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午托用餐制度学校午托午餐篇一
范文一、
一、午托班安全卫生工作规范及要求 1.教师、保育员凭健康证上岗。 2.建立健全幼儿接送制度,教师必须亲自接送每名学生,保证学生的安全。 3.须持健康检查合格证方可入托。 4.对幼儿床铺、餐具、用具、就餐场所、就寝场所定期进行清洗消毒。 5.每周五进行卫生大扫除。 6.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内部管理制度,不准迟到、早退、离岗、串岗。 7.室外活动期间,教师不能离开学生,学生也不准离开教师。 8.发生意外情况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并与家长联系。 9.按时开、关电源和门窗,增强防火、防盗意识。
二、食堂安全卫生工作规范及要求 1.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和学校内部管理制度。 2.严把采购进货关,严禁购进腐、霉、变质、过期和“三无”食品;对大宗食品 定点采购,做好索证索票工作。 3.购进食品分类存放,加工食品前要清洗干净。 4.对操作间的'工具定时清理消毒。 5.工作人员一律凭健康证上岗,讲究个人卫生。 6.食品操作间、储藏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7.保持环境卫生,每日一小扫,每周一大扫,勤倒垃圾。
范文二、
在宿舍、餐厅、教室等地方,都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一)教育学生上下楼梯时做到慢步轻声靠右行。
(二)在宿舍、或教室不让学生做危险的游戏,以免伤人伤己。
(三)教育学生不触摸电源、拔插座、携带打火机等易燃易爆物品,生活教师对所负责宿舍、晚自习辅导所用教室的电源、插座一定要做到无人时及时关掉,减少安全隐患。
(四)低年龄孩子的床铺要尽量安排在下铺。值班教师要切实负起责任,不准孩子无故离开宿舍,对生病等特殊情况的学生要多加关注,注意安全。
(五)生活教师对所负责宿舍的门窗要及时落锁,注意防盗。
(六)就餐时不准打闹、说笑、疾跑,不准大声喧哗,以免烫伤、摔伤等现象发生。
(七)课外活动时学生要在教师规定的区域内进行活动,不得脱离教师的视线,有特殊情况时须经教师同意方可离开并按时回来。晚饭后不做剧烈活动。
(八)生活教师要随时掌握所管理学生的情况,午休、晚托作业辅导必须检查清点学生人数。
(九)非学校有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宿舍,生活教师不得容留他人在宿舍住宿。
(十)生活教师要和家长做好学生的交接工作。及时沟通学生的有关情况。如果发现学生非正常缺席时,教师应及时查清原因,如出现意外,及时上报学校。
(十一)各值班教师要时刻关注学生的安全,不得擅自离岗。
午托用餐制度学校午托午餐篇二
一、食堂必须持有效卫生许可证,到期及时验换。
二、从业人员按要求如期进行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定期培训,持合格证上岗。
三、从业人员工作时必须穿整洁干净的工作服,戴口罩、发帽,坚持每日清洗、消毒一次。个人卫生做到四勤,严禁在操作间内洗衣、物。
四、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干净、无杂物、室内地面清洁、无油垢、无异味,垃圾桶盖盖及时清运。
五、防蝇、防尘、防鼠设施齐全,室内无蝇、无鼠迹、无蟑螂。
六、各种工具、容器、机械定位存放,用毕及时洗刷干净,达到物见本色,各种防尘布洁净并有正反标记。
七、要配有留样冰箱。每日每餐成品饭菜必须留样且保存24小时。
八、各种食品用具要生熟分开,设有明显标记。菜墩、砧板用毕洗刷干净,立式存放,要求各面洁净,物见本色。
