的行政法应运而生。因此利益论作为行政法理论基础更合适,以此指导行政法实践和理论也更有益。
行政法的论文题目篇六
12月27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第十二讲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应松年
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已由第九届全国人
大第二次会议写入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立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在很大程度上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行具有决定性意义。”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
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
行政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宪法又规
定,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权力机关的意志主要是通
过制定法律表达出来的,因此,从根本上说,行政机关是执法机
关。依法行政,是对行政机关提出的要求,要求行政机关行使行
政权力,必须有法律授权,权力来源于人民,来源于法律,并依
据法律。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法律是行政机关据以活动的根
据,也是人们对这种活动进行评判和监督的标准。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加强了行政法制建设,从总体上看,是按照依法治国、依
法行政的要求展开的。依法行政,首先要为行政执法提供完善的
行政法律制度,授权明确,制度民主、公正,便于操作,符合市
场经济要求。其次是要政府依据法律的授权和规定,严格执法。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执行法律,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制定
规范,又称抽象行政行为,即国务院根据宪法、法律,制定行政
法规,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规章,地方政府还
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二是依法作出
具体行政行为。这两者都要按照党的十五大的要求:“一切政府
机关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
规定行政法律制度的,统称为行政法。从性质上说,行政法
是关于行政权的法,是关于行政权的授予、行政权的行使和运作
以及对行政权的授予、运作和行使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这里所说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指行政法是由众多法律规范组成
的。这与民法、刑法一般都有法典不同。因此,行政法就有一个
调整范围的问题。行政法大致由三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关于行政权的授予和组织行政机关的法律。大致
由行政组织法、行政编制法和公务员法等法律组成。?
第二部分,关于行政权的行使和运作的法律。这部分法律数
量最多,内容最为庞杂,称为行政行为法。?
行政权的运作大致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按行政管理事项
划分的行政权具体运作的法律。行政机关管理的事项有多少种类
,这部分法律就可分为多少种类。其中有些部门还可自成体系,
诸如公安、环保、税务等等。这种法律为数众多,范围极广,一
般称为部门行政法。另一种情况是与各级政府和各个部门都有关
的法律和规则,各级政府和各个部门都必须遵循。如行政立法的
规则;关于行政执法的法律,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
制、行政征收、行政程序等法律。这里介绍的主要是和各级政府
各个部门都有关的全国统一的一些行政法律制度。?
第三部分,对行政机关的组织、行政权的行使和运作进行监
督的法律,统称为行政监督法。如行政监察法、审计法、行政复
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赔偿法等。?
以上三个部分,就是行政法的范围。?
[1][2][3][4][5]
行政法的论文题目篇七
一、正确认识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关系
所谓私人利益,主要指的是个体对能够满足其不同需求的客观对象的确认。这里涉及到的个体并不单单指的是某个公民,而且还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虽然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是二者之间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这种联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一致性对此方面的认识主要应该从三个方面着手,首先要从公共利益的本源来看,相关学者认为,对于公共利益的理解,不应该从私人利益的对立面出发,而是应该将其视为各类私人利益的总和,是私人利益的一个中集合体。也就是说,对于公共利益的分析,应该从个人利益的总和出发,而不是独立于个人利益之外的特殊利益。其次要从公共利益的形成来看,公共利益形成过程中,主要涉及到了两种利益,即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其中,共同利益主要是由社会组织从个体的个人利益中所抽取出来的部分利益所组成的集合,这种利益并不是社会组织自己享受,而是为了保障个人利益的发展,最后交于个体来享受。最后要从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的动态变化看,在不同的形势下,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可以进行互相转换。从上述三个方面的分析我们能够看出,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是具有较高的一致性的。
