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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无法报销申请书篇一
劳动合同乃劳动关系之核心,一切劳动关系均建立在劳动合同之上,并由此展开。而劳动关系之历史演变是一个历史发展过程,并遵循着一条以私法理念和原则调整的过程。
19世纪末至20世纪中期,是劳动关系发展的关键时期,随着国家干预经济思想的兴起和市场经济的确立,劳动关系社会化已必然。当事人一方提供劳动,他方负 担对待给付的纯债法关系已不完全能够适应日益高涨的人权发展活动。以重视劳动力之支配权与保障劳动力所有者之人格权相互并重,劳动法要求独立地调整劳动关 系的要求,得以立法支持。以调整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法在私法原则的基础上,更多重视进行公法规范,从而形成独具特色的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劳动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劳动雇佣关系最终从私法中脱离出来,以重视对劳动合同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共同调整的劳动合同法,成为劳动法的特别法而被许多国家以立法形式予以确认。
动基准法,又要建立有利于协调和稳定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法;既要承认和维持劳动规则的权威 性,又要防止劳动规则的滥用;既要重视单个劳动合同的调整,又要发挥集体合同的作用。为了确保以生存权为基础的工作权的实现,建构成了以团结权、团体交涉权及争议权的整合体系。
第一,《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制度在法律层面上做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劳动合同法》既坚持了《劳动法》所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又对 其作了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主要体现在:针对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问题,明确了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 任;针对滥用试用期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问题,明确了试用期限、试用期次数、试用期工资和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等规定;针对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规定终止劳动 合同且不再续签的,也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并明确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此外,还进一步规范了服务期、竞业限制、违约金等约定事项,劳务派 遣与用工单位的义务分配和连带赔偿责任,非全日制用工方式和计酬标准,等等。这些规定都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以规范和明确的,不仅进一步完善了劳 动合同制度,也从根本上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重点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通过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或终止等一系列制度设计, 明确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全面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既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法 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裁减人员以及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等义务,也规定了劳动者应当依法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完成用人单位的工作任务、遵守关于服务期和 竞业限制的约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义务。但是,相比劳动者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劳动合同法》更多规范了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从而更好地保护劳 动合同中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是《劳动合同法》秉承《劳动法》的立法宗旨,也是《劳动合同法》最为鲜明的法律特征。
第三,《劳动合同法》为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 章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等事项开展劳动监察,规定了用人单位 违法订立、履行、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特别是查处用 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和执法依据。
医保无法报销申请书篇二
(1)平等原则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2)自愿原则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自愿原则是贯彻合同活动的全过程的`,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当事人依自己意愿自主决定是否签订合同;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在签订合同时,有权选择对方当事人;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协议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总之,只要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合同当事人有权自愿决定。
当然,自愿也不是绝对的,不是想怎样就怎样,当事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公平原则
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要大体上平衡,强调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不得欺诈,不得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4)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相互协作。诚实信用原则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第二,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及时通知、协助、提供必要的条件、防止损失扩大、保密等义务;第三,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5)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医保无法报销申请书篇三
1、下列原则中,不属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的是()。
a、平等自愿原则
b、等价有偿原则
c、诚实信用原则
d、不损害社会公益原则
2、行政机关签订的下列合同中,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的是()。
a、行政奖励合同
b、政府采购合同
c、税款代扣合同
d、政府特许经营合同
3、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而法律又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进行解释。
a、平等原则
b、自愿原则
c、公平原则
d、诚实信用原则
4、下列协议中,适合我国《合同法》调整范围的是()。
a、收养合同
b、监护合同
c、工程承包合同
d、婚姻合同
5、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采用法律或当事人约定的形式为标准,可以将合同划分为()。
a、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b、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c、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d、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6、下列属于单务合同的是()。
a、买卖合同
b、赠与合同
c、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d、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7、根据合同当事人之间是否互负义务,可以将合同划分为()。
a、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b、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c、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d、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8、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某设计单位签订的设计合同属于()。
a、要式合同
b、不要式合同
c、无名合同
d、从合同
9、()作为指导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的行为准则,有利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好的履行合同义务。
