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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销假制度和考勤制度请销假制度执行不规范的问题篇一
一、目的
第1条 为规范公司考勤 制度 ,统一公司请假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二、请假程序:
第4条 办理工伤假审批手续,必须查验下列证件(材料):
1、由当事人提供工伤事故的经过报告;
2、由安全小组提供的工作事故调查,分析报告;
3、公司指定医院出具的工伤证明和病历;
4、经有关部门鉴定工伤致残等级的,必须出具有效鉴定伤残等级证明。
第5条 较长假期须交接手头工作,确保工作连续性;
第6条 超假期应及时通告请示有关领导审批;
第7条 假满回公司销假,通报人事 部,并交接工作。
三、假期类别:
四、请假规定:
第8条 凡因病、事、工伤等不能正常工作时,必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第10条 员工请假以半天为单位,不足半天以半天计;
第12条 部门副职以上负责人请假由总经理审批;
第15条 如遇急病或重大事情有能亲自办理请假手续者,可于当日委托同事、家属或以来电、函等形式请假,并于事后次日补办手续方为有效假别;未按规定执行一律旷工处理。
五、假期说明
第18条 公休假日:每星期六、星期日,法定公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19条 法定假日:
元旦,1月1日至3日放假公休3天;
春节: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放假调休,共7天;
清明节:农历清明放假公休,共3天;
劳动节:5月1日至3日放假公休,共3天;
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第20条 非法定假日:妇女节(3月8日)、青年节(5月4日),可分别组织妇女和青年(35周岁以下)参加纪念活动。如不组织活动,则分别给妇女、青年员工放假半天。对参加活动或照常工作的员工,均不支付加班 工资。如妇女节、青年节适逢法定公休日,则不补假。
第21条 年休假: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员工享受带薪休假。
1、年休假标准: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以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不跨年度安排,年休假工资照发。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假。对员工应休年休假未休的天数工资按国家标准执行。
第22条 事假:员工因事必须由本人处理的可申请事假。有调休假或年休假者,须在调休假和年休假用完后请事假,事假期间不发工资。
1、有薪事假: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员工享受带薪事假。
2、有薪事假标准:员工累计工作每满1年的,年有薪事假1天,最多不超过7天(含7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有薪事假的假期。
第23条 病假:员工因病请假,凭医院的医疗证明填写请假条,由医务人员签署意见,再按事假审批权限报批;病假的医疗期及待遇按《计划生育及医疗待遇规定》执行。
1、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在医疗期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执行,因员工个人责任事故原因造成的按病假规定执行,员工因公负伤,需治疗休养者,须履行工伤假审批手续。
第25条 婚假:员工符合结婚条件,需请婚假者凭结婚证填写请假条,经计管员审核,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总经理审批。婚假的假期按《计划生育及医疗待遇规定》执行,假期改发补肋工资。
第26条 生育假:员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需请生育假的,按请婚假审批程序审批;请生育假者可自己或委托他人填写请假条。其假期及津贴补偿按《计划生育医疗待遇规定》执行。
第28条 长假:员工请假超过15天即为长假,请长假员工不在归属车间管理,由办公室直接管理,期满后需续请的,须通过办公室来办理。
六、附则
第30条 本手册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一)考勤制度:
所内实行分级管理、科室考勤制度。科长负责考勤,实行上班签到和人员流向登记制度(出差、公休、探亲假、病事假、旷工等)。
1 、严格遵守规定的上下班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有事要请假。
2 、上班时间应坚守工作岗位,不串岗、脱岗,尽职尽责,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努力完成本职工作。未经同意擅自外出者,按旷工处理。
3 、考勤检查工作实行所内不定期督查和科室自查相结合的原则。每月将抽查结果公布,并将抽查情况记入科室年底目标考核结果。各科室主任应于次月5 日前将上一个月科室考勤表报办公室。
4 、职工的请(休)假,必须办请(休)假手续。若因事情紧急,可先口头报告,事后及时补办手续。
5 、考勤情况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1 )对迟到、早退和擅自脱岗者,每查出一次扣工资20 元;对上班时间玩游戏、干私活者,每发现一次扣工资20 元。一年内被发现2 次以上者取消年底评优资格。
(2 )每旷工半天扣工资20 元,每旷工1 天扣工资30 元,旷工期间停发卫生防疫津贴。长期旷工者参照《劳动法》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 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 天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解聘。
