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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管理制度及规范篇一
;【关键词】生产企业;仓储;规范化管理
1.库区划分
2.物料的管理
2.1入库保管:
2.1.3发放:
2.1.3.1发料原则。
2.1.3.2发放程序。
2.1.5退料/退货。
2.1.6不合格物料管理。
3.5s现场管理技术的应用
3.5修养:
3.5.2努力提高员工素质,这一个步骤中需要做的包括:对员工进行教育培训,让他们了解5s的内容;实行奖励制度,激发员工的热情和责任感;制订仓储管理相关的规章制度,使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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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计算机系统指定专人管理,任何人不得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操作。
二、被指定的系统管理人员,并由其依据岗位的质量工作职责,授予相关人员的系统操作权限并设置密码,任何人不得越权、越岗操作。
四、业务人员应当依据系统数据库生成采购订单,拒绝出现超出经营方式或经营范围订单生成,采购订单确认后,系统自动生成采购计划。
五、药品到货时,验收人员依据系统生成的采购计划,对照实物确认相关信息后,方可进行收货,系统录入批号、数量等相关信息后系统打印“验收入库单”。
六、验收人员按规定进行药品质量验收,对照药品实物在系统采购记录的基础上再系统核对药品的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到货数量等内容并系统确认后,生成药品验收记录。
七、系统按照药品的管理类别及储存特性,并依据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和养护制度,对在架药品按期自动生成养护工作计划,养护人员依据养护计划对药品进行有序、合理的养护。
八、系统根据对库存药品有效期的设定自动进行跟踪和控制,由养护员依据系统的提示制作近效期药品催销表。
九、销售药品时,系统依据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及库存记录打印销售小票,生成销售记录,系统拒绝无质量管理基础数据或无有效库存数据支持的任何销售。
十、系统不支持对原始销售数据的任何更改。
十一、采购退回药品,由业务人员填写《采购退回通知单》,经质量部门负责人、财务部审核同意,签字。系统确认采购退回通知单。
十二、系统对经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有疑问的药品进行控制。
十四、系统对质量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处理结果进行记录,并跟踪处理结果。
药品管理制度及规范篇三
一、为加强药品处方的管理,确保企业处方销售的合法性和准确性,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销售处方药时,应由从业药师对处方进行审核并签字或盖章后,方可依据处方调配、销售,销售及复核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全名或盖章。
三、处方必须有从业药师签名,方可调配;
四、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生更正后或重签字方可调配和销售。
五、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六、处方药销售后要做好记录,处方保存两年备查。顾客必须取回处方时,应做好处方登记。
七、处方所写内容模糊不清或已被涂改时,不得销售。
药品管理制度及规范篇四
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企业应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该体系包括影响药品质量的所有因素,是确保药品质量符合预定用途所需的有组织、有计划的全部活动总和。
第三条 本规范作为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是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以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适用于预定用途、符合注册批准或规定要求和质量标准的药品,并最大限度减少药品生产过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的风险。
第四条 本规范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附录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特殊要求,适用于相关的药品或生产质量管理活动,可根据情况适时修订。
第五条 本规范不包括有关环境保护、劳动安全等管理要求。
第六条 企业应诚实守信地遵守本规范。
第七条 企业可以采用经过验证的替代方法,达到本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质量管理
第一节 原则
第八条 企业应建立并实施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质量目标,将药品注册中有关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所有要求,系统地贯彻到药品生产、控制及产品放行、发运的全过程中,确保所生产的药品适用于预定的用途,符合注册批准或规定要求和质量标准。
第九条 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应确保实现既定的质量目标,各部门不同层次的人员以及供应商、经销商应共同参与并承担各自的责任。
第十条 企业应配备足够的、符合要求的人员、厂房、设施和设备,为实现质量目标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节质量保证
第十一条 质量保证是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企业必须建立质量保证系统,应以完整的文件形式明确规定,并监控其有效性。
3.明确管理职责;
4.保证生产以及采购和使用的原辅料和包装材料正确无误;
15.确保中间产品所需的控制以及其它中间控制得到实施;
6.确保验证的实施;
10.制定自检操作规程,定期检查评估质量保证系统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4)正确的原辅料、包装材料和标签;(5)批准的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6)适当的贮运条件。
8.尽可能降低药品发运的质量风险;
9.建立药品召回系统,可召回任何一批已发运销售的产品;
10.审查药品的投诉,调查导致质量缺陷的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再次发生类似的质量缺陷。
第三节质量控制
第十四条 质量控制包括相应的组织机构、文件系统以及取样、检验等,确保物料或产品在放行前完成必要及相关的检验,确认其质量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或发运。
第十五条 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
2.应有批准的操作规程,用于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
和成品的取样、检查、检验以及产品的稳定性考察,必要
时进行环境监测,以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4.检验方法应经过验证或确认;
7.物料和最终包装的成品应有足够的留样,以备必要的检查或检验;除最终包装容器过大的成品外,成品的留样包装应与最终包装相同。
第四节质量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 质量风险管理是对整个产品生命周期进行质量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沟通、回顾的系统过程,运用时可采用前瞻或回顾的方式。
第十七条 应根据科学知识及经验对质量风险进行评估,并将质量风险与保护患者的最终目标相关联,以保证产品质量。
第十八条 质量风险管理应与存在风险的级别相适应,确定相应的方法、措施、形式和文件。
第三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一节 原则
