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医疗卫生行政部门篇一
俄罗斯的卫生工作由联邦最高权力机关、各共和国、边疆区、州和自治专区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地方各级议会领导。居民卫生保健的直接组织者是地方各级政府和主管卫生部门的管理机关。地方卫生机关的管辖范围按照行政区域划分。联邦卫生保健部(2004年3月改为联邦卫生与社会发展部,下同)统管全国卫生保健工作,各共和国、边疆区、州和自治专区的卫生部统管各地的卫生保健工作。上述卫生机关及其下属的卫生机构、卫生团体和企业、研究所、高中等医药院校等机构组成全国的统一卫生医疗网。
医疗卫生主管部门为国民经济部门的职工实施医疗预防和公共卫生措施。卫生主管机构在业务上和行政管理上直接归相应的主管部门负责,它们有义务执行俄保健部有关医疗预防和卫生防疫方面的一切方针政策和指示,同时把本身的工作与当地医疗卫生工作协调一致。
卫生管理机构与其分支机构之间的关系分为两种:垂直系统(隶属关系)和横向联系(同级单位的合作关系)。垂直系统本身分为直线关系、职责关系和配合关系(垂直职责联系)。直线关系的基础就是下级管理机构有义务服从上级机构;职责关系仅限于计划、拨款等的上下级关系,这种双重关系有利于整个国家利益又能顾及到地方特点。
卫生保健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保障公民获得优质的医疗服务,开展流行病的有效预防和监督。卫生保健部门是俄罗斯联邦和联邦主体共同管理的行业部门。卫生保健系统在具有相当自主权的市级医疗服务中没有明显的上下级直属的等级。
根据宪法制定的全国和地区统一的卫生法规是国家卫生保健管理的法律依据。立法活动的任务是进一步发展保障公民医疗和保护健康权。卫生保健立法的目的是:由国家建设卫生保健事业;保障公民在联邦、主体和市级享受卫生保健权;保障解决医疗和预防疾病的重要问题。
在经济改革过程中,俄罗斯正在探索建立现代的卫生行业管理体制。按照政府的设想,联邦卫生保健计划的主要任务是:制定国家卫生保健的发展战略;研制统一的卫生保健法规和卫生标准;协调世界卫生活动;发挥监督职能;制定并组织完成国家目标计划;改建卫生保健部结构。联邦主体卫生保健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地区特点确定卫生保健的发展战略;制定和组织完成地区卫生目标计划并给居民提供医疗服务。市级卫生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确定并组织完成市的医疗服务计划。
联邦卫生保健发展计划规定的某一时期卫生保健发展的目的和任务,是全国行业计划系统的基础。根据计划提出的任务,来制定国家用强制性医疗保险金和预算资金向居民提供的医疗服务计划。财政拨款和医疗服务定额,以及医疗服务质量、效果及资源利用率标准是卫生保健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卫生保健发展计划必须有下列内容:⑴提出反映居民卫生和健康的指数;⑵拨给卫生保健事业的计划资金,拨款的一般原则,工作效率指标;⑶完善卫生保健管理原则;⑷预防工作的主要方向。
俄罗斯卫生保健拨款的基本任务是保障实现全国居民的卫生保健计划。为了实现国家基本计划,俄罗斯各主体可决定每人的平均卫生拨款数。平均卫生拨款数根据联邦预算拨款和部分强制性医疗保险金的多少来确定。国家保障范围内的各种医疗费由各种拨款基金解决。
在财政拨款的基础上改进医疗拨款,使之不仅用于医疗服务付费,也成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果的经济手段。在合理组织各级医疗服务时,维护基层医疗服务部门的经济利益,合理使用价高的医疗服务项目,发展混合型住院形式。 改进卫生拨款的原则是:⑴提高强制性医疗保险工作的效率。⑵通过国家和市级预算拨款保障实现卫生目标计划,并使卫生基础组织能集中资金解决卫生保健中的重要问题。对计划目标和资金利用情况进行监督。⑶制定无条件执行强制性医疗保险计划的服务范围和条件,保持财政和实际情况的一致性。⑷保持医疗服务的应有收费标准,在医疗服务市场上限制医疗服务专营者的价格。⑸合并强制性医疗保险金和社会保险金,保护投保人的经济利益,降低发病率。实行统一的保险单制。⑹将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金转到退休基金。将失业者医疗保险金转到国家就业基金。⑺形成居民参与医疗服务消费机制。实行自愿医疗保险和超过国家保障范围的自费医疗。实行有针对性的个别群体的社会服务机制。⑻对不同所有制的非商业性卫生组织执行优惠税率。⑼免征法人和企业主用于卫生保健的利润税。⑽用于自愿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的个人资金免征个人税。⑾征收生产和销售酒精饮料和烟的专门税。把这些钱用于制定目标计划以防治和烟酒有关的疾病。⑿建立和保持医疗服务市场的竞争环境。⒀国家和地方计划的实施,要保障卫生财政资源的“透明度”。⒁把采用机构内互相结算制作为提高医疗组织水平和工作效率的经济手段。 政府按以上原则制定了国家卫生保健计划并分阶段实施。第一阶段(1997~2000年)的目标是:保障卫生保健机构工作稳定,为发展卫生保健和医疗事业奠定法律和组织基础;和有关部门及联邦主体行政机关共同为制定和实施卫生保健计划而开展必要的组织领导工作;就卫生保健发展的主要问题制定计划并着手开始实施。第二阶段(2000~2014年)的目标是:全面实施国家制定的.卫生保健计划;在卫生保健工作的预防、诊断和治疗中采用现代新技术;完成卫生保健领域内的结构性改建;在卫生保健中建立私有制;制定并实行与卫生有关的计划,以便使卫生保健工作达到一个新的水平。
卫生防疫是卫生保健事业的主要业务部门之一,主要任务是监督、消灭并预防环境(水源、土壤、大气)污染,改善居民劳动、生活、学习和休息条件,组织落实卫生保健方面的措施,减少和消灭各种传染病。
