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中小学学籍管理细则篇一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程序,保证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和综合素质的提高,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合格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第一条 凡按国家招生规定由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日期到我校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提出书面报告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到的,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由学校按招生规定进行文化和健康复查。复查合格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在入学环节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不属于不符合招生条件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经附属医院诊断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本人申请,附属医院签署意见,由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或原单位治疗,学生离校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医疗费用自理,发现患有不符合招生条件疾病并经学校附属医院复核确认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持县级以上医院病愈诊断证明和体检表,向学校申请,并经附属医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开学后两周内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注册,凭学生证到教务处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料。
1、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事先取得有关证明,向教务处请假,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一周不到校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2、凡休学、停学、保留入学资料、保留学籍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不准注册。
3、学生必须于每学年第一学期报到注册时,先到校财务处按规定交清本学年的学杂费,凭缴费收据及本人学生证到教务处报到注册,否则不能取得新学期学籍,所修课程无效。
第五条 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每个学生必须修完培养计划规定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才能毕业。
第六条 各专业学生修读课程分为必修课、限定选修课(限选课)和任意选修课(任选课)三大类。
1、必修课。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的规定,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所设的课程列为必修课程。它包括普通课、技术基础课、专业主干课程以及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军训、劳动教育课、社会实践、教学实践、实习、实训、课程设计的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环节,每个学生都必须学习和掌握并取得规定学分。
2、限选课。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的特点和学生的实际知识能力结构,专业课可按专业培养方向分若干组开设,学生可选其中一组。有些专业也可按学科知识领域将课程分组,学生可在每组课程内分别选读。学生必需选满教学计划规定的限选课学分。
3、任选课。这类课程为调整、改善学生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发展特长和爱好,扩大知识视野和拓宽知识面的课程。凡学校开出的校级、院部级选修课,每个学生应根据个人兴趣和基础进行选读,并取得规定学分。每个学生还必须选修若干门人文科学类课程。文科类学生应选修二门自然科学选修课。
第七条 学分
1、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一种单位。各门课程的学分是根据该课程在整个教学计划中的地位确定的,可按课内外学时之比及其重要程度而增减。
2、原则上,以上课16学时为1学分,即:某课程的学期周学时数为该课程的学分数。跨学期开设的课程,则分学业期计算学分。
学分数最小单位为0.5学分。
特殊课程的学分计算
体育课不少于4个学分。
单独设课的实验、上机、习题课按26学时1学分计。
实习、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集中进行的每周计1学分,分散进行的每26学时计1学分。
军训、劳动教育课、社会实践每位学生必须参加,考核及格者计1学分。
学分绩点制是评定学生学习质与量的重要指标,也可作为选拔优秀学生、评定奖学金等提供参考依据。
学分绩点、学分平均绩点的计算方法如下:
按成绩等级规定绩点:
a(优秀):90——100分定为4个绩点;
b(良好):80——89分定为3个绩点
c(中等):70——79分定为2个绩点
d(及格):60——69定为1个绩点
e(不及格):不足60分,绩点为0;
考试不及格,经重修后及格的课程给予学分,其绩点均为零。
学分绩点计算方法: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门课程的学分数×绩点数
一学期内的学分绩点=该学期所修全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
专业总学分绩点=该专业所有课程学分绩点之和
一学期平均绩点=该学期全部绩点之和/该学期所修学分之和
专业总学分平均绩点=专业总学分绩点/专业学分
总学分平均绩点取至小数点后两位
第九条 选课原则
1、学生选课必须以培养计划为依据,在导师或班主任指导下进行选课。
2、首先必须保证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的学习,再选读限选课和任选课。有严格先修后继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所选课程在上课时间不得发生冲突。