2.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冲突性上文所提到的二者之间的一致性,主要是从二者的本质上来分析的。当然,也会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说由于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可以进行互相转化,那么就存在着当公共利益转化为私人利益之后,其根本需求出现变化的问题,这样就会导致二者之间存在冲突。在现实生活中,个体利益的体现主要可以分为两种情形,即具有普遍性的个体利益和具有个别化的具体利益。其中,具有个别化的个体利益由于无法与公共利益保持一致性,因此,通常不为法律所认许,从而导致这部分的个体利益的发展与公共利益的发展存在矛盾。
二、行政法上的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
无论是公共利益的发展还是私人利益的维护,其合法性必须建立在相应的法律之上。因此,在对行政法上公共利益对私人利益的限制进行研究的时候,对相关法律的了解与掌握也是不容忽视的。
(一)行政与公共利益、私人利益相关学者认为:一个国家公共行政活动的开展,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将公共利益充分实现,并在此基础上维护公共秩序,增进公共福利。也就是说,如果当下有一件事情已经超出了个人领域的范畴,其对社会的某个领域已经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那么行政部门便有可能采取一些行动,反之,行政部门则不会采取行政活动对其进行干预。但是,我们不能单纯将行政活动与公共利益之间划上等号,而是要充分认识到行政权力的出发点必须是基于公共利益需要的考量,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受到公共利益的制约,只有这样,才能够将其作用充分发挥出来。
(二)关于行政法上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理论分析由于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在行政法中占据了重要的位置,因此,对于行政法理论的研究,必须要充分考虑到这两个方面的理论探讨。首先要明确公共利益在行政法上的地位,就我国目前行政法的设立来看,无论是从规则、原则和概念等,都是以公共利益的要求出发的,由此可见,公共利益目前已经成为了行政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成为了行政法中的核心概念。
(三)行政法上公共利益优先论上文提到,公共利益已经成为了行政法中的一项重要概念,因此,对公共利益优先论进行正确认识对于公共利益对私人利益的限制研究是非常重要的。行政法上公共利益优先论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公共利益绝对优先论和公共利益相对优先论。其中,绝对优先论主要指的是对于公共利益的问题上,不附加任何其他条件,始终将其放在第一位,当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冲突的时候,则应将其自动居于次位。而公共利益相对优先论,则是在优先问题上附加了一些其他条件。研究者认为,如果一味的实行公共利益绝对优先论,那么势必会在某些程度上对私人利益造成侵犯。因此,在公共利益绝对优先论的基础上,适当的实行公共利益相对优先论。
三、行政法实施中公共利益对私人利益的限制
(一)行政法实施中的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目前,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的划分问题已经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对以公共利益名义实施的限制私人利益,尤其在行政征收过程中存在的商业利益,对于该问题的观点,不同学者也有不同的认识。目前所存在的观点主要有两种,一种观点认为,通过公共名义开展行政征收活动的时候,应该避免出现任何商业利益。简单的说,公共利益的开展必须要在所有成员都能够享受利益的前提下进行,比如说国防、环保以及公共设施等。而例如一些经济发开发区、城市改造等则不应该纳入公共利益的范围之内。另一种观点认为,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二者之间存在着不可分割的联系,甚至有些时候二者是很难截然分开的。比如说在城市建设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工业园区的建设,虽然该行为不能够纳入到公共利益的范围内,但是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种行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获取到经济利益,如果在建设过程中涉及到医院或学校等公共场所的建设,那么就会在一定程度上使社会成员享受利益。因此,在对商业征收进行规定的时候,不能将所有的商业行为都划分在公共利益范围之外,而是要根据其具体特点来合理划分。
(二)公共利益限制私人利益的比例原则在对公共利益限制私人利益进行研究的时候,对其比例原则进行充分掌握也是非常重要的。所谓比例原则,主要指的是国家为了达到某一目的而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对社会成员所造成的负担之间的.考量。从广义的方面来看,比例原则通常包括三相内容,即妥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比例原则。其中,妥当性原则主要指的是为了完成目的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必要性原则主要指的是在遵循妥当性原则的基础上,从多种方式方法中选择一种对社会公民造成侵害最小的一种方法。比例原则的核心主要是通过措施与目的之间的考量,充分考虑社会利益、国家利益以及对社会成员所造成的侵害。只有这样,才能够在确保目的充分实现的基础上,尽可能给社会公民带来的压力。