九、不采购、不加工腐败、变质、霉变、虫蛀、搀杂使假、标识不全及过期食品。从正规渠道采购食品,相对固定商店,并做好每日采购的登记台帐工作。
十、必须采购、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食品添加剂。
十一、厨房食品存放分类上架,隔墙离地,防鼠防潮,不混放。冷藏食品放置方法正确、卫生。严禁存放有毒物品和杂物。
一、午托班生活管理人员是我校教职工队伍的一部分,是午托学生中午吃饭、休息的管理者、组织者,午托班各位人员要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责任重大,扎扎实实做好管理工作。
二、要以身作则,做到语言文明、衣着得体、举止大方,言传身教,做学生的表率。
三、虚心学习,掌握必要的《教育法》、《心理学》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组织能力,提高自己的管理水平。
15)不迟到、不早退,有事请假,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主动。
五、关心热爱学生,组织学生吃饭、休息时,要认真检查学生人数,防止学生出走,不打骂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遇突发事件及时处理,并向总务处反映情况。
六、要关心调皮生,想方设法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转变学生的思想,培养他们良好的午餐、午休习惯。
七、学生午托休息室的设备都是学校公物,要保护,不准故意损坏。损坏公物要照价赔偿。
八、要注意安全,不准让学生追逐打闹,离开学生午休室要关好门窗和电器设备。要学会使用消防设备,以应付意外事故。
九、讲究个人卫生,替学生分发食物要洗手,保持午休室空气清新,环境卫生,生活用品摆放整齐。
十、同事之间要团结合作,在分管好自己班级工作的同时,互相帮助,互相学习,有良好的'集体观念。
十一、为了进一步做好午托管理工作,每学期至少举行一次家长考察日以及午托家长会。
附件:
午托班行事表
注:值周行政不定期巡视。
管理制度
根据ww区政府(福府办〔2015〕77号文件)和ww区教育局(福教发〔2015〕104号文件)文件精神,我校准备于2011年10月开始举办学生午托班,为有需要的家庭解决孩子的午餐供应和午睡问题,为了规范管理,特制定《xx小学学生午托班管理制度》。
一、学生午托班由学校安全办和总务处主要负责管理,按照市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和规定进行收费和管理。
二、学校聘请专职生活老师负责学生午托班的日常管理,明确生活老师的岗位职责,规范管理。
三、学生的午餐供应由学校食堂承包,严格执行有关卫生标准和管理规范,总务处加强食堂管理,校医负责对学生食品的卫生监督。
四、班主任积极协助总务处加强对学生午托班的管理,重点做好学生的纪律教育、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
五、生活教师负责每天学生午餐与午睡场所的卫生保洁和定期消杀,保持良好的就餐和午睡环境。
六、严格执行学生考勤与请假制度。
1、学生午餐前与午睡前必须认真做好人数考勤,学生请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由家长书面请假或电话向班主任请假,班主任并及时告知生活老师,生活老师做好登记。
2、学生中午有急事或生病需请假回家的,生活老师必须与家长联系确认,由家长亲自到学校接回。
七、生活老师负责午托班的日常管理,是学生安全的直接责任人,要严格、规范管理,爱岗敬业,热爱和关心学生。
八、安全办和总务处定期对午托班进行卫生、消防、设施等安全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努力营造安全舒适的午托环境。
xx小学
2011年9月
三.开饭要准时,保证孩子吃饱吃好.
