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协议,签订签订协议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合同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合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建设工程合同的风险篇一
业主起草招标文件和合同条件,确定合同类型,对风险的分配起主导作用,有更大的 主动权和责任。业主不能随心所欲地不顾主客观条件,任意在合同中增加对承包商的单方 面约束性条款和对自己的免责条款,把风险全部推给对方,一定要理性分配风险。否则可能产生如下后果。
( 1 )如果业主不承担风险,他也缺乏工程控制的积极性和内在动力,工程也不能顺利 进行。
( 2 )如果合同不平等,承包商没有合理利润,不可预见的风险太大,则会对工程缺乏 信心和履约积极性。如果风险事件发生,不可预见风险费用不足以弥补承包商的损失,他 通常会采取其他各种办法弥补损失或减少开支。例如偷工减料、减少工作量、降低材料设 备和施工质量标准以降低成本,甚至放慢施工速度,或停工等,最终影响工程的整体效益。 ( 3 )如果合同所定义的风险没有发生,则业主多支付了报价中的不可预见风险费,承包商取得了超额利润。
( 2 )减少合同的不确定性,承包商可以准确地计划和安排工程施工;
( 3 )可以最大限度发挥合同双方风险控制和履约的积极性;
( 4 )整个工程的产出效益可能会更好。
合同风险应该按照效率原则和公平原则进行分配。
2 )承担者控制相关风险是经济的,即能够以最低的成本来承担风险损失,同时他管 理风险的成本、自我防范和市场保险费用最低,同时又是有效、方便、可行的; 3 )通过风险分配,加强责任,发挥双方管理和技术革新的积极性等。
( 2 )公平合理,责权利平衡,体现在:
2 )风险责任与权利之间应平衡;
4 )承担的可能性和合理性,即给风险承担者以风险预测、计划、控制的条件和可 能性。
( 3 )符合现代工程管理理念。
( 4 )符合工程惯例,即符合通常的工程处理方法。
建设工程合同的风险篇二
;epc总承包模式建设工程合同常见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对策
epc总承包模式作为在长期的国际工程实践中形成并逐渐发展和成熟起 来的与国际接轨之承发包模式,一方面克服了传统承发包模式完全忽视设计、 采购与施工的内在联系,将其截然割裂开来的诸多弊端;另一方面也充分满足 了建设单位期望获得成本、工期、风险的确定性以及工程项目成功建设的强烈 愿望和需求,正越来越多地受到建设单位的青睐。
虽然,epc总承包模式对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有着诸多利好因素,但是, 就作为实施主体的承包方来说,其间隐含的风险则不可不重视之。法务处在结 合公司推进“走出去”战略过程中的几个项目实施经验、参读国际咨询工程师联 合会(fidic)《设计、采购和施工合同条件》(99年版)国际工程承包通用合 同范本及参考中国建筑总公司等相关案例的基础上,拟就 epc总承包模式建
设工程合同常见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对策进行初步的分析,希望为公司稳步推进 和实施“造船出海”战略,开拓海外市场尽一份微薄之力。
一、epc总承包模式的特点
epc总承包模式(又称交钥匙模式),是设计-采购-施工(engineering, procurement and construct ) —体化的承发包模式,是一种包括设计、设备 采购、施工、安装和调试,直至竣工移交的总承包模式。其首先由建设单位作 为业主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总承包单位,然后由总承包单位 承揽整个建设工程的 设计、采购和施工,并对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全面 负责,最终向建设单位提交一个符合合同约定、—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 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的承发包模式。
参照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设计、采购和施工合同条件》(99 年版)国际工程承包通用合同范本,epc总承包模式与传统承发包模式相比, 主要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
(一)单一的权责界面,法律关系清晰、责任主体明确。
在传统承发包模式中,业主不仅与施工单位存在施工合同关系, 还与设计 单位存在设计合同关系,与甲供货物的供应商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而在 epc 总承包模式中,业主的合同相对方只有总承包商一方, 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 工由总承包商一方全部承揽。因此,在 epc总承包模式下,法律关系简单, 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明确具体,总承包商必须对最后交付的建设工程 承担百分之百的法律责任。
