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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资产处置管理制度(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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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资产处置管理制度(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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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处置管理制度篇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关于处置工作的具体规定

第三章 抵债资产处置方案的审批

第四章 中介机构管理

第五章 责任的认定原则

第六章 附则

为促进和规范抵债资产处置工作,防范抵债资产处置过程中的道德风险,最大限度回收不良资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银行以物抵债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以物抵债业务会计核算手续》、《中国银行抵债资产变现损失核销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国内机构抵债资产处置工作。

处置抵押物、质押物及法院查封资产的,可以参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银行出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低值易耗品等自用资产的,按照总行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将抵债资产转为本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低值易耗品的,按照总行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海外机构抵债资产处置工作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在有关管理办法出台前,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但本办法中与当地监管法规不一致的规定除外。

第二条 及时原则

抵债资产处置工作应坚持及时原则,不得为掩盖损失或出于其他考虑而人为拖延变现。

第三条 公开透明原则

抵债资产处置工作应当坚持公开透明原则,注意防范道德风险,严禁搞暗箱操作。

第二章 关于处置工作的具体规定

第四条 处置时限要求

根据抵债物变现难度的大小,将抵债物划分为易变现物和难变现物,处置时限分别为:

(一)易变现物的处置时限

易变现物应当自取得之日起立即着手变现,原则上应自取得之日起六个月内处置完毕;

六个月内处置完毕确有困难的,可以适当延长处置时限,但最多只能延长六个月;期限延长方案及下一步处置计划应及时向本行资产处置委员会报告。

(二)难变现物的处置时限

难变现物应当在取得后及时制定处置计划,积极采取必要的、有效的手段寻找买家,原则上应当自取得抵债物之日起一年内变现;

但大宗房地产、大型厂房、大型专用机器设备等资产确实无法在一年内变现的,在一年期限届满前应提出下一步的处置计划和处置时限,报本行资产处置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处置期限,但原则上只能延长一年;如需要延长一年以上的,应报总行资产保全部批准。

(三)现有物资处置时限的掌握标准

对于本办法出台前取得的抵债物,其处置期限从本办法下发之日起计算,并按照前两项规定的处置时限从严掌握。

第五条 处置方式

抵债资产可以通过拍卖、招标、协议转让、公开市场出售、委托专业机构等方式进行处置。

第六条 处置方式的选择

抵债物的处置应优先采用拍卖、招标方式;

日用品、纺织品等低值大众化消费品可以采用公开市场销售方式进行处置;

由于资产本身专用性过强、潜在购买者过少等原因,确实不适宜采用拍卖和招标方式进行处置的,可以采用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处置;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各行应积极采用委托专业机构处置的方式。在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处置的情况下要注意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并保留处置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第七条 处置过程的公开化

在采用拍卖、招标、协议转让方式处置抵债物的情况下,应利用广告、公告、在全体员工中公布等方式,做到购买方寻找过程的充分公开化;

在委托专业机构处置的情况下,应监督受托方做到购买方寻找过程的充分公开化;

抵债物的购买方原则上不得为原债务人或其关联方。

第八条 公平对待

在处置过程中,必须确保每一位潜在购买者都可以公平地获得与其他潜在购买者同样充分的信息和竞争机会;不得无故拒绝任何潜在的购买者。

第九条 二人经办原则

在处置抵债物过程中,与潜在购买方进行商谈时,一般应至少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会谈完毕后应对主要会谈内容形成纪要,并由参与会谈人员签字。

第十条 抵债物评估

在处置抵债物时,应聘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抵债物的价值进行评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1.处理抵债物时,原办理以物抵债时的资产评估报告仍在有效期内的;

2.采用拍卖、招标或公开市场出售方式处置抵债物,处置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性得到充分保证的;

3.资产处置价格高于抵债价格,且取得抵债物时间未超过两年的。

在对抵债物进行评估时,应优先采用现行市价法;在无法采用现行市价法进行评估时,可采用重置成本法和收益折现法进行评估;原则上不得采用破产清算法进行评估;在确实需要采用破产清算法进行评估的情况下,也必须同时用至少一种其他方法进行评估,两个评估结果共同作为确定处置价格的参考。

经中介机构独立评估得到的评估价值是确定处置资产价格的标准之一,各管辖分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影响中介机构的独立评估活动。

第十一条 价款支付方式

价款支付方式应以一次性付款为主。

在抵债物价值较高、购买方信誉良好、一次性付款确有难度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但首次付款金额不得少于总价款的40%,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在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情况下,应将所处置抵债物抵押给我行或在债务人全部支付价款后再办理过户,以作为购买方支付剩余款项的保障;在抵债物本身不适宜抵押的情况下,应由购买方提供其他的足值有效担保;原则上,只有难变现物可以采用此类付款方式。

