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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队制度篇一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卫市持证执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乡行政执法人员管理的具体工作由乡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承担。
第三条: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领办行政执法证件。
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执法人员守则,严格依法履行行政职权。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应按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参加统一培训和考试、办理注册登记。对未经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暂缓注册。未经注册的行政执法证件无效。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件,不得转借他人、涂改、复制或者用于其他违法活动。遗失行政执法证件的,应及时向沙坡头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报告,并及时登报声明作废。
第七条:乡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协助区、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及时收回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的人员以及离退休人员和死亡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并配合市或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办理撤销手续。
第八条:遗失行政执法证件、变更行政执法工作单位或执法类别的,应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确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条:对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执法人员,除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外,应暂时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
(一)执法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
(二)打骂行政相对人的;
(三)徇私舞弊袒护违法者的;
(四)故意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五)利用执法权吃、拿、卡、要的;
(六)违反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造成错误处罚的;
(七)超越管理权限执法,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办事项拒绝办理或者故意拖延办理的;
(十)违反执法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一)有其他违法或不当执法行为,需要暂时收回行政执法证件的。
第十条:暂时收回行政执法证件的期限为30天。被暂时收回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必须下岗培训,在改正错误后,再申请发还。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一)违法行为已被人民法院认定构成犯罪的;
(二)被暂时收回行政执法证件三次以上的;
(三)有其他违法行为,不适宜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
(四)有本制度第九条一至十项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执法职责的。
第十二条:被注销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人员对注销行政执法证件有异议的,可以向沙坡头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申诉。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执法队制度篇二
为切实做好行政执法案卷的管理工作,使之规范化、系统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案卷由办公室统一管理,专人负责。
二、案卷管理应确定固定的场所、设备和设施,专柜专储,要有严密的放火、防盗等防范措施。
三、办公室负责案卷的收集、登记、整理、分类、编号、装订、归档、保管。
四、各执法单法执法完毕的案件文书要齐全,并及时交办公室,办公室接受案卷时要逐卷登记并办理交接手续。
五、对五大类备案的案卷要专人登记、造册管理。
l、上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上级行政部门交办的案件;。
2、跨行政区域的案件;。
3、涉外案件;。
4、经人民法院判决的案件;。
5、向司法部门移送的案件。
六、凡借阅、查看案卷等,必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办理必要的手续方可借阅、查看,并限期收回。
七、管档人员要严格执行档案管理的规定,尽职尽责,无案卷管理失误。
执法队制度篇三
制度是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的讲,它们是为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为此,我们一般要求大家共同遵守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来提高办事效率,才设定一些制度。下面是我们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参考:
二、必须文明执法、礼貌待人、遵老爱幼,助人为乐。
三、必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坚守岗位,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上班时间不办私事;
七、必须规范着装,佩戴行政执法标志,维护林业执法队伍的文明形象;
九、必须认真接待处理群众的来信来访,不得无故拖延、刁难;
十、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执法队制度篇四
近年来,我国税收制度改革不断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持续优化,使税务执法机制和制度不断健全和完善。但在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改革中,税务执法机制和制度的建设仍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税收法定原则仍未健全。一方面,18个税种中仍有税种为暂行条例,暂未上升为法律。税收立法任务繁重复杂,实施暂行管理条例的税种,权威性不高,规定简单,规章条例交错重叠,这无疑给给税收执法带来了困难。另一方面,非税收入管理体制仍未健全。政府非税收征管职责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项目越来越多,但是各项“非税收入”在划转税务部门后,税务局只是拥有简单的“收钱”的权力,而且全国各地在各项“非税收入”的征收标准上也难趋统一。
(二)部分税务执法行为缺少规范化,未依法依规征税征费。一方面,对于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下发的税收优惠政策,由于未真正掌握政策的关键,导致未落实到位,从而使税收红利未真正地带给纳税人。一方面,税务系统实行双重管理体制,由于地方政府既定的税收任务,导致征收“过头税费”的行为,损害了企业肌体健康,摧毁经济稳固发展的基石,埋下更大隐患。一方面,在税务执法活动中,税务干部贪图方便、省事,未严格履行税收执法相关制度,使执法行为存在纰漏。不仅损害了纳税人在税收执法中的正当权利,也损害了税务干部在纳税人中的良好形象。
(三)税收执法标准区域化给经济跨区域式发展带来了困扰。一方面,当今区域间经济融合越来越深,跨省市间的货物、劳务、服务流动性日渐增多,不同省市的纳税主体面对异地不同税收政策、执法标准,会有不同程度的困扰,这种困扰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便捷”纳税的初衷。另一方面,企业主体在办理涉税涉费事宜中,面对本地和异地不同的税收征管系统,面对繁琐的程序,这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只跑一次腿”的原则。
