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我们可以养成良好的总结方法。我们应该重视心得体会,将其作为一种宝贵的财富,不断积累和分享。下面我帮大家找寻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文物古建消防安全心得体会篇一
文物是一个国家的历史与文化的瑰宝,保护和传承文物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而在文物保护的过程中,消防安全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为了更好地了解和应对文物消防安全问题,我参加了一次关于文物消防安全指南的学习和培训。在这次培训中,我学到了很多有益的知识和经验,让我深刻体会到了文物消防安全的重要性和可行性。
首先,了解文物消防安全的风险源和防火措施是至关重要的。在培训中,我了解到文物是非常容易燃烧和受损的,所以必须采取一系列防火措施来保护它们。比如,要定期检查和维护文物库房的电气设备,确保没有电线老化、短路等现象。还要配备灭火器材,训练专业人员使用灭火器,提高灭火的效率。培训还给我们提供了一些常见的火灾事故案例,使我们更加理解火灾对文物的危害和影响。通过这些措施,我们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火灾发生的风险,并保障文物的安全。
其次,文物消防安全需要全员参与,形成合力。在培训中,我们强调了文物消防安全是一个团队合作的工作,需要所有的人都参与进来。这意味着文物保护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每个人的消防安全职责。培训中也介绍了消防演练的重要性,通过模拟实际火灾情况进行演练,培养人员正确的应急反应能力。只有形成了全员参与的文化氛围,才能确保文物消防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
再次,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与交流。文物消防安全工作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各个部门的密切配合和沟通。在培训中,我们了解到文物保护单位要与消防部门等相关部门保持及时的沟通和合作,共同制定预防性措施。比如,在文物库房中加装自动火灾报警系统,当发生火灾时能够及时发出警报并采取救援措施。通过与相关部门的合作与交流,我们能够及时了解和共享最新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术,提高文物消防安全工作的水平。
最后,文物消防安全是一个长期的工作,需要不断的学习和更新。在培训中,我们明确了文物消防安全是一个持续不断的过程,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完善。培训还提供了一些学习材料和参考书籍,可以供我们深入学习和了解文物消防安全工作的最新进展。我们还被鼓励参与文物消防安全相关的培训和研讨会,以便与同行业的专业人士交流和分享经验。只有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保持对文物消防安全工作的敏感度和专业性。
综上所述,参加关于文物消防安全指南的培训让我受益匪浅。通过这次培训,我了解了文物消防安全的风险源和防火措施,明白了文物消防安全需要全员参与,形成合力,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与交流。这次培训也让我体会到了文物消防安全是一个长期的工作,需要不断的学习和更新。我会将所学知识和经验应用到实际工作中,为文物消防安全做出自己的贡献。同时,我也希望更多的人能够关注和重视文物消防安全,共同保护和传承我们宝贵的文化遗产。
文物古建消防安全心得体会篇二
今天,老师让我们看消防安全的新闻和录像,看这个节目后,我才明白,火的杀伤力很强,每天都有地方着火,也有人被火杀死。因此,学习消防安全知识尤其重要。
下面我来给大家讲几个消防安全要注意的几点,你们可要认真听哦!
