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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主义批判理论消费主义观点篇一
;[摘要]在经济思想史上,洛克曾经在身体为劳动者个人所有的基础上提出劳动所有权属劳动者的思想,并由劳动的私有权、劳动的作用引申出劳动者的私有财产权。同时,他也发现,在资本关系产生以后,这种劳动者拥有劳动所有权的情况就结束了。马克思十分重视洛克的劳动所有权思想,但也指出,洛克的提法并非真正为劳动者立言,而且缺乏科学的论证。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对这种劳动所有权及其与劳动者的关系在不同社会形态的发展变化做了深入的研究,并以此为贯穿全书的内在逻辑。
在经济思想史上,洛克曾经在特定的理论前提下论证过劳动者对自己劳动的所有权,虽然他认为这只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才有的,但是,这种思想对劳动者是有积极意义的。马克思不仅很重视洛克的这种思想,而且也对劳动所有权进行深入的研究,将它与劳动者的关系变化逻辑贯穿《资本论》的发展逻辑。
一、洛克“劳动所有权”思想
在马克思和斯密之前,洛克在《政府论》第五章“论财产”论述关于财产权的看法时,在一定的意义上涉及了劳动者与劳动所有权的关系及其变化:从劳动所有权的形成,归属劳动者,到它在大多数劳动者那里的失去。大体看来,他的论述涉及三个层次。
首先,确定劳动有所有权并归属劳动者。洛克在《政府论》中这样说:“虽然土地和一切低等动物归入类共有,但是,人对自己的身体却有排他性的所有权。人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可以说,是正当地属于他自己的。”在这里,洛克在土地公有的基础上,由“人身排他性的所有权”提出“私人劳动有所有权”、“劳动所有权归属劳动者”几个关键词,并显示出一种逻辑联系,即人对自己的身体有排他性的所有权,人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也具有排他性的所有权,劳动的排他性的所有权正当地属于从事劳动的人。接着,洛克还更明确地说:“劳动是劳动者无可争辩的所有物”,并特地用“土地是人类共有的”来反衬“劳动归属私人”。
其次,区分了劳动和劳动产品。洛克认为,“对于掺进了一个人的劳动的东西,除劳动者本人之外就没有别人能够享用它。”显然,劳动者本人可以享用的并非劳动本身,而是指掺进劳动的东西,即劳动产品,不是劳动本身。
再次,由劳动的私有权、劳动的作用又引申出劳动者的私有财产权。洛克根据“自然理性”认为,上帝把世界赐给人类共有,没有人一开始就对所有这些自然之物拥有排他性的私有权。上帝同时也把理性赐给了他们,通过某种方式即私人劳动把它们拨归个人私用。因为“人是自己的主人,是自身和自身行动或劳动的所有者,因此人本身就是财产的主要来源。”洛克又明确提出:“是劳动把这些东西同公共的东西区别开来。劳动在自然之物上面加上一些东西,使它们成为劳动者的私有财产。”显然,劳动加在自然物上的东西就是劳动产品,这就把劳动所有权与劳动产品的所有权区别开来了。在洛克看来,因为是劳动属于劳动者,劳动创造的这些财产理所当然都属于劳动者个人。
不仅劳动的产物,而且个人加进劳动的土地也因为这样而属于劳动者。洛克认为,“谁对土地的任何部分加以开垦、耕耘和播种,谁就在它上面附加了属于他所有的某种东西,从而获得了对这块土地的财产权”,“开垦或耕种土地是同占有土地结合在一起的,前者是后者的产权根据”。劳动给予劳动者财产权,使共有的土地成为劳动者的私有财产。
最后,洛克也说明,上面涉及的权利并非无限、不变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人们通过劳动可以占有的土地数量是不同的。在人类开始和最初聚居在世界广袤土地上的时候,开垦或耕种土地是同占有土地结合在一起的。那时,在绝大部分情况下,人们满足于未经加工的、不耐久的、自然所供给他们的必需品。如果有人占有大量土地生产的产品自己消费不完,以至这些产品腐烂变质,那么他“必将受到惩处”。换句话说,劳动产品“‘以供我们享用为度’这个限度”限制了私人对土地的财产权。然而,随着货币的出现,人口的大量增加,事物的真实价值就被人们的超过需要的占有欲改变了。货币的出现和人们默许赋予土地一定价值,这种办法使一个人可以正当地占有超过其消费能力的土地。“此时的人们已经同意了不平等的土地占有权。”对此,洛克又从人们的默许简单地断定:“要不是由于货币的出现和人们默许赋予土地一定价值,从而(基于同意)形成了更大的土地占有和对土地的财产权,则每人能利用多少就可以占有多少的财产权法则仍会在世界上有效。”在他看来,因为货币的出现,原有的权利规则就改变了,从只能通过劳动有限占有土地,到可以通过货币无限占有土地。
如果仅仅从字面看,洛克《政府论》关于劳动的论述包涵着一系列值得注意的、有价值的思想。
首先,他把劳动和劳动产品区别开来,确定劳动有所有权并归属于劳动者。他已看到,私人劳动者与劳动、劳动产品、小块土地三种所有权原先是紧密结合的,确定这种“三结合”是历史事实。这在客观上为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论述的与劳动者相联系的小私有制(包涵这种“三结合”)提供了佐证。
其次,他认为在土地公有的条件下,劳动在私人所有权形成、财富创造的过程中发挥着最重要的作用,几乎是唯一的生产要素、劳动决定财产权,而土地则微不足道。“将绝大部分的价值加在土地上的是劳动,没有劳动,土地几乎一文不值。”“在绝大多数的东西中,百分之九十九的价值要完全归功于劳动。”这是后来资产阶级学者的狭隘眼界不能看到的,很了不起。
再次,他不自觉地反映了过程发展的历史和逻辑:随着过程的发展,特别是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土地被大多数人通过劳动有限占有(小私有制)的财产权法则改变了,变为被少数人通过货币而无限占有(大私有制)了。虽然洛克的话只说到这里,但我们不难从中发现过程演变的结果,就是由于可用土地有限,大部分劳动者再也没有机会通过劳动而占有土地了。结果是劳动者只能在占有大量土地的大私有者那里劳动了,他们的劳动从此与劳动、劳动产品、小块土地的所有权相分离了。换句话说,这是从小私有制(私人劳动者与劳动所有权、劳动产品所有权、小块土地所有权结合)发展为大私有制了。用哲学语言来说,这里表现了两种意义的否定:一种是“大私有制”否定了“小私有制”;另一种是“劳动者不能与劳动所有权的相结合”否定了“劳动者与劳动所有权的相结合”。洛克虽然没有明言,但从他的论述中却可以隐约看到这种否定。从这种意义看,他的理论多少有点历史感——后来的斯密也继承了这种社会历史有不同发展阶段的思想——也多少有一点辩证性。
再次,他还从上帝决定一切的前提出发,看到人类会利用上帝给予的个人身体的私有权来发展自己的私有权,并最终破坏上帝赋予的土地公有制。虽然他并没有认真地科学地论证,但至少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并反映了私有制产生以前的土地公有的事实,承认在此基础上产生过“三结合”的小私有制,虽然这还没有从根本上割断与神学的联系,但已经表明了对神学的超脱。
还有,他关于货币关系发展结果的说明也表明,他已经看到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对旧制度的解体、对经济发展具有重大的作用。
显然,这些思想比后来的一些理论家提出相类似的观点要早得多,在经济思想史上是有独创意义的。不过,评价一个人的思想不能离开他的阶级立场、社会文化背景。
洛克生活在17世纪,尽管当时的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矛盾还没有发展到对抗的地步,但作为英国资产阶级思想家,他的资产阶级立场是十分坚定的,正如马克思所说,他既“代表工厂主反对工人阶级和贫民,……甚至证明资产阶级的理智是人类的正常理智”,又是“同封建社会对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法权观念的经典表达者”。不过,马克思也看到:“如果我们把洛克关于劳动的一般观点同他关于利息和地租的起源的观点……对照一下,那么,剩余价值无非是土地和资本这些劳动条件使它的所有者能够去占有的别人劳动,剩余劳动。”这意味着他的“关于劳动的一般观点”既与“关于利息和地租起源的观点”有内在联系,也意味着他已经承认和发现,他所说“劳动”与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劳动雇佣工人的劳动已经发生了本质上的变化。换句话说,他已经看到,在土地和资本私有的条件下,劳动者与劳动、劳动产品、小块土地三项所有权的“三结合”已经不存在了,变成“三分离”了。从思想发展的维度看,洛克这种思想的变化实际上反映了资产阶级对待劳动所有权和劳动者态度的变化。
