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强化监管机制篇一
;中国组织人事报绛县讯 (通讯员 张志善)今年以来,山西省绛县人社局以身边违纪违法典型案例为鉴,加大整改力度,增强纪律约束,强化廉政防范机制。
敲响“警示钟”。召开全系统干部职工大会,对本单位原党组成员、副局长、失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主任尹某某擅权枉法、贪污与骗取钱财被开除党籍、公职,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的案例和其他数名干部违纪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决定进行通报,用身边的反面典型案例为“活教材”,深刻剖析根源,为全系统党员干部敲响警钟,要求大家深刻吸取教训,切实引以为戒,真正把拒腐防变、廉洁自律的防线扎稳筑牢。
敢于“揭疮疤”。紧密联系尹案,在全系统深入开展了“以案为鉴、举一反三”优化营商环境纪律作风整顿活动。聚焦本系统推诿扯皮、不作为、慢作为、效率低下,吃拿卡要、雁过拔毛、胡乱作为,纪律涣散、冷硬横推、态度恶劣等3个方面24种错误行为,以专题组织生活会、专题民主生活会及提醒谈话、工作约谈等形式,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刮骨疗毒,严格进行整顿。
扣上“风纪扣”。坚持以上率下,一级抓一级,层层传导责任压力;班子成员和股室负责人对照主体责任清单,从思想上拧紧螺丝,强化责任担当,担起主体责任,带头管好自己的“责任田”。在明确责任前提下,将责任追究严起来,把该打的“板子”打下去,用问责传导压力,用压力推动“两个责任”的落实。
筑牢“防火墙”。重新划分各业务股室职权,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分工,加强权力制约,科学分权制权,规范操作流程,统一执法尺度,对自由裁量权过大的,细化裁量标准,规范实施程序;对于工作流程不规范的,进行流程优化和调整;对于制度缺失或不完善的,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并抓好落实。采取多种形式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形成以制度管人、用制度管物、靠制度办事的工作机制,使各项业务工作衔接更加合理,操作更加规范。
密布“监督网”。聚焦行政管理、执纪执法、有行政审批权、业务处置权、自由裁量权的岗位,以及发生违法违纪违规行为问题较多的岗位,利用党内监督、内部监督、群众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巡查监督、网络监督等模式,构建起立体化、全方位的监督网络和触手。将政策法规、职能职权、工作纪律、办事规则、工作动态、措施办法、制度机制等通过“守望绛县”公众号、公示宣传栏、qq群、文件等途径进行公开公示,加大“亮权”“晒权”力度,力求切实扎牢“微腐败”制度笼子。还设立了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并通过公示栏及时将各种渠道反映来的问题进行查处反馈,让群众听得见回音,看得见成效,营造出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相关热词搜索:;强化监管机制篇二
;中国法律服务市场对外开放始自1992年,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对外开放程度得到了进一步提高。目前,只要符合《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及《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执行规定》(以下将两份文件简称《外国律所管理条例》及其执行规定)所规定的条件,外国律所可以在中国任何城市申请设立代表处,且可以设立多个代表处。同时,外国律所驻华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外国律所)及其代表的业务范围进一步拓宽,与中国律所的合作方式也更加灵活。
2014年1月27日,中国司法部批复同意上海市司法局提出的《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探索密切中外律所业务合作方式和机制试点工作方案》,允许在上海自贸区设立代表处的外国律所与中国律所以协议方式,相互派驻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允许外国律所与中国律所在上海自贸区内实行联营。规章制度的可预期性和政策标准的长期稳定性,吸引了大量有实力的外国律师事务来到中国。截至2016年底,共有来自22个国家的255家律所在华设立了323家代表机构。
外国律所驻华代表机构及代表的进入,不仅给中国法律服务市场带来了新的气息和机遇,也给中国律师行业带来了先进的知识体系、法治理念和管理经验,为我国法律服务行业增加了新的活力。
但是,随着法律服务业竞争的加剧,外国律所违法执业情况也不断出现,产生了违法执业狂潮现象,如违规办理涉及中国法律事务的业务,抢占中国法律服务市场;聘用“辅助人员”从事法律服务,挖掘中国顶尖法律人才;违反相关禁令,设立或实际控制中国律所;进行大量违反法律规定的误导性宣传,外资法律咨询公司大量出现等。
