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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细则建筑工地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篇一
一、施工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并按规定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取得操作证后,方可独立操作。
二、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和配合工作人员,都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长发不得外露。高处作业必须挂好安全带,不得穿硬底鞋或拖鞋。严禁从高处投掷物件。
三、进场施工机械设备安装后必须按规定进行验收,合格方可使用,做好验收记录,验收人员履行签字手续。
四、施工机械设备应按其技术性能的要求正确使用。缺少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已失效的施工机械设备不得使用。严禁使用倒顺开关控制设备。
五、操作人员应熟悉作业环境和施工条件,听从指挥,遵守现场安全规则。当使用施工机械设备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的要求。
六、严禁拆除施工机械设备的自动控制机构、各种限位器等安全装置及监测、指示、仪表、警报等自动报警、信号装置。其调试和故障的排除应由专业人员负责进行。
中小型建筑机械安装就位后,使用之前必须经过验收。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细则建筑工地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篇二
为了进一部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水平,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施工作业的顺利进行,特制定以下制度。
1、项目部必须对班组职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班组教育、项目部教育、企业安全管理教育),并建立教育记录挡卡;如果由于安全技术交底不清楚、不全面,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必须追究教育或交底人的责任。
4、现场人员坚持使用“三宝”,进入现场人员必须戴安全帽并系紧帽带,穿胶底鞋,不得穿硬底鞋、高跟鞋、拖鞋或赤脚、高处作业必须系安全带。
7、认真履行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尽职尽责搞好安全工作,不违章指挥。
3、坚持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办事结果,自觉接受监督;
6、严禁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亲友谋利;
7、公务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名义接受礼金、信用卡、有价证券以及各种贵重物品。如因特殊原因难以谢绝而接受的,礼金礼物必须如数交财务部登记,并按有关规定酌情处理。
1、工程现场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每天准时出勤,签到。工程开工后,工作时间随施工队伍时间。
2、工作人员外出执行任务需要向现场管理办公室主任请示,获准后方可外出。
3、管理办公室主任外出需向分管经理汇报。
4、病假需出示病假证明书。
5、事假要向现场管理办公室申请,填写请假条,一天以内现场管理办公室批准,三天(含三天)以内分管经理批准,三天以上总经理批准,获准后方可休息。
6、因工程进度需要加班时,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服从。由现场管理办公室主任填写加班申请表。工作人员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完成自身工作任务,需要加班的,不计加班工资。
7、管理办公室主任有权向上级部门反映办公室人员出勤情况。
1、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之日止,坚持每天举行一次调度会。
2、每日调度会由相关经理及办公室所有成员参加。指挥部可根据具体问题扩大参加例会人员范围。
3、施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提交调度会讨论,报分管经理批准。调度会中做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
4、各班组间协调问题提交日调度会解决。调度会中及时传达有关作业要求、及最新工程动态。
5、每周例会由分管经理召集,由各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现场管理办公室所有成员参加,工程秘书记录归档。分管经理可根据具体问题,扩大参加人员范围。
6、各项目部门间的协调问题、甲乙双方的协调问题提交周例会解决。例会传达公司最新工程动态、最新公司文件精神。
1、工程秘书应严格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做好资料档案工作。
2、做好施工现场每日调度会记录、每周例会记录、临时现场会议记录。
3、现场工作人员登记造册。施工班组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整理归档。
4、工程中工程量签证单、工程任务书、设计变更单、施工图纸、工程自检资料的整理归档。
5、工程中其它文件、资料、文书往来整理归档。
6、各类档案资料分类保管,做好备份,不得遗失。同时建立相关电子文档,便于查阅。
7、借阅档案资料需办理借阅手续。填写工程资料借阅表,并及时归还。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细则建筑工地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篇三
一、对所有进场新工人,必须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宣传本企业、本项目有关的安全规定、制度和纪律,以及各工种的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从而使每个参加本工程施工的作业人员增强安全意识,增加安全生产知识。
二、项目利用安全例会,组织各级管理人员和民建队班组长学习安全知识,布置安全工作,不失时机地对其进行安全教育。
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要严格按照施工程序和施工操作安全规程,以及施工具体情况,认真做好书面和口头的对班组的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并层层落实。
四、班组长要根据安全生产技术交底认真组织所有班组人员进行交底,时时刻刻都有安全意识,以利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
五、凡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口头和书面地提出整改外,还应对违章作业的有关人员进行教育,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出现。
六、凡出现的工伤事故,不论大小,都应按“四不放过”原则,对责任人和所有施工作业人员进行教育,以杜绝事故的再次发生。
七、有效利用广告牌、宣传标语和板报宣传作用,在现场重要部位挂牌,设置宣传安全的标语牌,同时,对每种机械设备都要挂设安全操作规程牌。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细则建筑工地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篇四
为了加强公司对外来施工单位的管理,确保外来施工单位在公司项目建设、设备安装调试、维修检修等施工作业时能够有序、安全地进行,保护施工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1生产部在工程项目招标前要安排参加竞标的施工单位到生产办接受安全资质审查,审查合格的施工单位,方可参加投标。
2.2施工队伍承担公司的工程项目后,在办理外来工程项目合同的同时,必须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签订《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如发现有不签施工安全合同进行施工的现象,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5000元。