洛克“论财产”这一章的论述有很确定的前提:上帝赐给世人共有的土地、个人自有的身体。显然,他这些关于劳动者与劳动的三种所有权结合的理论,只是从带有神学烙印的自然理性角度来确定的,指的是土地公有时代的情况。但是,他并不认为这种逻辑永远不变,而发现后来它被货币的特点和作用所包涵的经济理性逻辑所代替。这种发展了的逻辑否定了靠劳动占有小块土地的小私有制,否定了劳动者与劳动所有权的自由结合。不了解这一点,强调他的自然理性逻辑而忽视它向经济理性逻辑的转变,也是对洛克“劳动理论”的误解和附会。
洛克虽然也算是一个哲学家,但显然不是彻底唯物主义的。在他所处的时代,辩证法还仅仅是素朴的、简单的,所以洛克的理论中,尽管体现了某种历史发展,充其量也只是肤浅的。他并不了解辩证的否定,只是看到一次否定。而且,囿于资产阶级的狭隘眼界,特别是他正处于资本主义过程发展的起点,过程本身的内在趋势还没有清晰地表现出来,所以,他只能简单地反映这种否定,还不能看到过程的内在规定将会导致进一步的否定。
正因为这样,在洛克“关于劳动的一般观点”和论述中也存在着先天的缺陷。
他关于劳动所有权的思想是建立在神权赐予的土地公有制基础上的,用神权来解释大私有制以前的状态,本身就是唯心的,不可验证的。按此说法,劳动者与劳动所有权统一的重新建立也就是不可能的。
他所谓的劳动是加在土地上的,因而是农业劳动。可见,他还没有形成“一般劳动”的概念。
关于小块土地私有制的发生机制,他的解释也不能令人信服,特别是没有发现社会关系的作用。即使是小私有制,也要涉及很多人的关系,不是由个人的劳动决定的,而是由社会、法律决定的。正如卢梭所说:“难道插足于一块公共的土地之上,就足以立刻自封为这块土地的主人了吗?难道由于有力量把别人从这块土地上暂时赶走,就足以永远剥夺别人重新回来的权利了吗?”而且,他以劳动者提供一定量劳动以“供自己享用为度”来说明早先对土地占有的限度也很不现实。
关于大私有制否定小私有制,他既没看到生产力发展的作用,更没有意识到这是劳动所有权与劳动者的分离,而用货币的特征和作用——既耐久又稀少,同时还很贵重,便于、值得积聚,给了勤劳的人们不断贮存和扩大财产的机会——来解释,又显得相当肤浅。这样,资本的原始积累就变成田园诗式的,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所有权的联系就变成是被货币割断的,而不是被资本关系割断的。
实际上,在洛克“论财产”中“关于劳动的一般观点”尤其是劳动所有权的观点只是零星地存在着,彼此之间缺乏内在联系,很难说是完整的理论。虽然从学说史、与现实联系的角度看有些意思,但由于它只是概括地反映了原始公有制末期小私有制的形成(尽管未必正确)时期的情况,也由于他表述不清,后来的资产阶级学者都将这种“劳动所有权”转述为“劳动产权”。
所谓的产权,是现代西方经济理论的概念。从其要义看,产权并非单纯表现为对一定财产的权利,而是在交换中体现的权利,并且总是与收益紧密联系,显然不能等同于所有权。在原始社会末期,在不同的共同体内部,随着家庭的产生,就已经有了所有权方面的关系,但只有在不同共同体之间的交换中才产生产权方面的关系。所谓的劳动,是劳动力的使用,是流动的,在其进行的时候、没有凝结的时候,是不能用于交换的,因此说“劳动产权”是将劳动产品与劳动混为一谈了。不过,和一切内在规定一样,劳动所有权与劳动者的关系这种内在规定在社会表面也不是直接表现的。如果说资产阶级学者最善于提出反映社会表面现象的概念,那么也可以说,劳动产权只是劳动所有权的社会表象,而不是劳动所有权本身。
洛克首先提出劳动所有权的概念,并将它融入小私有制的概念中,从而提出小私有制是私人劳动与劳动、劳动产品、小块土地三结合的思想,这在经济思想史上是功不可没的。必须看到,在客观上劳动包涵着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两部分,所以劳动所有权这一概念包涵的深厚内涵,对理解资本主义的发展及其发展的历史趋势是至关重要的。从一般的意义看,劳动所有权的提出和突出,意味着它与劳动者有一定的关系:或者是统一的、或者是离异的、或者是重新建立统一的。在当代中国,劳动者在客观上正面临着怎样维护自己的劳动所有权的问题。正因为这样,有许多学者很早就已经注意它了,并且做了比较充分的研究。
二、马克思对洛克“劳动所有权”思想的批判
众所周知,马克思站在无产阶级的立场上来研究劳动、雇佣劳动,因此,洛克“关于劳动的一般观点”必然引起他的重视。在《剩余价值理论》中,马克思很详细地摘录了洛克的相关论述,并且特别强调,洛克想证明的是劳动者“怎样才能通过个人劳动创造个人所有权”,说明洛克已经意识到利息和土地使它们的所有者能够去占有别人的劳动。同时他也指出,洛克并没有真正科学地论证自己的思想。反之,马克思不仅提出劳动所有权的概念并做了必要的科学论证,还论证它与劳动者所属关系的变化条件和发展逻辑,形成了系统的理论,使之成为贯穿全书的内在逻辑,在实际上批判和超越了洛克。
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马克思在许多地方都有论及劳动所有权及其归属的问题,并且相互呼应,构成内在联系。
的,两者并非同一的,后者是寓于前者之中、前者掩盖着后者,但不能因为它们融合在一起就以为两者没有区别。另一方面,他又结合交换来阐明两者的关系,即透过劳动产品的所有权交换来揭示劳动所有权的交换。可见,劳动产品所有权的交换只是实现劳动所有权交换的必要手段。马克思指出,表面看,生产者之间交换的是不同的商品,但实际上交换的是不同种类的劳动。直接地看,他是拥有产品的所有权;深入地看,他是拥有自己劳动的所有权。通过这种交换,劳动所有权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劳动者“通过某种社会行动的媒介,使对自己的劳动的所有权变为对社会劳动的所有权。”显然,私人劳动所有权的转换才是交换的真实目的。换句话说:“对他人劳动的所有权是通过对自己劳动的所有权取得的。”通过这样的研究,马克思突出了劳动所有权,揭示了不同劳动之间的社会关系。诚然,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比劳动所有权更加根本,但在交换中,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并没有实际进入。劳动者不会将自己的生产资料彼此交换,却会通过劳动产品的交换实现劳动所有权的转换。正因为这样,马克思在论述了商品的因素之后还深入揭示包含其中的劳动,尔后又再说明劳动的交换,即人与人社会关系在社会表面上会颠倒地表现为物与物之间的社会关系。这样,既从生产过程确定劳动所有权的产生和归属,又从流通过程确定对私人劳动的所有权会转化为对社会劳动的所有权,突出研究劳动所有权的重要性。通过这种分析,我们发现,马克思创新劳动价值论与古典学派有根本的区别。后者的注意力只集中在价值量的规定上,而马克思则蕴涵着更深的内容,即在突出劳动的社会关系的同时,强调了私人劳动所有权的转换、变换,以及交换在这种变换中的作用:一方面是实现转换,另一方面是实现变换,即将本质关系颠倒表现。一旦这种一般过程的研究加进特殊的生产关系,转换和变换就进一步质变了。
其次,马克思又在特殊过程的研究中说明,一旦这种劳动转变为雇佣劳动,情况就随之发生根本的变化:劳动属于资本家,劳动产品也属于资本家。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者与资本家的交换依据的是劳动力的所有权,而不是劳动的所有权。在交换的时候,劳动还没有实施,一旦进入工厂,劳动进行了,它的所有权就属于资本家了。在这里,马克思结合特殊关系说明劳动与劳动产品的区别。他指出,资本家不仅对作为流动过程的劳动与过程结果的劳动产品有明确的区分,而且对待手法也有不同。由于劳动的质和量是不确定的,所以资本家“小心翼翼地注视着不让有一分钟不劳动而白白浪费掉一样。……他要从这上面得到属于他的东西”,甚至要得到原本不属于他的东西;而劳动产品的质和量则是确定的。可见,这些特点表明劳动所有权的研究十分重要。进一步看,在这种特殊过程中,因为劳动条件的所有权已经和劳动者相分离,劳动和劳动产品的所有权也都与劳动者分离了,所以是“三分离”。在论述资本积累的场合,他还进一步说,资本关系使劳动所有权在资本家手中集中并强化,资本积累是“对劳动的所有权证书的积累”。而且他也涉及剩余劳动所有权——剩余劳动当然是劳动的一部分一及其归属。类似的论述还很多。
如果说,要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找到关于劳动所有权的论证并不难,那么,要真正理解马克思的论证却不那么容易。关于劳动有所有权的规定及其论证,当然属于劳动价值论的重要内容。但是,在《资本论》开篇集中论述劳动价值论一般规定的场合,人们似乎没有看到马克思关于劳动所有权的明确提示。这正是人们至今没有发现这一理论存在的重要原因。
实际上,马克思在开篇研究的简单商品,是私人劳动者生产的。在这一场合,他虽然将资本关系暂时撇开,但生产者仍然是处于小私有制条件下,私人生产者拥有生产资料,从而其劳动、劳动产品的所有权都属于劳动者。只要注意到开篇研究对象的性质及范围,以及研究的展开过程,对劳动有私有性规定就不会怀疑义了。商品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没有所有权的东西是不能交换的。没有“对自己的劳动的所有权”,就不能“变为对社会劳动的所有权”。正因为这样,在分析商品拜物教性质的时候,马克思将“劳动二重性”更严格地表述为“私人劳动的二重社会性质”。
