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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学生布告篇一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详细地址:广东省xx市东路757号
广东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部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港城至茂名500千伏双回送电线路新建工程未向环保部门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文件即于20xx年10月擅自开工建设;配套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于20xx年11月擅自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我部环境保护督查中心20xx年2月3日《关于广东电网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法律法规情况的调查报告》(环督〔20xx〕6号)及《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和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和第二十三条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和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部于20xx年3月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向我部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未提出听证申请。我部对你公司的陈述和申辩进行了复核。
以上事实,有我部20xx年3月6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环法〔20xx〕10号)、20xx年3月12日《送达回执》和你公司20xx年3月18日《关于对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陈述和申辩的函》、20xx年3月20日《关于环评违法行政处罚申辩的补充说明》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部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你公司港城至茂名500千伏双回送电线路新建工程停止使用;
(二)罚款十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指定的代收机构。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部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部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关于责令停止使用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鉴于你公司港城至茂名500千伏双回送电线路新建工程涉及公共利益,故将“责令停止使用”的处罚缓期至20xx年10月31日执行。在此期间,你公司应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并主动接受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
如果该项目通过环评批复且环保设施验收合格,我部将解除“责令停止使用”的处罚,依法允许你公司港城至茂名500千伏双回送电线路新建工程投入使用。如果超过20xx年10月31日你公司仍未通过环评批复,或者未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或者环保设施验收不合格,我部将依法立即执行“责令停止使用”的处罚。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分学生布告篇二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校风建设,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风尚,根据《**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参照《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一、学生违纪处分分“警告; 严重警告;记过; 记大过;留校察看;除名;勒令退学; 开除学籍”八个项目。一切处分均报学校行政会讨论,校长室审批执行。
二、凡不佩带校章、不按规定穿校服,拾到别人校章不上缴而私自取来佩带,经教育而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穿拖鞋进校者,没收拖鞋,写检讨书存档,记缺点一次,经教育而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男生留长发、女生烫发,男女生染发,着令停学整理,经教育而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乱丢果皮、纸屑,在墙上印鞋印或涂画墙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的处分。
五、损坏公物照价赔偿,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记过至记大过的处分。故意破坏者,着令停学教育。
六、不准到电子游戏室和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至记过的处分。
七、不准看黄色书刊、黄色音像等出版物。凡带黄色书刊、黄色录像带到校者,没收其书刊、录像带并销毁,且记大过一次。
八、考试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并取消该科成绩。
