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记是记述一个人一生经历和成就的文学作品,可以帮助读者了解历史人物的生活和思想。在学习中,我们应该如何培养自己的兴趣和学习动力呢?以下是一些精彩总结的范例,供您借鉴和参考。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篇一
第二十九条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建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和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工作档案。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立全省专门向医疗机构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企业的工作档案;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立辖区内其他企业的工作档案,并在每季度的第1周将上季度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变更和监督检查等情况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依法作废、收回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建立档案并保存5年。
第三十一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由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名称、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质量管理人员变更情况;。
(二)企业注册地址及仓库地址变更情况;。
(三)营业场所、存储条件及主要储存设施、设备情况;。
(四)经营范围等重要事项的执行和变动情况;。
(五)企业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有关事项。
第三十二条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或者书面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须进行现场检查:
(一)上一年度开办的企业;。
(二)上一年度检查中存在问题的企业;。
(三)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现场检查的其他企业。
第三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应采取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每家企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由实施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记录在案,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按档案管理级别分别归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副本上记录现场检查的结果并定期公告。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应当自注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篇二
第四条经营第二类和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的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和法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申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融资租赁医疗器械产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本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载明的注册地址以外的地方设立经营场所经营医疗器械产品,以及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销售自产产品范围以外的医疗器械产品,应当申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非法人单位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仅限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或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中的隐形眼镜及护理用液。
(一)企业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管理人、仓储负责人等)熟悉掌握并贯彻执行国家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及本省对医疗器械的管理规定。
(二)设置与所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质量管理人应当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企事业单位兼职,企业内其他人员也不得兼任),定期参加相关培训、接受继续教育。
1.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的,质量管理人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与经营产品相关专业(医疗器械、生物医学工程、机械、电子等)大专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经营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目录见附件一),还应当有一名以上持有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内审员证书的内审员。
2.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的,质量管理人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与经营产品相关专业(医疗器械、生物医学工程、机械、电子等)中专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
3.经营助听器或者隐形眼镜及护理用液的,质量管理人应当经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或所授权经营的生产企业(包括进口总代理商)验配技术培训。
(三)具备与经营规模及经营产品相适应的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能力,或者约定由第三方提供技术支持。
1.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的,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人员应当具有与所经营产品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
2.经营助听器或者隐形眼镜及护理用液的,售后服务人员应当经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或所受权经营的生产企业(包括进口总代理商)验配技术培训。
(四)具有符合商用要求并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的室内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应当与企业的注册地址所在的场所一致。
