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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安全管理制度篇一
第一条为了切实贯彻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的精神,为加强本单位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预防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起重机械”实指本单位内各类起重机、电动葫芦、升降机等。
第三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购置有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的产品。安装前应到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第四条安装、修理起重机械必须由取得许可证书的起重机械安装、修理单位进行。
第五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先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取得起重机械准用证后方可使用。
具体条件如下:
一、起重机械经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1、司机守则;
第六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包括:
1、设备出厂技术文件;
2、安装、修理记录和验收资料;
3、使用、维护、保养、检查和试验记录;
4、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5、设备及人身事故记录;
6、设备的问题及评价。
第七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要经常检查起重机械的运行和完好状况,包括年度检查、每月检查、每周检查和每日检查。(检查项目附后)。
第八条经检查发现起重机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
第九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检验有效期前一个月向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在用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在用起重机械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两年,升降机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一年。
第十条起重机械的司机,挂钩工、指挥工、维修工必须进行专业和技术培训,并经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领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十一条基建项目中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按三同时要求进行,设备管理部门要严格监督采购前设备论证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起重机械得报废,需按设备报废审批权限办理注销手续,并报本单设备科及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凡违反本规定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封停设备或限期整改等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执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由设备科负责解释。
附:起重机械年检、月检、周检、日检项目如下:
一、每年对在用起重机械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其中载荷试验可以结合吊运相当于额定起重量的重物进行,其按额定速度进行起升、运行、回转、变幅等机构安全性能检查。
停用一年以上的起重机械,使用前也应做全面检查。
起重机械遇四级以上地震或发生重大设备事故,露天作业的起重机械经九级以上的风力后,使用前都应做全面检查。
二、每月至少检查下列项目:
1、安全装置、制动器、离合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2、吊钩、抓斗等吊具有无损伤;
3、钢丝绳、滑轮组、索道、吊链等有无损伤;
4、配电线路、、集电装置、配电盘、开关、控制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5、液压保护装置、管道连接是否正常。
停用一月以上的起重机械使用前也应做上列检查。
三、每周应检查下列检查:
1、接触器、控制器触头的接触情况;
2、制动器的调整和闸带的磨损情况;
3、连轴器上的键的联接及螺钉坚固情况;
4、钢丝绳的`缠绕情况是否跳槽;
5、双制动的起升机构,每个制动器的制动力矩的大小是否一致。
四、每天作业前应检查下列项目:
2、轨道的安全状况;
3、钢丝绳的安全状况。
起重机安全管理制度篇二
1.在公司董事长的领导下工作,对公司施工安全生产负技术领导责任,协助董事长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组织落实公司安全生产所必需的技术要求。
2.审批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严格审查依施工组织设计所列分部分项工程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对其可行性提出决定性意见。
负责审批如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对其可行性提出决定性意见:
1)地下暗挖作业;。
2)深度超过1.5米的基坑;沟槽土方开挖施工作业;。
3)人工挖扩孔桩作业;。
4)脚手架、水平安全网搭设和拆除作业;。
5)大模板和跨度超过6米的梁、板、模板施工作业;。
6)施工升降机、整体提升脚手架、高空作业吊篮的安装、顶升、拆除作业;。
7)起重吊装作业;。
8)拆除、爆破作业。
3.审批季节性施工技术措施时,要重点审查其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并对其可行性提出决定性意见。
4.对公司使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从技术上负责,严格审查其安全技术措施和保证安全的工艺要求,领导安全技术攻关活动,确定劳动保护研究项目,并组织鉴定验收。
5.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6.完成公司领导安排的其它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起重机安全管理制度篇三
为保证安全,正确使用货梯,满足工作需要,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任何情况下,严禁无关人员开行货梯。
二、除非工作需要,严禁人员进入货梯。
三、货梯进货前一定要核准货物重量不能超过货梯载重量。
四、将货物放入电梯时,须将其放在电梯轿厢的中央,严禁电梯在重心偏离中心时开动电梯。
五、放置货物时须小心轻放,严防货物或卡板碰撞电梯门及轿壁。
六、运行过程中注意检查相关参数,发现异常,须及时停机并报告相关负责人处理。
七、使用完毕后,搞好卫生工作,停在指定位置,关掉电源。
八、相关负责的管理人员须严格监督保养人员的保养情况,并仔细检查其填写的保养记录表,对电梯运行状况须有一个全面清楚的了解。及时申报年检,并对检验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
起重机安全管理制度篇四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第十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第十一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第十二条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第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第十五条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四)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六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出租单位。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即可投入使用。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第二十一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三)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二十三条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第二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统一的样式。
