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协议,签订签订协议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委托合同纠纷篇一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光油籽(宁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光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粮食贸易公司(以下简称中粮公司)
2001年3月23日,中粮公司与金光公司签订一份《进口代理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为:(一)中粮公司代理金光公司进口南美大豆55000吨,允许10%溢短装,品质规格按中粮公司对外成交合同执行;价格为成本加运费到宁波北仑港,每吨单价196.04美元,允许10%增减,总价款为10782200美元,不含远期信用证利息;信用证共开4张,远期信用证利息由金光公司负担;装运期为自2001年4月1日起至2001年4月30日止。(二)责任划分条款约定:中粮公司在收到金光公司的保证金后,根据金光公司的委托书,对外签约并开出信用证;中粮公司对外签订合同中的每一个条款均征得金光公司的认可,如因对外合同条款发生争议,中粮公司不承担责任;中粮公司负责向农业部动植检部门办理有关申报手续,同时根据装船数量每吨按人民币12元向金光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由金光公司在协议签订后向中粮公司交付总货款10%的保证金,如保证金不能及时到位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金光公司承担;金光公司负责货到港后的报关、报验等手续,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及港口费用,并按中粮公司对外签订的卸船条款执行卸船。(三)付款条款约定:中粮公司对外承兑赎单后将保留信用证项下的货物所有权,合同项下的全部货物须在信用证到期五天之前足额付至中粮公司指定帐户,如逾期中粮公司将没收保证金并有权自行处理货物。(四)索赔条款约定:货物抵达目的港经国家检验机构检验后,如发现货物与中粮公司外签合同所规定的品质、数量有重大差异时,金光公司如要求对外索赔应及时通知中粮公司,以便中粮公司及时对外索赔;目的港国家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应尽快寄给中粮公司,如果因金光公司通知不及时或证书不全使中粮公司丧失对外索赔权,责任由金光公司承担,金光公司不得以此拒付货款和中粮公司垫付的其他费用;中粮公司将凭目的港国家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对外提出索赔,理赔金额将全部偿还给金光公司,由索赔产生的一切费用由金光公司支付。对付款提货的计划,双方又于同年5月24日以《补充协议》进行了明确的约定:金光公司同意增加26万元人民币代理费给中粮公司;金光公司分8次付款提货,最后一批货物的付款提货时间为2001年7月19日前;双方确认协议所示货款按美元兑换人民币1:8.3计算。2001年3月23日,中粮公司依照代理协议的约定与嘉吉公司签订了四份以中粮公司为买方、嘉吉公司为卖方的总数量为55000吨的南美大豆买卖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为:四份合同进口货物数量均为13750吨,总量共计55000吨,10%溢短装限度;四份合同价格分别为每吨198.74美元、每吨198.92美元、每吨199.10美元、每吨199.28美元,成本加运费到中国宁波;装运期为自2001年4月1日起至2001年4月30日止;卸货条款为“买方保证在每个晴天营业日连续24小时平均卸货5000公吨,但即使工作,星期六、星期天和假日也除外。”“滞期费/速遣费按有约束力的租船契约的规定,但滞期费率最高为12000美元,最低为6000美元。速遣费每天为滞期费的一半或不足一天时按比例计算。卖方应在提名船舶时报出滞期费/速遣费费率。滞期费/速遣费须在完成卸货后30天内结算。”《进口代理协议》签订后,金光公司于2001年4月10日将保证金人民币9084806.5元交付中粮公司。2001年4月12日中粮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申请开立了四份以嘉吉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金额分别为2740100美元、2737625美元、2735150美元、2732675美元,总额共计10945550美元,允许加减百分率为10/10;最迟装船日期为2001年4月30日。中粮公司在开证后分别于2001年6月14日、6月19日、6月25日、6月29日对外付款共计11335032.86美元,折合人民币为93960053.35元。2001年5月25日、5月29日中粮公司将进口合同项下全套单据交给金光公司,并由金光公司开具了收据。2001年5月29日,装载进口合同项下货物的“中国精神”轮抵达宁波北仑港,并开始计算卸货时间;依据中粮公司与嘉吉公司的买卖合同中规定的卸货条款,允许卸货时间为11天9小时24分,而金光公司卸货实际用时为58天12小时,即至7月31日全部货物卸毕,该轮每天的滞期费为9000美元,滞期费总额为423975.01美元;为此,嘉吉公司分别于2001年8月9日、8月15日、10月9日向中粮公司发出传真,要求中粮公司按双方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的相应条款向其支付因延误卸货时间而产生的滞期费,并将金额为423975.01美元的滞期费发票和“中国精神”轮的卸货滞期时间表交付中粮公司。另查,装载本案所涉标的物的“中国精神”轮于2001年6月9日开仓卸货时发现货舱表层大豆货损,为此,中粮公司于2001年8月14日以公证的方式就是否向嘉吉公司提出索赔及是否对嘉吉公司提起仲裁等事宜向金光公司发出催告函。2001年8月27日,中粮公司将其向嘉吉公司转达金光公司关于保留索赔权和不承担滞期费的意见的传真回复给金光公司。金光公司于收到货物后至2001年7月25日共计向中粮公司支付货款本金人民币50040386.4元;诉讼期间,金光公司又分别于2001年9月15日、9月24日、11月29日向中粮公司偿付货款共计人民币1110万元。
