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明确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中,应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双方的利益得到保护。这里有一些常见的合同样本,供您参考和使用。
单位不续签合同篇一
1995年9月,时年23岁大学刚毕业的任强进入镇江市某公司从事生产技术工作。小伙子聪明能干,进步很快,几年下来,到2000年9月已经当上了该公司醋酸造气厂车间副主任。
为了进一步培养和储备人才,2003年3月,镇江某公司决定出资送任强等16人参加化学工程硕士专业学位培训。3月3日,镇江某公司与任强订立工程硕士研究生培训协议书(以下简称培训协议)。
培训协议签订不久,镇江某公司于2003年3月中旬与任强签订了为期十年的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03年3月1日起至2013年2月28日止。劳动合同第十条违约责任第2项约定:任强违约解除本合同,按合同期限,每提前一个月,应承担违约金每月1000元。由镇江某公司出资培训而合同期限或约定服务期限未满的,任强违约解除合同,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或双方约定的比例赔偿镇江某公司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劳动合同第十四条还约定把镇江某公司、任强双方签订的《工程硕士研究生培训协议书》作为该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任强取得了入学资格后,至2004年上半年培训课程全部结束,进入课题研究及论文答辩阶段。镇江某公司已为任强支付培训费12500元、教材费500元、住宿费元。
学成跳槽当被告。
2004年9月10日,任强以“想换个环境,为生活带些新意”为由写了书面辞职报告。
一个月后,2004年10月10日,镇江某公司函告任强:“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我公司不同意你辞职,希望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及《培训协议》。”
收到公司函次日,2004年10月11日,任强还是离开了镇江某公司。至此,任强自签订培训协议后,实际履行服务期限为19个月。
2004年10月28日,镇江某公司向镇江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认为任强的辞职行为导致双方的劳动合同和培训协议无法履行,已构成违约,应当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培训费用。为此,镇江某公司请求劳动仲裁依法裁决:1、解除申诉人与被诉人间的劳动合同。2、被诉人支付申诉人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101000元。3、被诉人支付申诉人培训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元。4、被诉人赔偿申诉人培训费用元。
2005年3月29日,镇江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如下裁决:1、任强与镇江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04年10月28日解除。2、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任强一次性支付镇江某公司违约金元人民币。3、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任强一次性赔偿镇江某公司培训费元人民币。4、驳回镇江公司其他仲裁请求。
镇江某公司不服该裁决,于2005年4月18日向镇江市京口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镇江某公司申请仲裁时的第2、3、4项请求,并由任强承担案件诉讼费。
2005年5月9日,京口区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庭上,任强辩称,劳动者享有辞职权,作为劳动者的任强即使行使的不是法定解除的权利,而是行使的辞职权,根据现有规定,也不需承担违约责任。任强依据法律规定行使法定解除合同的权利,不存在违约,更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判决违约赔损失。
京口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镇江某公司、任强就服务期有特别约定,任强违反该约定提前解除合同,应当按照培训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镇江某公司要求任强赔偿服务期培训费的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按照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本案中,镇江某公司已为任强支付费用元,约定服务期为120个月,实际履行19个月服务期,任强应承担的培训费为元[元×(120月—19月)/120月.对于镇江某公司要求任强按劳动合同第十条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的问题,因双方就违反服务期约定已通过培训协议作出对违约责任的特别约定,且该培训协议也在劳动合同第十四条上注明,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镇江某公司再要求任强支付劳动合同第十条上约定的违约金,属重复追究违约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2005年7月12日,京口区法院判决:任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镇江某公司违约金元。赔偿镇江某公司培训费元。案件受理费4343元及其他诉讼费用200元,合计4543元,由镇江某公司负担。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未上诉,该判决遂生效。这场辞职纠纷似乎画上了句号,谁知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住房纠纷扣档案。
2005年8月,任强到镇江某公司要求办理档案转移手续,镇江某公司即通知相关部门清查与任强之间资料、物品、往来款情况,结清后需各部门签字确认,让任强与其联系办理手续。8月9日,除财务处、房管科外其他部门都已签字。房管科以任强未退回房改房为由不予签字,财务处在房管科未签字的情况下,以任强未按市场现价补交购房款为由也不予签字。镇江某公司遂以“任强所购房改房问题,与房管科和财务处的手续未交接清”为由,没有为任强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原来,任强于1995年9月进入镇江某公司从事生产技术工作后3年,镇江某公司按福利分房规定于1998年9月分配给任强一套住房。镇江某公司制订的《管理制度汇编》中《房产物业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按房改房价购买了公司住房的职工必须为公司服务至少15年;第五条规定,为公司服务未满15年的职工,在调离本公司前需退回所购房改房或按周边市场价补足购房款。