马克思以生产资料的私有性为前提来说明劳动的所有权,与洛克只是将劳动所有权归结为上帝的赋予完全不同。所以,在马克思这里,劳动所有权的规定、特别是劳动者与劳动所有权的关系变化逻辑对理论的发展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首先,它直接关系到商品经济基本矛盾的发展。众所周知,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共同构成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私人劳动是独立进行的劳动,如果它只具有“个别性”而没有“私有性”,就只是一个生产力的范畴,而与之相对的“社会劳动”在《资本论》中只有“社会性”而没有“公有性”,也是一个生产力的范畴。这样两者就不能构成基本矛盾。因此,只有确定劳动有“私有性”,才能与“社会性”的社会劳动形成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才是资本主义基本矛盾即私人占有制(生产关系)和生产社会化(生产力)之间矛盾的细胞形式。显然,确定劳动的私人所有权属性是分析和研究基本矛盾及其发展的理论前提。
过程,按其纯粹状态来说,确实是从分散的小商品生产者的制度和他们的个人劳动所有制开始的(例如在英国)。”显然,列宁所说的“个人劳动所有制”指的就是劳动者与劳动所有权的统一,它体现了生产者与生产资料(土地)所有权、劳动产品所有权的紧密结合。虽然马克思研究的是19世纪中叶资本主义较为发达阶段的资本运动,但也有必要涉及资本主义以前存在和发展的劳动者与劳动所有权统一的“个人劳动所有制”,因为他的方法“必然包含着历史考察之点,也就是说,表明仅仅作为生产过程的历史形式的资产阶级经济,包含着超越自己的、对早先的历史生产方式加以说明之点。”而这种“个人劳动所有制”正是他的历史考察之点所显示的。同样的道理,他的方法也包含着预示之点:“这种正确的考察同样会得出预示着生产关系的现代形式被扬弃之点,从而预示着未来的先兆,变易的运动。”因此,他在考察了资本主义现实积累的一般规律之后,又联系其原始积累而预示它的历史趋势,提出在实现“剥夺者被剥夺”之后,新的社会要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从上下文的联系以及这里的两次否定的论述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重建的个人所有制,应该是重建劳动者与劳动所有权统一的“个人劳动所有制”。由此观之,劳动所有权及其与劳动者的关系发展构成全书的内在逻辑,与预示的“重建个人所有制”前后呼应。
关于“重建个人所有制”中的“个人所有”指的是什么,学术界历来有不同的看法。撇开别有用心的篡改不说,主要是因为各人对马克思在这里所说的“第一个否定”所否定的小私有制理解不同。前面我们已经分析过,洛克关于大私有制否定小私有制的论述中表现了两种意义的否定:第一种是“大私有制”否定了“小私有制”;第二种是“私人劳动者与劳动所有权离异”否定了“私人劳动者与劳动所有权的统一”。马克思既然重视洛克关于劳动的一般观点,一定会注意到第二种否定。既然马克思已经确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那么这里指的第二次否定当然不是第一种否定的逻辑发展,只能是第二种否定的历史发展。只要注意这种小私有制是“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的,就会意识到第一次否定的是“劳动者与劳动所有权的统一”。这样理解,一切都顺理成章了:小私有制下的“劳动者与劳动所有权的统一”被大私有制否定了,代之而起的是“劳动者与劳动所有权的分离异化”;按照过程发展的辩证法,接下来的第二次否定就是要否定这种分离异化,而“重建劳动所有权的个人所有制”。因为劳动所有权的个人所有制早先已经存在过,所以才可以说是“重新建立”。
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也曾预示:在未来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社会中,劳动者“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自己的劳动”意味着劳动者拥有自己劳动的所有权。马克思还指出:“他从社会领得一张凭证,证明他提供了多少劳动(扣除他为公共基金而进行的劳动),他根据这张凭证从社会储存中领得一份耗费同等劳动量的消费资料。”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恩格斯将这种个人所有制的内容解释为生活资料个人所有。所以,这样理解,并不与恩格斯的解释相左。
马克思劳动所有权理论不仅有重大的理论意义,而且在当代中国也有深刻的现实意义。尽管现在的社会主义仍然处于初级阶段,但生产资料公有制仍然占据主体地位。所以应该在总体上、在一定的范围内和程度上体现劳动者与劳动所有权统一的要求。即使在完全私有的企业中,也应该受公有制“普照之光”的影响,将劳动者与劳动所有权分离的程度尽量降低,让劳动者能够分享部分剩余劳动所有权。
参考文献
[4]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28.
[7]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9]列宁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责任编辑:郑洪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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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美国视听教育家戴尔提出了“经验之塔”的理论,认为经验有的是以直接方式、有的是以间接方式的得来的。本文主要分析了“经验之塔”的理论要点,通过对“经验之塔”教育理论的批判性阅读揭示其局限性。
关键字: “经验之塔” 批判性阅读 视听教学论
一、“经验之塔”的理论要点
一是“塔”基的学习经验最具体,越向上越抽象。它根据不同教材和方法所提供的学习经验的具体程度分类,是教师根据学生的需求和能力,根据教学任务性质选择合适媒体的理论指南。
二是“塔”的分类基础——具体或抽象的程度与学习的难易无关。各类学习经验是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的,教学中应充分利用各种学习途径,使学习者的直接经验与间接经验产生有机联系。
三是教学应从具体经验入手,逐步抽象,防止“言语主义”——从概念到概念的做法。学习间接经验应尽可能地以直接经验作为充实的基础,也要适时引导学生向抽象思维发展。
四是每个人的经历都受时空限制。位于“塔”腰阶层的视听教学媒体能为学习者提供一种戴尔所谓的“替代经验”,有助于突破时空的限制,解决教学中具体经验和抽象经验的矛盾,弥补各种直接经验的不足。
二、以“经验之塔”为核心的视听教学论存在的局限性
1.曾经有一位美国教育学者批判“经验之塔”的实际重点是放在媒体的选择上,而不是放在学生的反应上。但是,随着新课改的推进,学生应该成为教学的主体,教师的课堂教学应该以学生为主,媒体对现代教学只是起到一种辅助的作用,用来帮助教师更好地完成知识的传输。但是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应该随着学生的反应随时改变教学策略。因此,这种只注重“媒体的选择”而不注重“学生的反应”的理论,必然是事倍功半的,也不可能适应个别化的学习需求。
2.“经验之塔”理论还有一个特殊的弱点,那就是它强调孤立的媒体种类或技术,而忽视整个教学过程。媒体论使人们将注意力集中于如何利用视听媒体特点使教学形象化、具体化,这在客观上妨碍了人们接受教育传播等新思想、接受关于教学中使用媒体的新理论。
3.在关于媒体在教学过程中的作用与地位的问题上,视听教学论把视听教材看成一种辅助教学工具,置其于辅助物的地位。而在实际应用中,教学媒体已经发挥了远远超出“教具”的作用,但是教具论阻碍了人们这方面的认识。在传统的教学形式中,通常由教师控制课堂教学,新媒体或资料仅是辅助教具或作为丰富教学的手段,而且要根据教学时间来使用。因此,它们对增强学习效果的作用是有限的。
随着社会的发展,教育工作者们已经认识到并开始摆脱以“经验之塔”为核心的试听教学论所带来的一些教学误区。越来越多的注意力被集中到教学过程和教学设计评价中,而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更使人们认识到了教学媒体的巨大威力,在有些领域,新的多媒体课件已经完全取代教师和课本。由此可见,“经验之塔”理论对本世纪的教育技术发展历程的确有非常重大的影响,只有教育工作者们都本着实事求是的客观态度和批判继承的精神对待这一经典理论,才能在教学过程中真正发挥它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戴尔.经验之塔.试听教学法,1946.
