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合同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合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反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篇一
融资担保指签订担保合同,贷款人将信誉良好的一方的信用在担保合同中向出借人作为贷款的抵押物。多数情况下,债务资金在借款人签订了担保合同的基础上进行,贷款人为了安全起见,一般还要求信誉良好的一方对贷款方作出保证,或者签订融资协议。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即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上的帮助,具体来讲就是融资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支持帮助,为中小企业的贷款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小企业融资同时牵涉银行和担保公司,担保公司为企业提供担保服务,对银行提供信用保证,是将信誉证明和资产责任保证结合在一起的中介服务行为。
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存在的问题
(一)中小企业自身发展不到位
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很多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差距,资金上投入不足,生产规模扩大困难,管理上比较幼稚,财务制度没有统一的标准,信用状况不是很好。这些中小企业自身的发展中存在的众多问题,对中小企业进行融资起到负面的影响。首先,在生产经营上,中小企业主要从事行业规模相对来说比较小,产品种类匮乏,而且生产规格小,不能积极进行创新,使得企业的营业收入下降。并且中小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过度强调利益,违背正规的企业管理方式,导致中小企业的各方面竞争力明显不行,资金短缺,致使中小企业偿还贷款经常拖延,降低企业的偿债能力。其次,在人员管理上,管理观念不能与时俱进,择亲重用,使企业的员工缺乏了积极性和约束性,造成企业员工的素质水平普遍下降,企业的正常发展不能保证,从而对中小企业的偿债能力产生不好的影响,这更是对融资进程造成困扰。再次,在财务制度上,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制度问题众多,财务透明度缺乏,同时为了达到自身融资借贷成功的目的,很多企业都刻意隐瞒真实的、不利的信息,往往给金融机构提供伪造的各种完美信息,存在故意欺骗金融机构行为的问题。这对中小企业自身的形象塑造非常不利,致使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更没有信任,中小企业融资难度更大了。最后,在信用观念上,中小企业信用观念幼稚,不能够及时主动偿还贷款,使担保机构在为其提供担保时更要考虑再三。
(二)担保机构运作不规范
信用担保机构也有它自身的束缚性,担保资金渠道匮乏,为中小企业担保分散风险的能力也十分有限,担保资金也不是特别充裕,从而对中小企业的需求担保支持不能及时到位。然而,担保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运作问题:一是违规经营现象严重。一些资本实力不足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存在漏洞,先通过借入资金完成注册,然后再趁机抽走资本金。一些担保机构把公司账面闲置的资金存放在公司领导高管个人名下,用于个人投资,挪用现象严重。这都是担保机构没有足够的资金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的原因所在。中小企业面临还款日时,如果没有充足资金偿债,担保机构需要替中小企业偿还贷款,就会因为没有充足资金,导致担保机构也无法偿债。另外,有些担保公司打着担保的幌子,去故意进行非法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贷款的利率大大高于正常的贷款利率,在为中小企业担保时收取高额的保证金,获得更高利润,增加了中小企业融资的困难程度。二是担保机构在内部管理上,没有形成有效的管理机制,担保机构的部分员工素质水平有些偏低,为了谋取个人私利去破坏担保机构的合法权益。三是风险控制能力不强。担保机构有效的风险预测和评估能力普遍比较缺乏,几乎没有风险抵抗能力,面临担保风险时,也没有再担保制度,阻碍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顺利进行。
(三)政府扶持力度不够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问题还没有引起我国各级政府的足够重视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政府在政策上给予的帮助较小。一方面,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存在明显的不足。一些地方政府出台的优惠政策比较倾向于大中型企业,不能在融资担保、政策引导方面给予中小企业优惠的政策。中小企业最困难的问题就是资金严重短缺,而中小企业由于制度和自身方面的种种原因,单纯想依靠自己实力来解决是几乎不可能的,政府面对中小企业缺乏资金时,也是属于心有余而力不足的情况,为中小企业提供充足的财政补贴也是不太可能实现的。中小企业资金缺乏,中小企业进行产品创新的动力不足,中小企业的进一步盈利很难实。更有甚者还对中小企业收取种种所谓的“费用”,不仅没有减轻中小企的负债,反而加大了负担,导致中小企业发展难度加剧。另一方面,政府对担保机构的扶持力度远远不够。政策上,不能为担保机构提供充足的担保资金,商业性担保上,当担保机构遇到经营难题时,也不能为其提供足够的担保风险补偿基金来解决问题。缺乏对担保业的扶持和引导,不能为担保业提供有利的便利条件,营造有利的担保环境。第二,政府对中小企业和担保机构的监管工作存在很多不到位的地方。一方面,没有对中小企业实施严格的监督,就难以保证中小企业合法合规经营。另一方面,缺乏对担保机构的监管力度,就难以确保融资担保进程顺利,不利于担保机构的发展的可持续性。
三、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问题的对策
(一)加快中小企业的发展
中小企业应注重自身发展与自身建设,改革企业制度,注入创新活力,增强自身竞争力。中小企业应对企业内部管理机制进行改进,从各个方面入手,改进运行效率,加强、提高监督管理水平。首先,在生产经营上,在发展成长过程中不能一味追求短期利润最大化和扩大生产,不能违背市场制度与规则,对生产发展的各个环节都不能忽视,注重与其他企业的合作与协调,增强自身实力。中小企业还应加强与大企业的密切联系,学习他们的经营管理模式。其次,在人员管理上,避免过度集权,发挥每个人的所长,重视员工的个人职业发展,严格选择人才,完善人才管理体制,对优秀的人才实行奖励制度,提升企业人才的各方面素质水平。再次,在财务制度上,中小企业应尽量做到透明化,对企业的信息公布要及时,让金融?c构能够更加深入了解企业的财务信息。财务管理上要进一步重视,把控现金流的管理的各个环节,发现资金的缺口要及时处理。中小企业的管理者应不断学习,注重监督管理能力的动态提高,做到财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及时性,确保企业财务审计的规范、标准、统一。对于银行的信用贷款调查工作,要拿出配合与支持的态度,尽力提升企业经营财务状况的透明度。最后,在信用建设上,中小企业应提升自己的信用水平,努力增强自身法律意识,及时偿还贷款,加强自身信用等级建设,树立信用意识。确保合法合规运营生产,抵制假冒伪劣,避免偷税逃税等行为,实事求是的公布企业的运营状况。良好的信用呈现,对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问题的解决是非常有帮助的。