在购买方符合我行有关授信政策和条件的情况下,我行可以为购买方提供贷款用于支付抵债物价款,但发放金额不得超过总价款的70%;需要提供贷款的,应按照我行有关贷款审批程序进行审批;此类贷款审批中应特别注意分析借款人的自身还款能力、现金流量情况,审慎研究以抵债物为抵押的贷款申请,不应有抵押而降低了对第一还款来源的审查。

分期付款方式与贷款方式只能运用其中一种,在分期付款的情况下不得提供贷款,在提供贷款的情况下也不得再分期付款。

如需要采用不符合以上规定的付款方式,应报总行资产保全部批准。

第十二条 处置费用

处置费用的列支按照《中国银行以物抵债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变现损失的处理

变现损失按照《中国以物抵债变现损失核销办法(试行)》的规定申报核销。

第十四条 处置档案的保管

处置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处置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法律文件;

(二)与处置工作有关的各种内部请示文件、报告及其附件,相应的批示和批复;

(三)处置过程中各种会谈纪要和备忘录;

(四)可以证明处置工作公开性的材料,如媒体广告复印件、公告发布记录等。

处置档案的保管按照我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抵债资产处置方案的审批

第十五条 分行审批权限

对一级分行的授权实行金额和损失率双线控制,在抵债金额和损失率均达到一定水平时上报总行审批。

一级分行可以对辖内资产规模大、管理水平高、风险控制和防范能力强、所在地经济环境较好、资产处置委员会已正常运作的二级分行进行适当的转授权,但转授权金额不得超过各行的转授权限额。

各行审批权限及转授权限额见附件。

第十六条 总行内部审批权限

以下项目由总行资产保全部审批:

1.抵债金额在1亿元以下的抵债资产处置项目;

2.抵债金额在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且损失率在50%以下的抵债资产处置项目;

超过资产保全部审批权限的抵债资产处置项目,经总行资产处置委员会审议后报行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预报与预审制度

对于可能需要上级行审批的资产处置项目,应自处置工作开始的整个处置过程中,随时将处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向上级行报告,不得只在整个处置方案正式形成时,才将处置方案上报审批;

上级行在接到下级行的预报后,应及时了解情况,并对其处置过程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对于需要到现场了解情况的,可以进行现场审查。

第十八条 正式申报

在正式形成处置方案时,对于超本行处置权限的项目,应报上级行审批,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置项目,不需报批:

(一)通过拍卖方式处置抵债物,拍卖活动在重要媒体进行了公告,拍卖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性得到了充分保证的;

(二)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处置抵债物,招标活动在重要媒体进行了公告,招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性得到了充分保证的。

按照本条规定不需报批的项目,应将处置过程中的重大事宜以及正式的处置方案及时报备总行资产保全部。

第十九条 申报材料

上报的抵债资产处置方案应包括抵债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和相关附件。

抵债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抵债物情况介绍;

2.处置工作过程介绍;

3.购买方情况及其他询价者情况介绍;

4.选定购买方的过程与理由;

5.处置价格的形成与合理性分析;

6.分期付款方式下购买方的偿还能力分析和担保措施。

申请报告附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处置过程中的所有重要会谈记录;

2.有关的广告、公告复印件;

3.其他可以支持申请报告内容的材料。

第二十条 审查要点

上级行应重点审查以下方面:

(一)处置过程是否做到了充分的公开透明;

(二)是否有理由对处置价格的合理性作出怀疑;

(三)付款方式是否合理;

(四)在采用分期付款的情况下,付款计划是否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后续款项的偿付有无得到充分保障。

第四章 中介机构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机构管理部门

各行资产保全部门为本行资产处置过程中资产评估机构、拍卖机构、专业处置机构、招标公司、各类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的管理部门,负责对中介机构的聘用、考核与解聘工作;

各行资产保全部门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工作应在本行资产处置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下开展。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机构的选取方式

对中介机构的选取应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

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选取的,被邀请单位应是同类中介机构中业绩卓著、声誉良好者;被邀请单位数量不得少于拟选聘单位数量的3倍。

评标工作应由资产保全部门组织评审小组进行,对外聘用的中介机构,需经各管辖分行资产处置委员会议定。

第二十三条 中介机构的考评与解聘

各行资产保全部门应加强对中介机构的考评,每年应对其服务质量、工作业绩、收费水平、是否严格遵守职业操守等方面至少考评一次;考评合格的续聘,不合格的不再续聘。

中介机构的考评、解聘等事宜应及时报备本行资产处置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中介机构的集中统一管理

