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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规范执法行为简报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简报篇一
;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理处罚依据以及其所享有的法定权益,防止违反法定程序现象的发生。达达文档网小编为此收录了,希望能为大家提供帮助。
审计执法文书是审计机关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专用凭证和书面证明。作为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凭证,审计机关在审计执法中会大量而又频繁地使用,同时也最容易忽视细节,因此,须从审计文书的设计、选用、制作、送达等诸环节加以规范。
(一)审计文书设计要统一规范。审计文书设计要适应两种需要:一是从法治、规范、效率的原则出发,设计制定统一、规范的审计执法文书,以适应审计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并及时加以补充修订。二是审计文书主要内容的设计,应充分考虑审计署六号令对审计质量控制的要求,审计文书种类、使用概念和使用方式等方面的设计应适应审计信息化管理和不同审计处理处罚适用程序的需要。
(二)审计文书选用要准确无误。审计文书的种类很多,选择使用审计文书必须准确、无误。审计文书选择必须与审计执法行为、执法程序、执法事实相符。现场审计实施系统20xx版中共提供了几十种审计文书模版,这些审计文书都有具体的法定适用对象、适用环节和适用情形,必须根据具体审计执法事实、情形,选择相应的、准确的审计文书,保持审计执法行为、程序、事实和审计文书的一致性。
(三)审计文书制作要仔细严谨。审计文书制作直接反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审计执法水平。一是文字要严谨。制作填写式审计文书应首先熟悉、了解全部栏目以及各栏目中该填写的内容,不能漏填错填,摘要填写简明扼要、完整准确。制作叙述式审计文书,文字要规范、严谨,叙述事情的过程要清晰,援引法律法规依据要正确、具体,作出的结论要准确、明了。二是数据要准确。审计文书中的数据包括日期、金额以及相关数据间的逻辑关系等。制作审计文书的日期必须准确、无误,不得遗漏,有些审计文书还应当填写具体时间;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审计文书,其间隔日期还必须符合法定期限。各项目数额之间的逻辑关系必须吻合,大小写一致。审计数据书写应工整、规范、符合撰写要求。三是手续要完备。审计文书制作完毕经核对无误后,制作人、复核人、审批人须手写签名。只有各项内容齐全、手续完备的审计文书,才能送达被审计对象。
(四)审计文书送达要合法有效。送达审计文书必须按照法定方式、对象和手续进行。一是必须按法定方式送达。通常情况下,审计文书的送达有两种方式,即: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在选择送达方式时,应视受送达人的具体情形,选择恰当、有效、快捷的方式。二是必须送给法定对象。审计文书的送达人、受送达人必须是法定、特指的对象。送达人必须具有审计行政执法资格,且须2人(含2人)以上负责送达;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直接签收;本人不在的,交由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人代表、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代理人签收。当法定代表人不在时,应该与财务负责人或负责收件的人取得联系,并由其签收文书,以此来保证审计文书送达的合法性。三是必须履行法定手续。送达审计文书必须使用《送达回证》,做到“一书一证”。《送达回证》由送达人写明送达文书名称、送达时间、送达地点并签名后,交由受送达人或规定的其他签收人签名或盖章并记明收到日期。
一是严格法定程序。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所做出的决定,享受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行政处罚法》规定,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审计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前,不按法定程序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权、复议权、诉讼权,或者将《审计听证告知书》与《审计决定书》同时发出,或者未等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听证请求的法定期限届满,就发出《审计决定书》等行为,都是不合法的。因此,在实施审计行政处罚时,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理处罚依据以及其所享有的法定权益,防止违反法定程序现象的发生。
二是公开审计程序。这是一个具有很强的规范性的重要制度,将审计执法依据、执法信息、处理处罚决定、执行裁决等公开,对于维护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审计行政执法权的正确使用具有重要作用。三是遵守时效制度。《行政处罚法》、《审计法》对时效均有规定,对审计机关提高行政效率同样提出了要求,所以,审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时效期实施处罚。程序性制度对规范审计行政执法权起着重要作用,我们审计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都应该严格和规范审计行政执法程序,以达到依法治审的目的。
审计执法人员是否真正履行执法责任,执法行为是否合法规范,应通过审计行政执法监督做出公正、公平、公开的评价,进而推动审计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审的进程。
(一)从法律上强化审计执法监督。《审计法》第四十二条、四十八条、五十二条对内部和外部监督制约做了法律规定,但是对审计自由裁量权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从法律上要进行规范:一是在适用标准和适用幅度上做出可操作性规定;二是为了从根本上堵塞权力不受监督制约的漏洞,对审计执法权力也要合理进行分解,以制约权力的滥用;三是对有弹性的、模糊的特殊规定则是越少越好。同时,在实际工作中要注意以下四点:一是使用权限要法定。审计自由裁量权的使用首先应在审计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不得超过法定权限越权使用。二是使用动机要纯正。审计自由裁量权的使用要符合法律法规授权的目的,“自由裁量权意味着根据合理和公正的原则做事,而不是根据个人意见做事。三是使用程序要规范。审计自由裁量要以法定的程序进行使用,即要根据法定的权限、法定的文书、法定的手续来行使。四是使用后果要适当。要充分考虑相关因素和客观事实,体现公正、公平,做到合法、合理,有预见性地进行使用,使得审计自由裁量权的使用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起到确实有效而适当的效果,能够经得起实践的检验和司法审查。