俄罗斯各级卫生防疫服务系统的组织结构与国家卫生管理体制是一致的。俄罗斯卫生防疫工作由国家主任卫生医师通过俄罗斯保健卫生防疫管理总局进行领导。各共和国、州、自治区卫生防疫工作由相应的国家主任卫生医师通过共和国一级的卫生防疫站来领导。每个共和国、州、自治区、市均建有州、市、区卫生防疫站,主管所辖地区受监督单位的预防工作和日常卫生监督工作,贯彻执行卫生防疫措施。
卫生防疫站的任务是:组织和实施国家卫生监督任务,实施减少和消灭传染病的卫生防疫措施;健全和改善工业、建筑、交通、农业等部门的劳动卫生条件,采取措施预防和消灭职业病;保障放射性安全;保护水源、土壤、大气的环境卫生;建立监督各种有利于少儿正常发育的卫生条件,在居民中广泛开展各种医学和卫生保健知识的普及宣传教育工作。
国家卫生防疫部门的主要工作是:1.明确划分卫生防疫监督和治疗预防机构之间的工作职能。2.保护俄罗斯境内的防疫安全,防止境外带有特别危险传染病的人和植物,以及有毒物质进入俄境内。3.使用新的卫生防疫监督技术,加强和其他监督及监测部门的协作。4.完善卫生防疫部门工作的经济机制,制定正常的拨款标准。5.加强卫生防疫部门的组织法律地位,建立地区部门职能的法律基础。6.改革居民卫生宣传和教育体系,建立居民自我健身制度。
医疗卫生行政部门篇二
肥西县是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第一批试点县之一,自11月1日正式实施,已运行近五年时间。经过几年的探索,我县初步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补偿政策逐步完善,补偿水平逐步提高,报销程序逐步简化,监管能力逐步加强,资金使用合理安全,农民信任度明显提高,农民参合积极性不断提高。全县新农合参合率由的81%上升至的95%。-,全县新农合资金支出9751万元,其中统筹资金支出9029万元,补偿186818人次。统筹资金支出包括住院补偿7836万元,住院分娩补偿551万元,慢性病补偿154万元,村卫生站观察治疗(门诊统筹)补偿488万元。统筹资金使用率平均为90%,受益率平均为7%,补偿比平均为30%。我县共有690257位农民参加新农合,1-6月,新农合资金支出2605万元,其中统筹资金支出2364万元,补偿35400人次,家庭账户支出241万元。新农合的实施,有效地减轻了农民的医疗费用负担,缓解了广大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我县荣获“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先进县”称号。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主要做法
(一)加强领导,保障新农合顺利推进。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关系全县70多万农民群众健康权益和长远利益的一件大事。县委、县政府对此十分重视,把新农合工作列入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重要内容。县分别成立了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县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担任。县成立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负责全县新农合日常管理工作。各乡镇相应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组及其办公室,合管办设在乡镇卫生院,办公室主任由卫生院长兼任,每乡镇安排1名专职经办人员和1名兼职财会人员负责新农合的审核、报批、兑现、记账等工作。试点过程中,我县经办机构不断加强自身建设,经办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不断提高,能够满足新农合工作需要。
(二)封闭运行,确保资金安全使用。我县对新农合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各个环节严格把关,坚持资金封闭运行,保证了资金使用的安全、合理。强化资金筹集。我县农民入保金的筹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卫生部门配合,收缴入保金时,由乡镇合管办开出专用收款收据,登记发放《合作医疗证》,填写参合农民登记表。各乡镇合管办在本乡镇金融机构设立新农合专用账户,收取的入保金及时存入专用账户,在筹资结束后全部汇入县新农合资金财政专户,与县合管办办理结算手续。今年3月底,我县顺利完成二次筹资工作,新农合筹资总额提高到每人100元。严格资金管理。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政专户,由县财政局管理,新农合基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基金支出需县卫生局和县财政局共同审批方可拨付,县合管办将每批补偿人数及金额制成报表,报卫生局和财政局审批,审批后,资金由收入户转入支出户,县合管办将资金从支出户拨付给各乡镇合管办或定点医疗机构,做到收支分离、管用分开,保证了资金的封闭安全运行。
(三)适时调整政策,逐步完善新农合制度。我县在新农合制度的推进过程中,针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对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完善。,将农村部分常见慢性病、村卫生站观察治疗费用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将起报线由300元降至200元、封顶线由1万元提高至3万元。,实行县内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全面提高报销比例;,筹资标准由原来的50元提高到100元,我县新农合政策作了较大调整,取消家庭账户,提高报销比例,扩大慢病病种,将新农合基金划分为住院统筹基金和门诊统筹基金两部分,分别为人均80元和人均20元,推行门诊统筹。参合农民年最高补偿封顶线提高到5万元。通过不断调整,新农合政策逐步完善,资金效用得到充分发挥,参合农民受益面逐步扩大。