对于资产评估机构,各一级分行资产保全部门应实施集中统一管理。

对于其他中介机构,有条件的一级分行也可以实施集中统一管理。

总行应根据情况逐步推行对资产处置过程中各类中介机构的集中统一管理。

在实施集中统一管理的情况下,对中介机构实施统一选聘、统一考评。

由上级行统一选聘的中介机构为下级行的指定中介机构。

上级行统一选聘中介机构时,应遵循“择优选聘,方便下级行使用”的原则。

在上级行选定的中介机构需要某一下级行使用时,选聘中介机构时,原则上应有该下级行的参与。

对于同类中介机构,可供任一下级行方便使用的应至少有两家,由下级行在其中自主选用。

指定机构的考评,应在使用单位的参与下,由上级行统一组织进行。

第五章 责任的认定原则

第二十五条 变现损失责任认定

在认定变现损失责任时,应注意分清贷款发放、贷后管理、以物抵债办理、抵债物保管以及抵债物处置等不同阶段的责任,应避免将变现损失一律认定为处置阶段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处置工作是否适当的判定标准

认定处置工作是否适当,应重点审查以下两个方面:

1.处置工作是否及时;

2.处置行为是否正当。

第二十七条 处置工作及时性的判定

未能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处置时限要求处置抵债物的,如果没有理由和证据证明已经积极地采取手段寻找买家、但确因抵债物本身的不足或市场原因无法按规定时限变现的,可以认定为变现工作不及时。

第二十八条 处置行为正当性的判定

在认定处置行为是否正当时,应重点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审查:

1.处置行为是否坚持了公开透明原则并符合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2.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

只要处置行为坚持了公开透明原则,抵债物处置价格合理,且不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一律认定为处置行为正当。

变现损失的有无不作为判断处置行为正当与否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处置行为公开透明性的认定

如处置行为满足以下三点,则可以认定处置行为具有充分的公开透明性:

1.就拟处置抵债物的性质来说,所选择的公开方式足以使相当数量的潜在购买者知悉处置信息;

2.选择更大范围的公开方式会使公开成本显著上升且不是十分必要;

3.所有知悉处置信息的潜在购买者都可以便捷地与处置方取得联系,并可以获得与其他潜在购买者完全公平的竞争机会。

第三十条 处置价格合理性的认定方法

处置价格合理与否应根据处置当时的一般市场条件及信息条件进行判断,在判断处置价格合理与否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不得因为抵债物处置以后市场行情好转,抵债物价格上涨,而认为处置价格过低;

2.不得因为处置以后市场行情走低,抵债物价格下跌,而将处置当时过低的价格认定为合理;

3.判断处置价格在处置当时是否合理,应以当时的一般市场情况为依据,不得以极个别的特殊交易案例作为评判的依据;

4.判断抵债价格是否合理,应注意当时处置方所掌握信息的有限性,不得依据处置方难以获得的更好商业信息来认定处置价格不合理;

5.要注意合理价格本身有正常的区间范围,谈判能力的强弱对最终交易价格有相当的影响,不能一律以合理价格区间的最大值作为评判价格合理与否的标准;

6.要考虑到市场对银行抵债物资的压价心理导致的正常价格下浮;

7.要考虑到处置紧迫性压力造成的抵债物价格的正常下浮。

第三十一条 处置责任的追究

因处置不及时而造成多支出保管费用、抵债物损坏、丢失或大幅跌价等损失的,由处置责任人承担责任;

因处置过程未作到充分的公开透明导致处置价格不合理的,由处置方案制定人承担责任;

在处置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一经发现要移交国家司法部门或行内纪律监察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定义与解释

(一)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我行接收的用以抵偿我行债务的各类非货币财产和财产性权利,既包括根据《中国银行以物抵债业务会计核算手续》规定,已经纳入有关会计科目核算的资产,也包括虽然尚未纳入有关会计科目核算,但银行已经依据有关协议或法律文书取得了实际控制权的资产。

(二)本办法所称处置,是指银行将前款所述资产的所有权、处分权让渡给第三人的行为。

(三)本办法所称易变现物是指:

1.家用电器、五金产品、电子产品、纺织品等普通消费品;

2.办公用品;

3.价值在20万~50万元以下的交通运输工具;

4.小型通用机器设备;

5.普通工艺品;

6.除以上五项外,抵债金额在10万~30万元以下的物品。

第2项和第6项的具体金额标准由各省级行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规定金额范围内确定后执行;

各省级分行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调增本条规定的易变现物的范围;未经总行资产保全部批准,不得调减本条易变现物的范围。

