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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业绩认定篇一
1、招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监督管理部门的人员;
4、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采购文件征询过意见的;
6、其他依法应当回避的情形。
项目名称: 承诺人(签名):
承诺日期:年月日
评标业绩认定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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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业绩认定篇三
(1月20日)
一、 目标
为深入推进创先争优活动开展,结合机关实际开展夺标竞赛,进一步激发机关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新活力,促进干部作风转变,形成你追我赶、奋勇争先的新局面,为推动全区各项工作落实提供动力和保障。
二、对标定位
1、机关工委重点从基层党组织和党员争创目标中对标定位。年底前达到领导班子好、党员队伍好、工作机制好、工作业绩好、群众反映好“五个好”目标。
2、xxx员重点从三个方面对标:
1、发挥作用目标。对照重点工作要求,提出自己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目标。
2、工作目标。立足岗位比贡献,确定自己干好本职工作的目标,争当行业标兵。
3、“五个模范”目标。对照王彦生先进事迹,每个党员干部都要达到自觉学习、执行政策、服务群众、爱岗敬业、遵纪守法“五个模范”目标。
第二阶段:全面夺标
(一)“党组织夺旗、党员争星”活动。机关工委对应xxx员争当的“五个模范”,争夺先锋旗争做模范星,每季度进行一次评授,“模范星”定期增减。
(二)“卫冕晋位”活动。对近3年连续获得市以上荣誉称号的先进进行统计,组织党员围绕本职工作,提出卫冕的工作、晋位的目标,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评比,公开卫冕晋位结果。
(三)“争做丛台第一”活动。机关工委结合对标定位工作,自认能够成为“丛台第一”的所有工作项目,按要求适时在全区公开承诺,奋力争先,年底交账。
(一)自查总结。机关工委及全体党员都要对自身开展夺标竞赛、创先争优活动情况进行认真回顾,总结得失,提出第二年的争创思路和措施。
(二)组织测评。组织党员群众代表对开展夺标竞赛、创先争优活动成效进行测评。党组织的测评工作由上一级党组织负责组织;党员的测评工作由所在党支部负责组织。测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三)考核印证。采取实地察看、群众座谈等形式,对各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印证。就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情况,组织区直各单位负责人专项述职。
三、奖惩措施
评标业绩认定篇四
1、严格遵守《xxx招标投标法》、《xxx保密法》等国家法律及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招投标的法规规章,维护国家利益。
2、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评标,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3、履行相关的保密义务,遵守评标纪律,不私下接触投标人,不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4、自觉抵制违法违规的招投标活动,协助、配合专家库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5、如有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发生,自愿接受主管部门处理。
承诺人:
20xx年月日
评标业绩认定篇五
第二十条 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评标专家档案,记录评标专家基本情况、评标活动、培训、不良记录、违法处罚等内容,并对评标专家档案进行定期检查,及时更新相关记录。
第二十一条 评标专家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并将生效的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同级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
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将前款规定的处理结果、司法机关的生效处罚以及本部门的生效处理结果及时记入评标专家档案。
第二十二条 评标专家在一个年度内,无故不参加评标次数超过应当参加总次数的三分之二的,由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予以解聘。
第二十三条 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评标专家评标信用记录制度,对评标专家的不良和违法行为予以通报。
第二十四条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人招标说明、评标劳务报酬支付情况的监督。
招标人支付的评标劳务报酬不得低于最低评标劳务报酬标准。最低评标劳务报酬标准由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会同省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举报。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评标专家档案、信用记录等管理制度的;
(三)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抽取评标专家,或者泄露评标专家抽取结果的;
(四)非法干预评标专家评标活动的;
(五)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理而未予以处理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一)未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从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抽取评标专家,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九条 评标专家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停止其参与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由有关行政部门处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由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第三十条 评标专家违反本办法规定,收受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泄露评标专家抽取结果或者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依照《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并不得再参加本省范围内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评标专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12月1日起施行。
评标业绩认定篇六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管理,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根据《xxx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建立、使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建立、使用、管理应当遵循资源共享、有效利用、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负责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部门应当协同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做好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工作。市、县(市、区)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协助做好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的规定,对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依法实施监督。
第二章 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建立
第五条 评标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评标专家同等专业水平的具体标准,由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会同省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条 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征聘评标专家。
应聘评标专家可以采用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单位推荐的,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应聘材料应当包括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
第七条 中央在浙单位、省属单位以及省外专家的应聘材料,由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会同省有关行政部门审查。其他专家的应聘材料,由市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进行初步审查后,报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由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会同省有关行政部门审查。
聘为评标专家的,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或者推荐单位;未予聘用的,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应当向申请人或者推荐单位说明情况。
评标业绩认定篇七
1、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不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
2、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主动提出回。
3、在评标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独立、负责的进行项目评审,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不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4、不收受投标人、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5、不向他人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6、遵守公正、公平原则,不与其他评委私下达成一致意见,不干预评标结果。
7、自觉接受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监督、检查。
承诺人(签名):
评标业绩认定篇八
作为 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谨在此郑重承诺:
1.严格遵守《xxx招标投标法》、《xxx保密法》等国家法律及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招投标的法规规章,维护国家利益。
2.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评标,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3.履行相关的保密义务,遵守评标纪律,不私下接触投标人,不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4.自觉抵制违法违规的招投标活动,协助、配合专家库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5.如有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发生,自愿接受主管部门处理。
二、回避承诺
1.招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监督管理部门的人员;
5.其他依法应当回避的人员。
承诺人:
20xx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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