四.搞好厨房卫生,严防食物中毒,做到:
1. 炊事员上班一律穿工作服,工作服必须保持清洁,必须注意个人卫生,做到上灶前洗手,入厕前脱工作服。便后用洗手液洗手,勤洗澡,勤理发,勤换衣,勤剪指甲。
洗食具,餐具及锅子,每样器具都要放在固定的地方,不得随意拖拉,略有损坏及时修理,下班后厨房要整理干净,倒掉垃圾。
4.认真细致地清洗荤菜、蔬菜、瓜果,菜尽量切得短细,便于孩子消化吸收。
5.分饭菜,点心前要用洗手液洗手,桌子消毒,每天桌子要用洗洁精水或温水,保持桌面无油腻。
6.炒菜、分菜时不能对着饭菜咳嗽,说话必须带口罩,在烹饪过程中注意营养卫生。
7.生食熟食分开摆放,厨具内保持整洁卫生。
8.生活垃圾不积压,日产日清。
9.冰箱里的物品及时清理,防止变质。
10.定期刷洗水池,确保水池畅通无堵塞物,无污垢无杂物。
11. 炊事人员,每年定期进行全面体检一次
花儿午托中心宣
2015年10月
托管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龙泽苑24栋11-2
托管热线:18285128156 18275379306
午托用餐制度学校午托午餐篇三
午托管理制度
为了营造明德教育"安全、舒适、保障"的午托环境,特制定《午托班安全管理制度》。请各相关人员做好宣传工作,本制度从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一、接送人员要求
1、早上11:00上班,协助托管教师进行保洁工作,确认接送学生名单。11:45接第一批放学不在学校用餐的学生;12:15接第二批放学用餐结束的学生。
2、接学生时必须到达学校指定接送地点,班主任教师确认后方可接走学生。学生过马路时必须手牵手。到达午休场所需安静进入午休室。
3、核对学生名单确认无误后将学生交与管理老师,将学生考勤情况告知午托负责人。
4、13:50协助管理教师点名站队,排好队后带领学生走出午托场所。将学生送至学校门口,目送学生进入学校后方可离开。
二、管理人员要求
1、早上11:00上班,11:30前进行必要的清洁工作,并将室温调制舒适温度。检查电梯口闸门是否关闭。11:45午托班正式运行,若有学生到来必须安排好休息。(安排在明德就餐的同学使用三号教室用餐后进入午托室)
2、建立登记制度,对违反规定或突发事件进行登记记录,应及时作出迅速有效的'反应动作。如遇突发事故必须先保护好现场,无法当场解决的应尽快联系校领导或家长。登记情况应及时上报安全主任。
3、 下午13:50组织学生起床,协助整理学生衣裤,女生需整理好头发方可离开午托室。协助接送教师对学生进行排队,发放水果之后由午托管理人员和教师一起送孩子进入学校。
4, 学生走后,做好必要的清洁、消毒工作,整理学生被褥,将床铺摆放整齐。检查无误后方能离开午托班。每周需移开床位打扫一次。
5、 学校将采取突击检查的考勤制度。对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岗位的管理人员,或造成管理"真空"状况的,学校可视情节轻重取消其午托管理资格。并予以一定金额的处罚。
6、协助财务做好收费与核对工作,款项当月结清,杜绝出现私用收费款项的情况。
7,每半月负责人提醒家长将被褥带回家清洁,周一前送回。
8、午托管理人员必须持健康证与卫生培训证上岗。
2011年9月6日。
注:查看本文相关详情请搜索进入安徽人事资料网然后站内搜索午托考勤制度。
午托用餐制度学校午托午餐篇四
1.午休时间:中午12:00—2:10。
2.上午放学后,由各班的带班老师集中本班午托学生。要求学生排好队,由带班老师检查学生的到位情况,然后于11:30分把午托学生带到学生饭堂,组织学生有顺序进入饭厅,并指挥学生到指定的位置就座,学生就座后,要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
3.学生用餐期间由生活管理老师来管理,生活老师要做好学生用餐的管理工作,学生用餐时间要保持肃静,不得喧哗,做到文明用餐。要求学生要珍惜粮食,不得浪费粮食。
4.学生用餐后,学生只能在宿舍的前面或附近玩耍,不能到危险的地方玩耍,不能做危险游戏、不能互相追逐、打闹。在宿舍里不得互相追逐、不得在床上乱跳或用被子等物来打闹,不得乱接触电源、电线,不得擅自离开学校。若学生需请假的,务必有班主任准许的假条和由监护人向值班老师请假允许的情况下,学生方能离开学校。
5.午休开始,学生要洗手脚后,方能上床休息。午休时间学生不得讲话、看书、做游戏等,务必进行午睡。
6.值周领导每天对午托学生进行全程管理,午休期间检查各宿舍学生的午托管理情况。生活老师管理学生的午休工作,并做好午休情况记录。
7.午托结束以后,要求学生自觉清理周围的清洁卫生,保证地面整洁无杂物。学生要洗脸、刷牙,并整理好自己内务。
8.学生午托期间须遵守纪律,屡次违反纪律且教育不改者,学校有权拒绝其参与午间的托管。
早餐:8:00-8:25
午托用餐制度学校午托午餐篇五
孩子的安全牵挂着每个教师和家长的心,我们应把孩子的安全时刻放在首位。为了预防减少和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加强对生活教师的安全教育,提高每位老师的安全意识。
二、教师要不失时机地对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并结合日常生活中的实例让学生认识到不注意安全所带来的后果,提高学生的自我防范意识。
三、生活老师对孩子的饮食、午休、学习情况做详细的记录,方便家长了解孩子在校的状况。
四、我们会高度负责保证孩子的安全,保证每个孩子不脱离老师的视线,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五、午托中心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一)教育学生上下楼梯时做到慢步轻声靠右行。
(二)在寝室、或教室不让学生做危险的游戏,以免伤人伤己。
(三)教育学生不触摸电源、拔插座、携带打火机等易燃易爆物品,生活教师对所负责宿舍、晚自习辅导所用教室的电源、插座一定要做到无人时及时关掉,减少安全隐患。
(四)低年龄孩子的床铺要尽量安排在下铺。值班教师要切实负起责任,不准孩子无故离开宿舍,对生病等特殊情况的学生要多加关注,注意安全。
(五)孩子午睡前老师统一组织孩子喝水、上厕所,然后排队进入午休室;每个孩子一张独立的床铺;他们进入睡眠状态的前10分钟,老师播放催眠轻音乐帮孩子入睡;当他们睡着以后,会有两位生活老师在午休室看管孩子,不让他们趴着睡、蒙头睡;如果孩子出现发烧或咳嗽等异常情况,我们老师会及时和家长联系。
(六)教师对所负责宿舍的门窗要及时落锁,注意防盗。
(七)就餐时不准打闹、说笑、疾跑,不准大声喧哗,以免烫伤、摔伤等现象发生。中午的饭菜是根据孩子的饮食状况和习惯营养师合理的给孩子搭配。饭菜一个月基本不重复(除孩子们特别喜欢的)。孩子的餐具每天都会消毒。
(八)教师要随时掌握所管理学生的情况,午休、晚托作业辅导必须检查清点学生人数。
(九)非学校有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宿舍,生活教师不得容留他人在宿舍住宿。