(一)健全税费法律制度。一方面,实现所有税种、费种的设立、征收、管理等均由法律规范的时机已经成熟,要全面推行税费法定原则,加快推进现行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使各项税费的征收有法可依。一方面,对于划转税务部门的各项“非税收入”,在现行平稳划转的同时,要建立“非税收入”征收的相关法律制度,细化相关的征收规范,使各项“非税收入”的征收在核定部门和税务部门之间更好的协调和运转。既要确保核定部门“非税收入”的数额准确,又要确保缴费人能在法定期限内足额的缴纳。
(二)严格规范税务执法行为。一方面,坚持依法依规征税收费,做到应收尽收。税种、费种的设立,税率、费率的确定和税费征收管理基本制度只能有法律规定,在税收工作中严禁任何征收“过头税费”的行政命令,始终恪守依法依规征税收费的底线思维。一方面,在当前减税降费大环境下,税务干部要认真领会减税降费的内在精神和政策本质,使税收优惠能够真正地惠及到每一个纳税人。一方面,税收执法活动作为一项日常工作,即要确保执法程序的正当、公开,又要确保执法结果有力度和温度。严格遵守执法程序,确保纳税人合法权益,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
(三)加强税务执法区域协同。一方面,扩大跨省经营企业全国通办涉税涉费事项范围,使跨省企业在经营之余,无任何涉税税费事项办理负担,进一步促进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一方面,统一区域行政处罚标准,制定区域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形成统一的执法尺度,做到相同情形相同处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打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推动区域一体化高质量发展。
执法队制度篇五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素质,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的录用和管理。
第三条执法人员是指在编在岗,持有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针对特定的事项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执法人员应当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纪律严明,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第五条录用执法人员,应当贯彻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在核定的编制员额内,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和行政执法岗位的要求,以公开考试、考核的程序进行。
第六条报考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四)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五)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六)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七)具有录用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新录用的人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上岗执法;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第八条培训工作应当按照年度培训计划和培训大纲实施。
第九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将培训经费列入年度支出计划,并保证培训经费的落实。
第十条培训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一)岗前培训。
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执法岗位业务知识、基本法律知识、相关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规章、职业道德规范和军训。培训时间不少于360学时,其中基本法律知识的培训时间不少于90学时。
(二)更新知识培训。
执法人员每年应当参加不少于15天的更新知识培训。其中法律知识的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60学时。
(三)转岗培训。
执法人员跨门类调换执法岗位的,应当接受新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60学时。
(四)考评不称职者培训。
执法人员考评不合格的,应当参加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60学时,培训费用由执法人员个人承担百分之五十。
第十一条新录用人员的岗前培训,按照省交通运输厅规定组织实施;更新知识、转岗培训,由市、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执法人员应当做到爱岗敬业、秉公执法;不谋私利、裁量公正;优质服务、礼貌待人。
第十三条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着装整洁,执法标志齐全,佩带执法证,仪表端庄,举止文明,语言规范。
第十四条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依法行政。
受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办理其他行政事项时,应当按照法定条件、标准、程序等,在法定期限内按规定办理。
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检查车船;处罚、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做到认定事实清楚,取证合法充分,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完整,文书制作规范。
第十五条执法人员应当接受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交通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社会组织、人民群众、新闻舆论的建议、监督和批评。
第十六条执法人员的考评与所在单位年度人事考核工作结合进行。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执法工作实绩、职业道德、执法业务和理论水平、执法风纪,重点考评执法工作实绩。
第十七条考评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种。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工作实绩突出,熟悉法律、精通业务,执法行为规范,职业道德良好,风纪严明,执法无差错。
合格:能够完成工作任务,熟悉或者比较熟悉法律、业务知识,执法行为基本规范,职业道德良好,遵章守纪,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的执法错案。
不合格:法律、业务素质差,难以胜任执法工作或者不能完成当年工作任务;职业道德差,违反行为管理规定并造威严重后果。
第十八条年度考评等次为不合格的,执法证件予以暂扣,并离岗接受培训。连续两年考评等次为不合格的,报省交通厅批准吊销其执法证件,予以辞退。
第十九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
(一)在执法中查获重大违法案件,成绩显著的。
(二)维护路产路权、航产航权、水上交通安全、交通工程质量,使国家财产、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三)总结执法实践经验成果突出,对执法工作有重要指导作用的。
(四)对执法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
(五)执法人员年度考评等次被确定为优秀的。
(六)有其他显著执法成绩的。
对执法人员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执法,暂扣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可以调离执法岗位,吊销执法证件,并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的。
(二)越权执法,造成后果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或者适用法律依据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仪容不整,酒后执法,态度粗暴,或者具有其他不文明执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滥用职权,吃拿卡要,或者具有其他徇私舞弊行为的。
(六)有其他严重影响交通执法形象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的,执法人员所在单位赔偿损失后,应当向该执法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损失。