1、平时不能在家玩火,不能在阳台或窗台上玩火炮,发生火灾时不能心慌,一定要冷静,不可以跳楼,要赶快用湿毛巾捂住嘴巴,再用湿棉被披在身上,然后鼓足勇气冲出火场。
2、及时报警,寻求消防警察的帮助,报警时要讲清楚着火的具体地点,火势情况,并有人在路口接应。
3、平时在家中最好配备一个灭火器。
现在大家知道关于火灾的知识吗?如果你们以后碰到火灾,会使用这些方法吗?生命是最重要的。
文物古建消防安全心得体会篇三
文物是国家宝贵的财富,承载着民族的历史和文化。然而,由于其特殊性,文物消防安全一直备受关注。为了确保文物能够得到有效保护,我们参考《文物消防安全指南》进行了实地调研和学习,并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
第二段:总结文物消防安全指南所包含的要点
《文物消防安全指南》是一部重要的规范,它包含了文物消防安全的许多要点和措施。例如,对文物建筑进行火灾风险评估、建立完善的灭火设备、定期检查和维护文物建筑的火灾预防等。同时,还提及了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以及对文物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知识培训等。这些要点都是确保文物消防安全的基本措施,我们在实际操作中也深刻感受到了它们的重要性。
第三段:谈论我们在实地调研中所看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法
在实地调研中,我们发现一些文物保护单位存在着消防安全隐患。例如,一些文物建筑的火灾防控设施老化严重,火灾隐患较大;一些单位缺乏消防设备,防火意识薄弱。针对这些问题,我们提出了一些解决方法。首先,对于老化严重的火灾防控设施,应及时更换和维修,以确保其正常运行。其次,要加强对文物保护人员的消防培训,提高他们的消防意识和灭火能力。此外,我们还建议文物保护单位加强与消防部门的合作,定期进行演练和检查,提高整体的消防安全水平。
第四段:分享我们在学习中得到的启示
通过学习《文物消防安全指南》,我们深刻认识到文物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首先,文物是不可再生的,一旦发生火灾,损失是无法弥补的。因此,我们要高度重视文物消防工作,把它列为首要任务。其次,文物消防安全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需要政府、文物保护单位、消防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全力支持和合作。只有形成合力,才能够真正做好文物消防工作。
第五段:总结全文,呼吁大家共同努力保护文物
在文物消防安全工作中,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有责任心,以行动支持文物保护。政府和文物保护单位要加大投入,提升文物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消防部门要加强监管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社会各界要关注文物消防安全,协助开展相关工作。只有众志成城,才能够确保我们的文物得到有效保护,为后代留下丰富的历史和文化。
文物古建消防安全心得体会篇四
5月15日这天的下午,我们学校进行了一次消防演习。
一开始,同学们都静静地坐在教室里,等着演习的开始。我心里又兴奋又紧张,毕竟是第一次参加这种演习,很多同学的心情是跟我一样的,从他们脸上的表情就可以看的出。正当我们翘首以待的时候,警铃响起来了。在老师的指挥下,同学们用毛巾捂住口鼻,有秩序地迅速跑出教室,顺着安全通道撤离了教学楼,来到了安全地带-操场。
等所有同学都到齐后,校长开始给我们一边讲解消防安全知识,一边指导我们逃生的技巧,同学们做的都很认真。
这次演习让我学习到了消防安全知识,知道了在危险时刻怎样逃生和保护自己,也懂得了生命的可贵。而且,在遇到灾难时如何帮助周围的人,紧急时候更不能慌乱,要有秩序,要用科学的方法和沉着的心态应对突来的灾难。
演习结束后,我们又回到了宽敞明亮的教师继续上课。安全多重要啊,它是我们幸福生活和快乐学习的保障,所以,以后我一定好好学习安全知识,把安全和防患紧记在心里。
文物古建消防安全心得体会篇五
第一段:介绍文物消防安全指南的重要性和目的 (200字)
文物是一个国家的宝贵财富,承载着历史的记忆与文化的传承。然而,由于文物的特殊性,其保存与保护面临着严峻的挑战,特别是消防安全问题。为了加强对文物消防安全的保护,提高文物保护单位的应急管理水平,文物消防安全指南应运而生。文物消防安全指南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文物保护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确保文物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进而推动文物保护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段:总结文物消防安全指南的主要内容 (200字)
文物消防安全指南主要包括火灾防控管理、消防设施设备、消防宣传教育等方面的内容。在火灾防控管理方面,文物保护单位需要设立专门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详细的火灾防控工作方案。在消防设施设备方面,文物保护单位需要配备消防器材,建设消防水源和消防通道。在消防宣传教育方面,文物保护单位需要定期开展消防演习和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三段:对文物消防安全指南的应用体会 (300字)
在参与文物消防安全指南的编写和应用过程中,我深刻感受到了其重要性。首先,文物保护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是一项细致而复杂的工作,需要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并加强各环节的管理,而文物消防安全指南提供了一套科学合理的工作指导,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措施。其次,文物消防设施设备的建设是保障文物消防安全的重要环节,通过应用文物消防安全指南,我单位依法建设了一套完备的消防设施,使我单位的消防工作能够得到更加科学有效的保障。最后,文物消防宣传教育的开展对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起到了关键作用,通过培训和演习,我们的员工对火灾的预防和应急处理有了更加清晰和明确的认识。
第四段:分析文物消防安全指南的优点和不足之处 (300字)
文物消防安全指南是一份全面而周密的指南,其在规范文物保护单位的消防工作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首先,文物消防安全指南的内容涵盖了各方面的要点,提供了具体而详实的操作指引,可以为消防工作提供具体指导。其次,文物消防安全指南充分考虑了文物的特殊性,并提出了一系列专门适用于文物保护单位的消防安全要求。然而,文物消防安全指南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比如内容过于繁杂,对于一些非专业人士来说可能存在一定的理解困难;同时,文物消防安全指南的执行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需要相关部门加大监督力度,确保指南的有效实施。
第五段:对文物消防安全指南的展望和建议 (200字)
文物消防安全指南是一个持续发展的过程,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并不断修订与完善。今后,我们应该加强对文物消防安全指南的落实和执行,加大对文物保护单位的相关培训和指导力度,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推动文物消防安全工作向更高水平发展。此外,文物消防安全指南的宣传工作也需要加强,提高指南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使更多的文物保护单位了解和应用该指南,共同促进我国文物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
总结:通过参与文物消防安全指南的编写与实施,我深刻认识到文物消防安全的重要性和指南在文物保护工作中的作用。文物消防安全指南是一个重要的工作指导文件,对于推动我国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继续贯彻落实文物消防安全指南的要求,加强文物消防安全工作,为保护和传承优秀的文化遗产做出积极贡献。
