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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附带刑事诉讼书刑事诉讼书记员开庭词篇一
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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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1383943588
委托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委托 律师事务所 律师担任 案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 止。代理权限为:
委托人:
年月日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根据法律的规定,特聘请北京市华泰(成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为 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代理人。
委托律师代理权限: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
止。
民事附带刑事诉讼书刑事诉讼书记员开庭词篇二
如何起草附带民事上诉状?下面是本站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附带民事上诉状,供大家阅读参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男,21岁,汉族,岳阳镇下冶村村民,住该村。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田x,男,19年 月 日出生,汉族,xx市xx区人,现住x镇xx街。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x镇人,现住x镇。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解,男,19年 月 日出生,汉族,xx人,现住x镇热留村。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扈,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岳阳镇人,现住岳阳镇九倾垣村。
诉 讼 请 求
1、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田x、刘洋解、扈犯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对其从重处罚。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田x、刘、解、扈及其监护人共同赔偿原告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以及残疾赔偿金(待伤残鉴定后确定)、后续治疗费、康复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3万元。
事 实 和 理 由
xx年10月20日晚11时许,附带民事被告人田x、刘、解、扈在中小企业局附近二中路口因琐事持理发剪刀等凶器将原告人、郑、卫刺伤,造成原告人与郑重伤害、卫轻伤害。
原告人受伤后被送往惠民医院抢救,第二天被转到xx人民医院,医院诊断为:脊髓损伤、腰背部多处刀刺伤,右眼睑皮肤裂伤。原告在xx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7天,住院期间先后在第四人民医院、xx开发区新立医院、动力机械厂职工医院、山西省人民医院检查治疗,共花费医疗费28642.18元、交通费4113.3元、住宿费2100元。至今原告不能正常行走,还需继续治疗。
被告人田x、刘、解、扈故意伤害犯罪行为,使原告人遭受了极大的精神痛苦和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严惩被告人田x、刘、解、扈犯罪行为,同时要求各被告人及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原告由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共计23万元。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范
x年4月10日
上诉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原告):刘x x,男,汉族,x年03月20日生,云南省xx县人,住xx县xx乡xx村五组5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被告):张x x,女,汉族,x年01月10日生,云南省xx县人,住xx县xx乡xx村四组14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被告):吴x x,男,彝族,x年05月24日生,云南省xx县人,住xx县xx乡xx村四组14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被告):杨x x,男,汉族,x年03月15日生,云南省xx县人,住xx县xx乡xx村四组14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被告):李xx,男,佤族,x年03月24日生,云南省xx县人,住xx县xx乡xx村四组14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被告):高x x,男,汉族,x年14月20日生,云南省xx县人,住xx县xx乡xx村四组14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
上诉人因被故意伤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不服xx县人民法院作出的()xx刑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xx刑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五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对五被上诉人从重处罚。