第二十二条对执法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权限和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执法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执法队制度篇六
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制度是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迫切需要,是推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切实消除安全隐患的有效措施,是避免重复执法或执法缺位,提升执法覆盖面的有效手段。根据年初《曲靖市关于印发曲靖市农业厅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和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麟审改办〔20xx〕2号)的'文件要求,麒麟区农业局制定并下发了《麒麟区农业局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麟农〔20xx〕2号),明确“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各负其责”四项工作原则,采取五项措施,把工作落到实处并取得成效。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确定了行政执法主体,建立麒麟区农业局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目前,我单位共有73名(包含畜牧28人、农机27人、执法大队5人、水产9人、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4人)行政执法人员作为随机抽查行政执法主体,结合年度执法计划开展随机抽查工作。
按照职能职责,认真履行监管职能,麒麟区农业局按照要求,建立麒麟区畜牧兽医局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监管对象名录库共3446个(包含畜牧166个、农机2863个、执法大队368个、水产8个、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41个)。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相关地方标准的规定,认真梳理本部门监管职责,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基础上,逐项明确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抽查主体、抽查依据、抽查内容、抽查方式和抽查频次等,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共16项抽查事项。
局属各责任部门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从“两库”中随机确定抽查对象和执法人员,实行“双随机”抽查制度,并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建立“一抽查一通报”制度,及时将随机抽查结果以予通报,通过曲靖市企业信用信息平台等监管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扩大随机抽查的影响面,自觉接受社会和人民的监督。
执法队制度篇七
一、为规范值班住勤工作,明确值班住勤人员职责,保障执法工作有序进行,根据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局值班工作分局联动值班和镇(街)中队住勤。
三、局值班由全局正式工作人员和非在编人员担任;镇(街)中队住勤人员由协查员和协管员担任。
四、局值班设十个值班组依次轮流。每个值班组安排5-6名值班人员,设带班组长1名,负责值班组考勤、安排、巡查、出勤等相关事宜;镇(街)住勤人员原则上每天安排1-2人。重大节假日及工作需要,由综合科统一调整安排,适当增加值班力量。局值班住宿由局统一保障,综合科负责协调;节假日由综合科统一安排接送车辆,值班后补休一天,补休原则上在值班后一个星期内安排。
五、局值班工作由综合科统一安排,原则上保证每班有2名以上持有驾驶证的人员,局机关安排2-3人,中队各安排1-2人;住勤人员由镇(街)中队统一安排,并于每月25日前报综合科。
六、局值班和镇(街)住勤人员负责24小时值机。局值班,工作时间由局机关当日值班人员值机。
七、值班组应于每天上午8∶10做好交接班工作,填写交接班登记,交接好值班装备、器材、文书材料和待办案件,不得迟到、早退。遇有特殊情况无人接班时,上一班人员应继续坚守岗位,直到换班人员上岗为止,不得撤离职守。
八、值班人员未经值班组长同意,不得私自调换班次,不得无故不参加值班;因事请假要请人替班。未经值班组长同意私自调班的视为脱岗。
九、局值班人员要确保值班电话24小时畅通,遇到举报电话要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并负责落实。工作时间,应及时转报中队或相关科处理,并负责落实情况的反馈;工作外时间,应及时向值班组长汇报,并由值班组长负责安排落实;遇有紧急、突发的重大事件或上级指示应立即向局带班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
十、值班住勤人员负责办公场所的安全保卫,对外来身份不明及闲散人员进入办公场所,要及时问明来历及事由,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办公场所,影响正常办公。
十一、值班住勤人员负责做好来访人员事由登记,并通知局领导和有关科、中队及相关人员接待。接待来访者要有礼貌,做到热情周到。
十二、下班后,值班住勤人员要认真检查办公场所的水电和办公室门窗关闭情况,适时组织夜间巡查,注意防盗、防火,做好办公场所公共卫生保洁工作;局值班人员要负责准时操控局机关上、下班铃。
十三、值班住勤人员要严格遵守法规纪律,不准在值班住勤期间喝酒、占用电话聊天,违反值班住勤职责和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须承担相应责任。对值班住勤期间无故迟到、早退、脱岗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十四、本制度未尽事宜由局务会研究决定。
执法队制度篇八
为培养员工热爱工作热情,养成良好工作习惯和生活习惯,塑造好单位公众形象,执法大队人员做到遵守以下制度:
1、严禁在中午饮酒。
2、禁止一切违法乱记损公肥私、吃拿卡、要的行为,如发现有上述行为扣除一月工资。
1、执法大队工作人员按时上下班,不得随意迟到或者早退(如有违反按局机关处罚制度严格执行)。
2、因私事请假的,应由本人书写请假条,由分管局长以上领导批准方可,未请假按旷工论处。
3、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必须保持手机24小时畅通。
1、工作时间必须穿制服,保持仪容仪表干净整洁,如未按规定三次以上视为自愿调离执法大队。
2、保持办公室清洁卫生,自20xx年2月17日起艾才女、陈艳花、舒小燕、胡小艳按次序每人轮流负责一周卫生打扫,严禁,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
执法大队工作人员要刻苦学习专业技术,努力提高操作技能和业务水平,在每个礼拜五下午集中进行学习内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
执法大队在县城规划区实行日常巡逻制度,要做到有建设行为论知,规范建筑市场管理。
执法队制度篇九
第一条为加强对油气管道领域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区油地校融合发展办公室依法行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等,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区油地校融合发展办公室以及委托的执法部门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执法监督机构组织召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会议,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其他人重大权益的;
(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调整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防护方案的行政许可;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四条编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备案。
第五条积极探索除适用简易程序以外的所有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制度。
第六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作出执法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执法决定。其他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审核的,也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第七条案件承办机构在执法活动调查终结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对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条件的案件应当申请召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会议进行审核。