(十)教师要和家长做好学生的交接工作。及时沟通学生的有关情况。如果发现学生非正常缺席时,教师应及时查清原因,如出现意外,及时上报学校。
(十一)值班教师要时刻关注学生的安全,不得擅自离岗。
六、各生活教师要根据有关的安全管理规定对表现好的学生和违反规定的学生及时进行奖惩。
七、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教师要及时处理,必要时要先带孩子看医生,听从医生的建议去医院就诊或进行特别看护,需要通知家长的要及时通知家长。
1.家长不要让孩子带玩具到学校,午托部给孩子们准备了玩具和一些益智书籍。
2.孩子如请假,请家长在上午十点钟之前,以电话告知午托班老师。
3.家长给孩子带的药交给午托班老师,说明孩子服用的具体时间、
药量和方法,老师按家长的说明照顾孩子服用。
4.孩子午睡前老师统一组织孩子喝水、上厕所,然后排队进入午休室;每个孩子一张独立的床铺;他们进入睡眠状态的前10分钟,当他们睡着以后,会有两位生活老师在午休室看管孩子,不让他们趴着睡、蒙头睡;如果孩子出现发烧或咳嗽等异常情况,我们老师会及时和家长联系。
5.晚托的孩子在规定时间完成全部作业,老师会打电话给家长来
接,等待过程中可以选择课外书籍进行阅读,如果有特殊情况不能来接,请提前电话通知我们,我们安排老师负责看护孩子的安全。
6.如果家长临时让亲友来接,请提前电话通知我们。
7.如孩子有特殊情况,在饮食上有禁忌,请及时告知午托部
老师。
8.家长接孩子时,必须与老师打完招呼后方可接走。
9.家长如果对我们的工作有任何疑问或是有好的建议,可以和我们午托部老师联系进行沟通。
谢谢各位对我托管中心的信任和支持!同时请家长教育您的孩子遵守制度,注意安全,快乐午托!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本市校外午托机构的管理,促进中小学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校外午托服务以及相关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校外午托机构,是指受中小学生监护人委托,为中小学生在上午放学后下午上课前在学校以外提供午餐、午休等公益性服务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 校外午托机构应当遵循依法设置、规范管理、确保安全和公益服务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是校外午托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校外午托政策的调研、制订、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校外午托的政策实施和校外午托机构设立审查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区政府及其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校外午托机构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民政部门依法负责校外午托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负责自行配餐的校外午托机构的卫生审批及其监督检查工作。
公安消防机构依法负责校外午托机构的消防审核验收和监督检查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部门依法负责组织、协调涉及校外午托机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街道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无证及未经登记的校外午托机构的查处工作。
公安派出所依法负责辖区内校外午托机构及周边区域的治安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职能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校外午托机构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审批和登记
第六条 社区居委会和校外培训机构可以设立校外午托机构,纳入社区服务的范围。
校外午托需求集中的社区,社区居委会应当利用社区资源,通过自行设立、合作设立以及其他形式设立校外午托机构,满足社区午托需求。
第七条 企业、社会团体、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以下简称设立者)可以设立校外午托机构。
有本市户籍和在本市有固定住所的公民个人可以优先设立校外午托机构。
第八条 设立校外午托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二)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和与午托服务相适应的人员;
(三)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
(四)有三万元以上资金;
(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卫生和消防条件;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设立校外午托机构,设立者应当根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取得卫生行政许可,但不自行配餐的校外午托机构除外。
校外午托机构的场所或建筑应当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除建筑原使用功能(用途)是作为中小学生相应年龄段的住宿或活动场所外,其他的场所或者建筑改建为校外午托机构的,应当依法取得消防行政许可。
市卫生行政部门、市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会同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卫生和消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校外午托机构实际,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分别制订校外午托机构的卫生行政许可指引和消防行政许可指引,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设立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机构章程;