(三)公共利益限制私人利益的事先、公平补偿虽说公共利益对私人利益的限制在某种程度上是必然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其所实施的限制必须具备合理的理由与基础。因为,公共利益在对私人利益进行限制的时候,必然会在某种程度上减少私人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加以补偿,那么势必会违反正义和公平。在对事先、公平补偿进行实施的时候,行政机关要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对私人利用进行合理的限制,并对其给予相对合理的补偿。简单的说,行政部门如果想要将私人利益合理转化为公共利益,那么必须赋予社会成员一些相应的补偿,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公共利益限制私人利益的合理性。综上所述,随着我国行政法中所涉及的公共利益范围的不断扩大,对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关系的准确界定也成为了相关部门所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从本文的分析我们能够看出,如果想要对行政法上公共利益对私人利益的限制进行深入研究,首先必须解决两个问题,即加强行政主体对公共利益的正确认识和公共利益限制私人利益时应该遵守的原则。只有将这两个问题有效解决,才能够使公共利益限制私人利益得到有效规范,以此来从真正意义上使公共利益能够对保障私人利益而服务。
行政法的论文题目篇八
一、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概述
随着我国经济和城镇化的不断推进,曾经承载了中国9亿人口的农村也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如何让农村强起来,农民富起来不仅仅是每一个农民内心的真切盼望,更是领导长期以来重视的问题。近年来人口老龄化,空巢老人,农村空心化等现象日益突出,为了保障农民老年生活,研究我国农村的养老问题,也成为时代发展的迫切需求。
1.概念的沿革及其重要意义
1.1概念的沿革
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作为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征收保险费并形成养老基金,当劳动者退休后,可以获得退休金,以此保证其基本生活需要。我国最早的养老保险制度起于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旨在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保障体系。而农村的养老问题研究则明显相对落后,经过40年时间,原民政部农村养老办公室在1991年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在方案中对养老保险的指导思想、投保对象、保险资金的筹集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然而,历史的发展总不是一蹴而就的。由于实施过程中的诸多问题,该方案停止接受新业务,并按要求整顿规范。经过几年的摸索,汇聚了众多领导和学者智慧的《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于出台,标志着中国开启了农村养老保险的新篇章。
1.2必要性及意义
我们搜索国内外信息发现,最早在1951年德国就颁布世界上第一部关于养老保险的法律――《农民养老保障法》。次年,法国专门为农民建立了相应制度。美国在1954年通过的《社会保障法修正案》把老年保险扩大到农场主、农场雇员等,日本也在五年后,采取类似的做法,把广大农民、个体经营者依法强制纳入社保体系。由此可见,经济越是发展,农民生活问题越得到关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起步越早。截止末,我们人口数达到13.6亿人,其中老年人口占10%,人口老龄化不断加剧;而随着青壮年人口流出,空巢老人、失独老人不断增加,老无所养的现象比比皆是。为了营造和谐社会,为了保障农民基本权利,为了实现公平,为了完善健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立惠及一半农民认可的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具有十分重要且深远的影响。
2.我国农保的现实情况
自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在20公布以后,越来越多的社会各界学者把研究的目光投向了我国农民的养老保险。
查阅国统局统计数据可知,从最新的数据来看,新农保险试点参保人数达到了3.26亿人,比去年同期翻了两倍多,农民的投保意愿有所增加;达到领取待遇年龄参保人数8921.8万人,同比增长211.6%,说明享受到养老保险福利的农民较大范围地扩大;基金收入大幅增加,超过了一千亿元,但仍落后于投保人数的增加;基金支出587.7亿元,占基金收入的54.9%,资金的使用率比去年高了10.7个百分点,基金累计结余近1200亿元,和去年相比增长183.8%,可支配的空间增长近两倍。总体来说,农村养老保险朝着覆盖面更广,投入资金更多,基金使用率更高的方向发展。
二、我国农村制度推进中的阻碍
1.我国特有的国情
长期以来,我国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也相对较多,统一协调如此大规模的人口保险难度较大,还没有建立起农村养老保险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还不能满足农民的养老保险需求。并且,地区间发展不均衡的矛盾在我国农保工作中比较突出,相对来说,经济较发达地区推行农村养老保险制比较顺利,而处在欠发达地区的农民并没有从中获益。此外,由于长期以来人们传统价值理念的限制,大多数人更倾向于养儿防老,缺乏养老保险意识,对于农保的投入意愿不强。
