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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查询篇一
;摘 要: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了个人信用信息的征信范围,但围绕着水电煤气、电信缴费信息、交通违章等行政处罚信息是否应纳入个人信用征信范围以及信息透露是否会侵犯公民隐私权等问题一直存在较大争议,因此有必要就下列问题做进一步的探讨,以保证该法立法的科学公正性。
作者简介:张新梅(1972-),女 ,新疆克拉玛依市人,法学硕士,吉林省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研究方向:社会法。
一、 水电煤气、电信缴费等信息有没有必要纳入征信范围
个人信用信息的使用范围应该有哪些?事实上,这个问题在2002年央行着手立法制定征信管理制度、2005年出台《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暂行管理办法》时,一直存在激烈争议,而随着《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征信管理到底能达到怎样的立法目的越来越引起人们的思考。对此,国务院法制办《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信用信息是指能够反映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二)信用交易信息,即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贷款、使用贷记卡或准贷记卡、赊销、担保、合同履行等社会经济活动中形成的与信用有关的交易记录;
……。
目前,虽然该条例还未实施,但部分地区已将水电缴费信息、税费欠缴、电信缴费信息等纳入各省市的征信系统,而中央人民银行近日也表示将考虑水电煤气缴费信息逐步纳入征信系统。
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应该弄清楚一个问题,信用和诚信是两个有区别的概念。大体来说,信用体现的是双方共同意志建立的客观关系,诚信体现的是信用者诚实守信的德行和人格。在经济交易中,两者都关系到同一经济内容和实际利益,但各自的着力点不同。诚信的交易关系要求个人要有诚信,个人的诚信维持着正常的交易关系,这种非强制性的维持交易靠道德来保障;
信用的交易关系要求制度和法律的健全,是一种强制性的维持交易关系,个人和企业遵照法律和制度讲信用,做到公平正义,诚实守信,相应就会获得好的资信评估。
水电煤气、电信缴费信息究竟该不该纳入征信范围?笔者认为,水电煤气、电信等企业都与公民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它们之间是一种合同履行的法律关系。既然是合同履行法律关系,就应该遵循合同履行中的一个重要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公民故意欠缴上述相关费用,那就违反了合同履行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就是我们常说的诚信,但诚信和信用是一个概念吗?回答是否定的。在实际生活中,信用和诚信很容易混淆,实际上,诚信属于道德范畴,信用属于经济范畴。诚信作为一种道德准则,是人们在日常交往中应当诚实无欺、遵守诺言的行为准则。信用作为经济活动的基本要求,是建立在授信人对受信人偿付的承诺的信任的基础上,使后者无须支付现金就可获取商品、服务或货币的能力。所以我们不能因为公民违反诚信原则就认定其不具备信用能力。再者,合同不履行还有其他各种原因,可能是遗忘,可能与物业有纠纷,可能因为出租房屋不知欠费,还可能是质量问题,是霸王条款等,如果这样不加区分失信行为是无意还是恶意的,统一让这类信用交易信息不良的后果由公民个人单独承担,就有些显失公平了。
二、 交通违章等行政处罚信息纳入征信范围会不会构成双重处罚
个人信用信息征信范围的争议焦点之二是行政处罚信息是否被纳入征信范围?国务院法制办《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信用信息是指能够反映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三)其他信息,即与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信用状况密切相关的行政处罚信息、法院强制执行信息、企业环境保护信息等社会公共信息。从该法条来看,行政处罚信息即将被纳入信用信息的征信范围,但具体指哪些或哪类行政处罚信息却没有做出相关规定。
在对醉驾进行刑事处罚之前,某银行支行就与该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就个人因酒后驾驶等交通违法违规行为被立案查处信息达成共享协议,据悉,该协议不仅针对个人酒后驾车违法行为,还将个人无证驾驶汽车、超速驾驶80%以上的、公路客运超员数超过100%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也纳入征信系统。甚至有的地方已经扩大了征信管理范围,将违反计划生育、卫生等行政处罚也都记录在案纳入征信系统。
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活动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社会中,信用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因为商品活动在带来巨额利润的同时,往往也蕴涵着巨大的市场风险。信用越高,风险越小;