2.3签订《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合同》的施工单位到生产部领取入公司安全培训的资料,办理安全教育的手续,由生产办统一对施工单位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考试合格者发放《安全教育合格证》。
2.4安全教育合格的施工单位,填写《外来安全信息登记表》,上报《hse作业计划书》,计划书中对风险识别、风险评价以及风险消减措施等方面的内容要全面、详细、符合实际,经生产办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
3.1外来施工单位持《安全教育合格证》到公司生产部办理入厂证,不持《安全教育合格证》的施工单位,公司生产部不予办理入厂证。
3.2施工现场的各类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配戴安全帽。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上岗,必须按要求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如:防护衣、帽、鞋、手套、眼镜、防毒面具等。不准穿能产生静电的衣服、带铁钉的鞋进入易燃易爆危险区域施工。
3.3工程开工前,要按施工总平面的布置,安排作业棚、休息室、办公室、搅伴站、施工材料堆场预制场地等,所有布置必须经安全部门审核。生产区域内严禁有人居住。
4.1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要设有安全警示标志,施工现场危险区域(如坑、进等)必须设置危险标志。夜间要设红灯警示,必要时设专人监护。
4.2搭建临时建筑物应提交申请,并附有具体区域相邻建筑、管线位置图,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报安全质量环保审批,批准后方可搭建。
4.3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的人员名单组织施工,不得私自雇用名单外人员。如施工单位缺少某种特种作业人员需外雇时,要事先将雇用人员名单报生产办审批,经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入本公司。违反此规定每发现一人,个人罚款50元,单位罚款xx元,转包单位罚款10000元。并通报全公司,停止施工。
4.4未经允许,不准占用消防通道,需占用或破路工程,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在规定时间内完工后,立即恢复道路的正常使用,以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4.5凡申请特殊作业(如:动火、高空、有限作业、动土、临时用电等)的施工单位必须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到生产部办理手续,经批准后按批准的时间、地点等作业,施工单位要随身带作业票,不得转借他人,在接受检查时要出示作业票,不能出示作业票或借口在他人手中的按无票单处理,罚款1000-5000元。导致事故的,按《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合同》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并追究责任。
4.6在施工现场严禁使用汽油等挥发性强的易燃液体擦洗设备、配件、工具和衣物等。
4.7施工人员严禁进入非本单位施工区域或场所,不得乱动、乱碰或拆卸任何设备零件、附件等。自觉维护作业区域内的建构筑物、设备管线和安全消防设施,在作业中可能对其构成影响或威胁时要立即提出,并采取妥善措施预以保护。
4.8外来施工单位在作业过程中因违章给本公司造成设备损坏、财产损失、人员伤害的应负责赔偿经济损失,所赔偿的经济损失由本公司相关部门确认落实。
4.9车辆进入生产区域要安装阻火器,按规定路线行驶,在指定位置停放。遇有异常情况要听从统一指挥或熄火停车,严禁进入禁行路线。
4.10外来施工人员要随身携带各种证件(如:入厂证、安全教育合格证、焊工证等),并接受检查,发现无证或不带证件,按规定进行处罚,严重者,停止施工。
4.11施工单位在作业过程中发生险情或事故,应积极采取措施抢救,并立即通知生产部及相关部门,不得隐瞒和私自处理事故。否则,按《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合同》相关条款处理。
4.12施工单位要切实加强施工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合同》各项条款、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局、及本公司的管理制度,施工中造成严重后果,应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4.13本公司各级安全管理人员有责任经常检查外来施工单位在作业过程中是否贯彻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有权对违规者进行制止、处罚、停止施工作业。并及时向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汇报,不认真履行职责者,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5.1施工结束后,生产部根据施工过程中安全检查、考核结果,按照《外来施工单位综合安全考核表》对施工单位进行综合评价,综合得分70分以下的单位,安全风险抵押金不返回。综合得分70分以上(含70分)的单位,根据施工过程中的违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罚款。
5.2施工单位持《外来施工单位综合安全考核表》到有关单位办理安全风险抵押金退还手续和付款手续。有关单位必须根据《外来施工单位安全综合考核表》结果,办理退款和付款手续。否则,由此引起后果,由责任单位负责。
5.3安全风险抵押金不足时,外来施工单位应补足。否则,本公司将从有关单位工程款中双倍扣除。
6.1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6.2本制度由本公司生产部负责解释。
6.3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细则建筑工地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篇五
2、施工队长要按照分包单位的要求第二天上报前一天的工作量,且上报的工作量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2、进场第一天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施工教育包括用电、上高等;
3、严禁施工人员在工地打闹、说粗话,禁止打架斗殴,违者清除出场;
4、严禁施工人员中午饮酒;
5、施工现场严禁随地大小便;
6、禁止在非工作区逗留;
8、不得在工作时做任何与工作无关的事;
9、注意保护环境,爱护现场花草及社区公共设备,保持现场整洁有序,
一定要争取居民的同意,否则不允许使用;
1、严禁施工人员与用户攀谈产品价格、产品质量和工人工资等商业敏感问题。
如用户问到价格问题,要告知用户与项目经理或业务经理沟通;
队承担;
6、施工人员在施工现场必须注意言行素质,不能与社区居民发生冲突事件(违者清除出场)。
育记录,体现到工程日志中,让施工队长签字。
安全隐患和火灾隐患。
人看护。
以免掉下来砸到其它施工人员。
5、施工机械如电锤经常维修保养,使用前都要进行检查,不经检查的工具不能使用,如发现漏电现象要及时修理或报废处理,避免设备损坏导致使用混电。
6、施工现场如果需要临时接电,必须让专业电工协助,使用电笔检测后才可以接电,并把警示标牌放在旁边,避免掉电。临时施工用电,必须用护套电缆敷设。
7、电工、电焊工持转业证书上岗。
8、带电作业或使用电烙铁等其它明火工具时,须两人同时工作,一人施工,一人保护。
9、电气焊周围不能有易燃、易爆物品,并配备看火人员,配备防护设施。
1、工程部与项目经理部对工程承包的工程设计、施工方案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查。
2、对工程原材料、构配件的质量必须严格检查。所需重要或大批量原材料及构配件需提供样品,经技术部认可后方可采购,凡采购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或技术说明。
3、项目经理部对工程采用的新材料、新结构、新工艺等均应审核其技术鉴定书。方可对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未经有关部门试验或无鉴定书的`均不得在工程中应用。