2.资金来源
目前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是我国农保基金的主要来源。农民的纯收入以及财政资金很大程度决定养老保险基金的多少。受天气、作物收成、经济等影响,农民收入差强人意。家庭收入情况决定了支出结构,在有限的收入中农民不愿为养老保险买单;而政府的'财政支持毕竟有限,尤其是具体到农村,这就使得当前农保的投保率相对不高。
3.城镇化发展
新型工业化的推进,城镇化趋势的发展。在城市蒸蒸日上的同时,农村却逐渐空心化,从下图的人口数可以看出,中国的总人口在逐年增加,而农村人口在不断减少,更多的人将目光投向了城市。农民工大量流出、留守儿童、耕地的荒废等等问题尚未解决,更遑论农村的养老保险问题。
三、对我国农保制度建设的思考
1.健全立法
现实的情况是我国农保制度的建立明显晚于欧美其他发达国家。而一个健全的农保法律制度,是推进我国农保工作的基石。从法律制定来说,应当明确立法基本原则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基础上,以维护农民的基本权利为重;立法总体思路应围绕着农村养老保险,对缴费对象、缴费原则、资金筹措等提出明确要求;此外相关法律的制定也应当配备,努力构建一个完整的农保体系。
2.设计合理执法方式
当理论依据形成坚固的后盾,下一步就是重在执行。建国以来我国人口较多,地区发展不均衡,完全忽视地域差异的“一刀切”是行不通的。根据中国特有国情,“因地制宜”“因人而异”地采取合适的执法方式,更有利于农村养老保险的推进。
3.充分吸引社会各界资金流入
目前我国的缴费方式仍是以个人为主。增强我国综合实力,加大财政投入力度,重点关注欠发达的地区,更大程度地保障农民的福利。多方面筹集国内外流动资金,使养老账户中的基金尽可能增加。
4.大力宣传农保的益处
由于农民群体的特殊性,缺乏对未来的规划以及当前消费的理念比较强烈。并且,在当今社会,养儿防老的现象还是占一定比例。大力宣传养老保险的益处,并让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充分享受到国家社会保险的福利,鼓动更多农民加入到养老的行列中。
5.提高农村居民收入
目前,受限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个人承担了主要的养老保险费用。在激发农民的投保意愿之后,增强农民的投保能力就显得更具有实际意义。提高农村居民收入,让农民富起来,需要政府提供更多惠农政策,大力发展现代农业,以高科技和互联网带动农业的现代化发展,让农民享受更加自由的收入支配权。
行政法的论文题目篇九
摘要:系统解剖学是高职护理专业的一门基础必修课,属于医学教育中的基础课程。高职教育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且现代护理模式发展的主要方向为以人为本,这就要求转变传统系统解剖学的教学理念,将人本主义融入到系统解剖学教学改革中来。
关键词:人本主义;系统解剖学;教学改革
一、系统解剖学中融入
人本主义教育观是一种必然趋势人本主义是以肉体和灵魂的统一体为对象的人本学,而人本主义教育观是注重发展学生的态度、情感和独立学习能力的一种教育哲学。医患关系融洽是医学模式发展的终极目标,但是现代医学模式正处于不断变化中,医患关系出现的矛盾层出不穷,在这种矛盾日益激化的驱使下,现如今的医学模式已经不再是单纯的生物医学模式,而是逐渐转变为生物—心理—社会模式。过去护士的工作仅是单纯的发药、打针及单一的执行医嘱,现今围绕疾病展开的护理已经不能满足患者的需求,临床实践中逐渐地实施一种全新的护理模式,现代护理模式发展的主要方向为以人为本,而现代护理模式的发展则必然要求护理学生在学校学习的各门课程中提前融入人本主义教育观。只有开展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学生才能较好地掌握系统解剖学这门基础课程,完备地掌握基础知识才能将专业课程中的各项护理操作技术标准化掌握。
二、高职护理专业系统解剖学的教学现状
(一)学生学习目标和方法不明确
高职院校在不断扩招的大形势下,面临着质量与生存、招生与生源、环境与政策等的生存危机,目前高职高专院校的生源主要有四类:一是通过普通高考的普通高中生,二是通过对口升学考试的三校生,三是通过“2+3”或“3+2”招收的五年一贯制学生,四是通过学校单独招生考试招收的考生。这些学生的学习基础参差不齐,且大部分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差,他们在高中或者中职阶段习惯于老师督促的被动接受知识的学习模式,而在进入大学后却转变成自主安排学习时间的模式,这两种模式的转变使得刚进入大学的学生很迷茫,他们感到无所适从,学习目标不明确,缺乏较好的学习方法,不利于教学效果。
(二)教学内容具有鲜明的学科性
系统解剖学具有自身的学科特点,即信息量大、课时短、知识点碎、逻辑性不强、枯燥无味、难记忆。课程的特有性质决定了该课程不如专业课程直观有趣,因此,在系统解剖学的教学实施过程中,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总是会出现脱离的状态,导致教师疲于教学,迷茫于教学,而学生缺少主体意识,学习兴趣不高,这种状态直接导致了教学效果差。
(三)校内实训室不能满足系统解
剖学的教学实践高职院校教学效果的提高取决于教学硬件和教学软件两个方面,实验标本类型和数量较少,只能满足于课本知识内的操作,匮乏的标本对于学生课外知识拓展和知识内化作用都稍显不足,且离实施教、学、做一体化教学的职业要求还相差甚远。
(四)理论和实验相脱节
传统的教学顺序是先讲授理论课,再讲授实验课。理论课主要以讲授为主,讲授大量的知识点,学生只能听,仅靠ppt和书上的图作为参考帮助学习和记忆知识点,缺乏直面观察和动手操作。实验课主要以观察标本为主,学生在老师的带领下自主观察标本,学习自主性差的学生就会出现偷懒耍滑的现象,对标本的观察兴趣不高,不愿意观察。这种理论和实验的脱节导致了学生的学习效果不理想。
(五)系统解剖学的实际教学效果评估不全面