信用越低,风险越大。它是对自然人或法人履行义务的能力,特别是偿还债务能力的一种社会评价。信用在法律上分为三个位阶:其一,信用是一种资格、能力或状况,它可以被评估、评价,也可以分类、分等级;
其二:信用是一种无形资产,是财富的体现;
其三,信用是一种信息。信息是公开的,社会公众可以取得或咨询、查询。信用制度在很多情况下往往表现为有关信息提供、信息获取、信息评估和信息责任的法律制度。现代信用按主体划分,大体可分为政府信用、企业信用、个人信用等,其中,个人信用是一种建立在对个人特定期限内付款或还款承诺的信任的基础上的能力,它是后者无须付现款就可以获取商品、服务或资金的能力。
总之,信用本质上是一个经济问题,通过考察个人的信用信息来确定他的信用等级,从而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及发放多少贷款。一般情况下,个人信用的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如身份、居住、职业、收入等)、个人信用交易信息(如贷款余额、信用卡透支、信用担保等)、社会公共信息(如社保、纳税、通信费缴纳等、有无逃废银行债务、偷税漏税、逃汇骗汇等)。其中社会公共信息是指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信用状况密切相关的行政处罚信息、法院强制执行信息、企业环境保护信息等。通过考察上述信息来确定公民个人身份的合法性、个人债务偿还能力及个人债务偿还意愿这三个方面。所以,国务院法制办《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将立法目的表述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征信活动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征信机构的行为,促进征信业发展。
既然信用是一个经济问题,在实际操作中讲就是借款还款,要有还款能力,要有还款意愿,那么交通违法行为与借钱是否能还钱就没有一定的必然联系,银行也就没有必要一定要与行政执法部门达成协议,将公民个人所有的行政处罚信息都纳入公民个人信用档案,以此通过限制贷款、办信用卡等办法约束被行政处罚过的当事人。再者,银行做出的这种限制贷款的约束“决定”,实际上是对公民进行的另外一种意义的 “经济处罚”,虽然这种处罚与行政机关的处罚具有实质意义的不同,但也足够给行政处罚相对人造成一定的误解,误认为自己受到行政机关和银行的双重处罚。
笔者认为,社会公共信息的范围不可宽泛无边,应该采取列举式对具体行政处罚做出具体规定,否则各类征信机构就会对于违反交通法规、违反计划生育及卫生法规等的行为,不必不分主次轻重,全部纳入征信范围。征信管理的最大目的是其最初目的,即防范金融风险,对于更广泛意义的信用社会,意义不大,搭载太多功能反而偏离了银行金融杠杆的作用。这样就会出现用征信的管理行为来取代一般的社会管理,从而影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个人基本信息的透露会不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
征信机构在开展个人信用基本信息征信活动中不可避免的会触及公民的个人隐私。国务院法制办《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在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方面,首先确定了可以征集的个人信用基本信息范围,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信用信息是指能够反映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一)基本信息,即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识别、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
……。其次确定了禁止征集的个人信用信息范围,第三十六条规定下列个人信息,征信机构不得收集:(一)民族、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所属党派;
(二)身体形态、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
(三)收入数额、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
(四)纳税数额;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收集的其他信息。不过,在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信息主体特别书面授权后,征信机构可以收集第(三)项、第(四)项信息。最后,赋予公民个人对信息的知情权和查询权,第三十九条规定:信息主体有权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向征信机构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信用报告应包括信用信息、信用信息来源和信用信息查询记录。个人每年有一次免费获取其信用报告的权利。