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小区业主委员发言稿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发言稿篇一
大家晚上好。我是我们xx公寓5幢1单元的邻居詹礼琛,平时大家都喊我老詹。
我们xx公寓,从各方面来看,都算的上是一个很不错的小区。从硬件来看,我们小区的建筑质量、外立面、层高和楼间距、小区环境、绿化,还有地段甚么的都不差。软件上看,我们小区所在的社区,和华社区也是对我们小区很关心很重视,为小区建设和发展提供了各种帮助和支持;小区现在的物业,大家物业,也是很不错的物业,虽然说不是顶级的物业公司,也有好多地方需要改进,但整体来讲还是不错的,也基本附合我们小区的定位,与小区的层次还是相附的。还有,我们小区的邻居很好,年轻人多,阳光有活力,友善,小区的邻里气氛非常和谐。
给力的小区,还需要一个给力的业委会。现在,社区就是在帮助我们成立第二届业委会的,在此我感谢社区!在我们中国,有三个部门一直在挨骂:一个是中国足协,第二个是证监会,第三个就是业委会了。足协和证监会是否是该骂你们都懂,但是,说实在话,除去极个别本身目的不纯,进业委会就是为自己谋私利的人,业委会实在是不应当被骂的。业委会之所以挨骂,很大缘由是由于业主们对我们业委会的不了解。那末,业委会是甚么呢?业委会不是一级行政组织,不是政府衙门,也不是甚么第三方服务机构。业委会是一个无偿奉献的,有公益心,有热忱,不怕各种艰巨困苦的业主自治组织。我们的小区是我们全部业主的,小区的事情就是每位业主的事情。但是如果小区所有的大事小事都要让每位业主亲身来做处理,那明显是不现实的。所以,我们业主们就需要推选出那末几位信的过的邻居来组成业委会,拜托他们来帮我们处理小区的相干事务。这个性质就象你拜托你的对门邻居上菜场时帮你带个两斤猪肉一棵白菜一样的道理。所以说业委会实际上是准公益、准志愿者性质的,费劲不讨好。但小区建设还是需要有人站出来的。如果大家都事不关己高高挂起,那这个小区将甚么事情也办不了,结果只会愈来愈烂,终究影响到的是你的家。你把家门关起来都没用,最最少你的房价肯定不会涨,或涨的没有他人快。所以说我们不为他人也要为自己,为了自己住的小区更加舒适美好,我们要站出来接受邻居们的拜托,为小区的事情出把力。当下社会,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人多,愿意帮你带两斤猪肉一棵白菜的人很多,愿意站出来参选业委会帮你处理小区事务的人可真的不多。我认为,不为谋私利而来报名参选业委会的邻居,都是有热情有担当的中国好邻居!感谢今天在坐的各位报名的中国好邻居,感谢工作组、楼道代表和其他为小区热情付出的中国好邻居!另外,我也在此特别感谢一下第一届业委会的(绝大多数)成员,除去极个别以权谋私的,其他的成员都是没有私心、以自己的热忱为小区建设和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中国好邻居!谢谢你们!
我们的小区,虽然各方面都不错,但其实不是完善的小区,还存在好多需要改良的地方。我们的小区,需要有人为小区的建设和发展制定一个公道的目标,做一个科学公道的计划。这就需要有能力有时间有热情的业主多参与进来,为我们小区美好的明天添砖加瓦。我认为,这不光光是业委会成员的事情,更是全部业主的事情。希望大家多为小区出力!