2、请求撤销()xx刑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一、二、三项,依法改判五被告人不予缓刑。
3、请求撤销()xx刑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五项,支持上诉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全部请求。
上诉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一)原审判决认定五被告人是在山上摘豆子时得知发生纠纷到达现场,属于严重的事实认定错误。
由于侦查机关未及时讯问各被告人,各被告人之间系亲属关系,他们在事后编造了大量的谎言,想要掩盖他们准备工具、守候组织于宇州石料厂埋伏殴打上诉人的事实,其陈述均为伪证。原审判决采信被上诉人的一面之词,对上诉人及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言不予考虑,导致严重的司法不公。
根据与双方无任何利害关系的证人黄xx陈述,案发当天上午,上诉人刘x x父子找到xx石料厂要求处理自家的核桃树被厂里挖机挖掉50棵的纠纷。上诉人之子刘x x就留下电话号码给杨后,离开了宇州石料厂。13时10分许,五被告人来到厂里,问清情况后,让黄xx打电话给上诉人父子。上诉人父子以为要解决纠纷,又来到xx石料厂。在双方纠缠过程中,上诉人想要拿石头自卫,当即被五被告人用早已准备好放置于车上的工具围殴上诉人父子。
可见,五被告人系准备工具、守候组织于xx石料厂埋伏,有预谋地殴打上诉人父子,上诉人之子刘xx因为跑得快,才免遭厄运。这一事实足见五被告人的凶残,其凶残在于事先准备了工具,而上诉人只是想从地上捡起石头自卫。但是原审判决对此歪曲陈述,显然属于严重认定事实错误,严重司法不公。
(二)原审判决认定双方相互打斗,属于严重事实认定错误。
尽管各被告人进行了严密的串供,作出颠倒黑白的陈述,但是与双方无任何利害关系的证人黄xx作出了客观公正的陈述。
证人黄xx陈述:“我在一旁洗衣服,看到刘xx想捡石头,我就跑去推开刘xx并劝他们。刘xx再次捡起一个石头,张xx就拿一根棍子殴打了刘xx”。从证人杨陈述可见,吴利雄做的行为只有一次想捡起石头被劝,再次捡起石头即遭到殴打。
原审判决却一味采纳各被告人的虚假陈述,对其陈述的真实性不予认真审查,有故意偏袒被告人之嫌。且原审判决置与双方无任何利害关系的证人黄xx证言于不顾,认定双方相互打斗,导致严重司法不公。
(三)原审判决将李xx、高xx排除在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的被告人之外,属于严重事实认定错误。
证人黄xx陈述特别提到,“张xx这方一个穿蓝色羽绒服的男子拿一根棍子殴打刘xx”,根据庭审讯问,多人证实该“穿蓝色羽绒服的男子”系李xx,足以证实李xx已经实际参与殴打了上诉人。
此外,高xx驾车载各被告人前往宇州石料厂埋伏殴打上诉人,事发时在现场助威,并未进行其自己编造的劝阻行为(证人黄xx只是讲到高xx没有参与殴打上诉人),事后又驾车载着其他被告人逃离现场。高xx的行为系被告人犯罪行为的重要环节,其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负责运输人员、运输犯罪工具及起到助威作用,应该与其它被告人一起共同构成故意伤害罪。
但是,原审判决却对此视而不见,将该李xx、高xx二名被告人排除在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的被告人之外,有故意偏袒被告人之嫌,属于严重事实认定错误。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严重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明察。
(一)原审判决将李xx、高xx排除在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的被告人之外,属于严重法律适用错误。
根据证人黄xx陈述及庭审讯问,多人证实该“穿蓝色羽绒服的男子”系李xx,足以证实李xx已经实际参与殴打了上诉人,应该与其他被告人一起受到刑事追究。
高xx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负责运输人员、运输犯罪工具及起到助威作用,依照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故高xx应该与其它被告人一起共同构成故意伤害罪,一起受到刑事追究。
(二)原审判决对各被告人处以缓刑,属于严重的法律适用错误。
1、原审认定对各被告人处以缓刑的理由严重失实,严重错误。
原审判决以邻里矛盾、相互打斗、受害人过错、部分赔偿、对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为由,对各被告人处以缓刑,理由错误,有故意偏袒被告人之嫌。
(1)本案不属于邻里矛盾,而且邻里矛盾与邻里纠纷不是同一个概念,原审判决故意混淆视听,偷换概念。
本案仅凭上诉人与吴xx之间系兄弟关系,就牵强附会地将本案定性为邻里矛盾,实在值得玩味。法庭已经清楚查明,本案的组织者和积极行为人是张xx,纠纷起因也是因为xx石料厂受人之请挖掉了上诉人户的50棵核桃树。就因为上诉人与参与人员吴xx系兄弟关系,就扯到邻里矛盾,其判决目的实在令人费解!
而且,我国《刑法》规定可以考虑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是邻里纠纷,并非邻里矛盾,其立法本意也是为了化解处理相邻民事关系引发的邻居之间的纠纷。原审判决将分别属于5组和4组的当事人刻意说成邻里,将上诉人远在山上的核桃树被挖说成邻里纠纷,将上诉人到宇州石料厂讨要说法之举说成邻里纠纷,其荒唐程度实在让人怀疑!
(2)原审判决认定双方相互打斗,认定受害人有过错,并据此对被告人处以缓刑。实际上本案受害人(上诉人)没有任何过错,原审判决严重错误。
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与各被告人互相打斗,认定上诉人有过错,与在案证据严重不符。
与双方无任何利害关系的证人黄xx作出了客观公正的陈述:“我在一旁洗衣服,看到刘xx想捡石头,我就跑去推开刘xx并劝他们。刘xx再次捡起一个石头,张xx就拿一根棍子殴打了刘xx”。从证人黄xx陈述可见,刘xx做的行为只有一次想捡起石头被劝,再次捡起石头即遭到殴打。但是,原审判决置与双方无任何利害关系的证人黄xx证言于不顾,认定双方相互打斗,并据此对被告人处以缓刑,导致严重司法不公。
(3)原审判决以被告人进行了部分赔偿为由,对各被告人处以缓刑,也是十分牵强的。
上诉人因此次被告人的凶残犯罪行为导致的物质损失达20多万,各被告人是在上诉人(受害人)的多次要求和讨要下,才赔偿了1.5万元。这一点赔偿,相对于他们应该赔偿的款项只是杯水车薪,原审判决据此牵强认定,对各被告人处以缓刑,实在说不过去!