委托合同纠纷篇二
答辩人:__________,男,______岁,____族,_______省_____市人,现住_______市_____区_______路______号。
答辩人因_______诉我离婚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人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理由有三:
一、原、被告夫妻系自由恋爱,有感情基础;
二、原、被告性格相近,爱好相同;
三、原、被告共同生活中,一直和睦相处。
答辩人认为原告在诉状里谈到的夫妻经常吵架,不是事实,我们结婚十余年,有深厚的感情基础,双方价值观、人生观基本一致,偶尔为点家庭琐事争吵几句属正常现象,根本不会影响夫妻感情,原告属一时冲动提出离婚,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市______区人民法院
委托合同纠纷篇三
;委托合同纠纷答辩状
委托合同纠纷答辩状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纠纷案答辩状【1】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山东xx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xx10层d号
法定代表人:张xx
委托代理人:宋维强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答辩人因与原告济南xx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纠纷一案,现针对原告的起诉,提出答辩如下:
一、对于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应以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为准,答辩人认真履行了该合同约定的义务。
答辩人与原告济南xx置业有限公司于 2005年9月23日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该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合同效力、报酬计算及支付方式、争议的解决方式等做了明确而具体的约定,该合同是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对因履行该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应该以该合同的约定为准明确相关法律问题。
答辩人签订该合同后认真负责的履行了该合同的约定,在工程施工中发挥了监理人应有的作用,与答辩人认真履行该合同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原告济南xx置业有限公司置该合同约定于不顾,不但恶意拖欠监理费用,还拖欠施工单位应付工程款。
并最终违背最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任意单方解除了该合同,答辩人已决定提起反诉,坚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济南xx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监理费用并赔偿答辩人的损失。
二、原告济南xx置业有限公司在起诉状中所述与事实不符,沿街商业1#楼施工工期问题与答辩人无关。
答辩人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后,专门成立了"xx城项目部",派驻了相应的监理人员,负责尽职的履行了监理职责,也采取了有效的监理措施。
原告济南xx置业有限公司在起诉状中所述称的沿街商业1#楼的临舍问题与事实不符,不存在其所诉称的草率签证的问题,而对于酒店工程桩基施工清除建筑垃圾所产生的13000元清理费用问题,与答辩人无关,原告济南xx置业有限公司对此费用同施工单位进行了明确的商定。
对于沿街商业1#楼施工拖延问题,同答辩人无关,答辩人对此不应承担责任,依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第二十七条的约定:"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
而且在施工过程中,原告济南xx置业有限公司不按期支付施工单位应付工程款且多次进行设计变更等,应对工期的顺延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济南xx置业有限公司所诉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完全是其为了逃避责任而恶意提起的诉讼,且虽经答辩人多次催要监理费用,但原告济南xx置业有限公司百般抵赖,拖欠应付大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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