驻华代表机构及代表违法执业情况大量出现的原因,一方面可归结为驻华代表机构及代表惟利是图,违法执业隐蔽性强;另一方面也应归结于我国相关监管规范的不完善和管理体制的不合理。
一、监管规范不健全
1.《律师法》不能发挥规范作用。我国《律师法》第二条对律师的定义为“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在我国,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是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必要前提,而在华从事法律服务的驻华代表没有通过司法考试,因此他们不能以“律师”的名义执业,只能称以“驻华代表”的身份从事一些法律咨询活动。因此,他们与传统意义上的律师是存在制度性的区别的。我国《律师法》也没有对外国律师在华从业的情况做任何规定,只是在附则第58条中规定:“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机构从事法律服务活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如此一来,《律师法》中有关律师管理的行政法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规定就不能适用于外国律所驻华代表,外国律所驻华代表也没有资格加入律师协会。
2.《外国律所管理条例》及其执行规定与其他相关行政法规存在脱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规,都没有明确规定该法规是否能够适用于外国律所驻华代表机构及代表。在驻华代表机构及代表违规执业过程中,许多违规行为只有在中国律所或律师的积极配合下才能进行,而法律对于这种行为尚无相关处罚规定。另外,《外国律所管理条例》关于外国律所驻华代表机构“不得聘用中国执业律师”、不得从事“中国法律事务”,但却可以向客户“提供关于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的规定过于含混模糊,这实际上为外国律所从事中国业务开辟了一个灰色地带。
1.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管困境。由于外国律所违规执业现象数量多、隐蔽性强,再加上涉外法律事务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复杂性,这让中国的司法行政机关很难对其进行有效监管和查处。中国涉外法律服务市场存在的种种乱象,很多人将之归结为中国司法行政机关监管乏力,使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被虚置。这是一种只见其表、不明其里的观点。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代表着国家,它在对涉外法律服务市场实施监管时,需要兼顾国家政策、部门利益、国际影响等方面因素,所以它在采取监管措施时往往非常谨慎。
2.律师协会的监管缺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第41 条仅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办事机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常驻律师,应当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所在地律师协会登记,接受律师协会的监督。”《在华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常驻律师登记办法》第4 条也仅仅规定“在华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常驻律师必须进行登记。”但是,“登记”与“加入”明显具有不同的性质,这意味着外国律所驻华代表机构并非我国律师协会的会员,它们不受律协的管辖,也不受《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師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等行业自律规范的约束。
换言之,目前我国审批和监管外国律所驻华代表机构的部门是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律师行业自治组织的律师协会是没有管理权限的,所以我国的律师协会不能受理对外国律所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代表的举报或投诉,也不能对其进行必要的行业处罚。
一、赋予律师协会监管权,建立二元监管模式
为了更好地对外国律所驻华代表机构实施监管,可以考虑赋予律师协会一定的监管权限,逐步形成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相结合的多元综合监管体系。将部分监管权限赋予律师协会后,司法行政机关可以从微观繁琐的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着重于宏观管理和导向,健全和完善法律服务市场的治理体系。