文物古建消防安全心得体会篇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古建筑是国家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是国家文明的重要标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消防监督条例》的精神,为加强消防管理工作,保护古建筑免遭火灾危害,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的古建筑及历史纪念建筑物、古墓葬中保留有地地面建筑的保护单位,均属本规则管理范围。
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的革命纪念建筑物、博物馆及各类文物保管陈列单位也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古建筑的消防工作,要贯彻从严管理、防患未然的原则。
第四条 爱护国家公共财产是我国公民的神圣义务。每个公民都要时刻提高警惕,防止古建筑发生火灾。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古建筑的消防工作,由各古建筑管理与使用单位具体负责。当地市、县文物管理部门负责领导。
地方公安机关予以监督管理和业务技术指导。
第六条各古建筑的管理与使用单位,要把预防火灾列为整个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切实做到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使防火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第七条 古建筑管理与使用单位的行政领导人,即为该单位的防火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其具体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当地政府发布的消防法规和有关指示;
(二)认真实行逐级防火负责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领导制订和督促实施各项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四)领导开展防火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
(五)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整改火险隐患;
(六)组织领导专、兼职消防人员和群众性义务消-防-队开展工作;
(七)负责规划配置消防器材设备和水源设施;
(八)领导制订灭火计划,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有效的扑救。参予火灾原因调查,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工作。
第八条各古建筑的管理与使用单位,应根据范围、任务大小,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消防管理干部,建立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定期教育训练,开展经常性的自防与联防活动。做到平时能防火,有灾能及时扑救。
第九条 凡在古建筑单位工作的职工和宗教职业者,均须具有基本的防火与灭火知识,积极参予消防活动,并作为工作考核的一个条件。
第十条古建筑管理与使用单位的消防设施和各项防火活动经费,在本单位管理费中开支。如需设置重大的消防安全设施,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拨款解决。
第三章 预防火灾
第十一条 凡古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必须严格对一切火源、电源和各种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禁止在古建筑保护范围内堆存柴草、木料等易燃可燃物品。严禁将煤气、液化石油气等引入古建筑物内。
第十二条 禁止利用古建筑当旅店、食堂、招待所或职工宿舍。
禁止在古建筑的主要殿屋进行生产、生活用火。
在厢房、走廊、庭院等处需设置生活用火时,必须有防火安全措施,并报请上级文物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否则一律取缔。
第十三条 在重点要害场所,应设置“禁止烟火”的明显标志。
指定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古建筑,如要点灯、烧纸、焚香时,必须在指定地点,具有防火设施,并有专人看管或采取值班巡查等措施。
第十四条 在古建筑物内安装电灯和其他电器设备,必须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并严格执行电气安全技术规程。
已经引入电源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要补办审批手续。凡违反消防安全要求的,必须限期拆除或另行安装。
第十五条 凡与古建筑毗连的其他房屋,应有防火分隔墙或开辟消防通道。
古建筑保护区的通道、出入口必须保持畅通,不得堵塞和侵占。
第十六条古建筑需要修缮时,应由古建筑的管理与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制订消防安全措施,严格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并报上级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后,才能开工。在修缮过程中,应有防火人员值班巡逻检查。遇有情况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为预防雷击引起火灾,在高大的古建筑物上,应视地形地物需要,安装避雷设施,并在每年雷雨季节前进行检测维修,保证完好有效。
第十八条 各古建筑的管理与使用单位,应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订消防安全管理的具体办法,明文公布执行。
第四章 灭 火
第十九条 古建筑保护区,必须设有相当数量的消防用水。
在城市有消防管道的地区,要参照有关规定的要求,设置消火栓。
在缺乏水源的地区,要增设消防水缸,修建蓄水池。
供古建筑消防用水的天然水源,要在适当地点修建可供消防车吸水的码头。
原有的天然水源,应妥善维护,保障消防用水。
第二十条古建筑管理与使用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灭火器具与报警设施。在收藏、陈列珍贵文物的重点要害部位,要根据实际需要,逐步安装自动报警与灭火装置,定期测试,保持完好。
第二十一条 公民在发现火警时,应迅速报警,并立即进行扑救。
起火单位的领导人,必须及时组织力量,迅速有效地进行扑救。邻近单位和群众均应积极支援。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二条认真执行本规则,在预防火灾中工作积极、成绩显著;在灭火战斗中英勇机智、表现突出,使国家财产免受重大损失者,主管部门应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则,对防火工作放任自流、玩忽职守;以及引起火灾,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者,应分别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纪律处分。或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查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文化部、公安部联合制订。各省、市、自治区文化、公安部门可结合当地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所明确的高层民用建筑。
第三条高层建筑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立足自防自救,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业主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人,使用人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高层建筑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和义务,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工作。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高层居民住宅楼等高层建筑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高层建筑消防相关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投诉、举报。
