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有总结,才能更好地回顾过去,展望未来。多读名著是提升语文能力的有效途径之一。总结是一个不断学习和提升的过程,我们要善于总结自己的经验和教训,不断改进和完善自己。
业务介绍信推荐篇一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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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盖章):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业务介绍信推荐篇二
公司出借、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要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有关规定:
1、合同签订人持有委托单位出具的介绍信签订合同的',应视为委托单位授予代理权。介绍信中对代理事项、授权范围表达不明的,委托单位对该项合同应当承担责任,合同签订人应负连带责任。
2、借用其他单位的、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经济合同,应当确认为无效合同,出借单位和借用人对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负连带责任。
3、借用人与出借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承包关系,且借用人签订合同是进行正当的经营活动,则可不作为无效合同对待。但出借单位应当与借用人对合同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负连带赔偿责任。
业务介绍信推荐篇三
上海庄律师精要:个人借用单位的、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出借单位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责任外,出借、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明知签订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借用行为,仍与之签订合同的除外。
杨雅新诉吴仲鸣、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贷案。
诉讼双方原告:杨雅新(又名阿新、阿申)。
被告: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福建省九州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裕昌,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被告:吴仲鸣。
(二)一审诉辩主张。
1.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诉称:福建省九州集团公司石狮贸易部1993年4月、6月两次向其借款人民币30万元,约定月利率2.5%,现尚有23万元及利息未还,因福建省九州集团公司石狮贸易部已注销,要求吴仲鸣承担偿还责任,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贸易部注册资金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被告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辩称:企业不允许向个人借款,因此,借款行为无效。借款实际系吴仲鸣、黄秀珍与杨雅新之间的借款行为。吴仲鸣私自加盖公章是诈骗行为,借款应由吴仲鸣、黄秀珍承担偿还责任。
被告吴仲鸣辩称:借款系福建省九州集团公司石狮贸易部所借,现贸易部已注销,应以贸易部财产清偿借款,当时借款与原告约定按银行贷款利率计息。
(三)一审事实和证据。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0年6月6日经核准,福建省九州集团公司在石狮市开办福建省九州集团公司石狮办事处,注册资金33万元。1990年7月4日经核准,福建省九州集团公司石狮办事处在石狮市开办福建省九州集团石狮贸易部,注册资金30万元。1990年10月30日办事处把贸易部包给何某经营,1992年4月解除承包合同,福建省九州集团中止办事处和贸易部活动,抽回贸易部注册资金30万元。1992年5月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林获祥拟委托吴仲鸣筹建石狮市九州大厦,便变更贸易部法定代表人为吴仲鸣,1992年7月20日,石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但福建省九州集团公司没有重新注入资金。1992年11月26日,福建省九州集团经批准改制更名为福建省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2年6月起吴仲鸣个人出资以福建九州集团公司石狮贸易部名义经营针织品。在经营中,贸易部两次向原告借款计30万元,其中1993年6月10日黄秀珍(系吴仲鸣之母)经手借款20万元,1993年6月10日吴仲鸣直接经手借款10万元,两笔借款均无书面利率。1993年7月5日还款4万元,1994年5月还款3万元,结欠23万元拖欠未还。杨雅新在1994年11月2日以福建省九州集团公司石狮贸易部为被告提起诉讼。1994年11月30日,福建省九州集团公司石狮贸易部、石狮办事处同时注销。1994年12月10日杨雅新变更被告为福建省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仲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1994年12月13日对福建省九州集团公司石狮贸易部的工商登记情况调查函,证明贸易部1994年11月30日注销。
(2)1990年10月30日何恭美与林获祥签订的`以办事处为发包方以贸易部为承包方的“经营承包经济合同”。
(3)福建省经济委员会闽经办(1992)886号文,批准福建省九州集团改制更名为福建省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福建省九州集团公司闽九集字(1992)第503号“关于申请‘石狮九州大厦’的用地报告”。
(5)1994年4月1日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1993年4月12日借条,载明由黄秀珍经手贸易部向原告借款20万元。
(7)1993年6月10日借条.载明由吴仲鸣经手贸易部向原告借款10万元。
(8)1994年12月6日、10日庭审笔录,1994年12月11日对证人张金城的调查笔录,1994年12月12日对吴仲鸣的调查笔录,1994年12月13日对证人何恭美的调查笔录,1995年3月7日庭审笔录。证明吴仲鸣任贸易部经理期间,个人出资以福建省九州集团公司石狮贸易部名义经营针织品,在经营中以贸易部名义向原告借款30万元,尚欠23万元。以及贸易部注册资金30万元已由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抽走等事实。