(二)从管理制度上强化审计执法监督。一是审计执法行为要制度化。要完善《审计执法责任制度》、《审计过错追究制度》、《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制度》、《审计人员执法资格认证制度》等,使之更具体,更具有可操作性、可考核性,从制度上规范审计执法行为。二是审计执法责任制要精细化。依据审计法律、法规和审计工作制度、业务流程、按照精确、细致、深入的要求,实施人员与岗位、岗位与责任、责任与权力、权力与利益的全方位精准对接,从而使审计执法责任清晰化、具体化、法治化,实行审计执法的合法、公正、及时、准确。对不履行职责或审计执法不当的行为,应追究当事人责任,以便更好地依法审计。三是审计执法检查要经常化。在每年抓好审计执法重点检查的同时,要积极推进审计执法检查工作的经常化。要建立健全审计执法情况通报制度,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度,督促落实,讲求实效,做到审计执法检查与审计执法监察相结合,与日常审计管理相结合,切实加大审计执法检查工作力度。四是外部监督要日常化。要建立外部监督网络,在人大、政协、被审单位、新闻舆论等单位中常年聘请特邀监察员进行日常监督,做到审计法律法规公开、审计管理制度公开、审计人员纪律公开、审计处理处罚公开,增加审计工作透明度,让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审计工作。
(三)从执法机制上强化审计执法监督。一是实行执法权分离,各岗位相互制约。从审计执法权行使中问题较多或易发生问题的环节、岗位入手,从审计执法监督工作的薄弱环节、制约机制不健全的方面入手,进行重点监督。二是推行信息化,实现 “机器管人”。依托审计管理系统和现场审计实施系统,搭建监控平台,制定严密高效的监督考核办法,逐步建立统一的对审计执法行为各环节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日常监督机制,通过建立行政管理、审计业务、决策支持、外部信息应用等所有职能的功能齐全、信息共享、监控严密的审计管理信息系统,把审计管理的各个环节都纳入到统一的审计应用软件中,达到“机器管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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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把开展“专项整改”活动与审判管理结合起来,建立一套科学化的审判管理机制。要从司法权力运行的薄弱环节入手,把专项整改的着力点首先确定在审判管理上,确保司法活动公正、高效。一是全面加强审判流程管理。实行随机分案,排期开庭,跟踪督办,严格过程控制。二是认真加强审判监督。对审判过程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监督,定期进行审判质量通报和讲评,总结教训得失。三是规范执行管理。实行执行分权改革,强化监督制约。四是加强审判效率和效果管理。严格控制审限,建立办案社会效果责任机制,确保良好的司法效益。 必须把开展“专项整改”活动与提高司法能力结合起来,建立一套职业化法官队伍的培育机制。建立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熟练的职业化法官队伍,是规范行使司法权力的前提和基础。要通过建立和执行党组集体学习制度,提高班子政治素质和驾驭全局、解决矛盾的能力;通过建立调研制度,就审判操作、法律适用、制度管理、案例评析等开展调研,促进有见地、有创新的调研成果不断涌现;通过开展读书活动,尽力拓宽法官的知识层面;通过开展不间断的业务观摩交流活动,促进干警之间相互学习,共同提高审判水平;通过建立经常性的业务竞赛制度,促进干警资助学习,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 必须把开展“专项整改”活动与完善工作规范结合起来,建立一套规范化的司法活动运行机制。审判工作的内在规律和特点,特别要求对司法活动进行规范。要切实规范庭审活动,解决少数法官庭审中漏落程序、适用法律不准确、随意干涉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办案透明度低等问题;要认真规范审判委员会工作,落实回避制度,强化宏观指导,把审委会建成最具权威的审判决策组织;要积极规范调解工作,确立 “多调少判,以调保稳”的工作思路,辨析法理,尽力做好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和法制宣传工作,避免“案结事不了”和当事人无休止的上访告状现象;要认真规范信访工作,建立完善包括领导机制、疏导机制、联动机制、考核机制在内的一整套处理涉诉上访案件的长效机制,将涉诉上访工作纳入了制度化轨道;要切实规范行政后勤管理,整合司法保障资源,调动各种有利因素,为审判工作提供全面、及时、有力的保障。 把开展“专项整改”活动与落实司法为民宗旨结合起来,建立一套充满人文关怀的司法工作机制。认真落实司法为民宗旨,在从立案到执行各个环节上实现便民利民。要在法院内部加大对利民设施的投入力度,对立案大厅和办公环境进行绿化、美化,设置阅报架、饮水机、老花镜、水笔等物品,从细微处体现司法人文关怀;要不断深化“司法为民”举措,实行院长轮流接访和预约接访制度,解决群众告状难、申诉难问题;积极落实司法救助制度,对于确有冤情又无力交纳诉讼费的当事人,实行司法救助,切实体现司法的人民性。 把开展“专项整改”活动与反腐倡廉结合起来,建立一套“三不为”的廉政建设机制。通过培育宣传典型、深入开展各种教育活动,不断坚定理想信念,形成抵御腐蚀和诱惑的免疫力,确保干警“不愿为”。通过重大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实行重点人员重点管理,切实加强监督制约,确保干警“不能为”。要对法官和工作人员中出现的违纪苗头及时进行诫免谈话和调查处理,对发现的徇私枉法、滥用权力,办关系案、办人情案、办金钱案等现象,坚决一查到底,严格落实廉政纪律,以此建立起 “不敢为”的惩戒机制。 把“专项整改”与强化司法责任结合起来,建立起一套责任追究机制。司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是司法制度中的关键内容,决定着司法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的实践程度。要根据每个工作岗位的职责和每个工作环节的特性,明确每个岗位、每个环节的工作目标和标准,完善综合考评制度,建立完整的工作责任体系。年底对综合考评情况进行汇总排序,严格奖惩,促进责任目标的完成。相关热词搜索:;全面规范执法行为简报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简报篇三
搜啊,多找几个结合您的实际发挥一下就搞定了今年xxx提出了开展“三项建设”的目标任务,执法规范化建设三居其一,表明当前基层执法存在诸多不足的现状,也为进一步改进公安执法工作提出了具体的目标和要求。
近年来,基层派出所执法民警的法制理念发生了很大转变,法律知识、办案水平都有很大提高,法制机构从无到有,法制监督职能作用日趋明显,执法质量逐年提高,基本执法问题在执法实践中逐渐避免,但是,目前我们基层的执法中还有一些不适应新时期新任务要求的环节和问题。 一、存在问题 1、执法主体方面。
具体表现:一是一些民警工作上不思进取,敷衍了事、精神萎靡不振、责任心不强,工作差错不断。二是有些民警仍是思想落后,墨守成规,在执法过程中,习惯于凭老经验或个人喜好办事;有的民警老是以执法者自居,自认为“执法者应说一是一,说二是二”,容不得群众的批评意见;还有的民警固执地认为群众根本不懂法律,在执法过程中上来就随意训斥群众,根本不允许群众辩解,对群众提出的疑问和申辩,认为是狡辩和故意找茬,搞情绪化执法,更有甚者滥用强制措施。