(4)原审判决认定各被告人对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对各被告人处以缓刑,是典型的睁着眼睛说瞎话,有故意偏袒被告人之嫌。
本案各被告人因为简单的民事纠纷,积极准备犯罪工具,积极组织人员,积极准备逃跑车辆,埋伏于宇州石料厂。之后,假装商谈解决纠纷,在上诉人没有对被告人进行任何威胁的情况下,凶残对上诉人进行殴打,导致上诉人严重受伤达轻伤一级,达到九级伤残和十级伤残,花去医疗费用经5万元,还需产生后续医疗费2.3万元,手段残忍,性质恶劣,属于严重的暴力型犯罪。
这样一个随意置他人于死地的凶残犯罪团伙,这样一个为了简单纠纷就准备棍棒、埋伏殴打他人的犯罪团伙,竟然被原审法院认定为“对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对于这种颠倒黑白的判决,上诉人坚决不服,一定要讨个说法。
2、各被告人均不存在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原审适用缓刑错误。
我国《刑法》规定的缓刑,是指对于符合条件的犯罪人,由法院宣告暂缓执行原判刑罚,但是规定一个考验期限,如果犯罪人在考验期限内没有出现应当撤销缓刑的情况,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本案中,各被告人均不存在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理由如下:
(1)各被告人均无任何悔罪表现。
悔罪表现是指犯罪人对于自己的犯罪感到后悔,并真诚地表示出来。如在法庭上进行道歉表示对不起被害人,或者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等均属于有悔罪表现。是否具有悔罪表现,对于预测犯罪人能否适用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间是否会再次犯罪,均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本案各被告人在原审庭审中,没有进行任何道歉,而且对自己所犯最新百般狡辩,互相推诿,没有任何悔罪表现,这是法庭参审人员有目共睹的事实。
(2)各被告人均未进行积极赔偿。
也未表达愿意积极赔偿的愿望,依法不能适用缓刑。
(二)原审判决对上诉人的原审附带民事赔偿请求出现漏判情况。
1、后续医疗费26000元应该属于本案赔偿范围。
(1)经司法鉴定,上诉人还需取内固定支架及钢板,需要后续医疗费26000元。
(2)该后续医疗费26000元属于必然产生的医疗费,系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如果该费用不能在本案中得到处理,上诉人必然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增加各方面的诉累。
2、上诉人支付的鉴定期间的门诊检查费1018.39元属于医疗费,应该得到支持。
三、原审判决书多处笔误,庄严的法院判决实在不该出现此类错误。
(一)《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4页倒数第四行,将向自诉人刘xx先行支付赔偿款的人员写为“张xx、吴xx、刘xx”,其中的“刘xx”应该是杨xx。
(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10页倒数第四行,将法院支持的医疗费写为93792.50元,应该是93792.41元。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xx县人民法院作出的()xx刑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对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李xx、高xx二人进行放纵,对不应该适用缓刑的被告人张xx、吴xx、杨xx错误适用缓刑,对上诉人依法应该得到赔偿的赔偿款不予支持,有故意偏袒被告人之嫌,严重导致司法不公,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人民司法不纵不枉的基本原则,人民法院作为社会正义法制的最后一道防线,应该能客观公正、细致入理地依法审查案件,实现社会正义。故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能够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有错必究的工作态度依法改判,给上诉人一个公正的判决。
此 致
xxx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刘xx
x年八月十八日
附:本《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副本六份。
民事附带刑事诉讼书刑事诉讼书记员开庭词篇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以下简称原告):关xx,男,1984年5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德昌县xx村15号。身份证号:513424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以下简称被告):王xx,男,1982年6月24日生,云南省剑川县人,联系电话138872xxxxx。
诉讼请求:
一、依法追究被告人王xx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二、判令被告人连带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失费等损失共计42416.82元。
事实与理由:
2015年7月4日晚,梁xx、李xx等三人到原告合法经营的“夜来香”美容美发店消费。消费后,三人无故拒付费用,并叫来多人在美容美发店门口闹-事。被告人王xx被叫到现场后,不问事情缘由,不听原告解释,即对原告关xx拳打脚踢,进行殴打。原告被打后,被送往剑川县人民医院治疗,后转院至丽江市人民医院治疗,住院十八天,休息至今。 被告的故意伤害行为导致原告受伤,被诊断为:1、 鼻骨骨折,断端稍塌陷;2、 右侧第十根肋骨背段骨折、折骨错位0﹒5米。 经昆明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并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达到九级伤残等级。
被告的犯罪行为致使原告关xx经济及精神上均遭受巨大损失,具体损失为:残疾赔偿金13476.00元、医疗费3090﹒82元、误工费2250.00元、护理费5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00元、营养费500.00元、交通费1000.00元、鉴定费 1100.00元、精神抚慰金20000.00元等,共计 42416.82元。这些损失因被告的故意伤害行为产生,依法应由被告王xx负责赔偿。
综上所述,被告人沈剑馗故意伤害他人,导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被告人王xx的犯罪行为给原告关xx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由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给予公正裁决,判如诉请。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关xx
二o一0年八月十九日
附:1、昆明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复印件(原件待查);
2、四川鼎诚司法鉴定所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复印件(原件待查);