(3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旷工:无故不上班;拒不服从分配,未到指定工作岗位的;上班期间督查发现无故不在工作岗位的。
(4 )职工因公加班,由科室在适当的时候安排调休,也可用于折抵病、事假。
(5 )科室负责考勤人员弄虚作假,每发现一次扣工资20 元。
(二)请(销)假手续:
1 、病、事假:职工请假半天以内的,由科室负责人审批;职工请假超过1 天的,经科室负责人签字后报领导审批;各科室负责人请假,须经分管领导签字后报所长审批;所领导请假按上级规定办理。
2 、婚假、产假、丧假、公休假、探亲假按有关规定办理。由科室负责人签字后报所长审批。
3 、职工请假要填写《职工请假申请表》或《职工休假申请表》一式二份,按审批权限审批后, 交办公室一份备案,本人留存一份。
4 、职工请假结束后需到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
(三)各种假期具体规定:
1 、事假
(1 )职工因私事必须本人办理的应事先请假,鉴于实行了年休假,工作人员一般不应再请事假。需要处理私事的,应安排到假期中进行,事假应先用年休假冲抵。事假不应超过30 天。事假期间遇有节假日或公休日,事假天数可顺延。事假期间停发卫生防疫津贴。
2 、病假
职工因患病或因非工负伤需进行治疗时, 经医院证明和领导批准给予一定的'假期。病假期间停发绩效工资和卫生防疫津贴。
(1 )职工病假在二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基本工资。职工病假超过二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 工作不满10 年,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满10 年的工资照发。职工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 工作不满10 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 ;满10 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
(2 )超过6 个月病假,超出期间不计算工龄。
3 、年休假
工作1 年以上的职工为享受年休假的范围和对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 年不满10 年的,年休假5 天;已满10年不满20 年的,年休假10 天;已满20 年的,年休假15 天。 休假期不包括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和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职工请事假累计20 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当年享受年休假后再请事假,其假期天数累计超过20 天,则下一年不再享受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 年不满1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 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 年不满2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 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 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 个月以上的;当年休哺乳假的。
4 、婚假、丧假
(1 )婚假:符合晚婚条件者(女方年满23 周岁,男方年满25 周岁且初婚)享受23 天婚假,分居两地者加路程假。不够晚婚年龄的职工在本师结婚者,可给予三天婚假,分居两地者休假7 天。
(2 )丧假:职工直系亲属(父母、夫妻)死亡时,给予丧假三天,到外地处理丧事时,可另行给予往返路程假。
5 、产假、哺乳假和哺乳时间
(1 )女职工生育,产前产后享受生育假共计三个月,男方可享受7 天护理假;晚婚晚育者增加两周;难产者、剖腹产者另外增加半个月;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增加产假15 天。
(2 )职工生育后,子女在周岁之内,每天可给哺乳时间1 小时,此时间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行调整使用,并告知本科室负责人。
(3 )一般不允许请哺乳假。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哺乳假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6 、探亲假
(2 )分居两地的已婚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 天。新婚夫妇婚后分居满一年方可享受探亲假;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期间不享受探亲假。
(3 )工作人员探望配偶、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和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按国家规定报销。如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且父母或岳父母、公婆均居住异地的,可在每4 年一次探父母的假期里选择探父母或探岳父母、公婆。选择探望岳父母或公婆,其往返路费可按照工作人员探亲假规定报销往返路费。
7 、工伤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请销假制度和考勤制度请销假制度执行不规范的问题篇二