3、对分档开设的必修课,学生应按相近专业“选高不选低”的原则进行选课。不得选修低于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基本要求的课程。
4、同一课程(主要是指选修课)在同一学期内有多位教师开课时,学生可按照“选课办法”和“课程表”及教师讲课风格选择课堂。
5、学习成绩优良且学有潜力的学生,可跨年级、跨专业、跨系多选课程。
6、学生所选读的校级任选课由教务处认定,院部级选修课由院部确定。凡经认定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听课、交作业、做实验、参加考核等,成绩合格者方取得学分;不参加听课和考试者,以“旷课”、“旷考”论处。凡未经认定而参加考试的课程,不承认其考试成绩和学分。
7、凡经批准选修的限选课和任选课程,如要退换、改选,须经学生所在院部主管教学院长(主任)批准,在开课后两周内办理退选或改选手续,并由院部教务管理人员通知任课教师并报教务处备案。
8、一年级新生第一学期不参加选课。
第十条 选课程序
1、每个学生必须修读所在系开设的必修课。每学期倒数第三周为选课(主要是限选课和任选课)时间,由教务处和各院部公布校级和院部级选修课及开课计划和课程表。
2、学生在指导教师或班主任指导下,按照选修课开课计划和课程表,在学期开始前选定自己所修课程。
供任课教师记载学生考勤、作业、实验情况和期末考核成绩。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按照培养计划的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和完成各个教学环节,参加学校规定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学生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课,不得迟到、早退、未经教师同意,不得擅自离开教室。选课局部冲突时要向院部说明情况,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学生所修课程和教学环节均须进行考核,成绩及格者,即可取得规定学分。学分、考试成绩同时记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考核成绩不及格者一律不补考,只允许重修,重修次数不作规定,当学生所取得的课程(含实践环节)学分数未达到学校的基本要求时,不得重修并按本条例第七章中有关规定进行学籍异动处理。
第十四条 理论课程考核均为百分制,军训、劳动教育课、社会实践、毕业设计(论文)各类实习、课程设计、大作业及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及任意选修课,按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也可相应记为a、b、c、d、e)评定成绩。
百分制和五级制换算标准
百分制 0~59 60~69 70~79 80~89 90~100
五级制 不及格 及格 中等 良好 优秀
e d c b a
第十五条 理论课程期末考试可采用开卷、闭卷、口试、笔试等方法。考试课成绩的评定:期末考试成绩比例占70%,实验、作业、测验等平时成绩占30%;课程设计(含大作业)、毕业设计等可以答辩评阅的成绩视同理论课程考试成绩,平时成绩则以各阶段检查结果为依据综合评定。若比例有较大 变动须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六条 计算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办理:
1、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2、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均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十七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军训、劳动等都应实行考勤,不能参加者事先要经批准。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或合班课点名三次未到、单班课点名五次未到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核,登记成绩时,注意“无故旷课”。该课程须重修。迟到三次作旷课一学时论。
学生必须按时完成课程规定的全部作业和实验等教学环节,无故缺交作业、缺做实验达1/3者均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如果在期末考试前补齐所缺作业或补做实验,经学生本人申请,任课教师认可,学生所在院部核准报教务处备案后,该生可参加考核。过时不再办理申请,取消考试资格,登记成绩时,注明“缺作业”或 “缺实验”。该课程须重修。
第十八条 按规定办理了书面缓考手续的学生,登记成绩时,应注明“因病”或“因事”字样。
无故或请假未批准不参加考试或考试不按时交试卷者,即为旷考。考试后补办的病休证明无效,按旷考论处。登记成绩时,注意“旷考”字样,该课程须重修。
第十九条 考试时学生应严格遵守纪律,按时独立完成答卷。如有作弊行为,则该门课程以零分记载,注明“作弊”字样。并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协同作弊与作弊者同样处理。
第二十条 大学英语课程按国家教委颁发的教学大纲实行分级教学,一至三级为必修课,任何一级成绩不及格,均按一门必修课不及格处理,该一级须重修。我校高职学生必须按规定参加湖北省高等学校英语应用水平考试,其成绩达到规定要求者,准予毕业。
第二十一条 劳动教育课成绩依考勤、劳动态度、劳动纪律、完成工作质量及劳动小结等综合评定。劳动教育课不及格必须重修,重修一般安排在暑假进行。军训、社会实践的考核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因旷课取消考试资格、旷考、考试舞弊、考核不及格、课外锻炼活动(早锻炼)评定不及格者应重修。体育课的成绩以课内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
对身患疾病或因生理原因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经附院证明,为其安排适当的健康活动,对认真参加锻炼的,可视为体育课合格并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二十三条 课程考核后三天内成绩由任课教师(或集体)评定后,填入学校统一印制的学生成绩登记表(不得用圆珠笔填写,不及格成绩用红笔填写,“0”分注明原因),一式三份,经教研室主任审查签名后,交课程所在院部办公室教务管理人员,其中一份由教务管理人员输入计算机学生成绩管理系统并保存,一份送教务处存档,一份任课教师自己保存备查。已评阅的试卷不发给学生,由任课教师在交成绩登记表时一并交给教师所在系部办公室,考试不及格试卷交教务处,以保存备查。学生如对评分有意见,可按考试工作规程办理查卷手续。
第二十四条 免修
1、学生在每学期期末考试前三周向系部办公室提出免修课程的申请。申请时,须填写《免修课程申请》、交验自学笔记,作业等有关材料。经开课教研室审查(必要时可面试)同意后由主讲教师和教研室主任签署意见,并报教务处和通知学生所在系。