(二) 工程的系统整合,目标统一明确、各个环节统筹优化。
传统的承发包模式,缺乏对设计和施工内在联系和规律的研究和认识, 完
全忽视设计与施工的有机联系并将其截然割裂开来,将设计、施工进行平行发 包,客观上造成设计者站在单纯设计的角度上考虑问题,—而不是站在整个项目 的立场上全面考虑问题,—往往因设计不考虑工期和造价,—且设计与采购、施工 完全脱节,不可避免地会导致采购和施工的返工,导致延误工期、提高造价, 从而使工程项目的整体目标无法实现。—而在epc模式下,由总承包商承揽工 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在确保工程整体目标实现的同时,把优化设计、合理 采购及文明施工有机地结合起来。epc模式不仅有利于充分发挥设计的主导 作用,实现设计、采购和施工的深度交叉和内部协调, 从而实现整个工程的系 统统筹和整合优化,而且由于总承包商能够将采购纳入设计程序,并从设计、 采购和施工的全过程及整体上考虑和处理问题, 设计能更充分地考虑设备、材
料采购及现场施工安装的要求,更能主动地进行设计方案的优化,从而保证工 程的质量,实现工程项目的整体目标。
(三) 业主风险合理转移,总承包商承担更多风险。
epc总承包模式,给总承包商带来发展机遇的同时,也使其面临更严峻 的挑战,承担更广泛的风险责任。
在工程建设中,一般将风险划分为业主的风险、承包商的风险和不可抗力 风险。传统的承发包模式中,业主的风险大致包括:政治风险(如战争、军事 政变等)、社会风险(如罢工,内乱等)、经济风险(如物价上涨,汇率波动等)、 法律风险(如立法的变更)及外界(包括自然)风险等,其余风险由承包商承
担。若发生不可抗力风险时,业主一般负担承包商的直接损失。而在 epc模
式下,业主的风险包括经济风险、外界风险和不能按期完成项目建设的风险都 转嫁给了总承包商,尤其在签订 epc总承包合同时,往往都是在初步设计不 完善的条件下签订总价包死的总承包合同,无疑对总承包商的抗风险能力和风 险管理水平提出了更严峻考验。
(四) 对业主项目管理水平要求较低, 对总承包商的项目管理能力提出更 咼要求。
与传统承发包模式不同,epc模式对业主的项目管理水平要求并不高。
在签订epc交钥匙总承包合同后,对业主来说,重点在竣工检验。因此,在 整个工程实施过程中,业主介入工程管理的工作会很少,一般由自己或委托业 主代表进行有限的 整体性、原则性、目标性的管理和控制而不是干预,—只要总 承包商最终能够交付 符合合同约定、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并经竣工验 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即可。
就epc模式下的总承包商而言,由于工程总承包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总承包商不仅对设计、采购和施工全权负责,还须对所承揽的建设工程的质量、 安全、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责,因此,为了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总承包商必 须对项目建设的质量、进度、费用、安全、合同和信息等进行全方位的控制与 管理,这无疑对其管理水平提出了巨大挑战。
(五) 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明确,业主的利益损害赔偿更有保障。
对于业主来说,在epc总承包合同中,合同的相对方只有总承包商一方。
因此,建设工程的质量责任主体不但是明确具体的, 而且是唯一的。如果建设
工程的质量存在问题需要承担责任的话,业主只需向总承包商追究工程质量责 任,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即可。
二、epc总承包模式的适用
依据epc模式本身的特性及建筑安装行业的发展模式,参照国际行业惯 例,epc总承包模式主要适用于以下几大类工程项目
(一) 化工、冶金、电站、铁路等大型基础设施工程,含有机电设备的采 购和安装的工程项目。
(二) 涉及某些专业技术或技术专利的项目。承包商不仅承担项目实施, 还要负责技术专利转让。
(三) 承包商不仅要负责项目实施,还要承担对业主人员的技术培训和操 作指导,直至业主指定的工作人员能独立操作生产设备、正常进行运营管理的 项目。
(四) 需要承包商垫资、带资的延期付款项目等。
三、 我国现行法律对epc总承包模式的规定及政策引导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司法解释。 我国现行《建筑法》在
第24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 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 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