》(沭教字【20xx】17号文),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任何教职工有事必须事先请假,自己调好课,并安排好分管工作,填写好调课单及请假条,经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开,事后要及时销假。
2.确因急事来不及请假者,必须事前电话请假,并将工作安排妥当后再向分管领导汇报,事后再补填请假条,教导处负责汇总,每月公示一次。
1.教师因公出发,函授学习,须自行调好课,可视为出勤。
2.教师的婚假为七天、产假五个月、直系亲属丧假三天,请假时按有关规定办理。
3.凡因病请假者,需带本人县级以上医院出据的`诊断证明、病历等有关证明,按程序层层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
4.教师在学校开展重大活动或参加全镇组织的集体活动时,原则上不要请假,如确需请假,须经校长批准,并按三倍计算。
5. 教师请假一节以上都须填写请假条,半天内由教导主任签字审批,一天由校长批准,2——5天由镇中心校校长批准, 5——15天由本人申请,学校盖章后镇中心校校长审批,再报县教体局人事科批准。15天以上一月以内由本人书面申请,学校盖章后镇中心校校长审批,再报县教体局由分管局长审批,所有请假均以请假条为准,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请假手续由教导处负责存档。
考勤包涵:上班、外出学习、参加教研活动、值班、监考阅卷等。
四、考勤方法
1.考勤采取全查、抽查相结合的方法,检查未见其人且无请假记录者按旷工论处,因请假造成空堂的按旷课论处。
2.全体教师按时规范签到。
五、考勤量化奖惩
1.每人每学期事假不得不超过三天,病假不得超过一个月,病假超了不扣分,事假每超一天在教师量化中减一分,若出现以上情况,本人将自动放弃评先树优机会,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2.上班期间,每天按六节课计算。
六、其他
1.女教师产假后第一个学期可以适当放低要求,但例会和教研活动必须参加。
2.教导处负责每月汇总公示,上报校长室,并折算计入教师综合量化评估,还将作为评先树优的依据之一。
3.本规定由教导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据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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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销假制度和考勤制度请销假制度执行不规范的问题篇三
1、评价标准:遵守作息时间标准、服从工作分配、忠于职守。
2、量化评价依据:
严格执行《临沭县教职工请销假制度》、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服从组织分配,忠于职守,工作积极主动,一丝不苟,完成任务好,遵守工作纪律,服从工作安排,顾全大局,有责任心,愉快接受临时性工作,不讲价钱,积极参加义务活动,得满分。
3、量化评价描述:(出勤率:出勤节数/学期总节数*10)
(1)出勤(量化考评):
a签到签退考评,签到时间为预备铃响以前,签退时间为放学时间,否则即视为迟到或早退。特殊情况需变动的,以当时要求为准。迟到按缺勤2节考勤,溜堂、空堂按缺勤3节考勤。(注:签到时间后30分钟内未签到,也未请假,视为旷工4节)。
b事假考评:事假需提前申请且自行调好课,填写好请假条(调课单),经学校批准后方可离校。特殊情况需及时补假,无请假条视为旷工。请假事宜严格按照县局请消假制度执行。直系亲属的婚、丧、嫁、娶按局规定天数计算,不记考勤。如有超出视为事假。事假每学期不得超出3天(21节),否则超出部分按2倍的请假时间计算。
c病假考评:病假需出具医院证明及相关费用结算单据,经认定后方可生效,不记考勤。返校后及时写请假条,否则视为事假(每天按7节计算)。
d因公周末加班,在平时可顶一次考勤。因个人工作滞后,加班不予考虑。
e元旦、大年初一、元宵节、端午节、五一、国庆节、教师节、中秋节等法定节假日值班的'教干老师,在学期末考勤总结中每人每天可抵消7节的考勤。因值班未到岗被上级查到者,学期末核算考勤时,定为最低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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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销假制度和考勤制度请销假制度执行不规范的问题篇四
长山峪中心校
(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提高教职工的工作效率为导向,维护教育教学秩序的稳定,克服干与不干一个样的现象,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2]18号)、省人事厅《河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冀人发[1998]29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中心校实际,修订请假和考勤制度暂行规定。
一、 请假制度
(一)请假程序、批准权限:
1.教师因事、因病请假要有请假条(1周以上要医院有诊断书),中小学半日之内由主任教师或年级组长批准,1—— 3日之内由业务校长批准,3日以上有中心校长批准。
2.教职工因疾病、急事等特殊情况,不能实现请假的,要及时委托他人说明情况代为办理。
3.请产假:教师个人要提出书面申请,由中心校长审批,并补交医院开具的子女出生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关于病假的相关规定:
1.学期累计病假在10天以内,不扣发工资;从起病假第1天起,累计11——22天的每日扣发10元,累计23天以上每日扣发20元。
2. 病假工作量化扣分:住院1日扣0.2分,一班病假1日扣0.25分,以此类推,学年累计15天以上取消评奖评优资格;学年累计30天以上取消职称评聘资格。