(二)规范担保机构的行为
借助担保机构进行融资担保,目前来看,是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问题的,比较合理可行的方式,所以担保机构的规范化运作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第一,担保机构在政府加大政策支持的同时,应主动采取合法合规的措施,吸收广大的社会闲置资金,从而壮大担保机构自身的资金实力。第二,担保机构应该不断调整机构内部管理,坚决贯彻诚实信用的原则。担保机构的专业人员在进行信用评估工作时,不能单纯为了完成任务,而应该认真客观,加大监查管理的强度,避免中小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不合理现象,维护担保机构的合法权益,使融资担保顺利进行。第三,加强风险抵御能力。建立风险防护墙制度,对中小企业进行风险评估、风险预测、风险分析,对企业的信用等级进行分类,提高风险抵抗能力。对信誉良好的中小企业,对贷款额度进行适度放宽,延长还款日期,降低贷款利率。如果中小企业的信誉较差,不提供担保条件上的优惠,更严重的,可以拒绝担保和发放新贷款,同时也加强了中小企业的信用建设。第四,各担保机构应互相监督,举报不规范运营的担保机构,对于不规范运作经营的担保机构给予惩治。
四、结论
融资难的问题一直在中小企业发展路上起阻碍作用,而融资担保的出现,对融资难问题的解决有实质性的帮助作用。本文针对性地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研究之后,提出了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遇见的挫折。
我国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加快中小企业的自身发展,规范担保机构行为,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加强法律法规建设的步伐,为中小企业明天更好的发展做出贡献。
反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篇二
一、我方同意上述担保契约和保函的全部条款;我方保证甲方按期履行"合同"和担保契约的全部义务;对甲方在担保契约项下的一切应付款项,包括贵行按保函规定向保函受益人支付的任何或全部款项及由此产生的垫付利息和费用(下称"应付款项"),我们保证承担连带偿付责任或/和连带赔偿责任。
二、如乙方未能按契约规定履行支付义务,贵行即有权直接向本保证人索偿,而无须先向甲方追偿或/和处理抵押品,本担保人保证在收到你行第一次书面索付通知后10天内,即无条件按通知要求将上述甲方所欠款项,以担保契约规定的币种主动支付给贵行,其中垫付利息额计算至本担保人实际支付日。上述索付通知书作为付款凭据,对本担保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如果本担保人未能按前条规定期限履行上述连带保证责任,由此造成对你行的延付利息及其他经济损失概由本担保人承担;同时,你行有权从本保证人存款账户中扣收上述所欠款项及延付利息,本担保人保证不提出任何异议和抗辩。
四、如果甲方未能按期履行合同项下义务,而贵行以贷款方式间接履行担保责任,我们保证无条件对该贷款按贵行规定格式另行出具担保书。
五、如果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或数种情况时,无论是否事先通知本担保人,本保证书第1、2、3条规定的连带偿付责任或/和连带赔偿责任丝毫不受影响,本保证书继续有效。
3.保函项下权利被让与或转让;
4.保函有效期应甲乙双方要求予以延展;
5.担保契约的任何修改和补充。
六、如果保函金额发生更改,本担保书的担保责任不变,仍按最高不超过原保函金额承担本担保责任。
七、在上述"应付款项"全部得到清偿之前,本担保人不能行使由于履行本担保书项下义务而获得的任何索偿权。如果甲方向本担保人提供抵押品,非经贵行书面同意,本担保人也不应行使抵押项下的权利;如果经贵行同意处理抵押品,其所得全部款项保证首先用于向你行偿付上述"应付款项"。
八、本担保人将按你行要求定期提供有关的财务报表,并将第4条第1款中本担保人的变更情况及时通知贵行。
九、本担保书自开立之日起生效,直至贵行在上述保函项下的`担保责任完全解除或担保契约项下应付款项全部得到清偿之日失效。
十、在履行本担保书的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圆满解决时,将向贵行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本担保书正本一式4份,贵行执2份,甲方及本担保人各执一份。
担保人名称:
(法人公章)
签发人:
职务:
签发日期:
担保人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反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篇三
抵押人:
贷款人:
借款人因的需要,向贷款人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就贷款事宜,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各缔约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借 贷
第一条贷款种类:本借贷行为为民间抵押借贷行为。
第二条贷款用途: (该贷款须用于合法用途)
第三条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小写)¥ .(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四条贷款方式:贷款人于 年 月 日将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次性足额发放给借款人。
第五条贷款期限:贷款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共,实际贷款日与上述记载贷款日期不一致,以借贷双方办理的借款借据上所记载的日期为准,实际还款日依次顺延,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机关允许领取他项权利证书两日内,贷款人必须办理领取手续并向借款人全额发放贷款,否则视为违约。
第一期利息借款人于签订合同之日起半年内付清,第二期利息于 年 月 日前付清,依次类推。借款到期,还清本息。最后还息日为 年 月 日。
第七条贷款偿还:借款人于 年 月 日一次性全额偿还贷款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本金。
第八条提前还款:
1、借款人如提前全额还款,应提前十五日书面通知贷款人。如实际用款时间在三个月(含三个月)以内的,除按实际日数计息外,应额外支付贷款人 利息,即:如实际用款时间超过三个月的,除按实际日数计息外,应额外支付贷款人利息,即 .2、如提前部分还款,还款部分除按实际日数计息外,应按提前还款金额另行支付二十日的利息,该利息作为提前还款的补偿,剩余未还款项利息均按本合同。
第九条规定计收(本条款适用于贷款时间超过三个月以上的贷款)
3、如贷款期限是三个月以内的,提前还款另行协商。
第十条借款人承诺:
1、本合同项下贷款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并不用于非法活动;
2、保证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额偿还贷款本息;
4、对贷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给予保密:
5、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其它资料,并积极配合贷款人调查、审核与贷款有关的个人资信情况(个人资产、还款能力及贷款使用等)
第十一条贷款人承诺:
1、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2、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保密:
3、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额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 提前收回贷款:
贷款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收回贷款。贷款人如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收回贷款,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借款人,利息及本金偿付办法由双人另行约定。
1、借款人将该贷款用于非法活动或未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
2、借款人的资信恶化,危及贷款资金安全;
3、借款人拒绝或者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或隐瞒重要事项的文件或资料;
5、借款人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于贷款人权益的合同;
9、借款人和抵押人串通套取贷款,损害贷款人利益:
10、借款人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况。
第二部分 抵 押
第十三条抵押物:为确保借款人正当履行还款义务,抵押人自愿以其所拥有
并有处分权的位于 、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建成年代 、产权证字号为 的合法房产抵押给贷款人,做为履行本合同的担保,抵押财产共有人对此表示同意。
第十四条抵押房产价值采用第 方式确认。
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
第十五条抵押登记:本合同签订后两日内,抵押人应持房地产权证和其他有关证件协同贷款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
第十七条抵押物保险:若贷款人提出要求,借款人应对抵押房产办理财产保险,并以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投保期限等同本合同借款期限,若借款展期,借款人需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如被保险房产在投保期内出现理赔之情形,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贷款人有权从保险赔偿金中优先收回抵押贷款。
第十八条抵押物保管: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
第十九条补充担保:抵押期间,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并影响担保债权的,借款人或抵押人应在三十日内向贷款人提供与抵押物所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抵押等担保。
第二十条权利限制:
1、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该抵押房产全部或部分出售、出租、转让、再抵押、抵偿债务、馈赠、舍弃或者以任何方式处置设定其它负担,经贷款人书面同意的出租和转让的,租金和转让所得应首先用于偿还贷款。
2、在抵押期间,如遇国家征地拆迁,抵押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以拆迁房作为新的抵押物,并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抵押物评估:抵押物抵押期间,若贷款人认为有必要对抵押物重新估价抵押人应予以合作。重新估价后,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担保其债权的,借款人或抵押人应补充新的抵押物作为担保,新抵押物的价值不少于合同约定的原抵押物价值与借款的差额。
第二十二条抵押物的处置:如借款人不能正常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则贷款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途径处分该抵押物,并就其变现价款优先受偿。
因发生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的情形,贷款人提前收回贷款的,贷款人也有权根据前款规定处分抵押物并优先受偿。
第二十三条抵押条款的效力:本合同中“借贷条款”如因某种原因导致其部分无效,不影响“借贷条款”其他部分的效力,也不影响“抵押条款”的效力,抵押人仍应按照约定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抵押注销:贷款人应在借款人偿还贷款全部本息当日,协助抵押人到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第三部分 其他约定
第二十五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各缔约人签字或盖章即生效。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所有其他费用清偿完毕之日终止。本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门中方解除合同:如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由本合同各方共同协商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不影响缔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不影响合同中有关争议条款的效力。
第二十六条债权债务的转让: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贷款人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第三人,但应书面通知借款人、抵押人,抵押人必须继续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未征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借款人、抵押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1、借款人、抵押人发生足以影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的情形:
2、借款人、抵押人的公司/个人名称、公司法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不仅包括借款人姓名)
反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篇四
担保合同担保期限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这是依保证人在保证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期限的相关法律规定: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一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条: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第三十五条: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从上面的内容可以看出,担保合同的担保期限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根据担保方式来确定担保期限。对于债权人来说,了解担保期限的规定至关重要,只有在担保期限以内才能主张自己的担保债权,才能获得法律的支持与保障。