在二元监管模式下,管理权如何分配是核心问题。司法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构成部分,外国律所来华的准入和监管由我国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和监管,体现了国家对司法主权的控制和支配,因此国务院和省级政府的司法行政机关须保留对外国律所进入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审批权和监管权。
换言之,司法行政机关可以考虑从规范、准入、监督、协调四个方面对我国的涉外法律服务市场进行宏观管理,同时通过立法的形式赋予律师协会一定的监管权限,建立起国家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二元监管体系。实际上,在当前法治建设比较完善的国家和地区,对律师行业的管理基本上是由政府部门和律师行业协会共同担负。
二、调整并完善现行监管规范,从立法层面健全监管机制
根据全国律师协会公布的章程,律师协会的职责主要是服务、规范、监管我国的律师群体。外国律所驻华代表机构在中国不能以律所的名义营业,其工作人员也不能以律师的身份执业,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协会就不能对他们进行监管和规范。因此,如果赋予律师协会相关的监管权,需要从立法层面对律师协会的定位和规则进行梳理和调整。比如,可以在《律师法》中明确规定对外国律所驻华代表机构及代表进行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大致框架,用以表明驻华代表机构及代表是我国律所和律师的特别形式,其他具体措施可以由行政规范来规定。
总之,我国可以考虑在《律师法》中确立我国的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组织对外国律所驻华代表机构及代表进行监管的原则,同时明确规定外国律所驻华代表机构及代表是我国律所和律师的特别形式。至于准入条件、从业范围、监管内容、惩戒措施等更为具体的内容,可以由《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及其执行规定来做全面安排。这样做的一个好处是,可以将外国律所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代表纳入到我国《律师法》的调整范围内来,其法律位阶和法律效力更高。相关的行政法规也可以适用于外国律所代表处及代表。
三、推广上海经验,试点建立律师协会“特别会员”机制
在借鉴这些国家和地区经验的基础上,可见《律师法》中可以规定外国律所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代表必须加入当地省级律师协会,成为律师协会的特别会员,接受该律师协会的监督管理。实际上,上海市律师协会在2012年出台的《上海市律师协会特邀会员规则(试行)》是一次不错的尝试,也为建立律师协会对涉外法律服务市场的监管机制提供了一个模板。当然,上海市律师协会的这份试行规则不具有强制性,也没有对外国律所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代表做出硬性要求。在今后的改革过程中,可以以上海市律师协会的这一份试行规则为基础,适当加入一些强制性的要求,借此建立起律师协会对在华外国律师服务业的监管机制。
在外国律所进驻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标准未发生变动之前,中国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应该得到遵守和执行。既然有法可依,那么就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针对外国律所代表机构在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种种违规行为,我国应该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强监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进行规范。
我国司法行政机关在对涉外法律服务市场进行监管时存在着诸多的顾虑,因此在很多情况下不能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而律师协会作为行业自治组织,在实施行业监管方面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和专业性,因此可以让它介入到涉外法律服务市场的监督管理中。
通过对境外实践经验的考察可以发现,发挥律师协会组织的监管作用是很多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律师协会对外涉外法律服務市场实施监管有一个前提,那便是外国律所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代表需要加入律师协会,成为律师协会的会员,否则律师协会的监管就会“名不正,言不顺”。