经营助听器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应当不小于25平方米;。
经营隐形眼镜及护理用液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应当不小于10平方米。
2.经营场所与仓库、生活等区域应当分开。场所环境整洁、地势干燥、无污染源。场所室内宽敞、明亮、卫生、整洁,屋顶、墙壁和地面平整、无缝隙,门窗结构严密。
3.场所内应当具有与经营产品和规模相适的样品和资料陈列展示柜台、货架及文件、档案橱柜和固定电话、传真机、电脑等设施、设备。场所内外标识和广告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所在地的有关规定。
经营助听器的,还应当具有听力计、助听器编程器及配套微机、耳镜、耳灯和测听室等验配设施、设备。
经营隐形眼镜及护理用液的,还应当具有验光仪、裂隙灯、角膜曲率计等验配仪器设备。
4.跨设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经营场所的条件与其法人企业的条件相同。
(五)具有符合商用要求并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符合产品特性和标准的室内仓库。
经营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仓库应当在同一建筑物内,使用面积应当不小于200平方米。
2.仓库与办公、生活等区域应当分开。场所环境整洁、地势干燥、无污染源。库内卫生整洁,避光、通风、干燥,符合产品的特性和标准。库内屋顶、墙壁和地面平整、无缝隙,门窗结构严密。待验区(品)、合格区(品)、不合格区、退货区及效期等各种分区分类标识清楚,无菌和植入产品应当设立专区、专柜。
3.仓库内配备符合产品特性及标准所需的仪器、设施和设备:温湿度计、垫板、货架、符合要求的照明、消防、避光、通风设施,必要的防尘、防潮、防污染和防虫、防鼠等设施和设备,并保持完好。
4.法人单位分支机构(跨设区市设立的除外)及专营医疗器械设备类的,可不单独设立仓库,但应当具有加盖法人单位或所授权经营产品的生产企业(包括进口总代理商)原印印章的有关统一采购配送、统一质量管理、安装和售后服务等承诺,以及所专营产品的注册证、授权文件等证明。
经营助听器或者隐形眼镜及其护理用液的,可以不设仓库,但应当有专柜存放。
5.跨设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仓库的条件与其法人企业条件相同。
6.外省(直辖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增设仓库的,仓库设置条件应符合本细则相关的要求,并具有仓库与经营企业本部互联的能够时时交换医疗器械存储、出入库数据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六)建立并执行符合有关法规要求和企业实际的质量管理制度、规定或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规定主要包括:
1.组织机构、人员与职能的规定;。
2.采购控制、进货验收、产品退换的管理制度及质量验证的方法;。
3.仓库管理、出库复核的管理制度;。
4.不合格品处理的管理制度;。
5.质量跟踪、售后服务和不良事件报告的管理制度;。
6.员工相关培训的管理制度;。
7.质量档案管理制度,包括建立并保存: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与经营产品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档案;医疗器械产品及供应商的资质档案;医疗器械采购、销售合同(协议)、票据和凭证档案;用户(特别是植入类医疗器械用户)档案;员工及员工健康(直接接触医疗器械产品的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人员应及时调岗)、培训档案等。
8.质量工作记录的管理制度,包括建立并保持:产品采购及进货验收记录;仓库温湿度记录;产品出库复核和销售记录;产品退、换记录;不合格品处理记录;质量跟踪、售后服务和投诉处理记录;不良事件报告记录;员工相关培训记录等。各项纪录设置内容详细,填写规范、完整、真实。医疗器械购销记录应当保存至超过医疗器械有效期2年;无有效期的,不应少于3年。
经营助听器和隐形眼镜及护理用液的,应当同时编制并执行验配操作规程。
经营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应当同时按yy/t0287编制并执行符合法规要求和企业实际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形成文件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质量手册、形成文件的程序、各种所需的记录及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经营需要特殊管理的医疗器械产品的,应当同时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应的要求。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篇三
xxxxx有限公司成立于20xx年9月,20xx年9月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20xx年2月取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公司于20xx年9月再次通过了《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20xx年1月再次通过了gsp认证换证专家组现场检查。
公司法定代表人:xxx;注册资金300万元。公司办公经营场所注册地址为:xx xxxx,经营面积282.2平方米;仓库地址为:xxxxx,仓库总面积610平方米,其中阴凉库560平方米,冷库20立方米,医疗器械库110平方米;现有员工人数15人;药学或相关专业人员6人。
我公司拟于20xx年2月申办《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期间严格按照《新疆xxx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20xx版)》的要求积极准备,并进行严格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1)、公司设置有合理的组织架构(详见附件《公司组织机构职能框图》)。
(2)、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企业负责人为:xxx,熟悉国家有关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规、规章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3)、公司设置有质量管理机构,对公司所经营产品具有质量裁决权。
质量负责人:xxx,中药学专业,本科学历,有多年质量管理工作经验;质量管理部部长兼质量管理组组长、医疗器械售后技术服务员:xxx,中药学专业,本科学历,有多年质量管理工作经验;质量管理员:xxx,大专学历,护理专业;质量验收组组长:xxx,大专学历,中药学专业;质量验收员:xxx,大专学历,药学专业。
上述质量管理人员均都熟悉国家及安徽省医疗器械相关管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及相关专业知识,且在职在岗,无兼职现象。
(1)公司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的经营场所,且产权明晰。
(2)经营场所面积282.2平方米,环境整洁、明亮、卫生。
(3)公司的营业(办公)场所相对集中,与生活区域分开,设置有与公司组织机构相符合的标识门牌。经营场所配备有办公桌椅、固定电话、文件柜、电脑等办公设备。
(1)公司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的仓库。仓库总面积为3284平方米,其中验收养护室面积50平方米,其他全部为阴凉库,面积为560平方米。阴凉库中包含:药品库(面积xx平方米)、医疗器械库(面积xx平方米)、冷库(面积20立方米)。其中冷库具有自动检测、调控、显示、记录温度状况和自动报警系统,并备有发电机组及双电路、双制冷机组。
(2)公司仓库配有下列设施设备并保持完好:温湿度计、空调、冰柜、窗帘、挡鼠板、排气扇、照明灯、垫仓板、货架、电动叉车等。
