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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泡的结构和作用说说灯泡的构造是样的篇一
1、帽壳顶部应加强。可以制成光顶或有筋结构。帽壳制成无沿,有沿或卷边。
2、塑料帽衬应制成有后箍的结构,能自由调节帽箍大小(分抽拉调节、按钮调节、旋钮调节等)。
3、无后箍帽衬的下颏带制成“y”型,有后箍的,允许制成单根。
4、接触头前额部的帽箍,要透气、吸汗。
5、帽箍周围的衬垫,可以制成条形,或块状,并留有空间使空气流通。
7、y类安全帽不允许侧压,因为y类安全帽只是保护由上到下的直线冲击所造成的伤害,不能防护由侧面带来的压力。
灯泡的结构和作用说说灯泡的构造是样的篇二
知识是智能行为的核心,以显性形式体现的获取知识、知识加工以及利用知识进行交流的能力,是人和其它动物的区别。任何对智能行为的研究,无论是理论上的或者是经验上的,都有一个共同的出发点,即知识科学,主要研究知识的基本形式以及如何获取和处理知识。而逻辑是处理知识科学的重要的工具。
知识在日常生活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事实上,每个人的行为都基于自己的知识。关于知识问题的思考已经由来已久,占希腊的哲学家就曾经问道:“我们究竟能够知道什么?”“说一个人知道什么的意思是什么?”这属于认识论的范畴,主要研究知识的不同定义、知识的基本形式属性、外在主义和内在主义观点之间的争论,同时还面临着怀疑论者的挑战。柏拉图将知识定义为“正当性得到证明的真信念”,欣迪卡则认为知识是“在可能性的逻辑空间中为真”,欣迪卡的主要目的在于用形式化的方法研究知识的本质属性。德需特斯克则将知识定义为“由可靠的相互关联所支持的信念”等,但关于知识尚无统一的认识。知识的稳定性不只是作为单个主体或单个命题的孤立的特征,而应该在包括更多的认知态度、认知主体和丰富的认知行动的指令框架中进行解释,知识的稳定性在于它能够在复杂的认知环境中成功地得到运作。逻辑往往可以看作是通往知识的一座桥梁,同时也突显了逻辑的重要作用。知识科学包括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如物理、化学、计算机科学等。下面就针对这些具体的知识科学阐释逻辑在知识研究中的重要作用。
19世纪的逻辑学家们所研究的归纳推理部分地涉及到经验科学,可将其视为知识科学。但是,在20世纪末,逻辑发展成为数学的特殊分枝,即逻辑的数学转向。20世纪中期为“逻辑的黄金时期”:弗需格(outlook fry}c)在1893年的《概念文字》中发展了谓词逻辑;罗素和怀特海在19至19出版了他们的三卷本的《数学原理》,以逻辑的方法重建了纯数学的基础;而哥德尔(kurt yodel)证明了任意一个包括自然数在内的逻辑系统都是必然地不完全的(即,允许真值形式的逻辑系统在系统内是不可证明的)。这严重地打击了逻辑学家们的积极性。尽管如此,仍然不能阻止逻辑学家们前进的步伐,随后逻辑学家丘奇(alonzo church)发展了更有表达力的逻辑系统(例如组合逻辑和高阶逻辑),塔斯基(alfred tarsi)构造了最重要的现代逻辑,即独立的语义理论。希尔伯特证明了协调性,主要是受数学的影响。拉姆齐描述了理论的作用,特别是经验理论,主要是从语义学角度进行的研究。普谢温茨基对科学理论的形式语义学方面的研究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而斯尼德运用形式化机制对经典量子力学进行了分析。早期的逻辑论题和一般科学方法论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包括穆勒、皮尔士、塔斯基、卡尔纳普、欣迪卡等。同时,逻辑和科学哲学之间也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当今逻辑也关注信息的一般结构和推理的多主体行为等论题。
一、逻辑