传统的闭卷考试方式具有片面性和局限性,它只能检测学生对于书面知识的掌握情况,而对于实验教学的效果则无法评估。而现代护理模式发展却恰恰要求学生不仅具有扎实的理论知识,还要具有准确的动手操作能力和观察能力,要求学生具有较高的基本职业素养。
(六)教材缺乏针对性
目前适用于护理专业的教材大多具有通用性,缺乏针对性,适用于护理的同时,也适用于临床、药学、检验等专业,这就必然导致知识专业特色不突出,这种泛而不专的教材远远不能满足以人为本的现代护理模式的发展。
三、教学改革的具体实施
(一)以学生为中心的管理模式
根据高职护理专业生源类型的不同,我们基于学生的学习基础进行分班,分为文化基础强和弱两类班级,针对这两类班级分别设计课程体系。对于知识差的学生,先强化他们理论知识的系统学习,再提升其业务水平;对于文化基础相对厚实的学生,则着重其培养观察能力和动手能力,增加其知识的深度和广度。对于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着重引导和培养适合其自身的学习方法;对于自学能力差的学生,培养他们的学习兴趣,指导学生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注重自学习惯的养成和自学能力的培养。
(二)改革教学内容
现代护理模式发展要求护士具有夯实的理论知识和准确的操作能力,不要求护士掌握太高、太精、太深的医学知识。因此,根据护理职业的需要,以实用、够用为衡量标准,我们对系统解剖学知识要进行大胆的取舍。例如,静脉留置针穿刺、静脉/动脉采集血标本、插导尿管、插胃管等基本护理操作所用到的应用解剖学知识,我们对这些章节知识的讲授比重加大,而对动手能力培养无关的'一些知识点讲授比重相对减少。
(三)改变传统的教学方法
改变先进行理论课再进行实验课的教学模式,采用“理实一体”新型教学模式,彻底改变理论和实验相脱节的情况。“理实一体”即将理论课和实验课结合到一起进行,将理论课搬到实验室进行,虽然理论讲授非常重要,必不可少,但讲授理论课的时候,教师若能够配以ppt、挂图、标本、视频、日常生活案例等多种多媒体手段讲授各知识点,给课堂注入活力,学生在听老师讲授的同时,可以随时观看ppt、挂图或者手里的标本模型,学生的手、耳、眼都得到了充分的利用,使学生由被动学习变为主动学习,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观察能力都得到了极大的提高,避免了机械性记忆,教学效果有了极大的提高。
(四)建立课外学堂
我院护理系已经建立了三维数字课程与教学辅助系统,该系统模拟真实的实验室,其中系统解剖学实验室陈列有很多电子标本,学生进入该系统如同进入一个真实的房间,左右两边都陈列有各种类型的标本,这些电子标本可以放大和缩小,还可以360旋转观察,且学生可以无时间、空间限制的学习,这种多媒体计算机的开发极大地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自学的能力,也培养了学生的观察能力和思维能力,提高了教学效果。
(五)改革教学评价体系
传统的闭卷考试具有片面性和局限性,不能考核学生的综合素质能力,因此,在“理实一体”的基础上,我们考试分为两部分进行,实验操作占50%,理论考试占50%。增大了实验操作的标本识别,将实验操作由原来的40%提升到50%,理论考试由原来的60%降低到50%。该评价体系使学生明白实验操作的重要性,最终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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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论文题目篇十
19世纪末期以戴雪为代表的一批法学家对行政法怀有一种“近乎顽固”的偏见,认为行政法与英国的法治、普通法和宪法自由是不相容的。后来日益发展的事实证明了戴雪等人的观点显然是对行政法的一种误解,行政法在英国的存在已经基本上为英国法学界所接受。
韦德认为,行政法是“关于控制政府权力的法”,是“管理公共当局行使权力、履行义务的一系列普遍原则”。(p5、p6)可见,控权,无论如何,都是行政法的核心,这一点与戴雪等人的看法是一脉相承的,也可见戴雪的“偏见”全然不是谬误。不过韦德并不因此认为应当取消行政自由裁量权,对行政机关的积极行为大亮红灯,相反,人们必须正视“行政国”之到来这一事实。所以,一方面,任何权力都有可能被滥用,政府权力必须受到控制,没有绝对的、不受制约的行政权力,政府要受到议会的政治控制和法院的法律控制;另一方面,这种控制又不能使政府落到“只有责任、没有权力”的境地(p42),行政法要保持“国家和公民权力之间的平衡”(p7),“对自由裁量权所加的限制则有程度上的差别”,“法院必须努力在需公正有效的行政与需要保护的公民免受行政专断之间作出平衡”(p26)。
缘于英国的传统及法律特性,英国行政法直接来源于法治下的宪法原理、议会主权和司法独立,因此英国行政法学可以视为宪法学的一个分支。在法治、议会主权和独立的司法权等一些基本的宪法原则之上,英国行政法派生出了对行政进行司法控制的总原则――越权原则,“几乎所有法庭敢于都建立在这一原则上”(p9)。
韦德分析了法院权力的宪法基础。
首先是法治原则,这是英国宪法的基础。它有几层含义:一是“任何事情都必须依法而行”,即合法性原则。政府行使权力的所有行为,即所有影响到公民权利、义务和自由的行为,都必须说明它的严格的法律依据,如果不能证实有法律授权,则当事人克诉诸法院,请求撤销该行为。而是“政府必须根据公认的、限制自由裁量权的一整套规则和原则办事”,即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现代政府不能不具备许多自由裁量权,但如若无限制的行使这种权力,则必不符合公平行政、保障民权的要求,因此,行政除了要符合合法性原则外,还必须依据公认的合理性原则进行。三是“法律必须平等对待政府和公民”,不能给予政府在普通法律上不必要的特权和豁免权。四是“对政府行为是否合法的争议应当完全有独立与行政之外的法官裁决,既要保证司法对政府的高度独立。
其次是议会主权原则,这是英国宪法的一个支柱。议会作为立法机关是至高无上的`、超越一切法律控制的,所有的公共权力均要从属于议会的法律,因为主权立法是不受限制的,它因自身和有效,不屈从于任何更高的权力,所以政府只能依议会的授权而行事,对议会负责、受议会监督,不得质疑议会的立法。英国从来就没有实行过人们一般认为的那种严格的三权分立,也没有一部统一的成文宪法。英国法官不具有美国法官那样的宪法地位,无权进行违宪审查。但是,由于法院适用法律,而且有权解释法律,议会也从来未反对过法院的解释,所以实际上“法律的一切问题最终总是法院说了算”,“他们的宪法服从地位并不影响他们创造性地发展行政法原则”。