第十九条 企业应建立管理机构,并有组织机构图。
质量管理部门应独立于其它部门,履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职责。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质量管理部门可以分别设立质量保证部门和质量控制部门。
第二十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参与所有与质量有关的活动和事务,负责审核所有与本规范有关的文件。质量管理部门人员的职责不得委托给其它部门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配备足够数量并具有适当资质(含学历、培训和实践经验)的人员从事管理和各项操作,应明确规定每个部门和每个岗位的职责。所有人员应明确并理解自己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要求,并接受必要的培训,包括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
第二十二条 不同岗位的人员均应有详细的书面工作职责,并有相应的职权,其职能可委托给具有相当资质的指定代理人。每个人所承担的职责不应过多,以免导致质量风险。岗位的职责不得有空缺,重叠的职责应有明确的解释。
第二节关键人员
2业的全职人员。
质量管理负责人和生产管理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可以兼任。
第二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是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为确保企业实现质量目标并按照
和协调,不得干扰和妨碍质量管理部门独立履行其职责。
第二十五条 生产管理负责人 1.资质
生产管理负责人应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至少三年从事药品生产的实践经验和至少一年的药品生产管理工作经验,接受过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
2.生产管理负责人应履行的主要职责:
(1)确保药品按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生产、贮存,以保证药品质量;
(2)确保严格执行工艺规程和生产操作相关的各种操作规程;
(4)确保厂房和设备的维护保养,以保持其良好的运行状态;
(5)确保完成各种必要的验证工作;
(6)确保生产相关人员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内容。
第二十六条 质量管理负责人 1.资质
质量管理负责人应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至少五年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实践经验和至少一年的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经验,接受过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
2.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履行的主要职责:
(4)批准质量标准、取样方法、检验方法和其它质量管理规程;
(5)审核和批准所有与质量有关的变更;
(6)确保所有重大偏差和检验结果超标已经过调查并
得到及时处理;
(7)批准并监督委托检验;
(8)监督厂房和设备的维护情况,以保持其良好的运行状态;
(9)确保完成各种必要的验证工作,审核和批准验证方案和报告;
(10)确保完成自检;
(11)批准和评估物料的供应商;
(13)确保完成产品的持续稳定性考察计划,提供稳定性考察的数据;
(14)确保完成产品质量回顾分析;
(15)确保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人员都已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内容。
7.批准并监督委托生产;
8.确定和监控物料和产品的贮存条件; 9.保存记录;
10.监督本规范执行状况;
11.为监控某些影响产品质量的因素而进行检查、调查和取样。
第二十八条 质量受权人 1.资质
质量受权人应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的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至少具有五年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从事过药品生产过程控制和质量检验工作。
2.质量受权人应具有必要的专业理论知识,并经过与产品放行有关的培训,方能独立履行其职责。
3.主要职责:
(2)在任何情况下,质量受权人必须在产品放行前对上述第(1)款的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并纳入批记录。
应制定操作规程确保质量受权人的独立性,企业负责人和其他人员不得干扰质量受权人独立履行职责。
3第三节培训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指定部门或专人负责培训管理的工作,应有经生产管理负责人或质量管理负责人审核或批准的培训方案或计划,培训记录应予保存。
第三十条 与药品生产、质量有关的所有人员都应经过培训,培训的内容应与每个岗位的要求相适应。除进行本规范理论和实践的基础培训外,还应有相关法规、相应岗位的职责、技能培训和继续培训,继续培训的实际效果应定期评估。
第三十一条 高风险操作区(如:高活性、高毒性、传染性、高致敏性物料的生产区)的工作人员应接受专门的培训。
第四节人员卫生
第三十二条 所有人员都应接受卫生要求的培训,企业应建立人员卫生操作规程,最大限度地降低人员对药品生产造成的污染风险。
第三十三条 为满足企业的各种需要,人员卫生操作规程应包括与健康、卫生习惯及人员着装相关的内容。生产区和质量控制区的工作人员应正确理解相关的卫生操作规程。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人员卫生操作规程的执行。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采取措施保持人员良好的健康状况,并有健康档案。所有人员在招聘时均应接受体检。初次体检后,应根据工作需要及人员健康状况安排体检。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人员应每年至少体检一次。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采取适当措施,避免传染病或体表有伤口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或对药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生产。
第三十六条 应限制参观人员和未经培训的人员进入生产区和质量控制区;不可避免时,应事先就个人卫生、更衣等要求进行指导。
第三十七条 任何进入生产区的人员均应按规定更衣。工作服的选材、式样及穿戴方式应与所从事的工作和空气洁净度级别要求相适应。
第三十八条 进入洁净生产区的人员不得化妆和佩带饰物。
第三十九条 生产区、仓储区应禁止吸烟和饮食,禁止存放食品、饮料、香烟和个人用药品等非生产用物品。
第四十条 操作人员应避免裸手直接接触药品、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设备的表面。
第四章厂房与设施
第一节 原则
第四十一条 厂房的选址、设计、布局、建造、改造和维护必须符合药品生产要求,应能最大限度避免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便于清洁、操作和维护。
第四十二条 应根据厂房及生产防护措施综合考虑选址,厂房所处的环境应能最大限度降低物料或药品遭受污染的风险。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对药品的生产造成污染;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合理,不得互相妨碍;厂区和厂房内的人、物流走向应合理。
第四十四条 应对厂房进行适当维护,应确保维修活动不影响药品的质量。应按照详细的书面操作规程对厂房进行清洁或必要的消毒。
第四十五条 厂房应有适当的照明、温湿度和通风,确保生产和贮存的药品质量以及相关设备性能不会直接或间接地受到影响。
第四十六条 厂房的设计和安装的设施应能有效防止昆虫或其它动物进入。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所使用的灭鼠药、杀虫剂、烟熏剂等对设备、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或成品造成污染。