小区的业委会首先自己就是业主,然后还受邻居业主们的拜托,帮助大家处理与小区相干的事务。我个人认为,我们业委会的基本工作,就是为小区解决各种问题。在此我建议新的业委会成立以后,先要摸清我们小区还存在哪些问题,比如大家最关心的电梯总是罢工的问题,乱停车的问题,地下车库单元门的问题,楼顶安装晾衣架的问题;还有,如果某个业委会成员不给力,业主想要免职他却发现很难做到的问题,等等。这些问题有的是娘胎里带出来的开发商设计问题,有的是物业的工作做的不到位酿成的,有的是其他缘由引发的。问题找出来以后我们还要分分类,先易后难,看看哪些问题是可以解决的。以后发动大众,群策群力,提出解决方案并付诸实行。多解决掉一个问题,我们的小区就更美好一分。
业委会虽然是一个民间组织,但它肩负着小区的昌盛与衰落。一个不作为的腐败的业委会对小区的伤害是巨大的,是难以弥补的。业委会的行动指南一定要以小区的利益为中心。在不违背法律的条件下,怎样干对小区有益,那就怎样干;如果对小区不利,那说甚么也不能干!同时,我认为业委会的行动都应走大众线路,多依托业主们的气力来展开工作,并且还要把工作放在阳光下,向小区的主人(也就是全部业主)公然。
在今天这个场合,按理说应当吹吹牛,表扬与自我表扬一下的。刚才我照了照镜子,哎哟,就一个油腻大叔,特么滴就没发现自己身上有值的表扬的地方!人长的不帅也就算了,关键是能力不行,脾气也不好,情商还欠费!唯一还说的过去的地方就是人还是比较热情的。可能底下有人在说了,你这类三无产品怎样也好意思来报名啊?不瞒您说,我是让之前那家伙给弄怕了。我来参选业委会,虽然说帮不了邻居们的甚么大忙,但是我认为我可以改变一下之前那种甚么事情都不公然的风格,为邻居们做好业委会的监督工作,负责向大家公然信息。我想这个工作我是可以胜任的,希望得到大家的支持!
再次感谢大家!
小区业主委员发言稿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发言稿篇二
现如今,各种章程频频出现,章程是一个组织进行自身管理的基本规则。那么章程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欢迎大家分享。
第一条昌邑市北苑小区业主委员会,是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大会规程》的有关规定成立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从全体业主中选举产生。是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在实施物业管理工作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非法人组织。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条本业主委员会接受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的宗旨是:代表本物业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四条本业主委员会由本住宅小区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业主大会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业主代表组成筹备小组,筹备小组组织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实行差额选举产生。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自选举成立15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一)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
(三)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六条本业主委员会设委员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由一名副主任兼任执行秘书,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三)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
(五)审议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取标准及使用办法;
(六)审议年度管理工作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
(七)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
(十)监督业主公约的遵守和物业管理制度的执行;
(十一)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举行一次。有2/3以上的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两人以上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应由召集人提前7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委员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一次性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包括会议日期、地点和议题,并代其行使表决权。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可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企业的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其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会半数以上通过有效。
第十二条本业主委员会委员从业主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在任期内,委员的'撤换、增减,由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确认。
(一)个人已宣告破产或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期间该企业破产3年内的;
(二)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
(三)无故缺席会议3次以上;
(四)已不是业主;
(五)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六)已以书面形式辞职的;
(七)业主大会已将其罢免的。
(八)其他不适宜担任本会委员的情形。
(一)委员有下列权利
2、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3、参与业主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4、对业主委员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二)委员有下列义务
1、遵守业主委员会章程;
2、执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完成交办的任务;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停任时,须在停任后1周内,将管理和保存的属于业主委员会的资料、财务等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议和细则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一)有20%以上业主联名要求改选的;
(二)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和义务的;
(三)因决策失误给业主或物业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2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合并为1个的;
(五)法院判决必需改选的;
(六)因其它原因确需改选的。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内被解散时,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按首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上届业主委员会在30日内将有关文件和资料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若与有关法律法规不符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
小区业主委员发言稿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发言稿篇三
第一条、为了维护 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明确业主与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公司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规范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组织与行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业主大会规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业主大会由该小区全体业主组成,于20 年 月日在阳光美域小区经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