再者是政府服从法律。这也是法治原则和议会主权原则的必有之义,它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普通法的适用。法院在处理涉及政府和公共当局的争议时,通常是将公共当局视为与一般私人一样的当事人,适用普通法。公共当局超出其权力范围行事,就要向私人当事人一样对其行为负责。二是公法救济。对政府实施的一般私人不可能从事的行为,依普通法不能管辖时,法院应当对行政相对人体公共法救济,让公共当局承担公法上的责任。三是司法审查与上诉制度,这是保障征服服从法律的两种重要手段。
在这些宪法
[1][2][3]
行政法的论文题目篇十一
摘要:本文分析了《水污染控制工程》课程的重点、难点及目前存在的问题,从完善课程教学内容、优化教学方法、创新实践教学环节及改革考核方式等方面进行探索,以达到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工程应用型人才的目标。
关键词:水污染控制工程;教学改革;实践应用
一、引言
《水污染控制工程》是环境工程的重要专业主干课程之一。学习本课程,是让学生系统地掌握水污染控制工程的基本原理、工艺过程和主体设备(构筑物)及工艺设计等基础理论和知识;同时,本课程与课程实验、课程设计及实习等实践教学紧密结合起来,使学生具备从事水污染治理工程设计、运行管理和科学研究的初步能力,为学生毕业后从事相关工作奠定基础。
本文从如何提高工程应用能力的角度出发,分析《水污染控制工程》这门课的重点难点及存在的问题,从完善课程教学内容、优化教学方法、创新实践教学环节及改革考核方式等方面进行探索,为提升教师教学水平、强化学生综合应用专业知识的能力给予一些启示。
二、课程重点、难点分析
1.課程重点。《水污染控制工程》课程涉及的知识面广,涵盖四大基础化学、环境工程原理和微生物学等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课程的重点是使学生学会将专业知识向工程应用方面进行迁移和转化,以污水水质指标、处理工艺、原理以及相应的工艺技术设计的知识点为基础,在学习中理解并掌握水污染控制的工程方法,使学生对水处理方法有全面系统的认识,提高工程应用能力。
2.课程难点。该课程的难点主要集中在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与自主创新能力上,与此同时,还要提高学生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这样才能解决实际工程问题。针对废水复杂的水质特点,如何使学生把各种废水处理单元和操作过程有机地结合起来,以满足出水时各种水质指标的要求;同时,培养学生追踪国际上学科发展的趋势、了解学科前沿、掌握新理论、新技术的能力也是难点之一。
三、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1.教学内容的知识理念更新慢。水处理技术发展速度越来越快,其核心理念也在不断更新,但教学内容的知识理念更新速度慢,内容存在滞后性,导致课堂教学同实际应用的前沿技术在衔接上出现脱节情况,现有教学内容无法适应水处理新技术的发展变化。
2.教学方式落后。在教学方式上,仍以教师为主体,学生仅依靠教师的传授来了解课程内容,导致学生接受性差。虽然高校教师基本都采用了多媒体教学手段,但新的教学手段仅是点击播放课件和板书的区别,看似形式更新,实则对学生的实践帮助不大,对于实践和应用性强的《水污染控制工程》,学生依旧是被动接受课程内容,缺乏主动性和综合能力的培养,导致教学质量和效果不尽人意。
3.系统性的实践机会少。《水污染控制工程》是工程性强的课程,应当注重学生专业能力的培养、学生的实验技能和对工程案例的了解分析等。但是,目前的教学实验多为验证性实验,课程设计也多偏重于理论,不利于学生主观能动性的发挥。
4.考核方式不够灵活,应对创造性给予足够重视。该课程在早期多以闭卷为考试形式,时至今日仍没有创新,在考核上仍是试卷成绩加上平时成绩、实验成绩来计算最终成绩。这种忽视过程而注重结果的考核方式,难以用来评价学生的专业知识水平,也不利于学生能力的培养。
四、解决办法
(一)完善教学内容,更新知识体系
1.完善教学内容。在教学大纲要求的教学内容上,强化应用部分的教学内容,缩减与基础课程重复的教学内容。比如,可以增加污水厂的设计实例,强化学生对工艺设计、设备选型与计算、平面与工程布局等方面的能力。
2.更新知识体系。随着水处理技术的`飞速发展,环境工程专业人才有必要了解和熟悉最新水污染治理方法和技术。比如,对于一些新兴有机物,包括环境内分泌干扰物、药物及个人护理品、内毒素等,传统的水处理工艺对它们的去除效果怎样,是否影响传统工艺的整体效果和正常运行,国际上有哪些工艺可提高其去除效率等。在教师授课时,根据该领域的技术更新和科技发展来调整课程内容,融合新的工艺和理念,来拓宽学生的知识面。
(二)优化教学方法
1.改变教学方法,让常规教学灵活化。摒弃传统的单一“讲授式”教学,让学生在课堂上进行讨论,将以老师教为主的局面转变为学生主动学的局面,达到启发学生的目的。例如,针对废水中某一污染物的处理,让学生根据所学知识提出处理方法供大家讨论;老师提出工程实例,让学生进行评价,找出不足,提出改进措施,使学生在对问题的挖掘和思考中进行学习。在教学过程中,充分发挥多媒体和电子产品的作用,将不同的典型案例和科研项目以动画、视频短片的形式进行播放,使学生能够生动直观地了解工程实际中的典型构筑物的运行模式以及工程设计的初步轮廓。
2.充分利用学校的在线课程及其他高校的慕课等网络资源,鼓励和督促学生进行网上学习。比如,将污水看成生活污水、行业废水以及回用水等几个模块,根据模块对学生进行分组,指定学习内容和要求,让学生利用已有网络资源集体讨论,通过制作ppt等方式进行汇报,以随机指定方式确定汇报人,保证人人参与到讨论和学习中。教师根据情况通过微课、网络平台(包括qq、微信、南信大在线教育平台)等进行讲解和答疑。
(三)创新实践教学环节
2.教学科研相长。在做好教学工作的前提下,组织有能力的学生积极开展科学研究。通过科研工作,一方面促进学术队伍的搭建和梯队建设,另一方面促进了学术交流,提高了学生的科学素养,为锻炼和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意识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进一步拓宽了应用型人才的发展道路。