3、受害人住院费用单据复印件(原件待查);
4、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件待查);
5、相关赔偿费用清单及计算标准说明一份。
一、格式
自诉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家庭住址、联系方式)
被告人:(同上)
案 由:(罪名)
诉讼请求:
1、依法追究被告人χχ的刑事责任:
2 、请求被告人赔偿损失费χχ元。
事实与理由:(写明整个案件的起因、经过、造成的后果等,并根据法律和法规,列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要求赔偿的依据。)
证据和证据来源:(包括)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 人民法院
自诉人:
年 月 日
附:本诉状副本 份
二、说明
1. 刑事自诉状是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亲属对致害人提起刑事自诉时使用的文书。
3. “诉讼请求和案由”栏,应当写明控告的罪名和具体的诉讼请求。
4. “事实与理由”部分的空格不够用时,可以增加中页。
5. 自诉状副本份数应当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交。
上诉人为不服于2015年12月27日收到的、xx市中级法院作出的(2015)中刑初字第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2. 改判一审判决第二条,xx赔偿上诉人死亡赔偿金 及各项经济损失744945元。
事实及理由:
一、 依据本案事实及被告人xx-x的人身危险性,应判处xx-x
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罪名不适当、量刑畸轻。
本案庭审查明的事实证明:
1. 被告人事前携带管制刀具到娱乐场所,已表明被告人xx-x事前即存在有:如发生纠纷即任意对他人实施犯罪报复的故意。
1
4.证人(保安、迎宾)还证实:在被害人转身跑开时刺了被害人一刀;被告人伤人后拦出租车离去。
以上事实明确:被告人对其行为处于完全放任状态,其主观为间接故意罪过;由于其刀刀致人于死命的刺杀行为,已致被害人当场死亡。依刑法相关规定,依犯罪结果,应确认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
故一审仅注重双方事前无仇恨,实施行为有因;而忽视被告人事前携带管制刀具,刺杀时,刀刀用力,刀刀刺向人体要害、欲致人死命的行为;且在受害人跑开时,还再刺一刀,用刀刺杀被害人后,又打车离去,完全无视被害人生命的典型间接故意杀人事实。由此造成定罪及量刑不当。
二、 一审仅判决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既存在适用法 律错误,又不符合客观事实。
首先,依高法人身损害司法解释规定,在造成死亡的赔偿案件,依法存在死亡赔偿金及其它各项经济损失的不同赔偿项目。
2
上诉人主张的赔偿项目中,已依法分列了死亡赔偿金及其它各项经济损失。而一审判决显然无视死亡赔偿金这一法定赔偿项目(请上级法院明查,死亡赔偿金是独立性质的赔偿项目,而不是经济损失),而仅判决经济损失,显然存在适用法律的错误,二审应依法纠正。
其次,一审以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及被告人的赔偿能力为由判决3万元,显然是一种主观判断。
一审,无视了上诉人已举证证明,因此次失子之痛而支出的各项开支损失;
一审,也无视了被告人未对其无力赔偿或仅能有限赔偿进行举证的事实。
三、 一审对被告人实施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也 属量刑畸轻。
一审法庭对;
1. 被告人对五名越南妇女实施拐卖,造成国家影响,未充分 注意;
2. 对被拐卖的五名越南妇女中,就有2名(农氏享、范氏享) 出生于1995年,被拐卖时仅为16岁,尚为未成年人,应对被告人加重处罚的事实,未依法处罚。
从重处罚,以维护安定社会,防止犯罪的再发生,从而达到刑罚的功能目的。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4 日
诉讼请求:
一、依法追究被告人xxx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xxx年xxx月xxx日,xx、xx等......。
综上所述,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导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被告人xx的.犯罪行为给原告xx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由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给予公正裁决,判如诉请。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xx
xxx年xxx月xxx日
附:1、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复印件(原件待查);
2、司法鉴定所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复印件(原件待查);
3、受害人住院费用单据复印件(原件待查);
4、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件待查);
5、相关赔偿费用清单及计算标准说明一份。
(你的单位)单位,地址:(你的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职务:××。
1、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x xx犯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对其从重处罚。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xxx、赔偿我受伤的医疗费xxx元,误工费xx元、护理费xx元、伙食补助费xx元、营养费xx元、交通费xx元、法医鉴定费xx元以及伤残补助费(先到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xx,共计xxx元。
事 实 和 理 由
xx年xx月xx5日xx时许,(简要案情,也就是发案经过),xx年x月x日经法医鉴定为重伤害。
我在xx人民医院住院治疗xx天,已花去医疗费xx元,我住院期间(陪侍及住院情况)。出院后在家休息治疗xx天,经过治疗终结,我现在(感觉情况,如头部仍然昏昏沉沉,记忆力下降等)由于被告人xxx故意伤害犯罪行为,使我受伤住院花去巨额的医疗费用,使我遭受极大的精神痛苦和蒙受极大的经济损失。我的工作(影响工作情况)为此损失惨重。
基于上述事实,被告人x xx无视国家法律,胆大妄为,光天化日之下,无故行凶伤人,故意伤害我的身体健康,情节恶劣,危害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由于被告人xxx故意伤害犯罪行为给我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公正判决,维护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及合法权益。
此 致
xx人民法院
起诉人:xxx
xx年x月x日
自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原告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被告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案由:
请求事项:(写明向法院起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1.
2.
事实和理由:
自诉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__年__月___日
(1)、诉状用钢笔或毛笔写。
(2)、当事人栏,均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项。对被告人的出生年月日确实不知的,可写明其年龄。
(3)、案由和诉讼请求栏,应写明控告的罪名和具体的诉讼要求。
(4)、事实与理由部分的空格不够用时,可增加中页。
(5)、诉状副本份数,应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交。
例文: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系死者李×军之父),男,生于19×年×月×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市××区××镇盘××村××号。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系死者李×军之母),女,生于19××年××月××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住湖南省××市××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孟××,该公司经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男,生于19×年×月×日,住湖南省××市××区××镇××村××号,系湖南k9××2××牌运输型拖拉机驾驶员,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现被羁押在××区看守所。
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简称人保××支公司),住湖南省××市××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董××,该公司董事长。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诉讼请求:
1、依照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从重追究被告人杨××犯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赔偿金187002元,丧葬费892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45000元,处理事故的交通、住宿、误工费8000元,合计:248928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判决上列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万元。
列原告人。
事实及理由:
后果,××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书中有详细的叙述,这里不再重复。
变更过户到××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产权为公有,车主是××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杨××并与××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货运汽车联合经营合同,由××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 10月至2015年10月在第三人人保××支公司投保车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额为50万元。
取的大学生李×军,这名未来的国家栋梁之材命归黄泉,同时造成其他死伤,其交通肇事行为已构成犯罪。其犯罪行为,不仅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人才损失,而且给原告人家庭造成了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及相关法律规定,现原告人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一并审理。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 朱××
20××年×月×日
附:起诉书副本及证据。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以下简称原告):关xx,男,1984年5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德昌县xx村15号。身份证号:513424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以下简称被告):王xx,男,1982年6月24日生,云南省剑川县人,联系电话138872xxxxx。
诉讼请求:
一、依法追究被告人王xx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二、判令被告人连带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失费等损失共计42416.82元。
事实与理由:
院至丽江市人民医院治疗,住院十八天,休息至今。
被告的故意伤害行为导致原告受伤,被诊断为:
1、 鼻骨骨折,断端稍塌陷;
2、 右侧第十根肋骨背段骨折、折骨错位0﹒5米。 经昆明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并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达到九级伤残等级。
被告的犯罪行为致使原告关xx经济及精神上均遭受巨大损失,具体损失为:残疾赔偿金13476.00元、医疗费3090﹒82元、误工费2250.00元、护理费5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00元、营养费500.00元、交通费1000.00元、鉴定费 1100.00元、精神抚慰金20000.00元等,共计 42416.82元。这些损失因被告的故意伤害行为产生,依法应由被告王xx负责赔偿。
综上所述,被告人沈剑馗故意伤害他人,导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被告人王xx的犯罪行为给原告关xx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由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给予公正裁决,判如诉请。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关xx
二o一0年八月十九日
附:1、昆明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复印件(原件待查);
2、四川鼎诚司法鉴定所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复印件(原件待查);
3、受害人住院费用单据复印件(原件待查);
4、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件待查);
5、相关赔偿费用清单及计算标准说明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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