第四十七条 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未经批准人员的进入。生产、贮存和质量控制区不应作为非本区工作人员的通道。
第四十八条 应保存厂房、公用设施、固定管道建造或改造后的竣工图纸。
第二节 生产区
6.药品生产厂房不得用于生产对药品质量有不利影响
4的非药用产品。
第五十条 生产区和贮存区应有足够的空间,以有序地存放设备、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避免不同药品或物料的混淆,避免交叉污染,避免生产或质量控制操作发生遗漏或差错。
第五十一条 应根据药品品种、生产操作要求及外部环境状况配置空调净化系统,使生产区有效通风,并有温度控制、必要的湿度控制和空气净化过滤,保证药品的生产环境。
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不同级别洁净区之间的压差应不低于10帕斯卡,相同洁净度级别不同功能的操作间之间应保持适当的压差梯度,以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
口服液体和固体制剂、腔道用药(含直肠用药)、表皮外用药品生产的暴露工序区域及其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最终处理的暴露工序区域,应参照“无菌药品”附录中d级洁净区的要求设置,企业可根据产品的标准和特性对该区域采取适当的微生物监控措施。
第五十二条 洁净区的内表面(墙壁、地面、天棚)应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避免积灰,便于有效清洁和必要时进行消毒。
第五十三条 各种管道、照明设施、风口和其它公用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避免出现不易清洁的部位,应尽可能在生产区外部对其进行维护。
第五十四条 排水设施应大小适宜,安装防止倒灌的装置。应尽可能避免明沟排水;不可避免时,明沟宜浅,以方便清洁和消毒。
第五十五条 制剂的原辅料称量通常应在专门设计的称量室内进行。
第五十六条 产尘操作间(如干燥物料或产品的取样、称量、混合、包装等操作间)应保持相对负压,应采取专门的措施防止粉尘扩散、避免交叉污染并便于清洁。
第五十七条 用于药品包装的厂房或区域应合理设计和布局,以避免混淆或交叉污染。如同一区域内有数条包装线,应有隔离措施。
第五十八条 生产区应有适度的照明,目视操作区域的照明应满足操作要求。
第五十九条 生产区内可设中间控制区域,但中间控制操作不得给药品带来质量风险。
第三节仓储区
第六十条 仓储区应有足够的空间,以有序存放待验、合格、不合格、退货或召回的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等各类物料和产品。
储区应能满足物料或产品的贮存条件(如温湿度、光照)和安全贮存的要求,并进行检查和监控。
第六十二条 高活性的物料或产品以及印刷包装材料应贮存在安全的区域。
第六十三条 接收、发放和发运区域应能保护物料、产品免受外界天气(如雨、雪)的影响。接收区的布局和装备应能确保到货物料在进入仓储区前可对外包装进行必要的清洁。
第六十四条 如采用单独的隔离区域贮存待验物料,待验区应有醒目的标识,且只限于经批准的人员出入。
不合格、退货或召回的物料或产品应隔离存放。如果采用其它方法替代物理隔离,则该方法应具有同等的安全性。
第六十五条 通常应有单独的物料取样区。取样区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与生产要求一致。如在其它区域或采用其它方式取样,应能防止污染或交叉污染。
第四节质量控制区
第六十六条 质量控制实验室、中药标本室通常应与生产区分开,生物检定、微生物和放射性同位素的实验室还应彼此分开。
第六十七条 实验室的设计应确保其适用于预定的用途,并能够避免混淆和交叉污染,应有足够的区域用于样品处置、留样和稳定性考察样品的存放以及记录的保存。
第六十八条 必要时,应设置专门的仪器室,使灵敏度高的仪器免受静电、震动、潮湿等或其它外界因素的干扰。
第六十九条 处理生物或放射性样品等特殊物品的实验室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要求。
第七十条 实验动物房应与其它区域严格分开,其设计、建造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有独立的空气处理设施以及动物的专用通道。
第五节辅助区
第七十一条 休息室的设置不应对生产区、仓储区和质量控制区造成不良影响。
第七十二条 更衣室和盥洗室应方便人员出入,并与使用人数相适应。盥洗室不得与生产区和仓储区直接相通。
第七十三条 维修间应尽可能远离生产区。存放在洁净区内的维修用备件和工具,应放置在专门的房间或工具柜中。
第五章 设备
第一节 原则
5灭菌。
第七十五条 应建立设备使用、清洁、维护和维修的操作规程,并保存相应的操作记录。
第七十六条 应保存设备采购、安装、确认、维修和维护、使用、清洁的文件和记录。
第二节设计和安装
第七十七条 生产设备不得对药品有任何危害,与药品直接接触的生产设备表面应光洁、平整、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蚀,不得与药品发生化学反应或吸附药品,或向药品中释放物质而影响产品质量并造成危害。
第七十八条 药品的生产和控制应配备具有适当量程和精度的衡器、量具、仪器和仪表。
第七十九条 应选择适当的清洗、清洁设备,以避免这类设备成为污染源。
第八十条 设备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等不得对药品或容器造成污染,应尽可能使用食用级或与产品级别相当的润滑剂。
第八十一条 生产用模具的采购、验收、保管、维护、发放及报废应制定相
应操作规程,设专人专柜保管,并有相应记录。
第三节维护和维修
第八十二条 设备的维护和维修不得影响产品质量。第八十三条 应制定设备的预防性维护计划和操作规程,设备的维护和维修应有相应的记录。
第八十四条 经改造或重大维修的设备应进行重新确认或验证,符合要求后方可用于生产。
第四节使用、清洁和状态标识
第八十五条 主要生产和检验设备都应有明确的操作规程。
第八十六条 生产设备应在确认的参数范围内使用。第八十七条 应按详细规定的操作规程清洁生产设备。生产设备清洁的操作规程应规定具体而完整的清洁方法、清洁用设备或工具、清洁剂的名称和配制方法、去除前一批次标识的方法、保护已清洁设备在使用前免受污染的方法、已清洁设备最长的保存时限、使用前检查设备清洁状况的方法,使操作者能以可重现的、有效的方式对各类设备进行清洁。
如需拆装设备,还应规定设备拆装的顺序和方法;如需对设备消毒或灭菌,还应规定消毒或灭菌的具体方法、消毒剂的名称和配制方法。还应规定设备生产结束至清洁前所允许的最长间隔时限。
第八十八条 已清洁的生产设备通常应在清洁、干燥的条件下存放。
第八十九条 用于药品生产或检验用的主要或关键设备,应有使用日志,记录内容包括使用、清洁、维护和维修情况以及日期、时间、所生产及检验的药品名称、规格和批号等。
第九十条 生产设备应有明显的状态标识,标明设备编号和内容物(如名称、规格、批号);没有内容物的应标明清洁状态。
第九十一条 应尽可能将闲置不用的设备搬出生产和质量控制区,有故障的设备应有醒目的状态标识。
第九十二条 主要固定管道应标明内容物名称和流向。
第五节校准
第九十三条 应确保生产和检验使用的关键衡器、量具、仪表、记录和控制设备以及仪器经过校准,所得出的数据准确可靠。
第九十四条 应按照操作规程和校准计划定期对生产和检验用衡器、量具、仪表、记录和控制设备以及仪器进行校准和检查,并保存相关记录。应特别注意校准的量程范围涵盖实际生产和检验的使用范围。
第九十五条 应使用标准计量器具进行校准,且所用标准计量器具有可以溯源到国际或国家标准器具的计量合格证明。校准记录应标明所用标准计量器具的名称、编号、校准有效期和计量合格证明编号,确保记录的可追溯性。
第九十六条 衡器、量具、仪表、记录和控制的设备以及仪器应有明显的标识,标明其校准有效期。
第九十七条 超出校准合格标准的衡器、量具、仪表、记录和控制的设备以及仪器不得使用。
第九十八条 如在生产、包装、仓储过程中使用自动或电子设备的,应按操作规程定期进行校准和检查,确保其操作功能正常。校准和检查应有相应的记录。
第六节制药用水
第九十九条 药品生产用水应适合其用途,应至少采用饮用水作为制药用水。各类药品生产选用的制药用水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相关要求。
第一百条 饮用水应符合国家有关的质量标准,纯化水、注射用水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质量标准。
第一百零一条 水处理设备及其输送系统的设计、安装和维护应能确保制药用水达到设定的质量标准。水处理设备的运行不得超出其设计能力。
第一百零二条 纯化水、注射用水储罐和输送管道所用材料应无毒、耐腐蚀;储罐的通气口应安装不脱落纤维的疏水性除菌滤器;管道的设计和安装应避免死角、盲管。
