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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经商办企业承诺书企业承诺书承诺内容篇一
成立了以党委书记为组长的**镇党员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纪委书记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我单位认真对照上级关于禁止国家公职人员经商办企业的有关规定,对本单位及工作人员经商办企业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开展自查自纠。我单位共有党员干部30人,由党员干部本人签订《不违规经商办企业承诺书》30份、填写《国家公职人员及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自查自纠登记表》30份。
通过自查和单位调查核实,我单位没有党员干部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入干股,也没有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也没有干部家属在其职权范围内投资入股或进行其它营利性活动。
无经商办企业承诺书企业承诺书承诺内容篇二
本办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商办工业的具体情况制定了关于商办工业企业设备的管理办法,下文收集整理的资料,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商办工业的具体情况制定。
第二条各级商业、粮食厅(局)和供销社(以下简称商业行政部门和供销社),商办工业的主管部门以及商办工业企业,都应贯彻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的设备管理应当依靠技术进步、促进生产发展和预防为主,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对生产设备的设计、购置、安装、使用及维护、检修、更新改造直至设备报废的全过程进行综合管理,使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不断提高企业技术装备素质,充分发挥设备的效能,取得良好的投资效益。
第五条商业行政部门、供销社、主管部门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对企业设备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要鼓励设备管理和检修工作的社会化、专业化协作,支持对设备管理和维修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合理化建议。
第六条企业应积极采取先进的设备管理方法和维修技术,不断提高设备管理和维修技术现代化水平。企业设备管理的主要经济、技术考核指标,应当列入厂长(经理)任期责任目标。
第二章商业行政部门、供销社和主管部门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基本职责
第七条全国的商办工业企业设备管理工作,由商业部科技司归口管理、部署、组织和协调。
第八条商业部设备管理工作的基本职责是:
(二)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企业的设备管理工作;
(四)组织商办工业设备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第九条商业行政部门、供销社、主管部门的基本职责是:
(四)组织本地区商办工业设备管理业务培训工作;
1.主要设备利用率;
2.设备完好率;
3.故障率、事故率;
4.主要设备大修理计划的完成率;
5.净产值设备维修费用;
6.设备更新改造计划;
7.设备固定资产创净产值率。
第三章设备的选购和安装调试
(二)设备的加工精度,应与产品的工艺要求相适应,以保证产品质量;
(三)动能和原材料消耗少,维护费用低;
(四)操作安全、简便、可靠,对环境无污染;
(五)国内能成套供应,做到单机配套,机组配套,工程项目配套;
(六)投资费用少,回收期短。
第十一条企业自制专用设备时,应组织设备管理、维修、使用方面的人员参加设计方案的研究和审查工作,并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做好设备的制造工作。设备制成后,经鉴定应达到产品设计技术要求,有完整的技术资料和图纸。
第十二条设备制造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设备的使用信息反馈制度,为用户提供优质高效、可靠性强、维修性能好的先进产品,提供设备使用的技术资料,并负责操作人员的培训和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企业引进设备,必须经商业行政部门、供销社、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人员进行经济、技术论证后,按审批程序报批。设备到货后,必须及时进行安装、调试、验收工作,发现问题应在索赔期间提出索赔。引进的设备应当有维修技术资料和必要的维修配件。
第四章设备的使用和维护
第十四条企业应建立和健全设备的操作、使用、保养维护规程。对精密、大型、关键设备,必须实行凭“操作证”使用的制度。严格实行定人、定机和维护保养岗位责任制。
设备操作和维护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规程,严禁超负荷和违章使用。
第十五条企业应加强设备保养管理,实行定点、定质、定量、定期、定人的润滑保养制度。
第十六条企业应按照国家发布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动力、起重、运输、仪器仪表、锅炉、压力熔器等设备定期检测、维护和预防性试验。
第五章设备的检修
第十七条企业应根据设备的实际状况和生产的安排,编制设备检修年度计划,纳入企业年度计划,并认真按检修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企业的设备检修应严格遵守检修规程,执行检修技术标准,保证检修质量,缩短检修时间,降低生产成本。
第十九条企业应遵守财经制度,接受审计监督。企业提取和使用设备大修理基金,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大修理进行技术改造的设备,大修理费用不足时,可以从折旧基金中安排使用。
第二十条备件管理
(三)企业引进设备所需的备件,应积极组织试制生产。