三是在对待执法权利应用上存在思想偏差。有一些民警认为“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不按法律规定执勤执法,甚至徇私枉法,办人情案,关系案,随意执法的恶果已严重损害了公安队伍的社会形象。
2、执法行为方面。一是少数民警“执勤为民”意识不强,而是大搞“弹性执法”。
有的民警对认识的人违法就“少罚、轻罚或不罚”;对其他的人则是“一律重罚”,造成当事人产生抵触情绪,对民警执法不理解、不配合,甚至对抗。二是以罚代管。
一些单位为了调动民警的积极性或片面追求工作任务的完成,随意下达一些硬性任务指标,造成有些基层派出所民警在执法工作中“以罚代管”,片面追求执法数量和任务的完成。三是执法方法简单粗暴。
有的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对执法理念、法律条文的理解上过于机械和僵化,而忽视了法律人性化的一面,认为对违法当事人予以上限处罚,才能体现法律的威严;有的在执法过程中把执法与服务对立起来,不向群众告知和宣传法律条文,漠视群众的感受,对群众的解释置之不理、置若罔闻,将群众推向对立面。 3、执法质量方面。
一是适用法律程序不规范;二是适用法律条文不严谨;三是法律文书使用不规范。如处罚决定书中的条、款、项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或适用错误,有的工作粗枝大叶,填写执法凭证丢三落四,录入信息错误不断。
四是案卷的制作质量不高。表现为笔录文字表述不全,语言不规范,针对性不强,主次不明,笔录内容过于简单,语句不通,字迹潦草等;证据意识不强, 收集方式单一,尤其是对原始证据的收集不够全面充分。
4、执法形象方面。一是依旧存有“冷、横、硬、推”的问题。
经过近几年的教育整顿,一线执法民警的执法态度有了明显的改观,但是,“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情况仍时有发生。群众投诉民警执法问题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民警的执法态度上,本来是正常执法,就因为民警执法态度问题,引起群众不满。
二是推卸责任,推诿扯皮。近年来,由于群众的法制意识有了明显提高,在执法过程中,一些被查处的群众抱有情绪,有时会提出无礼问题,或找出各种理由进行恶意投诉。
有些民警害怕被投诉,就推卸责任,遇到问题推诿扯皮。三是少数民警警容风纪不整,着装不规范,形象不佳;有的民警上班时间不务正业,脱岗、聊天、打电话;有的民警上岗时警容不整、精神不振、举止不文明、动作不规范。
二、原因分析 1、部分民警主动学习的积极性不高,缺乏工作责任心和紧迫感。目前,部分民警满足于现有的工作生活条件,缺乏进取心、责任心,不求过得硬,只求过得去,对于社会的发展进步缺乏一种忧患意识,缺少一种敬业精神。
2、对法律的重要性和执法职能认识不清。大多民警对法律的理解局限于常用的基本法律,甚至个别法条,认为有了这些,就足可以应付实际执法工作。
没有从派出所的执法职能出发正确认识法律对于执法民警的重要性。 3、工作压力引发情绪化执法。
当前基层派出所的工作越来越多,加之各种非警务活动频繁,民警的工作压力越来越大。同时,随着群众的法制意识越来越强,民警在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越来越多。
在强大的工作压力下,一些民警在执法工作中,有时会遇到个别人的非难或无理投诉,在这种情况下,有些民警无法控制自己的工作情绪,带着情绪执法往往引起了一系列的问题。 4、队伍管理教育缺乏创新机制。
按照现有有关管理制度,基层派出所民警人数多工作任务重,辛苦一年,绝大多数人得不到鼓励,工作的积极性受到严重创伤,部分原本扎实工作的民警没有了进取的劲头,万事随大流,工作平平庸庸。民警的教育培训,流于形式,疏于管理,不重质量,每年有培训,培训效果不明显,没有一种科学有效的培训管理机制,来提升队伍的整体素质。
5、对法制工作重视不够,法制力量薄弱。基层派出所设立了法制监督员,但对法制人员的培训提高没有跟上,这些法制民警对法制建设作用发挥不明显。
三。
全面规范执法行为简报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简报篇四
;按照中央、省、市政法委关于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工作安排,结合司法行政系统开展的“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年活动”、公证员队伍教育规范树形象活动和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活动的要求,市司法局党组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周密安排,迅速展开,有效地促进了司法行政的各项工作。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市委政法委关于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通知下发后,市司法局党组高度重视,认为此次专项整改活动是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重要内容和巩固成果的重大举措。为此,局党组召开专题会议,认真研究,作出安排部署,及时制定印发了在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开展此项活动的安排意见,强调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一级抓一级的责任制,逐人逐级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把“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各项工作落到了实处。随后,组成了检查小组,分别对县区司法行政部门及市局直属单位开展专项整改活动进行督促检查。
二、以开展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年为契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体制
一是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长效机制。健全培训管理制度,要求各所要设立培训基金,建立培训档案,确定培训管理人员;健全政治学习制度,纠正思想误区,增强律师的公正信念,诚信意识和政治责任感;健全实习人员管理制度,明确指导老师,杜绝实习人员以律师名义独立办案,加强实习人员的培训、管理、辅导、考核,严格了实习人员的管理;健全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坚持统一收案、收费和支出审批制度。同时严格律师的品行考核,加强诚信建设,建立健全律师执业监督体系和执业责任保险制度,大力加强律师队伍的党建工作。二是依法规范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主体。严格合伙人的条件,按照法定条件对合伙律师事务所的注册资金及合伙的条件进行全面审查清理,切实解决“假合伙”的问题。建立合伙人档案,完善合伙人会议制度和合伙人监督制度。三是规范合伙律师事务所的收案、收费和分配行为。建立健全并实施统一收费,统一与委托人结算制度,坚决制止个人收费和与当事人私下结算的作法,完善委托代理合同条款,减少代理合同纠纷的发生。对于私自收案、收费或跨所办案的,一经查实依法严肃处理。建立主任责任制度,当事人回访制度,加大内部统一收案、收费的监督力度。四是依法规范律师事务所内部监督管理行为。