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交易中,合同是各方达成一致并同意遵守的法律依据。在编写合同时,应考虑可能出现的风险和可能的纠纷,并进行相应的规定。最后,合同的内容和效力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双方应共同维护合同的权威和约束力。
合同诈骗篇一
涉嫌犯罪事实:_______________20__________年我公司依法准备拍摄重大革命历史题材电视剧,该剧是一部经过国家政府重点审批和支持的电视连续剧。我公司对该剧依法单独享用著作权及其他相关的权利,该剧拍摄过程中融资包括赞助款等款项的收取,以及委派会计,聘用剧组导演、制片人等其他人员决定权都归属我公司。
现经我公司查实,犯罪嫌疑人利用我公司拍摄过程中,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巨大赞助等款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涉嫌合同诈骗罪,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犯罪嫌疑人对外宣传自己是承制和运作本剧的主体,借此与他人签订大量的投资协议和赞助协议,收取了巨大的融资款项,此外犯罪嫌疑人还在网站上发布招聘演职人员,骗取演员的资金,犯罪嫌疑人通过这些融资方式骗取的资金多达一千多万元。后有大量的被害人向我公司举报嫌疑人的这些违法行为。犯罪嫌疑人的上述行为不仅已经导致多数被害人巨大财产损失,而且给我公司的名誉造成严重的损害,还给社会造成了重大的负面影响。
2.犯罪嫌疑人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目前,该剧尚未通过审查,我公司仍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经营证》,该剧不能开机。另,我公司也没有授权给犯罪嫌疑人融资、招募演职人员的权利。因此,事实上犯罪嫌疑人私自融资和招聘演职人员后的行为是没有实际履行能力。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赞助费等款项,数额巨大,自身又没有履行能力,其行为已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因此,特请贵局对“神州”涉嫌合同诈骗一案立案侦查,挽回被害人的损失,维护我公司的名誉和利益。
20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
合同诈骗篇二
被告人陶某,系x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于20xx年9月30日被达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黄某,系x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于20xx年10月1日被达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达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黄涉嫌诈骗罪,于20xx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xx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表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法定代表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xx年11月30日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达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于20xx年12月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xx年9月,被告人陶、黄以非法占有公司财产为目的,由被告人陶指使他人伪造内容为宇宏公司收到包头海岩公司预付铁粉款200万元假收条,自己制作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承诺书。被告人黄伪造了包头市海岩矿产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宇宏公司200万元铁精粉假合同一份,及海岩公司假财产保全申请书一份,骗取海岩公司法人代表郁某加盖海岩公司公章并复制海岩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告人黄将假合同、假申请书、海岩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父亲的房证交给被告人陶。20xx年9月12、13日陶带着假收条、假合同、假申请书、以及海岩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担保承诺书和担保财产相关证件,骗取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信任,在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诉前财产保全法律手续,并交5000元费用,包头市中院于20xx年9月29日下达(20xx)包立—保字第61号民事裁定书,扣押宇宏公司铁精粉500吨。
认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报案材料;。
(二)证人证言。
(三)被告人陶、黄的供诉材料;。
(四)书证材料;。