第六章设备的改造与更新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根据设备技术状况和生产发展规模,编制设备改造和更新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企业对重要设备的改造更新,必须在技术经济论证的基础上,并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技术改造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上报审批。
第二十三条企业设备的固定资产折旧资金,必须按照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主要用于设备的改造和更新,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企业对更新设备改造验收新增的价值,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增值手续。
第二十五条企业对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设备,应当报废更新:
(二)严重影响安全、继续使用易引起事故的;
(三)因事故造成设备严重损坏,无法继续使用的;
(四)未到使用年限,但因质量差,经过修理仍达不到技术性能要求的;
(五)自制设备经生产验证或技术鉴定,达不到工艺要求的;
(六)技术性能落后,能耗高,效率低,污染严重,经济效益差的;
(八)其它应当淘汰的。
第二十六条企业出租、转让或者报废设备,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企业出租、转让、报废设备所取得的收益,必须用于设备的改造和更新。
第二十七条企业经批准引进设备和所需的配件的试制,企业所在地商业行政部门、供销社、主管部门应组织本地区或跨地区、跨部门的有关制造企业、科研单位人员参加设计方案的研究和审查,并按照设计方案做好设备、配件的试制。设备、配件制成后,经企业主管部门和科研单位测试、鉴定后,符合产品的设计、工艺、技术性能、配件质量的,方可生产,并有完整的技术资料。
因工艺不过关,制造难度大,批量少而又十分必要的备件,可以按国家规定申请继续进口。
第七章设备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二十八条商业行政部门、供销社、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商办工业设备管理的统计工作。
企业的设备管理统计工作,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商业部制发的设备管理统计报表,定期向商业行政部门、供销社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设备管理统计分析资料。
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建立和健全设备档案管理制度。凡是精密、大型、关键设备,必须有完整的技术资料和技术图纸档案,并需定期检查设备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企业应加强设备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大修理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
企业应制定设备检修的工时、资金、消耗及储备定额管理。
第三十一条企业发生设备事故时,应按照商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业行政部门、供销社和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企业对发生的设备事故,必须查清原因,并按照事故性质严肃处理。
第八章教育与培训
第三十二条商业行政部门、供销社应有计划地对企业分管设备管理工作的厂长(经理)或设备管理有关人员分期分批地进行设备管理业务技术培训和考核。培训和考核成绩,应作为对干部考核的内容之一。
企业应对现有设备的使用、操作、维修专业人员采取多种形式或不同等级的技术培训和管理知识教育,不断提高业务技能。
第三十三条企业设备工作的负责人,一般应由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懂业务并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九章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四条商业部每年召开一次部级设备管理优秀单位的评选活动,表彰、奖励先进。对评为商业部设备管理优秀单位称号的企业,由商业部发给商业部设备管理优秀单位证书。
第三十五条根据《全国设备管理优秀单位评选办法》的有关规定,商业部设备管理优秀单位评审委员会从荣获商业部设备管理优秀企业中,择优推荐参加全国设备管理优秀单位奖的评选。
第三十六条企业应根据设备管理工作的需要,定期开展评比竞赛活动,对作出显著成绩的职工和集体,应给予奖励。
第三十七条企业违反《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因设备管理不善、严重失修而影响生产的,商业行政部门、供销社应限期整顿,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企业领导人或者有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三十八条对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反设备操作、使用、维护、检修规程所造成经济损失和伤亡的,按部设备事故处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商业行政部门、供销社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的经济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商业部门、供销社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的规定与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规定不一致时,由省级商业行政部门、供销社同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并报商业部备案。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商业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无经商办企业承诺书企业承诺书承诺内容篇三
;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县委巡察整改要求,结合农业农村局工作实际,现就开展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整治范围 局机关、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二、整治内容 重点对2013年以来相关问题开展整治:(1)单位违规经商办企业;