建立对新执业律师的业务辅导制度和本所人员的聘用、解聘制度,完善聘用人员的劳动合同。加强案件质量管理,严格质量监督,健全所务资料、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利益冲突审查和责任赔偿制度,建立重大案件讨论制度,树立整体意识,培养团队精神;完善所内投诉处理制度、服务质量检查控制制度、对律师的惩处制度等,使合伙所逐步向规模化、专业化、规范化方向发展。明确主任的日常管理职责和其他合伙人的监督职责,合理划分职责,达到科学管理,科学运行,规范发展。五是依法规范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和合伙人的管理责任。努力克服职责不明、责任不清的状况,建立以律师事务所为单位,由合伙人购买责任保险制度,解决全市律师的执业风险责任承担问题。另外,对活动中检查出的两名违纪违规律师分别做出了停业整顿和暂缓注册的处理决定。上半年,全市律师共担任法律顾问41家,代理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案件177件,办理刑事诉讼案件56件,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13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以教育规范树形象活动为契机,大力推动全市公证队伍建设
一是针对全市公证队伍的现状,自四月开始,全面细致地开展了以民事、经济类公证事项和因企业改制而发生的买断工龄和身份置换等批量公证事项为重点的案卷质量评查活动。对2003年以来的所有公证案卷逐一进行自查自评,进行质量分析,写出质量自查总结报告,并以处为单位各筛选出民事、经济和其他类的不同质量档次的公证案卷100多卷集中到市司法局,按照《甘肃省公证质量检查标准(试行)》组织力量对上报的案卷进行了检查,所有案卷全部合格,有20多本案卷被评为公证质量优秀案卷。通过此次活动的开展,有力地促进了全市公证质量和案卷质量的提高。二是组织公证员认真学习《公证暂行条例》、《全国公证队伍教育读本》和《公证规章汇编》,严格对照“三项教育,四个规范”的具体内容,广泛开展教育规范树形象活动,通过学习教育,各公证处和广大公证员主动查找自己的不足和差距,改进服务、增强职业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办证水平,切实纠正了少数公证人员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责任心不强、诚信缺失、忽视公证质量和社会效益的问题,使服务质量大大提高。
四、规范基层司法所制度建设,提高了矛盾纠纷的排查率
通过这次专项整改活动,我们督促县区司法局指导各基层司法所进一步完善健全了对民间纠纷调解和基层社会矛盾防控体系。全市各基层司法所制定并完善了纠纷受理、调处程序、干部纪律、岗位目标、责任追究等各项制度。规范了司法所纠纷调解笔录、纠纷登记、回访登记、矛盾排查等法律文书的制作,要求县区定期上报。做到了制度、调处、档案“三规范”,人员、责任、奖罚“三到位”,并实行“阳光政务”,公开工作范围和办事程序,接受群众监督。在我们检查过程中,各基层司法所已全部按照“预测工作走在预防前,预防工作走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的要求,将基层不安定因素及时掌握及时处理。上半年,全市18个司法所所辖的229个基层调委会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725件,调解成功703件,调解成功率97%,为化解民间纠纷和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的稳定做出了贡献。另外,今年将完成6个无房司法所的房屋建设,使得基层司法所的硬件设施配备上新台阶。
五、总结经验,深入持久地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公正执法活动
一是继续抓好律师队伍的党组织建设,积极完善律师事务所自我约束机制,认真解决好少数律师事务所在人员管理、诚信服务、办案质量、收案收费、财务支出环节上存在的突出问题。二是加大公证处的内部管理力度,特别是加强对公证文书制作和公证档案管理的力度,加强制度的规范和监督机制的完善。三是对容易发生问题的部门、岗位、环节上进行整改规范,坚持依法行政和走群众路线的统一,规范监督检查和保障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排除非法干扰,积极维护公平、公正的执法氛围。四是抓好各项业务培训工作,本着“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组织好公证、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司法助理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不断充电,以更好地适应公正执法的需求,为构建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相关热词搜索:;
全面规范执法行为简报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简报篇五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管执法人员的管理,规范行为、保障执法,树立形象、提高素质,做到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廉洁高效,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城管局所有工作人员。
第三条 城管执法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山东省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执法。
第四条 上岗执法前要整理着装,检查装备,带齐执法文书和票据。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要仪表端正,举止规范。城管执法人员徒步巡查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纠正违章时,按“三先一后”、“六个步骤”进行,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执法。每次执勤结束后,应做好有关票据上缴和文书归档。
第六条 城管执法人员标志服装(包括帽子、肩章、臂章、胸章、领花、领带等)由局统一式样和制作,分夏装、春秋装和冬装。
第七条 城管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好制服、肩章、臂章、胸章、领花等,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或擅自拆改;不得转借给非城管行政执法人员。
第八条 城管执法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必须着制服,并按规定佩带执法标志(包括帽徽、肩章、臂章、胸章、领花、领带等),办公室内,可不戴大檐帽,但应统一挂放整齐;城管执法人员非因公外出、女队员怀孕以及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不得着制服。
第九条 城管执法人员着装时,应按照规定配套着装,不同季节服装不得混穿;着春秋装时,内着制式衬衣(下摆系于裤腰内),扎系制式领带;着长袖衬衣时,扎系制式领带。
第十条 城管执法人员应按时令着制式服装,换装时间由市局统一规定。