第二十六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一条为了切实贯彻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的精神,为加强本单位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预防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起重机械”实指本单位内各类起重机、电动葫芦、升降机等。
第三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购置有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的产品。安装前应到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第四条 安装、修理起重机械必须由取得许可证书的`起重机械安装、修理单位进行。
第五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先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取得起重机械准用证后方可使用。
具体条件如下:
一、 起重机械经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三、 建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其内容包括:
1. 司机守则;
2. 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3. 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检查和检验制度;
4.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5. 起重机械作业和维修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第六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包括:
1. 设备出厂技术文件;
2. 安装、修理记录和验收资料;
3. 使用、维护、保养、检查和试验记录;
4. 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5. 设备及人身事故记录;
6. 设备的问题及评价。
第七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要经常检查起重机械的运行和完好状况,包括年度检查、每月检查、每周检查和每日检查。(检查项目附后)
第八条 经检查发现起重机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
第九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检验有效期前一个月向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在用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在用起重机械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两年,升降机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一年。
第十条起重机械的司机,挂钩工、指挥工、维修工必须进行专业和技术培训,并经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领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十一条 基建项目中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按三同时要求进行,设备管理部门要严格监督采购前设备论证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 起重机械得报废,需按设备报废审批权限办理注销手续,并报本单设备科及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凡违反本规定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封停设备或限期整改等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执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由设备科负责解释。
附:起重机械年检、月检、周检、日检项目如下:
一、 每年对在用起重机械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其中载荷试验可以结合吊运相当于额定起重量的重物进行,其按额定速度进行起升、运行、回转、变幅等机构安全性能检查。
停用一年以上的起重机械,使用前也应做全面检查。
起重机械遇四级以上地震或发生重大设备事故,露天作业的起重机械经九级以上的风力后,使用前都应做全面检查。
二、 每月至少检查下列项目:
1. 安全装置、制动器、离合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2. 吊钩、抓斗等吊具有无损伤;
3. 钢丝绳、滑轮组、索道、吊链等有无损伤;
4. 配电线路、、集电装置、配电盘、开关、控制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5. 液压保护装置、管道连接是否正常。
停用一月以上的起重机械使用前也应做上列检查。
三、 每周应检查下列检查:
1. 接触器、控制器触头的接触情况;
2. 制动器的调整和闸带的磨损情况;
3. 连轴器上的键的联接及螺钉坚固情况;
4. 钢丝绳的缠绕情况是否跳槽;
5. 双制动的起升机构,每个制动器的制动力矩的大小是否一致。
四、 每天作业前应检查下列项目:
2. 轨道的安全状况;
3. 钢丝绳的安全状况。
起重机安全管理制度篇五
1、每台起重设备必须经有关部门确认的持有司机操作证的专职司机操作。
2、起重机的侧面或其他明显的部位必须挂有从地面上可看清的起重量标牌。
3、禁止在起重机上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4、吊具处在下极限位置起升重物时,卷筒上除固定用的钢丝绳外,还应有两圈以上的安全圈。
5、禁止从起重机上往地面上扔任何物品。
7、到起重机上进行检查或修理时,起重机必须断电,并在电源开关处挂上“不准送电”的字样。多机共用同一电源时,应挂在该起重机的保护配电箱的电源开关上,并应在被修理的起重机两侧设上挡器、标志牌和信号灯,必要时设专人守护和指挥,以防临机碰撞。
8、必须带点修理时,应该带上绝缘手套和穿上绝缘靴,必须使用绝缘手柄的工具。
9、修理用的照明灯电压应在36v以下。
10、有可能产生导电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接地。
11、夜间作业必须有充足的照明。
12、起重机室应备有灭火器。
13、每年至少有一次对起重机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检查工作。
起重机安全管理制度篇六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第十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第十一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第十二条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第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第十五条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四)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六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出租单位。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即可投入使用。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第二十一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三)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二十三条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第二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统一的样式。