反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篇五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甲 方(担保方):
住 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
基本账户开户行: 账 号:
乙 方
住 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
为保障乙方与债务方(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方”)所签订的编号为 的 (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的债权,甲方愿意为主合同项下的债权(以下简称“主债权”)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和期限
的债权,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范围为 ,期限自 20xx 年 12 月 4 日始至 20xx 年 12 月 31 日止。
第二条、保证担保的范围
2.1甲方保证担保的范围为 及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
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差旅费、电讯费、律师费等)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第三条、保证方式
行还款义务时,如造成乙方损失的,乙方有权直接向甲方追偿,甲方应立即向乙方清偿主债权。
或减少,甲方同意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并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
项下未偿还得余额承担担保责任。
第四条、保证期间
4.1甲方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约定,债权方宣布提前到期之日。
第五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资格和代为清偿能力,自愿承担并履行保证责任。
5.2甲方保证签订本合同已依照法律规定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得到甲方上
有必要的授权。
甲方有约束力的文件、约定和承诺的内容。
5.4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5.6甲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不再向第三方提供超越自身担保能力的其
他任何方式的担保。
5.7甲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应按乙方要求提供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接受乙方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检查、监督。
和破产等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发生变化的三十日以前,书面通知乙方,并落实本合同项下全部保证责任。
方。
5.10若甲方变更住所、名称、法定代表人,应在变更后七日内通知乙方。
第六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务报表及其他资料。
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七条、违约责任
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合同的生效
8.1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九条、合同转让、变更与解除
9.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9.2在本同有效期内,乙方将主债权转移给第三方的,无须征得甲方同意,甲方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 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 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择的争议解决方式为准。
第十一条 附则
面通知乙方时,乙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甲方发送所有文书,视同送达。
11.2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表示该条款不适用。
11.4本合同甲方 份、乙方 份及 方 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11.5本合同项下有关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甲方(印章):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印章):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反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篇六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根据甲方与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借款方)签订的第号《委托担保合同》和借款方与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贷款人)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甲方作为借款方的担保人向贷款人提供担保。为了保障甲方担保贷款债权的实现,乙方为甲方提供反担保。根据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反担保范围:_________________
二、如借款方未能按借款合同和委托合同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保证责任,而无须先向借款方追偿,乙方保证在收到甲方第一次书面索付通知后5天内,即无条件按通知要求将上述借款方所欠借款本金、利息、滞纳金、赔偿金、担保费及违约金等支付给甲方,其中借款人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至乙方实际支付日。上述索付通知书作为付款凭据,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
3、被行政机关执行重大的行政处罚;
4、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公司章程等工登记事宜发生变更。
第1项情形应提前七日通知甲方,第2至4项情形应在事后三日内通知甲方。
四、如果乙方未能按前条规定期限履行保证责任,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应就其违约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日违约金数额为借款方应付甲方款项的5%,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仍应支付赔偿金。