(五)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人共同故意,合伙制作、伪造假合同等手续,骗取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信任,通过诉前保全措施,非法占有公司财务,数额特别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因二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诈骗未得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属诈骗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同诈骗篇三
请求依法追被举报人涉嫌集资诈骗罪的刑事责任,以挽回报案人的经济损失。
案情事实与经过:_________________。
其投资公司就成了本事件的主要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被举报人违法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虚假借款人以借款为名,骗取钱财进行诈骗,仅从报案人处就募集到资金人民币肆佰陆拾万元。被举报人虚构事实,以高息为诱,设置骗局,虚拟借款人,公司做担保人,将诈骗款收取,使用诈骗方式集资,数额巨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涉嫌集资诈骗罪。
综上所述,被举报人涉嫌犯罪的行为触犯我国刑法,为使报案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报案人决定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公安机关依法立案,追回受害人蒙受的经济损失,并追究被举报人的刑事责任。
报案人:_________________。
合同诈骗篇四
上诉人因盗窃一案,不服__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__)苏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理由和上诉请求:
对于判决书所述事实和定罪部分,上诉人并无争议。但是对于量刑部分,上诉人认为量刑过重,理由如下:
1、上诉人盗走被害人现金后,在不到四个小时的时间内,上诉人便主动携带所盗全部赃款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诉人的该行为应认定为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因全部赃款及时由公安机关发还给了被害人,对被害人生活影响不大,没有给被害人造成严重后果,依据罪行相适应原则,上诉人所犯罪行应为轻罪,故不应当对上诉人判得这么重。
3、上诉人是初次犯罪,比起累犯来讲对社会危害不大。且上诉人一贯表现较好,上诉人在苏仙宾馆任保安期间,还因拾金不昧,多次受到务工单位的通报表扬,故不应该判这么重。
4、上诉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
5、上诉人在看守所积极配合改造,有悔罪表现。
上诉人年纪尚轻,从农村到城市务工时间不长,只是因一时糊涂才犯罪,且所犯罪行并非暴力犯罪,民愤不大,犯罪之后积极改造,痛悔前非,对上诉人予以轻判不致造成严重后果,但是却能给上诉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这些都是可以给上诉人轻判的理由,但是原审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投案自首、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均没认定,判处上诉人三年徒刑,这是不符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及罪行相适应的原则,也不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政策精神,因此上诉人不服原判,特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给我以宽大处理。
此致
_________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合同诈骗篇五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杨__________,男,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湖南省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
(一)申请事项:对被申请人以合同诈骗申请人挖机的犯罪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二)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骗取两申请人在《工程机械买卖协议》上签字,将两申请人价值____万元的序号为dwyc20__-e4780的履带式液压挖掘机骗走一案,申请人已于20__年4月20日__________公安局报案,贵局于20__年4月26日作出_____公不立通字[20__]0002号《不予立案通知书》,申请人不服,申请复议,贵局又作出_____公刑不立复字[20__]第01号《关于__________等人涉嫌诈骗一案不予立案答复函》。后来申请人又找贵局领导,领导对申请人说:_________________找律师找些证据,证据够了就立案。故此,申请人到长沙请__________律师取了一些证,__________律师对唐__________、杨__________、肖__________、陈_____时四位知内情的人进行调查取证(请见四份调查笔录)。根据他们四人提供的证据和被申请人陈__________的录音证明,被申请人的行为完全构成了诈骗罪。因为申请人同被申请人签订的《工程机械买卖协议》是一份假的协议,双方约定是对外的,而是在去公证处公证、在双方签字之前就有了口头约定,以《抵押合同书》为准,公证后双方再到《抵押合同》上签字。谁知,经过公证处公证后,被申请人就不愿意在《抵押合同书》上签字了;使申请人完全受了骗(《抵押合同书》是被申请人杨__________亲自写的,而且是四位被申请人都一致同意的)。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的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请予以立案查处。