第二十六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二十七条负责办理备案或者登记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统一编号,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状况。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
(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
(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一)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二)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二)发现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一条 为加强大型起重机械的全面管理,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电力建设施工企业的大型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大型起重机械是指起重量在30吨以上的塔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铁路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轮胎式起重机、汽车式起重机和龙门式起重机。其他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1.各施工企业新购和在用的大型起重机械必须是具有设计许可证的单位设计,具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并具有“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的产品;对原有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起重机械必须经部里认可的检验部门鉴定认可后,方可使用。
2.新购的大型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根据产品说明书等有关技术资料(外文资料须及时译成中文)以及国标起重机安全规程等规定,制定针对本起重机的安全操作和保养制度并组织学习贯彻,在此之前不得使用。
第四条 各施工企业的大型起重机械,按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专业维修的原则向使用单位提供服务,以保证大型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
第五条 机械管理部门对起重机械的技术状况、维修保养、安全操作和执行制度的情况,实行监督管理和考核。各工地、站、队单位的领导和操作人员,要接受检查,对机械管理部门提出的问题,要在限期内认真解决。
第六条 使用单位的负责人,对起重机械的完好,可靠、安全负全面责任,明确操作、指挥、维修、监护的岗位责任。日常机务管理要设置专职机械员,大型起重机械实行机长负责制,机长负责起重机的全面工作,并组织做好检查、保养、润滑、记录、监测等工作。大型起重机械必须配备专职技术人员负责技术工作。
第七条起重机械要严格执行定人、定机、定岗位制度,起重机械调动时,应执行机调人随的规定,并且使用、保养、维修等有关资料必须要随机调动。
第八条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取得省电力局发放的《机械操作证》方具有操作资格,经定机任命后才具有操作权力。操作人员不仅要熟悉安全操作规程,还必须掌握机械的性能、结构、原理和用途。必须严格按《安全技术操作规定》、《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和随机出厂的有关《安全规定》使用起重机。
第九条 操作大型起重机械要严格遵守下述规定:
1.经司机全面检查,确认起重机已具备安全可靠使用条件,并做好保养作业和检查记录,方可按指挥信号作业。
2.对违章指挥,司机有权拒绝执行。
3.起重机发生异常要及时报告处理,严禁带故障作业。
4.司机操作时要集中精力,注意信号和作业场区,避免发生过卷和碰撞。起重机起落臂杆、行走、回转时要注意观察周围情况,另一司机负责监护。
5.操作室应有操作规程、润滑图表、操作保养责任制及机长、值班司机挂牌,操作室内其他人员不准进入。
6.检查保养起重机时必须停止作业。
7.起重机轨道和电缆要符合规定,经常检查并做好记录。
8.安全保护装置要齐全、灵敏、可靠。
9.实行多班作业要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好记录和检查工作。
10.dbo系列起重机和起重量在100t及以上的(针对进口的特大型起重机械)起重机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针对本机性能的专门培训。
11.坚持做到“十不吊”,即:(1)超过额定负荷不吊。(2)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不吊。(3)吊索和附件捆-绑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4)吊车吊重物直接进行加工的不吊。(5)歪拉、斜吊不吊。(6)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动物不吊。(7)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危险物品无安全措施不吊。(8)带棱角、刃口物件未垫好(防止钢丝绳磨断)不吊。(9)埋在地下的物件不拨、不吊。(10)非起重指挥人员指挥时不吊。
12.高架型式的起重机必须严格执行本机的有关防风措施和规定。
第十条 专业单位的大型起重机械的使用、维护保养、修理记录要认真填写,齐全准确,交机械管理部门归档。
1.班前日常检查:由司机在班前、班后进行,多班作业由交接-班司机共同按规定的项目进行检查。
2.经常性检查:使用单位的机械员同司机共同对起重机的主要部位和润滑保养情况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组织处理,每月不得少于一次。
3.定期检查:使用单位负责人、技术人员、机械员、司机和维修人员共同参加,每年必须对起重机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
检查内容:(1)起重机正常工作的技术性能。(2)安全保护装置和仪器的可靠性。(3)传动机构、制动系统、液压系统、电气线路及电器元件。(4)金属结构的变形、裂纹、腐蚀及焊接、铆接、螺栓的联接情况(5)钢丝绳的磨损、变形和尾端固定情况。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立即组织修复,并将经常性检查和定期检查情况向机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报告。
4.检验:除按定期检查的内容进行外,还要对起重机的技术性能、安全保护装置做全面试验。此项工作由能源部认可的检测部门承担。
(1)正常工作的起重机,每二年进行一次。
(2)经过大修、新安装、及改造过的起重机,交付使用前。
(3)闲置时间超过一年的起重机,在重新使用前;
(4)经过暴风、重大事故后,可能使强度、刚度、构件的稳定性、机构的重要性能受到损害的起重机。
第十二条起重机的指挥人员应经过专业知识和起重机常识的培训,应具有网、省局,电建局,总公司颁发的技术证件,指挥时应带有明显标志并保证起重机行走通道没有障碍物。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要加强对钢丝绳的管理,经常检查,按规定选用钢丝绳,严格执行钢丝绳报废技术标准。
第十四条 经常检查润滑油,按使用说明书规定要求添加、更换润滑油、脂。
第十五条起重机的工作场地、轨道基础和轨道铺设,要符合本机型的技术要求,严格执行质量检查验收制度。起重机轨道设专人维护和清理杂物。
第十六条起重机的超负荷作业要严格管理,以确保安全。
1.必须超负荷作业时(不得超过额定负荷的10%),由使用单位提供可靠的计算依据,制定合理的作业方案(包括安全措施和出现险情时的抢救方案),办理超负荷工作票,经公司总工批准,由安全、机械、施工部门共同监督实施,各负其责。
2.超负荷作业前,使用单位必须组织对起重机全面检查,确认起重机机况良好,方可作业,起重机如有故障,不得作业。
3.超负荷作业后,使用单位组织对起重机全面检查,并将超负荷作业和检查情况记入本机档案。
第十七条 两机以上联动作业,由使用单位提出作业方案,经公司总工批准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 新购、大修后或移装的起重机,在安装前由安装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对起重机进行技术检查,对由于运输不当或保管不善所产生的变形,开焊等缺陷,要认真进行检修、校正,做好记录,达到技术要求后方可安装。
第十九条 所有电器保护装置和各部位的安全设施,在安装前均应认真检查,证明其完整无损并灵敏可靠时,方可安装。
