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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工作计划篇一
1.节税成本最大化
以纳税成本最小化作为自己的目标基础,认为所有的企业筹划活动都是紧紧围绕纳税成本展开,企业进行税务策划的动机与根本目的是为了节税,即取得纳税成本最小化。节税筹划可以通过充分利用税法中固有的起征点、减免税等一系列优惠政策,通过对筹资、投资、经营活动以及收益分配的巧妙安排来取得。
2.企业收益最大化
以通过税务筹划取得企业最大收益为目的,将取得企业最大化收益作为衡量筹划效果的最终指标,并且将收益最大化作为企业税务筹划的最终目标。该目标综合考虑企业现实存在的各种因素影响,而且由于收益目标比较具体、明确、容易计量,有利于企业权衡利弊,规划预计,从而选择最佳财务方案。
3.纳税成本最优化
通过纳税人在履行其纳税义务时所支付的各种资源的价值最优化,这也就是纳税成本最优化。企业的各种税务筹划活动与各种相关因素的影响,都是围绕财务结构最优进行的。对企业盈利能力的增强也是纳税成本最优化的实质,也是企业获得最大收益的目标。
1.企业财务管理中税务筹划的财务运用
(1)选择节税空间大的税种。因为筹划空间是随着不同税种而不同,在企业进行税务筹划之前首先要对属于哪种税种具有税务筹划的价值进行分析。站在理论的角度上讲,应该选择税收的优惠多,税负伸缩弹性大的税种。但是与此同时,作为微观经济组织的企业,在生产活动进行时,不仅要对本身的经济利益进行考虑,还要再生产经营行为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要求与自身尽可能保持一致,对国家限制发展的一些产业领域要进行自觉的排除,以此来对市场的风险进行减少,增加获利能力。
(2)避开成为某税种的纳税人。按照我国税法的规定,只要是纳税人不属于某税种,则不需要对该项税收进行缴纳,所以,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可以考虑能不能避开某税种纳税人,这样就会达到节税的目的。
(3)从计税依据和税率着手筹划。影响应纳税的两个因素,就是计税依据和税率,计税依据越小税率越低,应纳税额也越小,因此,进行税务筹划时可以从这两个因素入手,找到合理、合法的办法来降低应纳税额。
(4)选择最好的资本结构。根据生产经营等活动对资金的需要,通过一定的渠道,采取适当的方式,对所需要的资金进行获取的一种行为,就是筹资。对于任何一个企业来说,进行一系列经营活动的先决条件就是筹资。资金是通过筹资方式的不同来决定的,产生的税后效果也有很大的差异。
(5)选择最合理的组织形式。市场经济的主体就是企业,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在所适用的税收法律方面有着不同的特点。投资者对企业不同组织形式的选择其投资收益也将产生差别,进而影响企业的整体税收和获利能力。
2.企业财务成本费用核算中税务筹划的财务运用
(1)充分列支成本费用。企业所得税的轻重、多寡,直接影响税后利润的形成,关系到企业的切身利益。因此,从成本费用核算的角度,利用成本费用的“充分列支”是减轻企业税负的最根本的手段。企业在收入既定时,尽量增加准予扣除的项目,即在遵守财务会计准则和税收制度规定的条件下,将企业发生的准予扣除的项目予以“充分列支”,必然会使应纳税所得额大大减少,最终减少企业的所得税计税依据,并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2)合理选择折旧方法。企业常用的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加速折旧法。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在量上是不一致的,分摊到各期成本费用中去的固定资产成本也存在差异。因此,折旧的计算和提取必然关系到成本费用的大小,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水平,最终影响企业的税负轻重。
(3)合理选择存货计价方法。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法均规定,各项存货的发出和领用,其实际成本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先出法和个别计价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这一规定为企业进行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提供了空间,也为企业开展税务筹划,减轻所得税税负,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提供了法律依据。
(4)合理分配管理费用。对于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来说,它们除了进行管理工作外,其本身并不直接从事其他营业活动,因此,投资公司没有收入可以弥补其发生的大量管理费用,其经营状况为亏损。而其子公司由于不承担上述管理费用,利润很高,相应的所得税税负很重。
(5)恰当运用关联企业关系。企业为了融资上的便利,常常会在关联企业之间发生借贷款业务。但是,《企业所得税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税务筹划是基于企业自身加强财务管理、提高企业竞争力的需要,因此,其目标与企业财务管理目标应该是一致的。但与企业一般财务活动相比,税务筹划有其独特的视角,即从税收的角度,通过对企业筹资、投资、运营、利润分配等财务活动的精细安排,达到充分行使纳税人权利、降低企业税负的目的。