语义和语形之间的关系是逻辑、语言和计算机科学研究的核心。逻辑主要是对推理的研究,故逻辑学家既要研究推理行为也要研究推理结果,既研究推理的规范也研究对规范的刻画,既研究推理的归纳论证,也研究推理的演绎论证。逻辑学既与哲学、数学以及语言学关系密切,也与心理学、法学相互促进。逻辑对于科学理论的研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句法。埃因霍温的自动数学理论可应用于数学的实际计算机形式化中。(2)结构。在量子力学的逻辑研究中,运用到了希尔伯特空间“隐藏的变元”的结果。阿什比在讨论有穷机器时就用到了句法理论,得出“相互同态的力是同构的”结果。(3)语义学。语义学在几何学、语言学和机械“决定论”领域中都具有重要的作用。(4)语用学。欣迪卡的“博弈论语义学”具有广泛的用途。
在数学和计算机程序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的语义关系是一种逻辑等价关系,在语形运算中试图随意删除或者增加语义是不可能的。例如,逻辑定理的等价描述(例如“不存在最大的素数”和“存在有无穷多的素数”)实质上都可以看作是同一个定理,此时更看重的是推演或者逻辑蕴涵。两个表达式是逻辑等价的,当且仅当每一个表达式都可以推出另一个表达式。语形转换是弱蕴涵表达式,称为可靠的转换,但逻辑学家们更关注语形转换的完备集,运用这种形式可以生成所有可能的蕴涵表达式。
可靠性和完全性是评价数理逻辑优劣的标准,转换或者推理规则,也是计算机科学中的许多领域研究的重点。同时数学公理、语法或者特殊程序,在抽象层面上是完全的。在数学中的推理形式只能是可靠的推理或者演绎。
二、非演绎推理形式
在经验科学中,绝大多数推理都不是演绎的。通过观察而得到的推理理论通常不可能是可靠的,而严格地说结论可能是或然的。所以放弃可靠性或许会使推理变得更有用,但这样就无法保证结论是必然真的。
事实上,非演绎推理是普遍存在的,在大多数情况下,非演绎推理时常是正确的。可见,不可靠推理具有一定的作用,推理中对不正确的推理和(例如在观察到10只白天鹅之后得出所有的天鹅都是黑色的)不可靠但可能是正确的推理(例如经过同样的观察推出所有天鹅都是白色的)进行区分。在不可靠推理中存在有不同的形式:对于缺少前提的推理,可利用假设分析的方法,通过观察概括出结论;另一种是对特殊对象的观察行为做出解释。概率是对不可靠推理的可靠性进行预测以确定其观察所依赖的基础的重要方法。
可以对哪些不可靠推理进行有意义的区分?如何根据演绎对每一个不可靠推理进行区分?对于任意的演绎推理,都可以区分出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吗?归纳可靠性和演绎可靠性有哪些区别?这些问题是大多数逻辑学家所关心的中心论题。
在逻辑发展过程中,推理的主要形式究竟是哪一个?其主要特征是什么?通俗地说,推理处理的是形式论证,即从前提推出结论。根据前提和可接受的结论之间的关系,可以得到不同的推理形式。例如,如果增加新的知识之后,结论仍然是有效的,那么该论证就是演绎的。如果只允许演绎论证,那么该推理形式就是演绎的,演绎推理是不可废止的。逻辑系统是特殊的形式化的推理形式。逻辑的形式化有许多特殊的推理形式:例如,模态逻辑、时态逻辑、相干逻辑和直觉主义逻辑,其中每一种形式化都是一个确定的演绎推理。这些演绎逻辑并不能必然地确定哪一个论证是演绎有效的,哪一个论证不是演绎有效的。
另一方面,非演绎推理形式是可废止的:尽管作为结论根据的前提不能被驳倒,但结论却可能被新增的知识所驳倒。例如,论证“鸟通常会飞;x是鸟;因此x会飞”是非演绎的,因为x可能是一个企鹅。论证“在一生中每天太阳都升起;我确实不知道太阳在最后的某一天没有升起;因此,太阳将在未来的每一天都升起”不是演绎的,因为如果太阳明天没有升起,结论就是无效的,但前提却是真的。关于x的论证称为似然推理(plausible reasoning):关于一般情况和异常情况的推理。似然推理包含演绎推理:如果知道x是一个普通的鸟,该论证将是演绎有效的。这种似然推理称为“超演绎的”(supra-deductive),或者称之为准演绎的。另外一个准演绎推理就是反事实推理,或“假设分析”(what-if)即以虚假前提为开始。例如,论证“如果你在早晨不叫醒我,我将确信会错过晨练”是一个反事实论证,因为前提和结论在预期的解释中都是假的。如果确定环境条件已经发生了变化,这样的论证用来说明将会发生什么样的变化。