第三条、 业主大会下设业主委员会于 20年 月 日在小区由第 届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主任为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代表人,对内行使业主大会所授予的权力,对外代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本章程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本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
第八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织与行为,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业主委员会依据本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力,履行义务。
第九条、 小区的房屋所有权人为小区业主,包括享有物业产权的个人、公司或其他组织。建设单位以不予出售的自营部分产权可成为业主。经房屋所有权人授权,房屋租赁人可以行使授权业主依据本章程所享有的权利。
业主按照其拥有的投票权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第十条、房屋产权证书是证明房屋所有人为业主的充分证据,在小区开发商未协助房屋所有人办理房屋产权证之前,购房合同或其他房屋所有权证明是证明房屋购买人为业主的证据。
第十一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1、对其购置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2、有权按规定和设置目的使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4、有权要求召开、参加业主大会,享有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对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享有表决权。
6、有权监督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并向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
7、有权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8、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房屋自用部位的装饰装修。
9、有权自行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
10、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企业及时修缮。
11、有权监督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12、有权监督物业管理的收费情况,并要求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规定的期限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支账目,并接受审核。
13、有权要求异产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拒不维修并造成他人损失的,可向业主委员会投诉直至提请有关部门调解、仲裁或诉讼。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该物业每一单元的转让应包括一份明示承诺:有关购买者应于买卖合同签署之日起一个月内,就产权情况变化以书面通知业委会,并将由购买者所签署,与附录相同的承诺书交与业委会,以确保有关购买者遵守本公约内的一切条款,并受其约束。前业主在业委会接到这一通知前,对该单元的管理费用及其它有关费用仍负有责任,前业主亦有责任支付至转让日的管理费用及其它有关费用。前业主如未能付清其应付的管理费及其它有关费用,业委会有权向前业主及或新业主追讨。
4、业主使用该物业内公用设施、公共场所(地)时,涉及有偿使用的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和停车场等,应按规定交纳费用。
5、业主和使用人,必须按规定定期交纳有关的管理费用。
6、住户对房屋的使用,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改变房屋结构、用途和外貌。
(2)未经批准不得对房屋进行装修、任何装修不得改变受力结构。
(3)任何危险物品不得进入小区和房屋内。
(4)不得利用房屋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活动。
(5)不得私自占用或妨碍他人使用公共设施和公共场地。
7、业主有权对其房屋进行规定范围内的装修、维修。但必须先向管理公司申报,并填写《装修申请书》或《维修申请书》,预缴押金,并经批准后方可动工。工程完毕后,由管理公司核实装修项目,原押金由管理公司退回。
8、教育全体常住成员及临时来访的亲友遵守本公约,并由签约人或住户对家庭成员或亲友的违章行为依章负连带责任。
9、不得从空中向地面抛弃任何物品,否则应承担因故意或过失向地面坠弃物品所造成的一切责任。
10、不得在居民休息时间(中午12点至2点,晚上10点至翌日7点)制造噪音(如敲击、高音响、按喇叭等)。
11、机动车在住宅区内行驶时速应低于5公里;车辆出入应按要求出示证件。机动车应在专门的车位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消防井盖、人行便道和绿地等场所停放;车位只可用作停放车辆用途,不得自行在车位上安装任何设置;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应使用静音,发生噪音应迅速解除。禁止占用楼道停放摩托车、电动车和自行车等。
12、不得随意阻碍异产毗连房屋的正常维修(如:上层楼漏水,给其他住户造成影响时,上层楼住户必须给予配合),否则应承担因故意或过失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责任。
13、垃圾(包括搬家垃圾)应用袋装好,放到收集点或垃圾站,不得放在楼梯口、道旁或草坪。
14、在小区不得有下列行为:
(1)随地吐痰、随地丢果皮、废物或杂物、随地倒垃圾。
(2)饲养鸡、鸭、鹅、狗等禽兽和宠物。对于允许饲养的动物,应办理合法手续,并及时到本物业区域物业服务企业备案;不得利用共用部位饲养动物,不得携动物在公共绿地、儿童娱乐设施、封闭式活动区域活动;应按指定的路线、区域牵遛犬类,及时清洁动物在公共区域内排放的粪便;应定期采取动物传染病的防疫措施;不得在晚间十时后放任动物发出持续的鸣叫;不得滋扰邻里,如造成本楼栋及周边楼栋5户以上住户书面投诉,应自行将动物清离本物业区域。
(3)侵占公共绿地种植瓜果蔬菜等
(4)未经批准,擅自接驳水、电管道或开挖道路、草地等。
(5)搭建各类违章建筑。
(6)损坏水、电设备,花草树木、园林小品等公共设施。
(7)不按规定位置停放非机动车辆。
(8)机动车辆碾压人行道和绿化带,或不停放在指定位置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
(9)不得改变窗户或阳台色调和前后阳台的用途。不得在阳台两水管道中排放污水,杜绝两污水混排等问题的出现。
(10)不得擅自在区内任何未经允许的公共地方乱张贴、乱写、乱画、乱刻,悬挂任何广告牌或物品。
(11)不得从事任何不文明、不道德行为,作不文明表演。
(12)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15、承诺与其它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维修养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物业管理规定和本业主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16、明白并承诺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与业委会及物业管理公司在该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另有专门合同规定的除外)。
17、各业主若因本身的疏忽引致水、电、煤气、结构损坏或其它物体外溢,而损害他人或其财产,则所产生的诉讼、索赔和要求,由该业主全部负责。
18、业主无权直接惩戒管理公司属下的职员,业主如对职员不满,应向业委会或物业管理公司提出,由管理公司采取其认为合适的必要行动。
19、各业主不得将单元用作与土地批文、用途许可书、交付使用通知书或本公约条款相抵触的用途,亦不得有滋扰、损害其它业主的事情发生。各业主不得将物业任何单元、任何地方用作非法、不道德、有损他人利益、违反当地风俗或任何管理公司认为不适当的用途;而如管理公司因制止上述行为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法律费用等,均由作出该行为之业主负担。
2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第十三条、业主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有权获得下列信息:
(一)、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本章程
(二)、有权查阅和缴付成本费用后复印:
2、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
3、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的记录;
4、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部分的帐册。