[2]傅道春.教师的成长与发展.教育科学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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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高校的发展一直是中国教育界发展的重要环节,也是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在中国高校多年来发展的过程中,尽管在专业领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最首要的问题便是教学模式落后。基于批判式教学理论的视角,以高校教学模式为研究对象,简述了批判式教育的理念,并且分析了高校目前在教学模式上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了改进高校教学模式的路径,希望能够为高校教学模式改革提出新的思考。
关键词:批判式;教学理论;高校教育模式;改革
引言
中国多年来一直以应试教育为主,这种应试教育的观念给中国社会带来了很大的影响,无论是家长还是教师,在应试教育这条道路上走了很长一段时间。但是,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进步,社会上的矛盾出现了变化,新的社会问题层出不穷,社会对于人才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因此,应试教育或者是传统的教学模式已经无法在今天这个社会上立足。在社会的要求下,高校传统的教学模式应该以一种批判性的视角来看待,同样高校也应该以批判性的精神来进行教学模式改革,只有这样,高校才能够培养出更多社会所需要的复合型人才。
一、批判式教育
1批判性思维
批判式教育的核心理念是要有批判性的思维,在一个人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对待教师所讲授的知识不可能全盘吸收,因为教师不是万能的,有一些观点与想法同样存在着很大的偏差,学生如果能够及时地发现此类问题,并且大胆地向老师提出质疑,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吾爱吾师,但吾更爱真理。”如果学生能够有这种思维,那么在未来的学术之路上将会有更多的收获。批判式教育最重要的环节是要具有思辨的精神,能够以一种合理的、反思的态度对待所学习的内容,并且能够逻辑清晰、严谨地表达出自己的所思所想,这种精神是任何一位从事学习、研究的人员所应该具备的思维方式,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同样发挥着巨大的功效,不容忽视[1]。可以说,学生在接受知识的过程中不仅仅需要认真求知的态度,同样需要思辨性的逻辑。所以说,批判式教育不仅仅是一种教学的态度,同样也是高校教学路径中的一种策略。
2批判式教育的重要性
批判式教育对于高校的学生和教师同样具有重要性,因为高校并不是像培养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那样,需要学生掌握基础知识,高校是为社会培养专门人才的地方,培养具有创新意识的社会人才。因此,高校在培养大学生的过程中,不能以传统的“填鸭式”的教学方式为主,应该让大学生自主选择学习知识的领域,先入为主的教学模式不适应当今社会发展的需求。批判式教育,对于高校教师与高校的大学生都具有诸多的益处。
批判式教育对于学生而言,可以发挥学生学习的主观能动性,对于教师所讲授的知识可以充分思考,通过查阅相关资料,丰富自己的知识,找到知识掌握的差距,并且提升创新意识,有利于学生站在前人的学术基础上,即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做更深层面的科研工作。同时,学生运用自己的批判性思维,可以发现前人的研究成果虽然有很多可取之处,但是在与今天的社会现实相结合的过程中,仍然有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避免自己陷入形而上学的学术误区。
批判式教育对于教师来讲,可以丰富教师的教学理念以及改进教学模式,尤其对教师的授课设计上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2]。首先,批判式教育可以鼓舞学生发现生活中以及学习中存在的问题,能够理解教师讲课中的教学目的以及分析教师在授课中存在的不足之处,这种教学方式,可以增强学生在学习中的批判性精神,利于学生创新思维能力的培养。其次,批判式教育可以促进教师合理教学方式的设计。教师在设计教学过程中可以充分发挥个人的想象力,多考虑学生的观点,在教学实践中,可以充分地挖掘学生的潜力。最后,批判式教育增强了教师的反思能力。教师根据学生的课堂表现以及自己的授课经验,发现自己教学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及时地进行教学的反思,可以为高校教师的教学方法增添新鲜的教学元素,促进高校教学模式的更新。
二、高校教学模式存在的问题
高校作为一个人在社会化过程中比较重要的一个阶段,在个人素质培养以及个人能力训练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高校的教学模式与高校的教学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对于社会成员今后的发展至关重要。但是,当前高校在教育体制上仍然有保守的成分,在学生批判性思维的培养上稍微欠缺,不利于高校学生在今后学术道路的发展,也不利于大学生创新意识以及批判性精神的培养,在教学模式上存在着问题。
1课程结构不合理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升,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人的思想观念发生了很大的转变,社会的需要也比以往任何一个时代都要高。因此,中国社会对于人才的要求也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在改革开放之前,中国社会各行业由于极力发展社会经济,对专业性人才的需求量比较大,但是随着中国经济的崛起,加之经济全球化对中国社会结构造成的冲击,使得专业性人才无法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复合型人才成为各行各业求贤若渴的招聘对象。但是,由于高校文理分科的现状导致复合型人才的培养举步维艰,文科学生缺少理性思维,理科学生又缺少人文素养,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大学生的就业与今后的发展。
2对学生能力素质的培养缺乏科学的整体设计
学生能力素质的培养是一项系统工程,它需要教师、课程、育人环境及教育教学实践等多方面协同合作。学习与做项目是一个道理,要想学生掌握的知识能够更加充实,一方面需要学生个人通过不断的努力与追求,形成自己的学习模式,在思维领域取得一定的突破,并且端正个人的学习态度,扎扎实实做学问,才能够在专业领域取得一些成就;另一方面,也需要教师以及其他专业学生的合作,教师能够为学生学习指明前进的方向与道路,同样也能够给学生的学习生活带来指导性的建议。其他学科同样能够帮助学生拓宽思路,在学习中给学生扩充知识量,尤其是学科之间的交叉,可以激发思维的灵感,为今后的学习打下坚实的基础。所以说,为了有效提高大学生的专业素养,首先要改进教师培养的方案,将素质教育的理念融入到实际的教学之中,并且将这种批判性的精神与学生的学习生活相结合。可是,当前高校的教学模式在这方面是非常欠缺的,直接影响学生的未来。
3学生批判性思维培养缺乏良好的示范性
批判性思维的培养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实现的,必须在教师以及学生双方的努力下才可以实现。学生是高校学习生活中的主体,也是高校教育环节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生能力的培养直接影响学生未来的职业生涯。因此,在培养学生批判性思维的过程中,应该使学生的批判性思维能力得到有效的开发,并且对学生的行为进行及时的更正,只有在这种教育理念的影响下,才能够使学生培养出良好的思维意识[3]。但是,当前高校的教学模式虽然综合考虑了很多因素,但是关于学生批判性能力培养方面的研究卻相对较少,教师队伍也没有为此形成统一的认识,而且在实际教学中考虑的因素也很少。因为目前高校的教学模式还是沿袭之前的教学传统,采取“满堂灌”的方式,并且教师多采用“填鸭式”的教学方法,学生在课堂上处于被动的状态,没有空间进行知识面上的拓展,更没有机会培养个人的批判性思维。所以说,在高校的教学模式中,学生批判性思维培养缺乏良好的示范性。
现代社会发展需求变化的速度较快,大学作为为社会培养人才的场所,在培养人才的过程中首先考虑的是如何将学生培养成为社会有用的人才。因此,高校在培养学生的过程中,重点考虑的便是将本校培养的人才能够在其毕业时全部推向就业岗位[4]。高校在设置专业时考虑的因素比较多,在高校的侧重点上也有很大的区别,如师范大学、政法大学、农业大学、理工大学等分类。但是,无论高校如何建设学科,最重要的环节不能忽视,那就是科研与教学之间要平衡。由于最近几年来,高校的教师在评职称方面要求有显著的科研成果。因此,很多教师在平时的教学工作中,将科研成果看成自己工作的重点。由于一个人的精力是有限的,过分地强调科研,那么在教学实践中便会感觉力不从心,自然,在课堂教学中表现得便不尽人意。其实,对于教师个人的发展而言,科研固然重要,但是,高校存在的价值不仅仅是搞科研,更重要的是培养人才。因此,教学在高校中同样占有较大的比重,同样应该引起重视。为此,要想为社会培养出具有创新意识的大学生,教师首先应该在工作侧重点上有所革新,用批判性的思维来改变原有的教学观念,在科研与教学中找到一个平衡点。
2加强大学教师教育理论素养与教学技能的培养
在教育学理论的视角下,每一个高校的教师都是经过层层的选拔才能够竞争上岗走进大学课堂的,教师在讲台上可能仅仅讲授了一个半小时,但是在讲台下,往往要备课很长时间,这是一条亘古不变的教学规律,同样也是每一个教师必须经历的过程。可以说,能够走上大学讲台的教师无论在科研水平上还是学历上都具有较强的优势,在学科的发展上也做出过卓越的贡献,在本专业基础知识的掌握上也有较强的优势。但是,从高校学生的课堂反响上看,我们应该更新原有的观念。很多学生在大学的课堂上走神、睡觉,甚至逃课的现象也比较多见,当然,这在一定层面上有学生自身学习态度不端正的原因。但是,从学生课堂表现的普遍性上也可以从另一个层面反映出,高校的很多教师在教学方式上存在着明显的问题,无法引起学生课堂上的注意,没有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因此,高校的教师在授课中应该注意学生兴趣的培养,在教学模式上进行相应的改革与调整,教师在平时的工作中,不仅要重视自我素质的养成,同时应该多参加一些教学理论方面的相关培训,听取一些专家学者的建议。也可以参加一些教学大赛,加强自我教学能力的训练,争取通过自身教学模式的调整,给教师的课堂教学带来新的思想,提升学生的学习兴趣。