a、积极主动
b、公平公正
c、诚实信用
d、全面履行
医保无法报销申请书篇四
合同自由原则及其限制
——缔约自由,即当事人有签订合同和不签订合同的自由,例如,若干年前,中央电视台曝光,东北某市卷烟厂经营业绩不好,该市政府发文,要求每个市民必须购买两条该卷烟厂生产的卷烟,该市政府的行为就属违反合同自由原则的行为。
——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即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与何人签订合同。
——合同内容的自由,即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合同的内容,这项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被认为是合同自由的核心内容。通过这项核心内容可以使市场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作出符合自己意愿的安排,市场机制也正是通过这样的方式才能够真正发挥它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作用。
——合同方式的自由,即当事人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自由。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在合同生效以后可以根据自己需求变化的状况和市场行情,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随时对当事人之间已经存在的利益安排作出相应的调整。
——决定合同纠纷处理方式的自由。对于合同纠纷的处理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通过仲裁的方式,也可以由签订合同的有关当事人通过平等协商来解决。究竟通过什么样的方式解决合同各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可以由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作出自主的决定。
以上的六项内容构成了合同自由原则的主要内容,它们包含和反映了市场主体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交易自由的方方面面。合同法对合同自由原则的确认和坚持,是确保鼓励交易的合同立法宗旨能够得到实现的基本前提。
——缔约自由的限制。如《合同法》第289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托运人通常的、合理的运输要求。”这个条文所对应的法律规范在合同法颁布以后被认为是确立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在特定情形下的强制承诺义务。所谓强制承诺义务,是指只要旅客和托运人所提出的订约要求是通常的、合理的,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没有拒绝的权利,他必须接受旅客和托运人所提出的订约要求。这样的规定很明显就限制了一个特定类型的主体签订合同或不签订合同的自由。基于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类似这样的限制还不少,如面向公众提供服务的市场主体,他们的订约自由在通常的情况下都要受到相应的限制。
——选择对方当事人自由的限制。首先,如果某些类型的市场主体,他们的缔约自由都要受到限制的话,他们选择对方当事人的自由也会受到相应的限制。除此以外,在合同法上还有专门对选择对方当事人的自由进行限制的制度。如合同法第230条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如果要转让出租房屋的所有权的话,一方面要提前通知承租人,另一方面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实际上就限制了出租人在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时,选择对方当事人的自由。
——变更或解除合同自由的限制。根据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的依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这个条款就告诉我们,有些合同是批准了才生效的合同,对于这些批准了才生效的合同,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同样要办理批准手续,只有办理了批准手续,合同才能够变更和解除,这就意味着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自由受到了法律的限制。
——合同纠
纷处理方式自由的限制。如果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旦双方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能够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的纠纷只能够由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予以解决,”那我们知道这个约定是无效的约定,因为双方不得通过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排除司法权的约定。
需要强调的是,根据合同自由原则的精神,必须要遵守一项基本规则,这项规则就是在合同法上对合同自由所进行的限制,一方面要有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另一方面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医保无法报销申请书篇五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的主旨和根本准则,也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合同法的指导思想,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的功能还在于:在合同约定不明或有漏洞时,可以依据合同法基本原则予以适当纠正,甚至可以以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作为处理合同纠纷的依据。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和鼓励交易原则。
一、自愿原则
《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在缔结合同、选择交易伙伴、决定合同内容以及在变更和解除合同、选择合同补救方式等方面的自由。合同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最基本的原则,是合同法律关系的本质体现。
确立合同自愿原则是鼓励交易、发展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合同关系越发达、越普遍,则意味着交易越活跃,市场经济越具有活力,社会财富才能在不断增长的交易中得到增长。然而,这一切都取决于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充分的合同自由。可以说,合同自愿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关系发展的基础和必备条件,而以调整交易关系为主要内容的合同法当然应以此为最基本的原则。
第一,在合同的订立方面,《合同法》极大地减少甚至消除了有关合同法规和规章对当事人的订约自由所施加的限制,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订约伙伴。
第二,在合同的效力认定方面,充分尊重了当事人享有的订约自由,尽量减少了政府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合同法》并未规定行政机关享有确认合同效力的权力,对行政机关监督检查合同的权力也作出了严格限制,以防止政府机关随意干涉合同当事人的合同自愿。
第三,在合同内容的确立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合同法》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合同法》虽然规定了合同所“一般包括”的条款,但这些条款都是示范性条款而非强行性条款,并不要求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都必须具备这些内容,也没有对适用于各类合同的必要条款作出统一规定,从而尊重了当事人在确立合同内容方面的自由。
第四,在合同的方式方面,《合同法》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即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当事人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的合同,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也认为合同成立。
第五,在合同解除方面,允许当事人在订约时约定合同解除权,在合同生效后,如果出现了解除条件,允许享有解除权的一方通过行使约定解除权而解除合同。
第六,在违约责任方面,《合同法》充分尊重守约方在对方违约后所享有的选择补救方式的自由,尤其是废除了传统的继续履行原则,允许守约方选择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方式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约定赔偿损失额,也可以约定违约金条款。
当然,任何自由都是法律允许范围内的自由,绝对的.、不受约束的自由是不存在的,合同法所确定的合同自愿也是一种相对的自由,而非绝对的自由。
二、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和合同规定的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在:
第一、当事人与他人订立、履行民事合同时,均应诚实,不作假,不欺诈,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
第二、当事人应恪守信用,履行义务;不履行义务使他人受到损害时,应自觉承担责任。
合同法中确认诚实信用原则,有利于保持和弘扬恪守信用、一诺千金的传统商业道德,有利于强化当事人的合同意识,维护社会交易秩序,并为司法实践中处理合同纠纷提供准绳。
三、合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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