(四)优化办理程序,方便参合农民就医补偿。在方便群众就诊方面,参合农民小病可以就近在村卫生站治疗,并可以获得一定补偿,做到小病不出村;在县内就诊不受级别限制,参合农民可以任意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无须办理转诊手续;到县外就诊只需在乡镇合管办办理登记手续即可,办理转诊手续时,乡镇合管办以一封信的形式书面告知患者注意事项。在费用报销方面,在县外医疗机构就诊的,参合农民出院后将报销材料交到乡镇合管办,由乡镇合管办直接给予补偿。参合农民在本县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出院时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补偿费用,当场审核并兑现补偿金,实现了零距离、零时限补偿。
(五)推行门诊统筹,扩大参合农民受益面。从开始,我县充分发挥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的作用,实行乡村一体化与新农合工作有机结合,将村卫生站作为乡镇定点医疗机构的派出机构,参合农民患病在村卫生站观察治疗可以获得20%的补偿。5月起,我县全面推行门诊统筹,即按照人均20元标准从新农合基金中提取门诊统筹基金,用于补偿门诊费用,单次门诊费用补偿封顶额为10元,门诊统筹基金支付实行“预算包干、超支不补、结余滚存使用”的办法,以控制医疗费用,保证门诊统筹基金安全。
(六)实行全程监管,严格控制医
疗费用。在新农合运行过程中,在着力做好服务的同时,加强对各个环节的监管。一是实行身份核实,防止冒名住院。参合农民住院治疗时,需携带《医疗证》、《身份证》,由经治医生和合作医疗经办人员共同查验,防止发生冒名顶替。二是现场核查,加强日常监管。由县合管办每月安排一定时间抽取部分报销材料与医疗机构原始材料进行核对,并通过电话和明查暗访等形式,对报销情况进行调查。三是提高管理手段,防范虚假票据。,全县各定点医疗机构全部安装医院管理信息系统,所有医疗收费全部实行微机化管理,有效地堵塞了因票据而出现的弄虚作假漏洞。四是实行三级公示、加强事后监督。每批新农合补偿情况都在县乡村三级进行公示,社会各方可以通过公示来监督补偿情况。五是建章立制,明确处理办法。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对相关人员和单位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行为作出了明确具体的处理规定。六是定期考核,明确奖惩。制定了定点医疗机构考核标准,每季度考核1次,将考核结果与10%管理保证金挂钩。七是多管齐下,控制医疗费用。包括推行单病种限额收费,限定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核定住院次均费用和住院人次,建立病历和处方评审制度的,通过多种措施,严格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三、取得的成效和经验
几年来的工作表明,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较为平稳,取得了明显成效。主要表现为:一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建立。通过对参保农民直接补偿,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保护了农村劳动力,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二是新农合政策逐步深入人心。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以及随着越来越多的参保农民得到实惠,新农合工作得到农民的信任和支持,参合积极性明显提高。三是各项政策得到进一步完善,基本建立了一套成熟的补偿机制和运行机制。四是新农合管理体制基本确立。新农合经办机构管理水平和办事能力得到加强,能够适应新农合工作需要。通过我县几年来的实施,我们体会到:一是党委政府的重视和多部门配合是做好新农合工作的基础。二是广大农民的积极参与是做好新农合工作的关键。三是健全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是做好新农合工作的保障,新农合工作须与农村卫生体制改革共同推进。
四、存在问题
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虽取得一定成绩,但也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还未建立有效、便捷、稳定的筹资机制。虽然筹资难度大大减小,但筹资工作量仍然较大,筹资成本高。二是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难以监管。我县新农合基金支出近一半用于补偿在县外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但受隶属关系的制约,我县对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不能实施有效监管。三是信息化管理水平不高,管理手段和工作效率有待提高。
五、建议
(一)探索符合政策和农村实际的农民参合筹资机制。加强相关政策调研,在坚持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多途径探索符合国家政策、符合农民意愿、符合农村实际、简便易行的参合农民个人筹资机制。如试行参合农民委托农村金融机构或村民委员会代缴,也可以由政府委托村委会代办、由参合农民自己主动缴纳,或是一次筹资,多年使用等。
