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监督工作制度篇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源口电业公司的技术监督工作,提高发电设备安全可靠性,以保证电厂安全、稳定、经济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技术监督工作贯彻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技术责任制,按照依法监督、分级管理、行业归口的原则,对电力生产和建设实施全过程、全方位技术监督管理。
第三条 技术监督工作以质量为中心,以标准为依据,以计量为手段,建立质量、标准、计量三位一体的技术监督体系。
第四条 技术监督工作要依靠技术进步,采用和推广成熟、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技术监督的专业水平。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源口电业公司。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金源口电业公司的技术监督工作是在公司领导班子领导下管理,第二级级管理为安全生产部。技术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和安全生产部管理并支持、服从其履行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监督的政策、法规和有关规程、标准、制度、技术措施等。
(二)建立和完善技术监督网络,组织制定公司有关技术监督的管理制度、技术措施等。
(三)制定技术监督工作计划,对电厂的技术监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四)参与公司的事故调查分析工作,制定反事故措施,并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五)组织对公司技术监督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六)组织召开技术监督工作会议,总结技术监督的工作经验和推广先进的检测技术。
(七)每季度督促技术监督服务单位对公司发电运行部和检修部上报的技术监督指标和报表数据进行核实、汇总和分析,并上报源源集团和霍煤集团安全监督与生产部。检查和督促发电运行部和检修部对存在问题的解决情况,对于特别严重和普遍存在的问题,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项研究,制定解决方案。
(八)每半年对监督报表数据进行全面分析,并将分析报告上报源源集团和霍煤集团安全监督与生产部。
(九)每年1月15日前将技术监督工作总结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上报源源集团和霍煤集团安全监督与生产部。
(十)负责协调、指导技术监督服务单位的技术监督合同的
签订,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十一)负责与所在地区的地方、行业有关部门关于技术监督的协调工作。
(一)建立本健全的技术监督体系,建立部门、班组各级的技术监督责任制。
(二)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源源集团、霍煤集团公司有关技术监督规程、标准、制度、技术措施等,并制定本单位的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三)制定本部门技术监督工作计划,按时完成技术监督报表和监督工作总结,按要求及时上报。
(四)定期召开本部门的技术监督工作会议,落实技术监督的工作计划,协调、解决技术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检查技术监督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五)组织建立健全设备技术台帐和档案,对设备的维护、检修进行质量监督。
(六)对设备按规定进行监测和试验,对数据进行综合分析,
及时发现设备存在的隐患。
(七)掌握设备运行、检修中的设备缺陷情况,对于发现的缺陷及时消除,重大设备隐患和故障及时向安全生产部报告。
(八)每月技术监督项目及指标完成情况,应按各专业规定的格式,在规定时间报送安全生产部和技术监督服务单位。
(九)组织本部门的技术监督人员的培训工作。
(十)组织技术监督人员参加在建和改造工程的设计审查、设备选型、监造、安装、调试、试生产阶段的技术监督和质量验收工作。
(十一)根据标准要求,配置各种技术监督检测仪器和计量设备,并做好定期校验和计量传递工作。
(十二)组织协调与技术监督服务单位的工作,接受技术监督服务单位在监督工作中的专业管理。
(十三)积极参加当地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技术监督活动。
第九条 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与有关电力试验院(所)和有资质的单位签订技术监督服务合同,委托其对技术监督工作在业务上实施技术管理。安全生产部部对技术监督服务合同签订工作配合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并上报公司,经公司同意后方可签订合同。
《技术监督工作制度》全文内容当前网页未完全显示,剩余内容请访问下一页查看。
投诉监督工作制度篇二
依据依法治校,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一步深化校务公开工作,加强教职工民主监督特制定此制度。
1、建立并完善教代会和校务委员会制度,充分发动教职员工积极参与学校管理,监督各级领导成员的敬业精神和服务质量。
2、学校重大决策的出台,召开各层次教职工座谈会,充分征求意见。
3、学校大宗物质的采买购,严格按枫桥街道政府采购制度执行。
4、学校大笔资金的开支,集体决策,并实行严格审批制度。
5、学校基建工作项目的确定、招标和管理,由学校招标领导小组及街道招标领导小组共同全程参与。
6、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职评、评先、评聘、评议,即时发生,及时公开。
7、教职工月岗位工资的造册、发放,及时反馈。
8、教职工人事调配,实行试讲制度,由教师评定,择优录用。
9、实行校长接待日、学生咨询日、合理化建议日、校长信箱等,以此沟通教师、学生与领导之间的思想感情,建立新型的人际关系,从而改进学校工作。
10、教职工代表会议每年举行一次,会间由校长向大会报告工作,并充分听取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职代会闭会期间,由学校工会组织代行其职能。
投诉监督工作制度篇三
第一条为推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作风建设,强化社会监督,促进执法队伍和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依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社会监督员由市、区、(市)局从各级人大、政协、民主党派、社会团体、新闻单位、有关职能部门及执法管理相对人中聘请。
第三条社会监督员的条件
(三)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善于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
第四条 聘请社会监督员的人数,由各区(市)城管执法局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第五条 社会监督员每届聘期为二年。期满后,聘任单位根据需要,在征得所在单位和本人同意后,可以续聘。