另外还有称为“非演绎的”(a-deductive)的推理形式。上面的“太阳升起”的例子属于归纳推理,非演绎的推理形式就是将特殊的观察(也称为证据)概括为一般的规则或者假说(hypotheses)要求前提和可接受的结论之间具有形式化定义的推理关系,这一点和演绎中的衍推相类似。
非演绎推理形式还包括溯因推3} (abduction),该概念是由皮尔士提出来的,表示把某些证据作为解释性的前提(即前提可从证据推演出来)。例如,“所有从袋子中取出来的豆都是白色的;这些豆是白色的;因此,这些豆是从该袋中取出来的”是一个溯因推理。近年来,溯因推理在逻辑程序研究领域比较流行,表示已经知道了一般的解释之后,但并不能确定其前提是否是真的;溯因推理则可看作是前提缺失的假设分析。溯因推理和归纳推理可以相互补充:在特殊的情况下,如果已知前提和结论都成立,利用归纳推理可以推出一般的规则;而已知一般的规则和特殊结论,以及它的某些前提,溯因推理可推出特殊的前提。另外,在溯因推理和似然推理之间也存在有很强的关系:溯因推理可以回答“如果希望推出鸟会飞,就需要假设鸟x是一只普通的鸟”。
三、似然推理
非单调推理也称“似然推理”。单调性指随着前提集的
增加(或减少),结论集也随着相应的增加(或减少)。换言之,单调性就是指如果在已知前提中增加一个新前提,那么结论仍然是有效的,该性质也称为不可废止性。任意非演绎推理形式都是可废止的,故任意非演绎推理形式都是非单调的。非演绎推理形式中的非单调性在使用时需要进行某种限制。
似然推理是“根据已知信息所进行的推理比演绎推理更优越”川,比演绎推理更自由或者更可信。相应地,根据似然推理主体可接受的论证集(也称为推理关系consequence cal-ton,可定义为ixi的子集,其中i为语言)可以分成演绎部分和似然部分。演绎部分对应的论证不包括某些特殊规则。
似然推理中的非单调推理类似于:从鸟可以推出会飞,但从鸟和企鹅就不能推出会飞。kraus、等人提出,通过允许例外的规则,除了单调性规则外,演绎推理还有其它性质。
对应于有背景知识的隐性主体,a-r表示推理者存疑地接受从。到r的推理。另一方面,片表示经典演绎推理(关于同样的背景知识)。可以对这些规则进行组合:即后承关系一是超经典的。
等人证明上面五条规则刻画了演绎推理。存在等价规则集:例如,切割可以用下面的右并且进行替换,左或者可用右蕴涵替换。
利用似然推理,使前提得到了增强,这种似然推理可称为偏好(preferential)推理,因为可以通过假设状态间的偏好序来模型语义,其中的状态为模型集,且规定。当且仅当每一个最大偏好状态满足。同时也满足(一个状态满足一个公式当且仅当它的所有模型满足该公式)。通过减弱偏序状态之间的偏好关系条件使得偏好推理变得更弱;这使得左或者规则无效,但其它的规则不变,该种推理称为累积推理。切割和谨慎单调性可推出:如果。那么。当且仅当,即似然推理可以在前提中得到累积。
据前可推出演绎推理者是有偏好的(对应于空偏好关系),偏好推理者是可累加的。通过对推理形式x和y进行对比。如果可以构造,对每一x推理者,满足规则y的论证的唯一最大子集,这样就可以将偏好推理归约(reduction)为演绎推理。
许多逻辑学家经过论证,得出逻辑是必然单调的,非单调性逻辑显然是矛盾的。但是,基于数学推理性质的单调性和逻辑的单调性之间是有区别的。kraus、等人利用演绎的元逻辑的推理关系对多种形式的非演绎推理进行了形式化。例如谨慎单调性规则事实上是合理性假设(rationality postulates),需要被任意理性推理的主体类所满足。这一点至关重要,他们构造的方法也可以作为分析其它形式推理的方法。
四、归纳和溯因推理
picric称该假设概括的过程是溯因推理(abduction),并将溯因推理定义为“解释假设的形式化过程”,即“溯因推理纯属于构造某些可能的事实”。
现在的“溯因推理”具有多层含义,在哲学上,已经习惯上将溯因推理看作“关于最佳解释的推理。在人工智能领域中,溯因推理通常被视为从结果到原因的推理,或者从证据到解释的推理,但并没有做出概括。另一方面,归纳的目的是在个体进行观察之后再做出概括。而在归纳论证模式中,同样并未用原因来解释结果。