员工企业再交锋。
2005年9月,任强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镇江某公司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2005年11月23日,镇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裁决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任强将镇江某公司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及住房公积金关系一并转移至镇江市人才市场保管。
镇江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于2006年1月5日向京口法院起诉。京口法院立案受理后,于2006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单位不续签合同篇二
尊敬的领导:
我叫**,44岁,高中文化,2012年进入数字化工作以来,已经整整二年了。在这期间,我在单位领导和同事们的关心、支持下,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和行为规范,认真地做好了本职工作,尽心尽责地完成了上级领导所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现合同到期在即,经本人考虑,决定申请续签劳动合同。其理由如下:一、三年来走街串巷为老百姓排忧解难,采集了大量有价值的信息,为整治市容市貌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二、无论刮风下雨,酷暑严寒,始终坚守岗位,并且深深热爱这份工作,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的强烈愿望。另外,本着对本职工作认真负责的精神,也对工作中常见的问题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
信息采集员工作,应坚持以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管水平和关注民生诉求,促进社会和谐为追求目标,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充分发挥城管作用,务实创新。
这种责任感使我对工作不敢有丝毫的懈怠,也感觉到肩上的担子沉甸甸的`,促使我更努力地把各项工作做好。
请领导批准为感!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x年x月x日。
单位不续签合同篇三
a公司2012年9月4日正式注册成立,但2012年7月26日孙某就收到公司的录用信,从2012年8月1日开始在a公司担任值班经理一职。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是通过录用通知书约定了劳动报酬,并承诺如果孙某接受了录用通知,公司将与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同年12月28日,孙某提出辞职。2013年1月11日,孙某向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2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月22日,仲裁委裁决支持了孙某要求公司支付2012年10月4日至12月28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万余元的请求。
2013年4月1日,a公司向上海市一中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中院审查认为,该案中的录用信虽然具备了部分条款特征,但录用信上没有用人单位的印章或法定代表人的签名,与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作出接洽合同条款的意思表示不符。最终,法院裁定驳回a公司的申请。
未签劳动合同是否需罚“双倍工资”,还应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分析,一般来说需考量三个要件。
尽管从2012年8月1日开始,孙某在a公司担任值班经理一职,但是a公司2012年9月4日才正式注册成立。由于筹备中的公司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所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双倍工资的罚则。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a公司使用孙某应从2012年9月4日算起,至2012年10月3日满一个月,所以仲裁委只支持了孙某要求公司支付2012年10月4日至12月28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当然从用人单位方来说是这样,从劳动者方来说也需符合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如退休返聘人员、勤工俭学的在校生等,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未签用工协议不适用“双倍工资”的有关规定。
二是双方是否就合同主要内容达成合意。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条款。前面提到的案例中a公司的录用信虽然具备了该条规定的部分条款,但录用信上没有用人单位的印章或法定代表人的签名,与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作出接洽合同条款的意思表示不符。
三是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诚实磋商义务。是否需要双倍支付劳动者工资,还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了诚实磋商义务。如果确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未签订的,用人单位不需支付双倍工资。
但是这种磋商应当是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目的的磋商。本案中a公司2012年9月4日正式注册成立,但孙某2012年7月26日就收到录用信。此录用信显然只是一种建立劳动关系的意向,不可能代表该公司与劳动者就订立劳动合同进行磋商。另外,对于是否属于“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未签合同,用人单位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不利的后果。
“专项培训”后另谋高就如何支付违约金?