3精选教材
高校的教学模式已经根深蒂固,要想给高校的教学带来新的思路需要做出很大的努力。教材是高校执行教学的蓝本,也是教学目标的一个本体,因为教师是根据教材的内容以及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教学的。因此,教材在高校教学中的重要性便不言而喻。目前,高校存在很多教学问题,最主要的原因是教材选择上出现了偏差,因为高校很多专业的教材已经多年没有进行过更新了,教材比较陈旧,教材内容也已经无法满足新阶段社会发展的需求,如果教师依照现有的教材体系进行教学,便很难引起学生的重视,那么学生在平时的学习中自主学习教材的情况便是一种奢望。因此,为了提高高校教学的效率,首先应该在教材上进行相应的改革,针对时代的发展以及专业的进步,合理地选择教材,争取通过教材的革新给高校的教师提供转变教学思路的条件,也能够使学生增强学习的趣味性与主动性。
4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推进教学模式改革
构建新型教学模式要体现我国的创新教育目标,即学生的全体发展、全面发展和个性发展[5]。在新时代的要求下,高校培养人才的方向应该从课堂中心主义向学生中心与实践中心以及科技中心转变。在传统的教学理念中,这种教学模式的转变很难落实,在今天,这样的教学模式便可以通过互联网的使用而实现。我们可以通过信息技术将教室进行概念上的转移,在以往,学生上课的地点固定不变,只有教室才能够给学生充足的空间,教师可以在教室内给学生们讲授科学知识,学生也可以在教室内进行交流与互动。但是在今天,互联网为高校的学生们提供了一个想象的教室,并且以互联网为平台构造了一个“想象的共同体”,学生可以在互联网上根据自己的时间以及喜好自主地选择学习的内容,而且在互联网上同一个时间上课的学生不在少数,这些学生虽然不能够见面,但却在互联网的虚拟空间中形成了一个想象的共同体,在这个空间之内,学生不仅可以学习到一些专业领域比较新潮的知识,同样可以与教师进行线上的交流,并且可以根据现实的需要和同学进行交流与合作,方便了学生们的自主学习。特别适合于学生进行“自主发现、自主探索”模式的学习,这样就为学生发散性思维、创造性思维的发展和创新能力的孕育提供了肥沃的土壤。
结束语
批判式教学理论虽然在很久以前就提出来了,但是因为当时社会的发展没有对高校的教学模式提出新的要求,批判式的教学理论在最近几年才兴起。在高校不断进步与发展的过程中,尽管培养了大量的人才,但是,社会在不断进步,社会上所需要的人才类型也在不断地发生着质的变化。因此,高校为了能为社会培养更多的人才,必须适当地进行教学模式的更新,在教师的教学理念上以及教学的方式上进行相应的探索,深入推进教材体系的改革,争取为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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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摘要“新批判理论”是一种包括各种社会思潮中具有批判倾向的理论群集,其产生既是社会批判理论自身的逻辑延续,也是20世纪90年代西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技术发展的结果。“新批判理论”致力于对当代资本主义社会的各种现象进行深入批判分析,努力探索一个更加合理、自由、公正的社会。它继承了传统批判理论的基本精髓,又结合当代社会的新病症扩展了批判的视阈。新批判理论在方法论上的特征之一是在社会批判中具体运用了社会建构主义的思想。
[关键词]关键词批判理论;新批判理论;社会建构主义
自从法兰克福学派20世纪30年代开创了“社会批判理论”之后,批判理论经历了“由盛而衰”的过程,直到70、80年代,“批判理论已死”的声音就一直不绝于耳。[1]尤其是90年代初期以后,由于苏联解体、东欧巨变等因素的影响,对社会批判理论的怀疑更是日益加重。因此,批判理论还有没有生命力和其存在的价值?批判理论何为?这些便成为理论界思考的主要问题之一,当代西方的“新批判理论”正是这样的一种理论探索。
一、什么是“新批判理论”?
(一)“新批判理论”概念的缘起和界定
目前关于何谓“新批判理论”(new critical theory,nct)国际学术界并没有一致的界定。美国学者马克·福斯特(mark )在《批判理论和新批判理论——源自法兰克福学派的文化马克思主义》(critical theory and new critical theory——out of the cultural marxism of the frankfurt school)一文中指出:“新批判理论(new critical theory,nct)是第三代批判的社会理论(批判社会学),它类似于后现代批判理论(批判的后现代主义)、拉克劳和默菲的后马克思主义。如同之前的第一、第二代法兰克福学派理论一样,各种新批判理论(ncts)肇始于马克思的主题并接着增加了其他架构。”[2]由此看来,福斯特是从“社会批判理论”的历史演变的角度来界定“新批判理论”的,他把源自法兰克福学派的社会批判理论分为三代,“新批判理论”则是其中的第三代。哈贝马斯的社会批判理论属于第二代,之前的社会批判理论属于第一代,之后的则是第三代,即“新批判理论”。此外,他从时间、代表人物维度划分社会批判理论发展阶段的时候,其中也考虑到了“新批判理论”中“新”的“文化”视阈和因素及其“转向”在构建“新”的批判理论中的作用。
因此,“新批判理论”有狹义和广义两种含义。从狭义上讲,即马图斯提克所说的“新批判理论”(nct)研究丛书及相关理论。自2000年起,由帕特丽夏·享廷顿(patricia huntington)和马图斯提克任主编、rowman & littlefield出版社出版的“新批判理论”(nct,new critical theory)丛书已经出版专著达10多种。此外,纽约州立大学出版社也出版了系列丛书《十字路口:哲学和批判理论》(intersections: philosophy and critical theory)。哥伦比亚大学出版社出版了《批判理论新方向》(new directions in critical theory)丛书。
而本文所称的“新批判理论”(new critical theories,ncts)则是广义的,指20世纪末(尤指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各种社会运动和思潮中所展示的社会批判思想,以及“社会批判理论”进展中出现的“新”的趋势和思潮。从内涵上讲,我们把西方“新批判理论”界定为第一、第二代法兰克福学派为代表的社会批判理论之后的“新”的社会批判理论,是当代(尤指20世纪90年代以后)西方各种社会运动和思潮中凸显的具有社会批判特质的理论群集(a theory cluster)[5]或“星丛”。“新批判理论”就是当代的“社会批判理论”,从理论类型上讲,它与以往的理论类型是一致的。从外延上讲,我们把符合上述理论类型和特征的理论和思潮都可以包括在“新批判理论”范围之内,因此,“新批判理论”的外延可以比较宽泛,可以包括传媒批判理论、法律批判理论、种族批判理论、教育批判理论、后殖民批判理论、文化批判理论、技术批判理论、管理批判理论、全球化批判理论、发展批判理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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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法兰克福学派 肯定文化 大众文化 文化工业论文摘要:大众文化批判是法兰克福学派最富特征的理论之一。法兰克福学派在不同时期对“肯定文化”、“大众文化”和“文化工业”进行了长达半个多世纪的批判,透过大众化和通俗化的表面现象揭示了大众文化的商品化、齐一性和强制性的根本特征及其危害。法兰克福学派的大众文化批判理论是有明显的局限和缺陷的,但同时对我们也有现实的启发意义。
20世纪,人类经历了深刻的价值观念和文化精神的冲突:一方面,现代工业文明的高速发展给人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物质财富,极大地改善了人类的生存条件,增强了人的主体意识和创造性,并使现代化成为一切不发达民族的主导性价值目标;另一方面,西方工业文明的发达又带来了人与自然关系的恶化和人的异化等负面效应,使生存于技术世界中的现代人面临着深刻的文化危机。现代西方各种哲学和文化思潮对现代人的这一生存境遇和文化危机进行了多方面的剖析和批判,从不同视角建构了自己的文化批判理论。其中,法兰克福学派对发达工业社会的大众文化批判占据了十分独特和重要的地位,从而大众文化批判成为法兰克福学派最富特征的理论之一。
一、“肯定文化”、“大众文化”和“文化工业”
法兰克福学派对大众文化的批判发端于20世纪30年代,这是有其历史背景的。20世纪30年代后期的西方社会,娱乐工业的出现,大众传播媒介的成长,纳粹及其他极权国家对文化的野蛮操纵,批判理论家们移居美国之后对美国电影业和录音工业显赫地位的发现及震撼,所有这一切导致了法兰克福学派把眼光转向对当代资本主义变化着的文化模式的评估,即开始注重研究大众文化或文化工业问题。可以说,大众文化批判构成法兰克福学派20世纪30年代末、40年代及后来的许多著作的一个中心主题。
“文化工业的批判理论花费三十年时间才取得成功”,这实际上点出了法兰克福学派提出文化工业论的时间。具体地说,该学派在历史上依次提出了三个密切联系,但又有所区别的概念,即“肯定文化’’ (affirmafive culture),“大众文化”( massculture)和“文化工业”( cultureindustry )。霍克海默在1936年所写的《利己主义和自由运动》一文中首先提出“肯定文化”的概念;马尔库塞次年写了一篇题为《文化肯定性质》的长篇论文,展开了霍克海默的这一概念;;1942年,霍克海默和卢旺塔尔在通信中提出“大众文化”的概念;而在被奉为当代研究“大众文化”的“开山之作”的《启蒙的辩证法》一书中,霍克海默和阿多诺则使用“文化工业”一词,以取代“大众文化”。