(二)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加强对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监管,加大医疗费用控制力度,完善单病种限额收费管理,从严核定各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人次和次均住院费用,严格控制医药费用,降低农民负担,减少新农合基金不必要支出,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另外,要完善病历与处方评价制度,定期抽取定点医疗机构病历和处方,由新农合专家委员会集中对其评价,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三)适应职业化、专业化要求,加强管办体系建设。按照职业化、专业化的要求,继续加强各级管办队伍的能力培训,着力提高管办人员的整体素质。加快新农合信息管理平台的建设,在现有的基础上,开发新农合管理软件,并与医院管理系统对接,改善管理手段,提高工作效率。
(四)提高农村基层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加强农村卫生机构建设,对于引导农民在基层就近就医、促进新农合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进一步加大政府投入,继续加强乡镇卫生院的配套建设和合格卫生站的建设,重点培训好乡、村两级卫生人员,提升农村卫生服务的整体能力和水平。
医疗卫生行政部门篇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高等学校学生健康管理,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校对学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保障学生受教育的权益,明确高等学校在学生健康管理方面的责任,深化高等学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学生在校期间的健康管理,消除安全隐患,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依据的国家法律、教育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依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上海市招生体检操作常规(试行)》、《招生体检医学建议书制度》、《关于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关于贯彻〈关于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及《校园卡管理细则(试行)》等。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的学生范围: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不适用于在我校就读的其他院校学生、自费就读的外国留学生。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的时间期限:学生取得学籍并领取有效证件起享受大学生医疗保障;自注销学籍之日起停止享受大学生医疗保障;学籍异动时,按异动类型暂停或停止享受大学生医疗保障。
第五条学校设立由主管校长负责的大学生医疗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学校大学生医疗保障中的门急诊医疗管理办法和服务细则,指导、协调各部门工作,建立相关部门协调管理机制。常设机构为大学生医疗保障管理办公室(简称学生医保办),分别设于闵行校区校医院、徐汇校区门诊部、卢湾校区门诊部、七宝校区卫生所。
第二章健康管理
第六条大学生健康管理包括健康体检,健康评估、健康档案、健康指导、疾病管理等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
第七条健康体检指本科生入学时或研究生面试前的首次体检,以及入学后在校期间的健康体检。就业体检根据用人单位需求,由学生本人选择。
第八条入学体检时间为入学后三周内;在校期间的健康体检时间由校医院安排,就业体检时间由学生与校医院自行商定。
第九条本科生入学时或研究生面试体检所涉及的与录取、学籍管理的有关异常健学生医疗保健管理细则2015年学生手册·82·康情况,校医院必须如实上报学校教务处、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不得拖延、漏报、瞒报。
第十条本科生入学体检中发现异常时,校医院应当在有效时间内复核。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本科生,且六周内不能达到健康标准者,校医院将疾病诊断及相关建议提交给学校教务处招生办公室,由教务部门根据规定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予以备案。研究生面试体检与博士生入学体检结论及相关建议,提交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第十一条入学后三月内为有效复查期限。此期限内发现学生患有无法完成学业的疾病或其他严重的疾病,校医院将疾病诊断及相关建议向教务处或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提交,由教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本科生、研究生毕业前,学生健康体检表交各院系教务部门,按规定归入学生个人档案。就业体检表,根据学生与用人单位的`需求,体检后给予本人。
