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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公物的处罚篇一
一、对故意毁坏城市灯箱、街灯、公用电话、城市雕塑、草坪树木、下水井盖等城市公共设施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之规定,予以拘留、罚款,对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废旧收购站违法收购城市街灯、广告箱、下水井盖等公共设施的,依据公安部《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规定处以20xx元至10000元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将予以拘留、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凡有故意破坏公共设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必须于7月15日前投案自首,在此期限内投案自首的,将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逾期拒不投案自首,被查获的依法从严惩处。
四、违法犯罪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故意破坏公共设施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以及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破坏公共设施案件等立动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
五、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举报违法犯罪行为。凡有检举揭发他人故意破坏公共设施违法犯罪行为有功的,按有关规定给与重奖。窝藏、包庇故意损坏公共设施违法犯罪分子,帮助违法犯罪分子隐藏、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从严惩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举报电话:
xx市公安局
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xx市安定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xx年6月26日
破坏公物的处罚篇二
20xx年6月28日下午18时14分,公司员工曹强与朋友喝酒后回到宿舍,发现没有带宿舍门的钥匙。在没有与宿舍管理员沟通后就对宿舍门踹了两脚,导致宿舍门损坏,通过监控视频的排查比对,发现为xx班组曹强所为。经询问,曹强对此事供认不讳。曹强的这种破坏行为情节非常严重,无组织无纪律,视公司的规定于不顾,在公司内部也造成了很坏的影响。为了严格执行公司的规章、制度,经公司研究决定,对曹强的破坏行为做出如下处理:
一、给予曹强罚款200元处分,在本人工资中扣除;
二、给予曹强6月份工资暂扣处理;
三、对曹强的破坏事实,全公司通报批评;
生产办
20xx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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