基于中国的特殊国情,可以考虑允许外国律所驻华代表机构加入省一级律师协会组织,由律师协会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对其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
当然,任何机制的改革都会牵扯到方方面面,当要求外国律所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代表加入律师协会时,我们必须要考虑到立法调整、权限分配、经验提炼等诸多具体的问题,这需要在具体操作中逐步地去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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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简称,2013年9月和10月由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分别提出建设“新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合作倡议。它将充分依靠中国与有关国家既有的双多边机制,借助既有的、行之有效的区域合作平台,一带一路旨在借用古代丝绸之路的历史符号,高举和平发展的旗帜,积极发展与沿线国家的经济合作伙伴关系,共同打造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的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
1、借力“一带一路”构建泛西北经济区
北部的京津冀一体化、中部的长江经济带、南部的粤港澳大湾区、西部的丝绸之路经济带,构成我国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基本格局。西北五省区作为丝绸之路经济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地位与重要性愈加突出,若能借力“一带一路”,以贯穿五省区的铁路干线为轴线,以轴线周围的节点城市群为基点,以西咸新区和兰州新区两大国家级新区为依托,构建跨行政区划的泛西北经济区,则能在“一带一路”框架内重塑我国区域经济新格局、提升区域发展新活力,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2、中肯合作筑就蒙内铁路,“一带一路”在非开花结果
肯尼亚是海上丝绸之路自然与历史的延伸,是中国“一带一路”战略在非洲的重要支点。伴随“一带一路”倡议,采用中国标准、中国技术、中国装备的蒙内铁路落户肯尼亚,在东非大地上开花结果,为东非经济发展注入强大动力。蒙内铁路项目是中肯产能合作、三网一化政策实施的典范项目,具有标志性、突破性和示范性。2017年5月31日,蒙内铁路举行通车仪式,开启了肯尼亚人乘铁路出行的新时代。
3、景德镇首趟中欧班列开行,“千年瓷都”品牌融入“一带一路”
2018年9月28日10时28分,一列装载景德镇陶瓷、茶叶等产品的集装箱货物列车从江西景德镇东站驶出,前往俄罗斯莫斯科。这是“千年瓷都”景德镇开出的第一趟中欧班列,也是景德镇瓷器和茶叶第一次搭乘中欧班列“出国”。该趟中欧(景德镇至莫斯科)班列装载着43个集装箱陶瓷、茶叶等产品,总价值约300万美元,全程运行10257公里,运输时间约14天,从江西景德镇出发,经满洲里通关和换装后,接入俄罗斯西伯利亚铁路,终到莫斯科。
景德镇素有“瓷都”之称,出产的瓷器深受各国人民喜爱。古代景德镇瓷器出口运输通常由昌江进入鄱阳湖,经长江转运至重要枢纽或港口后,再通过“丝绸之路”的陆上通道或“瓷器之路”的海上航线销往海外。同时,景德镇还是“万里茶道”的枢纽,历史上茶叶都是集中到浮梁再远销外埠。景德镇是古代丝绸之路和万里茶道的重要城市之一,此次中欧班列的开行,让“景德镇”千年品牌深度融入国家“一带一路”建设,为千年窑火添柴加薪,使浮梁茶叶香飘万里,促进中外文化与贸易交融,进一步助推瓷文化、茶文化走向世界。
4、“一带一路”倡议生动实践,进口博览会为世界经济增长注入新动力
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将于2018年11月5日-10日在上海国家会展中心举行。届时来自1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2800多家企业、国内外超过15万采购商将齐聚上海,共赴这场史无前例的贸易盛宴。
对于中国举办的进口博览会对“一带一路”沿线经济体的吸引力,国际展览业协会前执行总经理伍德保分析,中国经济本身就是推动“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动力。进口博览会的举办为沿线各国抓住中国扩大开放、消费市场升级的机遇提供了绝佳平台。而“买全球、卖全球”的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将通过采购等方式,向“一带一路”沿线、向世界投下经贸新订单。“一带一路”概念成为参展企业的特色。相当一部分企业在各自经营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竞争力。“一带一路”沿线知名企业的优质产品及领先技术,将亮相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而此次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将为各国共享中国发展红利搭建新平台,为世界经济增长注入新动力。