第一百零三条 应对制药用水及原水的水质进行定期监测,并有相应的记录。
第一百零四条 纯化水、注射用水的制备、贮存和分配
6应能防止微生物的滋生,如注射用水可采用70℃以上保温循环。
第一百零五条 应按照书面规程消毒纯化水、注射用水管道,必要时包含其它供水管道,并有相关记录。操作规程还应详细规定制药用水微生物污染的警戒限度、纠偏限度和应采取的措施。
第六章物料与产品
第一节 原则
第一百零六条 应确保药品生产所用的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符合相应的药品注册的质量标准,并不得对药品质量有不利影响。
应建立明确的物料和产品的处理和管理规程,确保物料和产品的正确接收、贮存、发放、使用和发运,应采取措施防止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
第一百零七条 所有物料和产品的处理,如接收、待验、取样、贮存、发放及发运均应按照操作规程或工艺规程执行,并有记录。
第一百零八条 物料和产品的运输应能满足质量保证需要,对储运条件有特殊要求的物料和产品,其运输条件应予确认。
第一百零九条 物料应从质量管理部门批准的供应商处采购,应对主要物料供应商进行质量审计或评估。
第一百一十条 改变物料供应商应对新的供应商进行质量审计或评估,改变主要物料供应商还需要对产品进行相关的验证及稳定性考察。
第一百一十一条 接收
应有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印刷包装材料接收的操作规程,所有到货物料均应检查,以确保与订单一致,并来自于质量管理部门批准的供应商处。
4.供应商和生产商(如不同)的名称; 5.供应商和生产商(如不同)的批号; 6.接收总量和包装容器数量; 7.接收后企业指定的批号或流水号; 8.有关说明(如包装状况)。
第一百一十二条 到货物料和成品在接收或生产后应及时按待验管理,直至放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 物料和产品应在企业规定的合适条件下,根据物料和产品性质有序分批贮存和周转,防止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
第一百一十四条 物料和产品的发放及发运应符合先进先出和近效期先出的原则。
第一百一十五条 使用计算机化仓储管理的,应有相应的操作规程防止因系统故障、停机等特殊情况而造成物料和产品的混淆和差错。
第二节原辅料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进口原辅料应符合药品相关的进口管理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药品上直接印字所用油墨应符合食用标准要求。
第一百一十八条 由数个批次构成的一次收货的物料,应按批取样、检验、放行后使用。
3.物料质量状态(如:待验、合格、不合格、已取样); 4.有效期或复验期。
使用完全计算机化的仓储管理系统进行识别的,则不必以可读的方式在标签上标出上述信息。
第一百二十条 应有适当的操作规程或措施,确保每一包装内的原辅料正确无误。
第一百二十一条 只有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放行并在有效期或复验期内的原辅料方可使用。
第一百二十二条 原辅料应按有效期或复验期贮存。贮存期内,如有对质量有不良影响的特殊情况时,应进行复验。
第一百二十三条 应由指定的人员按照操作规程进行配料,确保合格的物料经精确称量或计量,并作好适当标识。
第一百二十四条 配制的每一物料及其重量或体积应由他人独立进行复核,并有复核记录。
第一百二十五条 用于同一批药品生产的所有配料应集中存放,并作好相应的明显标识。
第三节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应在适当的条件下贮存。
1.产品名称和企业内部的产品代码; 2.产品批号;
3.数量(如:毛重、净重、皮重);
74.生产工序(必要时);
5.产品质量状态(必要时,如:待验、合格、不合格、已取样)
使用完全计算机化的仓储管理系统进行识别的,则不必以可读的方式在标签上标出上述信息。
第四节 包装材料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印刷包装材料的采购、管理和控制要求与原辅料相同。
第一百二十九条 包装材料应由专人按照操作规程发放,应采取措施避免混淆和差错,确保用于药品生产的包装材料正确无误。
第一百三十条 应有印刷包装材料设计、审核、批准的操作规程。企业应确保印刷包装材料必须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式样、文字相一致,并建立专门的文档,保存经签名批准的印刷包装材料原版实样。
第一百三十一条 印刷包装材料的版本变更时,应特别注意采取措施,确保产品印刷包装材料的版本正确无误。宜收回作废的旧版印刷模版并予以销毁。
第一百三十二条 印刷包装材料应存放在足够安全的区域内,以免未经批准人员进入。切割式标签或其它散装印刷包装材料应分别置于密闭容器内储运,以防混淆。
第一百三十三条 印刷包装材料应由专人保管,并按照操作规程和需求量发放。
第一百三十四条 每批或每次发放的印刷包装材料或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均应有识别标志,标明所用产品的名称和批号。
第一百三十五条 过期或废弃的印刷包装材料或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应予以销毁并有相应记录。
第五节成品
第一百三十六条 成品最终放行前应待验贮存。第一百三十七条 成品的贮存条件应符合注册批准的要求。
第六节特殊管理的物料和产品
第一百三十八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包括药材)、放射性药品及易燃、易爆和其它危险品的验收、贮存、管理应执行国家有关的规定。
第七节其它
第一百三十九条 不合格的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的每个包装容器上均应有清晰醒目的标志,并存放在足够安全的隔离区内。
录。
第一百四十一条 只有经预先批准,方可将以前生产的所有或部分批次合格的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在某一确定的生产工序合并到同一产品的一个批次中予以回收。应对相关的质量风险进行充分评估后,方可按预定的操作规程进行回收处理。回收应有相应记录。回收批次的有效期应根据参与回收的最早批次产品的生产日期来确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 制剂产品不得进行重新加工。不合格的制剂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一般不得进行返工。只有不影响产品质量、符合相应质量标准,且根据预定、经批准的操作规程以及对相关风险充分评估后,才允许返工处理。返工应有相应记录。
第一百四十三条 对返工或重新加工或回收合并后生产的成品,质量管理部门应考虑需要进行额外相关项目的检验和稳定性考察。
第一百四十四条 企业应建立药品退货的操作规程,并有相应的记录,内容应至少包括:产品名称、批号、规格、数量、退货单位及地址、退货原因及日期、最终处理意见。
同一产品同一批号不同渠道的退货应分别记录、存放和处理。
第一百四十五条 不符合贮存和运输要求的退货产品应在质量管理部门监督下予以销毁。只有经检查、检验和调查,有证据证明退货产品质量未受影响,且经质量管理部门根据操作规程严格评价后,方可考虑将退货产品重新包装、重新发运销售。评价考虑的因素应至少包括药品的性质、所需的贮存条件、药品的现状、历史,以及发运与退货之间的间隔时间等因素。如对药品质量存有任何怀疑时,退货产品不得重新发运。
如对退货产品进行回收处理,回收后的产品应符合预定的质量标准和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要求。任何退货处理均应有相应记录。
第七章确认与验证
第一百四十六条 企业应确定需要进行的确认或验证工作,以证明有关操作的关键要素能得到有效控制。确认或验证的范围和程度应经过风险评估来确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企业的厂房、设施、设备和检验仪器应经过确认或验证,应采用经过验证的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检验方法进行生产、操作和检验,并保持持续的验证状态。
2.安装确认应证明厂房、辅助设施和设备的建造和安装符合设计标准;
83.运行确认应证明厂房、辅助设施和设备的运行符合设计标准 ;
5.工艺验证应证明一个生产工艺在规定的工艺参数下能持续有效地生产出符合预定的用途、符合药品注册批准或规定的要求和质量标准的产品。
第一百四十九条 采用新的生产处方或生产工艺前,应验证其对常规生产的适用性。生产工艺在使用规定的原辅料和设备条件下,应能始终生产出符合预定的用途、符合药品注册批准或规定的要求和质量标准的产品。