第十三条学生各类体检后,应建立健康档案。健康档案以写实的形式记录学生在校期间体能测试,重大疾病,因病休学、复学等个人健康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校医院对学生进行健康体检评估,根据评估内容,分类后分别提供健康指导、健康咨询。对患有慢性病者,予以疾病监测,动态随访。
第三章就诊指南
第十五条校园卡是学生就诊、医疗费报销的凭证。校园卡的办理、注销按照《校园卡管理细则(试行)》执行。校园卡不得转借或冒用,违规者按有关规定予以经济与行政处罚。校园卡遗失或损坏,应及时到校园卡运行管理中心挂失并补办。校园卡遗失或损坏期间,就诊先自付费用,校园卡补办后二周内,到校医院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学生就诊分普通就诊与定点转诊。普通门诊定点为校医院及各校区所属门诊部。如闵行校区校医院,徐汇校区门诊部、卢湾校区门诊部、七宝校区卫生所。普通门诊不能处理的诊疗问题,由接诊医生开具转诊单,转到学校定点医院就医。定点转诊医院分别如下:闵行校区定点转诊为第五人民医院;徐汇校区定点转诊为第六人民医院;七宝校区定点转诊为闵行区中心医院;卢湾校区定点转诊瑞金医院;法华校区定点转诊为中山医院。传染病,如肺结核、病毒性肝炎等转诊到指定医院就诊。恶性肿瘤或其他专科性疾病,可由定点医院转诊到指定的专科医院未经转诊,自行去非定点医院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学生个人负担。但因急诊不能到校医院转诊者,可直接到上述定点医院或校区就近二级甲等以上的公立医院急诊(民办医院除外)一次。
第十七条学生病假应根据病情由医生按规定出具,不得强行索取和事后补假。校医院值班期间只处理当日病假,门诊病假一般不超过三日。学生病假不作他用,只作·83·疾病诊断及治疗建议。
第十八条门、急诊用药应由医生按病情处方,一般不超过三日,慢性病可为一至二周。就诊者不得指定药物强求医生处方。对医疗服务或医疗质量有异议并产生纠纷者,可向校医院或学校有关部门投诉,但不得无理取闹,谩骂医生,扰乱医疗秩序。
第四章疾病管理
第十九条此处疾病定义是指各类传染病以及因生理、病理、心理或精神障碍导致不能胜任学校学习或不能适应学校日常生活的疾病。
第二十条管理内容主要有对各类传染病的隔离、治疗;对慢性疾病的随访;对个体因病导致完全或部分不宜剧烈运动而申请体育保健班或减少军事训练量的疾病证明审核;在日常医疗活动中发现潜在疾病隐患时,及时向本人及所在的院系告知;对因病休学、复学的疾病证明审核。
第二十一条对于入学前患有高考体检或入学体检不能检出的各类疾病,学生应如实填写在体检表上,并如实向校医院有关部门告知。根据学生提供的疾病情况,经核实后,学校在日常生活及疾病管理中提供必要的生活及医疗服务。对学生隐瞒疾病情况导致在教学活动与校园生活中发生的伤害或损害,或疾病本身的加重与恶化,学校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第五章流程告知
第二十二条因肢体残疾、生理性缺陷、各类慢性疾病不宜剧烈运动而申请体育保健班或减少军事训练量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疾病证明及相关就诊材料。
第二十三条对非心理、精神障碍性疾病者需要保留入学资格、休学、退学或病愈后的复学手续,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校医院或学校定点医院(外地学生为县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三次就医的病史及同一类疾病的病假证明(传染病,如病毒性肝炎、肺结核需提供检验报告)。
第二十四条因心理性疾病或精神障碍申请休学者,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上海市心理咨询中心、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或区县精神卫生中心(其他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均属无效证明)三次就医的病史、同一类疾病的病假证明,疾病诊断证明。
第二十五条心理、精神障碍性疾病有行为能力者,由本人提出申请;无行为能力者,或本人因故不能申请者,可由监护人或监护人委托其他人员代为办理。
第二十六条严重疾病,如急性重症传染病、急性伤害无法适应学校生活者、恶性肿瘤、急性心脏性疾病、急、慢性肾脏病,严重精神疾病、重度抑郁等精神障碍中已发生过伤人、自伤、毁物、纵火、冲动肇事者,可凭疾病诊断与病史直接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七条办理因病复学申请时,应提供个人申请,填写休学、复学审批表,就诊医院的疾病康复诊断书、近期三月内的疾病就诊记录。精神障碍性疾病治愈或稳定者申请复学时,需提供上海市心理咨询中心或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或区县精神卫生中心(其他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均属无效证明)出具的可以进行学习的康复证明或诊断意见,并办理监护人手续。由校医院主管医师与校医院主管领导审核、签署意见与盖章后提交相关部门。个人申请与生院归档已发生过伤人、自伤、毁物、纵火、冲动肇事等重第二十八条体育保健班、军事减训的个人申请、疾病证明与审批表,一式三份;因病休学及病愈复学的个人申请、疾病证明与审批表,一式四份。一份归入个人健康档案,其余分别提交给相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本科生因病休学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二学年;研究生因病休学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一学年。每次休学期限请参照教务处或研究生院的有关规定。本科生、研究生因病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一年。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复学时,持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通知来校医院复查,复查结果提交教务处或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第六章医疗保障