此致
__________自治县公安局。
___年___月___日。
这就是申请合同诈骗行政复议书的写法,请参照。
合同诈骗篇六
1、电话欠费类:骗子假冒电信运营商用语音电话联系当事人,告知其电话欠费。当事人通过该语音电话询问时,对方谎称其在某银行办理的1张信用卡拖欠电话费,并要求对方向“某某市公安局”报案。所谓的“某某市公安局民警”又谎称当事人“身份证被盗用、银行卡需升级保护、侦查办案需要”,诱骗当事人说出银行卡账号和密码,转账骗走当事人银行卡上的存款。
2、消费类诈骗:骗子用手机群发短信,称当事人在商场刷卡消费若干,若有疑问建议咨询所谓“银联中心”,并留下电话。一旦回复电话,对方又谎称当事人的银联卡可能被盗刷,然后提供所谓的“某某市公安局”报警电话。当事人报警后,“某某市公安局民警”以“保护当事人账户”为由,要求当事人到atm机上把银行卡上存款转至制定“安全”账户,骗走钱财。
3、退税类诈骗:骗子冒充有关机关工作人员打电话或发短信给当事人,告知其购买的汽车等高档商品可以退税,要求当事人先交纳一笔“手续费”。随后,又授意当事人在银行自动取款机上通过转账方式交纳费用、领取退税,利用当事人不熟悉银行自动取款、转账业务的弱点,骗走银行卡上全部或部分资金。
4、中奖累诈骗:骗子用手机群发短信,告知当事人中奖,并要求当事人回复某电话。如果当事人回电话,对方就编造各种理由,让当事人相信自己真的已经中奖了,接着就以交纳所得税、手续费等为名,要求当事人先将上述费用汇入指定的银行账户,等当事人发觉不对,已上当受骗。
5、贷款类诈骗:骗子以“提供无担保、低息贷款”为诱饵,发布虚假信息,并留下联系电话。当事人一旦回复电话,对方则声称贷款需先交部分利息,当事人汇入其指定账户以后,对方又陆续要求先交纳“还款保证金”、“个人安全费”、“车辆安全费”等费用,步步下套,骗取钱财。
6、救急类诈骗:骗子冒充当事人的单位领导、老师、医生和朋友等特定身份,打电话联系当事人,以“自己在外地发生车祸需花钱救人”、“嫖娼被抓需缴纳罚款””、“子女在外遭绑架需交钱赎人”等为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骗取钱财。
合同诈骗篇七
[摘要]。
合同诈骗与经济合同纠纷是两类既相似又不同的合同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这两者往往容易混淆,导致许多判决结果存在争议。因此,对两者进行全面分析,认真把握两者的性质与具体特征,分清违法与犯罪的区别,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惩治违法、打击犯罪、准确高效地司法、推进我国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合同诈骗经济合同纠纷全面分析性质&n。
[正文]。
合同又称“契约”,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广泛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里,对国家经济秩序的维持及当事人利益的调节有着相当广泛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施行至今,已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切实的贯彻与实施,与此同时,立法部门也在对其进行不断的修改和完善,然而,依旧有一部分不法份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合同进行各式各样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巨大损失。
经济是一个国家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在形形色色利用合同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案件中,经济合同所占比例最大。然而,经济合同纠纷往往容易与合同诈骗相混淆,有的案件甚至连司法部门都难以作出准确区分。在实践中,不少与此有关的案件,法院的判决结果是比较勉强的,这不但影响了法律在人民心目中的权威地位,还对一个国家的法制建设进程起到了消极的阻碍作用,因为这既是一个复杂的理论问题,又是一个棘手的实践问题。笔者认为,根据两者各自的构成,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区分界定。
(一)性质不同。
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犯罪小,只是违反了一般的法律法规。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严重的违法,将受到刑罚的处罚。合同诈骗既违反《刑法》又违反《民法通则》,是刑事犯罪附带民事违法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管理秩序公私财产所有权,将受到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的双重处罚;经济合同纠纷则是单纯违反《民法通则》的民事违法行为,侵犯的是债权,仅受控于民事法律。正如杨立新教授所说:“这个问题,是一个非常难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从理论上说,合同诈骗是一个刑法上的问题,经济纠纷是一个民法上的问题”(1)。这是两者在本质上的区别。
(二)特征不同。