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 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 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这一规定,在法律层面为epc总承包模式在我国建筑市场的推行,提供 了具体法律依据。
(二) 《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 (建市
[2003]30号)、《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的复函》 (建办市函[2003]573
号)。在上述行政规章中,建设部明确将epc总承包模式作为一种主要的工程 总承包模式予以政策推广。
四、 epc总承包合同常见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对策
epc总承包合同常见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合同条款风险和合同管理风 险。鉴于epc总承包模式的特性及实施要求,对于 epc总承包合同的每一 条款都应仔细斟酌,避免出现不平等条款、定义和用词含混不清、意思表达不 明的情况,还应注意合同条款的遗漏、—合同类型选择不当等。尤其对工程范围、 合同价格及其款项支付方式、保函条件和违约条款等合同内容更应加强审核。
(一)合同范围。
必须审核合同文件是否规定了明确的工程范围 , 注意承 包商的责任范围与业主的责任范围之间的明确界限划分。
若业主将一个完整的 项目分段招标 , 此时应该特别注意我方的工程范围与其他承包商的工程范围 之间的界限划分和接口是否明晰。
(二)价款支付。
首先,如果是现汇付款项目 (由业主自筹资金 +业主自 行解决的银行贷款 ), 应当重点审核业主资金的来源是否可靠 , 争取掌握自筹 资金和贷款比例是多少 , 是政府贷款、国际金融机构贷款还是商业银行贷款。
其次 , 如果是延期付款项目 (大部分付款是在项目建成后还本付息,故需 要承包商方面解决卖方信贷 ), 应当重点审核业主对延期付款提供什么样的保 证, 是否商业银行担保、银行备用信用证或者银行远期信用证等 , 并注意审核 这些文件草案的具体条款。
(注意: 对于业主付款担保的审核 , 应该注意是否 为无条件的、独立的、见索即付的担保;对于业主信用证的审核 , 应该注意开 证行是否承担不可撤销的付款义务 , 并且信用证是否含有不合理的单据要求 或者限制付款的条款; 此时还应该审核提供担保或者开立远期信用证的银行本 身的资信是否可靠。)
第三 , 审核合同价款的分段支付是否合理。
通常 , 预付款应该不低于 10%, 质保金 (或称“尾款”) 应该为 5% 或者不高于 10%, 里程碑付款 (即按工程 进度支付的工程款 ) 的分期划分及支付时间应该保证工程按进度用款 , 以免 我方垫资过多 , 既增加风险又增加利息负担。
(注意: 合同的生效 , 或者开工 令的生效 , 必须以我方收到业主的全部预付款为前提 , 否则我方将承担极大风 险!)
另外,对于亚非国家所承包项目 , 应注意合同价款的构成和计价货币(合 同价款往往分成外汇计价部分和当地货币计价部分) 。应注意汇率风险和利率 风险 , 以及我方和业主对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的分担办法。
(三)银行保函。
epc 总承包模式的一大特点,就是业主通常会要求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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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个企业从设立、存续、发展一直到解散,风险无处不在。风险中的法律风险也是如此伴随着企业存续的每个阶段。
然而,我们在向企业提供诉讼、仲裁法律服务时,深深地感受到绝大多数企业很少在防范法律风险上下功夫,通常将律师、法律顾问当成消防员(代理打官司),要求他们完成“灭火”工作;而对于企业设立、合同签订、变更、履行以及解除、投融资、购并、员工聘用、解聘以及商业秘密保护等重要经营环节,不能主动邀请律师提前介入,结果出现这里刚“灭完火”,那边又“着了火”。如此一来,企业把精力不是放在经营和健康发展上,而是放在 疲于应对各类诉讼、仲裁案件上。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
(二)建设工程合同风险的分析和对策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风险防范的措施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风险的客观存在是由合同特殊性、合同履行的不稳定性、长期性、多样性、复杂性以及建筑工程的特点而决定的。 常见的建设工程合同风险分为三类:发包人(业主)资信的风险,外界环境的风险,工程本身涉及工程技术、工程承包价在履行中是赢利还是亏损、索赔和保险等方面的风险。
1.发包人(业主)的资信风险:主要是指发包人能否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包括发包人项目手续的合法性、业主能否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款,发包人是否是项目的真正业主以及发包人既往履约情况等等。