2010年,小李进入某科技公司,并签订了五年期的劳动合同和服务期协议。服务期协议中双方约定,公司为小李提供两个月左右时间的专业培训,公司将为小李投入不低于5万元的培训费。2012年8月,小李以不适应科技公司的管理模式为由提出辞职。公司要求小李返还5万元的培训费用。
庭审中,公司就培训费用的支出情况向法院提交了共计20余万元的相关票据。但法院查明,该20余万元的培训费系培训包括小李在内的20名员工的总花费。小李对此表示,自己即使需要退还培训费,也只应当按比例退还,不同意按照。5万元返还培训费。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李辞职的行为违反了双方对五年服务期的约定,故小李应当依照约定退还公司的培训费用。但鉴于同时参与培训的共有20名员工,故法院最终依据参与培训人数及小李入职年限的比例,判令小李支付公司近一万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并进行了技术培训后,双方是可以约定服务期的。此时,如果劳动者单方违反了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就有权要求劳动者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当然,该违约金的数额并不能依照用人单位的一厢情愿漫天要价,而是要以用人单位支付的培训费为限。
另外,在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基础上,如果约定的违约金高于用人单位实际损失时,劳动者只需按照实际损失支付。如果违约金低于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的实际损失,则该约定有效,有约定从约定。
案例中,虽然双方服务期协议中约定公司将为小李投入不低于5万元的培训费,但是实际上公司总共花费了包括小李在内的20名员工的培训费20余万元,所以小李的培训费只能按他本人所占的份额计算,而且小李违约金不得超过其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合同期满未提续签是否有经济补偿?
田明(化名)于2011年11月进入上海一家机械制造公司,从事装配钳工类工作,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至2013年1月31日,每月工资2600元。今年1月31日,公司没有与田明续签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终止。田明向淞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600元,仲裁支持了田明的请求。公司不服,诉至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申请人如续签劳动合同,需在合同到期一个月前向公司提出,如未提出,视为申请人单方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田明未提出续订意向,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公司不需要为此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法院审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真实有效,田明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出续订的意向这一情况也属实。但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终止,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拒绝的情形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期满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可免除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前提是劳动者拒绝续订,而不是劳动者没有提出续订。本案中,这家机械制造公司未能证明公司维持或提高了劳动合同的约定条件而田明拒绝续订劳动合同,因此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需支付田明经济补偿金,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上海一中院终审驳回了公司的申请。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可能有以下四种情况:(1)双方都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合同,但是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这其中,只有第四种情况不需支付经济补偿,其他三种情况都需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需注意,由于《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一般没有经济补偿,所以对跨新法执行期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经济补偿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即2008年1月1日起计算,而不是从用工之日起计算。
女工回家哺乳属于“擅自离岗”吗?
吕某是东莞市塘厦镇某塑胶厂的老员工,表现一贯良好。2012年,吕某初为人母,经请示领导,可以每半天出去半个小时给小孩喂奶。但小孩半岁之后,吕某再想出去喂奶,保安却告知不能放行。吕某想着小孩还小,在家嗷嗷待哺,心急如焚,便找到人事部主管理论,却被拒之门外,说没得商量。吕某情绪激动,最后不欢而散。随后,工厂以吕某“不遵守厂规,大闹人事部”为由,解雇了吕某。
吕某认为自己没有违反任何厂规,便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工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4591元。仲裁驳回了她的请求,吕某不服,向法院提出。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工厂自2013年1月2日起不同意吕某回家哺乳小孩的请求,认为其回家哺乳属于擅自离岗不予放行,这是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相关条款的。吕某与工厂行政管理人员发生争执事出有因,虽然其情绪较为激动,但是不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并且工厂没有保障其哺乳的权利,违反法律规定在先,吕某要求工厂保障其权利合法有据。法院认定工厂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依法应向吕某支付赔偿金元。
首先要明确的是,哺乳期、哺乳假和哺乳时间是3个不同的概念。哺乳期,是指产妇产后用自己的乳汁喂养婴儿的时期,就是开始哺乳到停止哺乳的这段时间。按照现行劳动法律规定,哺乳期是专指女性生产后至婴儿满周岁期间,在此期间用人单位按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哺乳假是指用人单位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放假休息的时间;哺乳时间是指用人单位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的用于哺乳的时间。
单位不续签合同篇四