(3)库房周围环境整洁、干燥、无积水、无粉尘、无污染,与办公生活区有隔离措施。
(4)仓库内整洁卫生、墙壁、顶和地面平整、干燥、无脱落物,门窗结构严密。
(5)库区划分了“五区”并实行了色标管理:待验区(黄色)、合格品区(绿色),不合格品区(红色),发货区(黄色)、近效期产品有明显标志。
(1)公司对从事质量管理、产品采购、质量验收、储存保管、业务销售及售后服务等岗位的人员进行了有关法规规章、专业技术、质量管理和职业道德等知识的培训,有培训计划、培训记录并建立了培训档案。
(2)公司定期收集产品的质量信息,及时上报、处理和反馈。对已销售产品如发现有质量问题,及时召回。属于国家重点监管的产品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并及时做好记录。
(3)公司按国家有关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制度的规定和公司相关制度,及时收集由本公司售出医疗器械的不良事件情况。如发现经营的产品出现不良事件时,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4)对质量查询、投诉和销售过程出现的质量问题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做好记录。
(1)公司质量部收集和保存了与经营有关的医疗器械法规、规章以及所经营产品有关的使用标准或相关技术材料。
(2)公司制定了符合自身实际的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质量管理制度包括:质量文件管理制度;质量方针和目标管理制度;各级质量责任制度;质量管理体系内部评审管理制度;首营企业和首次经营医疗器械审核制度;医疗器械购进管理制度;医疗器械验收管理制度;医疗器械储存管理制度;医疗器械出库复核管理制度;医疗器械销售管理制度;效期医疗器械管理制度;不合格医疗器械产品的管理制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医疗器械产品退货管理制度;医疗器械培训、维修、售后服务管理制度;医疗器械质量跟踪和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医疗器械质量查询和投诉的管理制度;医疗器械质量事故管理制度;人员健康状况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制度;医疗器械质量记录和凭证的管理制度。
(3)公司建立有真实、全面的质量管理记录,以保证产品的可追溯性。质量管理记录包括:医疗器械首营企业、首营品种审核记录;产品购进、验收、保管养护、出库复核和销售记录;温湿度记录;出入库单据;不合格产品、退回产品、质量信息、不良事件、质量事故、查询投诉的报告及处理记录;效期管理、售后服务等环节的质量跟踪管理,始终保证产品的可追溯性。
(4)公司建立有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档案。对于首营企业和首营标签和包装标识以及有关证明文件、合格证和随机文件进行检查。
(6)医疗器械的质量验收有验收记录。验收记录记载有到货日期、供货单位、品名、规格型号、数量、注册证号、生产批号、生产厂商、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签字等内容。验收记录保存至超过产品有效期满后2年。售后退回产品,验收人员按进货的规定验收,并注明原因。
(7)仓库保管员熟悉医疗器械质量性能及储存条件,凭验收员签章的验收入库凭证进行入库,对于质量异常、标志模糊的医疗器械予以拒收。
(8)公司每年对直接接触产品的人员进行一次体检,并建立了健康档案。对于发现的有精神病、传染病、皮肤病等患者及时调离其工作岗位。
(9)公司对质量不合格医疗器械进行控制性管理,其管理重点是:
a、不合格医疗器械的确认、报告、报损、销毁有完善的手续和记录;退回的产品有退回记录,并单独存放。
b、不合格医疗器械存放在不合格区,并有明显的标志;
c、查明质量不合格的原因、分清质量责任,及时处理并制定预防措施;
(10)公司购进医疗器械,均向供货企业索取并保存以下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复印件:《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明确授权范围的委托授权书;销售人员身份证明;《出厂检验报告书》、《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及附件。
(11)购进医疗器械有合法的购进凭证,并按规定建立了真实完整的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购进记录包括:购进日期、供货单位、产品名称、购进数量、生产单位、型号规格、生产批号(出厂编号或生产日期)、经办人等内容。
虽然公司严格按照要求进行了准备和自查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难免存在一定差距,敬请检查组检查指导。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xx年2月8日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篇四
(二)申请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符合本细则第五条(六)规定的质量管理制度、规定或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八)申报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式样见附件四)。
第八条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发证申请,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二)申报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报材料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受理通知书》(式样见附件七)。《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受理专用章并注明受理日期。
第九条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于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细则要求完成对申请企业的现场核查,并将申请企业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申请表》和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文件、企业质量管理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审查表》(式样见附件八)、《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核查情况评定表》(式样见附件九)各一式一份同时报送到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十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完整材料后,通过网站(网址见附件二)对拟发证企业的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满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决定,并在网站公告。认为符合要求的,应当作出准予发证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认为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抄送该申请人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待调查核实后再行处理。
公示时间和对公示期间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的时间不包括在审批时限内。