企业税收筹划工作计划篇二
在企业股权激励计划所得的税务处理方面,我国已先后出台了多部税收法规,实务中,不少企业对相关业务的处理,仍存在疑惑及问题。为此,记者采访了普华永道税务部合伙人杨治中先生,希望通过梳理相关税务法规,明晰处理与把控之道。
定价新方法
2009年8月24日,国家_公布的国税函[2009]461号(以下简称“461号文”)就员工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
461号文明确了股票增值权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员工兑现股票增值权所得当日,应纳税所得额以员工取得的现金来确定(即授权日与行权日股价的净增长值)。
而限制性股票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限制性股票解禁当日。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则以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或境外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股票登记当日的股票市价(简称“a”)和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简称“b”)的平均价格乘以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简称“c”),减去员工对本批次解禁股份数实际支付资金数额(简称“d”)来确定。
应纳税所得额=(a+b)/2×c-d
限制性股票按平均价格计算所得是一种崭新的定价方法,如果股价在禁售期内下跌(特别是在过去几年),这将会给员工带来不利的影响。例如,如果限制性股票在登记当日的收市价为20美元,解禁当日的收市价为10美元,相关的股票将以每股15美元计征个人所得税[(20+10)/2]。
另外,有别于股票增值权和股票期权(其纳税义务一般发生于行权当日),持有限制性股票的员工通常不可以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约定解禁日)到股价回升后。
要点筹划策
优惠的适用性及局限性。雇员从上市公司获得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所得,应参照财税[2005]第35号(以下简称“35号文”)中对股票期权收入的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将股权激励所得以较优惠的公式并按单独月份计算从而得出较低的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但461号文亦明确指出,35号文中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并不适用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和公司上市前设立的股权激励计划。这将导致此类股权激励所得的税负高于上市公司员工股权激励所得的税负。另外,如果上市公司未按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备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资料,员工也会因此不能享用35号文中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多层级公司优惠限制。需要明确的是,35号文中的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仅适用于上市公司(包括分公司)和上市公司控股不低于30%的子公司的员工。但是,间接控股只限于上市公司对二级子公司的持股。间接持股比例,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上市公司对一级子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0%的,按100%计算。这一点对于具有多层级的企业需要特别明确,超过二级子公司的持股和控股比例低于30%的公司的员工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也不适用35号文中个人所得税的优惠待遇。
同一年度多次所得。员工在同一纳税年度多次取得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所得的,可适用35号文中的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唯须将合并后的累计所得按照国税函[2006]902号文(以下简称“902号文”)的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用这种合并方法计征的税负会比分开计算的税负高。
备案及报送资料。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在计划实施前向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此外,还应当在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行权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的资料(例如行权通知书),并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时提供相关信息(例如行权股票的数量、施权价格、行权价格、市场价格、转让价格等信息)。