什么是肯定文化?按马尔库塞的观点,“肯定文化”是资本主义这一特定时代的产物。新兴的资产阶级将他们对一种新的社会自由的要求奠定在人类理性的普遍的基础上,但是理性和自由并没有超越这些资产者自身的利益范围,而他们的利益越发与大多数人的利益对立起来。对资产阶级来说,这是一个大难题。为了应付这一难题,他们想出的办法就是制造“肯定文化”。在马尔库塞看来,这种文化是从现存秩序的利益出发发展起来的,是一种社会秩序的反映。“肯定文化”的基本功能既是提供一种辩护,充当现实的装饰品,引导人们同现存秩序相调和,又可使人在幻想中得到满足,平息人的反叛欲望。也就是说,如果肯定文化在早期自由资本主义时代还有其积极一面的话,那么到后来,它则完全起着消极作用。在垄断资本主义或发达工业社会,肯定文化日益蜕变为单面文化。在发达工业社会,文化的成就本应是人们获得自由的前提,现在却异化为意识形态,成为统治和奴役的工具。
20世纪40年代初,法兰克福学派的一些主要成员移居美国之后,则把注意力从肯定文化的研究转移到大众文化或文化工业的批判。大众文化与文化工业意义相近,但为什么用“文化工业”取代了“大众文化”?阿多诺在后来的《文化工业再考察》(1967)一文中作了说明:在我们的设计草案里,我们谈到了“大众文化”。我们用“文化工业”取代这一表述,以便一开始就排除其倡导者的下述解释的可能:这是一个类似一种从大众本身、从流行艺术的当前形式自觉地产生出来的文化问题。文化工业必须与后者严格区分。阿多诺在这里讲得非常明白,他之所以选择“文化工业”这种表述而舍弃“大众文化”,主要原因是防止人们望文生义,认为大众文化的主要特点是从人民大众出发,为人民大众服务。他明确说明“大众文化不是为大众服务的文化”。那么何谓“大众文化”?按照法兰克福学派的观点,大众文化是指借助于大众传播媒介而流行于大众之中的通俗文化;它是意识形态与社会物质基础的融合,是资本主义商品制度的组成部分;它在闲暇时间内操纵广大群众的思想和心理,培植支持统治和维护现状的顺从意识。
二、大众文化的特性及其危害
1.大众文化的商品化否定了文化艺术的独立自主性
“商品化”是法兰克福学派概括的大众文化的最显著特征,具体地说,文化工业“呈现商品化趋势,具有拜物教特性”。当代资本主义或晚期资本主义科技的进步、经济和行政管理的集中化使大众文化的商品化成为可能。文化变成一种工业,从一开始“文化工业”的产品就是作为在市场上销售的产品而被生产出来的,文化艺术已同商业密切结合在一起,文化产品的生产和接受为价值规律所统摄,纳人了市场交换的轨道,这样文化艺术便失去了它的独立自主性。
2.大众文化的齐一性扼杀了个性和创造性
法兰克福学派的理论家一直认为,由于大众文化的商品化,其制造者为了消费而进行生产,从而这种生产完全是标准化的,类似于工厂生产出来,被大众购买。“甚至政治对手们的美学活动都成为同一的和热情服从铁幕系统的韵律的活动”[1]0“在今天,文化给一切事物都贴上了同样的标签。电影、广播和杂志制造了一个系统。不仅各个部分之间能够取得一致,各个部分在整体上,也能够取得一致。}}[1]151文化促进和反复宣传某个成功的作品,使风靡一时的歌曲和连续剧可周而复始出现。因此,文化工业的产品以标准化和伪个别性作为特征,这种特征使它们有别于自主艺术。文化工业产品的模仿、标准化、伪个别性扼杀了艺术的生命,艺术的创造性、独创性和个性。当社会经济、政治、文化都整齐划一、协调一致,有共同的规范时,艺术家在其作品中,只能反映国家的精神和国家的整个生活,别无其他。
3.大众文化的强制性使大众文化堕落成为现实统治辩护的意识形态工具
法兰克福学派对大众文化批判最集中的是批判了它对其接收者的强制性。他们把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极权主义归结为资本主义的文化工业对大众意识形态的操纵,从《启蒙辩证法》,经过((爱欲与文明》,直到20世纪60年代《单向度的人》,哈贝马斯的(科学技术即意识形态》,都贯穿着文化=意识形态=操纵性工作的典型模式。在他们看来,工业发达的现代资本主义国家,就是通过文化工业进行意识形态的控制。他们认为,由于文化工业的典型做法是“不断重复”、“整齐划一”,使“闲暇的人不得不接受文化制作人提供给他的东西”,于是就有了强制性,剥夺了大众自主的、个人的感性能力和主动性,剥夺了个人的自由选择,而只能作机械的反应。大众意识由于受到这种丧失了否定性、超越性文化商品的催眠和灌输,也就逐步习惯于对现实采取顺从和非批判的态度。从这一认识出发,他们把“大众文化”喻为巩固先行秩序的“社会水泥”。他们把文化工业作为一种新的社会控制形式,强调这种“操纵意识”取代了马克思主义所注重的政治经济形式而成为当代资本主义的统治形式
消费主义批判理论消费主义观点篇六
;[摘 要]“市民社会”概念始于西方,其含义不断演变,在古典市民社会理论中,市民社会和国家并没有彼此之分,直到黑格尔将二者明确地区分开来,虽然他在《法哲学原理》中赋予了“市民社会”概念的现代意义,但是他站在了“伦理观念”的角度来诠释市民社会,并没有离开他的“客观精神哲学”,这也就导致市民社会理论停留在唯心主义范畴之列,并且认为“国家决定市民社会”。后来,马克思对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进行了扬弃,赋予了新的含义,并认为“市民社会决定国家”。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对当代中国构建市民社会起着重大的现实指导作用。
[关键词]马克思;国家;市民社会
[中图分类号] a8
[文献标识码] a
[作者简介]冯纪元(1989-),男,安徽亳州人,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
在马克思和恩格斯创立马克思主义的过程中,为马克思完成思想转变奠定基础的是他研究和探索的重要成果——《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它为马克思创立唯物史观铺下了第一块基石。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在扬弃了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基础上,在国家和市民社会的相互关系问题上,确立了自己的唯物主义观点。
一、“市民社会”概念的历史变迁
(一)古典市民社会
古典市民社会理论家认为,古典市民社会概念的使用具有以下三个特征:第一,古典市民社会理论家对此概念的使用在一定程度上带有道德判断的意思,即把古典市民社会看作“道德社会”“文明社会”。在古希腊罗马时代,他们都坚持文明社会—野蛮社会的二分法,认为生活在政治共同体中的人们不同于没有生活在政治共同体的野蛮社会的人们,他们所过的生活是一种高贵、文明、有道德的生活。因此,当时的市民社会有意无意地被理解为“道德社会”“文明社会”,政治共同体的出现标志着人类从野蛮走向文明、从部落发展为国家。第二,古典市民社会理论家对此概念的运用具有政治社会的含义。古典市民社会之所以会被称为“文明社会”,还在于它建立了政府和法律制度等政治社会所拥有的因素,这也是它根本区别于野蛮社会的重要特征。在当时,法律被视为保障公民利益的最高力量,是公民公共生活所必须遵守的必要原则,是“统一城邦社会的唯一力量”[1](p2-3)。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当时的市民社会已经勾勒出了法制社会和国家观念的雏形。第三,古典市民社会理论家所理解的政治社会是一种具有公民共同参与特征、并建立在共和政体基础上的公民社会,例如亚里士多德、西塞罗在描述古希腊城邦或罗马共和国的生活状况时所用的政治社会概念中所涉及的城邦和共和国就是以共和政体为基础的。
(二)现代市民社会
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分离开始于16世纪,当时逐步出现了民族国家和建立了君主专制制度,由于受到王权的保护,市民可以自由地从事工商业活动,这样也就使市民社会发展得相当顺利,进而使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出现了分离;在18世纪末,法国大革命成功地推翻了君主专制制度,此后在市民社会的基础上确立了代议制民主制度,并且制定了各种法律,从而在制度和法律上保障了私人领域的权利和自由,同时也保障了个人独立地从事工商业活动的自由,进一步促进了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分离。在这个时期,有不少思想家认识到国家与社会的区别,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很多关于“市民社会”的颇有价值的观点,例如孟德斯鸠、托马斯·潘恩、伏尔泰、休谟、斯密、康德等等,他们都意识到了国家和市民社会的不同。之后,黑格尔以此为基础,第一次对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进行区别分述,并提出了市民社会概念,将市民社会看作私人利益的体系,个人是市民活动的基础,并认为政治国家决定市民社会。后来,马克思批判继承了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概念,纠正了其缺陷,将市民社会界定为市场经济中人与人的物质交往关系及由此关系所构成的社会生活领域。
(三)当代市民社会
在新时期和新实践之下,当代西方学者沿袭了黑格尔和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和政治国家—市民社会的“二分法”的划分结构的学说,提出了“三分法”:即市民社会—经济领域—政治国家。“三分法”主要认为市民社会是可以独立于政治国家而自由发展的,同时将社会文化系统和经济系统相分离,并从市民社会中分离出经济领域,其目的就是彻底地解放社会文化系统,使其不受国家和经济系统的约束和控制,突出了社会文化系统在社会改革和生产中的重要地位,并充分发挥其促进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但是,这种建立在经济系统和社会文化系统相分离基础之上的当代市民社会理论确实存在着理论缺陷,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经济系统与社会文化系统相分离被看作把经济系统从市民社会中分离出去,独立于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而不是看作在市民社会内部结构中二者的分离,这样会削弱经济系统在社会发展中的历史地位,使得人们认为其作用并不是那么绝对,而只会看到由社会和文化领域构成的市民社会在历史发展中所产生的作用;另一方面,特别突出了社会文化系统在社会生产及其变革中的作用,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社会文化系统与经济系统之间相互作用的关系割裂开来,只会导致来自国家和经济系统的影响负面化。
二、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