第十一条 城管执法人员执法时,必须保持仪容端庄、整洁,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歪戴大檐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冬装、春秋装内着毛衣(衫)或者衬衣内着内衣时,毛衣(衫)、内衣不得外露;(二)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饰物;(三)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足。男队员鞋跟不得高于三厘米,女队员鞋跟不得高于四厘米;(四)不得扎系围巾,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化浓妆、戴首饰,不得纹身;(五)男队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队员发辫不得过肩。
(三)执勤乘车中应坐姿端正,不得躺卧,纠正违章时应下车,不得在车上吆喝。
全面规范执法行为简报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简报篇六
1、单纯追求经济利益,在一些事故案件的处理上以罚代刑,降格处理,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
2、少数民警办案中随心所欲,甚至办人情案。
3、事故案卷不规范,材料不全。
4、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依然存在。
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客观因素外,内部执法机制不健全,执法监督检查不力,也是一个重要原因。这些问题不解决,公安机关交警部门的公信度就会受到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对我们的支持度将会打折扣。对此我个人认为,开展此项专项整改活动,正是适应当前交通管理工作的迫切需要,是一项适合民心、民意的长久工程。
党的十六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治国方略。交警做为公安机关的一个警种,也是国家重要的执法机构。进一步完善执法机制,规范执法行为,是实施以法治国方略的需要;也是改善公安交警执法形象,促进廉政建设,密切警民关系的需要。因此,交警部门要从战略高度认识新形势下完善执法机制和规范执法的极端重要性,把它摆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更好地完成时代赋予的重任。
规范执法行为,要从以下两方面提高认识:一是交通管理职能的发挥,主要是通过执法活动来实现;执法行为不规范,执法机制不健全,交通管理工作就跟不上时代的步伐。规范执法是为了加强交通管理,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新形势。我们要通过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实现人民警察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维护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执法不规范,执法不力,就谈不上保护人民;执法不严,执法不公,就会侵犯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加强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和管理科学化建设,努力提高法律监督能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交通管理执法权是人民赋予的,必须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并接受人民的监督,必须满腔热忱地对待群众的诉求,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执法,本着对群众利益和法律高度负责的精神办案,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切实把人民的利益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要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
加强法制教育,提高民警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建章立制,规范执法行为,优化执法环境。切实加强交警系统法制队伍建设。在贯彻以法治国的新形势下,公安交警部门迫切需要一个健全的机构和一部分高素质的专业人员,来搞好法律服务和内部执法监督工作。各级领导要重视支持和关心法制队伍的建设,帮助我们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从事法制工作的民警也要增强责任感,爱岗敬业,勤奋学习,不断丰富和更新知识,努力使自己成为精通公安交警系统法律、法规的行家里手,为提高交通管理水平做出自己的贡献。
总之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执法行为是否规范,执法活动是否公正,不仅关系到公安队伍和民警本身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也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形象、威信及其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关系到共产党执政地位的巩固,关系到党的事业的兴衰成败。因此,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要牢固树立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端正执法思想、提高执法品质,改善执法形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为改革开放创建和谐社会保驾护航。
全面规范执法行为简报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简报篇七
为保障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廉洁执法,制定了环境执法人员行为规范,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2016年环境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欢迎阅读。
第一条 为保障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以下简称环境执法人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廉洁执法,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环境执法人员在实施现场检查、案件调查、排污费征收和督查时,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得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