第八条执法活动承办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相关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条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一条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二条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执法监督机构应在七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依法行政领导工作小组会议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在收到重大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执法监督机构与执法机构拟处理的意见不一致,由执法监督机构组织召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会议,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进行讨论审核,并做出最终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负有领导责任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执法队制度篇十
(一)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全面推进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维护宪法权威,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促进经济社会和人口的全面发展。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开拓创新与循序渐进的统一,坚持依法行政与提高行政效率的统一,做到合法、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依法确认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公示执法依据,规范执法活动,监督执法行为,追究执法违法责任,评议考核行政执法质量等制度的总称。
(三)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具体工作由政策法规科承办。
(四)喀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是本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五)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是国家公务员,有良好的素质、职业道德品质和相应的文化程度,经过法律、计划生育业务培训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持有省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六)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委员会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并定期对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法律、法规、计划生育专业知识的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七)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将法定的执法范围、职责、权限、时限、程序、许可条件、收费项目及其标准等向社会公示。
(八)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将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依据、内容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法定时限等告知当事人。
(九)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委员会适用一般程序时,应实行办案、审核、决定三分简易程序施行行政处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经过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核,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后30日内,应向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实行罚款决定与收缴分离。具体办法分别按《行政处罚法》规定执行。
(十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法受理、审理计划生育行政复议案件,接受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监督。
因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引起行政诉讼的,由本机关委托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应诉,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十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及时查处执法违法案件,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
(十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途径,接受社会监督。
(十四)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及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
(十五)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法定职责,与所属行政执法机构签订行政执法责任书,明确执法职责。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及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应遵守法定程序、管辖范围、期限、回避等规定。依法收集、调取证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十六)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3)负责计划生育行政案件的复议;(4)负责行政处罚听证的组织工作;(5)承办行政赔偿工作;(6)负责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7)负责组织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构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
(十八)宣传执法责任内容: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科普教育、青少年教育、社会舆论宣传教育,对党政领导干部、人口计划生育干部宣传教育、培训等。
(十九)发展规划科执法责任内容:(1)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调查的审批;(2)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3)负责对违反生育证管理规定行为的调查取证。
(二十)财务科执法责任内容:负责对违规收费行为的调查取证;负责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监督、检查。