(四)资产来源及产权、资金数额等有效证明文件;
(五)场地、设施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按规定应当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还应当提交卫生行政许可证明。
第十一条区教育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到拟设立的校外午托机构实地查看,符合条件的,应当核发批准文件,并根据校外午托机构建筑面积、人员等情况确定校外午托机构可接收学生的人数上限;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设立者并说明理由。
(一)登记申请书;
(二)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校外午托机构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章程草案。
第十三条 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登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准予登记的,应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第十四条校外午托机构在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证书、消防行政许可、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税务登记证后,方可开展校外午托服务。
(一)名称或场所变更;
(二)投资主体或资金变更;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变更;
(四)服务范围变更;
(五)章程修改。
前款变更事项改变卫生或消防安全条件的,还应当按规定取得卫生行政许可或消防行政许可。
第十六条校外午托机构解散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规定完成清算工作。
第三章 服务要求
第十七条 校外午托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规定建立各项制度,享受各项权利,履行各项义务。
第十八条校外午托机构应设在建筑物的三层以下,建筑物应当符合结构安全要求,不得是工业厂房、地下室、仓储建筑或违法建筑。校外午托机构场地建筑面积应当在八十平方米以上,午托学生人均建筑面积应当在四平方米以上。
第十九条校外午托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无犯罪记录,身体健康,没有精神性疾病、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生健康与安全的疾病。
校外午托机构应当每年安排其工作人员体检,工作人员持有卫生部门颁发的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条校外午托机构应当根据午托学生人数配备工作人员,午托学生在二十五人以下的,应配备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每增加二十名午托学生的,应相应增加一名工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 校外午托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加强午托场所的卫生和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校外午托机构应当履行以下安全保障义务:
(三)中小学生午休时始终有工作人员看管;
(四)出现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救助午托学生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
第二十三条 校外午托机构应当履行以下卫生管理义务:
(一)保证午托环境、生活用品的卫生,严防传染病;
(二)就餐环境、餐具等设施应符合卫生要求,实行分餐制;
(四)建立食品留样制度,并配备食品留样的专用容器和设施;
(五)不得制售冷荤凉菜等易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
自行配餐的校外午托机构,应当从正规渠道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做好采购台账记录并保留一个月,不得购买来源不明的食品和原料。
不自行配餐的校外午托机构,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许可的餐饮企业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许可的食品生产企业外买配餐。
第二十四条 校外午托机构应当保证食品安全卫生,严防食物中毒及传染病。
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及其他卫生突发事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防止事态扩大,立即向所在区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通知学生监护人及其学校。
第二十五条 校外午托机构应预防和避免暴-力事件,保护午托学生人身不受伤害。
第二十六条 校外午托机构应当合理收取午托费用,并公示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校外午托机构应当对午托学生登记造册,并将在本午托机构午托的学生名册及专门接送人员身份证明提交学生所在学校。
第二十八条 除特殊情况外,校外午托机构不得安排车辆接送午托学生。
第二十九条校外午托机构应当与午托学生监护人签订《中小学生午托服务委托协议书》,明确委托期限、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
《中小学生午托服务委托协议书》一式两份,校外午托机构、午托学生监护人各执一份。
《中小学生午托服务委托协议书》示范文本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 鼓励校外午托机构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分散午托期间的各种风险。