2、免修考试必须与该课程期末考试同时、同卷进行,因故缺考,一律不再另行安排。
3、免修有实验环节的课程,学生必须随班做实验,取得平时成绩。免修课程的成绩为免修考试成绩与实验成绩综合成绩。免修成绩合格者,给予学分,登记成绩时须注明“免修”。
4 、下列课程或环节,学生不得申请免修。
政治理论课、思想教育课、体育课、军事课、劳动课、任选课和实践教学环节等。
第二十五条 免听
1、对自学能力强、成绩优良、学分平均绩点达3点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填写《免听课申请表》,院部主管教学主任批准,学生可听课免考勤,经批准免听学生,仍为该课程在册学生必须按时完成任课教师指定的作业、实验、方能参加该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者取得学分。
2、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军训、体育、实验课和实践性教学环节均不得申请免听。
3、每学期选课认定后即可办理免听手续,经院部主管教学主任批准后,由各院部汇总名单,除书面通知主讲教师外,同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自修
学生选修的课程如上课时间发现局部冲突但未超过规定的冲突率时,在征得任课教师同意的情况下,经院部主管教学院长(主任)批准后,可自修其中一门课程的一部分。自修某门课程的一部分者,均须按完成该课程的作业、实验、方可参加考核。考核及格者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七条 重修
1、学生学年所取得的课程(含实践环节)学分数达到学校对学生学习的基本要求时,对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允许重修。
2、学生重修课程可随下一年级或其他专业开出的同档次课程听课,一般不开课重修班。
3、选课时必须首次选定可以重修的课程后,再选修其他课程,重修课程必须按学分数缴纳重修费。
4、期末考试不及格课程成绩在50分以上者,重修该课程时,学生可在征得导师和任课教师同意的情况下申请听课免考勤(免听),但须交作业、做实验、参加小测验和该门课程考核。
5、重修课程考核及格,记“重修及格”并记学分,但不记分绩点。重修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在校学生还可按以上规定再次重修。
6、任选课不及格不需重修。
第二十八条 第五、六学期所修读或重修的课程(不含毕业设计、论文),如有的课程未取得学分,且尚未达到学籍异动规定时,教务处将在第六学期安排重考。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期末考核时,必须持有关证明(因病需经附院院长签署意见)并在考前提出书面申请,经院部审批并到教务处办理《缓考证》后方能生效。因事一般不准缓考。缓考学生应持《缓考证》及时到教务处办理考试手续。
个别具有正当理由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院(专业)、转学;
1、学生确有专长,转院(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别的院(专业)学习者;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院(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以继续学习者。
第三十一条 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院(专业)。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院(专业)、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因生理缺陷者除外);
2、高考成绩低于我校最低录取分数要求转入我校者;
3、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4、应作退学处理者;
5、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三条 学生申请转院(专业)、转学的手续如下: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院(专业),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院部同意,填写《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院(专业)审批表》,由所在院部签署意见后,连同学生的学习成绩等材料送转入院部。转入院部经过审核,如拟接收,须对申请转入的学生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由接收院部确定。对考核合格的申请人,转入院部院长(主任)应在审批单上签署同意接收的意见,并报教务处审批,教务处批后学生即可转院(专业)学习。
2、学生在本省转学,按国家教育部规定,必须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报省教育厅批准。
3、学生跨省转学,按国家规定,须转出学校推荐,经学校所在省主管高教部门批准,并发函向拟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后报转入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高教部门批准,并发函通知转出省主管高教部门和学校,学生方可按规定具体办理转学事宜。
学生也可以向拟转入的学校提出申请。在该校对我校表示接受的意向后,学校将申请转学学生的有关材料寄交对方,如对方正式来函确认同意接受转学学生的申请,我校办理相应的转学手续。
学生转院(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三十四条 转院部、转学手续在办理过程中,学生必须遵守学习纪律,安心原班学习,不得无故缺课,否则以旷课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转院(专业),须修满转入院部教学计划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转院以前已取得学分的必修课与转入院部教学计划的规定同一档次或高一档次的,转院时仍有效;低于转入院要求的必修课学分无效,必须重修:其他课程学分可作为转入专业的任选课。
第三十六条 因转院、转学而编入同一年级或下一年级学习者,须按编入年级的学杂费标准缴纳学杂费。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下列情况之一者,须休学离校直至休学期满:
1、因病经附院诊断,须停课治疗和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3、搞科技开发、创办企业或因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须暂时中断学业者。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个学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除极其特殊突发的意外原因外,学生申请休学手续必须最迟在期末考试前15天办理完毕。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九条 学生经批准休学后,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留在学校,不得随班听课或参加考试,也不得提前复学。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原有享受奖金的按最低等级发放;
2、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医疗费用自理;
3、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4、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5、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四十条 学生因某种特殊原因需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条件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学生自愿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内。
第四十一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面交验县级以上医院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和原休学证明,并经附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2、学生休学、停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复学的学生编入相应的低年级学习,并按学院规定的缴纳学杂费。
3、对申请复学的学生,如发现其休学、停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该生复学资格。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停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四十三条 开除学籍、勒令退学、取消学籍、退学处理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处理:
1、一年级学生经过一学年学习所取得的学分低于30分者;
6、不按规定时间缴纳学费,未办理注册手续者;
7、休学、停学、保留学籍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者;
8、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10、经指定医院确认,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麻风病者;
11、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12、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按照上述规定办理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14、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的学生,予以勒令退学。
本条所指学分包括必修课(含实践性教学环节)、限选课和任选课学分。
第四十五条 学生退学处理须教务处审核,并提交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4、退学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办清离校手续,自正式通知之日起,停止一切学生待遇。
1、不及格必修课和限选课成绩平均在40分以上者;
2、课程考核无旷考和舞弊记载者;
3、未受过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者。
第四十八条 学生退学试读申请按下列规定办理:
2、经教务处批准后,视学生学习情况编入相应年级;
4、学生退学试读申请须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办理完毕,过期不再受理。
第四十九条 试读期为一年,试期内退学前所有不及格的必修课和限选课必须重修,修满试读期应获得的最低学分者,可恢复学籍。若未按规定重修应重修的课程或未修满试读期应获得的最低学分者,不得恢复学籍,仍按退学处理。
试读期满恢复学籍后,若再次达到学籍异动时,不得再次申请试读,作退学处理。
第五十条 对勒令退学的学生,学校只发给学历证明;对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不发给学历证明。
第五十一条 毕业
1、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育、体育合格,在本细则允许的修业期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取得相应能力资格证书,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2、学生提前取得规定学分,并取得相应能力资格证书者,经院部院长(主任)审定,报分管院长批准,允许提前做毕业设计(论文)提前毕业。
第五十二条 延长学制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因某些原因未修完培训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实践等环节,未获得规定学分,申请延长学制。学生在校学习年限最长不得超过规定学制二年。
第五十三条 结业
1、学生修业期满,学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其中有部分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不及格,在规定的年限内重修后仍不及格,或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未获得规定的各类学分及总学分,且尚未达到退学规定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2、结业生离校半年后,两年内,在相应课程或其它教学环节开课前可向学校申请重修(重做)一次,办理手续后,重修(重做)由教务处安排。
3、结业生回校重修(重做)考试,原则上随下一年级的期末考试(或毕业设计、论文)同时进行,重修考试(或重做)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重修或重修(重做)考试不及格者,以后不再安排重修。
4、结业生回校重修(重做),按学校有关规定缴费。其他费用全部自理。
第五十四条 肄业