目前认定合同诈骗的关键,有三种观点:1)客观论:认为只要行为人在客观上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与对方签定了经济合同,同时非法地占有了对方的财物,就构成合同诈骗。2)履行能力论:认为签定合同时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是区分两者的关键。3)主观论:行为人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笔者认为,这三种观点都过于片面和绝对,相比之下,全面分析更为准确。即:行为人在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在客观上采取与事实有孛的方法与对方签定了经济合同并已占有了对方的财物。在这里,笔者认为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不能作为区分合同诈骗与经济纠纷的依据。签定合同时有履行能力的行为人未必不具备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而没有履行能力的`行为人在主观上也未必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有的只是想借用,即通常我们所说的“借鸡生蛋”。并非想非法占有。因此,以履行能力论作为认定合同诈骗的依据显存不妥。我们应该坚持全面分析的方法。具体而言,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比较。
1、行为人签定合同的目的。
这里主要是看行为人签定合同时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区分二者的关键是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非法,即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采用不正当的方法占有他人财物。合同诈骗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合同纠纷当事人均有履行合同的意愿,但因客观原因或其他情况而未能履行或完全履行,如为解决其生产经营中诸如资金短缺、周转困难等等,其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确实有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中有欺骗手段,在履行合同中有欺诈行为,但其目的并非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所以不宜以合同诈骗论处。民事欺诈不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只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为了经营上的便利或在经营上受益,采取了一些带欺诈性质或其他性质的方法,致使合同的继续履行受到阻碍或不利于对方当事人利益的一种纠纷。这是两者在主观上的重要区别。
2、行为人签定合同的手段。
合同诈骗的行为人在签定合同时,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一般都采取冒充他人身份,虚造凭证等情节严重的欺诈手段;经济合同纠纷则无须冒充他人身份也无须采取伪造凭证等行为,只是为了使合同的履行能够相对有利于自身的利益而实施了一些情节较轻的欺诈性行为。两者虽然都具有“欺骗”因素,但欺骗的具体手段大不相同。
3、行为人欺骗的程度。
合同诈骗的行为人是在合同的主要内容上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其所骗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通常较大的或次数较多的。而经济合同纠纷则是在次要合同上弄虚作假,其所骗取的公私财物数额通常是较小的。欺骗的程度不同导致了两者的社会危害性也不相同。
4、行为人履行合同的态度。
合同诈骗的行为人与合同纠纷当事人对待合同履行的态度是不同的。前者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往往毫无履行合同的能力,因此也就谈不上会积极地去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这种情况下,合同诈骗犯罪份子往往是签定合同非法拿到对方财物后立即消失或者再三推脱逃避对方的履约要求。也有的合同诈骗的行为人仅履行少量合同约定义务,目的是为了骗取更多的财物,当目的达到时,行为人同样地要么,消失要么推脱逃避;经济合同纠纷当事人一般均有一定的履行能力、履行的诚意和积极行为。一旦利益受损的一方要求侵害方承当违约责任,只有合同纠纷的行为人才愿意承当违约责任。
5、行为人处置财物的方式。
合同诈骗行为人与合同纠纷当事人对财物的处置也是不同的。前者大多没有将骗得的财物用于合同约定的事项上,反而将骗取的财物用于个人生活而非生产经营中,甚至进行挥霍,致使财物无法返回,更为离奇的是有的将财物用于重复诈骗。后者则一般将财物用于合同约定事项或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并没有挥霍掉财物。
(三)其他不同。
两者进一步恶化的结果不同。合同诈骗是一种比较严重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犯罪行为,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今天,合同诈骗所带来的恶劣影响是不能低估的。然而,我国《刑法》第224条及第231条对此罪的最高刑罚只是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2)。显然,如果在合同诈骗过程中又竞合地犯了其他更为严重的罪名,则意味着有可能被国家审判机关判处死刑;经济合同纠纷只是一般的违法,但其已经具备转化为合同诈骗的潜在可能性。如果其违法行为进一步加重,则将构成合同诈骗罪。也就是说,经济合同纠纷可以转化成合同诈骗,而合同诈骗只能向更高的罪名转化。
上去区分两者,把违法和犯罪区分开来,其次再从基本特征上去比较两者,分析行为人签定合同的目的、手段、欺骗程度、履约态度、处置财物的方式等。同时我们应当认识到,实践中的案件是各不相同的,我们的法学理论也是不断发展的,我们不能用死的理论来作为评判分析案件的永恒依据,我们必须不断发展我们的法学理论,进一步分析合同诈骗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相似相异之处,为司法活动提供更加准确的评判标准,推进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
[注解]。
(1)尹铮.《合同诈骗还是经济纠纷-从两则案例看“司法瓶颈”》.[a].正义网.