第四十条规定:信息主体认为其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总之,《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为避免征信机构在调查公民基本信息时触犯公民的个人隐私和在保护公民隐私权不受侵犯方面规定的还是比较详尽的。但笔者认为,公民的个人隐私是一个较“敏感”的问题,它涉及的面比较广,因此还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做进一步的完善:一是征信必须取得被征信者的同意,即被征信者应该拥有征信活动的知情权,这应成为联合征信的前提条件。同时,除了法定的强制性提供信息外,征信机构在进行提供个人信用信息的商业行为时,应事先征得被征信者的许可。这样可以保证信息不被滥用,并减少征信机构和被征信者之间的纠纷。二是征信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定程序,要在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以合法的手段开展联合征信工作,而不能采取窃取、骗取、夺取等非法手段。征信机构工作人员必须符合从业资格要求;
征信机构信息数据库储存的信息必须定时更新;
获取某些特别信息必须获得被征信人同意的程序要求,法律必须明确规定征信机构的通知方式(电话、电传、邮件、电邮或其他方式)、本人的答复方式(明示或暗示)、本人答復期限,以充分尊重被征信人意愿。三是在信息收集方面应该仅限于对客观事实的描述和记载,在信息评估方面应该以国际通行的惯例和我国的国情为依据,要始终坚持客观、公正的价值取向。四是除法律规定以外不得向第三方随意泄露个人信用信息,个人信用资料的使用应该有明确的目的和合理的范围,即信息服务对象应该是根据法定的或约定的事由,在“善意使用”的原则下确定。五是赋予被征信者及时消除错误信息、更新过时信息的权利,即信息调查机构对收集、存储的信息应该进行动态监测,注意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征信机构要为被征信者的查询请求提供必要的准备,如专门的查询窗口、具体的联系方式等。被征信者提出查询请求的具体条件,如个人身份证明(允许委托他人代为查询时的委托证明)、查询时间限制、合理的查询理由等。被征信者可查询的内容,如征信机构保有的所有该个人或企业的信息、信息来源、被他人查询的记录等。六是必须对联合征信过程中侵害个人隐私权的不法行为者追究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
国务院法制办日前全文公布《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就征信管理条例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其中,有关不良信用记录保留期设定等方面的内容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主要是负面信用记录该保留多久一直让很多人心存狐疑,人们担心拥有一次不良信用记录是否会影响终身。因为,公民个人在买房、买车、办信用卡、买保险时,金融单位都可能要看他的个人信用报告。为此,《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规定:征信机构不得披露、使用自不良信用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以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超过7年的个人犯罪记录。这一表述意味着,个人信用报告将保存5年,而个人犯罪记录将保存7年。这是国家首次明确提出负面信用记录保留期问题。这条规定相当于对负面信用记录设定了5年和7年的保留期,超过保留期限,负面信息就将在个人信用报告中被删除,这是参照国际惯例的一种做法。通过设定不良信用记录保留期,一方面国家对不良信用行为予以了打击,另一方面,国家又不能因为信用主体有了一次不良信用行为,就要其一辈子背负后果。所以出于两方面的原因,有必要设定不良信用保留期制度,来加强对信息主体的保护。
个人征信是信用记录,不是不良记录。目前,有下列6种易导致个人信用不良记录的情况:1、“睡眠信用卡”不激活还是会产生年费,若不缴纳就会产生负面的信用记录;
2、信用卡透支消费、按揭贷款没有及时按期还款;
3、贷款利率上调,仍按原金额支付“月供”或分期,产生欠息逾期;
4、为第三方提供担保时,第三方没有按时偿还贷款;
5、手机号停用,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因欠月租费而形成逾期,也会造成不良记录;
6、被别人冒用身份证或身份证复印件产生信用卡欠费记录等。但是,各个银行的判定范围和尺度却不一致,有的银行将不良信用记录范围任意扩大,经常出现此银行和彼银行信用评级不一致的情况。针对以上实际情况,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有必要对不良信用记录做出明确区分和判定,彻底改变信用评级市场混乱的局面,从而达到防范金融风险,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
(责任编辑:方涵)
参考文献:
[2]http:///2009/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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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个人征信查询如何查询?