第六条社会监督员确定后,由所聘单位分别颁发聘书及《社会监督员证》。
第七条 市局聘任的社会监督员监督范围为全市城管执法队伍及执法人员;各区(市)局聘任的社会监督员监督范围为辖区执法队伍及执法人员。
第八条社会监督员的职责
(五)协助办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委托的其他监督事项。
第九条社会监督员的权利
(三)有权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和队伍建设提出建议和意见;
(七)对调查处理不及时,处理结果不满意,有权提出不同意见,有权向上级机关反映。
第十条 社会监督员的义务
(二)带头遵守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行使监督权要合理、公正;
(五)监督员在实施监督时应出示《社会监督员证》。
第十一条执法监督员持《社会监督员证》只能从事与监督工作有关的事项。
第十二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要支持配合社会监督员开展工作:
(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员的监督,并为监督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对监督员提出的问题,除法律规定保密的外,都要实事求是的予以解答,不得推诿搪塞。
(二)社会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听取,做好记录,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及时向监督员反馈。
(三)市局纪委监察室转发的社会监督员反映、转递的事项要认真办理,一般事项两周内办结;复杂事项一个月内办结,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事情办结后,要及时将办理结果报市局纪委监察室并向监督员反馈。
(四)对干扰、阻挠社会监督员依照本制度履行监督职责和行使监督职权、拒不接受监督或打击报复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对社会监督员反映的问题,没有按时办结又不及时通报办理情况的单位,由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督办,对拖延不办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
(一)组织执社会督员参加执法机关有关会议和活动;
(四)对社会监督员反映和转递的问题和案件,按部门职责分工,做好登记、转办、督办和反馈等工作,对提供的信息,及时综合上报。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投诉监督工作制度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各类卫生监督员管理,依据《食品卫生法(试行)》、《传 染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以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 督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 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各类卫生监督员是指依照上述法律、法规聘任的在法定 监督范围内进行卫生监督的食品卫生监督员、传染病管理监督员、药品监督员、公 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放射防护监督员、学校卫生监督员等不同 类别监督员。
第三条 国家实行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在职培训、工作考核和任免制度。县 以上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卫生监督员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 各类卫生监督员由聘任机关发给全国统一的证件、证章。
第二章 资 格
第五条 卫生行政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合格, 方可受聘为卫生监督员。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方可参加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
(一)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和监督管理实践经验: 1.从事卫生防疫或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具有科员以上职务的卫生行政人员; 2.从事卫生防疫或药检工作一年以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或已取得医(技 )士以上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经省辖市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合格。
第七条 卫生行政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后,经法律、法规授权机关聘任方可成为相应专业的卫生监督员。
第三章 任 免
第八条 卫生监督员在下列机构中聘任:
(一)县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
(三)各级各类卫生防疫、防治和药检机构,必要时也可从乡镇(街道)一级 卫生机构中聘任。
第九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为完成特定的卫生监督任务可从全国聘任国家特 派的卫生监督员。
第十条 为辅助卫生监督员执行监督职责,可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聘任助理监 督员或检查员。
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被聘任为卫生监督员:
(一)非在职人员;
(二)专职实验室的检验人员;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卫生监督任务的人员;
(四)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为不宜从事担任卫生监督管理和药品监督 管理工作的人员。 药品监督员的聘任,不受本条所列(一)、(二)项所限。
(一)不符合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聘任的人员;
(二)经资格考试、工作考核不合格的人员;
(三)不接受指定的业务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人员;
(四)在卫生监督和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有违纪违法行为并受过行政处分或 刑事处分的.人员。
第十三条 各类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在职培训和工作考核规范由国务院卫生 行政部门制定,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离、退休或调离卫生监督岗位的卫生监督员,由原聘任机关办理解 聘手续。 被撤免和解聘的卫生监督员由原聘任机关收回其卫生监督员证件、证章、帽徽 、标志等,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职 责