(四)改革考核方式
1.将平时课堂作业、课外作业及课题汇报真正纳入成绩评价体系。教师量化与细化作业评价指標,完整记录整个班级的作业情况,对作业设置增减分项目,并增加课题汇报的分数权重,达到激励学生的目的。
2.改变考试内容和方法。在考试内容中增加数道应用考题,考察学生应用综合知识的能力;在考试方法中,借助期中考试摸查学生学习情况的机会,按比例设置闭卷与开卷的时间,兼顾考察基础知识和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水平。
五、结束语
《水污染控制工程》课程以实际应用为目标,教学上应充分体现工程应用在教学过程中的内化表现,面向实际工程,积极与社会对接,以培养学生应用水污染控制工程的原理为基础,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工程问题的能力,强化专业素养,达到培养专业化人才的目标。
参考文献:
行政法的论文题目篇十二
一、公私合作背景下行政法发展面临的挑战
(一)国家理论的转变
公私合作理论的出现,使得我国的国家理论发生转变。行政法诞生在自由民主的发展国家当中,国家在实际的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奉行自由放任的政策,国家对其只实施监管,这是传统的行政法的表现形式。在现代的行政任务增多的情况之下,公私合作出现在行政法和政府的职能当中。公司合作的背景下,私人承担政府的部分职能,并且有权利行使职能。行政方式同时也发生转变,传统的行政方式在行使过程中由最初的强制和命令到现在的沟通与合作,这是政府职能的转变,同时行政机关与行政人员的对立局面也逐渐的走向合作化。公私合作的行政法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常用的法律形式是通过合同进行签署,那么实现公共只能就是依靠传统现代法律当中边缘化的合同方式,在合作国家的背景之下,行政法在实施当中的主体、活动以及方式都发生了变化,没有新形势适应现代的理论发展,不能够兼容现代的行政活动实践,我国的行政法的正确实施面临困难。
(二)公共行政的变迁
行政法形式公私合作的方式,使得行政法在实施的过程中,公共行政方面发生重大变化。在法律完善的初期,人们在遵守着国家法律的同时也不希望法律过分的扩张,使得个人的利益方面受到损害。同时在社会的发展和需求不断的提升情况之下,行政手段开始倾向社会的福利活动方面发展,同时适应现代的发展状况。公共行政的方式由最初的法治国家的秩序行政和给付行政向着社会合作化的形式发展。由此可见,在公私行政的背景之下,主导行政的行政理论发生重大的变化,公共行政发生变迁,行政法在实际发展过程中面临严峻的考验。传统的行政方式不能适应现代的发展现状,使得向着合作化的形式发展,政府职能下放,是的行政权力出现问题,导致行政法的约束能力相对下降。
二、公私合作背景下行政法发展动向
(一)公私合作促进行政法当中的公法和私法的结合
在现代的公司合作的行政法背景之下,使用传统的管理强制性的单纯手段进行公司法的管理,已经不能够适应新时代新形式的行政法的发展,同时也不能够满足现代的'行政任务上的需求。在行政任务的手段上发生变迁,逐渐的向着私法的手段发展。在传统的行政法当中与现代的私法进行相应的结合,使得行政法当中的公法性质发生转变。在相关的行政领域,相关的案件可以通过公法和私法进行定义,行政法在不断的发展当中不仅仅规范相应的公权力同时也开始对于私权利进行规范,使得行政手段更加的健全。在现代化的今天,行政法采取公私合作的方式进行行政业务的处理,看似相应的公共权力失衡。但是只要进行相应权利的有效控制,才能使得公私合作的方式进一步的发展。显然在不断的发展和完善的进程中,行政法已经形成了一种独特的形式和新的内涵,行政法可以被理解为新型意义的行政合作法。
(二)公私合作使得新型行政形式诞生
在新政政法在建立的初期,由于相应的业务量较少,使得传统的行政手段在实施的过程中能够有效的完成业务量的需求。但是其在实际的处理上的技术性并不高,不能够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趋势,同时也不能够满足现代的业务量水平。传统的政府部门职能主要是维持社会的秩序稳定和谐发展。因此,对于传统的行政业务量政府部门能够很好的完成。在公私合作的背景之下,我国的行政业务逐渐的增多,政府自身的能力不能够有效的控制,这就需要私人部门的资金和技术上的支持,从而满足现代当中复杂的行政管理业务,传统的行政方式转变。公私部门形成合作的关系,双方协作,互利共赢。新型的行政形式在现代的社会当中被广泛应用,使得社会上新的行政形式诞生,促进社会行政能力的提升,促进社会的发展。
(三)公私合作加速了政法的诞生
随着现代化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我们现代生存的时代是一个变迁的时代。同时,行政法新型概念的出现也能够推动社会的发展。目前,我国的行政体系还是将秩序行政作为现代行政手段的核心,其中的给付行政与合作行政没有得到相当的重视,没有考虑现代的发展情况。在行政法公私合作的背景下,行政法的正确发展应该重视现实发展现状,将公法作为研究对象。在新型政法的推动下,我国的行政手段在实施的过程中应该进行重视,对于出现问题和漏洞的部分进行改进,使得合作方式能够适应时代的发展趋势,促进政法的诞生。使得我国能够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三、结论
综上所述,公私合作的方式对于我国行政法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对于其中出现的相应问题,应该进行有效的控制和解决,并且要不断的完善行政法的内容,使得新形式的行政法出现在现代社会当中。在保证政府有效的职能行使的同时促进我国的行政手段的健康发展。
市场经济下行政法的效率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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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论文题目篇十三
关键词:行政法论文
行政法课程教学正面临着教师难教、学生难学的尴尬境地,割据的理论阵地、繁杂的知识体系以及传统的教学方式导致行政法教学难以担当培养研究和应用型人才的重任,只有构建合理的知识体系、积极推进反思式教学、增加实践教学的比重、重视案例教学的应用才是摆脱行政法教学困境之道。