第四条 规范执法。熟悉掌握执法依据、执法流程,按照法定的权限、时限和程序履行职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第五条 公正执法。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统一,程序优先,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
第六条 文明执法。不断提升执法素养和执法水平,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听证等合法权利,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粗暴执法。
第七条 廉洁执法。严格遵守廉政规定,做到:
(一)不得收受当事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二)不得接受当事人的宴请、参加其邀请的娱乐活动和营销活动。
(三)不得胁迫当事人、向其索要钱物、推销环保商品和服务、干预和承揽环保工程以及其他谋取私利行为。
第八条 除例行检查和验收检查外,现场检查均应当采取突击检查方式实施,不定时间、不打招呼、不听汇报,直奔现场、直接检查,不得向当事人通风报信。
第九条 现场检查时,环境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当事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场的,应当向其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和执法依据,告知其申请回避的权利和配合调查的义务,告知其拒绝、阻碍、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现场检查时,应当场制作检查记录,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环境管理手续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及检查实施情况等。检查记录应当真实、明确、规范。
第十一条 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有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提出整改要求,对环境违法情况和责令改正内容作出检查记录,并按程序报告。
第十二条 调查案件时,需实施现场检查的,按第九条至第十一条执行。
第十三条 调查案件时,应当根据案件性质和调查要求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危害后果、违法情节等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及时、公正的.调查。
第十四条 调查案件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或者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应当有环境执法人员签名和当事人签名、盖章。
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不能签名、盖章的,应当注明情况。当事人拒不到场、无法找到当事人的,不影响调查取证的进行。有其他人在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询问笔录应当有环境执法人员签名和被询问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第十五条 调查案件时,发现当事人其他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程序报告,根据指示并案处理或者另案处理。
第十六条 调查案件时,做到:
(一)不得擅自增减、变更案件调查内容。
(二)不得擅自向当事人泄露举报人、投诉人相关信息。
(三)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不得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法手段获取证据。
(四)不得隐匿、毁损、伪造、变造证据。
第十七条 调查案件时,做到:
(一)违法事实清楚、法律手续完备、证据充分的,作出明确的调查结论。
(二)违法事实不成立的,提出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作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结论。
(三)违法事实不清,法律手续不完备,证据不充分的,作补充调查。
第十八条 调查终结后,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所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不得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得以行政处罚要挟当事人或向当事人索要财物。适用一般程序的,应当将已查明的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和初步处理意见,送有环境行政处罚权限的部门审查。
第十九条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方法核定排污者污染物排放量。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征收排污费,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排污费征收标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改变收费范围。
第二十条 不得协商收费、人情收费。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或者擅自减征、免征、缓征。
第二十一条 应当及时将征收的排污费缴入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 督查前,应当制定督查工作方案,严格按照督查工作方案实施督查,变更督查工作方案应当报请组织督查的部门同意。
第二十三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实施督查时,应当依据督查工作方案,要求督查对象提供相关资料,对其完整性、合法性、客观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填写资料审核表和汇总表,列出发现的问题和需要实施现场检查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督查时,需实施现场检查的,按第九条至第十一条执行。需实施案件调查的,按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执行。
第二十五条 督查结束后,应当作出明确的督查结论,及时向组织督查的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提出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和处理建议。提出通报人民政府、挂牌督办、约谈地方政府、实施区域限批等重大处理建议应当根据督查事项的不同,由组织督查的部门或者督查机构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 根据督查事项的不同,由组织督查的部门或者督查机构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反馈督查情况,并督促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及时整改,开展后督察。
