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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主体有自然人自然人成为民事主体的前提是必须具有篇一
a、胎儿为活体,则应留份属于婴儿,由监护人母亲保管;
b、胎儿为死胎,应留份失去意义,按法定继承分配给其他继承人;
c、胎儿出生后旋即死去,该应留份转化为婴儿的遗产,由其母亲继承(遗嘱继承也同样应当保留继承份额,否则遗嘱部分无效)
② 胎儿受到侵害,如果胎儿流产的,视为对母亲的伤害,死胎是不能要求赔偿的,而胎儿如果存活,但由于伤害导致畸形,则可以要求赔偿―――胎儿和婴儿的关系如同设立中的法人和成立后的法人(同一体说)
③ 出生时间:注意有先后顺序:户籍证明→医院出生证明→其他证明④ 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推定死亡,侵犯死者名誉的由近亲属按亲等顺序去维护(先是配偶、父母、子女,如果没有的,则是其他近亲属)
注意:⑴此时侵犯的不是死者的名誉权,而是社会的公共利益和死者近亲属的人格利益。⑵起诉时近亲属应以自己的名义做原告,所获赔偿直接归属原告⑤ 并不是任何的人身权都随人的死去而丧失,知识产权中著作权的人身权就是例外。
⑥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3)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
(4)无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效力:不满10周岁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
a、纯粹受益和行为能力以内的细小民事行为有效;
b、其他行为均无效;
c、如果订立合同,合同本身不能成立;
(5)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效力: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
a、纯粹受益和行为能力以内的有效;
b、超出能力范围实施的合同行为效力待定;(但签订合伙协议是无效的,因为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男孩买了钻戒送给小女孩——效力待定——赠与是双方法律行为
c、超出能力范围实施的单方行为无效――如遗嘱;
民事主体有自然人自然人成为民事主体的前提是必须具有篇二
a、有失踪的事实b、上述事实持续满2年
(2)期间的计算方法:
起算点:从事故发生之日或音讯消逝之日的次日起算;
战争期间失踪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公告期:民事诉讼法已经规定公告期为三个月,应以三个月为准。
(4)代管人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 、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
代管人没有先后顺序,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 不能担任财产代管人的: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对失踪人财产不利的人。
注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民事主体有自然人自然人成为民事主体的前提是必须具有篇三
① 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包括战争中走失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
对于在台湾或者在国外,无法正常通讯联系的,不得以下落不明宣告死亡。
②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③ 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没有时间的限制;)
此证明不能表示其在民法上已经死亡,必须进行死亡宣告。
(2)公告期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即使是因意外事故而下落不明(没有机关证明)
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3)申请人申请宣告死亡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有先后序位之分,前不申请后不得申请,不得协议改变(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
(4)死亡日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即判决生效之日◆ 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
◆ 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b.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c.继承——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这里的取得不是善意取得,无需有偿)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
d.赔偿——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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