与此同时,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亦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进行股票登记,并经上市公司公示后15日内,将本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股票登记日期及当日收盘价、禁售期限和股权激励人员名单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461号文还规定,境外上市公司的境内机构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外上市公司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和相关的资料进行备案。
注意事项
杨治中先生表示,国家_在2009年公布的有关个人所得税的几份文件对不同类别的股权激励计划收入如何计算应纳税额提供了更广泛更明细的指引。例如,其他股权激励计划收入能否享受35号文中的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和是否需要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问题,现今就有了明确的说明。避免了以往各地方税务机关有不同理解和执行上存在差异的问题。
虽然澄清了只有已完成股权激励计划在其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国内、海外上市公司和其符合控股条件的子公司员工,才可能享受35号文中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
但是不同的地方税务机关或专管员对备案时间上的规定及备案需要提交什么文件和资料均有不同的差异。因此杨治中先生建议公司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澄清确认。
另外这个首次提出的多层次公司控股的相关限制,对于已经超出了二级控股界限的子公司,其员工在股权激励计划收入的税负便增加了。建议已经超出了二级控股界限的子公司重新审核之前已经备案的股权激励计划和其税务处理的正确性。考虑到461号文还提出了若公司不进行股权激励计划备案,便不适用35号文中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附合有关条件的公司应当及时地准备材料进行备案以保证其员工能够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
值得一提的是,这种税务备案不应该与汇综发[2007]第78号中规定的报送给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管局”)的股权激励计划的备案相混淆。外管局的备案是另一项规定,适用于对其中国雇员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海外公司。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461号文从2009年8月24日起生效,但在此之前已获授予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但仍未完成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员工,其有关备案要求和个人所得税处理也应遵照461号文执行。因此,公司必须清楚对不同股权激励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以便为员工代扣代缴相应的税款。如果在此之前跟员工的沟通中有与461号文不一致的地方,公司亦应尽快向员工澄清和解释。
企业税收筹划工作计划篇三
(一)全力加强党建引领。
聚焦党史学习教育,周密部署,精心组织,通过中心组学习、专题党课、专家讲学、支部联学、红色教育基地参观学习、青年干部理论提升等系列活动,广大党员干部从党史中汲取智慧和力量,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强化基层组织建设,积极开展“三会一课”、“党员活动日”各种形式的支部活动。
(二)税费收入序时完成。
坚持从早从紧从细抓收入,切实把该收的税费收入依法规范收到位。强化分析预测,做好税源联动管理,加强税收预测,科学分解收入计划,压实组织收入责任,牢牢把握收入主动权。
(三)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四)税费政策有效落实。
牢固树立减税降费是政治任务、硬任务的理念,及时将减税降费的“真金x”送到广大市场主体和百姓手中,切实做到纳税人缴费人应抵尽抵、应免尽免、应退尽退,更好服务“六稳”“六保”大局。
(五)征管工作全面加强。
积极推行“三项机制”,深入开展“八五”普法,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大力实施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扩围,认真开展做好出口企业分类管理评定,有序推行无纸化试点工作,加强异地协作平台使用。全面推行财行税合并申报,主税附加税费一次性申报。深入贯彻落实《深化征管意见》。