(四)一审判案理由。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的借贷合法、原告的债权应予保护。吴仲鸣系贸易部法定代表人,其在经营中的借款,并非个人借款,福建省九州集团公司石狮贸易部应承担偿还责任。但贸易部的经营实际为吴仲鸣的个人经营,所以吴仲鸣负有偿还的直接责任。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并不能免除其应承担直接责任。
因福建九州集团公司石狮贸易部、石狮办事处均已注销,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上级机关且贸易部注册资金已抽回,所以其应在贸易部注册资金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原告与被告吴仲鸣对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双方均不能证明,但原告主张按月利率2.5%计息符合本地实际情况,可予采纳。
(五)一审定案结论。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国务院《关于在清理整顿公司中被撤并公司债权债务清理问题的通知》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被告吴仲鸣应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借款23万元给原告杨雅新,并自1993年6月10日起至还款时止按月利率2.5%计付利息。
2.被告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在原福建省九州集团石狮贸易部的注册资金3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5960元,由被告吴仲鸣负担4000元,由被告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960元。
(六)二审情况。
1.二审诉辩主张。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诉称:吴仲鸣利用保管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石狮贸易部印章之机,向杨雅新借款,为了逃避责任注销了贸易部,且吴仲鸣已声明其向杨雅新借贷属个人之间行为,与九州股份公司无关,据此,本公司不应承担清偿责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雅新答辩:本人款项借给吴仲鸣,是吴仲鸣称系贸易部的借款,且借条盖有贸易部公章。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应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仲鸣未作答辩。
2.二审事实和证据。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3.二审判案理由。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九州集团有限公司石狮办事处开办的石狮贸易部,工商登记注册资金30万元,实际没有投入,系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作为上级机关九州股份有限公司应在其注册资金的范围内负清偿责任;经营中,石狮贸易部法定代表人吴仲鸣以贸易部名义向被上诉人杨雅新借贷23万元,用于个人经营,现石狮办事处和贸易部已撤销,债务则应由吴仲鸣负责直接清偿。九州股份有限公司以吴仲鸣已声明债务与公司无关为由,要求免除责任,理由不能成立。
4.二审定案结论。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业务介绍信推荐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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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有我单位(单位代码:)经办人员(身份证号码:),前往你处采集明,请接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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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礼
20xx年月员工参保证。
参保单位(盖章)。
20xx年xx月xx日。
拓展阅读:参保人是什么。
医疗保险参保人是指医疗保险系统中的被保险人,也可称为投保人。在强制性医疗保险的情况下,参保人就是一个地方的全体或大部分居民。
在医疗保险系统中,参保人处于主体地位,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二,参保人是医疗保险资金的主要来源,是医疗保险市场中的买方;同时又是医疗保险资金的消耗者,他们在医疗保险资金的筹资和支付过程中的行为,对保险的效果和效益等自然会产生重大影响。
医疗保险参保人是一个社会人群,纵观世界上多个国家的医疗保险政策,可以从不同的方面对其进行分类。
1、按经济收入分类。
即由于经济收人多少的不同而享有不同的保险政策。一般划分成高、中、低三类。收入高的人群往往需要自己出全部的保险费,或者是按收入的比例出保险费,即收入越高,交的越多,或者是不必强制参加一般医疗保险项目的保险,但需参加高费用的医疗项目保险,甚至是不强制参加医疗保险。中等收入的人群是大多数,一般保险政策是针对他们而定的,他们主要是工薪阶层,保险费常常是由单位(雇主)和他们自己共同负担,一般是雇主负担大部分或全部。对于低收人人群即所谓贫困人群,往往采用由政府资助保险费的办法参加保险。
2、按职业进行分类。
即不同职业的人群享有不同的保险政策。这往往是由于医疗保险的发展是逐步扩大到不同职业人群的历史原因,加上不同职业的特点和经济收入的差别的影响所造成的。我国常见的职业人群有以下几种:
(1)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职业和雇员。他们是医疗保险的主要群体。一般医疗保险政策是针对他们制定的。
(2)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
(3)独立职业人群。包括企业主、各类独立开业者等。他们往往由自己出全部保险金,在保险范围、支付方法等保险政策上有较大的自由度。
(4)农民。对这部分人群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对独立的医疗保险政策。
(5)特殊人群。比如,离退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等,往往由政府负担保险金。
3、按年龄分类。
许多国家把65岁以上的老年人作为特殊保护对象,由国家负担保险金,支付医疗费,他们自身没有或有小比例费用分担。对于社会医疗保险基本项目以外的保险以及商业性保险,往往按不同年龄阶段收取保险金额。
4、按健康状况分类。
(1)对一些特别健康状况的人群,患有一些特殊疾病的人群,如残疾人、癌症患者、艾滋病患者等,国家出资负担保险费、医疗费。
(2)对社会保险基本项目以外的医疗保险,以及商业性医疗保险,常常按人群的健康情况进行分类,分别收取不同的保险金额,即进行所谓“危险性选择”,所需医疗费用越高者,收取保险费越高。
业务介绍信推荐篇五
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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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业务介绍信推荐篇六