第二章消防职责和义务
第八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有关部门和单位高层建筑消防工作责任制,协调解决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重大问题,为高层建筑灭火救援提供必要的人员、装备等保障,对高层建筑比较集中的地区,应当根据高层建筑灭火救援工作的需要,为本行政区域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配备登高消防车等特种装备器材。
对本行政区域内高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和农民集中居住区、外来人口集中居住区的高层建筑,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为业主、使用人提供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指导、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签订防火协议,明确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机构。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高层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责任,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按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抽查建筑外保温、外墙装饰材料的质量。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中审查高层建筑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监督和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落实管理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将其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能力建设和职责履行情况纳入行业管理、信用评价、先进评比等内容;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高层建筑消防设施可以组织维修、更新或者改造。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高层建筑户外广告牌、店招店牌和相应景观照明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对高层建筑内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不予发放相关经营许可证件。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依法应当事先取得而未取得消防批准文件的在高层建筑内设置娱乐场所等申请,不予注册登记、核发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高层建筑共用部位消防安全由全体业主共同负责,高层建筑专有部分消防安全由相关业主各自负责。
高层建筑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时,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消防安全责任由业主、使用人共同承担。
高层建筑未依法经消防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或者经抽查不合格未停止使用,以及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发现因建设单位原因致使高层建筑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安全责任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同一高层建筑有2个或者2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业主、使用人应当确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统称统一管理机构)负责高层建筑消防工作,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统一管理机构确立前,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前期物业管理的内容。
对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的高层建筑,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本规定,督促、协助业主、使用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七条业主、使用人应当与统一管理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或者责任书,对消防安全管理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火灾隐患整改费用落实方法和程序、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统一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业主、使用人办理消防档案资料移交以及消防设施、器材和共用部位消防安全查验等承接管理手续。
统一管理机构发生变更时,业主、使用人应当协助变更后的统一管理机构查验消防设施、器材和共用部位消防安全,办理相关承接管理手续。
第十八条统一管理机构在管理区域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六)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并妥善保管消防档案资料;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或者约定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统一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业主、使用人通报消防安全管理情况。业主、使用人应当明确其专有部分或者使用部分的消防安全管理人,配合统一管理机构做好消防工作。
第十九条业主、使用人有权对统一管理机构履行消防安全管理合同或者责任书情况进行监督,查阅消防档案资料,了解掌握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以及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等情况。对未按照消防安全管理合同或者责任书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统一管理机构,有权依法予以更换,并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条从事高层建筑消防工作的有关消防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或者取得消防行业特有职业(工种)资格,相关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省价格、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高层居民住宅楼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二)严格遵守燃气安全使用规定,严禁擅自拆、改、装燃气设备和用具;
(六)保护消防设施、器材,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