第二十条 大型起重机的拆卸和安装,要制定拆装工艺规程(包括安全防护措施方案),并经机械、安全管理部门和公司总工审查批准,拆装单位(必须取得安全认可证的单位)要严格遵守拆装程序,对参加拆装的人员要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拆装时要有技术负责人在场指导。
第二十一条 大型起重机安装毕后,要按规定进行调试,对各部位的安全装置要进行可靠性试验,对整机进行负荷试验。安装、调试、负荷试验记录等交机械管理部门归档保存。验收工作由安装单位组织,机械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参加,验收合格后安装单位可向使用单位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起重机的结构、技术参数和电器控制系统不得任意修改,必须改装时应提出计算资料、施工图纸和改装方案,在不改变原机构性能时,由机械管理部门同意,公司总工批准。改变性能时应经公司总工审核报主管局批准后执行,改装后的系统必须经过试验由机械管理部门按规定经过六个月试运后办理验收,改装的资料归档保管。
第二十三条起重机械不准擅自拆卸零部件、切割、施焊。
第二十四条使用单位要认真执行《技术保养规程》,保养作业由使用单位领导组织进行,并将保养执行情况报机械管理部门,使用单位要明确规定保养责任制。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出现重大机械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及奖罚办法。
起重机安全管理制度篇七
起重机必须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注册登记,领取合格证,方可投入使用;其操作工必须经培训,考取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相应操作证,方可上岗操作。
1、不得超载进行吊装和侧向外吊作业;
2、不得将吊载在其他作业者头上通过;
3、不得利用起升限位器作起升停车使用;
4、不得在正常作业中经常使缓冲器与上描器冲撞;
5、不得在吊载作业中进行检修,维护和调整制动器;
6、不得在吊载有剧烈振动时进行起吊、横行与运行作业;
7、不得在吊载重量不清的情况下,如吊拔埋置物及斜拉作业;
8、不得随意拆卸葫芦式起重机上任何安全装置;
11、不得在工作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与被吊物的情况下作业;
12、注意吊钩是否在吊载的正上方;
13、在狭窄的场所、吊载易倾倒的情况下,不宜盲目操作;
14、注意作业中应随时注意观察前、后、左、右各方位的安全性;
15、确认电开关按钮标记后再进行操作;
16、确认吊具与吊装钢丝绳处于正常状况,没有挂扯其它物体时,再按动电开关按钮;
17、发现起重机故障时,先切断总电源,再检查;
18、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载荷时,应先作小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地进行起升吊运;
19、重物下降至地面300毫米处时,应停车观察是否安全再下降;
22、翻转吊载时,操作者必须站在翻转方向的反侧,确认翻转方向无人时,再进行操作;
23、为减小吊载的摆动与冲击,可以采取反向动作控制;
24、操作工下班时,应对起重机进行检查,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检查情况记录在运行检查记录表和交接班记录簿,并交给接班人。
1、在下列情况下,司机应发出警告信号:
(l)起重机起动后即将开动前;
(2)靠近同层其它起重机时;
(3)在起吊下降吊物时;
(4)吊物在吊运中接近地面工作人员时;
(5)起重机在吊运通道上方吊物运行时;
起重机安全管理制度篇八
7、组织起重机事故调查分析,找出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二)管理部门负责人职责。
3、审核本单位有关起重机的统计报表;
5、抓好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不断提高操作人员技术素质;
7、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本单位起重机使用管理情况;
8、参加起重机事故调查与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措施。
(三)起重机操作人员职责。
1、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脱岗,不做与岗位无关的其他事情;
2、认真执行起重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
3、精心操作,防止超载运行;
4、时刻注意安全生产,经常检查安全附件的灵敏性和可靠性;
5、按时定点、定线巡回检查;
6、认真监视仪器仪表,如实填写运行记录;
7、认真做好所操作起重机的维护保养工作;
8、努力学习操作技术和安全知识,不断提高操作水平。
(一)起重机使用的维护与保养必须做到正确使用、精心维护和坚持日常保养;
(二)起重机投产前,必须按照起重机的使用特点认真编制维护保养规程;
(四)保持起重机整洁和生产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
(五)认真执行巡回检查及时填写操作记录,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操作人员不得擅自拆除或损坏起重机安全附件;
(八)对停用和封存备用的起重机要做好维护保养工作。
(一)起重机发生事故时,必须按照国家《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二)起重机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特大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还应直接报告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同时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相关物件及重要痕迹等物证,并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
(三)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2、事故发生地点;
3、事故发生时间(年、月、日时、分);
4、事故设备名称;
5、事故类别;
6、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
(四)移动式起重机异地发生事故后,业主或聘用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同时报告设备使用注册登记的质量监督部门。
(五)事故报告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报告方式除电话报告外,还应以传真方式报告。
黄埔区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电话:82272400.传真:82272370。
起重机必须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注册登记,领取合格证,方可投入使用;其操作工必须经培训,考取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相应操作证,方可上岗操作。
1、不得超载进行吊装和侧向外吊作业;
2、不得将吊载在其他作业者头上通过;
3、不得利用起升限位器作起升停车使用;
4、不得在正常作业中经常使缓冲器与上描器冲撞;
5、不得在吊载作业中进行检修,维护和调整制动器;
6、不得在吊载有剧烈振动时进行起吊、横行与运行作业;
7、不得在吊载重量不清的情况下,如吊拔埋置物及斜拉作业;
8、不得随意拆卸葫芦式起重机上任何安全装置;
11、不得在工作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与被吊物的情况下作业;
12、注意吊钩是否在吊载的正上方;
13、在狭窄的场所、吊载易倾倒的情况下,不宜盲目操作;
14、注意作业中应随时注意观察前、后、左、右各方位的安全性;
15、确认电开关按钮标记后再进行操作;
16、确认吊具与吊装钢丝绳处于正常状况,没有挂扯其它物体时,再按动电开关按钮;
17、发现起重机故障时,先切断总电源,再检查;
18、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载荷时,应先作小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地进行起升吊运;
19、重物下降至地面300毫米处时,应停车观察是否安全再下降;
22、翻转吊载时,操作者必须站在翻转方向的反侧,确认翻转方向无人时,再进行操作;
23、为减小吊载的摆动与冲击,可以采取反向动作控制;
24、操作工下班时,应对起重机进行检查,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检查情况记录在运行检查记录表和交接班记录簿,并交给接班人。
1、在下列情况下,司机应发出警告信号:
(l)起重机起动后即将开动前;
(2)靠近同层其它起重机时;
(3)在起吊下降吊物时;
(4)吊物在吊运中接近地面工作人员时;