“一带一路”建设秉持的是共商、共建、共享原则,不是封闭的,而是开放包容的;不是中国一家的独奏,而是沿线国家的合唱。
——习近平
“一带一路”是共赢的,各国共同参与,遵循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实现共同发展繁荣。这条路不是某一方的私家小路,而是大家携手前进的阳光大道。
——习近平
我们要将“一带一路”建成创新之路。创新是推动发展的重要力量。“一带一路”建设本身就是一个创举,搞好“一带一路”建设也要向创新要动力。
——习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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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监管机制篇四
1.补充完善信用动态数据库,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按照《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一方面对合同行政监管信息要及时录入,同时协调系统内其他职能科室、分局涉及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保持企业相关信用资料录入的及时性、连续性,对严重失信违法的企业在登记注册、申报驰、著名商标等方面的限制要落实到位,对重守企业的激励措施要不折不扣地兑现,取信于企业;要建立相对独立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个人信用数据库,作为企业信用数据库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企业信用与企业负责人个人信用的联系,使企业信用有明确的责任人,才有人真正对企业信用负责;另一方面要主动与相关政府部门、司法机关联系,建立健全可操作的信用信息收集机制,结合实际,落实信息共享的具体操作事宜,要向企业宣传建立信息系统的作用、意义,帮助企业开展征信服务,制定企业信用信息有偿查询的内容、程序和方法,形成动态数据库。
2.培育发展信用企业,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重合同守信用”认定活动,是金信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主要表现形式,它与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目标相一致,也是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要求。以我县重守企业评定现状为例:一是全县共有重守企业299家,占全县企业总数的10%,比例较低;二是全县重守企业中国家级2家,省级3家,市级55家,县级239家,等级档次有待提高。我们应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努力推进“重合同守信用”活动深入开展,加快各地企业信用体系的建立。要通过舆论宣传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诚信风气,增强企业参加重守认定活动的积极性;要主动向地方政府汇报,请他们召开专门会议,认真排查,支持已命名的重守企业参加上一级的认定,未取得的企业要引导他们积极创造条件报名参加认定;在日常监管中要注意发现、培育重守企业,加强信用培训,加强指导规范,帮助企业争创,力求多发展;对申报重守认定企业,要严格标准,认真把关,广泛征求法院、银行、税务、司法等部门和企业客户对其信用的评价意见,登报公示征求社会意见,确保质量;对被命名表彰的企业要利用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既扩大了企业的知名度,又抓住典型导向拉动作用,吸引更多企业加入重守创建队伍中,打造企业信用平台。
强化监管机制篇五
;市场监管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运用必要的行政手段和一定的法律手段,对进入市场的当事人及其交易行为依法监督的过程,其目的是要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当前形势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执法,健全预警防范机制,切实加大对系统性、区域性市场秩序风险的防范力度,建立健全市场监管的长效机制。
(一)预警
“预警”一词英文称之为eady-waming,最早起源于军事领域,原指通过预警来提前发现、分析和判断敌人的进攻信号,并把这种进攻信号的威胁程度报告给指挥部门,以提前采取应对措施。后来,这一概念被逐步应用到政治、经济、社会、自然等多个领域。