1、专科生超过其学制两年,未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者,作肄业处理。
2、学生在校期间因成绩等原因,不能继续学习,但取得了培养计划规定学分的35%以上者,作肄业处理;低于35%者,只发给学历证明。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教务处将根据本细则制定相应的具体管理规定,对本细则的修改与补充由教务处提请校长办公会批准。
中小学学籍管理细则篇二
为加强我校学生学籍管理,适应普通高中新课改背景下学业水平考试的需要,建立正常的学校管理秩序,根据《x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湘教发〔20xx〕13号)和x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学生电子学籍管理的通知》(湘教通[20xx]467号)精神,结合我校的具体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我校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招生计划招收高一新生。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同时获得统一的学籍号。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后两周内向学校请假。如开学后两周内不能办理相关手续,取消其入学资格。不招收复读生、寄读生或借读生。
新生注册时上报至省里的学生信息,除了家庭住址一项外,包括姓名在内的'其他信息均不能修改。
各年级各班不得接收无学籍的学生到班学习。每学期开学第一天为原在籍学生在年级报到注册时间,其后(注册登记表上交教务科),各年级各班不得再接收未注册学生,因故迟到入学的学生须先到教务科注册、经教务科批准后,方可到班学习,否则将引起学籍遗漏,由此引发的后果,由接收人负责。
省级示范性高中在籍学生因特殊情况需要转入我校就读,先由本人写出申请,由校长或主管教学的副校长审批,再凭校长审批手续和“普通中学异动联系表”到教务科办理相关转入手续。“普通中学异动联系表”在原高中学校领取,并按规定加盖原高中学校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公章。转入我校的学生在入学前还须将下列材料转入我校:(1)电子学籍档案(由学生本人敦促原就读学校由网上转入我校),(2)纸质学籍档案,(3)团员档案。学校教务科没有收到“普通中学异动联系表”和电子学籍档案,学生不能入学。非省级示范性高中在籍学生不得转入我校就读。
因特殊情况需要转出的学生,需及时到我校教务科领取“普通中学异动联系表”,办理相关转出手续。
转出学生需在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到我校办理转出手续,否则,在开学一周后,学校将作自动退学上报,一个月后取消学籍,不再办理转出手续。
因病需休学的学生需由县级以上医院开出病历证明,由学校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批准,再到教务科办理休学证。休学期为一年,病愈后复学需凭休学证和县级以上医院开出的病愈证明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批准,再到教务科办理正式入学手续。休学期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复学,由学生或其家长于休学期满之日起两星期内提出申请,经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批准,可延续休学,对休学期满未按时提出延续休学申请并办理延续休学手续的学生,视同自动退学。
按照《x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学生留级。
学生因特殊情况要求退学,先由本人或家长提出申请、班主任签字,经主管年级的负责人和学校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批准,由教务科报县教育局备案后,可根据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对自动退学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自动退学,取消其学籍。
1、休学逾期两周不来校复学者;
2、一学期旷课累计达50节以上(按每天7节课计算)者;
3、擅自离校一月以上者。
按《x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至三十五条规定执行。
学生三年内学完规定的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及综合考查科目成绩及格,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中小学学籍管理细则篇三
【导语】学籍管理是指根据有关规定对学生的入学资格、在校学习情况及毕业资格进行考核、记载、控制和处理的活动。是教务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内容一般包括:入学注册,成绩考核,对升级、留级、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的处理,鉴定,考勤,纪律教育,奖励、处分。以及对学生毕业资格的审查等。今天本站就为您精心整理了河北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入口,供您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河北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省教育厅印发《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和《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两个《细则》均自今年9月1日起实施,内容涉及免试就近入学、限定班额人数、实行学分认定等多方面。修订后的《细则》在转学方面进一步明确,普通高中取消借读管理方式,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
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小学、初中仍按照“免试、就近”的原则入学,均实行每年秋季招生、入学。根据要求,小学新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接续或采集录入学籍信息,通过电子学籍系统获得学籍号,建立电子学籍。
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由电子学籍系统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的规则自动生成。“通过运用现代技术,实行规范有效的学籍管理,及时准确掌握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中小学教育情况,一方面利于规范学校的管理行为,另一方面则有助于规范监护人的教育监护行为。”省教育厅相关处室负责人称。