第一百五十条 当影响产品质量的主要因素,如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生产设备、生产环境(或厂房)、生产工艺、检验方法及其它因素发生变更时,应进行确认或验证,必要时,还应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一百五十一条 清洁方法应经过验证,证实其清洁的效果,以有效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清洁验证应综合考虑设备使用情况、所使用的清洁剂和消毒剂、取样方法和位置以及相应的取样回收率、残留物的性质和限度、残留物检验方法的灵敏度等因素。
第一百五十二条 确认和验证不应视为一次性的行为,首次确认和验证后应根据产品质量回顾分析情况进行再验证。关键的生产工艺和操作规程应定期进行再验证,确保其能够达到预期结果。
第一百五十三条 企业确认和验证工作的关键信息应在验证总计划中以文件形式清晰说明。
第一百五十四条 企业应在验证总计划或其它相关文件中作出相应的规定,确保厂房、设施、设备、检验仪器、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检验方法等能保持持续的验证状态。
第一百五十五条 应根据验证对象制定验证方案,并经过审核、批准。验证方案应明确实施验证的职责。
第一百五十六条 验证应按照预先确定和批准的方案实施;验证工作完成后,应写出验证报告,并经审核、批准。验证结果和结论(包括评价和建议)应有记录并存档。
第一百五十七条 应根据验证的结果确认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
第八章文件管理
第一节 原则
第一百五十八条 良好的文件是质量保证系统的基本要素。本规范所指的文件包括质量标准、工艺规程、操作规程、记录、报告等。
范有关的文件应经过质量管理部门的审核。企业必须有内容正确的书面质量标准、生产处方和工艺规程、管理和操作规程以及记录。
文件应按照操作规程管理,内容应清晰、易懂,并有助于追溯每批产品的历史情况。
第一百五十九条 应建立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核、批准、替换或撤销、复制、保管和销毁等管理制度,并有相应的文件分发、撤销、复制、销毁的记录。
第一百六十条 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核、批准均应由适当的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一百六十一条 文件内容应确切,不能模棱两可;文件应标明题目、种类、目的以及文件编号和版本号。
第一百六十二条 文件应分类存放、条理分明,便于查阅。
第一百六十三条 原版文件复制时,不得产生任何差错;复制的文件应清晰可辨。
第一百六十四条 文件应定期审核、修订;文件修订后,应按规定管理,防止因疏忽造成旧版文件的误用。分发、使用的文件应为批准的现行文本,已撤销和过时的文件除留档备查外,不得在工作现场出现。
第一百六十五条 记录应留有数据填写的足够空格。记录应及时填写,内容真实,字迹清晰、易读,不易擦掉。
第一百六十六条 应尽可能采用生产和检验设备自动打印的记录、图谱和曲线图等,并标明产品或样品的名称、批号和记录设备的信息,操作人应签注姓名和日期。
第一百六十七条 记录应保持清洁,不得撕毁和任意涂改。记录填写的任何
更改都应签注姓名和日期,并使原有信息仍清晰可辨,必要时,应说明更改的理由。记录如需重新誊写,则原有记录不得销毁,而应作为重新誊写记录的附件保存。
第一百六十八条 与本规范有关的每项活动均应有记录,所有记录至少应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确认和验证、稳定性考察的记录和报告等重要文件应长期保存,以保证产品生产、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等活动可以追溯。
每批药品应有批记录,包括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批检验记录和药品放行审核记录等与本批产品有关的记录和文件。批记录应由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9查阅。
第二节质量标准
第一百七十条 物料和成品应有经过批准的现行质量标准;必要时,中间产品或待包装产品也应有质量标准。
第一百七十一条 物料质量标准
1.对物料的描述,包括:
(4)印刷包装材料的实样或样稿。2.取样、检验方法或相关操作规程编号; 3.定性和定量的限度要求; 4.贮存条件和注意事项; 5.有效期或复验期。
第一百七十二条 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的质量标准
外购或外销的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应有质量标准;如果中间产品的检验结果用于成品的质量评价,则也应制定与成品质量标准相对应的中间产品质量标准。
第一百七十三条 成品的质量标准
4.取样、检验方法或相关操作规程编号; 5.定性和定量的限度要求; 6.贮存条件和注意事项; 7.有效期。
第三节工艺规程
第一百七十四条 每种药品的每种生产批量均应有相应的经企业正式批准的工艺规程,每种药品的每种规格和每种包装类型均应有各自的包装操作要求。工艺规程的制定应以注册批准的工艺为依据。
第一百七十五条 工艺规程不得任意更改。如需更改,应按相关的操作规程修订、审核、批准。
第一百七十六条 制剂的工艺规程的内容应包括: 1.生产处方
(1)产品名称和产品代码;(2)产品剂型、规格和批量;
2.生产操作要求
(4)所有中间控制方法及评判标准;
(6)待包装产品的贮存要求,包括容器、标签及特殊贮存条件;
(7)需要说明的特别注意事项。3.包装操作要求
(1)以最终包装容器中产品的数量、重量或体积表示的包装规格;
型以及与质量标准有关的每一包装材料的代码;
(3)印刷包装材料的实样或复制品,并标明产品批号、有效期打印位置;
(6)中间控制的详细操作,包括取样方法及合格标准;(7)待包装产品、印刷包装材料的物料平衡计算方法和限度。
第四节批生产记录
第一百七十七条 每批产品均应有相应的批生产记录,可追溯该批产品的生产历史以及与质量有关的情况。
第一百七十八条 批生产记录应依据现行批准的工艺规程的相关内容制定。记录的设计应避免抄录差错。批生产记录的每一页应标注产品的名称、规格和批号。
第一百七十九条 原版空白的批生产记录应经过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的审核和批准。批生产记录的复制和发放均应按照批准的书面程序进行控制并有记录,每批产品的生产只能发放一份空白批生产记录的复制件。
第一百八十条 生产开始前应进行检查,确保设备和工作场所没有上批遗留的产品、文件或与本批产品生产无关的物料,设备处于已清洁及待用状态。检查情况应有记录。
第一百八十一条 在生产过程中,每项操作进行时应及
时记录,操作结束后,应由生产操作人员确认并签注姓名和日期。
第一百八十三条 每批产品或每批中部分产品的包装,都应有批包装记录,可追溯该批产品包装操作以及与质量有关的情况。
第一百八十四条 批包装记录应依据工艺规程中与包装相关的内容制定。记录的设计应注意避免抄录差错。批包装记录的每一页均应标注所包装产品的名称、规格、包装形式和批号。
第一百八十五条 批包装记录应有待包装产品的批号、数量以及成品的批号和计划数量。原版空白的批包装记录的审核、批准、复制和发放的要求同原版空白的批生产记录。
第一百八十六条 包装开始前应进行检查,确保设备和工作场所无上批遗留的产品、文件或与本批产品包装无关的物料,设备应处于已清洁或待用状态,还应检查所领用的包装材料正确无误。检查情况应有记录。
第一百八十七条 在包装过程中,每项操作进行时应及时记录,操作结束后,应由包装操作人员确认并签注姓名和日期。
7.包装操作的详细情况,包括所用设备及包装生产线 的编号;
10.所有印刷包装材料和待包装产品的名称、代码,以及发放、使用、销毁或退库的数量、实际产量以及物料平衡检查。
第六节操作规程和记录
第一百八十九条 操作规程的内容应包括:题目、编号、版本号、生效日期、分发部门以及制定人、审核人、批准人的签名并注明日期,标题、正文及变更历史。
第一百九十条 厂房、设备、物料、文件和记录均应有编号(或代码)的编制操作规程,应能确保编号(或代码)的唯一性。
1.验证;
2.设备的装配和校准;
3.厂房和设备的维护、清洁和消毒; 4.培训、着装及卫生等与人员相关的事宜; 5.环境监测; 6.虫害控制; 7.变更控制; 8.偏差处理; 9.投诉; 10.药品召回; 11.退货。
第九章生产管理
第一节 原则
第一百九十二条 所有药品的生产和包装均应按照批准的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有相关记录,以确保药品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并符合药品生产许可和药品注册批准的要求。
第一百九十三条 应建立产品划分生产批次的规定,生产批次的划分应能确保同一批次产品质量和特性的均一性。
第一百九十四条 应建立编制药品批号和确定生产日期的操作规程。每批药品均应编制唯一的批号。除另有法定规定外,生产日期不得迟于产品成型或灌装(封)前经最后混合的操作日期,不得以产品包装日期作为生产日期。