业主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提供证明其为业主的书面文件,业主委员会经核实业主身份后按照业主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或者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委托管理合同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有权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投诉,要求停止或撤消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是小区物业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小区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一)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通知可以采用书面或公告形式。经业主委员会决定也可以采用包括书面或公告形式在内的多种形式。
第十九条、业主可以亲自参加,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
第二十条、投票和选举
1、投票权是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面积确定的对物业管理区域公共部分和公共事务进行表决的权利。每户一票,该票代表的投票权以物业建筑套数计算,业主代表的投票权是其所代表区域内业主投票权的总和。
3、同一物业业主超过一人的,物业共有人应当推选一人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投票及选举活动,方法自定。
4、选举为记名投票,投票人必须在选票上填写自己拥有的物业和代表的投票权并签名(盖章)。同一张选票重复选举同一候选人的,该候选人仅作得一票计算;未选任何候选人的选票为无效选票,视为弃权;选票上所选人数超出本届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的视为无效票。业主代表的产生应获得其所代表的选举区域内业主有效投票数的最多者担任,由同意的业主并签名确认。
5、业主委托他人行使投票权的,选票应附带业主授权委托书等有关的书面证明。
6、选举投票采用以下方式:
集中出席投票方式:到会签名时发选票,并登记选票号,以便核查。
7、业主代表大会的召开,应有过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代表出席。并经在场的社区居委会监督下,进行公开点票、唱票,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
8、业主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也可以采用网络议事形式。但应当有本小区内持有1/2以上投票表决权的业主参加。
第二十二条、本小区共有4栋楼,共计5 个单元楼,分别是2a号楼、2b号楼、3号楼、4号楼、5号楼。原则上每单元楼推选一至四位业主代表(平均大约每30户选一名代表),参加业主代表大会会议时,以保证其中至少一人出席即为有效。每栋楼为选举区域推选一至四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大会会议时,以保证其中至少一人出席即为有效。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事先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
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栋另一名业主代表代表其参加会议并表决。
第二十三条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拟订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六)筹集和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
(七)依法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依法决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九)决定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也可以采用网络议事方式。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栋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前,应当事先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
第二十六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具体安排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十八条、小区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十九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作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三十条、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一条、委员必须是本小区业主。
第三十二条、委员由业主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委员任期从业主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三十三条、采取差额选举方式选举委员,在本章程规定数额内,获得票数多的委员候选人的当选为正式委员,差额部分为候补委员。候补委员为正式委员候补人选,当正式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而辞职或被解任时,候补委员按顺序自动补任为正式委员。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道正派,廉洁自律;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文化水平。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三十四条、委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维护业主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业主的整体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业主的整体利益为行为准则。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因身体上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
(三)无故缺席会议连续三次以上,或累计缺席会议五次以上的;
(四)有犯罪行为的;
(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第三十六条、任何委员停任时,必须在停任后三日内将由其管理、保存的业主委员会文件、资料、帐簿、档案、印章以及属于业主委员会所有的其他财物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委员非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从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公司取得个人利益。如委员违反本条从上述单位取得的个人利益,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委员为取得个人利益而损害业主权利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业主委员会为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
第三十九条、业主委员会由7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四名。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六)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七)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八)调解业主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九)劝阻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法装饰装修房屋;
(十)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记录制度,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物业服务合同协商签订活动以及物业管理中各项重要事项的记录,并妥善保管。
(十一)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按照规定及时公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物业服务合同等物业管理中的各项决定和重大事项;定期公布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查询所保管的物业管理信息。
(十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五)组织、协调、解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六)组织研究、论证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七)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九)接受附城街道办、附城居民委员会以及罗定市房产局的指导和监督;