(九)其他依法应当履行或者约定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高层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更新、改造和共用部位火灾隐患整改的费用,在建筑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除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等依法或者约定由物业服务费用支出的外,其他费用可以纳入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开支范围;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由相关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费用支出情况应当向业主公示。
高层建筑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影响公共安全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落实整改费用,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三章消防管理和应急处置
第二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高层建筑(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建筑外保温系统改造)应当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还应当依法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营业。对依法应当办理消防备案手续的高层建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予以重点抽查。
高层建筑消防设计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并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一)室内消火栓箱内应当设置消防软管卷盘;
(二)大型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控制室应当设置于建筑首层靠外墙部位;
(三)病房楼等人员不易疏散的高层建筑应当设置避难层(间);
(五)建筑高度超过100米且标准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重要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屋顶直升机停机坪或者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
第二十四条高层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高层建筑施工现场的外脚手架、支模架的架体应当采用不燃材料搭设,外脚手架的安全防护网应当采用阻燃型安全防护网。
高层建筑施工时,应当按照施工进度设置室内外临时消防给水设施。高层建筑依法投入使用前,临时消防给水设施不得拆除或者停用。
在建高层建筑内不得设置员工宿舍以及锅炉房、厨房操作间、可燃物品或者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库房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临时用房。
第二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高层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进行监理。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现场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建筑使用功能,改动防火分区、消防设施等消防设计内容,降低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对高层建筑进行局部改造或者内部装修的,应当事先告知统一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机构应当与业主、使用人、装修施工单位书面约定装修过程中的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明确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对高层建筑进行局部改造或者内部装修不得影响其他区域消防设施的使用,施工区域与其他区域之间应当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措施。
第二十七条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通道、消防救援场地、消防车取水口、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等,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并加强日常管理。
划定、设置停车泊位、设施时,不得妨碍消防车通行。不得在消防车通道出入口设置固定隔离桩等设施。不得在高层建筑周边设置妨碍消防车通行或者在高层建筑消防救援场地上空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作业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有关设施、设备。
第二十八条高层建筑消防设施、器材的醒目位置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识,明示使用、维护的方法和要求。
高层建筑的人员主要出入口、电梯口、防火门等位置应当设置明显标志或者警示标语,提示火灾危险性,标明安全逃生路线和安全出口方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分隔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疏散楼梯,不得占用避难层(间)或者改变其使用功能。
第二十九条常闭式防火门应当保持常闭,闭门器、顺序器应当完好有效;常开式防火门应当保证火灾时自动关闭并反馈信号。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者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当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
第三十条倡导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灭火器、自救呼吸器、逃生梯和逃生缓降器等灭火逃生器材,并放置在醒目、便于操作的部位。
高层建筑内的宾馆客房应当设置应急疏散路线图,配备手电筒、自救呼吸器等逃生器材及其使用说明。
第三十一条消防设施发生故障或者损坏的,应当及时组织维修。因建筑改造、设备检修等情况需要临时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第三十二条统一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消防设施检测、维修、停用登记制度,并将消防设施年度检测记录报送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三十三条统一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消防控制室日常管理、值班员职责、接处警操作规程等工作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消防控制室日常管理。
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方便巡查、确认火灾所需的通讯、视频和初起火灾扑救所需的个人防护、破拆等设备、器材,并采取措施确保值班人员能够及时操作消防泵、配电装置、排烟(送风)机等消防设备。
第三十四条消防控制室应当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掌握接处警操作程序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检查自动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备运行情况,确保其处于正确工作状态。
第三十五条高层建筑应当根据火灾危险性划定禁火、禁烟区域,并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严禁在高层建筑内部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层建筑及其地下部分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