理。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不同品种和规格的药品生产操作不得在同一生产操作间同时进行,除非没有发生混淆或交叉污染的可能。
第一百九十七条 在生产的每一阶段,应保护产品和物料免受微生物和其它污染。
第一百九十八条 在干燥物料或产品,尤其是高活性、高毒性或高致敏性物料或产品的生产过程中,应采取特殊措施,防止粉尘的产生和扩散。
第一百九十九条 为防止混淆和差错,生产期间所有使用的物料、中间产品或待包装产品的容器、主要设备及必要的操作室应贴签标识或以其它方式标明生产中的产品或物料名称、规格和批号,如有必要,还应标明生产工序。
第二百条 容器、设备或设施所用标识应清晰明了,标识的格式应经过企业
相关部门批准。除在标识上使用文字说明外,还可采用不同的颜色区分被标识物的状态(如:待验、合格、不合格或已清洁等)。
第二百零一条 应检查产品从一个区域输送至另一个区域的管道和其它设备连接,确保连接正确无误。
第二百零二条 每批药品的每一生产阶段完成后必须由生产操作人员清场,填写清场记录。清场记录内容包括:操作间编号、产品名称、批号、生产工序、清场日期、检查项目及结果、清场负责人及复核人签名。清场记录应纳入批生产记录。
第二百零三条 应尽可能避免出现任何偏离工艺规程或操作规程的偏差。一旦出现偏差,应立即报告主管人员和质量管理部门,并经签字批准,必要时,应由质量管理部门参与调查并作出处理。
第二百零四条 生产厂房应仅限于经批准的人员出入。
第二节防止生产过程中的污染和交叉污染
第二百零五条 生产过程中应尽可能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如:
1.在分隔的区域内生产不同品种的药品; 2.采用阶段性生产方式;
3.设置必要的气锁间和排风;空气洁净度级别不同的区域应有压差控制;
5.在易产生交叉污染的生产区内,操作人员应穿戴该区域专用的防护服;
7.采用密闭系统生产;
8.干燥设备的进风应有空气过滤器,排风应有防止空气倒流装置;
10.液体制剂的配制、过滤、灌封、灭菌等工序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11.软膏剂、栓剂生产中的中间产品应规定贮存期和贮存条件。
第二百零六条 应定期检查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措施并评估其适用性和有效性。
第三节生产操作
第二百零七条 生产操作前,应采取措施,保证工作区和设备已处于清洁或待用状态,没有任何与本批生产无关的原辅料、遗留产品、标签和文件。
第二百零八条 生产操作前,应核对物料或中间产品的名称、代码、批号和标识,确保生产所用物料或中间产品正确且符合要求。
第二百零九条 应进行中间控制和必要的环境监测,并予以记录。
第四节包装操作
第二百一十条 制定包装操作规程时,应特别注意采取措施降低污染和交叉污染、混淆或差错的风险。有数条包装线同时进行包装时,应采取隔离或其它有效防止污染、交叉污染或混淆的措施。
第二百一十一条 包装操作前,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工作区、包装生产线、印刷机及其它设备已处于清洁或待用状态,没有任何与本批包装无关的产品、物料和文件。
第二百一十二条 包装操作前,应核对待包装产品和所用包装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状态,且与工艺规程相符。
第二百一十三条 每一包装操作场所或包装生产线,应有标明包装中的产品名称、规格、批号和批量的生产状态标识。
第二百一十四条 待分装容器在分装前应保持清洁,并注意清除容器中玻璃碎屑、金属颗粒等污染物。
第二百一十五条 通常情况下,产品分装、封口后应及时贴签;否则,应按照相关的操作规程操作,以确保不会发生混淆或贴错标签等差错。
第二百一十六条 任何单独打印或包装过程中的打印(如产品批号或有效期)均应进行检查,确保其正确无误,并予以记录。应特别注意手工打印内容并定期复核。
第二百一十七条 使用切割式标签,以及在包装线以外打印标签时,应有专门的管理措施,防止混淆。
第二百一十八条 应对电子读码机、标签计数器或其它
类似装置的功能进行检查,确保其准确运行。检查应有记录。
第二百一十九条 包装材料上印刷或模压的内容应清晰、不褪色、不易擦去。
第二百二十条 包装期间,产品的在线控制检查至少应包括下述各项内容:
1.包装外观; 2.包装是否完整;
3.产品和包装材料是否正确; 4.打印内容是否正确;
5.在线监控装置的功能是否正常。
样品从包装生产线取走后不应再返还,以防止产品混淆或污染。
第二百二十一条 只有经过专门检查、调查,并由指定人员批准后,出现异常情况时的产品方可重新包装。此过程应有详细记录。
第二百二十二条 在物料平衡检查中,发现待包装产品、印刷包装材料以及成品数量有显著差异或异常时,应进行调查,未得到合理解释前,成品不得放行。
第二百二十三条 包装结束时,已打印批号的剩余包装材料应由专人负责全部计数销毁,并有记录。如将未打印批号的印刷包装材料退库,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执行。
第十章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
第一节 质量控制实验室管理
第二百二十四条 质量控制实验室的人员、场所、设备应同生产操作的性质和规模相适应。如有特殊原因,可以按照第十一章中委托检验部分阐述的原则,委托外部实验室进行检验,但应在检验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二百二十五条 质量控制负责人应具有足够的管理实验室的资质和经验,可以管辖同一企业的一个或多个实验室。
第二百二十六条 质量控制实验室的检验人员应至少具有相关专业中专或高中以上的学历,并至少经过一定时限与所从事的检验操作相关的实践培训且通过考核。
第二百二十七条 质量控制实验室应配备药典、标准图谱等必要的工具书,还应具有标准品或对照品等相关的标准物质。
第二百二十八条 文件
1.质量控制实验室文件应符合第八章的原则,应有下列详细文件,如:
(1)质量标准;
(2)取样操作规程和记录;
(3)检验操作规程和记录(包括检验记录或实验室工作记事簿);
(4)检验报告或证书;
(7)仪器校准和设备维护的操作规程及记录。2.每批药品的检验记录应包括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的质量检验记录,可追溯该批药品所有相关的质量检验情况。
3.宜采用便于趋势分析的方法保存某些数据(如检验数据、环境监测数据、制药用水的微生物监测数据)。
4.除与批记录相关的资料信息外,还应保存其它原始资料,如实验室日志或记录,以方便查阅。
第二百二十九条 取样
应有取样的操作规程,包括:经授权的取样人、取样方法、取样用设备、取样量、取样后剩余部分及样品的处置和标识,以及为避免因取样过程产生的各种风险的预防措施等。
1.质量管理部门的人员有权进入生产区和仓储区进行取样及调查。
2.应按照经批准的操作规程取样,操作规程应详细阐述:
(1)取样方法;(2)所用器具;(3)样品量;(4)分样的方法;
(5)存放样品容器的类型和状态;(6)样品容器的标识;
(8)贮存条件;
(9)取样器具的清洁方法和贮存要求。
3.取样方法应科学、合理,以保证样品的代表性。4.留样应能代表被取样批次的产品或物料,也可抽取其它样品来监控生产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如生产的开始或结束)。
5.样品的容器应贴有唯一性的标签标明内容物,注明样品名称、批号、取样日期、取自哪一包装容器、取样人。
6.样品应按规定的贮存条件保存,成品的样品应按照注册批准的成品贮存条件保存。
第二百三十条 检验
应有物料和不同生产阶段产品的书面检验操作规程,阐述所用方法、仪器和设备。检验结果应有记录。
(3)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及其它法定标准未收载的检验方法;
(4)法规规定的其它需要验证的检验方法。3.对不需要进行验证的检验方法,企业应对检验方法进行确认,以确保检验数据准确、可靠。
4.检验应有可追溯的记录并应复核,确保结果与记录一致。所有计算均应严格核对。
5.检验记录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5)检验所用动物的相关信息;
(8)检验日期;
(9)检验人员的签名和日期;
(10)检验、计算复核人员的签名和日期。
6.所有中间控制(包括生产人员所进行的中间控制),均应按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的方法进行,检验应有记录。
7.应特别注意实验室容量分析用玻璃仪器、
药品管理制度及规范篇五
(一)实行全面预算管理。
“全面预算”就是对企业的一切经营活动全部纳入预算管理范围。具体的做法是在每年的粘末对当年的财务预算执行情况作全面地分析,在此基础上,超市总总部会同有关部门和门店对下一年的企业目标进行研究,然后根据上报的业务预算和专门决策预算进行修正补充,便财务预算初稿,最后由经理室通过后下达。