(三)业主委员会主任缺席时,代行其职责;
(四)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五)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六)接受附城街道办、附城居民委员会以及罗定市房产局的指导和监督;
(一)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
(六)参与研究、论证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七)密切联系业主、业主代表,广泛了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动态、情况和问题,向业主委员会或者通过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反映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八)承担业主委员会布置的专项工作;
(九)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十)接受附城街道办、附城居民委员会以及罗定市房产局的指导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制定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以确保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四十四条、业主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权时,业主委员会主任应当指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代行其职权。
第四十五条、业主委员会以业主委员会会议决议方式作出决定。业主委员会会议决议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
第四十六条、业主委员会会议每三个月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委员书面提议,或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业主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四十七条、由业主委员会秘书做好每次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并由与会全体委员签字后存档保存。
第四十八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3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的,业主或业主大会可以请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派工作人员指导其换届工作。
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其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印章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刻制、使用、管理。
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条、业主大会以招标形式或邀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也可以经70%以上业主代表或60%以上的业主同意,不聘请物业管理公司,由业委会负责聘请人员自行管理。
第五十一条、业主大会应当在确定选择物业管理公司的因素(包括物业管理内容、范围、收费及服务要求,对投标单位要求等)及评比标准后,授权业主委员会或委托律师、物业顾问等专家组成招标委员会进行具体的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的事务。
第五十二条、招标委员会应当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选择物业管理公司。
第五十三条、如招标委员会发出招标邀请书后,投标的物业管理公司不足三家的,招标委员会可以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公司。但应当将投标的物业管理公司不足三家这一情况向全体业主公告说明。
第五十四条、招标委员会以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的,应至少与三家物业管理公司发出要约邀请,根据经谈判后物业管理公司发出的要约并结合业主大会确定的评比标准确定其中最合适的物业管理企业。
(二)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
(四)物业管理公司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服务的;
(五)物业管理公司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
(七)个别业主、物业管理公司擅自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
(九)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需要业主委员会依法维权的。
第五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律师等专业人员处理前条纠纷,费用在业主委员会经费中支出。
第五十七条、 如发生本章程第五十五条所列情况时,业主委员会在合理期限内未采取有效措施维护业主权益的,业主可以向业主委员会发出书面通知,请求其依法维护业主权益。业主委员会在收到通知时起应采取有效措施维护业主权益。如业主委员会在收到业主维权通知30日内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业主有权自行采取维权措施。业主的维权措施合法且获得政府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支持的,业主为维护业主共同利益支付的合理费用由业主委员会在其经费中负担。
(四)业主交纳的业主委员会经费。
第五十九条、业主委员会的经费开支包括:
(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支出;
(二)有关人员的津贴;
(三)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
(四)维护业主共同利益所支出的费用;
(五)聘请会计师、律师、物业管理顾问及专职秘书支出的费用,
(六)业主大会依法决定的其他费用。
第六十条、业主委员会经费由业主委员会主任依据本章程规定使用,并由业主委员会秘书签字确认。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质询。
第六十一条、经费中由业主交纳的数额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拟订,经业主大会批准后向业主收取。如依本章程第五十八条(一)——(三)项取得的经费能够保证业主委员会正常工作需要的,不得向业主另行收取业主委员会经费。
第六十二条、业主委员会的经费中由业主交纳的部分由业主在物业管理费用之外另行缴纳,经业主大会授权也可由物业管理公司在收取物业费时一并收取,然后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由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应向业主明示该项费用的用途及性质。
第六十三条、本章程所涉及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投递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包括网络公告);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六十四条、发出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六十五条、召开业主大会的会议通知,以投递方式和公告方式进行。
第六十六条、召开业主委员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的方式进行。
第六十七条、通知以专人送出方式进行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通知以投递方式送出的,送至被通知人信箱时视为送达日期,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六十八条、因意外遗漏未向个别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六十九条、业主委员会秘书负责在小区公告栏刊登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
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二)业主大会决定修改的。
第七十一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第七十二条、本章程经出席 小区第 次业主大会的业主及业主授权的代表达的投票表决权通过。
第七十三条、本章程一经通过即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及全体业主发生效力,任何人不得违反。