预警研究主要是基于被预警对象运动的必然性、连续性、可预见性及其先行表现行为,对其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确定一套预警措施。预警研究的目的主要是用来指导现在及危机到来时的组织与处理,如建立组织机构、制定非常规流程、指导制订政策、验证政策运行的有效性以及及时修正政策、规范运作流程等。
市场监管预警机制,是指工商部门为有效预防和避免市场无序状态的发生,通过对各种相关的、潜在的市场无序信息进行及时搜集、分类整理、动态评估,准确、及时地对市场运行接近无序状态的临界点提供警示,进行适当防范的一整套工作机制,是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的起点和基础。
市场监管预警管理是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的第一道防线,目的是为了有效地预防和避免市场无序事件的发生。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通常划分为三个阶段,即事前管理阶段、事中管理阶段和事后管理阶段,不同的阶段对应不同的工作重点。事前管理这个阶段的主要工作是预防与预警。在某种程度上,工商部门在市场监管中,对市场无序运行的预防比单纯的对某一特定市场无序问题的解决显得更加重要。因为如果能够在市场无序状态发生之前就及时地将产生无序状态的根源消除。良好的市场秩序就能够得以有效保障,也可以节约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与市场监管过程中别的阶段相比较而言,预警管理是一种既经济又简便的方法。
近年来。我国出现的一些市场无序现象已成为发展与改革的重要障碍,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如:“黑煤窑”、“黑砖窑”,“三聚氰胺”、“假紫砂煲”等突发性事件频频爆发,恶性竞争、商业欺诈、违约毁约、假冒商标、虚假广告、食品安全等市场失序行为屡屡发生。不仅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限制市场竞争机制作用的发挥。而且严重地损害了市场主体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阻碍经济的协调发展,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市场这些无序现象的出现除了市场监管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市场主体法制观念淡薄和商业道德素养不高等因素外,还与市场监管部门收集监测市场秩序信息不足、预警机制不完善与预控管理不及时等因素有关。
虽然市场无序现象的发生具有突发性和紧急性。而且缺乏规律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市场无序现象的发生是空穴来风、横空出世。市场无序现象的突发性只是一种表象和一种结果。它的暴发从本质上说有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突发性的背后是渐变性,只是渐变的过程被监管者忽略了,监管者注意到的是突发性和紧急性。建立和健全市场监管预警机制,就是要提升工商行政管理发现问题、化解风险的能力,也是实现从被动监管型向主动监管型转变,从“事后救火”管理向“事前监测”管理转变,从过去担任“消防员”角色向“监测员”角色转变的需要。
二、市场监管预警系统的基本功能和作用
(一)市场监管预警系统的基本功能
市场监管预警系统具有三项基本功能:市场秩序信息收集与监测、市场秩序状态评估与预测和市场失序信息的沟通与发布。
1.市场秩序信息收集与监测。掌握全面、准确的信息对于市场监管是至关重要的。市场监管预警系统首先是一个多元化、全方位的信息收集网络,能够将真实的信息以完整的形式收集、汇总起来,并加以分析、处理,并通过快捷、高效的信息网络将市场失序的信息和事态发展情况传送给决策系统和相关部门,从而保证失序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和全面性,为应对和处置市场失序状况提供可靠的信息基础。
2.市场秩序状态评估与预测。在信息收集与监测的基础上,对得到的信息进行鉴别、分类和评估,捕捉市场失序征兆,对未来可能发生的失序类型、涉及范围及其危害程度做出估计,全面清晰地预测市场各种失序情况,提醒市场监管机构注意市场监管中的不利情况或问题,并在必要时向决策者建议发出警报,启动应急处理程序,有针对性地开展市场监管活动。
3.市场失序信息沟通与发布。市场监管预警管理中与有关政府部门和利益相关者及时、有效地沟通信息,实现信息共享,是取得相关机构和相关人员理解、配合和支持的前提。当市场失序情况发生时,在情况不明朗、信息不完整的情形下,极易导致人们主观猜测与种种传闻,及时、准确、全面、客观地发布有关信息,这样有利于树立权威的信源形象和设立权威的信息传播途径,减少流言和谣言传播及其负面影响。
(二)市场监管预警系统的作用
1.有利于提升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工作信息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水平。建立市场监管预警机制的过程是推动市场监管工作信息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跃上新台阶、提升新水平的过程,其带动作用不可估量。