4、对工程质量有重大影响的施工机械、设备,应审核其技术性能报告,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不得使用。
5、外包施工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的施工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施工规范进行施工。
6、严格工序间交接检查,主要工序(包括隐蔽作业)需按有关规定经项目部有关人员检查、签署验收。
7、对重要工程部位或专业工程必须上报项目部项目经理组织有关人员现场进行试验或技术复核。
8、对完成的分项、分部工程,上报项目经理部按相应的质量评定标准和办法进行检查验收。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细则建筑工地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篇六
1.严格落实现场机械管理制度,落实机械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施工机械需要有使用、检测记录,要有定期检查方案。
2.施工机械必须按各阶段的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确定的位置进行安装,安装完毕要组织检测验收,并经过试运转,检查各部件是否达到说明中的要求,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3.塔吊的基础设计要严格审批手续,塔基施工完成后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安塔。结构施工时,对塔吊及吊装机械的操作手,作业前要相互协调,统一操作区域,明确吊装范围的划分,对塔吊应先收小车再旋转大臂,防止发生塔吊与周围树木、建筑干扰的现象。塔吊要定期进行检查、维修,保证各部位运转正常,安全可靠。遇大风、大雨后,均要进行检查,保证安全。
4.塔吊的拆装必须由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拆装资质证书的专业队进行,并有技术和安全人员在场监护。应提前制定、审批拆装方案,并严格按方案实施。
5.混凝土输送泵要经常维护、清洁,润滑部位良好,每次混凝土浇筑前,均要进行试运行,保证施工顺利进行,浇筑完毕后及时清理、保养。
6.钢筋加工区要整洁,防护设备齐全。钢筋调直机、切断机、弯曲机要定人定机负责管理、维护,随机要有安全操作规程,加工完活下脚料要清理干净,机械部位要润滑良好、紧定、接地可靠。
7.搅拌机要经常保持清洁,润滑部位必须保持良好,各部件连接无松动,防护罩及其它设备必须齐全,离合器、制动器有效。现场搅拌机要搭设防护棚,制定搅拌机操作规程,操作人员要带证上岗,机械接地良好,停用时挂好各种保险装置,并做好保养工作。
8.电焊机、切割机、电锯等机电设备,开关灵敏,接地可靠,电源线必须绝缘良好无漏电。
9.装修期间,使用的设备机械种类多,分布的作业面也较广,队伍多,机械的使用由项目部负责对用电、安全管理作统一协调。
10.所有机械必须由专职操作手操作和维修,操作手必须持证上岗,按操作规程操作,严禁非操作人员随意动用机械。
11.机械管理人员必须对操作手做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记录,各工种必须服从项目部的管理,各工种的进场机械,项目部进行总体把关,防止不合格的机械进场。
12.所有机械做好使用及维修保养记录,必须每天检查,确保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操作人员应做好交接班记录。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细则建筑工地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篇七
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计划批准的开工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那么,下面是由小编为大家提供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细则,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工业和民用项目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活动,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三条 一切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其直属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一)设计图纸供应已落实;
(二)征地拆迁手续已完成;
(三)施工单位已确定;
(四)资金、物资和为施工服务的市政公用设施等已落实;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已落实。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开工。
第六条 建设单位经批准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两个月内组织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部门说明理由,申请延期。不按期开工又不按期申请延期的,已批准的施工许可证失效。
第七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发包单位应当指定施工现场总代表人,施工单位应当指定项目经理,并分别将总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的姓名及授权事项书面通知对方,同时报第五条规定的发证部门备案。
在施工过程中,总代表人或者项目经理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通知对方和备案。
第八条 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并根据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分包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分包单位应当在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总包单位可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负责协调该施工现场内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其他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
第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分阶段施工组织设计。分包单位在总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负责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按照施工单位隶属关系及工程的性质、规模、技术繁简程度实行分级审批。具体审批权限由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 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工程任务情况;
(四)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五)总包和分包的分工范围及交叉施工部署等。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在施工过程中确需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重大修改的,必须报经批准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应当在批准的.施工场地内组织进行。需要临时征用施工场地或者临时占用道路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第十四条 由于特殊原因,建设工程需要停止施工两个月以上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将停工原因及停工时间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中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持说明使用爆破器材的地点、品名、数量、用途、四邻距离的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方可使用。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规程。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中需要架设临时电网、移动电缆等,施工单位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