第十一条申请经营需要特殊管理的医疗器械产品(含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申报材料由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到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完整材料后,按照有关规定和时限组织完成对申请企业的现场核查、作出是否发放《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决定。
第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企业的现场核查应当选派2~3名经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培训的人员参加。核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三条现场核查人员应当按照《山东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核查规定》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核查标准和记录》(见附件十)的要求进行现场核查、做好记录,并作出现场核查结论。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篇五
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xx年7月申办《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期间严格按照《河南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验收标准》的要求积极准备并进行严格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二、三类医疗器械。
公司负责人
熟悉国家有关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规、规章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1)公司设置有质量管理机构。
(2)质量管理负责人
临床医学专业本科学历有多年从事医疗器械工作的经验熟悉国家及河南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及相关专业知识熟悉所经营产品的技术标准。徐志高在职在岗无兼职现象。
(3)质量验收员
本科学历临床医学专业。
(4)质量验收员
本科学历药学专业。
(5)公司对从事质量管理、产品采购、质量验收、储存保管、业务销售及售后服务等岗位的人员进行了有关法规规章、专业技术、质量管理和职业道德等知识的培训有培训计划、记录并建立了培训档案。
(6)公司每年组织直接接触医疗器械产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有员工健康档案。如有传染性或精神性疾病及时调离直接接触医疗器械产品工作岗位。
(1)公司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的经营场所。没有设在住宅类房屋内。环境整洁、明亮、卫生。
(2)公司的营业(办公)场所相对集中与生活区域分开设置有与公司组织机构相符合的标识门牌。营业场所明亮、整洁、卫生设置有产品陈列柜。陈列产品摆放合理、整齐有序。办公场所配备有办公桌椅、固定电话、文件柜、电脑等办公设备。
(3)公司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的仓库面积为280平方米。
(4)公司仓库划分了“五区”并实行了色标管理:待验区(黄色)、合格品区(绿色)不合格品区(红色)发货区(黄色)、效期产品有明显标志。
(5)仓库内整洁卫生、墙壁、顶和地面平整、干燥、无脱落物门窗结构严密并设置了必要的地垫和货架;设置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照明设施消防和通风设施设置有避光、防尘、防虫、防鼠、防污染、防潮等设施;设置有需阴凉、冷藏的设备及温湿度监测仪和温湿度调控设备。
(6)库房周围环境整洁、干燥、无积水、无粉尘、无污染与办公生活区有隔离措施。
(1)公司制定了符合自身实际的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质量管理制度包括:企业组织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和管理职能;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制度;效期产品管理制度;产品售后服务制度;产品采购、验收、保管(养)、出复核和销售管理制度;不合格产品管理制度;退回产品管理制度;质量跟踪管理制度;不良事件报告制度;质量信息收集管理制度;质量事故报告制度;计量器具管理制度;质量问题查询投诉管理制度;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安装、维修管理制度;售后服务管理制度;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管理制度;用户访问联系管理制度;计算机管理制度等。
(2)公司质量科收集和保存了与经营有关的医疗器械法规、规章以及所经营产品有关的使用标准或相关技术材料。
(3)公司建立有真实、全面的质量管理记录以保证产品的可追溯性。质量管理记录包括:医疗器械首营企业、首营品种审核记录;产品购进、验收、保管养护、出库复核和销售记录;温湿度记录;出入库单据;不合格产品、退回产品、质量信息、不良事件、质量事故、查询投诉的报告及处理记录;效期管理、售后服务等环节的质量跟踪管理始终保证产品的可追溯性。
(1)公司购进医疗器械均向供货企业索取并保存以下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复印件:《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明确授权范围的委托授权书;销售人员身份证明;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及附件。
(2)购进医疗器械有合法的购进凭证并按规定建立了真实完整的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购进记录包括:购进日期、供货单位、产品名称、购进数量、生产单位、型号规格、生产批号(出厂编号或生产日期)、经办人等内容。一次性无菌类、医用材料类和植入、介入及人工器官类产品还应注明灭菌批号、有效期等内容。购进记录保存至超过产品有效期满后2年。
(3)公司按照适用标准、购销合同、购进凭证对购进医疗器械、销后退回医疗器械进行逐品种、逐批次的验收同时还对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以及有关证明文件、合格证和随机文件进行检查。
(4)医疗器械的质量验收做有记录。验收记录记载有到货日期、供货单位、品名、规格型号、数量、注册证号、生产批号、生产厂商、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签字等内容。验收记录保存至超过产品有效期满后2年。售后退回产品验收人员按进货的规定验收并注明原因。
(5)公司对质量不合格医疗器械进行控制性管理其管理重点是:
2、不合格医疗器械存放在不合格区并有明显的标志;
3、查明质量不合格的原因、分清质量责任及时处理并制定预防措施;
4、不合格医疗器械的确认、报告、报损、销毁有完善的手续。
(1)医疗器械按照规定的储存条件和要求分类存放储存中做到:效期产品专区存放一次性无菌类、医用材料类和植入、介入及人工器官类医疗器械与其他医疗器械分开存放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产品分开存放;医疗器械与仓库间地面、墙、顶之间有相应的间距或隔离措施;医疗器械按产品分类相对集中存放;有温湿度保管要求的医疗器械按温湿度要求储存与相应的区域设施设备中。
(2)库内产品摆放有明显状态标识状态标识实行色标管理分为绿、红、黄三色合格产品绿色不合格产品红色待验、退货产品黄色。
(3)储存保管中发现产品质量问题悬挂明显标志并暂停发货并尽快通知质量科予以确认并按确认意见处理。
(1)产品出库时保管员按照销售部门开具并签章的销售单据或配送凭证对实物进行治疗检查和数量、项目核对核对无误并签字后方可发货出库。如发现产品有质量问题停止发货并报质量部门处理。
(2)运输医疗器械产品时针对运送产品的包装情况、道路状况和运输工具采取相应防护措施防止产品运送过程产生质量问题。在运送途中有温度要求的产品有相应的保温或冷藏措施。