第七十四条、本章程由业主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本章程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30日内,由业主委员会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小区业主委员发言稿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发言稿篇四
第一条 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是本物业管理范围内代表全体业主对本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 本会由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则业主担任。 本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
第二条 本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人。
第三条 本会代表和维护本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
第四条 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业主代表组成筹委会,筹委会推荐本会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本会设委员--名,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名,本会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会中选举产生。 本会聘任执行秘书(或秘书长)一名,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执行秘书可以是,也可以不是委员。 本会主任、副主任、执行秘书为专职或兼职。
第六条 本会权利
1、 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2、 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管理服务费等费用的收取标准及使用办法;
4、 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年度管理计划、年度费用概算及决算报告;
5、 检查、监督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管理工作;
6、 修订业主公约、本会章程。
第七条 本会义务
1、 筹备业主大会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2、 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4、 保障本物业各项管理目标的实现;
5、 执行政府部门对本物业的管理事项提出的指令和要求;
6、 本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公共利益。
第九条 下列人员经本会决定可获得适当津贴:
1、 本会主任;
2、 本会副主任;
3、 本会执行秘书;
4、 本会同意的其他人员。
第十条 本会会议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和 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十一条 本会会议的召开应由召集人提前七天将会议通知有关 料送达每位委员。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一次性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
第十二条 本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 主任主持。
第十三条 本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 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单位的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参加会议,但上述人员没有表决权。 当本物业有三分之一以上为出租时,必须聘请相当于本会委员 三分之一以上人数的承租人代表为聘请委员,并通知其列席本会会议。
第十四条 本会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进 行表决时,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若表决中出现赞成票与反对票相同时,由主任或会议主持人在自已已投过的一票外,再投一票决定票(赞成或反对票),但此规定不适用于对其本人或直系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事项。
第十五条 本会执行秘书必须作好每次会议记录,并由会议主持 人签署后存档;涉及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应由与会的全体委员签署。
第十六条 本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从业主中选举产生,人数为单 数,最多不超过15人。
第十七条 本会委员由道德品质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 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时间的成年人担任。
第十八条 本会委员的撤换、增,由本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 大会确认。
1、 已不是业主;
2、 无故缺席会议连续三次以上;
3、 因体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4、 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义定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5、 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本会委员的。
第二十条 任何委员停任时,必须在停任后半个月内将由其 管理、保存的本会件、资料、帐以及属于本会的所有物移交给本会。
第二十一条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 权利
1、 有权参加本组织的有关活动;
2、 有选举、被选举和监督权;
3、 有权参与本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4、 具有对本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二) 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
2、 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3、 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活动的公益事业;
4、 向本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根据《业主大会规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具体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质询。
第二十三条 对于办公场地,既可以由开发商无偿提供,也可以计入房价,由业主共同承担。
第二十四 条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解散与终止,依照业主大会的决定或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解散或终止。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同时报当地物业管理行政部门备案。
小区业主委员发言稿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发言稿篇五
已经记不得在哪本书或文章中曾经读过这个故事,让我一直感触很深。
今年6月初,小区物业公司突然停止物业服务,当时小区正常生活秩序濒于瘫痪,大家焦虑、郁闷、无奈的状况至今记忆犹新!由于小区部分志愿者(包括现业委会成员)的积极努力和无私奉献,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海房物业中心进行临时托管(期限3个月,很快届满),小区生活秩序才能够维持基本运转。
讲述上面那个故事,我想说明的是,权利与义务,权益与责任是相辅相成的。如果各位友邻不想看到我们小区再次回到6月初的状况,就应当从一件很简单的事情做起,积极参与本次业主大会,表达每个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共同努力,促进和谐社区建设。
我们的家园之所以在6月初出现那样的状况,原因和问题是多方面的,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我们无需苛责现业委会的各位委员,他们已经积极努力地为我们小区做了很多有益的工作和事务;我们也不必痛斥物业公司不够仗义,突然停止服务,公司毕竟是企业法人而不是慈善组织。我们也需平心静气地要想一想,多年来,我们大家对小区事务的关心、关注、参与以及小区秩序的维护是不是少了点儿?和谐社区的建设,不会从天上掉下来,也不能仅靠业委会几个委员们的辛苦和奉献,更不能指望物业公司的良心和道德,需要我们大家的共同支持、参与和维护!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本次业主大会将表决业主大会登记、修改《议事规则》、修改《管理规约》,增选业委会委员,选举监事会,表决授权新一届业委会重新选聘物业公司等重要事项。这仅是建设和谐社区的第一步,但也是至关重要的一步,需要各位友邻的积极参与。请大家投出真诚和认真的一票!