第三十一条校外午托机构在委托协议履行期限内停止午托服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告知午托学生及其监护人,退还委托协议剩余期限的午托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向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报告,说明停止午托服务理由以及退还午托费用等情况。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各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辖区内校外午托机构的监管,发现问题的,应当依法查处。
第三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校外午托服务的协调管理机制和管理部门的联动机制,建立管理信息的沟通通报机制。
第三十四条校外午托机构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应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区教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于当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报送所在区民政部门进行年度检查。
教育、民政、卫生、消防等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外午托机构的日常巡查,定期和不定期对校外午托机构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审查通过的校外午托机构名单及其基本信息在部门信息网站上进行通告。
民政部门应当将校外午托机构的登记和年审情况在部门信息网站上进行通告。
第三十六条社区工作站应当将校外午托机构纳入社区安全管理,协助公安消防等部门对校外午托机构进行安全监督,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街道办事处。
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当在开学后一个月内对本校学生在校外午托机构的午托基本情况进行统计并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发现安全隐患或者其他不利于学生成长问题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
第三十八条学校及其在职教师、其他工作人员不得设立校外午托机构,学校在职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在校外午托机构兼职。
第三十九条 校外午托机构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午托学生监护人可以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投诉。
第四十条区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接到午托学生监护人投诉后,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移送有权处理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校外午托机构违反卫生或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罚。
第四十二条 校外午托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校外午托机构聘请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所在区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校外午托机构配备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校外午托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处以两万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校外午托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安排车辆接送午托学生的,由公安交-警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两万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校外午托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与午托学生的监护人签订《中小学生午托服务委托协议书》的,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学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未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
第四十九条 学校在职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校外午托机构违反卫生或消防管理规定,被撤销卫生行政许可或消防行政许可的,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撤销其批准文件,民政部门应当依法撤销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第五十一条申请校外午托机构设立或登记时弄虚作假的,批准部门应当依法撤销其批准文件,民政部门应当依法撤销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第五十二条校外午托机构未经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未经区民政部门登记的,由街道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取缔,并可依法对其财产予以查封、扣押。
第五十三条 校外午托机构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法规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依法处罚。
第五十四条校外午托机构的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键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