3年合同期满后,周某明确表示不愿续签劳动合同,要求企业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并退还800元风险抵押金。该公司由于周某销售成绩不错,而且缺少人员,迟迟不予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并承诺给周某加薪,还称如果要离职的话,一个月以后才能退800元。
周某只好等到一个月后,因为与公司协商加薪不成,于是又要求公司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并退还800元风险抵押金。可是,公司声称终止合同日期已过,现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提出周某应该按原合同履行义务,并不退还收取的800元风险抵押金。为此,周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诉,请求公司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并退还800元风险抵押金。仲裁机构裁决公司为周某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并退还周某800元风险抵押金。
评析:
这起因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企业的做法显然是违法的。
企业违法主要有三个方面: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当另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再续订劳动合同时,应立即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有关手续,任何拖延不办或采用欺骗、强制等手段要求对方续订合同,都是非法的,所订合同也是无效的。因为双方没有就加薪问题达成一致,而且周某明确表示了不续签合同的要求,所以说,公司与周某没有达成新的劳动合同。
第二,公司故意拖延不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在合同期满后不能视为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所谓事实劳动关系是指双方当事人未按法定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都承认劳动关系存在,并相互享有权利和义务。而本案中,该公司在周某明确提出不续订合同的表示后,故意拖延不办理终止合同手续,双方续有一段时间的劳动关系,是因为该厂称一个月后才肯退还800元押金,并非劳动者周某自愿。
第三,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教育部于联合下发的《关于对普通高校毕业生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中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要求毕业生缴纳包括城市增容费、教育补偿金、上岗抵押金等。即使毕业生已缴纳了此笔费用的,也有权在进入用人单位后随时要求予以返还。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风险抵押金是违法的,终止劳动关系时不予退还更是错误的。
单位不续签合同篇五
刘xx于1999年7月进入广东东莞市x宝装饰有限公司(下简称x宝公司)任职,双方约定了工资、工作时间等待遇,并签订了将于2008年7月15日期满的劳动合同。在2008年7月15日刘xx被x宝公司以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公司要求刘xx与公司做好工作交接,随后在财务处结清刘xx的工资等事宜。
然而刘xx却将公司告到劳动仲裁处,说公司解除合同并未提前一个月通知刘xx本人,因此他要求公司支付其解除合同的代通知金。而公司则认为解除合同是因为合同期满,属于自然到期而终止的,并不是公司提前解除合同,因此无须支付其代通知金。
问题:
1、刘xx的要求是否得到支持?
2、因合同期满而终止,用人单位也是否要提前一个月通知?
3、基于此案,用人单位如何做好合同期满不再与员工续约?
专家点评:
先来看一下法院审判结果:
东莞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0日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关于刘xx请求的经济补偿赔偿佥、代通知金问题,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解除的原因是合同期满终止,x宝公司解除与刘xx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且已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刘xx支付了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刘xx请求支付代通知金,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刘xx不服,提起上诉。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5日作出终审判决,认为:“首先,本案双方劳动关系因劳动合同到期而终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未提前1个月通知的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故对于刘xx关于代通知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1、对于劳动合同期满企业不续签是否需要提前1个月通知的问题,许多人存有误解,进而付了一些冤枉钱。
2、该观点可能源于劳动部《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7】106号)第五条“强化劳动合同制度运行的日常管理工作”中的“劳动合同期满前应当提前一个月向职工提出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意向,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3、蒋律师认为,该通知的主要目的是为规范企业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其并不能作为需要支付1个月代通知金的法律依据。在《劳动合同法》中,对于需要支付1个月代通知金的情形仅限于第40条所规定的3种条件下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对于劳动合同的终止并未给企业规定提前通知的义务。本案一审法院只是笼统的说“刘xx请求支付代通知金,没有法律依据”,而二审法院则进一步明确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未提前1个月通知的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
4、再者,从另外的角度看,劳动者作为劳动合同的签订者,理应关注自己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当然也应该清楚自己劳动合同的期满之日,如其有心,且有意续约,其完全可以在期满之日向企业提出自己的要求,否则,如无特别约定,期满即行终止。故本案中x宝公司在合同期满之日通知刘xx不再与其续签合同的行为并不违法,无需支付其1个月的代通知金。
结果却被员工反告是解除而不是终止劳动合同,最后因企业拿不出充分的证据证明是期满终止而非中途解除或通知之日为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而败诉。