(一)依法进行预防性和经常性卫生监督管理;
(三)进行现场调查和监督记录,依法取证和索取有关资料;
(四)进行现场采样,提出检测项目;
(五)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理;
(六)参加对有害人体健康事故、假药案和疫情的调查处理;
(八)执行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管理机构或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其它 监督任务。
第十六条 各类卫生监督员必须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各项国家法 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工作程序等。
第十七条 各类卫生监督员必须做到:
(一)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实事求是;
(二)忠于职守,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风纪严谨,证件齐全,着装整齐,文明执法,恪守职业道德;
(四)遵守监督执法程序、标准、规范和制度;
(五)取证及时、完善,方法科学、手段合法;
(六)执法文书书写规范,手续完备;
(七)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义务;
(九)遇有与被监督者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有碍公正执法情况时,应当回避 。
第十八条 各类卫生监督员的职权和人身安全依法受到保护,任何人不得干涉 、阻挠和侵犯。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九条 县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在各类卫生防疫及药品监督执法工作中 做出突出成绩的卫生监督员进行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条 对违法违纪的卫生监督员,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追究其行政责任 或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它有关 部门卫生主管机构聘任的各类卫生监督员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并将聘任卫生监 督员的情况报所在地的省辖市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依法设置的助理监督员、检查员以及各地依据地方性卫生法规设 置的卫生监督员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含本级。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颁布的有关各类卫生监督员管理 的规章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注:查看本文相关详情请搜索进入安徽人事资料网然后站内搜索卫生监督员工作制度。
投诉监督工作制度篇五
一、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二、服务内容
(一)食品安全信息报告
发现或怀疑有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线索和事件,及时报告卫生监督机构并协助调查。
(二)职业卫生咨询指导
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现从事接触或可能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服务对象,并对其开展针对性的`职业病防治咨询、指导,对发现的可疑职业病患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报告。
(三)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
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城市二次供水和学校供水进行巡查,协助开展饮用水水质抽检服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协助有关专业机构对供水单位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四)学校卫生服务
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定期对学校传染病防控开展巡访,发现问题隐患及时报告;指导学校设立卫生宣传栏,协助开展学生健康教育。协助有关专业机构对校医(保健教师)开展业务培训。
(五)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
定期对辖区内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开展巡访,发现相关信息及时向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三、服务流程
四、服务要求
(一)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各项协管工作制度和管理规定,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县(区)卫生监督机构要采用在乡镇、社区设派出机构或派出人员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卫生监督协管的指导、培训并参与考核评估。
(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建立健全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有关工作制度,配备专(兼)人员负责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明确责任分工。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零报告制度。
(四)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管理规范的要求提供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及时做好相关工作记录,记录内容应齐全完整、真实准确、书写规范。
五、考核指标
(一)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率=报告的事件或线索次数/发现的事件或线索次数×100%。
注:报告事件或线索包括食品安全、饮用水卫生安全、学校卫生、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
(二)协助开展的饮用水卫生安全、学校卫生、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实地巡查次数。
六、附件
1.卫生监督协管信息登记报告表
2.卫生监督协管巡查登记表
投诉监督工作制度篇六
为及时有效地解决社会公众反映的有关卫生问题,畅通卫生监督部门与社会的联络渠道,依法行使卫生监督执法职能,更有效地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锦州市卫生监督所特制定投诉举报制度,投诉举报设在市卫生监督所稽查科。稽查科人员负责接待投诉举报案件,并安排协调各监督科室查办。