五、证实的归纳
前面的公理集主要关注的是归纳以及基于解释推理的溯因,还有就是推理假说,可以通过观察加以证实。该观点是由亨普尔最先提出,并给出推理的公理集(或者称为充分条件)和证实的实质定义。
亨普尔对充分条件进行形式化处理的主要原因是为了验证确证的实质定义,但并不能保证它们在任何含义下都是完全的。下面的理性公理集表示确证归纳相对于恰当的语义设计是完全的。推形式可以从预测右弱化推出,且将弱自返性变为独立规则,同时增加了两个新的规则。验证指将预测y增加到证实观察。中推出前提r,强证实指的是任意y都可被。所确证。右并,其基础假定是观察完全足以使所有的“在同向上的点”得到确证。左或可以看作是在解释推理中所讨论的对左弱化的一个变形。而左弱化指在确证情况下无效。左或是通过单独观察确证前提可以通过对析取进行弱化推出。
和公理相对应的语义是可证完全的,该语义是由kraus等人通过对似然推理的偏好语义的变形得到的。事实上,关于确证归纳公理和在3部分中所考虑的公理具有紧密的联系:例如,强证实和谨慎单调性完全等价。
不足之处在于,如果将右弱化和右增加进行组合将会导致该系统的坍塌,即任意的观察都可以证实任意的假设。解释假设却可以进行任意增加,但并不必进行弱化;证实假设可以任意地弱化,但仅在确定条件下得到增强。为了证实假设概括的公式,使假设都得到解释,并且能通过观察得到证实。解释和证实归纳之间的区别涉及到证实悖论。
六、结论
逻辑学有特定的学科范围吗?至少可从两个方面来思考:一是方法论的,即逻辑学是关于信息表达和推理中普遍存在的模式;其二为以内容为导向的,即逻辑学是某种认知科学,并伴有与其经验范围间的某些特定联系。也有的将逻辑学看作是一种研究“思想的规律”、语言和意义的“普遍语法规则”、全部可能本体论的柏拉图全域、人类认知的基础或者人类或机器所做的信息过程抽象的结构的科学等。
总之逻辑的推理形式除了演绎之外,还有非演绎的推理,这些推理也可以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形式化的处理。逻辑应该关注形式化的事情,比如语言和系统限制、多样性的结构等。逻辑学主要部分包括表达力、演绎力和计算力等问题。同时逻辑也应该是一般的法则,包括语言与本体论的平衡、组合性、复杂性的保持、翻译等内容,总之逻辑应该是一个多元的跨学科的专业。
灯泡的结构和作用说说灯泡的构造是样的篇三
;摘 要:结构是国际关系理论中的重要概念,现实主义、制度主义与建构主义三大主流都认同结构的概念,但前两者与后者存在着对结构“是物质的还是观念的、是动态的还是静态的、是决定行为体的还是与行为体互相影响的”这三方面的不同认识,并因此建构主义发展出动态的结构模型。而模型的动态性是因为文化的作用赋予的,也就是文化能够解释建构主义结构是如何发挥作用的:行为体与结构分别受到个体的文化(自有知识)与共有的文化(共有知识)影响而具有动态。这种动态结构可以考察人权领域中“保护的责任”概念的实践,用以证明建构主义的文化结构中文化的特性的影响。
关键词:建构主义;结构;文化;自有知识;共有知识
20世纪六七十年代开始,结构主义渗透入国际关系理论的研究中。其中一个重要表现是沃尔兹建立的结构现实主义理论,引起了国际关系学界的巨大震撼。主流建构主义的代表人物亚历山大·温特同样探讨了国际体系中的结构。但这一结构与之前的物质结构或制度结构截然不同,它是动态的,是观念的。这种对结构的新诠释引起了国际关系学界的大争论。无论是来自主流理论的批判,抑或是后实证主义的争论,要么对温特的动态结构模型提出质疑,要么针对温特的文化结构提出替代解释,但都很少将文化的特性与结构的动态性联系起来加以理解。本文从文化的流动性特点出发,认为文化的流动性赋予了温特的结构以动态特质,从而使其结构理论区别于其他主流理论。最后以“保护的责任”为案例进一步验证文化的流动性与文化结构的动态模型。
一、建构主义与其他主流理论不同的结构观
西方国际关系三大主流理论虽然都关注体系结构的问题,但其建立的结构观各不相同。新现实主义以沃尔兹的权力结构为代表,新自由主义以基欧汉和奈的制度结构为代表,主流建构主义以温特的文化结构为代表。其中,温特的文化结构与前两者在世界观和方法论上有很大不同。