2.能够经常性地掌握市场监管工作的底数、进度和发展趋势,有利于及时掌握市场秩序变化的动向。及早发现市场失序的苗头,最大限度地减少市场监管工作盲目性和被动性,增强工商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
3.有利于增强工商机关履职能力,推动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建立健全市场监管预警机制,对市场监管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和隐患及时发现、及时解决,防患于未然,无疑会大大提升工商工作的整体水平。
市场监管预警机制管理系统应由预警指标管理系统、预警组织管理系统、预警信息监测系统、预警管理保障体系等4个子系统构成。
(一)预警指标管理系统
市场监管预警监测的内容要系统化、可控化、制度化。而监测内容指标的设定是市场监管预警系统建设的第一位问题。就像给一个人体检一样。要检查哪些系统,每个系统又必须检查哪些具体的指标。这是一个多层次的系统性问题。
和预警,判断市场经济秩序发展运行的趋势。
2.预警指标体系的维护。指标体系中的每一个指标都不是永久不变的,市场经济在发展的过程中会不断产生新的无序因素,已经建成的指标体系也要与时俱进,不断对指标的数量、内容、权重等进行适时的修正,必要时甚至要对指标体系的结构进行新的调整。
(二)预警组织管理系统
要进行市场失序的预警、预防和控制,必须建立市场失序预警的组织体系,这样市场失序预警才有现实的基础,才有最根本的组织保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必要从总局到县(区)局建立各级预警管理的领导、指挥和协调机构。这一机构的主要职能在于:制定预警管理的战略、政策和规划;进行预警信息管理;进行风险评估;在市场秩序正常时期,负责市场失序的预防、控制、领导与协调工作;日常管理中,对工商干部和社会公众进行市场预警管理的教育和培训等。
1.预警部门。由预警领导小组、专家咨询小组和预警工作人员组成,管辖信息部门和公关部门,是预警信息的汇总、决策和防控中心。具有比较大的权力和权威,审时度势把握全局,确定收集信息的类别,负责预警指令的下达、实施和监督,协调管理各个部门的预警工作,还能够在一定区域内动用各种资源来应对突发性市场事件。
2.信息部门。负责信息工作计划的制定、实施,信息的收集、汇总和初步分析,特殊信息的及时汇报处理和预警信息数据库的建设等。预警的信息来源于各业务部门和基层工商所等。
3.公关部门(通常由办公室兼任)。负责协调政府、其他行政机关与公众的关系,使政府和公众能够了解市场秩序的状况,互相交流市场秩序信息,协调处理市场失序情况,共同应对市场失序可能引发的公共危机。同时。应该特别注意各种媒体的传播基调和导向,引导舆论向有利的方向发展。
4.各业务部门。既是预警信息提供部门又是实施预警以及预控措施的部门。根据上级的指示。结合制定的决策与实施计划,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人员,及时实施预警管理;同时在预警管理的过程中实施监督与控制。并且随时反馈执行情况与其他信息给预瞀决策部门,以便结合各个方面的信息来调整执行计划和实施细则,对相应措施进行调整以适应变化的环境或纠正计划与预案的偏差,达到自适应的效果。这个环节实施得好与坏,直接影响预警的效果。
5.基层工商所。对市场秩序进行全面的、全时段的监控是有效预警的基本前提,监控所得到的市场秩序的相关数据是预警过程中所需信息的最初来源。要充分发挥基层工商所网格化监管的优势,使网格单元内的市场秩序能够随时被监控,市场失序信息及时获知。保证一旦出现紧急情况能够第一时间对现场情况进行评价和控制。
(三)预警信息监测系统
预警信息监测系统是指为了能尽早地发现市场失序状况的来临,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做好对辖区市场主体和市场秩序状况的信息收集录入工作。对市场秩序风险进行分析、评估和决策的系统。它通过对破坏市场秩序的风险源、征兆等进行不间断的监测,从而在各种信号显示市场秩序被破坏时及时地向组织或个人发出警报,提醒组织或个人对市场失序采取行动。预警监测系统包括信息收集子系统、预测评估子系统、决策子系统、警报子系统。
1.信息收集子系统。该系统的任务是对有关破坏市场秩序的风险源和征兆等信息进行收集。收集信息的过程中要注意:一是信息的及时性与准确性;二是信息收集渠道的多元化;三是保证信息的原始性;四是收集、分析、处理信息人员的专业化,使信息分析规范、准确;五是传递信息的快速与完整,减少信息的扭曲和漏损。
2.预测评估子系统。该系统的任务是对收集来的信息进行整理和归类、识别和转化,组织各路专家和受影响的部门一起参与分析和评估破坏市场秩序的风险源和征兆,根据评估结果确定预警的临界点。预测市场失序的运行方向和发展趋势。
3.决策子系统。该系统的任务是根据分析、评估到的警戒度水平判断是否达到了危险警报的临界点,达到哪一个临界点,从而决定是否发出危险警报和警报的级别。
4.警报子系统。该系统的任务是决策系统决定发出警报后。立即向监管者和潜在的受害者发出明白无误的警报,使他们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