信用报告是个人信用的客观记录,会成为银行贷款、小额贷款、信用卡审批、贷后管理乃至房产抵押贷款中重要的参考依据,而随着芝麻信用分的上线,网络消费习惯也将成为你信用记录的一部分(如花呗)。
你是否有过这样的经历,自己无意间造成了不良信用记录,却毫无察觉,等到办理贷款时才遭遇拒绝,无法补救?
其实,随着个人征信报告查询的开放,你有机会随时了解自己的信用记录,并且针对可能存有争议的记录予以纠正。今天房金所小编就告诉你中国银行个人征信查询如何查询?
小编首先为大家附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网址:https://http:///doc/
第一步:网上注册
查询之前,进入中国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网页进行注册。
互联网查询已经在江苏、四川、重庆、北京、山东、辽宁、湖南、广西、广东、浙江、天津、新疆、上海、湖北、青海、河北、安徽、内蒙等省(市、自治区)进行试点,凡持有试点省(市、自治区)身份证的个人,均可上网查询本人信用报告对于申请贷款(小额贷款、个人贷款、无抵押贷款都是十分有必要的)。
第二步:提高安全等级
提高安全等级的方式有三种:一是银行卡验证;二是数字证书验证;三是问题验证。
如果你持有带银联标记并具有银联在线支付功能的银行卡,可以选择银行卡验证,能将你的安全级别由低升至高;如果你曾经办理过中国金融认证中心合作的银行或机构办法的数字证书,比如中信、兴业、华夏、民生等,可选择这一方式验证,同样能将安全级别提高至高级;而如果以上两种都无法采用,那么就用问题验证来将安全级别提高至中级。据了解,这一步需要你曾经办理过贷款或是申请过信用卡,随机出现的问题会围绕这两方面展开。
第三步:申请获取报告
在成功提高安全等级后,你可以申请获取报告,系统会在24小时内给到一个身份验证码,有效期7天。凭该验证码,你可以再次登陆中国银行个人征信查询系统查看个人信用报告,并将其生成pdf文件保存。
那么不小心的逾期等让你有了不良记录那该怎么办呢?
1、注销原卡能消除不良记录?
错,注销原卡并不能消除个人征信不良记录!银行工作人员称:负面信用记录并不会因为注销银行卡而消除。因此,大家如果一时不慎造成了负面信用记录,千万不要立即销卡,因为销卡以后,征信系统就不再有新的信用记录产生,那么之前的不良记录也因为没有被新记录替换而一直存在。正确的处理方式,应该是在还清欠款后,继续使用该信
用卡,待良好记录将以前的负面记录覆盖后,再做其他处理。
2、银行找不到就能不用还款?
有些大学生在毕业之前消费的资金,自认为毕业后银行找不到自己,就可以不用还款,也有部分客户在更换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后以为银行找不到自己而逃避还款,从而留下不良信用记录。人民银行南康区支行货币信贷统计股工作人员告诉笔者,抱着侥幸心理选择逃避债务是很不明智的处理方式,此类做法不仅会留下不良记录,还可能因此被诉诸法律,惹上官司。
网上个人征信查询旨在为社会公众提供一个非现场查询服务渠道,个人通过互联网就可以查询本人信用报告,对于更好地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提升社会信用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央行征信中心表示,网上个人征信查询收费主要是为了保证征信系统对个人提供可持续的、高质量的征信服务。央行征信中心不以盈利为目的,但由于财政不拨款,维护征信系统需要一定成本,因此向发改委提出收费申请,目前已经得到批准。
2015年以后每年的查询次数从当年1月1日起计算。现场查询流程个人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1份复印件,在查询网点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后提交查询申请,网上个人征信查询对当年查询次数超过3次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将告知个人需要缴纳查询服务费,由个人自愿决定是否缴费查询。收费初期采用缴纳现金方式,以后根据需要逐步增加。