(5)起重机在吊运通道上方吊物运行时;
起重机安全管理制度篇九
第一条为了有效、及时控制突发性桥式起重机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保障全体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特制定本救援预案。
第二条确定救援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设立救援小组,一旦事故发生后,现场操作人员及时向救援工作主要负责人禀报,负责人接到通知后应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迅速作出决定,部署救援措施,防止事故的蔓延。
第三条起重机在工作如发现钢丝绳、吊钩即将断裂,被吊物体即将滑下,操作人员应先做应急处理如切断起重机电源、疏散人员等,同时通知救援工作负责人。
第四条起重机械的操作实行专机专人,每台起重机工作时,周围应有根据起重机的特点及日常可能出现的事故配备吊钩、吊绳、棍棒、三脚架等救援物品。
第五条制作警告牌,“危险,请勿靠近”、“事故正在处理中”等,制作临时栏杆,一旦发生事故,在通知车间负责人的`同时,悬挂警告牌,疏散现场人员。
第六条加强对操作人员和救援小组人员应急事故处理知识的学习、操作技能的培训和应急事故处理演习。
第七条定期对起重机的保养和检修,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隐患的发生。
第八条本救援预案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起重机械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1、起重机械技术档案的接收、登记、管理、借阅等参照本单位《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2、起重机械技术档案种类
b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合格证明;
c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起重机械验收报告、定期检验报告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d 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e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f运行故障及事故记录;
g使用登记证明。
起重机安全管理制度篇十
1、起吊前必须对电机设备进行认真检查和试运转。
2、操作时思想高度集中,开车前要发出音响信号,并注意观察附近设备和人员活动情况。
3、禁止超负荷起吊,对所吊重物重量估计不足时,应作试吊试验,以防超负荷起吊发生断钢丝绳事故。
4、吊运物件要稳起稳落,严禁剧烈摆动,忽起忽落等冒险操作。
5、物件应垂直起吊,不可斜吊或远距离拖吊,严禁吊运物件从作业人员的上方通过。
6、在运行中发现吊机有异常现象,必须立即停机检查,排除故障,未找出故障原因前不可开机。
7、钢丝绳要定期检查,发现断股,应及时调换。
8、对各种连接罗栓、销轴、吊钩等受力部件要经常进行认真检查,发现损坏或裂纹要及时更换。
9、没有专用工具,不准吊运气瓶之类的受压容器。
10、吊运时,被吊物件上不允许放物件,更不允许站人,工作完毕,吊钩应停在二米以上高空。
11、电梯载重量不得超过额定标准。
12、轮胎吊在工作时,应检查胶轮及活撑脚是否平稳着地。
起重机安全管理制度篇十一
7、组织起重机事故调查分析,找出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二)管理部门负责人职责。
3、审核本单位有关起重机的统计报表;
5、抓好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不断提高操作人员技术素质;
7、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本单位起重机使用管理情况;
8、参加起重机事故调查与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措施。
(三)起重机操作人员职责。
1、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脱岗,不做与岗位无关的其他事情;
2、认真执行起重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
3、精心操作,防止超载运行;
4、时刻注意安全生产,经常检查安全附件的灵敏性和可靠性;
5、按时定点、定线巡回检查;
6、认真监视仪器仪表,如实填写运行记录;
7、认真做好所操作起重机的维护保养工作;
8、努力学习操作技术和安全知识,不断提高操作水平。
(一)起重机使用的维护与保养必须做到正确使用、精心维护和坚持日常保养;
(二)起重机投产前,必须按照起重机的使用特点认真编制维护保养规程;
(四)保持起重机整洁和生产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
(五)认真执行巡回检查及时填写操作记录,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操作人员不得擅自拆除或损坏起重机安全附件;
(八)对停用和封存备用的起重机要做好维护保养工作。
(一)起重机发生事故时,必须按照国家《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二)起重机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特大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还应直接报告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同时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相关物件及重要痕迹等物证,并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
(三)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2、事故发生地点;
3、事故发生时间(年、月、日时、分);
4、事故设备名称;
5、事故类别;
6、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
(四)移动式起重机异地发生事故后,业主或聘用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同时报告设备使用注册登记的质量监督部门。
(五)事故报告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报告方式除电话报告外,还应以传真方式报告。
黄埔区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电话:82272400.传真:82272370。
起重机必须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注册登记,领取合格证,方可投入使用;其操作工必须经培训,考取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相应操作证,方可上岗操作。
1、不得超载进行吊装和侧向外吊作业;
2、不得将吊载在其他作业者头上通过;
3、不得利用起升限位器作起升停车使用;
4、不得在正常作业中经常使缓冲器与上描器冲撞;
5、不得在吊载作业中进行检修,维护和调整制动器;
6、不得在吊载有剧烈振动时进行起吊、横行与运行作业;
7、不得在吊载重量不清的情况下,如吊拔埋置物及斜拉作业;
8、不得随意拆卸葫芦式起重机上任何安全装置;
11、不得在工作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与被吊物的情况下作业;
12、注意吊钩是否在吊载的正上方;
13、在狭窄的场所、吊载易倾倒的情况下,不宜盲目操作;
14、注意作业中应随时注意观察前、后、左、右各方位的安全性;
15、确认电开关按钮标记后再进行操作;
16、确认吊具与吊装钢丝绳处于正常状况,没有挂扯其它物体时,再按动电开关按钮;
17、发现起重机故障时,先切断总电源,再检查;
18、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载荷时,应先作小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地进行起升吊运;
19、重物下降至地面300毫米处时,应停车观察是否安全再下降;
22、翻转吊载时,操作者必须站在翻转方向的反侧,确认翻转方向无人时,再进行操作;
23、为减小吊载的摆动与冲击,可以采取反向动作控制;
24、操作工下班时,应对起重机进行检查,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检查情况记录在运行检查记录表和交接班记录簿,并交给接班人。
1、在下列情况下,司机应发出警告信号:
(2)靠近同层其它起重机时;
(3)在起吊下降吊物时;
(4)吊物在吊运中接近地面工作人员时;
(5)起重机在吊运通道上方吊物运行时;
起重机安全管理制度篇十二