施工中需要停水、停电、封路而影响到施工现场周围地区的单位和居民时,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事先通告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进行地下工程或者基础工程施工时,发现文物、古化石、爆炸物、电缆等应当暂停施工,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编制工程竣工图,进行工程质量评议,整理各种技术资料,及时完成工程初验,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施工单位可以将该单项工程移交建设单位管理。全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方可解除施工现场的全部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贯彻文明施工的要求,推行现代管理方法,科学组织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置各项临时设施。堆放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机具设备,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等设施。
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分包单位确需进行改变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活动的,应当先向总包单位提出申请,经总包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标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施工现场总代表人的姓名、开、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等。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标牌的保护工作。
施工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应当佩戴证明其身份的证卡。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严禁任意拉线接电。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必须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压。
第二十三条 施工机械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规定的位置和线路设置,不得任意侵占场内道路。施工机械进场的须经过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的方能使用。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建立机组责任制,并依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禁止无证人员操作。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该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畅通,排水系统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保持场容场貌的整洁,随时清理建筑垃圾。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应当设置沟井坎穴覆盖物和施工标志。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法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规范化管理,进行安全交底、安全教育和安全宣传,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方案。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器具,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其安全有效。
第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各类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并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供应等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在现场周边设立围护设施。施工现场在市区的,周围应当设置遮挡围栏,临街的脚手架也应当设置相应的围护设施。非施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第二十八条 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通过或者会同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区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三十条 施工现场发生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处理,依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
(三)使用密封式的圈筒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处理高空废弃物;
(四)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扬尘;
(五)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作土方回填;
(六)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机械,应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减轻噪声扰民。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由于受技术、经济条件限制,对环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事先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的;
(二)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或者管理不善的;
(三)施工现场的生活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四)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不符合保卫、场容等管理要求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原国家建工总局一九八一年五月十一日发布的《关于施工管理的若干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1.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细则
3.贵阳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4.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全文」
6.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7.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8.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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