所以,企业在具体操作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2、通知之后,即时将员工应得的工资及补偿金支付至员工的银行帐号;。
3、即时将《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交付或邮寄给员工。
单位不续签合同篇六
各位公司领导你们好:
在这里我以*常人的心态,参与销售员工转正申请。首先应感谢领导为我们创造这次转正申请的机会,经过四个月工作锻炼使自己各方面素质得以提高,几个月的工作使我深深感受到机遇和挑战并存,成功与幸酸同在。
参与这次申请,使我在求真务实认识自己,在积极进取中不断追求,在拼搏奉献中实现自己,在市场竞争中完善自己。我深知加入销售部工作十分重要,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为企业树立好公司形象做好本职工作,二是为企业促进业务,宣传企业文化,三是为企业回笼资金,当好配角,胸怀全局,当好参谋,服从领导。
如果说我申请成功,我的工作思路是以“三个服从”要求自己,以“三个一点”找准工作切入点,以“三个适度”为原则与人相处,我会尽最大的努力去找结合点,我的处事原则和风格是,努力做到严格要求,严密制度,严守纪律,我将用真情和爱心去善待我的每一位同事,使他们的人格得到充分的尊重,相互给我们一个宽松的发展和创造空间,用制度和岗位职责去管理我自己,让我象圆规一样,找准自己的位子,象尺子一样公正无私,象太阳一样给人以温暖,象竹子一样每前进一步,小结一次。
我的工作目标是:“以为争先,以为促为”。争取公司领导对销售部的工作给予支持,使我们工作管理制度化,服务优质化,参谋有效化。沟通员工与公司领导之间关系的桥梁,宣传精神文明的窗口,传播企业文化的阵地,培养人才的摇篮,连接企业合作的纽带,我原与大家共创美好的未来,迎接公司辉煌灿烂的明天。望公司领导给予批准为盼。
申请人:
单位不续签合同篇七
尊敬的公司领导:
我叫xxx,女,xx岁,大专文化,xx年x月与贵单位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现在贵单位营业所上班。两年来,我在单位、领导和同事们的关心、支持下,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和行为规范,认认真真地做好了本职工作,较好地完成了领导所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合同到期在即,经本人考虑,决定申请续订劳动合同,其理由有二:
一是合同期内,以优质的服务树立了良好的对外形象。
我在营业所上班。由于该所地处闹市,附近小商小贩多,因此,上班时间工作之忙,业务量之大是可想而知的。但为树立单位优质服务的形象,我始终牢记贵单位的服务宗旨,总是做到早上班、迟下班,耐心细致地数好每一分钱,给客户一个满意的服务。由于我工作认真、过细,两年来不仅未发生一笔误差,未与客户发生一起争吵,而且因我的优质服务,赢得了客户的满意和信任。
二是合同期内,以顽强的毅力提高了个人的自身素质。
两年来,在爱人的支持下,工作之余,我总是主动放弃休息和娱乐时间,抛开繁琐的家务,集中精力,积极主动地抓好业务学习,不断为自己“充电加油”,以使个人业务素质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新形势。
20xx年我在参加省农村职大大专班的学习后,又在家自学了电脑的基本知识。现在,五笔打字,abis操作等项业务工作我都烂熟于胸,操作流利。另外,对其它与工作相关的业务,我也是努力学习,尽快掌握。两年来,我个人在当班期间,没有发生一起因业务不熟而被难住、以致耽误客户时间的事件。
两年来,我虽然在平凡的岗位上做了一些平淡无奇的小事,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贵单位的要求比,还有很大的差距。今后,如果贵单位同意我续订劳动合同,我将更加努力学习,更加发奋工作,用优良的作风、一流的服务展示单位的美好形象。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
xx年x月x日。
单位不续签合同篇八
甲、乙双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_________〕_________号聘用合同。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工作需要,经_________市__________(指主管部门)和人事局同意,乙方调整工作。
甲、乙双方就解除合同,经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二、甲、乙双方互免对方赔偿(补偿)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三、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签名(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放在乙方个人档案。
日期: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
单位不续签合同篇九
武丽君: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时双方可以续签或者终止。从您介绍的情况来看,劳动合同期满,单位在续签的.劳动合同中降低了劳动报酬、变更了劳动合同的主体,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所以,您可以选择接受单位的条件而续签劳动合同,或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并且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若公司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您可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单位不续签合同篇十
单位领导:
本人xxx,男,大专文化,20xx年11月与贵单位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现在贵单位工程部上班。一年来,我在单位、领导和同事们的关心、支持下,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和行为规范,认认真真地做好了本职工作,较好地完成了领导所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合同到期在即,经本人考虑,决定申请续订劳动合同,其理由有二:
一是合同期内,树立良好的工作态度。工作过程中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与同事融洽相处,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及时做好领导布置的每一项任务,并协助同事完成各项工作。
二是合同期内,提高了个人的自身素质。一年来,在同事的支持下,工作之余,积极主动地抓好专业经验的`学习,不断为自己充电加油。对工作中涉及到的部分软件进行进一步的掌握,达到熟练运用的程度,另外,对其它与工作相关的知识,我也是努力学习,尽快掌握,不断完善自我,使工作能够更快、更好的完成。一年来,虽然在岗位上做了一些平淡无奇的小事,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自己的各方面与贵单位的要求比,还有很大的差距。今后,如果贵单位同意我续订劳动合同,我将更加努力学习,更加发奋工作。
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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