(一)结构是物质的还是观念的
国际关系学者普遍承认,国际政治的本质是由权力关系塑造的。现实主义认为,权力仅仅由单纯的物质力量构成,而建构主义则认为,权力主要由观念和文化情景建构[1]98。与此相对应,现实主义认为利益的基础是物质的。新自由主义开始将观念、制度、规范作为不依赖于权力和利益而独立存在的因素来讨论,但新自由主义将观念置于与利益并列的地位,将观念作为解释行为体行为的原因性因素。因而,新自由主义所讨论的利益仍然基于物质主义的观点,而非观念主义。对此,建构主义加以补充,认为观念对于权力和利益还有建构作用,怎样认知物质性因素是由观念决定的。
結构是利益的分配。新现实主义与新自由主义的结构是物质力量的分配,其构成是国家的物质性实力,因而这一结构完全是物质性的结构。而温特的文化结构则是社会意义上的结构,其内容是观念的分配,其构成是行为体的共有知识(shared knowledge),这种共有知识就是文化。因此其结构是非物质主义的。由于强调观念在结构中的作用,建构主义文化结构的重点在于考虑结构对行为体身份和利益的建构作用,这一点比新现实主义与新自由主义前进了一步。新现实主义与新自由主义的结构作用仅限于对于行为体的因果作用。温特认为,物质性结构是不彻底的结构主义理论,结构还涉及观念性的认同塑造与身份分配的问题。
(二)结构是动态的还是静态的
由于新现实主义与新自由主义将结构总是看作由国家的实力分配构成,行为体与结构之间的关系为因果关系,因此这种结构是静态的。虽然国家的实力分配会发生变化,但这只会导致结构的形式发生变化,结构的实质是不变的[2]。但对于建构主义来说,结构是动态的。行为体之间的互动建构行为体之间的群体性文化,而这一文化又建构起国际体系的结构。反过来,结构又塑造了行为体的身份和利益。基于这一身份和利益,行为体再次回到互动中去。综合来看,结构之所以能够存在、产生作用和发展,完全是由于个体施动者及其实践活动[1]179。而互动在这一过程中又是不断变化的。因此结构只有在进程中才能得以支撑。
建构主义认为,结构是进程产生的不间断的结果,同时,这种进程又是结构的结果。温特指出,结构也具有建构作用,即体系结构不仅对行为体的行为产生影响,也塑造了行为体的身份。从因果意义上看,结构的本质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进程,它是由不间断的互动过程导致的。从建构意义上来看,结构所发挥的作用附着于行为体的意愿和信念,这同样依赖于进程。总而言之,进程是建构主义的理论取向,结构的动态模型是建构主义的最大特点。
(三)结构与行为体相互独立还是相互作用
新现实主义和新自由主义的结构是静态的,它们将行为体的身份和利益看作不变的常量,结构对国家行为的影响是通过满足或不满足国家的既定利益而实现的,因此,这两者认为体系结构与行为体是相互独立存在的两个实体。这种结构一旦形成便超脱于国家行为体之外。
而建构主义则认为,即使在结构建立后,行为体仍然会对结构产生作用。这是因为建构主义将利益看作在互动中不断变化的因素。而利益之所以为变化的,是因为利益由观念建构[3]。在这里,温特站在反思主义的立场,与理性主义的观点相区隔。理性主义将观念与利益作为两个并列的因素,也就是说,在考虑行为时将观念视为选择,而非作为选择的原因。对此,建构主义将观念放在逻辑链上利益的前端,文化结构的生成本身就是行为者与结构互构的产物,也就是说没有作为行为体的自我特性的文化背景,结构不能发挥作用。这样便建立起了结构与行为体相互作用的动态模型。
通过以上三方面的总结,可以看到建构主义是与新现实主义与新自由主义不同的动态模型。建构主义与其他两大主流理论流派的区别主要在于对观念的建构作用的重视。本文认为,建构主义中观念的效用是通过文化这一条主线来发挥的:在行为体初次相遇时,行为体的观念由个体的文化(自有知识)建构;而在互动之后便开始由群体的文化(共有知识)建构。由此,文化成为这一动态模型的核心因素。
二、建构主义动态结构的形成:文化的作用
建构主义动态结构的最根本因素是文化。文化包括个体的自有知识与结构的共有知识。共有知识塑造结构的背景,自有知识对于行为体行为的指导作用以及(共有)知识在结构上的建构作用这两方面的作用,这就是本文所说的文化概念。为了论证文化的特性对于建构主义动态结构形成的作用,这一节将从行为体和结构两方面阐述各自文化的作用。