(四)预警管理保障体系
市场监管预警机制是一个庞大的综合系统工程,为确保市场监管预警机制的实现,需要相关保障体系予以支撑。
1.完善的市场监管预警管理制度保障体系。只有建立内容健全、组织有序、反应灵敏的预警制度体系,才能使市场监管人员的行为得到制度的规范和约束,使市场监管预警管理实施到位;只有建立科学的市场监管预警计划、预案和应急措施,才可以帮助监管者做出有效的反应,提高快速反应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小市场失序事件的危害和影响。
2.市场监管预警机制正常运行的物质保障体系。要有充分的人力、经费和装备等投入,特别是需要足够的技术力量保障。主要包括技术人员、监测设备和监测方法。工商系统加强市场监管预警管理,就要加大相应的投入和采取有效的措施。
3.健全的市场预警监测信息共享体系。要与金融、海关、税务、物价、质检、食品药品监督、烟草、国资、商务、土地监察等行政部门建立双向甚至是多向的市场秩序信息收集、传递和交流的协作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更全面地把握市场秩序运行信息,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把市场监管风险降到最小。
四、市场监管预警管理工作流程
市场监管预警管理系统主要通过对危害市场秩序的活动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市场失序的征兆,并对市场失序征兆进行诊断,提出预控对策,以确保市场秩序正常安全,市场监管预警管理的工作流程主要包括四个阶段:预警准备阶段、预警决策阶段、预控管理阶段和应急处置阶段。
(一)预警准备阶段
在预警准备阶段,首先是根据危害市场秩序的诱因和早期征兆构建市场监管预警管理指标体系,确定预警指标并界定预警的范围;其次,确保市场监管预警信息的传递是双向或多向流动的;最后,进行市场监管预警监测。也就是监测市场中已存在或将来可能出现的各种各样的问题(包括市场主体竞争状况、市场交易行为状况、食品安全状况等等)。
(二)预警决策阶段
根据收集并汇总的信息,包括市场无序状态的信息与在处理过程中传递回来的信息(即反馈信息),对市场秩序状况进行分析、评估,并且根据市场事件的特殊性,结合决策规范与自身情况制定预警对策的过程。在决策过程中,要注意决策的及时性、可行性、可操作性、安全性以及经济性。特别是决策的及时性非常重要,决策完成后应该马上细化为计划和实施细则并传达给执行机构,通过执行来迅速达到效果。
(三)预控管理阶段
预控管理阶段是在预警分析、决策的基础上对危害市场秩序的早期征兆进行矫正与控制的阶段。具体采取什么手段,要根据风险评估结果所给出的原因而确定。预警部门根据预警的计划和预案,制定预控措施,落实到执行部门与人员进行实施,同时给出评价标准,实施监督与控制;并且随时反馈执行情况与其他信息,对相应措施进行调整以适应变化多端的环境或者纠正计划和预案的偏差,从而达到预期的效果。
(四)应急处置阶段
应急处置通常发生在预控管理无法有效扭转市场失序趋势,而不得不采取的非常规管理手段和应急处理措施,这时就要进入公共危机管理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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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二)住房保障政策。包括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租金补贴等。
(三)节日救助慰问。重点是春节期间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特定对象实施的救助慰问。
(四)他惠民政策。
违规纠偏。根据巡查组对村“两委会”在落实惠民政策工作中出现问题的调查、处理意见,督促村“两委会”对违纪违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
管理内容
村“两委会”落实惠民政策具体的管理内容包括事前、事中、事后各个工作环节。
(一)政策宣传环节。村“两委会”应按要求及时公示、宣传惠民政策。公示的内容是否真实全面,公示的形式是否规范、及时、方便群众监督。
(二)个人申请环节。村“两委会”监督检查本村具体经办的工作人员是否熟悉掌握政策的主要内容、实施对象、工作程序及具体要求。本村具体经办的工作人员应及时规范受理居民申请。
(三)资格审查环节。包括资料审核和入户调查两个环节。村“两委会”应按要求严谨细致审核救助对象提供资料,及时对救助对象的现实状况进行入户调查。
(四)资金物资发放环节。村“两委会”应严格按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范围、标准和要求进行落实,资金及物资是否发放到位。
(五)处理投诉环节。村“两委会”应该及时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衔接得很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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