不管您贷款是为了买房、理财、以房养老还是为了p2p理财,找房金所就对了,没有它们解决不了的,前提是你有房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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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随着高校的扩招和贫困学生群体的出现,发放学生助学贷款已成为体现教育公平、防止贫困学生辍学的主要手段,但助学贷款的发放也面临着许多现实的困难,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很多,但很重要的一点,是我们整个社会信用评估体系的缺失,尤其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银行、学校、用人单位都难以准确掌握其信用状况,这就给助学贷款各项工作的开展造成了很大困难。事实上,对高校学生除了进行诚信教育外,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建立一套符合高校学生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一、学生个人信用征信系统评估项目的选择
选择哪些项目来评估在校学生的信用状况,是构建学生个人信用征信系统成败的关键。在选择评估项目时,除考虑学生的财产能力外,还应考虑学生作为受教育者的日常表现,特别是那些对我们判断学生信用意识和信用状况有帮助的项目,如学生是否有考试作弊行为、是否按时缴纳学费、是否按期归还图书等,由此来构建整个信用征信系统。
我们认为应分四个类别来考查学生信用状况,这四个类别分别是:学生自然情况;学生表现情况;学生缴纳学费情况;学生收入情况。这四个类别又可细分为若干评估项目。例如,在学生自然状况中,考虑到城乡收入存在的差距以及患病因素对个人经济状况的影响,我们可以选取学生户籍状况和健康状况作为评估项目,再考虑到学生在经济上对家庭的依赖性,我们可以把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也列为评估项目,以全面反映学生的信用状况。
其他几个评估类别中,我们认为要着重从在校表现、资信能力两方面来考查学生信用状况。在学生表现方面,应选取政治面貌、是否学生干部、学习成绩、有无作弊行为、操行状况、奖励与处分、出勤情况、图书馆借阅情况等作为评估项目,再考虑到意外伤害事故对学生经济状况的影响,可以把是否参加保险也列为评估项目。其他两个评估类别即学费缴纳情况和学生收入情况则主要反映学生的资信能力。在学费缴纳情况中,主要评估学生学费来源、学费中是否包含对外借款、是否按时缴纳、欠缴学费情况等,在学生收入情况中,主要评估奖学金收入、勤工助学收入、打工收入、其他收入、助学贷款等,从中我们可以大致掌握学生的资信状况。
二、评估项目权重及指标分值的确定
对学生个人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必须建立起一个可以量化的指标体系,并能给出一个确定的分值,从而定出学生的信用等级。我们考虑,由于学校在教学、管理工作中多采用百分制作定量考查,学校教师、学生都已习惯于这种考查方式,因此学生个人信用征信系统也采用百分制。在确定用于进行信用评估的项目、指标后,难点就是为这些项目、指标确定相应的权重和分值,我们认为应该从对学生信用的影响程度来确定这些权重和分值。
首先是确定四个评估类别的权重。由于学生资信状况还难以进行考查,且学生还属于受教育者,还存在一个学校教育问题,因此在确定权重时,应考虑非资信类项目占有适当的比例,但又不能超过资信类项目。如在我们构建的这个征信系统中,四个评估类别中学生自然情况所占权重为14%,学生表现情况所占权重为50%,学生学费缴纳情况所占权重为19%,学生收入情况所占权重为17%。在学生表现情况一类中,是否参加保险又属于资信类项目,所占权重为3%。这样,资信类项目在整个征信系统中所占权重为53%,非资信类项目所占权重为47%,大致实现了对学生资信状况和日常表现综合考查的平衡。
其次是四大类别中各具体评估项目的权重。我们在系统中将对学生信用状况影响较大的几个项目所占权重确定为7—8%,包括家庭经济状况、有无作弊行为、欠缴学费情况、图书馆借阅情况、操行状况、学习成绩等。在全部二十一个评估项目中,上述六个项目所占权重比例为45%,可以较为客观的反映出学生个人信用状况。
在各个评估指标的分值方面,我们认为,总的原则应该是有利于学生信用的指标得分较高,反之较低,如户籍状况项目,我们将学生户籍分为城市、县城、农村三个指标,得分分别为3分、2分、1分,以体现我国实际存在的城乡经济差距。
不过应该指出,上述各个评估项目、指标及其相应的权重和分值并非不可改变,它们都可随着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调整,以求得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作者单位:红河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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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人在使用个人征信系统时,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遵循合规、审慎、保密、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原则,对自己的查询帐号严格保密,密码定期修改。