五、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解决时,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
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配偶签字: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
反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篇七
担保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反担保的担保人(以下简称乙方):
借款人(以下简称丙方):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丙方与甲方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及甲方与银行分行(支行)(以下简称贷款人)签订的担保合同,甲方为丙方与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提供担保。现在,乙方以其共同拥有或个人拥有的、现在拥有和将来拥有的全部财产向甲方提供反担保。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保证反担保的范围
1.如果乙方人多,很多是独立担保人。
2.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是独立完整的,不受其他担保合同效力的影响。
3.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乙方对反担保范围内的债务清偿与借款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如果对甲方的反担保既有本保函又有物的担保,乙方和物的担保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在实现担保权时,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提前承担全部担保责任;甲方也可以先要求乙方对该财产担保范围以外的余额承担担保责任,然后在该财产担保实现后无法清偿的债权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第3条:反担保期
反担保保证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丙方付清全部款项时止。
第4条:反担保的有效性
1.本合同是《保证合同》的从属合同,但本合同的效力不受《保证合同》效力的影响。即使保证合同被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告无效,反担保行为仍然有效。
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
1.乙方清楚了解丙方的业务范围、信用状况、财务和财产状况以及该笔贷款的实际用途。
2.乙方已完全理解、明白并接受本合同和保证合同的所有条款。
3.乙方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权签署和履行本合同。
4.反担保保证期间,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自身承受能力的担保。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义务及对甲方的授权
1.反担保债务全部清偿前,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二.接受甲方对其经济情况的监督检查,并给予协助和配合。
三.在保证期内,如发生下列情况,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2.与乙方或乙方主要负责人有关的重大违纪、违法或索赔;
3.乙方有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的;
5.乙方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6.其他可能影响乙方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的情况。
1.乙方进行对外投资或资产转让等重大事项;
2.乙方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3.其他需要乙方书面同意的事项。
5.在保证期内,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保证能力的担保或以任何可能危及其保证能力的方式处置资产。
6.乙方在此授权甲方在甲方认为必要时全权代表乙方办理其到期债权的追偿和追索,由此获得的款项将优先用于清偿乙方的反担保债务。
第7条:违约和违约处理
乙方发生下列事件之一,构成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
1.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担保责任的;
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的;
3.乙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其他条款。
二、默认处理
违约后,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限期改正默认;
3.甲方有权采取的任何其他措施。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延迟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甲方对乙方的任何违约或延迟给予的任何宽容或宽限,均不损害、影响或限制甲方根据本合同及相关法律享有的所有权利,也不视为甲方对任何违约行为的许可或默许,也不视为甲方放弃对乙方当前或未来的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
第9条:通知
乙方如变更地址、电话号码和传真号码,应提前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如按上述地址向其发出通知,则视为已履行通知义务。
通知必须用中文。
第十条:合同的修改、补充和解释
1.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本合同的解释应根据本合同的目的、所使用的词语、相关条款、交易习惯和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条款的真实含义。
第11条:适用法律和合同争议的解决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如有任何争议或纠纷,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第12条:合同生效
如果乙方由一个以上的人签署,并且只有一部分人,合同仍然立即生效。
第13条: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14条:补充规定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
乙方:(签名);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
签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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