第二十七条 在督查时,做到:
(一)不得擅自变更方案实施督查。
(二)不得采取诱导、压制、强迫等方式进行调查询问,不得调查询问与督查无关的内容,不得有歧视和差别待遇。
(三)不得擅自约见督查对象或者未经组织批准擅自向督查对象反馈情况。
(四)不得以提出通报人民政府、挂牌督办、约谈地方政府、实施区域限批等处理建议威吓督查对象。
(五)督查结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不得仅由推断、猜测等作为督查结论的相关证据,不得作出“可能违法”的督查结论。
第二十八条 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上述规范的,由有管理权的部门作出以下处理:
(一)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脱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处理情况应当作为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二)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
(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规范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全面规范执法行为简报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简报篇八
;为把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引向深入,确保取得实际成效,根据市委政法委和县委的要求,从现在起用半年时间,在全镇政法系统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这次专项整改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精神,紧密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按照立党为公、执法为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规范执法行为为主要内容,以查摆整改执法方面的突出问题为重点,以促进执法公正为目的,以健全制度、完善机制为保证,全面落实政法队伍建设的各项措施,进一步提高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公正执法能力。通过开展专项整改活动实现以下目标要求:政法部门领导班子更加团结坚强;政法队伍的整体素质更加整齐,执法能力和执法质量明显提高;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先进性教育活动中反映出来的意见得到有效整改;工作制度更加健全有效;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干警违法违纪案件进一步下降;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进一步减少;全镇人民群众对执法工作和政法队伍的满意率有较大的提高。
在专项整改的基础上,按照立足长远、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的思路,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全面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把各项执法工作纳入规范、有序的轨道,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工作重点
政法各部门要紧密联系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本着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解决什么问题,哪个工作环节薄弱就重点加强哪个环节的原则,紧紧抓住人民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问题,特别是执法权力相对集中的部门和容易发生问题的执法环节,认真加以整改,确保取得实效。一是从容易发生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的岗位、环节上进行整改和规范。主要包括:法庭刑事、民商事案件的审判和执行等,派出所对治安、交通、出入境管理和经济犯罪侦查等;司法所对民事纠纷调查等。要大力加强对这些岗位和环节的监督制约,防止滥用执法权力,防止发生腐败案件。
二是从容易发生违规违法办案、执法不文明的岗位、环节上进行整改和规范。针对有的干警特权思想严重,伤害群众感情;有的办案不负责任,证据收集马虎,事实认定不清,有的刑讯逼供,滥用强制措施,制定严格、科学、具体的管理制度和处罚办法,明确办案要求,减少因工作粗糙和疏漏产生的差错。
三是在容易发生玩忽职守、执法不作为的岗位、环节上进行整改和规范。在防止“乱作为”的同时,重点针对有的干警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漠视群众疾苦,对群众的求助不予理睬、不认真对待、敷衍塞责的“不作为”问题,严密规范,健全制度,以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全镇稳定。
四是有容易发生地方、部门保护、违法干预办案的岗位、环节上进行整改和规范。镇党委要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和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经统一,规范监督,支持和保障政法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对执法活动的干扰。政法各部门要严格市、县委的要求,不参与招商引资等非执法活动。要敢于抵制不正当干预,并通过向党委报告、上级政法部门监督、执法公开等形式,防止此类现象发生,形成抵御不正当干预的工作机制。同时,也要大力解决个别干警干预办案、执法的问题。
政法各部门要坚持边整改边建章立制,特别是要在健全完善促进公正执法的长效机制上下功夫,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一是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要进一步明确每个岗位的执法责任,并加以科学分解,落实到每个执法主体。全面实行执法资格认证制度,规范执法主体资格,严禁非执法人员参与办案。进一步规范、细化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严肃追究违法违规办案人员的责任。二是执法工作目标管理机制。对每个工作岗位和每项执法任务,都要明确执法权限、基本职责,提出明确责任目标要求,并制定科学的、可操作的考证标准,坚持日常考察与年终考核相结合,调动广大干警的积极性,确保各项任务目标的落实。三是以执法质量为核心的考核奖惩机制。根据执法活动的规律特点,引进量化管理理念,推行等级化管理,借助现代技术手段,对执法的每年环节进行跟踪管理,并通过案件评查和促进严格公正执法。四是执法活动全程监督机制。政法各部门要把执法工作的每个方面、每个环节纳入监督制约范围,形成完整的监督体系。要进一步推行和规范司法公开制度,自觉接受全镇人民群众的监督,以公开促公正。