2.外界环境的风险:实际是建设工程合同的客观风险,包括天灾人祸以及市场波动、国家政策和法律的变化等。如钢材、商品混凝土、沥青等主要材料的市场价格变动;政府、国家政策和法律发生变化等影响项目顺利实施。这些风险是法律法规、合同条件以及国际惯例规定,其风险责任是合同双方无法回避的,例如fidic条款规定工程变更在15%的合同金额的,承包商得不到补偿。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承包商须提出索赔意向通知等,因此,这类风险可归类为工程变更风险、市场价格风险、时效风险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对承包人
行使工程款优先权设置了一定限制的条件:(1)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2)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3)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3.工程技术、经济索赔等方面的风险:
主要源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有关工程本身而产生的风险,如工程技术变更引发的工程量的变化,业主违约导致的经济索赔等。上述风险,业主常常会利用其有利的竞争地位和起草合同的便利条件,在合同中把相当一部分风险转嫁给承包人。主要表现有:合同存在单方面的约束性,不平衡的责权利条款,合同内缺少和有不完善的转移风险的担保、索赔、保险等条款,缺少因第三方造成工期延误或经济损失的赔偿条款,缺少对发包人驻工地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工作效率低或发出错误指令的制约条款等。
(二)建设工程合同风险的分析和对策
(3)合同履行中的风险。 作为承包人,要充分利用有利于自己的因素,请教法律专业人士,力求使双方责权利关系平衡,没有苛刻的单方面约束性条件。
1.参与投标取得合同阶段
施工企业在投标前要深入了解发包人(业主)的资金信用、经营作风和签订合同应当具备的相应条件。了解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有关设计的施工图,是否有计划部门立项文件、土地、规划、建设许可手续,应拆迁是否已到位,“三通一平”工作是否已到位等。从侧面调查了解业主资信情况,特别是该工程的资金到位率,如果是房地产开发单位最好应充分了解其以往工程招标签订的合同条款。在投标过程中,对招标人的招标文件进行深入研究和全面分析,正确理解招标文件,具体地逐条地确定合同责任,吃透业主意图和要求,全面分析投标人须知,详细勘察施工现场实地,仔细研究审查图纸,认真复核工程量,分析合同条款,并与项目经理部认真确定各个子项的单价和各项技术措施费用并制定投标策略,以减少合同签订后的风险。
有时业主会在未发中标通知书之前,提供条件苛刻的非示范文本合同草案,要求施工企业无条件全部接受,其合同条款往往把相当一部分风险转嫁给施工单位、缺乏对业主的权利限制性条款和对承包商保护性条款。由于此时施工企业所处的境地十分被动,因此要尽可能地了解各方面的可靠信息,坚持原则,运用政策法规尽可能修改完善,规避风险。
2.合同谈判及签约阶段
在取得建设工程合同资格后,施工企业应把主要精力转入到合同谈判签约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查,结合工程实际情况进行合同风险分析,并采取相应对策以及最终签订有利的工程承包合同。
施工合同谈判前,承包人应明确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如经营处,负责施工合同的审阅,根据发包人提出的要求,逐条进行研究,实施监督、管理、控制。在合同实质性谈判阶段,谈判策略和技巧是极为重要的,应选择有合同谈判能力和有经验的人为主进行合同谈判。
通过合同谈判,使合同能体现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平衡,尽量避免业主单方面苛刻的约束条件,并相应提出对业主的约束条件。虽然合同法赋予合同双方平等的法律地位和权力,但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绝对的平等是不存在的。权利还要靠自己去争取,如有可能,应争取合同文本的拟稿权。
对业主提出的合同文本,应对每个条款都作具体的商讨,切不可把自己放在被动的地位。在这个阶段可以要求具有建筑专业知识的律师参与,共同把好签约关。
合同签订只是双方合作的开始,合同中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以及签约目的的实现,最终要通过合同履行来完成。而合同履行是一个比较漫长的过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常常会出现合同部分条款的变更、合同解除甚至终止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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