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索证索票制度是指为保证食品安全,在购进食品时,本单位员工必须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第三条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每年核对一次。
第四条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索取以下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
1.食品质量合格证明;
2.检验(检疫)证明;
3.销售票据;
4.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
5.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
6.进口食品代理商的营业执照、代理资料、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报关单、注册证。
第五条下列食品进货时必须按批次索取证明票证:
1.活禽类:检疫合格证明、合法来源证明;
2.牲畜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3.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第六条对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者省级以上安全食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称号的优质食品,可凭以上称号相应标识和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第七条对实行购销挂钩的食品,可凭购销挂钩协议和供货方的销售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第八条对索取的票证要建立档案,并接受市场服务中心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起重机安全管理制度篇十三
第一条 为了规范起重机械的使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称《条例》)和《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以下称《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条例》规定范围内起重机械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
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确保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并且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监察。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起重机械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辖区内起重机械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五条
使用单位应该根据实际使用工况和工作环境的需要选择相应品种(型式)的起重机械。
第六条
使用单位必须购置具有相应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资格的单位制造的起重机械。
第七条
使用单位购置的起重机械,应当具有制造单位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依据《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以下称《制造监检规则》)规定出具的监督检验证明。
第八条
使用单位所购置起重机械的随机文件,应当包括下列文件资料:
(一)设计文件(含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机械传动图和电气、液压系统原理图);
(二)产品质量合格证书;
(三)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书;
(四)制造监督检验证书(需制造监督检验的);
(五)型式试验合格证(按覆盖范围原则提供)。
第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资格的单位进行安装、改造、维修(以下简称施工),督促施工单位接受安全监察,要求其依据《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以下称《安装监检规则》)规定提供的监督检验证书。
第十条
使用单位应当在监督检验合格后30日内接收并且检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自检报告、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证书(需安装监督检验的)等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购置的以整机出厂的起重机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以下称《定检规则》)的规定进行首次检验。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并且严格执行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二)起重机械操作规程;
(三)日常检查和定期自行检查制度;
(四)维修保养制度;
(五)定期报检制度;
(六)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
(七)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八)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和救援演练制度。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该设置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从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第十五条 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规和标准,掌握相关的安全技术知识,履行以下职责:
(二)管理安全技术档案;
(三)督促实施日常检查;
(四)编制定期检验计划并且落实定期检验的报检工作;
(五)制定起重机械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且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六)组织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保证其具备必要的起重机械安全作业知识。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规和标准,掌握相关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履行以下职责:
(二)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三)严格执行起重机械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四)拒绝违章指挥;
(五)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当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直接危及人身安全时,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应当停止作业并且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六)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并且如实填写运行纪录、交接-班纪录。运行纪录、交接-班纪录至少保存一年,存档前应当经过安全管理人员审核。
第十八条
在防爆危险场所使用的起重机械,应当按照相应的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及相关标准中关于防爆安全技术的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起重机械承租使用单位应当与出租单位签订协议,明确承租单位的安全责任,并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要求对起重机械进行管理,在承租期间对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负责。
禁止承租使用下列起重机械:
(一)没有在登记部门进行使用登记的;