(二十一)科学技术科执法责任内容:(1)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资格的审批和定期审查;(2)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资格的审批;(3)组织病残儿医学鉴定;(4)组织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5)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管;(6)负责对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为的调查取证;(7)负责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技术治疗不育症的行为的调查取证;(8)负责对违反规定,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为的调查取证;(9)负责对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行为的调查取证;(10)负责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行为的调查取证;(11)负责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行为的调查取证;(12)负责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的调查取证;(13)负责对不按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的行为的调查取证;(14)负责对不按规定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的行为的调查取证;(15)负责对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的调查取证;(16)负责对伪造、变造、买卖有关计划生育证明的行为的调查取证;(17)负责受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鉴定的申请并组织鉴定,移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鉴定、协调赔偿事宜。
(二十二)办公室执法责任内容:负责受理、转办、交办、督办、复查信访案件,整理案卷、文书。
(二十三)流动人口管理科执法责任内容:(1)负责对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行为的调查取证;(2)负责对流动人口不按照规定办理、交验婚育证明的行为的调查取证;(3)负责对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行为的调查取证。
(二十四)城管科执法责任内容:负责城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会的计划生育工作。
执法队制度篇十一
制度是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的讲,它们是为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为此,我们一般要求大家共同遵守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来提高办事效率,才设定一些制度。下面是我们应届毕业生制度职责大全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参考:。
为加强执法文书的管理,促进该项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维护执法文书使用的科学性和严肃性,特制定本制度:。
一、执法文书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办公室确定专人负责执法文书的购买、登记、保管、编号、发放、回收。
二、各执法单位必须确定专人负责文书的领取、保管、领取文书时应认真填写文书清单,并签名或押印。文书的收回按编号登记,并填写文书回收清单,经办公室认真核对无误,双方应签名或押印。
三、作废的文书,承办单位应说明理由,经分管局长审核后,交办公室收回,并盖作废章。
四、凡编号文书,丢失或人为的`浪费,少一张罚款100元,并视其情节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执法文书为行政执法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或他用,谁出问题谁承担责任。
六、凡局押印的执法文书,必须经局长或分管局长批准后,方可领取。
执法队制度篇十二
第一条为加强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证各项交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宣汉交通运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上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对下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各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的法制、监察机构在本级交通行政管理机关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协调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的其他工作机构和受交通行政部门委托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规定,负责组织实施相关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
(二)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
(三)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五)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七)行政执法中认定的事实是否准确;
(八)行政执法中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
(九)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情况;
(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四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二)审查下一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按规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三)对下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进行检查;
(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在职权范围内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对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处理:
(一)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责令发布单位予以撤销;
(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超出制定部门职权范围的,责令发布单位限期修改;
(三)对现场执法活动中存在明显违法行为的,监督部门和监督检查人员应予以制止;
(四)对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
(五)对不履行或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履行;
(六)执法文书不规范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八)认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赔偿判决有申诉必要的,督促其提起申诉;
(九)作出行政赔偿后未及时追究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经济和行政责任的,督促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条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下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人员有行政执法过错的,应当依照《宣汉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对过错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七条被监督检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将规范性文件备案的;
(二)不按期报告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的;
(三)不按规定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
(四)不按规定将行政赔偿案件备案的;
(五)不按规定进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
(六)拒不执行或无故拖延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的;
(七)妨碍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监督检查人员对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当场予以记录,由监督人员和被检查人员分别签字。管理相对人举报现场执法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督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证据。