公司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要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有关规定:
1、合同签订人持有委托单位出具的介绍信签订合同的,应视为委托单位授予代理权。介绍信中对代理事项、授权范围表达不明的,委托单位对该项合同应当承担责任,合同签订人应负连带责任。
2、借用其他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经济合同,应当确认为无效合同,出借单位和借用人对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负连带责任。
3、借用人与出借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承包关系,且借用人签订合同是进行正当的经营活动,则可不作为无效合同对待。但出借单位应当与借用人对合同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负连带赔偿责任。
业务介绍信推荐篇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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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介绍信推荐篇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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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庄律师精要:个人借用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出借单位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责任外,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明知签订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借用行为,仍与之签订合同的除外。
杨雅新诉吴仲鸣、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贷案
诉讼双方原告:杨雅新(又名阿新、阿申)。
被告: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福建省九州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裕昌,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被告:吴仲鸣。
(二)一审诉辩主张
1.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诉称:福建省九州集团公司石狮贸易部1993年4月、6月两次向其借款人民币30万元,约定月利率2.5%,现尚有23万元及利息未还,因福建省九州集团公司石狮贸易部已注销,要求吴仲鸣承担偿还责任,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贸易部注册资金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被告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辩称:企业不允许向个人借款,因此,借款行为无效。借款实际系吴仲鸣、黄秀珍与杨雅新之间的借款行为。吴仲鸣私自加盖公章是诈骗行为,借款应由吴仲鸣、黄秀珍承担偿还责任。
被告吴仲鸣辩称:借款系福建省九州集团公司石狮贸易部所借,现贸易部已注销,应以贸易部财产清偿借款,当时借款与原告约定按银行贷款利率计息。
(三)一审事实和证据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0年6月6日经核准,福建省九州集团公司在石狮市开办福建省九州集团公司石狮办事处,注册资金33万元。1990年7月4日经核准,福建省九州集团公司石狮办事处在石狮市开办福建省九州集团石狮贸易部,注册资金30万元。1990年10月30日办事处把贸易部包给何某经营,1992年4月解除承包合同,福建省九州集团中止办事处和贸易部活动,抽回贸易部注册资金30万元。1992年5月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林获祥拟委托吴仲鸣筹建石狮市九州大厦,便变更贸易部法定代表人为吴仲鸣,1992年7月20日,石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但福建省九州集团公司没有重新注入资金。1992年11月26日,福建省九州集团经批准改制更名为福建省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2年6月起吴仲鸣个人出资以福建九州集团公司石狮贸易部名义经营针织品。在经营中,贸易部两次向原告借款计30万元,其中1993年6月10日黄秀珍(系吴仲鸣之母)经手借款20万元,1993年6月10日吴仲鸣直接经手借款10万元,两笔借款均无书面利率。1993年7月5日还款4万元,1994年5月还款3万元,结欠23万元拖欠未还。杨雅新在1994年11月2日以福建省九州集团公司石狮贸易部为被告提起诉讼。1994年11月30日,福建省九州集团公司石狮贸易部、石狮办事处同时注销。1994年12月10日杨雅新变更被告为福建省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仲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1994年12月13日对福建省九州集团公司石狮贸易部的工商登记情况调查函,证明贸易部1994年11月30日注销。
(2)1990年10月30日何恭美与林获祥签订的以办事处为发包方以贸易部为承包方的“经营承包经济合同”。
(3)福建省经济委员会闽经办(1992)886号文,批准福建省九州集团改制更名为福建省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福建省九州集团公司闽九集字(1992)第503号“关于申请‘石狮九州大厦’的用地报告”。
(5)1994年4月1日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1993年4月12日借条,载明由黄秀珍经手贸易部向原告借款20万元。
(7)1993年6月10日借条.载明由吴仲鸣经手贸易部向原告借款10万元。
(8)1994年12月6日、10日庭审笔录,1994年12月11日对证人张金城的调查笔录,1994年12月12日对吴仲鸣的调查笔录,1994年12月13日对证人何恭美的调查笔录,1995年3月7日庭审笔录。证明吴仲鸣任贸易部经理期间,个人出资以福建省九州集团公司石狮贸易部名义经营针织品,在经营中以贸易部名义向原告借款30万元,尚欠23万元。以及贸易部注册资金30万元已由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抽走等事实。
(四)一审判案理由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的借贷合法、原告的债权应予保护。吴仲鸣系贸易部法定代表人,其在经营中的`借款,并非个人借款,福建省九州集团公司石狮贸易部应承担偿还责任。但贸易部的经营实际为吴仲鸣的个人经营,所以吴仲鸣负有偿还的直接责任。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并不能免除其应承担直接责任。
