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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罪抗诉案例篇一
2020年12月26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175条之一)
对比《刑法修正案(六)》,《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了第一档犯罪构成中“其他严重情节”,保留了“造成重大损失”的入罪门槛。但是对于第二档刑罚,仍然保留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犯罪情节。
一般对以上刑法条文的理解都是一致的,包含两个方面:
第一,本罪的入罪门槛是“造成重大损失”。如果在立案之前,行为人将本息全部还清,不构成犯罪。
第二,在第二档刑罚上,应贯彻体系性的解释,必须以第一档入罪为基础。如果本息都还清了,就不构成第一档的犯罪了,第二档的结果加重犯就无从谈起了。
关于这一点,著名刑法专家阮齐林教授认为:关于骗取贷款罪“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首先,“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以具备普通犯构成要件为前提,尤其是以“ 造成重大损失” 结果为前提。其次,既然基本犯以造成重大损失为要件,说明新的立法对于骗取贷款罪重视实际损失结果的精神,因此,即使是情节加重,也应当把损失数额作为重要的因素。这个解释应该说是代表大多数人的观点。
根据以上观点,即使案件中有“金额巨大”等情节,若未造成损失,则不应该入罪。
骗取贷款罪抗诉案例篇二
司法实务中,未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损失主要是因为贷款申请人提供了真实足额担保或担保权已实现,有真实足额担保情形下,即使贷款申请人到期无法偿还,银行等金融机构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等手段追回贷款。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8)川0116刑初849号
无罪理由: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某、闵某钢、项某犯贷款诈骗罪的事实,因证据不足,不能成立。本案中,现有证据不能证实三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贷款的目的。被告人闵某钢、姚某在以贷款购车为由向银行贷款过程中,由成都弘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其进行担保,所签订的担保合同有效,且担保公司亦在案发后进行了债务清偿,客观上没有给银行放贷形成放贷风险,故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审理法院: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9)皖1324刑初339号
无罪理由:贷款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金融机构,但涉案相关金融机构的贷款已经由皖投公司代为偿还,金融机构没有损失;皖投公司代偿贷款后,通过诉讼查封了宏鑫公司的土地,其担保的权益有实现的途径。2.被告人曹某虽在侦查阶段曾供述其没有偿还1000万元贷款的能力,但庭审中予以否认,而雷力公司2012年年检报告显示年末资产总额为万元,故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曹某或其雷力公司没有偿还1000万元贷款的能力。曹某辩称雷力公司已经并入亚非集团,虽然没有书面协议和杨某某证言确认,但曹某确系安徽亚非国视有限公司总经理,两公司之间的关系目前难以确定。万元贷款除偿还曹某1000万元贷款本息外,其余贷款用途没有证据证明曹某知道,难以认定曹某和杨某非等人通谋。综上,公诉机关指控曹某构成贷款诈骗罪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曹某及其辩护人关于曹某的行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end)
违法发放贷款罪律师单位犯罪辩护要旨
如何区分贷款诈骗和贷款纠纷?
骗取贷款罪辩护律师:银行明知虚假材料还构成犯罪吗?
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基于司法判例谈违法发放贷款罪认定关键问题
骗取贷款罪抗诉案例篇三
审理法院: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粤刑再21号
裁判理由:温虽然多次骗贷数额巨大,但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已还清本息,未给银行造成损失,且其在贷款时提供有真实、足额的抵押担保,自始不存在给银行造成损失的危险,贷款未用于非法活动,其危害性与“重大损失"不相当,亦不能认定为骗取贷款的“其他严重情节",不符合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骗取贷款罪。(end)
金融犯罪辩护律师:违法发放贷款罪案,审批者承担什么责任?
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基于司法判例谈违法发放贷款罪认定关键问题
骗取贷款罪辩护律师:银行明知虚假材料还构成犯罪吗?
如何区分贷款诈骗和贷款纠纷?
违法发放贷款罪律师单位犯罪辩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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