(六)队伍建设持续强化。
围绕素质提升、作风优化,扎实开展基层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深化三个以案警示教育,全面推进从严治党。广泛开展业务大练兵、大比武,加强青年才俊培养,大力评选表彰xxxx年度涌现的先进党支部、优秀_员、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持续激发干部职工争先创优动能。深入开展志愿服务活动,队伍形象进一步彰显。
企业税收筹划工作计划篇四
摘要:员工薪酬激励计划有多种设计方式,且不同形式的薪酬激励计划涉及的税务处理差异性较大,对净收益的影响不可忽视。薪酬激励要与税务筹划相结合,实现薪酬效能最大化。文章研究表明年薪制、隐形福利、股票回购取代持股分红等都可以有效降低企业和员工的税收负担,更有效地激励员工。
关键词:员工管理;薪酬激励;税务筹划
一、导言
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企业运营随时面临挑战,增强对企业员工的管理逐渐成为增强企业竞争力的主要方式。企业薪酬是整个公司生存和发展的杠杆,薪酬激励计划也成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和人才激励机制的关键部分,成功的薪酬激励计划可以吸引和留住企业优秀人才,激发管理者和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企业经济效益和经营管理水平得到提升。然而,企业设计员工薪酬激励计划有时也忽略了纳税的问题,以致员工净收益未达到预期水平,激励效果大打折扣。文章对于员工薪酬激励计划方式的税务筹划进行了初步探讨,使薪酬激励和税务筹划相结合,实现薪酬效能最大化,具有较大的理论价值和较强的现实意义。
(一)奖金。员工超额劳动部分和劳动绩效突出部分可以通过支付相应的货币奖励,使员工的劳动效率和工作质量得到提高,这是薪酬激励主要方式,被称为奖金。计时、计件工资的不足能够被奖金很好的补足,因为员工的实际劳动差别能够被较为灵活地通过奖金来反映。奖金作为补充,对于提高生产质量、节约材料经费等成本和改进革新技术等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奖金可以根据企业利润、产量、销量以及成本节约量等标准计提,使用计分法或者系数法将奖金分配到个人手中。
(二)股票、期权等员工持股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则是一种更为长期的绩效奖励计划,它允许本公司股票或者期权为公司员工持有,从而使员工获得激励。实际操作中,公司的部分股权先由企业员工出资认购,再被委托给员工持股会进行管理和后续运作,进入董事会参与表决和分红。由此,将企业经营与个人获益绑定,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交融。
(三)年薪制。年薪制指的是按照企业年度生产经营的业绩来核算经营者薪酬的分配方式。年薪制由基本年薪与风险年薪构成,它与其他薪酬制的不同之处在于将经营者的获利同经营者的责任与贡献紧密联系,有助于使企业经营者收入市场化。
为了增强理论阐述的明晰性,文章将通过案例的形式进行更深入的分析,以得出在不同的薪酬激励计划下经营者的税后净收益。
例:y公司在2013年度支付给经营者的薪酬为500 000元,公司给出了如下四种支付方式,分别是:“工资+奖金”制、绩效工资、年薪制及股权制度。接下来分别对以上四种薪酬激励计划进行纳税分析。
(一)发放季度奖金。若月基本工资10000 元,年工资120000 元,每季度奖金95000 元,共计380000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公司员工的各项奖金需要依法纳税。
根据税法得: [(10000-3500)×25%-1005] ×8+[(10000+95000-3500)×25%-1005] ×4=102440(元)
(二)持有股票分红。若月基本工资10000元,公司的高层管理者拥有该公司20万股股票,享有股利分配权,参与公司税后利润分配,股息为元/股,该部分激励也需缴纳税负。
股息应纳个人所得税为:×200000×10%=38000(元)
将以上三种薪酬激励方式的税负情况归纳在一张表中(见表1),可以发现实行股票分红的薪酬激励方式,个人税后净收益最大,远超过其他两种薪酬激励方式。但由于股票分红前还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其实际税负最重为:45440 +(元),在剩下的两种薪酬激励方式中,实行年薪制优于发放季度奖金。
(一)将传统的奖金式激励法逐步转化为年薪制激励。传统的奖金式激励虽然比较直接,能在激发员工主动性上有一定的作用,但由于要缴纳税负,以致员工净收益未达到预期水平,从而激励效果大打折扣。若企业实行年薪制的方式来激励员工,员工应交税负比发放奖金要轻。
(二)将员工货币收入式激励转化为公共福利式激励。毫无疑义,在维持实际收入的前提下,将货币性收入转化为公共福利收入是一种减轻员工税负的极佳方案。具体的做法:第一,增加员工的一般福利,比如增加企业员工的差旅费报销额度、提高企业员工的住房补贴、增加企业元的午餐补助等;第二,合理增加法定福利,如使员工的工资薪金转化为住房公积金存款,充分适用法定福利税前扣除的比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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