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是由 “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而成的[2](p174),在这个联合体中,个人具有独立的意识,是作为道德意识主体和权利主体而存在的。黑格尔将市民社会理论原则主要确定为两点:其一,“具体的人作为特殊的人本身就是目的;作为各种需要的整体以及自然必然性与任性的混合体来说,它是市民社会的一个原则”[2](p197)。在黑格尔看来,市民社会是一个私人利益相互博弈的领域,个人都是为了自身的特殊利益和追求而反对其他人,成为以满足自身私欲为目的的自利主义者;其二,“特殊的人在本质上是同另一些这种特殊性相关的,所以每一个特殊的人都是通过他人的中介,同时也无条件地通过普遍性的形式的中介,而肯定自己并得到满足。这一普遍性的形式是市民社会的另一个原则”[2](p197)。因此,市民社会的成员在追逐私利的过程中,必须以他人为“中介”,依赖于他人,与他人合作,彼此互利,以达到欲望的实现,所以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中的特殊个人既为手段又为目的,正如他说:“我既从别人那里取得满足的手段,我就得接受别人的意见,而同时我也不得不生产满足别人的手段。”[2](p197)
(二)市民社会首先确立的应该是“需要的体系”
黑格尔关于市民社会理论的两个主要原则,即自身目的和普遍性形式,也就是说市民社会的第一个环节就是“需要的体系”。黑格尔所理解的“需要”,是指市民社会成员的自然需要、精神需要和社会需要,而市民社会是一种建立在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的基础上的社会联合体,因此这种“需要”是一种市民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需要,也正是由于这种相互需要使得每个个体才能彼此联系。为了满足前两种需要,人们必须进行相互联系的实践教育和理论教育,这样相互需要也就成了人本质上区别于动物的标志,成为处于家庭和国家之间的市民社会的核心价值。人们通过生产劳动把大自然所提供的原材料加工成各种形式的物质来满足社会多样化的需要,这就是需要的细致化导致了生产的细致化,也就产生了劳动分工,所以在生产和交换过程中也就形成了不同的等级,而每个个人由于自身的技能和财富存在着差别,相应地分属于不同的等级。具体的、特殊的个人在这样一个把人们联系起来的社会共同体中,才能体现其权利、地位、尊严和功绩,从而满足了人们的社会需要。所以说,在黑格尔看来,市民社会首先确立的应该是“需要的体系”。
市民社会的第二个环节之所以是“司法”,那是因为处在伦理精神特殊阶段的市民社会必须通过“警察”和“同业公会”建立外部秩序,并用“司法”来保障个人的“特殊目的和特殊利益”,维护市民社会成员的所有权,消除人身侵害和社会危害。从这种意义上说,市民社会是“通过保障人身和财产的法律制度,和通过维护他们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而建立起来的”[2](p174)。而家庭和市民社会相对于国家而言,二者的利益和法规都要从属于国家的“外在必然性和最高权力”的本性,而国家这种“外在必然性”体现在市民社会必须服从于国家,即当市民社会在利益和法规上与国家发生冲突时,市民社会在利益和法规上必须服从于国家。市民社会的第三个环节是“警察”和“同业公会”,其中市民社会借助于“警察”组织从整个市民社会的共同利益出发,保护个人的特殊利益不受他人侵害,“同业公会”组织在为市民社会成员保护自身利益的同时提供偶然性的特殊保护。黑格尔认为这两个组织都把特殊性提高到了普遍性,实现了“特殊性和普遍性的统一”,但是前者所实现的“特殊性和普遍性的统一”对于后者而言并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因为个人的特殊利益所得到的“警察”的保护并不像所得到的“同业公会”的保护那样可以渗透到市民社会的每个个体的完全存在,可以让“单个人生活和福利得到保证”[2](p238)。
(四)“国家决定市民社会”
黑格尔在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问题上始终主张“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认为“国家”在概念的运用中“分为家庭和市民社会,即分为自己的有限性的两个领域,目的是要超出这两个领域的理想性而成为自为的无限的现实精神”[3](p249)。黑格尔将家庭作为伦理精神发展的第一阶段,是以“爱”为原则的,体现了自然的伦理精神,但是家庭的“爱”却掩盖了个人的特殊性;作为“处在家庭和国家之间的差别的阶段”的市民社会是伦理精神发展的特殊阶段,它保护了个人的特殊利益和特殊目的,却用自私、自利的原则去填补所缺乏的“爱”的原则,虽然满足了人们的物质利益和物质生活的需要,同时也彰显了它的自主性和个人的特殊性,但是由于人们过于追求私欲,使得市民社会成为人们利益冲突的领域,所以家庭与市民社会都偏离了伦理精神发展的轨道。而国家不同于家庭与市民社会,它是伦理精神和普遍性原则的体现者,也是伦理精神发展的最高阶段,以普遍利益为原则,脱离于市民社会的自私、自利,克服了市民社会的利益冲突等缺陷,在伦理上远远高于家庭与市民社会对人们的要求。因此,黑格尔认为“国家决定市民社会”,并且凌驾于市民社会之上。
三、马克思对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进行了批判的继承
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虽然批判继承了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一些基本思想观点,但是对市民社会的概念、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关系以及市民社会的本质等问题的认识都与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迥然不同。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是一个“私人利益的体系”,这个体系中容纳了经济结构、社会结构和意识形态结构。他站在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深刻细致地剖析和批判了资本主义的客观现实,用“物质交往”赋予了市民社会以实质内容,创立了自己的唯物主义市民社会理论。
(一)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的本质是由“物质交往”界定的
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的核心内容和本质是私人的物质交往关系,它是一切市民社会生活关系的总和,“包括该阶段上的整个商业生活和工业生活”[3](p41)。他更认为,在市民社会,生产过程的物质交往关系在一切社会交往关系中扮演着基础和源泉的“角色”,并与物质生产活动共同构成了社会活动、政治活动、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社会关系的基础。这与黑格尔的“需要的体系”这个主观精神性概念相比,“物质交往”无疑是对“需要的体系”的超越,也是在市民社会概念上的“物质”对“精神”的超越。这是因为对于市民社会的每个成员来说,个人自身的物质利益需要的满足是通过物质生产活动来实现的,而这种物质生产活动并不是一个人的孤立的物质生产活动,而是每个人相互联系的物质生产活动,这也就构成了物质交往关系,可见这种社会关系并不是“伦理精神”层次的东西,而是“物质”层面的必然物,站在唯物史观的立场上,马克思的“市民社会”就是对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的超越。
在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两者关系的问题上,黑格尔认为后者高于并决定前者,而马克思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重新审视了这两者的关系,并提出后者决定前者的观点。如果从历史发展的角度审视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之间关系的话,那就要追溯到社会的三大分工了。第一次社会大分工是游牧部落从其他人群中分离出来,这就是牧业和农业的分离。这导致了两种新因素的出现,一方面使得交换从偶然性因素过渡到了经常性因素,另一方面商品交换活动进一步促进了生产的发展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社会生产的产品除了维持劳动力本身的需要外,还会出现剩余,这就为社会分化出剥削者和被剥削者提供了前提;第二次社会大分工是在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基础上进行的,即手工业和农业的分离。在这个分工阶段出现了以交往为目的的商品生产,并不断地得到发展,此时社会上除了自由民和奴隶之外,又出现了富人和穷人的划分;第三次社会大分工是以商业从农牧业中分离出来为主要标志,这使得社会进入了文明时代,也就是说进入了奴隶社会并确立了奴隶制的生产方式。这三次社会大分工加上由其推动的商品生产和交换共同导致了私有制的产生。在社会大分工的基础上,出现的私有制,生产力的提高,产品出现剩余,社会分裂为剥削者和被剥削者,出现的以交换为目的的商品生产,富人和穷人的划分等等因素导致产生了阶级。在恩格斯看来,由于阶级的产生和私有制的出现,国家也随之产生了。他说:“国家并不是从来就有的。曾经有过不需要国家、而且根本不知国家和国家权力为何物的社会。在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必然使社会分裂为阶级时,国家就由于这种分裂而成为必要了。”[4](p180)因此,国家的产生是以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为基本前提的,而在市民社会中,私有制是它的主体,并包含了商品的生产和交换,进而“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5](p41)——市民社会也就成为了国家产生的必要条件,马克思指出:“政治国家没有家庭的天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就不可能存在。它们是国家的必要条件。”[3](p252)也就是说“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
(三)马克思对市民社会进行了系统而科学的分析