4.教职工病愈后上班后,又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继续休病假的,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5.因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关于事假的相关规定:
1.学期事假5天以内,工资照发,从请事假第1天起,累计6天以上,每日扣20元。
2. 事假工作量化扣分:每1日扣0.5分,以此类推;学年累计 7日以上取消评奖评优资格;学年累计15天以上取消职称评聘资格。
3.事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者,按旷工处理。
4.利用事假从事第二职业的教职工,加倍扣发日工作,当年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取消当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并按指定日期或到工作岗位;拒不回到工作岗位的按旷工论。
(四)关于婚假的相关规定:
1.婚假7天工资全额发放;超过7天按事假处理。
2.在寒暑假、公休假和法定假结婚的,开学后学校不再安排补休婚假。
(五)关于产假的相关规定:
1.女职工在法定规定的休产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2.女职工产假为三个月(90天)(含期间的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年满24周岁的为晚育,可享受晚育假一个半月(45天);产假期间报名夫妇终身只生一个孩子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一个月(30天);由医院证明剖腹产或难产的另外增加产加半个月(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休假时间连续计算,假期不扣除。
3.按省1989年底28号令发布的《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九条对女职工流产的产假执行。即依照接受手术时的怀孕的月份确定休息时间:①怀孕时间不满两个月的,休息20天;②怀孕时间满两个月不满四个月的,休息30天;③怀孕时间满四个月不满七个月的,休息42天;④怀孕满七个月以上的,休息90天。
4.休产假的当年考核确定为合格等次;取消当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资格。
(六)关于丧假的`相关规定:
(1)丧假是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双方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享受的休假。丧假5天,工资照发。超过5天按事假处理。
(七) 关于迟到、早退的相关规定:
1.按规定的时间晚到,即迟到一次,提前离岗,即早退一次。学期累计迟到或早退6次,不作处理。
2.不向领导请假,擅离工作岗位超过两节课的,即为旷工半天。
(3)迟到、早退工作量化扣分:学期超过规定次数,迟到、早退:1节扣0.1分, 每超过3次,请假的按事假1天计算,不请假的按旷工1天计算。早退半天扣0.3分。
(八)关于矿工的相关规定:
1.凡有下列情况之一,实为旷工:①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而擅自不上班者;②擅离职守半天以上(含半天)者;③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未续假或续假未获准而逾期不归者;④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无故拖延不按规定时间到岗者;⑤以欺骗手段请假、事假者。
2.学年旷工1天,当年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取消当年取消评奖评优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资格。
3.计算旷工期限,从单位知道或应当知道缺勤当事人离开学校之日起计算;旷工每日,扣工资100元。
4.矿工工作量化扣分:无故旷工每节课扣2分,每天扣5分,2天扣15分。
二、其他规定
1、各校点负责同志,中小学负责管理的教导主任、业务校长,对教师考勤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肃严格的进行考勤,期末及时填报考勤情况,严禁弄虚作假,不得瞒报、少报、不报。一旦发现在考勤中弄虚作假,将严肃处理,并对所在校点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或经济、行政处理。
2、教职工未经组织批准而离开工作岗位的,为擅自离职人员,做旷工处理,按旷工的天数扣发工资,当年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取消当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资格。如在离职后十天内,自动返回工作岗位,并承认错误,可以准其继续工作,但必须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好坏,给与必要的处分;超过10天,按自动离职处理,并上报教育局备案。
3.请假教职工必须安排好自己所负责的本职工作,在不影响自己所担负的工作职责的情况下进行,否则,出现的一切后果由请假教师自己负责。
4.县里组织的继续教育考试、期末考试、评卷,相关集体活动;学校组织的期初会议、月考、校本教研等大型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教师所请的事假、病假量化时加双倍扣分,并扣发相应数额的工资。
3、各类假期遇寒暑假、公休日、法定假日均不顺延。
5、本规定由中心校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1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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