(一)行为体的文化(自有知识)
自有知识与共有知识相比具有更大的独立性与隐蔽性,主要对行为体在初次相遇时的外交行为产生指导作用,即区分我者与他者。1519年美洲的阿兹特克人与西班牙殖民者相遇。这两个群体之前没有接触过,他们的第一次相遇所持有的是各自在国内环境中产生的关于我者与他者的自有知识,这些自有知识建构了他们各自的利益,并基于这一利益决定外交行为[1]156。当时,西班牙人的目标是征服阿兹特克帝国,将其作为他者。而阿兹特克人则基于本民族的传说将这些西班牙殖民者当作“神”,以我者的身份设宴欢迎。结果这些“神”却屠杀阿兹特克人,掠夺他们的财富,消灭了他们的文明。由此可见自有知识在行为体第一次相遇中奠定了以后互动的底色。西班牙殖民者霍布斯式的自有知识使其在之后与阿兹特克人的互动中形成了霍布斯式的文化。
新现实主义和新自由主义认为物质性因素的变化是行为体行为变化的决定性因素。然而,从文化的角度来看,即使物质上不发生改变,行为体的自有知识发生改变,对于我者和他者的区分发生改变,那么行为体的行为就会发生变化。在这一点上,认知理论的观点可以提供一定的借鉴。认知理论中“知觉”的概念倾向于理念主义而非物质主义。知觉是指人在受到刺激后进行选择、组织和判断自己接收的信息的过程。然后,人对知觉到的信息加以理解,并根据自己的理解对刺激因素做出反应。人对刺激因素的反应是基于他對刺激因素的知觉,而不是基于客观真实的刺激因素本身[4]。如果将知觉纳入建构主义的框架考虑,可以说,多次相同知觉的结构构成了自有知识,从而使得知觉与错误知觉在文化的角度对行为体的行为产生影响。例如在1995-1996年的台海危机中,虽然美国多次在台湾问题上向中国释放善意信号,但中国决策者由于发生了统一性知觉、愿望思维等错误知觉而忽略了美国政府的这一信号,始终认为美国政府故意在台湾问题上与中国作对,从而做出了强硬举动。这一对美国政府的一贯认知构成了中国政府的自有知识,虽然美国的行为朝着友好的方向发展,但自有知识不发生改变,那么行为体的行为就不会发生改变。反之亦然。因此,行为体一端文化(自有知识)的作用对动态结构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二)结构的文化(共有知识)
结构的文化(共有知识)同样发挥作用。共有知识是在行为体的互动中形成的。在互动中一方会给自己和对方进行身份定位,对方则会基于这一定位做出反应,在反复互动的基础上双方会形成一种特定的文化。与自有知识区分我者与他者的功能相比,共有知识的功能主要在于划定“俱乐部”的范围,即确定谁是“自己人”谁不是。例如在冷战时期,东西方两大阵营基于各自的意识形态进行互动。在互动中双方均意识到对方的意识形态与自己的不相容。这样的认识就是共有知识。而共有知识在形成后会反过来对行为体的身份和利益产生建构作用,对行为体对外政策的行为规范产生影响。
结构文化的作用在于惯性的形成与改变。在国际社会反复的实践中会形成一种文化的惯性。这也是为什么温特强调虽然其构建的是一种动态结构模型,但这种文化结构可能比物质结构更难以改变。然而这种惯性并不是固定的,它会随着每次实践的叠加而发生改变。例如在冷战结束初期,虽然东西两大阵营已不复存在,但冷战思维仍然留存,世界范围内意识形态的分歧仍然存在。欧美等国家遵循自由、民主、人权、市场经济这样一套共享的信念和价值体系。这些国家基于这一共有知识划定圈子,将不符合这一价值准则的国家视为另类。然而通过几十年的互动,冷战思维逐渐淡化。近年来随着中国不断融入现有的国际体系以及国家综合实力的不断增长,越来越多的西方国家希望加强与中国的合作,而将意识形态作为次要的考虑因素,将人权问题排在议事日程的末端。
结构的共有知识构成了动态模型的重要一部分,对行为体行为持续产生影响。温特指出,“具体的文化形态……都是由共同知识建构而成的。”[1]157基于此,在中国崛起的背景下,其他国家对于中国挑战现有体系的担忧以及中国的相关行为则可以通过共有知识及其改变加以解释:只要中国接受结构文化的惯性,以上忧虑都是过分夸大危险的存在。
综上,文化结构作为由行为者与结构构成的体系系统,在行为者与结构两个层次上都是动态的。本文接下来尝试使用整体性的文化结构概念,解释国际社会人权领域中“保护的责任”概念的实践。