易变现物以外的抵债物为难变现物。

(四)本办法所称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多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本办法所称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多数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处置抵债资产或选聘中介机构的,工作程序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本办法所称处置责任人是指对抵债物负有处置责任的人员,通常为具体管理抵债物的人员及有关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处置方案制定人是指拟订、审查及审批处置方案的有关人员。

(六)本办法所称重要媒体是指在拟处置抵债物目标市场中具有广泛影响、熟为人知的广播、电视、报纸、刊物、网络等信息媒介。

第三十三条 风险管理部门对同级资产保全部门抵债资产处置业务及审批工作的合法合规性、正当性、公开透明性等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后评价。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总行资产保全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各行审批权限及转授权限额表(略)

资产处置管理制度篇二

哈尔滨电气集团阿城继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实物资产

安全拆除协议

哈尔滨电气集团阿城继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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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资产安全拆除协议

为了分清协议双方各自的安全责任,规范工程施工全过程安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哈尔滨电气集团阿城继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要求,经甲、乙双方协商,特签订如下安全拆除协议:

主合同名称:《实物资产交易合同》

甲方:哈尔滨电气集团阿城继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施工地点:

一、总则

1.本安全拆除协议用于哈尔滨电气集团阿城继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转让实物资产拆除工程。

2.乙方承担甲方转让实物资产拆除工程并承担相应责任。

3.本安全拆除协议提出是最低限度的安全要求,并未对一切安全细节作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乙方必须保证提供符合本要求的相关标准。

4.在主合同生效后,甲方有权提出因规范标准发生变化而产生的一些补充要求,具体由甲、乙双方共同确定。

5.本协议所使用的标准如与乙方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时,或同时引用多个标准,以较高标准执行。

6.本协议为主合同的附件,主合同生效时同时生效,与主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7.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二、工作内容

(一)拆除范围:

详见本协议主合同《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的《转让标的清单》。

(二)拆除施工区域:

拆除工作在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拆除施工区域范围(以甲方划定的隔离区域为准)内进行。

对区域内不拆除的设备,由甲方向乙方予以书面交底并由乙方确认。

(三)安全技术要求:

1.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划定的拆除区域范围进行拆除工作,并确保保留设备的完好。

2.乙方在施工前及项目竣工结算前均到甲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甲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本协议执行情况。

3.乙方作业人员进入现场施工前,须提供经乡镇及以上医疗部门体检合格的有效证件;涉及危险作业的现场施工人员,则须提供具有职业健康体检资质的单位出具的体检合格的有效证件,经甲方审核合格后方可开展工作。

4.乙方进入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须接受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安全生产规程的培训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持证进入现场施工。乙方特种作业人员(起重工、架子工、电工、焊工、汽车吊车司机等)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核发的合格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关的特殊作业,特种作业人员还必须携带合格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5.乙方用于施工的各类设备和工器具必须是经过检验合格的,并有检验合格证;使用时应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并定期检查。

—3—

6.每天开工前,乙方必须对其所有的施工人员进行工前安全技术交底。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及作业时,必须佩带“外用工安全培训合格证”和入厂证,穿戴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

7.乙方开工前要对工作环境、设备设施等安全情况进行检查、风险分析,熟悉拆除区域内地上、地下管线情况,符合安全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要求,乙方的安全防护器材必须配置到位,确保各项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应急处置方案等制定完善,具备施工条件后方可施工。

8.进入施工区域的机动车辆必须提供行驶证、年检审查资料、保险凭证等办理通行证,并接受出入口检查登记。

9.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厂规厂纪和安全管理制度,严禁擅自超越工作区域或接触运行设备及其他与工作无关设备。乙方工作人员在生产现场严禁乱动现场任何安全警示标牌、标志;严禁擅自拉接临时用电线路或气源、水源。若工作必需,乙方应提前与甲方联系,征得甲方同意后,由乙方提供器材,乙方专业人员接电源、气源、水源的连接,乙方必须在甲方人员的监督指导下进行。

10.对于时间较长的集中性施工项目,乙方应在施工区域设置明显标志并做封闭管理。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要求乙方进行整改。

11.施工过程中如需动火作业,应根据动火级别由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请,经书面批准并确认达到动火条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并按照甲方动火作业要求进行现场监护。

12.乙方必须在甲方划定的区域内严格按照施工技术要求进行施工,拆除过程中及时做好孔洞、楼梯等的围护和隔离;工程完毕后乙方必须保证拆除区域场地平整干净,并经甲方现场验收合格。

—4—

13.乙方在实施拆除过程中,发现爆炸物以及不明的电缆、管道等,必须立即停工,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保护好现场,及时向甲方汇报,处理或澄清后方可继续施工。

14.乙方在实施拆除过程中,拆除管道遇到冒水、气、油等情况时,乙方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堵截,甲方提供必要的帮助。