一、行政法课程教学的现状
行政法课程在我国法学教育体系中居于重要的地位,该课程被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
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确定为本科法学专业必修的核心课程,随着我国行政立法速度的加快和行政法治建设的日益推进,该课程的重要性也与日俱增。然而依笔者多年教学实践观察,行政法课程的讲授正面临老师难教、学生难学的尴尬境地。仅仅从教学目标考察,学生能够通过行政法的学习达到知识和能力层面要求的为数尚少,而授课教师基于教学目标所做的不懈努力也不因此能够取得显著的教学成效,比如说在行政法学期考试中,学生不及格的比例要高于其他学科,在司法考试中,考生普遍反映行政法复习难,得分更不易;而在研究生考试中,如今宪政专业属于相对冷门的专业,报考宪政专业的学生较少,各大院校录取的名额更是有限,所谓最难学的课程当然非行政法莫属,这个结论某种程度上在美国学者的言论中得到验证,如西德尼·a·夏皮罗在《法科学生不喜欢行政法的十大原因及其对策》一文中曾提到edwardrichards和craigoren两位教授的看法,他们认为行政法是“最为烦闷的课程”、是“对教授和学生们一样都是绝望的泥潭”。[1]尽管这些言论有些夸张,但无疑折射出行政法课程教学所处的困境。
在行政力量主导社会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国家治理和政府规制呈现出空前的复杂性,作为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行政法必须对行政法现象做出回应,从观念、理论、制度等方面不断进行自我调适,这样才能实现行政法的价值定位和功能,行政法教学承担着传播行政法理念、教授行政法基础理论及规则知识、培养行政法研究和应用型人才的重任,如何摆脱目前所面临的的困境,探索出适合社会发展需要的途径是行政法教学亟需解决的问题。
摘要:割据的理论阵地给教学带来困扰从行政法的整个学科史来看,这门年轻的学科始终未能在实证和规范领域发展出一套在逻辑和意义上得到完全澄清的概念、命题、方法和学说。
关键词:行政法论文
二、导致行政法教学困境的因素
割据的理论阵地给教学带来困扰
从行政法的整个学科史来看,这门年轻的学科始终未能在实证和规范领域发展出一套在逻辑和意义上得到完全澄清的概念、命题、方法和学说。[2]对于一些基本的概念、范畴,理论界尚未有结论性的认识,甚至连一些基本的学术名词也没有统一的界定,比如说,关于行政法的本质就有平衡论、控权论、公共利益本位论、服务论等数十种理论学说,这些学说散见于各类学术刊物、高校教材;关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不同版本的教材不仅内容不同,连同一内容的学术表达也有不同,如依法行政原则就有合法行政原则、行政法治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法定原则等不同的称谓,而对于行政行为的概念、分类和效力等内容,不同的教材理论更是各自为战,这种百家争鸣的局面对于促进学科的发展和成熟固然有益,但给行政法教学带来无可避免的困扰,几乎每一种行政法理论都有其内在的缺陷性,学生所接触的知识带有极大的不确定性,这就为理论之间的真伪带来了难度,而习惯于知识灌输的学生在没有接受系统的学术训练的情况下对行政法的学习更容易产生困惑和畏难的情绪。
三、繁杂的知识体系增加教与学的难度
在行政法的教科书中,知识内容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概念、特征、分类、要件以及原则和学说等,二是法律条文、解释与案例等,[3]我们可以简单地概括为理论性知识和规则性知识,行政法理论学习的复杂性上文已经提及,规则性知识的学习涉猎范围之广恐其他学科难以企及。教师在讲解每项法律制度的时候,都要详细介绍相关的立法背景、立法宗旨、基本原则以及重要的条文规范、司法解释并通过具体的案例分析引导学生熟练运用规则去分析解决问题。如何在有限的学时内完成上述教学任务,对教师和学生来说都是意志和精力的巨大考验。
四、传统的教学方式阻碍知识的应用
(一)重灌输轻反思
所谓重灌输轻反思指的是知识的输出以单向路径为主,一味地向学生讲授是什么的知识,而对为什么的知识涉及较少,对学生而言,知识的'接受以被动方式为主,对知识的掌握限于知识讲授的范围,且全盘接受概不主动思考知识的正当性、科学性,缺少质疑和思辨的主动性和勇气。一般来说,学生能够适应这种被动的学习方式,因为其十几年的应试教育经历概莫如此,然而灌输的教学方式对本科学生百害无一利,尤其在为数众多的理论面前,缺乏批判、辨识、和选择能力的学生会无所适从,对于具体的实务问题,学生会习惯于向老师求助,自己无法通过独立思考获得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重知识轻方法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就行政法的教学而言,传授知识是基础,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才是根本,如前文所言,大多数的知识讲解会以概念为源始,然后分析其特征、分类、意义,最后辅以相关的规范和案例来论证相关理论的正当性,在这样的知识生产中,论证充其量起到简单的自我证明作用,因为答案早已预设在论证当中,而对于如何把握案件的焦点、如何甄别、确定案件的主要事实、如何运用行政法理论厘清案件所涉及的不同的法律关系、如何取证和排除非法证据以及如何准确适用法律等等问题却是传统论证所不能及,上述问题的解决需要缜密的行政方法的应用,而方法论的应用恰恰是行政法教学所忽略的。
关键词:行政法论文
(三)重理论轻实践
机械的理论讲解是行政法教学的又一弊端,学生对行政法的学习局限在课堂内,他们没有机会观察行政执法的程序,也不知道如何制作行政文书,至于行政救济的程序也靠死记硬背才有印象,行政法具有很强的实践性,行政法教学必须体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只有让学生以不同的形式参与到行政法的实践中去,他们才会觉得学有所用,才会知难而进,不断探索行政法的未知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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