财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要突出预算的刚性,管理的重点要落实过程控制。财务部门要及时掌握经济运行动态,发现情况,及时查找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对由于预算原因造成的偏差,要修正预算指标,使预算真正起到指导经济的作用。
(二)积极参与投资决策
参与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分析,完善投资项目管理。投资项目决策的前提是可行性分析。由于业务和财务考虑问题的角度不同,财务从投资项目初期参与,共同进行研究分析,可以使投资方案更趋完善。
(三)加强结算资金管理
加强资金管理是财务管理的中心环节。大型连锁药店具有货币资金流量大、闲置时间短、流量沉淀多的特点。因此,财务应根据这些特点,科学合理调度和运用资金,为企业创造效益。
(四)加强存货控制。
加强库存管理有利于企业进一步降低运行成本。连锁药店商品具有周转快、流量大、品种多和规格齐的特点;在销售形式上,以敞开货架陈列和顾客自选为主。鉴于这些特点,企业要在进货环节、储存环节、退货环节加强对商品的管理。
(五)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岗位责任,即明确规定各个岗位的工作内容,职责范围、要求,以及部门与部门、人员与人员间的衔接关系。二是规范操作流程,无论是大的项目,还是小的费用开支,都要规定操作流程程序,明确审批权限。
药品管理制度及规范篇六
(1)为保证药品质量,确保消费者用药的安全有效,创造一个优良、清洁的工作环境,同时塑造一支高素质的员工队伍,依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卫生管理责任到人,营业场所应明亮、整洁、每天早晚各做一次清洁,库区要定期打扫,做到“四无”,即无积水、无垃圾、无烟头、无痰迹,保持环境卫生清洁。无环境污染物,各类药品分类摆放,规范有序。
(3)保持店堂和库房内外清洁卫生,各类药品、用品安置到位,严禁工作人员把生活用品和其他物品带入库房,放入货架。
(4)仓库环境整洁、地面平整,门窗严密牢固,物流畅通有序。并有防虫、防鼠设施,无粉尘、污染物。
(5)在岗员工应统一着装、佩带工号牌,卫生整洁,精神饱满,工作服夏天每周至少洗涤3次,冬天每周洗涤2次。头发,指甲注意修剪整齐。
(6)卫生管理情况要列入企业季度管理考核之中。
(7)健康体检每年组织―次。企业所有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8)严格按照规定的体检项目进行检查,不得有漏检行为或找人替检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9)如发现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化脓性皮肤病或其它可能污染药品的患者,应立即调离原岗位或办理病休手续后静养,待身体恢复健康并体检合格后,方可工作。病情严重者,应办理病退或其他离职手续。
药品管理制度及规范篇七
1、gmp认证是全面质量管理在制药行业的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而药品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2、产品质量认证的种类按质量认证的责任不同,可分为自我认证、使用方认证、第三方认证。按认证内容不同,可分为质量认证、体系认证、安全认证。药品关系人命安危,因此药品认证属于安全认证,是属于一种强制性的认证。
3、gmp是一部体现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新概念的国际gmp,其特点体现在它是结合 iso9000~9004标准系列修改而成的标准。而在国外有些国家执行着美国fda认证的标准,我国也有些单位通过了美国fda认证。
4、国际认证的意义本身就是不仅要加强药厂内部诸多质量因素的过程控制,也要对药厂外部关键质量因素有所控制。如配方、原料、辅料、包装材料、仪器设备以及建筑材料的质量采取控制措施。
5、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是代表国家对药品独立地进行第三方公正评价的gmp认证机构,其代码c12。负责国际药品贸易中优先采购、使用推荐、优先受理新药药品申请。迄至1998年6月31日末取得认证的企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不再受理新药生产的申请。
6、gmp认证是集软件、硬件、安全、卫生、环保于一身的强制性认证,那么它就必须建立和运行着科学的、公认的国际管理体系,要请有资历的第二方(咨询机构)汇同本企业专家进行整体策划、评估,制订出适合本企业(含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范的质量管理手册及作业指导书,在学习、培训、运转的不断修正过程中,再来申请gmp认证才是每个药业人明智的选择。
职责与权限
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药品gmp认证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药局认证中心”)承办药品gmp认证的具体工作。
2、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 gmp 认证申报资料的初审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认证申请和资料审查
1、申请单位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药品gmp认证申请书》,并按《药品gmp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时报送有关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司。
2、认证申请资料经局安全监管司受理、形式审查后,转交局认证中心。
3、局认证中心接到申请资料后,对申请资料进行技术审查。
4、局认证中心应在申请资料接到之日起2o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制定现场检查方案
1、对通过资料审查的单位,应制定现场检查方案,并在资料审查通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检查。检查方案的内容应包括日程安排、检查项目、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在资料审查中发现并需要核实的问题应列入检查范围。
2、医药局认证中心负责将现场检查通知书发至被检查单位,并抄送其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组成员所在单位和局安全监管司。
3、检查组一般不超过3人,检查组成员须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gmp检查员。在检查组组成时,检查员应回避本辖区药品gmp认证的检查工作。
现场检查
1、现场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
2、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选派一名负责药品生产监督管理的人员作为观察员参加辖区药品 gmp 认证现场检查。
3、医药局认证中心负责组织gmp认证现场检查,并根据被检查单位情况派员参加,监督、协调检查方案的实施,协助组长草拟检查报告。
4、首次会议 内容包括:介绍检查组成员;声明检查注意事项;确认检查范围;落实检查日程;确定检查陪同人员等。检查陪同人员必须是企业负责人或生产、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熟悉药品生产全过程,并能准确解答检查组提出的有关问题。
5、检查组须严格按照检查方案对检查项目进行调查取证。
6、综合评定 检查组须按照检查评定标准对检查发现的缺陷项目进行评定,作出综合评定结果,拟定现场检查的报告。评定汇总期间,被检查单位应回避。
7、检查报告须检查组全体人员签字,并附缺陷项目、尚需完善的方面、检查员记录、有异议问题的意见及相关资料等。
8、末次会议检查组宣读综合评定结果。被检查单位可安排有关人员参加。
9、被检查单位可就检查发现的缺陷项目及评定结果提出不同意见及作适当的解释、说明。如有争议的问题,必要时须核实。
10、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项目及提出的尚需完善的方面,须经检查组全体成员及被检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双方各执一份。
11、如有不能达成共识的问题,检查组须作好记录,经检查组全体成员及被检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双方各执一份。