15.乙方必须指派专人负责设备与垃圾的清理、运输,所有拆除物及垃圾需及时清运出厂区,并按甲方指定位置进行处置,不得随意丢弃,不得影响甲方正常的生产、生活;由于处置不当,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包括对施工区域周边的环境、居民等产生影响,及因回收、运输处置过程中对外发生的六氟化硫气体、绝缘油、透平油等污染意外事件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16.针对本项转让资产的拆除施工,乙方须在进场拆除之前,按照转让资产交易价款的10%向甲方支付安全保证金作为安全文明施工的保证。安全拆除保证金由乙方将资金打入甲方财务部指定账户中,并将付款证明复印件交于甲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拆除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在工程完结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申请无息原路退还安全保证金。如施工期间发生违章,甲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下发《罚款通知单》,在竣工结算时由甲方财务部将从上述安全拆除保证金中扣款。

三、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划定乙方拆除的施工区域的范围、阶段及拆除的先后顺序。2.甲方给予乙方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甲方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接受咨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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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严格进行资质审查。资质审查包括审查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等是否齐全。

4.开工前对乙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且有完整的记录。

5.甲方有权指派专人对拆除过程进行安全监督,发现违章现象,有权制止并处罚,有权责令乙方停工整改。

6.甲方应确定责任归口部门和管理部门。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向甲方提交《拆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由甲方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

2、乙方保证在工作过程中对所有工作人员的安全负全面责任,施工过程中乙方发生的各种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履行本协议给甲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全部由乙方负责赔偿。

3.压力容器、起重机械、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必须提供使用证、检验证书进行备案。涉及高空作业或其他特种作业的,能够提供高空作业和其他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并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设置专职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员,健全安全文明生产施工管理制度。涉及拆除施工过程中危险废物的存放、处置、运输等各类作业,必须有相关作业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4.拆除过程中,乙方须对甲方划定的拆除范围进行物理隔离措施后方可施工,且不得损坏转让范围以外的设备、设施、建筑物、绿化区/带。若有损坏,甲方有权依据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乙方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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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自甲乙双方签订《实物资产移交确认书》后,转让资产的保养、保管、拆除、运输、清理的责任与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6.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拆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安全组织措施、安全技术措施进行组织施工,保证工程安全、顺利、有效进行。

7.乙方必须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和设备结构特点,选择合理的拆卸工具和拆除方法,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8.乙方应遵守甲方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甲方安全文明施工标准,服从甲方安全监督考核处罚管理。

9.乙方在危险性生产区域(指容易发生触电、高空坠落、爆炸、爆破、起吊作业、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火灾、烧烫伤等引起人身和设备事故的场所)内的作业,应事先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

四、提供资料

1.甲方无保留的向乙方进行技术交底,尽可能的提供本项转让资产的相关资料。

2.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所要求的与拆除施工相关的资质、资料和报告等。

五、其他约定

1.所有资产严格以现状交易为准,甲方不保证设备的质量、品质等,乙方办理受让手续即视为对标的现状的充分了解与认可。

2.乙方按甲方提供的清单进行拆除,遇无法确认的设备和材料,需甲方管理人员现场进行确定后方可进行拆除工作。

六、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甲乙双方签订的《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

本协议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甲、乙方经纪会员各执一份,北交所留存一份用于备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8—

资产处置管理制度篇三

xx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资产处臵审批权限和流程 第三章 资产处臵的一般管理要求

第一节 资产转让、臵换

第二节 资产出租

第三节 无形资产的许可使用 第四节 其他管理要求 第四章 资产无偿划转 第五章 违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资产处臵行为,确保资产处臵收益最大化,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各级子公司(以下简称成员单位)的资产处臵工作。

第三条 资产处臵是指使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或

灭失的合法行为。

使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的资产处臵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臵换、无偿划转、捐赠、出租、许可使用、以资产对外投资、以资抵债、征收。

使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灭失的资产处臵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坏账核销、放弃、无偿收回。

第四条 资产处臵的范围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存货等有形资产,以及股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权、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等无形资产。

第五条 资产处臵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盘活存量资产为目的,符合国有经济布局调整以及集团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有利于优化集团公司或成员单位的资产结构,有利于集团公司的稳定和发展。

第六条 未经集团公司同意,其他成员单位不得擅自处臵资产。

第七条 拟处臵资产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处臵的情形。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处臵,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应当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第八条 资产处臵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处臵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涉及债权债务处臵事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相关管理部门,是指集团公司各类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 资产处臵审批权限和流程

第十条 一次性处臵资产(不包括股权)原值在50万元以下的,由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门审批。审批流程:

(一)成员单位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提出资产处臵申请,并附集团公司资产相关管理部门关于资产处臵的意见,上报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门审核;

(二)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门会商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对成员单位资产处臵的必要性、合规性进行审核。不同意资产处臵的,资产运营管理部门应给出解释性意见和其他处理建议;

(三)通过审核后,由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并对清产核资结果及资产评估报告的完整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四)由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门在xx公司集团评估机构备选库中另外选聘二家评估机构,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复核;

(五)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门在履行省政府国资委的审批手续后,向成员单位下达资产处臵批复,监督成员单位开展资

产处臵工作。

第十一条 一次性处臵资产原值在50万元以上的,由集团公司董事会或董事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审批流程:

(一)成员单位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提出资产处臵申请,并附集团公司资产相关管理部门关于资产处臵的意见,按照集团公司议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上报集团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审核;

(二)集团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向资产运营管理部门批转成员单位资产处臵申请后,履行本办法第十条

(二)至

(四)项审核程序;

(三)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门编制资产处臵议案,报集团公司董事会或董事长办公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后,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门履行省政府国资委审批手续,通知并监督成员单位开展资产处臵工作。第十二条 权属于集团公司的资产,由集团公司资产使用单位提出资产处臵申请。

第十三条 一次性处臵低值易耗品原值在3万元以下,其他资产账面净值在3万元以下,或处臵资产收益低于清产核资、资产评估成本的,可不进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但应由资产所属单位安排3个以上有关人员在处臵现场见证,并出具书面见证意见。

第十四条 资产处臵完成后,成员单位应及时向集团公司资

产运营管理部门、资产相关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报备资产处臵合同、实物资产交接记录、资产权属变更记录等资料,并按照报备结果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第十五条 资产无偿划转的审批流程,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产处臵的一般管理要求

第一节 资产转让、臵换

第十六条 申请资产转让(臵换),应当提报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有关决议文件;

(三)资产原值凭证;

(四)资产权属证明;

(五)处臵方案(草案);

(六)处臵合同(草案);

(七)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八)法律意见书;

(九)风险评估报告;

(十)其他材料。

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资产的,还需提报转让资产的必要性及受让方情况;属于本办法第25条第(一)、(二)项情形的,可不提报资产评估报告,仅提报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 转让的单项资产原值在80万元以上,批量资产原值在500万元以上的,应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第一次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省政府国资委或集团公司核准、备案的评估结果。

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延期或在降低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第二次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评估结果的90%。

经两次信息披露仍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经审批机构同意后,可以再次延期或在降低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第三次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评估结果的50%。

经三次信息披露仍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经审批机构同意后,按照集团公司有关废旧物资管理的制度处臵。

第十八条 转让的单项资产原值在80万元以下,批量资产原值在500万元以下的,通过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进行。第一轮协商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省政府国资委或集团公司核准、备案的评估结果。

经第一轮协商后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经审批机构同意后,可以在降低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协商。第二轮协商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评估结果的50%。

经两轮协商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经审批机构同意后,按照集团公司有关废旧物资管理的制度处臵。

第十九条 除非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资产臵换通过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资产转让信息披露期满、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披露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竞价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且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受让方确定后,成员单位与受让方应当签订资产转让(臵换)合同,转让(臵换)双方不得以转让(臵换)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

资产臵换合同生效后,臵换双方应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或转移等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门会商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同意,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

(一)转让价款超过1000万元的;

(二)成员单位有特殊需求的;

(三)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门会商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后,认为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其他情形。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成员单位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 集团公司及其各级控股公司或实际控制公司之间进行资产转让的,经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门同意,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第二十五条 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资产,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省政府国资委或集团公司核准、备案的评估结果。

以下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转让价格可以资产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且不得低于经评估或审计的净资产值。

(一)集团公司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集团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子公司;

(二)属于国有控股或国有实际控制公司的成员单位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成员单位及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公司。

第二节 资产出租

第二十六条 资产出租是指成员单位作为出租方,将自身拥有或管理的非流动性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设施设备等)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以下简称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

资产出租包括资产对外托管、承包。

第二十七条 除出租下列资产外,资产出租可不履行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审批程序,而应在出租合同签署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出租合同及其他有关材料报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门备案:

(一)土地、整栋建筑物、构筑物;

(二)整条生产线、整个生产车间、整个厂或整套业务;

(三)其他重大资产。

第二十八条 出租单项资产的,可不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但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清产核资、评估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申请资产出租,除提报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一)、(二)、(八)、(九)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报资产出租合同(草案)和资产出租方案。