(二)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三)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
第二十条 非首次投入使用、又经过产权变更后重新投入使用的起重机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原使用单位的使用登记注销证明;
(二)具有新使用单位的使用登记证明;
(四)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合格。
第二十一条 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到产权单位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对流动作业并且需要重新安装的起重机械在异地安装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应该向施工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安装告知后方可施工,并且接受施工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起重机械拟停用1年以上(含1年),使用单位应该对其封存,在封存后30日内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停止使用,并填写《起重机械停用、变更、报废申请表》(见附件a )。重新启用时,应该申请定期检验,经过检验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使用单位对停用的起重机械没有提出停用申请的,检验检测机构仍然应当按照定期检验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三条 发生事故或者发现重大隐患重新修复的起重机械,应当按改造或维修处理,并且根据《安装监检规则》或《定检规则》进行重新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安装许可资格的单位实施起重机械的拆卸。
起重机械拆卸施工前,应当制定周密的拆卸作业指导书,按照拆卸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起重机械拆卸过程的安全。
拆卸作业指导书应当包括拆卸作业技术要求、拆卸程序、拆卸方法和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起重机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并填写《起重机械停用、变更、报废申请表》:
(一)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
(二)达到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报废条件的。
第二十六条 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的改造、重大维修,必须由已经取得相应起重机械改造、维修许可资格的施工单位进行。
施工单位应当对改造、重大维修后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第二十七条 起重机械改造单位必须具备制造许可的条件,改造活动必须在具备制造条件的场所内进行。
第二十八条 定期检验前,使用单位应该按《定检规则》的要求,对起重机械(包括检验现场环境)自检合格,并且准备好《定检规则》规定的技术资料。
第二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前按照本规则和《定检规则》的要求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应当在本次使用场所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使用单位应当将检验结果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经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应该及时出具《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见附件b)。
超过定期检验周期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起重机械,不得继续使用。
第三十条 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该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三十一条 发生起重机械事故,使用单位必须采取应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规则第八条所要求的文件;
(二)本规则第十条所要求的文件;
(三)定期检验报告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四)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五)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六)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七)使用登记证明。
第三章 使用登记
第三十三条 使用单位在起重机械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当按照《规定》的规定到产权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负责办理使用登记的地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并且予以公布。
第三十四条
使用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使用登记证。
第三十五条
使用单位在使用登记时应当填写(见附件c),《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及其各类设备的填写说明,由国家质检总局在国家质检总局政府网站公布,使用单位下载填写。
使用登记表的填写,也可以采用电子申报方式进行。
第三十六条 使用单位申请使用登记时,应该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一式二份);
(二)产品质量证明书;
(三)使用单位的营业执照和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加盖公章复印件);
(四)监督检验证明(或以整机出厂的首次检验报告);
(五)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目录;
(六)持证的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名录。
第三十七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使用登记。
对不予受理或不予审批的,应一次性以书面形式告知。
对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该在20日内出具《起重机械使用证》(见附件d),并且将产品质量证明书退回使用单位。
第三十八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时,应该按照《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号编制办法》(见附件e)编制使用登记证号。
第三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该将《起重机械使用证》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起重机械的显著位置。
第四十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原使用单位应该将安全技术档案全部移交新使用单位。
原使用单位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新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到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登记时除携带本规则第三十七条所要求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原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和办理变更手续的《起重机械停用、使用登记变更、报废申请表》。
第四十一条 起重机械报废的,使用单位应当填写《起重机械停用、使用登记变更、报废申请表》,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
第四十二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使用单位不符合本规则的要求,而且经过整改无效的,可以通知登记机关撤消其使用登记。
第四章 日常检查与维护保养