根据《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学校对新生应进行均衡分班,再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将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学生编入相应班级。小学班额限定在45人以内;初中班额限定在50人以内。
普通高中新生在录取并办理入学手续后,由学校负责编班,班额应以不超过50人为宜。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在县城和中心城市出现了流动人口增长过快,基础教育学校(学位)供给不足,超出了规定限额,导致出现了一些大班额情况。为此,省政府及各级地方政府相继出台政策措施,扩大教育资源供给,满足城镇化过程中的教育需求,达到《细则》的规定限额。”省教育厅相关处室负责人称,到2020年将基本消除大班额现象。
一般普通高中不能转入省级示范性高中
修订后的《细则》取消了转学过程中教育管理部门纸质的盖章环节,实现转学业务流程网上办理。
根据《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要求,转入学校不得对学生进行入学考试或测试。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九年级第二学期学生一般不予转学。学生休学期间以及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转学时间原则上为新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办理。
《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规定,普通高中学生转学一般应转入同等级学校,经必要的考核,成绩合格者编入同等级学校的相应年级,不合格者可降一个年级,也可转入附近下一等级学校。一般普通高中不能转入省级示范性高中。
普通高中总学分要达到144个
按照《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规定,普通高中实行学分认定。学业成绩考核分为平时考查和定期考试两种。平时考查主要包括:课堂提问、作业检查、实验报告、单元测试和实践操作等,由任课教师负责,可随堂进行,时间不宜过长,次数不宜过多,由学校严格控制。定期考试即每学完一个模块,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
学业成绩考核的计算方法采用百分制,平时考查占40%,定期考试占60%。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作为高中学习阶段修业的终结性成绩。学生修业期满,总学分达到144个学分,综合素质评价符合要求,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全部合格,体育成绩达标者,才准予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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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学籍管理细则篇四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我校学生档案管理水平,使我校学生档案管理制度化、科学化,充分发挥学生档案在学生日常教育管理、毕业、推荐就业等方面的作用,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生个人档案管理
(一)管理制度
1、学生个人档案的建立。学生个人档案必须按专业、分班级放入专门档案柜中归类管理。
2、档案内容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档案内容必须确保统计数字的准确,要如实记录学生就读期间的整个成长过程。
3、档案安全日常管理。管理人员要经常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虫、防鼠,档案处严禁烟火,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食物。
4、专柜保存档案资料,并采取防范措施,避免丢失。
5、档案借阅一般情况只准在档案室内查阅,如需借出,需经领导批准。
6、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各种材料的及时收集。
(二)、归档范围
1、学生基本信息(包括学生家庭情况,学习经历,党团关系等);
2、学前教育(含军训)、社会实践活动等方面的考核及相关心得和总结;
3、学生各科成绩登记(含操行评定);
4、外出实习的鉴定及总结;
5、班委及学生会工作,参加各种文体活动的情况;
6、奖励或处分材料;
(三)、归档材料的收集
1.新生班班主任收集材料新生入学后,在学前教育期间,新生班主任应须如实填写《学生基本信息表》、组织学生认真总结并写学前教育心得(字数不少于400),于学生外出实习前一并交教务处。
2、驻厂教师收集材料学生外出实习期间,驻厂教师应每月底向教务处上报流失学生名单;学生实习结束前一周向教务处上报返校就读学生名单;如实记录学生的实习情况,完善《学生外出实习鉴定表》,实习结束后交教务处。
3、教学班班主任收集材料
(1)外出学生实习总结;
(2)社会实践活动材料及总结;
(3)获奖材料的复印件、操行评定结果、
(4)班委名单及工作安排;
(5).《新增及流失学生情况登记表》;
4、团委收集的材料
(1)参加各种文体活动学生名单及获奖情况;
(2)学生会成员名单及工作安排;
(3)好人好事等先进事迹;
5、政教处收集的材料处分文件及登记表
6.教务处收集的材料
(1)学生平时成绩、学期成绩及补考成绩;
(2)专业技能的考核、技能竞赛活动材料及获奖证书复印件;
(3)新生学籍登记表
(4)学生转学、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等学籍变动登记表
(5)学籍管理条例的各种文件
(6)学生毕业证书的印刷编号登记表以上(3)----(6)由赵飞老师提供。
二、学籍号的编制新生入学分班后编列学籍号,学生学籍号由教务处统一编制,学籍号由12位数字组成。第一、二、三、四位专业代码前四位;第五、六位为学生入学年份代码,取年份后两位;七、八位为入学月份;第九、十位为班级代码,第十一、十二位为顺序编码。)
三、毕业证的办理及发放
(1)具有学籍,学生个人档案健全;
(3)按学校要求顶岗实习,实习成绩合格;
(4)操勤评定合格;
(5)交清学校费用;
(二)办理程序由教务处学籍管理员提供毕业学生名单,交学生个人档案管理人员审核是否符合办理条件,最后经校长签字后方可办理。
(三)毕业证的发放
1、建立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2、建立毕业证发放台帐;
3、由财务处核实学校各项费用是否交清,经校长签字同意方可发放。
鲁甸县职中教务处
20xx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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