资产出租方案包括拟出租资产的产权状况、出租资产目的及可行性、资产明细清单、出租用途及期限、租金收缴办法、承租条件、招租底价及底价拟订依据、招租方式等。

第三十条 资产出租原则上应采取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成员单位之间出租资产的,可采取非公开协议出租方式。

第三十一条 资产出租的招租公告应在市级以上级别公众媒体上发布,公告期不少于5天;招租结果应在集团公司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第三十二条 资产出租的租金不得低于同期同类资产市场租金水平。

与市场租金水平不具有可比性,或成员单位之间出租资产的,租金不得低于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

资产出租附带为承租人提供水、电、气及供暖等关联服务的,租金应包含提供关联服务的费用,不得为承租方无偿或者低价提供关联服务。

第三十三条 出租资产时,应与承租人依法签订资产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期满后应重新招租。

第三十四条 出租方应定期对出租资产进行实物检查,出租资产出现严重破损的,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向承租方索赔。

第三十五条 出租资产期满收回时,出租方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鉴定,对于资产状况完好,附属设施齐全的,退回保证金;否则,视情节依据租赁合同扣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

出租方应向财务管理部门提供书面鉴定报告,鉴定报告应对是否扣除保证金,以及扣除多少做出明确说明。

第三节 无形资产的许可使用

第三十六条 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等无形资产(不

包括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的许可使用,由集团公司无形资产相关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无形资产许可使用申请,应列明该项无形资产的原价、已摊销价值、预计使用年限、己使用年限、预计出售价格等。

第三十八条 接到无形资产许可使用申请后,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门应会同无形资产相关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组织对拟许可使用无形资产进行技术鉴定。

第三十九条 申请无形资产的许可使用,除提报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报专业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

第四十条 国家法律法规对无形资产许可使用有特殊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四节 其他管理要求

第四十一条 资产的报废、报损,除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外,应按照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涉及以资抵债、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征收、无偿收回、放弃等时,资产所属单位在认为必要时,应先征求集团公司法务管理部门的意见;放弃资产无需评估。

第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就有关资产处臵已作出

生效判决、裁定、裁决的,成员单位应首先征求集团公司法务管理部门的意见,再执行有关法律文书。但在诉讼、仲裁或执行中通过调解、和解需放弃全部或部分诉讼权利,或以申请执行终结、申请破产等方式进行处臵时,应事先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境外资产的处臵,应按照资产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十五条 国家法律法规、省政府国资委和集团公司有关制度对资产处臵有特殊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产无偿划转

第四十六条 资产无偿划转包括属于国有全资子公司的成员单位的资产,向成员单位之外的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转移;以及集团公司与所属各级全资子公司之间或集团公司所属各级全资子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

资产无偿划转包括资产对外捐赠。第四十七条 资产无偿划转的审批权限:

(一)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与xx公司集团之外单位之间的资产无偿划转,由集团公司董事会或董事长办公会审议;

(二)集团公司与所属各级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资产无偿划转,以及集团公司各级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资产无偿划转,由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门会商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审核。

第四十八条 资产无偿划转的审批流程:

(一)划转双方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二)向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及有关材料;

(三)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门会商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审核;

(四)划转双方根据批复,办理资产无偿划转有关事宜。应由集团公司董事会或董事长办公会审议的资产无偿划转事项,应按照集团公司议案管理的规定程序,提报集团公司董事会或董事长办公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资产无偿划转双方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可行性研究;

(二)各自董事会或党政联席会审议;

(三)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

(五)制订资产无偿划转合同(草案)。

划出方应就无偿划转事项通知本单位债权人,并制订相应的债务处臵方案(草案)。

第五十条 申请资产无偿划转,应当提报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划转双方的董事会或党政联席会决议;

(三)被划转资产的权属证明;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无偿划转合同(草案);

(六)清产核资结果或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审计报告;

(七)划出方债务处臵方案(草案);

(八)职工分流安臵方案(草案);

(九)法律意见书;

(十)风险评估报告;

(十一)其他材料。

第五章 违规责任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门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对未建立健全集团公司资产处臵相关管理制度承担直接责任;

(二)对未做好监督成员单位执行集团公司资产处臵相关管理制度承担管理责任;

(三)对资产处臵审核不严承担管理责任;

(四)对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不力承担直接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员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对未经集团公司批准擅自处臵资产承担直接责任;

(二)对提报集团公司的有关材料不符合要求、内容不真实承担直接责任;

(三)对不按资产处臵合同约定实施资产处臵承担直接责任;

(四)对与资产处臵相关的财务处理不及时、不合规承担直接责任;

(五)对未及时办理处臵资产权属变更手续承担直接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均不包含本数。

第五十四条 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向国资监管机构报批或报备成员单位的资产处臵事项。