首先,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的基础是由市场经济决定的。马克思在指出市民社会的本质时,提到“市民社会主体作为流通的主体首先是交换者,每个主体都处在这一规定中,即处在同一规定中,这恰好构成他们的社会规定”[6](p471)。换句话说,在市民社会中,其成员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他们之间的物质生产和交换构成了市民社会的市场经济活动,所以市民社会反映的是交换者之间的经济关系,它就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而存在的。其次,马克思肯定了市民社会成员作为市场主体所享有的自由和平等。市场经济提倡的是公平竞争的经济,市场经济中的物质交换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等价交换,因为需要相互满足的市场主体之间是既相对独立又相互依赖,所以作为交换者的市民社会成员在市场经济中无论是经济上还是政治上都享有自由和平等,这种自由和平等并不只是拘泥于道德和价值上的观念,它是以市场主体之间的物质交换为现实基础的。最后,马克思还注意到了法律在市民社会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马克思认为,法律在商品流通过程中起着保护和规制的作用;它在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关系中发挥着规范和调节的作用;虽然市民社会独立于家庭和国家,有它自己的相对独立和自由,但是这种独立和自由必须在法律的规范内才会有效,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此外,法律还规范着政治国家的运作方式和模式、政府机构工作人员的行为职责,而政治国家、政府机构和工作人员都必须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市民社会的管理活动。
四、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对构建中国市民社会的现实意义
正确处理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关系是构建中国市民社会的关键一环。但构建中国市民社会的大前提得先是承认当下中国确实存在市民社会和承认市民社会不等于公民社会,这样才能为构建中国市民社会确立信心和方向,马克思主义是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马克思的唯物主义市民社会理论是构建中国市民社会的理论依据。
(一)中国是否存在市民社会
在当代中国,无论是从经济基础的角度、政治基础的角度还是从社会基础的角度来看,市民社会着实存在并发展着。马克思认为市场经济的兴起和发展是市民社会赖以存在的基础。首先,逐步形成了构建中国市民社会的经济基础。早在1956年所进行的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就已经初步开创了我国政治运行的经济基础,特别是在改革开放以后更加速了对市民社会经济基础的建构,历经30多年的发展,逐渐形成了公有制与私有制有机共存的综合经济基础。在综合经济中,中国的经济改革描述了一种真实的经济现状,正是这种现状构成了当代中国市民社会的经济基础。其次,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要求具有独立地位的社会主体的存在,并且市场经济的自由性、法制性和开放性等特征也对市民社会成员的个人品格产生巨大的影响。这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所带来的影响,也为市民社会的出现提供了可能。
(二)中国市民社会不等于公民社会
在当今中国,civil society不仅译为市民社会,也译为公民社会,但市民社会与公民社会所包含的意义却大相径庭,指向不同的领域。市民社会是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组织和私人生活领域,指向经济领域;而公民社会指的是享有公民权的公民组成的政治共同体,指向政治领域。市民社会和公民社会的不等同可以从这二者相对应的主体即市民和公民来加以分析。市民和公民在马克思那里有着明确的区分,他从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之间的划分来阐述人拥有的两种身份即市民和公民两种身份。马克思认为人处在市民社会是作为市民而存在的,处于国家组织中是以公民的身份而存在的。人作为一个自然人来说首先是市民社会的成员之一,“被认为是本来意义上的人”,而且“是具有感性的、单个的、直接存在的人”[7](p188),这样以“市民”的身份存在的人才是最本质的人,才是真正的人,才是社会经济活动中的现实的人。人作为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人,是以“公民”身份存在的人,是“政治人”,“只是抽象的、人为的人,寓意的人,法人”[7](p188)。可见,市民和公民是不同的概念,也就是说市民社会不等于公民社会,市民社会中的市民生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私人生活领域中,而公民社会中的公民生活在由“政治人”组成的政治共同体中。
(三)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对构建中国市民社会具有指导作用
以上论述的“中国确实存在市民社会”为构建市民社会确立了可行性,构建中国市民社会并不是空穴来风,也不是空中楼阁,它有着现实基础;论述的“中国市民社会不等于公民社会”为构建市民社会指明了方向。
1.充分发挥市民社会的相对独立性,逐步减少国家的不必要干预,从而让中国市民社会构建自身发展的内部秩序。在马克思看来,市民社会是一个具有相对独立性和自由的社会生活领域,有着自己的内部结构和运作机制,所以它能够在不仰仗国家强制性力量的情况下建立自身的经济系统、社会文化系统和社会道德体系。此外,市民社会的基础是市场经济,只有在国家不直接干预经济发展的情况下,市民社会才能促进市场经济迅速发展,尤其是在当前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背景下,更要注意市民社会的发展对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作用。对于国家来说,应该在多元利益平衡的角度来思考,给予市民社会自由发展的空间,不必包办市民社会中的一切事务,并逐步减少对市民社会的不必要干预,避免可能出现的强权和专制。当然,构建市民社会内部秩序要依赖于市民社会中的“从事物质生产的现实的个人”,正是这种“个人”才是推动市民社会发展的主要动力,他们对社会物质生产的积极性、能动性和创造性是促进中国市民社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共同发展的重要力量源泉。
2.正确处理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逐步形成二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从而构建中国市民社会发展的外部秩序。早在1992年,邓正来就提出了“良性互动说”,这种观点认为市民社会和国家两者的关系应为良性互动的关系。国家需要首先予以承认,并给予其一定范围内的自由空间,而就市民社会而言,在某些时候也需要来自于国家的统筹干预与宏观控制。从国家方面来看,实际上,国家本应承担市民社会培育和成长的职责,必须正确规定出国家对市民社会干预和控制的“应为”与“不应为”,把国家的干预控制在一定的“度”内,过多的干预只会影响市民社会自身的发展,国家只有把握好干预的“度”,才会有利于市民社会的培育,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从干预的手段和范围上来说,一方面,国家必须通过宏观经济调控手段和法律保护惩罚手段来加以干预和控制,而不是通过政治手段;另一方面,当市民社会遇到自身无法进行控制的领域,如社会的宏观调控时,国家就有必要进行适当的干预和控制。从市民社会方面来看,成熟的市民社会能够对国家的过激行为进行监督和控制,以达到防止和抑制国家职能的过分膨胀的作用,进而避免少数人掌握国家政权胡作非为。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家和市民社会的这种良性互动,可以促进双方的共同发展,为市民社会创造其发展的外部秩序。
3.大力发展非政府组织,活跃整个市民社会,从而促进中国市民社会的发展。在当代中国,活跃整个市民社会的关键就是要大力建设非政府组织。随着我国全面改革步入深水区和经济新常态的到来,尤其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使得社会越来越趋向于多元化,这就使非政府组织在一些关键领域中的活动更加活跃,并发挥着较之以往更为重要的作用。在我国,非政府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区管理型组织等。这无疑是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可以弥补政府在某些方面功能的欠缺,与政府之间形成合力,从而达到活跃市民社会的目的,促进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良性发展。但是,由于我国非政府组织发展起步较晚,目前尚处于发育期,这就要求我们要高度重视我国非政府组织的健康发展。一方面,政府要积极调整各种相应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为非政府组织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要从制度上鼓励非政府组织的发展,保证其合法地位,使其作用得到最大限度地发挥。另一方面,从非政府组织自身来说,要努力调动社会成员的热情,使其参与进来,并尽量减少对于国家的依赖性,独立自主地在市民社会中发挥作用,以不同的方式实现其动态平衡。
参考文献:
[2]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7]马克思.论犹太人问题[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责任编辑 王家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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