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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刑法学硕篇一
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一)主观上为了犯罪
(二)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三)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一是预备行为没有完成,因而不可能着手实行犯罪;二是预备行为虽已完成,但由于某种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四)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华东政法刑法学硕篇二
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数次实施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
(二)连续犯的构成
连续犯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连续犯数次实施的犯罪行为,分开看每一次行为都可以单独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有意识地以数个举动完成犯罪而数个举动仅形成一个行为,就不是连续犯,而是续行犯。
2、连续犯不仅要有数个犯罪行为,而且数个犯罪行为之间还必须具有连续性,至于数个犯罪行为之间有无连续性,应以行为人主观的犯罪故意和客观的犯罪行为为标准进行考察。
3、连续犯的数次犯罪行为,是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所谓同一的犯罪故意是指数次犯罪行为都在犯罪人的预定计划之中。所谓概括的犯罪故意是指虽然没有明确具体的犯罪计划,但是有一个概括的犯罪意向,有一个总的犯罪意图。
4、连续犯实施的数次犯罪行为必须是触犯同种罪名。
(三)连续犯的处理
连续犯是裁判上的一罪,不适用数罪并罚。
华东政法刑法学硕篇三
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纳税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税收的管理制度;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纳税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认定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方法,骗回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偷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
华东政法刑法学硕篇四
刑法的解释是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为什么必须对刑法作出解释,主要基于两点理由:其一是刑法规范具有抽象、原则的特点,为准确理解其含义,便于正确适用,则需要作出解释;其二是刑法规范具有稳定性的特点,而现实生活具有多变性,为了在规范内容允许下使司法活动适应变化了的客观情况,需要对某些条文赋予新的含义。
刑法的解释,以解释的效力和解释的方法为标准,进行以下分类:
(一)以解释的效力为标准划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1)在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刑法术语所作的解释。
(2)在刑法的起草说明或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
(3)在刑法施行中如发生歧义所作出的解释。
2、司法解释。它是指司法机关对刑法规范含义进行阐明。在我国,司法解释的权力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曾针对具体运用刑法中提出的问题作出过许多解释,对指导司法实务起了很好的作用。
3、学理解释。它是指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术理论角度对刑法规范含义进行的阐明。相对于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学理解释因缺乏法律上的授权,故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因此又称“无权解释”,前两种解释称“有权解释”。学理解释对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对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水平和促进刑法科学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二)以解释的方法为标准划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1、文理解释。它是指对刑法条文的文字字义的解释,包括对条文中的字词、概念、术语的文字字义的解释。
2、论理解释。它是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对刑法条文从逻辑上所做的解释。论理解释又分为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两种。扩张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限制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华东政法刑法学硕篇五
走私武器、弹药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境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
华东政法刑法学硕篇六
倒卖车票、船票罪,是指非法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车票、船票的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
华东政法刑法学硕篇七
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根据这一规定,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所呈现的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未遂具有下列特征;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所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行为,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区分犯罪未遂和犯罪预备的基本标志。如何认定“着手”,目前有主观说、客观说和折中说之分。主观说认为,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存在明确的犯罪意图为标准认定犯罪实行行为的的“着手”。客观说认为,应当从行为所实施的客观行为出发认定犯罪的“着手”。折中说则主张从行为人的犯罪意图和客观行为两方面来判断犯罪的“着手”,认为只有当行为人实施了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行为,并明确表露出犯罪意图时,才能认定为犯罪的“着手”。
我们认为,由于犯罪行为的复杂性,迄今为止,对于如何认定犯罪着手尚未形成一种通说,而且似乎也不可能形成一种通说,惟一正确的做法只能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不同行为在不同犯罪中的意义,严格按照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客观行为及其着手的特点,予以分析判断。
2.犯罪没有得逞。这是犯罪未遂的又一基本特征,也是区分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的重要标志,所谓犯罪没有得逞,是指犯罪行为没有完全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构成全部要件,在结果犯、危险犯和行为犯这三类存在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界限的犯罪中,犯罪没有得逞的具体判断标准有其不同的要求,在结果犯中,法定危害结果的出现是犯罪既遂的基本标志。在危险犯中,法定的危险状态的形成是犯罪既遂的基本标志。在行为犯中,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是犯罪既遂的基本标志。
3.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图以外的原因,这是犯罪未遂的又一重要特征,是犯罪未遂区别于犯罪中止的基本标志。所谓意图以外的原因,从性质上讲,是指违背犯罪分子主观愿望和意图的主客观原因。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意愿而主动停止犯罪的,不能认为是犯罪未遂。如****犯罪中,犯罪分子在拦路****的过程中因良心发现或者害怕受惩罚而在能够顺利实施****行为的情况下放弃****的,则不能认为是****未遂,而应当认为是****中止。
根据司法实践,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1)行为人以外的客观原因,如遭遇被害人的强烈反抗、遭遇第三人的制止、被害人的有效逃避、自然力的破坏、犯罪的时间、地点不适于犯罪、遇到难以克服的物质障碍等。(2)行为自身的客观原因,如行为人的智能低下、犯罪技术拙劣、犯罪时突发疾病,使犯罪难以继续。(3)行为人主观认识错误,如对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对犯罪工具的认识错误、对犯罪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对犯罪时周围环境的认识错误等。
二、犯罪未遂的分类
华东政法刑法学硕篇八
危害结果有广义与狭义之分。所谓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由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它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
所谓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事实。狭义的危害结果是定罪的主要根据之一。
(二)危害结果的特征
危害结果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1.危害结果的客观性
2,危害结果的因果性
3.危害结果的侵害性
4.危害结果的多样性
华东政法刑法学硕篇九
军人叛逃罪,是指军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国防安全利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履行公务期间,撤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叛逃就是指背叛逃国家逃往境外。本罪的发生时间必须是在行为人履行公务期间。
3、犯罪主体为军人。
4、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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