凡旷课十五节者,学校给予警告处分,三十节者给予记过处分,四十节者责令家长带回教育,并记大过处分,五十节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六十节者作自动退学(含除名)处理,一学期旷课超过七十二学时或在学期间旷课累计超过一百零八个学时(旷课一天,按六学时或当天实有课时计)者给予勒令退学处理; 两次迟到或早退折算一旷课,课间操缺一次折算一个旷课。
十、私自到江河游泳或结伴到外郊游者,经查,给予警告纪律处分。
十一、凡吸烟、赌博、私带打火机、香烟或其他危险物品到校者,一经查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二、凡打架、斗殴或招引外人来校寻衅者,按情节轻重处以记大过以上处分。有伤害事故的,要负责赔偿对方全部医药费;情节严重者,送公安机关处理。
十三、凡参与偷窃、诈骗、勒索者,除着令退回全部赃款、赃物外,按情节经重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并通知该生所在居委,家长工作单位。情节严重者,送公安机关处理。
十四、除特别注明外,本条例中所谓的“以上”,均包括本项,所谓“以上处分”即指从该项起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五、特例由校长室做出特别处理。
十六、本条例自*月*日起实行,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条例所规定的内容有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处分学生布告篇三
处分布告是对犯罪或犯错误的人按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决定;下面是有处分布告,欢迎参阅。
理化系x级电子信息班陈文东、x级环境检测班支鑫博在3月11日晚上出去喝酒,与历史系同学在寝室发生口角,影响极坏,严重违反了校规校纪。经系内领导研究决定给予陈文东、支鑫博系内通报批评处分。
以上同学在本学期综合测评成绩中给予-1分处理。
违纪学生请于一周内到辅导员办公室填写理化系学生违纪处理登记表
理化系
x年3月21日
128班卢雪君,纪律散漫,无心向学。本学期该生逃学旷课50多节,违反法规进入营业性网吧;违反中学生异性正常交往原则。该生严重违反校规,丧失了女中学生应有的品质。现决定对卢雪君同学记大过处分。
128班李 娜,纪律散漫,无心向学。本学期翻越围墙逃学旷课,违反中学生异性交往的原则,经多次教育,仍不知改正。现决定对李娜同学记大过处分。
128班李青敏,纪律散漫,目无校纪。该生通过非正常渠道离开学校逃学旷课,夜不归宿;违反法规进入营业性网吧;违反诚信的基本道德要求,制造事端造成同学之间产生矛盾;破坏课堂、午晚休纪律,上课、午晚休讲话,上课抚桌睡觉。该生多次违纪,并且不听从教育。现决定对李青敏同学记大过处分。
129班杨 颂,目无校纪,伤害同学。该生20xx年9月20日中午愚弄127班李某同学。该生挑起事端后,用石头把李某同学头部打伤。现决定对杨颂同学记大过处分。
127班覃明伟、覃鸣苏,两位同学第四周补课期间脚踢131班男生宿舍的门板;覃明伟同学第一周伙同129班李孟夫同学翻越围墙出校。现决定对覃明伟同学记大过处分,对覃鸣苏同学记小过处分。
132班梁桂春、133班李元武,打架斗殴,伤害同学。本学期第三周梁桂春同学未经李元武同学同意,就擅自拿走李元武同学的鞋子。第四周星期一李元武拿回自已的鞋子后,梁桂春殴打李元武,导致李元武用木箱将梁桂春打伤。两位同学无法纪观念,未能正确处理同学之间的矛盾,造成恶性事件发生。另外,梁桂春同学屡次违反学校纪律。现决定对李元武记小过处分,对梁桂春记大过处分。
135班杨 富,纪律散漫,翻越围墙出校,欺负女同学,不听从教育,谩骂老师,道德品质差。现决定对杨富同学记大过处分。
126班黄胜羽、128班黄江孟,以强欺弱,殴打同学。第五周星期一黄胜羽殴打129班覃某同学,随后黄江孟对覃某同学进行威胁,导致覃某因恐惧而逃学,至今不敢到校学习。此外,黄胜羽还违反规定翻越围墙进出学校。现决定对黄胜羽记大过处分,对黄江孟同学记小过处分。
135班李 东,有抽烟、赌博行为。现决定对李东同学记小过处分。
136班覃日东、张炯晨,135班覃克勇,133班卢斌、黄高腾、韦建宇。道德品质差,以强欺弱,欺负同学。现决定分别对以上6位同学警告处分。
下列同学翻越围墙进出学校,现决定对这14位同学分别警告处分:126班覃贤韦、杨卫、卢子贵、谢林东;129班韦 唯、张 敏、李 阳、卢才贵、李孟夫; 131班谢胜船、张志猛、韦文杰、黄志林、卢城贵。
以上对34位同学的处分决定,自20xx年9月30日起执行。希望受处分的同学端正态度,认识错误,及时改正;也希望全体同学以此为鉴,从中受到教育,严格要求自已,自觉遵守学校纪律,努力把自已培养成为遵纪守法的好学生、好公民。
此布
截至第十周,根据任课老师考勤记录,发现以下学生出现旷课现象。为严肃学风,进一步规范学生行为,根据《浙江林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以下无故旷课的学生给予通报批评。希望受到通报批评的学生能够认真反省,积极改正错误,自觉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和课堂纪律。07级其他学生要以此为戒,严格遵守校规校纪,自觉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浙江林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三规定: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到10—29学时或擅自离校不超过一周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到30—49学时或擅自离校一周以上二周一下者,给予记过处分;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50学时者,给予留校查看处分;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予以退学处分。
信息工程学院信息管理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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