三、从动态文化看“保护的责任”的实践
上文已述,文化在动态结构中发挥作用是基于两大原因,第一个体文化的互动塑造了国际政治中的行为体,行为体的身份与利益偏好并不是给定的,行为体也不是相似单元而具有流动性;第二群体文化塑造了结构层面的因素,体现着文化的国际政治的反复实践叠加形成了结构。本节即通过这两个视角,考察国际人权领域中“保护的责任”(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及其实践。“保护的责任”是国际人权实践中较为晚近的概念,主要指一个国家有责任保护本国国民免受可以避免的灾难,如大规模屠杀、强奸和饥饿。如果这个国家没有能力或者不愿意履行它的这种责任,那么国际社会就应当对此进行干预,代替这个国家履行这种保护的责任。本节将主要以此次行动作为案例进行讨论。
(一)行为体的文化:各国对保护的责任的不同立场
不同国家作为国际政治中的行为体,对于保护的责任的实践具有不同的反应,这种反应首先是基于各国的行为体文化(自有知识)而发生改变。
1.英国。英国代表了西方国家支持保护的责任实践的观点,这与它的行为体文化的塑造是分不开的。一方面英国的清教徒精神以及冷战后与苏联对抗的历史实践导致其对人权、自由等普适价值观带有天然的亲近感。另一方面,英国的人权状况在国际社会上被认为人权状况良好的国家,不存在被干涉的可能。虽然英国国内存在着苏格兰独立等民族主义运动,但是绝没有到大规模侵犯人权的境地。有学者指出:“一直困扰着其他国家的破坏法律和秩序的行为以及恐怖主义活动,在苏格兰民主主义运动中并没有出现。苏格兰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没有受到不良影响,这也是民族运动能够持续存在的保障。”[5]在这两点的基础上,英国自然表现出支持保护的责任的行为体文化。
2.沙特阿拉伯。海湾国家对保护的责任持选择性支持立场,其中的典型代表是沙特阿拉伯。一方面沙特与西方世界的关系尚可,与美国维持了一种准联盟的关系,美国在许多有关沙特核心利益的事件上都支持沙特的立场。这主要是因为,沙特的行为体文化是一个依靠宗教观念凝聚起来的国家,在对外认知中为了保持对国内革命的威慑,这就需要与世界上被认为最自由的国家与“世界警察”保持良好的外交关系,以便增加政权的合法性。也就是说,沙特的行为体文化使得沙特将美国认为是需要保持良好关系的伙伴,既然如此,在推进国际人权事务的过程中就要与美国保持相当程度的协调。另一方面,国际社会对于沙特的人权评价又倾向于并不是积极的那一方面。2011年美国国务院各国人权状况报告中就认为沙特公民缺少权利和合法方式改变政府行为,公民权利受到了极大限制,儿童、妇女的社会平等权利也十分阙如。因此由战略需要结合而成的联盟并不稳定,西方国家与沙特之间行为体文化中关于人权事务存在分歧,为西方国家干涉沙特国内政局留下了缝隙。对于国际人权事务的推广与演进,沙特表示选择性支持。
3.委内瑞拉。委内瑞拉代表了国际社会中少数对保护的责任概念完全反对的国家。以行为体文化的角度来看,一方面委内瑞拉与西方阵营之间存在相当距离,对美国基本处于对立状态。这主要因为自门罗主义以来美国越来越将拉美视为自己禁脔,推行霸权主义政策,势必会遭到拉美国家反对。委内瑞拉前总统查韦斯推行独立自主的外交与反美政策。马杜罗也基本保持了他的对外政策与路线。另一方面,委内瑞拉的人权饱受美国等西方世界诟病。2008年9月,委内瑞拉宣布将“人权观察”组织美洲地区的负责人驱逐出境。2013年7月,新任美国常驻联合国大使在美国参议院发言时公开谴责委内瑞拉政府压制民权。作为回应,马杜罗宣布中断自2013年6月起美委恢复关系的对话。这都导致委内瑞拉对于西方世界主导的保护的责任的实践持有天然反感。
(二)结构的文化:保护的责任的规范构建
從超越行为体的结构来看,保护的责任存在规范构建的过程,这种规范构建实际上是共有知识作用的产物。这种共有知识的实践可以分为从内容、平台与认同三个角度进行考察。