(2)笔者认为,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今天,将合同诈骗的最高刑定为死刑更有利于打击此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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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篇八
幸福生活双手造,馅饼不会天上掉。
心清眼睛亮,才会少上当。
心莫贪,擦亮眼,绷根弦,防诈骗。
违禁包裹莫惊慌,邮局核实来帮忙。
网上购物便利多,支付限额要设好。
网上购物便利多,设置限额准没错。
网络中奖真够狠,奖品多是笔记本。
网络购物要小心,反复要钱不是亲。
网络购物要小心,低价商品莫贪心。
投资理财和股票,多是骗子设的套。
天上不会掉馅饼,退税中奖是*。
提防非法假网银,登录网址牢记心。
提防非法假网银,登录网址记清楚。
所谓内幕和信息,全是人家使的计。
刷卡消费莫离眼,防止盗刷盯着点。
群策群力hold住防范诈骗,同心同德给力平安嘉善。
取款转帐多留意,小心坏人设陷阱。
钱卡证件分开放,挂失要快莫等闲。
骗子不高明,专骗财迷人。
骗人之心不可有,防骗之心不可无。
莫信天上掉馅饼,常劝自己心放平。
陌生来电多防范,资金转移留心眼。
合同诈骗篇九
严厉打击虚假信息诈骗,保障公民财产安全!
揭露虚假信息诈骗伎俩,提高自我防范意识!
立即行动起来,坚决同虚假信息诈骗活动作斗争!
严厉打击犯罪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利益。
重拳出击,掀起打击整治犯罪新*。
积极加强自我防范意识,共同提高识骗防骗能力。
不明电话及时挂,可疑短信不要回。
防范网络骗术不要贪图便宜。
诈骗手段常翻新提高警惕是根本。
天上不会掉馅饼诈骗陷阱需提防。
时刻绷紧防范之弦,谨防新型。
铸就防骗长城,擦亮识骗慧眼。
致富十年功,诈骗一场空。
十人受骗,九人贪财。
真假网店难分辨,购物不慎就被骗。
诈骗知识不可少,多方求证保荷包。
诈骗手法日益新,你我务必要小心。
诈骗手段万万千,捂紧钱袋不沾边。
全民参与防范,骗子有孔难入。
遇事要深思,不上骗子当。
遇人向你借手机,始终留意别远离。
遇到法院传票要警惕,亲自前往求证才能信。
鱼因馋上钩,人因贪受骗。
异地刷卡消费现,不要着急忙给钱。
以次充好货难验,拿钱就跑最常见。
一旦难分假和真,警方咨询最放心。
一不贪二不占,诈骗再诡玩不转。
严厉打击犯罪,保障公民财产安全。
虚拟电话设陷阱,回拨号码能问明。
合同诈骗篇十
原告:
男,文化程度:初中,
住址: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诉讼代理人:,原告儿子。
被告:
法定代表:
地址:
电话:
诉讼起因:
原告因被告的保险业务员推销误导欺诈,于20xx年1月25日“购买”了被告的保险产品,险种为:,已有一年时间。在今年被告催交保费时,才于近期发现该保险产品的事实真相。原告认为被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蓄意实施保险合同欺诈。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案。
诉讼请求:
1、原告与被告的保险合同不是依法签订,保险合同不成立,请求确认保险合同无效。
2、判令被告依据无效保险合同占有原告“保费”的行为侵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被告在提供服务或推销产品(泰康永利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保险产品)时,通过在订立、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隐瞒保险真实情况,告诉虚假情况,实施保险合同欺诈,骗取原告保费人民币20.54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民事欺诈的法律责任,既双倍返还赔偿。
4、由于骗取的数额巨大,已构成刑事诈骗犯罪,请求移交公安机关追究违。
法刑事责任。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20xx年1月前后,被告的保险推销员多次找到原告,谎称其“保险产品”:泰康永利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非常适合原告目前的身体状况,建议投保。听了推销员的介绍,原告表示愿意投保。由于原告年龄已近60,文化程度不高(初中),就由推销员代笔填写了投保单,原告在投保单上的签名处签了名。涉及到被保险人及投保人,即原告的告知栏及健康告知书的有关状况,均由推销员按可以顺利通过审查的要求进行了打勾(投保单填写日期:20xx年1月25日),并让我提前交纳了保费20.54万元。
两个月后,保险推销员送来了保单合同(保险单制作日:20xx年3月20日),说是公司已经批准了审查。原告没有多想,直到今年2月份,推销员来催交保费,经核实才发觉跟他告诉我的情况不一样,才发现是上当受骗,于是要求返还已经交纳的保费20.54万元。他说保险合同已经生效,只能按退保处理,结果被告知要损失10多万元,这才发现事态严重。依据法律规定,原告根本没有签订保险合同,那来的合同生效?后经过仔细研究保单合同条款,才发现这是保险公司恶意设置的圈套。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无效保险合同的绑架侵犯,经争议无果后,才向人民法院提起本案侵权诉讼!