第九条要求被检查单位和执法人员限期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部门应当下达《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整改通知书》;依法变更或者撤销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应当下达《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第十条被检查单位和执法人员对监督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监督检查单位提交申述报告,但不得拒绝执行监督决定。
第十一条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中,监督检查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索贿受贿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宣汉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执法队制度篇十三
第一条为确保本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办事,加强监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水行政执法投诉范围:
(一)投诉人认为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超越职权;
(二)投诉人认为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违反法定程序;
(三)投诉人认为本局行政执法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错误的;
(四)投诉人认为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履行公务懈怠;
(五)投诉人认为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滥用职权。
第三条水行政执法投诉工作由局纪检监督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具体负责,各部门收到的投诉应交办公室登记。
第四条办公室在接到投诉后,应根据投诉的具体事项,会同相应部门办理。
第五条承办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负责,秉公执法,不循私情。
执法队制度篇十四
根据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按照区政府安排部署,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xx—20xx年)》和省、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精神,认真落实区政府对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有关要求,按照依法有序、科学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紧密联系实际,突出问题导向,着力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不作为、乱罚款、乱检查、不透明、不文明等问题,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履行职责,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为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提供有效法治保障。
局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在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三项制度,高质量完成各项任务。
(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的事前、事中、事后公开机制,通过门户网站和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载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主动表明身份。
1.统一建章立制。结合实际,制定行政执法公示具体办法,明确执法公示的范围、内容、载体、程序、时限要求、监督方式和保障措施等事项。建立健全对公开信息的审核、纠错机制,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
2.加强事前公开。主要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1)结合“放管服”改革推进方案、营商环境整治方案和权责清单、罚没清单、监管清单、收费清单等,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经审核后通过网站和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载体予以公示。
(2)要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频次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经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予以公示。
(3)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编制本部门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4)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清单,明确持证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证件编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内容,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
3.规范事中公示。主要是在执法过程中主动亮明身份,做好告知说明工作。
(1)在执法活动中要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2)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检查、调查等执法活动要主动亮明身份,出示省政府统一印制或经备案的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部门要按规定规范着装和佩戴统一标识。
(3)要在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窗口等固定办事场所明示工作人员单位、姓名、职务、执法种类和服务事项等信息。
4.推动事后公开。主要是按时主动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检查情况等执法结果,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在本部门行政执法公示具体办法中明确行政执法行为事后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限、程序和公开期限等事项,确保应当公开的执法结果都向社会主动公开。
5.创新公开方式。
(1)要按“互联网+政务服务”和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加强门户网站、办事大厅、服务窗口建设,探索运用微博、微信、智能手机第三方应用程序等载体,全面、及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
(2)在现有的门户网站上开辟专栏,归集所有执法信息,并实现与上级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对接。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要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对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修订完善制度。要依据《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按执法类别,修订完善本部门各类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办法,绘制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各个执法环节记录的内容、方式、载体等事项,完善执法信息采集、存储、分析、归档等制度。
2.规范文字记录。应当使用省统一制定的行政执法文书范本和电子信息格式,规范执法文书制作。按执法案卷标准制作、管理和保存执法卷宗,确保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准确。