高层建筑使用燃气应当采用管道供气方式。禁止在高层建筑地下部分使用液化石油气。在高层建筑内使用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以及设置使用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应当制定用火管理制度,明确明火作业事先办理手续的程序,落实作业现场消防安全措施。
第三十八条电器设备安装、线路敷设和维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统一管理机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对用电情况进行检查,依法组织对电器设备和线路进行消防安全技术检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不得擅自增加大功率用电设备。
第三十九条高层建筑内的厨房排油烟管道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清洗,宾馆、餐饮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厨房排油烟管道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检查、清洗和保养。
第四十条统一管理机构应当每日进行防火巡查,每月至少开展1次防火检查,并填写巡查、检查记录。统一管理机构防火巡查和检查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规定,重点对共用部位消防安全、消防控制室工作制度落实、高层建筑内的单位和场所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等进行检查、指导。
高层建筑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日进行防火巡查。高层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每2小时至少进行1次防火巡查;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高层建筑内的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每月至少开展1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和场所应当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防火检查。
第四十一条统一管理机构、业主、使用人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并及时整改,整改期间应当采取临时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整改的火灾隐患,统一管理机构、业主、使用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四十二条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自防自救。
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公共建筑、高层居民住宅楼应当依托统一管理机构,建立由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安人员、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组成的消-防-队,承担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初起火灾扑救等任务。
第四十三条统一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高层建筑的特点和使用情况,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组织1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业主、使用人应当配合并积极参加。
高层建筑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本单位员工参加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四十四条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置程序,统一管理机构、业主、使用人应当立即组织人员疏散,扑救初起火灾,并协助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做好有关灭火救援工作。
高层建筑内的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明确疏散引导员,负责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牵头组织、引导在场人员安全疏散。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四十五条火灾扑灭后,统一管理机构、业主、使用人应当组织保护火灾现场。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清理火灾现场,移动火灾现场中的任何物品。
统一管理机构、业主、使用人应当对发生的火灾事故进行全面分析,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改进消防工作。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履行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应当责令改正;造成火灾事故或者其他危害后果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七条在建高层建筑内设置员工宿舍或者其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临时用房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发现施工现场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未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暂时停止施工,或者未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四)未按照规定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有关消防安全情况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临时停用消防设施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高层建筑内的宾馆客房未设置应急疏散路线图,或者未配备手电筒、自救呼吸器等逃生器材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高层建筑内的宾馆、餐饮场所的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厨房排油烟管道进行检查、清洗和保养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划定停车泊位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二)在高层建筑消防救援场地上空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作业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有关设施、设备的。
(一)占用避难层(间)或者改变其使用功能,妨碍安全疏散的;
(二)在高层建筑及其地下部分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三)在高层建筑地下部分使用液化石油气的。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高层建筑房屋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所有权人;本规定所称使用人,是指以承租或者承包、受委托经营等方式实际使用高层建筑房屋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单位及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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