第三十条大学生医疗保障基金系上海市政府和学校为学生提供的专用款项,具有明确的享受范围及使用规定。享受学生医疗保障必须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在保证基本医疗需求的原则下,杜绝浪费,合理使用,使有限的经费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三十一条我校学生医疗保障范围,依据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卫生局有关文件执行。在校学生医疗保障的用药、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等医疗保障资金的支付范围以及不予支付的范围参照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校内外定点医院医疗费票据上标明的“医保报销范围”均属医保范围。
第三十二条以下医疗费用不属于大学生医疗费用报销范围:用于注射乙肝疫苗的“二对半”检验费,救护车费,中药代煎费;属病态但不影响身体健康的矫形手术,生理缺陷的治疗;美容、镶牙、洁齿、治疗秃发、植发;斗殴、酗酒、吸毒、自残、自杀、交通事故等意外伤害。
第三十三条享受大学生医疗保障的各类学生信息,根据大学生在校学籍信息与享受大学生医疗保障的人群范围,分别由教务处、研究生院、技术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医学院教务处与研究生院确认,用txt文件格式填写《学生基本信息表》并与书面文件一起,提交校医院学生医保办汇总后上报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及上海市教委备案。
第三十四条在校生发生学籍异动时(如入伍、交流、延期、校区变更、退学、开除等),由所属管理部门(教务处、研究生院、技术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医学院教务处与研究生院)认定后,填写《大学生医疗保障变更申请表》并用txt文件格式制作电子文档后,交校医院学生医保办到属地医疗保险局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在各校区门诊部发生的医疗费用,学校支付90%,个人支付10%;转诊后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由本人先行垫付,回校后须凭校园卡、转诊单(急诊例外)、医院病历、医疗费原始收据及明细账,经学生医保办审核后,符合规定的报销80%,由财务处通过银行划拨至学生银行卡内。
第三十七条慢性病(包括曾经患有某种疾病、而目前痊愈或稳定者,先天性疾病目前能胜任学习、并经医院证明无需治疗者,因意外伤残康复后能生活自理者)规定在学校定点医院诊治。因急诊去非定点医院后,需复诊或继续治疗者,应回校办理转诊手续到定点医院。急诊报销仅限急诊诊疗相关项目,不包括中医诊疗费、中药费、慢性病检查费等非急诊项目。
第三十九条门诊大病管理。指包括重症尿毒症门诊透析(含肾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含内分沁特异抗肿瘤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抗肿瘤治疗、介入抗肿瘤治疗、中医药抗肿瘤治疗及必要的相关检查,精神疾病(限于精神分-裂症、中度和重度抑郁症、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以及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等的门诊治疗。凭医院开出的《上海市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门诊大病登记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到学生医保办开具《门诊大病结算凭证》,由所在院系与学生医保办盖章后交诊疗医院办理相关手续,医疗费由医保统筹资金支付。
第四十条住院管理。指包括住院和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的管理。凭医院开出的《住院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到学生医保办开具《住院结算凭证》,由所在院系与学生医保办盖章后交医院办理入院手续。
第四十一条符合本市大学生医疗保障有关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起付标准:三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100元;一级医院5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由医保统筹资金支付(不包括自费项目)。

一键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