(2)相关人员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或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取酬;
(3)党政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到企业任职,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等。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2020年3月底前完成)。各科室(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本方案精神,把治理精神传达到每一个基层党组织,每一名党员干部。要结合本科室(单位)实际情况,研究部署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细化治理方法步骤和工作要求,推动治理工作有序开展。
(二)自查自纠(2020年3月20日前完成)。1.对照查找。针对整治内容,各地、各部门对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中央、省、市关于禁止党政机关和党员干部经商办企业、党员干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和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 性组织中违规兼职取酬的政策规定(见附件1),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排查问题。专项整治期间,各地、各部门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公开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2.登记填报。根据排查情况,认真填报表格。各单位重点填报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商办企业情况(见附件2);
党员干部重点填报个人有无经商办企业、本人从事有偿社会中介和法律服务活动、兼职(任职)取酬等情况(见附件3),县处级以上党员干部还要填写《xx县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表》(见附件4)。各单位要组织本单位人员认真填写专项整治有关自查表格,没有违规行为的实行“零报告”。3.核实上报。各单位对本单位及干部所填报的自查情况登记表要进行核实,避免少报、漏报、瞒报。10月20日前,各县(区)纪委、市直各部门将《xx县(单位)经商办企业自查情况报告表》(附件2)、《xx县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表》(附件4)、《xx县党员干部经商办企业自查情况汇总表》(附件5)上报市纪委、市监察局党风政风监督室(市党政办公大楼xx房间,电话xx)。凡有经商办企业、在企业兼职(任职)或兼职(任职)取酬情况的,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复印件。
(三)重点抽查(2016年11月20日前完成)。根据各地、各部门自查自纠情况,由市监察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部分单位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对组织领导不力、自查自纠不到位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
对抽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及相关信访线索,进行调查处理。
(四)整改落实(2016年12月10日前完成)。各地、各部门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规定进行整改落实,该退股转股的要退股转股,该注销企业的要注销企业。12月10前,要将《xx 县党员干部经商办企业纠正处理情况汇总表》(见附件6)以及整治工作总结上报市纪委、市监察局党风政风监督室。同时,深入分析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注重从实际出发,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巩固专项整治成果。
四、有关要求 (一)要周密组织部署。各级党委(党组)要把违规经商办企业整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摆上重要日程,周密安排部署,狠抓工作落实。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的整治工作负总责,要率先垂范,带头登记申报,带头纠正违规问题。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履行好监督责任,及时发现、查处本地区、本部门违规行为。
(二)要明确工作职责。专项整治按照市县(区)联动、条块结合、分级管理的原则,层层开展,一级抓一级,级级抓落实。各县(区)纪委参照市整治方案,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同步实施,要按照要求及时做好相关表格报送工作。组织部门负责对党员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工商部门负责对营业执照进行审核查验,国资委负责对单位所办企业情况进行梳理、核实,从中筛选出党员干部经商办企业线索,纪检监察机关做好督促检查工作,对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严肃处理。
(三)要严明工作纪律。各单位及其党员干部要如实填报有关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按规定要求及时自查纠正,整改到位。在专项整治期间,对主动向组织如实报告问题、及时彻底纠正的,可以视情节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对心存侥幸、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报而不实或核实把关不严、不认真负责的,发现一起, 查处一起,追责一起,从严从重处理。对典型问题点名道姓通报曝光。专项整治工作设立举报电话:xx。
附件:
1.关于严禁党员干部经商办企业有关规定 2.xx县(单位)经商办企业自查情况报告表 3.xx县党员干部个人经商办企业自查报告表 4.xx县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表 5.xx县党员干部经商办企业自查情况汇总表 6.xx县党员干部经商办企业纠正处理情况汇总表 附件1 关于严禁党员干部经商办企业有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中发〔1986〕第6号)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5.《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7.《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中纪发〔2007〕7号)
8.《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
9.《关于重申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禁兴办经济实体从事营利性活动若干规定的通知》(x办发〔2009〕xx号)
10.《关于严格规范本市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x办发〔2016〕xx号)
附件2 xx县 (单位)经商办企业自查情况报告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2016年 月 日 自办企业情况 序号 自办企业名称 企业注册地点 注册时间及注册机关 企业性质 注册金额(万元)
主要经营范围 实际投入资金及资金来源 (万元)
经营状况 备注 合伙办理企业情况 序号 合伙办理的企业名称 企业注册地点 注册时间及注册机关 企业性质 注册金额(万元)
主要经营范围 实际投入资金及资金来源 (万元)
所占比例(%)
备注 单位主要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方式:
注:此表中自办企业、合伙办企业情况包括各单位所属单位自办企业、合伙办企业情况。
附件3 xx县党员干部个人经商办企业自查报告表 单位: 填报时间:2016年 月 日 个人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籍贯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政治面貌 工作单位 现任职务 任职时间 分管工作 本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情况 本人或被 委托人姓名 企业名称 企业性质 (公司类型)
担任职务 注册机关 登记住所 主营业务 注册资金 (万元)
实缴金额 (万元)
所占比例 (%)
本人与他人合资经商办企业情况 合资人姓名 企业名称 企业性质 (公司类型)
担任职务 注册机关 登记住所 主营业务 注册资金 (万元)
实缴金额 (万元)
所占比例 (%)
本人从事有偿社会中介和法律服务活动情况 中介机构名称 机构性质 登记住所 担任职务 实际投资金额 (万元)
所占比例 (%)
取酬情况 (万元/年)
共计取酬 (万元)
取酬开始年月 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职(任职)和取酬情况 企业名称 企业性质 (公司类型)
登记住所 主营业务 兼职(任职)
担任职务 取酬情况 (万元/年)
共计取酬 (万元)
取酬开始年月 填表人签字: 附件4 xx县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领导干部姓名 工作单位及职务(含兼职)
分管工作 1、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 称谓 姓名 企业名称及 担任职务 注册地点 投资金额 (万元)
所占份额(%)
经营范围 从事有偿中介等经营活动情况 注:1、“经商办企业”包括:个人经办或与他人合办私营经济组织;
受聘担任私营经济组织的高级职务,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等情况;
从事有偿中介等经营活动;
在国(境)外注册公司后回国(境)从事经营活动等情况。2、无此类情况的,应在“姓名”列下方空白处填写“无”。
2、子女的配偶从业情况(非经商办企业)
称谓 姓名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现任职务 单位性质 填表人签字:
注:1、具体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规范本市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x办发[2016]xx号)要求填写。2、无此类情况的,应在“姓名”列下方空白处填写“无”。3、“单位性质”分为:党政机关、事业单 位、国有企业、合资企业、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其他。
无经商办企业承诺书企业承诺书承诺内容篇四
经商办企业问题整改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反对“四风”后的又一项重要任务,能够让干部职工不利用职权谋私,保持更加清正廉洁的工作作风,营造一个干净的行政环境。为了确保经商办企业问题整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我中心领导高度重视,迅速召开了经商办企业问题整顿工作会议,成立了西峰区政府采购中心经商办企业问题清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安排人员对干部职工经商办企业情况进行核实,使此项工作圆满完成。
按照《公务员法》和《xx省党员领导干部在职及离职后从业限制暂行办法》(甘办发〔2012〕100号)及相关文件规定,全区各级各类公职人员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经商办企业活动。凡已参与经商办企业的公职人员务于2013年12月10日前一律从企业退出;不愿意退出的,按省市《关于推动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发展的意见》文件规定,经批准可离职、停职、辞职,提前退休创办企业。我中心在职人员x人,其中科级干部x人,一般干部x人,为了使经商办企业清查工作切实落到实处,中心采取领导干部自查、领导小组调查的方式,经查实,我中心无经商办企业人员。
为了进一步增强中心干部的党风廉政意识,巩固经商办企业清查成果,打造清正廉洁的行政环境。我中心领导小组下一步工作将采取以下监管措施,确保经商办企业工作落实后不反弹。
2.建立中心经商办企业人员举报机制,干部群众监督,办公室负责登记备案。
二xx年xx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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