因福建九州集团公司石狮贸易部、石狮办事处均已注销,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上级机关且贸易部注册资金已抽回,所以其应在贸易部注册资金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原告与被告吴仲鸣对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双方均不能证明,但原告主张按月利率2.5%计息符合本地实际情况,可予采纳。
(五)一审定案结论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国务院《关于在清理整顿公司中被撤并公司债权债务清理问题的通知》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被告吴仲鸣应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借款23万元给原告杨雅新,并自1993年6月10日起至还款时止按月利率2.5%计付利息。
2.被告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在原福建省九州集团石狮贸易部的注册资金3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5960元,由被告吴仲鸣负担4000元,由被告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960元。
(六)二审情况
1.二审诉辩主张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诉称:吴仲鸣利用保管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石狮贸易部印章之机,向杨雅新借款,为了逃避责任注销了贸易部,且吴仲鸣已声明其向杨雅新借贷属个人之间行为,与九州股份公司无关,据此,本公司不应承担清偿责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雅新答辩:本人款项借给吴仲鸣,是吴仲鸣称系贸易部的借款,且借条盖有贸易部公章。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应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仲鸣未作答辩。
2.二审事实和证据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3.二审判案理由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九州集团有限公司石狮办事处开办的石狮贸易部,工商登记注册资金30万元,实际没有投入,系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作为上级机关九州股份有限公司应在其注册资金的范围内负清偿责任;经营中,石狮贸易部法定代表人吴仲鸣以贸易部名义向被上诉人杨雅新借贷23万元,用于个人经营,现石狮办事处和贸易部已撤销,债务则应由吴仲鸣负责直接清偿。九州股份有限公司以吴仲鸣已声明债务与公司无关为由,要求免除责任,理由不能成立。
4.二审定案结论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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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联系单位或个人的称呼。
3.被介绍人的姓名、身份、人数(派出人数较多,可写成“×××等×人”)。
4.接洽事项和向接洽单位或个人提出的希望。最后可写上“请接洽”、“请予协助”、“此致敬礼”等语。
5.本单位名称和写信日期,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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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介绍信推荐篇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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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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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介绍信推荐篇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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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通/新增_____________(注明套餐类型,签署协议时使用)补增_____________(注明套餐类型,补充号码使用)变更_____________(注明变更内容/另附业务登记单)(此信有效期至__年__月__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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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予接洽为盼。单位名称(盖章):
兹介绍xxx同志(系扬州友立电梯有限公司员工),前往贵处联系电信手机套餐、小电话停办等相关事宜,敬请接洽并予以协助。
此致敬礼!介绍人:xx20xx年x月x日办理业务介绍信范文3中国石化石油分公司:
兹有我单位同志____去你公司办理加油卡(含副卡)开户业务,请给予办理。
我单位共有自有车辆x辆,需办理x张加油卡。我单位付款采用/口普通发票。本单位确保所办主副卡仅限于本单位使用,如违反此条,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本单位承担。此介绍信有限期x天。
(公章)经办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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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介字28第x号xx电信营业厅:
兹介绍我公司xx部xxx、xxx等人,前来贵处办理xxxxxxxx业务,请接洽为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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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办理电信业务介绍信6.银行办理业务介绍信范文7.电信办业务办理介绍信范文8.银行办理业务的介绍信范文精选办理业务介绍信范文全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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