二、在查询过程中,按照审慎和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原则,对每一笔被查询者,由被查询者当面签订查询授权书,按照被查询者的授权的查询原因,进行授权内查询,做到无无权查询和越权查询。并且对每一笔查询结果,做到保密制度,切实维护被查询者的个人隐私。
三、对每一笔查询者,在查询之前,做好查询登记制度,登记被查询者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号码、查询原因进行详细登记,对每笔查询记录逐笔登记,并按季度对其登记簿进行装订保存。
四、现我社被查询者为借款人,对其符合发放贷款的被查询者,查询报告都做为贷款资料保存,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户,我社对其查询报告进行专夹保管,查询者对其信息绝不对外宣传,保证其查询信息不泄漏,影响个人信誉。
五、对其查询的个人征信,本着全面、客观、合理的原则对客户进行综合评价,征信信息仅供参考,不应简单以个人征信系统存在负面数据为由,正确使用个人征信系统。
六、对个人贷款户进行贷款后管理查询,严格按照主管授权制度,对每笔需要贷后检查的个人征信查询,按照先登记授权,后查询的原则办理查询业务。
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查询篇五
;个人征信系统,是现代国家呵护社会诚信、提升社会运转效率的重要制度设计。在我国现有的语境下,要实现“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一套合理、高效的征信系统,必不可少。
随着个人征信系统的完善,失信者所要付出的代价越来越高。个人信用留下黑点,意味着贷款、买房甚至出行,都有可能受到影响。也正因为此,对失信行为的界定,在标准和程序上,必须足够严格、规范,才能体现公平,并让社会真正信服、敬畏。
对照上述标准,眼下一些地方的做法,或多或少留下了疑问。如拖欠水电费,通俗理解确实可以构成失信。但是,这得区分开恶意拖欠和因意外情况带来的“无意”拖欠。像信息不对称,或者租房者未及时缴纳等情况造成的拖欠行为,是否属于恶意,就值得辨析。再比如,闯红灯与失信其实未必直接相关,也将之统一纳入征信系统,就显得牵强。
如果这类存在争议的问题不厘清,那么,征信体系可能不仅无法对真正的失信者带来足够威慑,反倒可能导致个人信息记录的紊乱。
个人征信的边界模糊问题,还体现在征信主体的多元化上。五花八门的“失信行为”背后,其实同样站着不同类型的征信主体。如,将闯红灯纳入失信的是交通部门,强调频繁跳槽可能影响征信的,则是人社部门;还有一些城市则创建了自己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这些被不同地方政府所定义的“征信”,是否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属于同一系统,其对应的性质、标准、失信惩戒,又是否一致?这些应有系统性梳理,给公众以明确预期。并且,不同部门不同领域的征信“执法”尺度到底如何统一,也该有足够规范。
其实,针对征信体系可能带来的滥用之虞,也有一些专家给出了技术性建议。如可以探索将一些专门领域的个人信用独立出来,像闯红灯等行为所涉及的征信,就应该限定在交通领域,而不宜泛化到所有领域。另外,不同的个人征信试点机構所拥有的信息是否可交换,哪些需要获得信息主体的授权,如何保证交换过程和交换后信息不被滥用,在监管、技术等方面,都应该规则先行。
现代社会,没有征信系统不行,但征信滥用同样要警惕。应看到,滥用征信,实际上就是在破坏征信,背离了制度设计初衷;而主要由政府相关部门主导的征信制度,本质上是一种权力,它直接针对的是个人权利。因此,征信权也必须有法律上的严肃、规范,也应该“关进制度的笼子”,如此才能公正、公平,真正为社会诚信护航。
摘编自《新京报》2019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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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事项:委托人与受委托人系夫妻关系,现委托上述受委托人代为到贵行征信中心查询本人的信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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