如果本次业主大会,没有大家的积极参与;如果下一次业主大会,没有大家的积极参与;如果再一次业主大会,没有大家的积极参与,我们的.家园就会再次回到20xx年6月初的状况。
小区业主委员发言稿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发言稿篇六
第一条为了维护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明确业主与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公司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规范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组织与行为,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及建设部颁布的《业主大会规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业主大会由该小区全体业主组成,于年月日在小区经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
第三条业主大会下设业主委员会于年月日在小区由第届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全称:.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地址:.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主任为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代表人,对内行使业主大会所授予的权力,对外代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本章程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本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
第八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织与行为,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业主委员会依据本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九条小区的房屋所有权人为小区业主,包括享有物业产权的个人、公司或其他组织。建设单位以不予出售的自营部分产权可成为业主。房屋所有权人为两人以上时,房屋所有权共有人共同作为物业业主。经房屋所有权人授权,房屋承租人可以行使业主依据本章程所享有的权利。
业主按照其拥有的投票权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十条房屋产权证书是证明房屋所有人为业主的充分证据,在小区开发商未协助房屋所有人办理房屋产权证之前,购房合同或其他房屋所有权证明是证明房屋购买人为业主的证据。
第十一条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业主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有权获得下列信息和资料:
(一)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本章程;
(二)有权查阅和缴付成本费用后复印:
2.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
3.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的记录;
4.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部分的账册。
业主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提供证明其为业主的书面文件,业主委员会经核实业主身份后按照业主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或者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委托管理合同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的,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有权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投诉,要求停止或撤销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是小区物业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小区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定期会议每年两次,并应于每年月日之前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业主大会:
(1)委员人数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距物业管理合同到期日三个月时;
(3)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两个月前;
(4)业主委员会认为必要时;
(5)经20%以上的业主书面请求时;
(6)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依法召集,由委员会主任主持。业主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指定的副主任或其他委员主持;主任和副主任均不能出席会议,主任也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共同推举一名业主主持会议。
第十八条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通知可以采用书面或公告形式。经业主委员会决定也可以采用包括书面或公告形式在内的多种形式。
第十九条业主可以亲自参加,也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住宅类房屋业主为房屋所有权共有人的,任何一共有人均可行使依照本章程享有的投票表决权,其他共有人在该共有人行使投票表决权后,不再享有表决权。商业性房屋业主为房屋所有权共有人的,需全体共有人共同书面指定或委托一人行使依照本章程享有的投票表决权。
第二十条业主(包括业主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房屋套数行使表决权,每一房屋拥有一票投票表决权。
如业主房屋超过平方米的,(此数额为所有业主房屋建筑面积的平均数)每超过前述1倍的业主多拥有一票投票表决权,拥有表决权的票数依此类推。同一业主(包括同一房屋的多个房屋共有人作为业主的)拥有多票投票表决权的,不得分开行使。
第二十一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本小区内持有1/2以上投票表决权的业主参加。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以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
业主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经代表1/2以上投票表决权的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经代表2/3以上投票表决权的业主通过。(鉴于业主大会章程初始制定时,小区入住率低,可经达代表1/2投票表决权的业主通过即可)
(1)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2)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
(3)监督物业公司的工作;
(4)监督实施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及续筹方案;
(5)需要聘请会计师或律师时;
(6)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1)修改本章程;
(2)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3)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4)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续筹方案;
(5)决定业主交纳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的具体数额时;
(6)需要确定业主委员会每位成员的津贴数额时;
(7)需要提起审批业主委员会制订的年度经费计划时;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要事宜。
第二十六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依法做出约定。
第二十七条业主公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做出约定。
第二十九条业主大会做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第三十一条委员由业主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两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委员任期从业主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业主人以上联名,可向业主大会推荐委员候选人。推荐者应向大会介绍委员候选人的情况。
首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时,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中符合委员条件并且愿意竞选委员的,可直接向大会提交自荐书,无须经过业主联名推选。
第三十二条采取差额选举方式选举委员,在本章程规定数额内,获得票数多的委员候选人的当选为正式委员,差额部分为候补委员。候补委员为正式委员候补人选,当正式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而辞职或被解任时,候补委员按顺序自动补任为正式委员。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三十四条委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维护业主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业主的整体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业主的整体利益为行为准则。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因身体上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
