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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留学担保函篇一
根据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派出管理规定,国家公派留学人员(乙方)出国前,须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甲方,以下简称“留学基金委”)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
《协议书》须经公证生效。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应在领取出国签证和机票之前办理完毕签约、公证、交纳保证金等手续。
一、办理《协议书》签约、公证的要求
为方便留学人员签约,甲方已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办理《协议书》签约、公证时,留学人员本人应带两名担保人(丙方第一担保人、丙方第二担保人)同时到场,当着公证员的面现场填写《协议书》中的划线部分(即______),不得有任何遗漏或误填。
二、办理《协议书》公证的地点
(2)北京以外地区的留学人员在地方省、市级公证处办理签约公证事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人事厅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申请受理机构应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咨询。
三、担保方式
有关《协议书》的担保问题,按照1997年9月司法部发各地公证处《关于〈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担保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目前,留学人员的担保方式一般选择连带责任担保。
四、担保人的条件
(1)年龄为18周岁至5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2)具有代为清偿能力;
(3)作为保证基础的财产必须是保证人可以依法处分的财产。
法人、其他组织、协议乙方的配偶、即将长期出国人员不得作为本协议书所指的保证人。
代为清偿能力是指保证人具有与担保金额相适应的个人财产或稳定的收入。保证人应当提供银行存款或具有正式工作和稳定收入来源的证明,证明其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
在公证《协议书》第八条时,如两位丙方保证人选择以固定工资收入作为担保,则应向公证部门出示本单位人事部门开具的具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来源证明;如选择以银行存款作为担保,则应出示具有相应担保数额的银行存款证明(即存款单原件),以便公证部门查验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及代为清偿能力。
任何以“名义”、“名誉”或者“信誉”做担保的、或者空栏不填的,都被视为无效;任何不填或误填都将影响到公派出国手续的办理和按时成行!
五、担保数额
单位:人民币·元
(注: 因国家公派留学奖学金资助标准各国不一,实际资助费用以教育部财务司制订的《国家公费留学人员费用开支》为准。)
六、《协议书》公证后的保存
经公证的《协议书》一式六份:甲方、乙方、两位丙方担保人各一份,交存公证处一份,交存推选单位一份。交留学基金委(甲方)的一份,由留学人员在出国前领取签证和机票时交给教育部有关留学服务中心或集训部。
经公证的西部项目《协议书》一式六份:甲方、乙方、两位丙方担保人各一份,交存公证处一份,交存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一份。交留学基金委(甲方)的一份,由留学人员在出国前领取签证和机票时交给教育部有关留学服务中心或集训部。
个别项目未通过留学服务中心或集训部派出的人员,需将经过公证的《协议书》一份径寄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秘书处法律事务部。
出国留学担保函篇二
1、向贵司支付每人担保金人民币 壹拾伍万 元,本人及本单位保证接到贵公司通知后三日内付清此款项,逾期付款的贵公司有权加收每日1%的滞纳金,如果未能在期限内付清此款项,本人及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2、承担(包括向贵公司支付)因上述人员滞留不归而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境外移民局的遣返费用、中国公安机关的办案费用、因本担保书而产生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及差旅费用等,以及法定的其他连带保证责任。如贵司实际损失超出上述费用,本人及本单位仍应承担。
3、本人及本单位同时保证:上述人员返回中国三个工作日内将护照首页、签证页、出入境盖章页扫描件送交贵司以便办理签证注销手续,否则本人及本公司愿意按前述滞留不归情况承担责任。 本人及本单位已十分清楚并自愿承诺接受本担保书所承担的责任,并谨此明示:本人及本公司放弃对担保书提出任何抗辩的权利,不得以未经审判(或仲裁)和执行为由不承担担保责任。 本担保书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传真件也具备同等法律效力,特此声明!
附1:被担保人名单:
担保人签字: 担保单位盖章:
签字日期:20xx 年04月14 日
出国留学担保函篇三
尊敬的签证官先生/女士:
我是申请人母亲兼其在新加坡生活的担保人,至今已从事工作xx余年。我从x年开始,年收入人民币(税后)。为了,我愿意提供我的积蓄x人民币为我儿子(女儿)赴新加坡生活期间的费用,同时保证我儿子(女儿)在新加坡期间不会有任何问题,我愿承担一切责任!
希望签证官对我儿子(女儿)签证申请给予善意的考虑,谢谢!
特此担保!
担保人签名: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letter of supporting
//200x
to: singapore
embassy
dear sir or madam:
best regards!
i hereby to guarantee!
signature: _______
date: _______
篇三:
如何办理经济担保
经济担保:即资助单位或个人为申请留学者赴海外留学期间提供经济上的资助。
由于自费出国留学在学费、生活费、住宿费等各种费用十分昂贵,申请留学者必须证明自己有足够能力支付这些费用。经济来源方式有自筹资金、亲友资助、获取奖学金助学金等方式。因而,足够的经济担保是各国普遍的要求。许多国家均对经济担保人的资格、担保金额作出明确的规定。若留学生能获取较高的奖学金、助学金,可以不要经济担保。
经济担保书就是经济担保人表明其经济收入,愿意承担自费留学人员留学期间所需的一切费用(常包括学费、生活费和交通费等)并注明与留学人员关系的函件。经济担保书一般使用英文书写。经济担保书的正本则需提供给大使馆审核,如果学校也要求你出示只需将复印件上缴即可。
经济担保应注意的问题
经济担保人提交经济担保书及银行存款证明后,不必冻结其银行存款。但通常各国使领馆要求该存款的存期在三个月或半年以上并可能向银行查对存款以防弄虚作假的欺骗行为。
经济柜保中的不动产,有价证券和国债只能作为证明担保人经济实力的另一有力证明。从签证角度分析,单纯出具上述文件是较不容易得到认可的。
经济担保人办理经济担保的方法
国外经济担保人可按校方要求的货币直接把留学入员所需的学费,教科书费、生活费,医疗费等一切费用寄到学校,学校收到款项后将寄来回执。担保人持回执到律师事务所办理经济担保公证手续,公证书应当包括经济担保人与被担保人的关系。
国外担保人将流通货币汇入留学人员就读学校的国家银行,以担保人的名义或以被担保人名义开户,凭银行的存款证明书可以到律师事务所办理经济担保的公证手续。
国外担保人在留学学生就读学校的国家,可到当地律师事务所申请担保人资产公证,并向所在国移民厅出具公证文件(公证应包括与被担保人的亲属关系)。
国内的担保人办理经济担保要出具经济担保书和银行开具的银行存款证明书并公证。存款数额按每个国家所要求的金额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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