一、受理投诉举报范围
5、 医疗机构或个体诊所的各类违法行为以及其他各类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
6、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违法执法问题。
二、对投诉举报的案件,做到当日受理,当日交办;夜间及节假日值班期间接到的投诉举报,于次日或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办理。并要求做到一般案件五个工作日办结,重大案件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结。如案情复杂,需延长调查期限的,承办科室应当向举报投诉部门证明情况,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三、对故意不受理、不交办、故意延长调查期限,给予警告,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所内通报批评。
投诉监督工作制度篇七
为了及时、规范、高效地处理卫生监督举报投诉案(事)件,根据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所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的卫生监督举报投诉案(事)件(以下简称“案件”),是指社会单位、个人以口头、书面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区卫生监督所进行举报投诉的食品、化妆品、生活饮用水、消毒产品、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卫生问题及其产品卫生质量问题,或因食(使)用食品、化妆品、生活饮用水、消毒产品、卫生用品等造成的健康损害问题,或餐饮、住宿、洗浴、理发、娱乐等公共场所以引起(可能引起)的健康损害问题,或非法违法行医以及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行为等其他违反各类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的案件。上级部门转交或有关部门移交的上述范围的案件依照本制度进行处理。
本制度的处理,是指案件的受理、登记、转交、查处、结案、报告、反馈、资料管理等过程或环节的工作。
二、卫生监督综合办公室主管案件处理工作。
三、案件的受理实行首接负责制。第一个(次)接到案件的科室(人员),应当及时做好记录,不得转支他处受理。
《登记处理单》应当逐项如实记录,力求准确无误,钢笔工整书写。
四、各科室填写的《登记处理单》和上级部门转交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材料(以下统称“《登记处理单》”),应当立即送交卫生监督综合办公室。在非上班时间受理的案件的《登记处理单》,应在上班后第一时间内送交卫生监督综合办公室;对于问题重大或时间紧急的案件,应当立即联系、送交卫生监督综合办公室或分管所长。
(一)举报投诉的案件为卫生监督机构自身问题或有关卫生监督科室自身问题的,由卫生监督综合办公室直接进行查处。
(二)举报投诉的案件为卫生监督机构所管辖从业单位的一般问题的,由卫生监督综合办公室转交相应业务科室进行查处。对于问题较大或重大的,或受到两次及以上举报投诉的,可由卫生监督综合办公室直接组织进行查处。
(三)举报投诉的案件为有关卫生监督科室所管辖从业单位的一般问题的,由卫生监督综合办公室转交相应主管卫生监督科室进行查处。对于问题较大或重大的,或受到两次及以上举报投诉的,可由卫生监督综合办公室直接组织进行查处。
(四)对于在一段时期内出现多次相同性质问题的案件的有关卫生监督科室,由卫生监督综合办公室对卫生监督科室进行稽查处理。
(五)对于举报投诉的案件不属于或超出区卫生监督机构管辖的,由卫生监督综合办公室提出意见上报所领导审批后,转交有关部门进行查处或直接组织查处。
卫生监督综合办公室对于一般的案件,直接进行转交办理;对于问题较大或重大的案件,提出意见上报所领导审批后,进行再处理。
六、接到《登记处理单》的卫生监督科室应直接组织进行查处,不得再自行转交办理。对于确实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及时退回卫生监督综合办公室进行再处理,不得自行转交办理。
七、卫生监督科室在接到《登记处理单》后,应尽快组织进行查处。案件的查处应按照有关卫生监督工作程序、规范进行相应的监督检查、立案调查、现场检测、样品采集、行政控制、行政处罚等。
举报投诉人要求对其提供的样品进行检验时,可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处理:(1)举报投诉样品的检验,其检验项目应由举报投诉人提出,经卫生监督机构确认,由举报投诉人自行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2)对于来访人认为已腐-败变质的样品,首先由二名以上卫生监督员进行感官检验,做好记录并签名,如感官检验无法认定的,经来访人提出可以对其微生物指标进行检验;(3)密封包装的样品拆封后,其检验结果不得作为举报投诉的证据;(4)举报投诉时,举报投诉人应就其提供的样品提供发票等有效凭证,必要时,应由该样品的生产商或/和经销商对举报投诉人所提供的样品进行确认。
八、接到《登记处理单》后的查处结案上报时限,一般为15个工作日内。另有时限要求的`,按要求时限办理。
如遇特殊情况,案件确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结案上报的,应提前将已查处及进展情况、不能按规定时限结案上报的理由及需要适当延长的期限(但是延长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下步主要工作与措施等情况书面上报卫生监督综合办公室。卫生监督综合办公室应根据情况予以回复。
各卫生监督科室要按照规定时限上报书面查处情况至卫生监督综合办公室。卫生监督科室在上报书面查处情况的同时,要上报查处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文书等资料的原件。
书面查处情况应当写明接案经过(包括时间、方式)、调查处理过程、事实情况、结论,针对举报投诉问题的解释、反馈举报投诉人情况(包括是否反馈,未反馈原因,反馈后举报投诉人满意情况及意见),有关工作建议。
九、案件经调查确有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等行政处理的,承办案件的查处机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等行政处理。
十、上级部门转交或有关部门移交的案件的查处结果,由卫生监督综合办公室统一上报上级部门或转交有关部门。
上报或转交案件的查处结果的书面材料,经所领导审批后,在规定时限内上报或转报。
十一、承办案件的查处机构负责将案件查处结果在结案后三个工作日内答复/反馈给案件举报投诉人并征求意见,随后将举报投诉人对案件查处结果的满意情况及意见写入案件书面查处情况进行上报。
承办案件的查处机构无法将案件查处结果答复/反馈给案件举报投诉人的,应在上报书面情况中写明并说明理由。
十二、案件的记录、登记、转交、办理等工作过程,应当有经办人签字等记录,以备查验。
十三、案件的承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承办人员应对案件举报投诉人和案件查处情况保密,不得自行外传信息。
十四、卫生监督综合办公室负责受理、接办的案件(原始)资料的统一建档、保存等管理;负责案件处理工作的情况汇总、通报、检查、督导、稽查。
十五、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十六、本制度自印发之日施行。

一键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