12、检查报告的审核局认证中心须在接到检查组提交的现场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司。
认证批准
1、经局安全监管司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局认证中心审核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2、对审批结果为“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药品gmp证书》,并予以公告。
gmp标准介绍
gmp是英文单词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s的缩写,它最初是由美国坦普尔大学6名教授编写制订,20世纪60-70年代的欧美发达国家以法令形式加以颁布,要求制药企业广泛采用。中国自1988年正式推广gmp标准以来,先后于1992年和1998年进行了两次修订。
防止不同药物或其成份之间发生混杂;
防止由其它药物或其它物质带来的交叉污染;
防止差错与计量传递和信息传递失真;
防止遗漏任何生和检验步骤的事故发生;
防止任意操作及不执行标准与低限投料等违章违法事故发生;
制订和实施gmp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证人们用药安全有效;同时也是为了保护药品生产企业,使企业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另外,实施gmp是政府和法律赋予制药行业的责任,并且也是中国加入wto之后,实行药品质量保证制度的需要----因为药品生产企业若未通过gmp认证,就可能被拒之于国际贸易的技术壁垒之外。
由此可见,gmp的推行不仅是药品生产企业对人民用药安全有效高度负责精神的具体体现,是企业的重要象征,也是企业和产品竞争力的重要保证,是与国际标准接轨,使医药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先决条件。因此可以说,实施gmp标准是药品生产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通过gmp认证是产品通向世界的“准入证”。
关于gmp认证的一些认识
上海中美施贵宝制药有限公司 袁松范
质量是制药行业的生命线,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是保证药品质量的法规,所有制药企业都应该遵照gmp的规定进行实施。
我国gmp规范的基本要点包含对各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配置;厂区、车间、公用工程等硬件设施;设备方面的硬件和管理软件系统;卫生;原、辅、包装材料、成品的质量要求及储存规范;生产管理系统;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文件系统;质量管理系统;包装材料和标签、产品说明书等的管理和使用;销售记录;用户意见处理和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定期自检和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近年来,我国实施了gmp认证制度,成立了中国药品认证委员会,该委员会章程第六条规定由药品监督、管理、检验、生产、经营、科研和使用等部门的专家组成,代表国家实施gmp认证。
认证目前分为三种,即企业认证、车间认证和产品认证。很多尚未投产的企业一般都是进行企业认证,在正式投产后,再进行产品认证和车间认证。产品认证一般与车间认证结合在一起,但车间认证对产品质量不进行认证,而需要认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系统。
无论是企业认证、车间认证和产品认证,一些gmp的基本点都是不能忽略的,如厂房的设计及设备的配置,水、通风和空调系统,仓库条件,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文件系统,组织机构等。
认证首先要提出申请,申请资料包括工厂平面图、车间平面图、工厂简介、组织机构、产品、工厂实施gmp的情况。对检查项目而言,可以参见中国药品认证委员会1996年1月的《药品gmp认证检查项目》。粉针剂产品尚可参见国家医药管理局1996年6月的《粉针剂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评审细则》。所以,企业实施gmp的情况,如能参照以上文件编写比较好。
药品认证委员会和卫生部药品认证管理中心通过初审后,会通知企业补充材料,或通知企业不接受其认证要求。凡企业初审合格后,药品认证委员会要派检查小组进行检查,当地药政管理部门会派观察员参加检查。
目前,我国在gmp的实施和认证中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个:
(1)误解为gmp是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最高标准。实际上gmp是和药典标准一样,属于最低标准,是法定必须达到的规范。
(2)很多老企业,由于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很难通过改造达到gmp规范的要求。这也是很多外国公司宁可造新厂房而不对老厂改造的原因。
(3)gmp本身也有一个发展的过程。由于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的开发,gmp本身的内容也在发展。但我国gmp的培训尚未跟上国际的潮流,至少有一点,对国外近年新颁布的一些指南,国内制药界真正知道的人甚少。由于这一点,再加上各人对gmp的理解和判断不同,在细节上有差异,所以在评审时,会有一些不同意见产生。当然,这是很正常的,随着认证工作的展开,会逐步形成统一的认识和标准。
(4)新建跨国公司由于应用了新材料、新设备,在印象上明显优于老企业,其间的反差较大,和一些国有企业老厂的差距更大。这可能会影响认证小组的印象。
笔者认为,通过认证,可以使卫生药政部门、药品生产管理部门和企业都接受一次gmp的培训,可以使大家对gmp的认识更进一步。比起出国走马观花的考察,可能收获更大,意义也更大。
随着整个医药界和卫生药政部门对gmp的认证,相信企业和上级管理部门对gmp的认识会得到提高。
在认证过程中,特别要注意的问题是:
(1)防止交叉污染,包括不同类别药物之间的交叉污染、人流和物流的交叉污染以及空气之间的交叉污染等。
(2)缓冲室的设计是十分重要的,不同洁净区之间一定要有过渡的缓冲室,并且能真正起到缓冲的作用。
(3)施工质量差造成的建筑物细部缺陷,如油漆、墙面、地板等。
(4)环境的清洁卫生、整洁与有关人员的卫生素质及习惯是有很大关系的。
(5)产品的先进先出,特别是零头的并箱处理和退货物品的再销售问题。
(6)所有与生产及质量有关的文件、竣工图等文件。gmp对文件的要求:所有的行为均有sop规范;所有的行为均有记录;重要的数据要复核,并有记录;所有的记录应归档保存,以备检查和核对。
(7)人流和物流,特别是不同洁净区人流和物流的分流。
(8)不同洁净区之间压差显示和记录往往易忽略。
(9)水池和地漏的设置及防倒流措施(防污染措施)。
对粉针剂车间实行gmp被否决的有下列10项:
(1)厂房、设备、人员、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各项评分中有一项达不到70%总分者。
(2)生产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互兼,或用非在编人员。
(3)无独立质量检验部门和管理部门,不具备产品质量检验条件。
(4)厂房的洁净度达不到规定要求。
(5)青霉素类生产厂房转产时,未作残留量处理及微量残留测试。(6)过敏药物的厂房没有独立空调系统,无法防止交叉污染。
(7)洗瓶用水不符合注射用水标准。
(8)分装区未达到100级洁净要求。
(9)传送工具穿越不同洁净级别的洁净区。
(10)消毒用灭菌蒸汽未有洁净蒸汽。
近年来一些新技术的采用,往往会造成对gmp概念的混乱,如:
屏障技术和一次性吹灌技术的应用,使局部100级,而其它为10万级洁净的设计成为可能。
计算机控制的高层货架,以货位控制,对状态的控制不再以区域划分,而是由计算机控制。不再有货位卡、台账、待检区、合格区等的分割。
计算机管理系统一旦经过验证,不再需要“待验”、“合格”等标签指示,信息由计算机储存。
电子邮件的广泛使用,使纸文件大量减少,而是由电脑储存。
通过gmp认证活动,可以提高参加认证人员和企业对gmp的正确认识,紧跟世界潮流的发展(包括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等的发展),使我们在实施gmp规范的过程中不断地获得提高,也为我们制药工业的健康发展铺平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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