第四十三条 起重机每班使用之前,使用单位应当对制动器、吊钩,钢丝绳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时,应当在操作之前排除,并作好相应记录。严禁设备带故障运行。
第四十四条
在用起重机应当进行包括月检、年检的定期检查。检查的具体内容见本规则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使用单位还可以根据设备工作的繁重程度和环境条件的恶劣程度,确定检查检查周期和增加月检、年检的内容。定期检查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起重机月检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起重机正常工作的'技术性能;
(二)所有的安全保护、防护装置;
(三)电气线路、液压或者气动的有关部件的泄漏情况及工作性能;
(四)吊钩、吊钩螺母及防松装置和其他吊索具情况。
(五)制动器性能及其零件的磨损情况;
(六)起升机构卷筒联轴器和联轴器
(七)钢丝绳磨损和尾端的固定情况;
(八)链条的磨损、变形、伸长情况;
第四十六条 起重机年检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例行检查的内容;
(二)金属结构的变形、裂纹、腐蚀及焊缝、铆钉、螺栓等连接情况;
(三)主要零部件的磨损、裂纹、变形等情况;
(四)指示装置的可靠性和精度;
(五)动力系统和控制器等。
第四十七条 起重机械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维护保养工作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
季度的维护保养内容除包括本规则第四十五条的要求外,还应当对起重机械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安全保护装置、工作机构、控制系统等进行润滑、调整、检查。年度的维护保养内容除包括本规则第四十六条的要求外,还应当对起重机械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安全保护装置、工作机构、控制系统等进行润滑、调整、检查和易损件的更换,必要时进行试验验证。
第四十八条 起重机械的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由具有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资格的单位实施。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工作应当做好详细记录,并且提供给使用单位。
使用单位有能力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的,也应当取得维修许可资格。使用单位的定期检查和维修工作如果只限于本单位,则维护的许可条件,可以适当调整。具体的要求由各省制订。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部分用语的含义:
(一)使用单位,是指具有在用起重机械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可以是起重机械的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由合同(协议)关系确立的具有在用起重机械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者。
(二)维护保养,是指对起重机械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三)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是指该起重机械在某一特定场所使用后,需要到原使用登记地以外的地区施工作业的起重机械。
第五十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起重机械在投入前或者投入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流动作业的起重机,使用单位应当到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原使用单位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所在地的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发生变更时,原使用单位应当在变更后的30天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新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到所在地的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起重机械报废的,使用单位应当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
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履行以下义务:
1、使用具有相应的许可资格的单位制造并经监督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
2、建立健全的相应的起重机机械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3、设置起重机机械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
6、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索具、吊具,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保证索具、吊具安全使用,制定起重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需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并且定期演练。
起重机安全管理制度篇十四
八、起重机安全技术管理规程
九、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十、行车工操作要点
十一、挂钩工安全操作规程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1、熟悉并执行起重机械有关的国家政策、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不断完善起重机械的管理工作,检查和纠正起重机械使用中的违章行为。
2、熟悉起重机的基本原理、性能、使用方法。
3、监督起重机作业人员认真执行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4、参与编制起重机械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计划,并监督执行。
5、协助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要求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定期监督检查。
6、根据单位职工培训制度,组织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参加有关部门举办的培训班和组织内部学习。
7、组织、督促、联系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起重机械事故隐患整改。
8、参与组织起重机械一般事故的调查分析,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起重机械事故的情况。
9、参与建立、管理起重机械技术档案和原始记录档案。
10、组织紧急救援演习。
11、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1、熟悉并执行起重机械有关的国家政策、法规。
2、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知识培训,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做到持证操作,定期复审。
3、有高度责任心和职业道德。
4、做到懂性能、懂原理、懂构造、懂用途,会操作,不断提高专业知识水平和工作质量。
5、协助起重机械日常检查,配合维护保养人员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护。
6、严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
7、密切注意起重机的运行情况,如发现设备、机件有异常情况或故障,及时向有关部门人员报告,及时排除隐患后方可继续使用,严禁带病运行。
8。做好当班起重机械运行情况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9、保持起重机械清洁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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