(三)无故缺席会议连续三次以上,或累计缺席会议五次以上的;
(四)有犯罪行为的;
(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第三十六条任何委员停任时,必须在停任后三日内将由其管理、保存的业主委员会文件、资料、账簿、档案、印章以及属于业主委员会所有的其他财物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委员非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直接或间接从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公司取得个人利益。如委员违反本条从上述单位取得的个人利益,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委员为取得个人利益而损害业主权利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业主委员会为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
第三十九条业主委员会由5至9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业主委员会秘书(委员兼任或外聘专职秘书)1人。
(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审议批准物业管理企业对社区的年度管理计划;
(六)审议社区年度费用预算及决算报告,并向业主大会提出建议;
(七)制定或审议批准物业管理企业制订的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八)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十一)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制定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以确保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二)督促、检查业主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业主委员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四)行使业主委员会代表人职权;
(五)业主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三条业主委员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二)保管与本小区物业管理有关的各种文件;
(三)负责向业主公告有关物业管理的各项信息,负责接待查阅上述信息的业主。
第四十四条业主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权时,业主委员会主任应当指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代行其职权。
第四十五条业主委员会以业主委员会会议决议方式作出决定。业主委员会会议决议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
第四十六条业主委员会会议每3个月召开一次,有1/3委员书面提议,或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业主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四十七条由业主委员会秘书做好每次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并由与会全体委员签字后存档保存。
第四十八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2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的,业主或业主大会可以请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派工作人员指导其换届工作。
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其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印章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刻制、使用、管理。
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条业主大会以招标形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
第五十一条业主大会应当在确定选择物业管理公司的因素(包括物业管理内容、范围、收费及服务要求,对投标单位要求等)及评比标准后,授权业主委员会或委托律师、物业顾问等专家组成招标委员会进行具体的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的事务。
第五十二条招标委员会应当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选择物业管理公司。
第五十三条如招标委员会发出招标邀请书后,投标的物业管理公司不足三家的,招标委员会可以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公司。但应当将投标的物业管理公司不足三家这一情况向全体业主公告说明。
第五十四条招标委员会以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的,应至少与三家物业管理公司发出要约邀请,根据经谈判后物业管理公司发出的要约并结合业主大会确定的评比标准确定其中最合适的物业管理企业。
(二)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
(四)物业管理公司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服务的;
(五)物业管理公司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
(七)个别业主、物业管理公司擅自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
(九)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需要业主委员会依法维权的。
第五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律师等专业人员处理前条纠纷,费用在业主委员会经费中支出。
第五十七条如发生本章程第五十五条所列情况时,业主委员会在合理期限内未采取有效措施维护业主权益的,业主可以向业主委员会发出书面通知,请求其依法维护业主权益。业主委员会在收到通知时起应采取有效措施维护业主权益。如业主委员会在收到业主维权通知30日内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业主有权自行采取维权措施。业主的维权措施合法且获得政府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支持的,业主为维护业主共同利益支付的合理费用由业主委员会在其经费中负担。
(四)业主交纳的业主委员会经费。
(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支出;
(二)有关人员的津贴;
(三)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
(四)维护业主共同利益所支出的费用;
(五)聘请会计师、律师、物业管理顾问及专职秘书支出的费用;
(六)业主大会依法决定的其他费用。
第六十条业主委员会经费单笔支出在元以下的,由业主委员会主任依据本章程规定使用,并由业主委员会秘书签字备案。单笔支出在元以上的,或某一单个项目需累计支出元以上的,由业主委员会讨论决定。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质询。
第六十一条经费中由业主交纳的数额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拟订,经业主大会批准后向业主收取。如依本章程第五十八条(一)--(三)项取得的经费能够保证业主委员会正常工作需要的,不得向业主另行收取业主委员会经费。
第六十二条业主委员会的经费中由业主交纳的部分由业主在物业管理费用之外另行缴纳,经业主大会授权也可由物业管理公司在收取物业管理费时一并收取,然后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由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应向业主明示该项费用的用途及性质。
第六十三条本章程所涉及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投递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六十四条发出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六十五条召开业主大会的会议通知,以投递方式和公告方式进行。
第六十六条召开业主委员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的方式进行。
第六十七条通知以专人送出方式进行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通知以投递方式送出的,送至被通知人信箱时视为送达日期,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六十八条因意外遗漏未向个别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做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六十九条业主委员会秘书负责在小区公告栏刊登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二)业主大会决定修改的。
第七十一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第七十二条本章程由业主大会筹备组拟订,并经出席小区第次业主大会的业主及业主授权的代表达的投票表决权通过。
第七十三条本章程一经通过即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及全体业主发生效力,任何人不得违反。
第七十四条本章程由业主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本章程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30日内,由业主委员会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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