三、方法步骤
这次专项整改活动,必须把学习教育贯穿始终。政法各部门要组织派出所、二所、辛店派出所干警在先进性教育活动学习的基础上,进一步学习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精神实质,切实解决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经受住情与法、钱与法、权与法的考验,自觉遵守党纪国法,模范执行制度禁令,以廉洁自律、公正执法的良好形象,赢得群众的真心爱戴。
这次专项整改活动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一)集中整改(5月下旬--6月下旬)。坚持从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分析评议和各方面的批评意见中查找问题,从涉法涉诉的分析评议案件中查找问题,从查处的干警违法违纪案件中查找问题,从人民群众的投诉和反映中查找问题,从人大、政协及社会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中查找问题,从执法权力相对集中、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点部门、重点单位,以及容易发生问题,解剖原因,深挖根源。根据本单位实际,都要认真组织开展“开门接访,深入走访,积极处访”活动,从中发现派出所干警在执法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对群众关注的一些热点问题,要在一定范围内向群众公布,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二)健全制度(7月上旬--8月上旬)。加强制度建设是专项整改活动的核心。政法各部门要着眼于规范,着眼于建设,针对查摆出的问题,从执法工作最基础的环节和最基本的要求抓起,从看得见、摸得着的事情做起,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每一个执法环节和每一项执法行为都有章可循。对原有的制度,要进行全面的归纳梳理和修订完善,不够明确的,要明确起来;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抓紧修改;执行不好的,要找出原因,改进措施;还没有制定的,要尽快研究制定。通过健全制度、完善程序、落实要求、强化监督,保证执法权的正确有效行使。
(三)培训考核(8月中旬--10月下旬)。要认真组织派出所干警、司法所工作人员学习有关本职工作的基本法律、执法程序和工作规范。政法各部门要根据上级业务部门制定的标准、办法,对本系统每个执法岗位提出明确的业务培训考核要求,按照“干什么、练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和全体参与、重在基层、立足岗位、注重实效的要求,组织好练兵活动的制度化、经常化和规范化。在培训结束时,组织考试考核。考试考核不合格的,离岗培训;×培训仍不合格的,进行再次培训;次培训考核都不合格的,通过法定程序,取消执法资格。
(四)检查验收(11月上旬--11月中旬)。专项整改活动基本结束后,要认真组织检查验收。镇党委和政法各部门要根据确定的目标要求,结合本镇、本部门实际,制定检查验收的具体标准和办法。要采取明查暗访、重点抽查、交叉检查和案件评查等多种形式,开展检查验收。要走群众路线,坚持群众标准和实践标准,通过问卷调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评议等形式,对政法干警的执法行为、服务态度、工作效率等进行监督评判,以此检验超期整改活动的成效。对不符合要求、达不到标准的单位,要进行补课。
四、组织领导
这次专项整改活动,是一项全局性的工作,也是一项长远和现实相结合的根本性建设。必须坚持求真务实,防止形式主义。镇党委要把专项整改活动作为深化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加强党对政法工作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平安汶上建设的重要内容,专题部署,精心指导。政法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精心安排,确保实效。
一是要做好组织推动工作。这次专项整改活动由镇发统一领导,从政法部门抽调精干力量,成立专项整改活动办公室,负责情况调度、指导协调、督促检查、总结经验等日常工作;政法各部门也要成立强有力的领导和办事机构,强化工作力量,搞好情况控制和检查、督导等工作。确保专项整改活动顺利进行。
二是要加强对专项活动的检查督导。按照上级要求,政法各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联系一个基层单位,并经常深入联系点了解情况,总结经验,培养典型,加强对面上工作的指导。镇里将于适当时机召开专项整改活动调度会或经验交流会议,指导、推动整改活动的深入开展。
三是要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要紧密结合专项整改活动,深入考察和全面分析领导班子现状,采取扎实有效措施,把那些缺乏群众观念、法治意识淡薄、队伍管理松懈、表率作用差的领导班子整顿好。注意把那些政治坚定、业务熟练、清正廉洁、公正执法的优秀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镇政法各部门要根据上级业务部门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可行规划,认真组织实施。
四是要落实执法保障。镇党委、政府要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执法公正、密切联系群众的高度,深刻认识落实执法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解决政法部门经费保障方面的实际困难,为规范执法行为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
五是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对这次专项整改活动要进行必要的宣传,同时接受人民群众、新闻舆论的监督。要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有利于促进工作,有利于维护稳定,有利于维护形象。广泛宣传“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活动情况,宣传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经验、成效,宣传政法队伍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使人民群众看到政法部门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的决心和行动,以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的实绩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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