第五十五条 资产处臵涉及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的,按照集团公司资产评估的有关制度执行。

国家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的资产处臵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集团公司发布的有关资产处臵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

资产处置管理制度篇四

县人口计生局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根据国家、省、市、县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产权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行为。

第三条 本单位资产处置工作由办公室牵头,具体包括

1.负责本单位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

2.负责向县国有资产管理局申报办理本单位的资产登记;

3.负责本单位资财处置的申报和法律法规规定权限内的审批工作;

4.负责将本单位国有资产收入及时足额上交县财政;

第四条 资产处置实行分类审批:

(一)房屋建筑物、土地、无形资产和机动车辆的处置权限属县人民政府,由县国有资产管理局代行。

(二)单位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的处置,由县财政部门审批;

(三)其他一般资产处置(含报废、报损),由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报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第五条 应当报县财政局审批的资产处置,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申报。县直行政事业单位提交资产处置意见,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见附表),并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由单位领导审核后上报县财政局。

(二)审批。县财政局根据国家、省、市和县的有关规定予以审批。

(三)评估。资产出售、报废申报经批准后,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出售、报废资产进行评估,评估报告须报县财政局备案,评估报告须报县财政局核准。经核准后,县直行政事业单位以评估价作为资产出售或变价转让的底价。

(四)处置。属于资产无偿调出,调入、调出单位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属于资产出售,出售单位应当到法定的交易机构办理出售手续;属于资产报废,申报单位应当到法定的机构办理报废手续。

第六条 单位资产报废残值变价收入、资产报损补偿取得的收入以及资产出售收入,按当时财务制度规定处理,凭市财政局或主管部门资产处置批复文件和实际交易价格调整有关账目。

资产处置管理制度篇五

四川********有限公司管理标准

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版/次: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资产处置的职责、内容,以确保公司资产处置的有效运行。

1.2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各类原辅材料、低值易耗品及办公用品等资产的处置工作。引用(相关)标准和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定义

3.1 资产处置

置。

4管理职责

4.1财务部

a)

b)

c)

d)负责审核各资产管理部门提交的临时性资产处臵计划;

e)负责资产处臵过程中的税收筹划及税务管理。

4.2仓储部门

a)负责安全管理各类在库原辅材料,确保其安全性、完整性;

第 1 页

版/次:

b)对存放于仓储部门的各类无使用价值的原辅材料(包括:因工废、料废、设计变更等原因形成的无使用价值的原辅材料),应进行对应的分区管理,确保其安全性、完整性;

c)对因超量采购而未使用物料进行分区管理,确保其安全性、完整性;

d)定期整理汇总各类无使用价值、车型切换及设计变更导致不可使用物料的数量及金额,并拟定处臵报告提交公司资产处臵领导小组。

4.3技术中心

a)

b)4.4制造技术部

a)b)

4.5质量管理部

a)b)

4.6a)

4.7a)定资产,并确保相关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

b)对无使用价值的原辅材料、工装、模具、检具、办公设备及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各工厂应提交处臵报告至公司资产处臵领导小组;

c)各办公用品使用部门应安全、高效、合理的使用各类办公用品,并确保相关资产的安全性、版/次:

完整性;

d)对无使用价值的办公用品,各使用部门应提交处臵报告至公司资产处臵领导小组; e)结合使用资产实际状况拟定次年度资产处理计划报资产处臵领导小组备案。

5管理内容

5.1原辅材料处臵

a)

b)组;

c)d)e)aa集团进行审批。

5.2工装、夹具及模具处臵

a)b)小组;

d)e)10000元以上的,资产处臵领导小组应将处臵报告提交aa集团进行审批。

5.3办公用品及各类低值易耗品处臵

a)对列入年度处臵计划之中的办公用品及各类低值易耗品,各使用部门应将相关处臵计划提交资产处臵领导小组;

版/次:

b)资产处臵领导小组应按年度处臵计划对相应资产进行审核后报组长审批执行;

c)各使用部门应及时将临时性处臵计划报告提交至资产处臵领导小组进行审核后报组长审批执行;

d)拟处臵资产账面净值或处臵价格在10000元以上的,资产处臵领导小组应将处臵报告提交aa集团进行审批。

5.4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的处臵

a)交资产处臵领导小组;

b)

c)长审批执行;

d)aa集团进行审批;

e)101050万元的均须采取公开

f)55万元)以上的,必须采取公开竞价的方式处臵;一次;

g)4家(人);参加议标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少于3家(人);h)值必须与市场价值相吻合;

i)处臵土地使用权必须采取公开拍卖方式处臵,处臵的过程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6记录

名称 保存期 保存地点

版/次:

6.1

资产处臵报告 永久 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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