诉讼的法律依据:
一、根据《合同法》及《保险法》,保险合同必须依法订立。
《合同法》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保险法》第二章保险合同。
第十一条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依据上述的法律规定,本案中被告与原告签订保险合同的过程违法,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投保单是表示投保人愿意投保的资格说明,其主要内容为投保人的身体状况,其作用是用于保险公司审查投保人是否有签订保险合同的主体资格。本案原告在保险公司的“投保单”上的签名,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愿意投保,是“签定合同”的意向表示。
2、如果保险公司审查后认为投保人有资格和条件可以签订保险合同,其保险推销员应该向投保人说明保险条款的真实内容,即要约。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条款的真实意思搞清楚后,没有异议,就可以书面订立保险合同了,而签名就是对合同要约的承诺。什么叫签订合同?没有“签”名,就不可能“订”立合同。3、原告与被告没有签订该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推销的是保险产品,合同条款是保险公司制作的格式条款,是保险人的合同要约,如果被保险人对此合同进行承诺,在保单上签名才是对该合同要约的承诺方式。但本案中,保单上没有投保人的签名。订立任何合同,双方都要在合同上签字是常识,保险合同当然也不例外,只有那一方的签字,合同是不成立的。
由此可见,原告与被告没有签订保险合同,只是表达了愿意签订,但没有实际签订,合同不成立,当然就没有法律效力。
二、证据证明。
证据一:“投保单”-----原告签字的意思表示是愿意投保;证明的事项是投保“意向”。
证据二、“保单及保险产品合同条款”----证明的事项:一方面是没有签订,找不到原告的任何签名,至始至终合同不成立,当然也没有法律效力;而另一方面,同时证明了被告用无效保险合同占有原告交纳的保费违法。
证据三、缴费凭证----证明事项:一方面证明了被告收到保费20.54万元的事实;另一方面证明了合同没有成立就收取保费的欺诈事实(使用欺骗手段,造成既成原告钱财被事实上的违法占有)。依据:《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综上所述,可以看出保险公司将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分成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利用业务员或者第三人的花言巧语骗取投保人的信任,说得天花乱坠,骗取受害人的投保申请书,也就是所谓“投保单”上的签名,并实际交费---建立在告知虚假情况的基础上,违背职业道德和《保险法》的规定第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二阶段冒用投保人的名义自己订立保险合同,将受害人的名字打印在保单上,从而将不平等保险合同强加给受害人,用掠夺性的不公平条款绑架受害者进行抢夺,以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建立在合同条款书面真实情况的基础上,已经撤除了包装,露出本来的真实面目。
第一阶段装扮成“天使”,第二阶段才展露其魔鬼的本性!是现代版的.聊斋《画皮》:精心设计的保险合同欺诈步骤和模式,根本性违反了《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的法律规定,不知坑害了多少消费保险产品的消费者。
在本案中,原告只是表达了投保的意愿,而且是在保险推销员虚假宣传,隐瞒真实情况的条件下,“签名”提交了愿意“投保”的申请,是被告业务员侵犯原告知情权的结果,并骗取的“保费”。可惜原告并没有实际“签订”所谓的“保险合同”,被告浑水摸鱼,偷梁换柱,并不能在法律的立场得逞。
“保险合同”的正本及“保单”,没有原告的签字,所谓合同根本始终就不成立,不成立的合同也就始终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对原告是没有约束力的,原告不认。而对于非法侵占,已经事实上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被告用不成立也没有法律效力的“保险合同”对原告被欺骗所交纳的“保费”进行占有是不合法的,是非法占有。被告在签订、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隐瞒保险产品真实情况,告诉虚假情况,骗取原告保费人民币20.54万元,必须承担合同欺诈,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原告是要消费保险产品,但却受到了被告的欺诈,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和财产权,被告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有道是,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三、要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
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六章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四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据《消费者保护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让侵权、扰乱保险正常秩序的被告受到应有的法律的严惩!
原告(签名):
20xx.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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