1.内容的文化。保护的责任与之前的人权实践相比,更强调了国家主权作为一种责任的存在。该概念认同“保护”首先是作为国内主权的一部分存在,即只有当国家作为主权载体无法提供国内群体诸如生存、自有或信仰等权利时,国际社会才能够采取必要的手段维护这些受侵害群体,这就弱化了人权与主权的对立,弱化了国际社会干涉的意味,使得保护的责任从一种干涉者视角转化为保护受害的视角,更能够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与支持。其次保护的责任并不仅仅强调军事行动作为干涉手段,还包括“预防的责任”“做出反应的责任”“重建的责任”,在很大程度上预防的责任都显得更为重要[6]xi。最后保护的责任对武装干涉作了“六原则”的限制,明确指出需要有正当理由、合理授权、最后授权等[6]xii,使得武装干涉行动需要更为审慎地选择时机,更大程度地得到国际社会的支持。
2.平台的文化。保护的责任从一开始就选择了依托联合国实践的道路。2004年12月,联合国“威胁、挑战和改革”高级别名人小组向秘书长提交了《一个更安全的世界:我们共同的责任》的研究报告,首次接受了“保护的责任”的理念,认为国际社会应当关注保护个人福祉,国际社会在必要时需要承当相关的责任。2005年10月,60届联大通过了《世界首脑会议成果文件》,确认了“每一个国家均有责任保护其人民免遭灭绝种族、战争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类罪之害……有关国家当局显然无法保护其人民免遭灭绝种族、战争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类罪之害,我们(国际社会)随时准备根据宪章,包括第七章,通过安全理事会逐案处理”[7]。通过联合国这个平台,保护的责任在很大程度上取得了政治政权的文化地位,同时在实践中又自我限定于种族灭绝、战争、族裔清洗和危害人类四种罪行,限定于逐案通过的原则,降低了国际社会的反对可能。总之,保护的责任这种以联合国为平台的文化身份设定,使得概念进一步优化并更好地得到国际社会支持。
3.认同的文化。从各成员国对联合国通过文件的反应来看,《世界首脑会议成果文件》得到了一百五十多个国家的签署,大部分国家对保护的责任概念表示认同,这就形成了一种认同的文化。可以说,自2005年后对于保护的责任的讨论集中于如何实施这种责任而不再是需不需要实施这种责任。但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认同文化又仅仅限于“认同”的层面,即150个国家对其赞同一方面是因为该概念的进步性,另一方面是其限定的范围相对较小,实施的难度相对较高,那么对保护的责任表示赞同与支持可能很大程度上是一种零成本的表示而已,这使得很多国家具有“何乐而不为”的心态。这样的认同文化使得保护的责任具有一定的脱离实践的特性,这在2011年利比亚干涉问题上就凸显出来。
综上,保护的责任的结构文化特性使得其最终快速被国际社会所接受。关于结构文化(共有知识)对于实践的塑造,如图2所示。
四、结论
三大主流国际关系理论流派均关注结构的问题,建构主义的文化结构与新现实主义的物质结构和新自由主义的制度结构具有较大的区别:第一文化结构是观念主义的,另二者是物质主义的。第二文化结构是动态的,另二者是静态的。第三文化结构与行为体是相互作用的,另二者结构与行为体是相互独立的。这种不同是由于文化的作用发生的。行为体与结构这两端的文化均具有动态性,而这种动态特性赋予了作为整体的文化结构以动态性。行为体的文化即自有知识,奠定了行为体与外界“第一次相遇”之后互动的底色,发挥着区分我者与他者的作用。在这一过程中即使物质因素没有发生变化,但自有知识发生变化,行为体对于自己身份和利益以及文化结构的构建即会产生变化。在结构的文化这一端,结构有共有知识,在实践中既会形成惯性也会随着实践而发生改变。共有知识具有划定“俱乐部”范围的功能。当这一对其他行为体的身份界定发生改变时,各个行为体自身利益的改变会引起行为体对外行为的改变。从行为体到结构的逻辑链与从结构到行为体的逻辑链具有相互建构的联系,两者文化的流动性使得文化结构的整体作用方式是动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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