3.推行音像记录。主要是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活动,要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要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1)要结合执法工作实际,编制《音像记录事项清单》,明确进行音像记录的关键环节、记录方式以及应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
(2)要严格按照本部门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办法和《音像记录事项清单》,规范开展录音、录相、照相、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和全过程音像记录工作,并将音像资料及时归档保存。
(3)按照省明确的本系统配备比例和标准,按要求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并制定音像记录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监督规则。
4.提高记录信息化水平。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结合办公自动化和执法办案系统建设,积极探索运用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不能删改的记录方式。
5.强化记录实效。要建立健全本部门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制度。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部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确保每项重大执法决定都合法适当,守住法律底线。
1.健全审核制度。要依据《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制定或修订完善本部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具体办法。
2.落实审核主体。
(1)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体是区法制办和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按要求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法制审核人员,确保法制审核人员数量能够满足工作需要。
(2)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3.确定审核范围。
要根据本部门的特点,结合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社会影响等因素,明确界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审核范围,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4.明确审核内容。重点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情形、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5.细化审核程序。根据本部门实际,分执法类别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明确法制审核送审材料,规范审核程序、审核载体、时限要求、法制审核意见与拟处理意见不一致的协调决策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等事项,规范法制审核行为。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各股室工作人员为成员的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工作推进的日常工作。
(二)确保工作有序开展。将相关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科(股)室,并报区司法局备案;在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制定或修订的各项制度、清单、服务指南、流程图等制度文件印发后及时跟进,根据区政府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制度文件,结合实际,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局机关要组织执法人员三项制度有关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建立推进三项制度落实台账,强化督导检查和问责力度,并将推行三项制度试点工作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执法队制度篇十五
第二条水行政执法投诉范围:
(一)投诉人认为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超越职权;
(二)投诉人认为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违反法定程序;
(三)投诉人认为本局行政执法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错误的;
(四)投诉人认为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履行公务懈怠;
(五)投诉人认为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滥用职权。
第三条水行政执法投诉工作由局纪检监督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具体负责,各部门收到的投诉应交办公室登记。
第四条办公室在接到投诉后,应根据投诉的具体事项,会同相应部门办理。
第五条承办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负责,秉公执法,不循私情。
执法队制度篇十六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和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就爱文秘,全国公务员公同的天地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省、市、区政府关于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体系的有关要求,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与公务员的年度考核、部门业务考核同步进行。
第三条乡政府成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考核评议领导小组。由乡政府法治建设工作办公室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及评议考核的日常事务。
第四条考核内容包括: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学习宣传法律法规、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各项制度的建立、执法队伍建立、执行法律情况、错案责任追究情况等方面。
第五条评议考核对象为政府各组成部门及其全体行政执法人员。
第六条评议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
1、对乡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的考评由各部门自评,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考评小组评定,考评以各部门执法职责为依据。
2、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考评,先由个人自评、各部门初评,最后由考评小组评定,考评以“执法人员定期考核评议表”为依据。
第七条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考评采用百分制,按考核内容、考核标准、责任书进行量化考核。考评结果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种,90分以上者为优秀;60分至90分者为称职,60分以下者为不称职。
第八条奖惩。
1、考评结果作为评选年度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内容之一,得分低于90分的,不得参加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
2、考评结果与公务员考核挂钩。
3、考评结果作为干部政绩考核、职务晋升、工资晋级的重要依据。
4、在评议考核过程中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或者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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