(1)公司依据有关法规、规章的要求医疗器械应销售给具有合法资质的单位。不经营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过去、失效或淘汰的产品。
(2)销售医疗器械开具有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销售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销售记录内容包括:销售日期、客户名称、产品名称、销售数量、生产单位、型号规格、生产批号、经办人等内容。一次性无菌类、医用材料类和植入、介入及人工器官类产品还应注明灭菌批号、有效期等内容。销售记录保存至产品有效期满后2年。
(3)因特殊需要从供货方直调至用户的医疗器械公司需对产品的质量情况进行确认并及时做好相关记录。
(4)公司定期收集产品的质量信息及时上报、处理和反馈。对已销售产品如发现有质量问题及时召回。属于国家重点监管的产品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并及时做好记录。
(5)公司按国家有关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制度的规定和公司相关制度及时收集由本公司售出医疗器械的不良事件情况。如发现经营的产品出现不良事件时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6)对质量查询、投诉和销售过程出现的质量问题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并做有记录。
(7)公司经营的设备器具类大型医用设备类医疗器械均与供货方在签订的购销协议上明确产品安装、维修、技术培训服务的责任。
虽然公司严格按照要求进行了准备和自查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未免存在一定差距敬请检查组检查指导。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xx年8月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篇六
第三十六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正本应当置于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应当载明企业名称、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质量管理人员姓名、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许可证号、许可证流水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项目。
第三十七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式样和编号方法,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陕西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资格认可实施细则》(陕药监市发[]61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篇七
许可事项变更包括质量管理人员、注册地址、经营范围、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的变更。
登记事项变更是指上述情况以外其他事项的变更。
第二十条变更《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填写《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并提交加盖本企业印的《营业执照》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复印件。
变更质量管理人员的,应当同时提供新任质量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或者职称证书复印件;变更企业注册地址的,应当同时提交变更后地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复印件、地理位置图、平面图及储存条件说明;变更仓库地址的,应当同时提交变更后仓库地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复印件、地理位置图、平面图及储存条件说明;变更经营范围的,按新开办企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申请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向省或接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受理部门应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需要现场检查的,受理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二)需要现场检查的,受理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准予变更决定的,应当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副本上记录变更的内容和时间;不准予变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变更《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许可事项后,应但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的有关变更手续。变更后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第二十三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因违法经营已经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但尚未结案的;或者已经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但尚未履行处罚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接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中止受理或者审查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许可事项变更申请,直至案件处理完结。
第二十四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变更《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登记事项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后30日内填写《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接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变更登记。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接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并通知申请人。
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企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手续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接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副本上记录变更的内容和时间;变更后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第二十六条企业分立、合并或者跨原管辖的迁移,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医疗器械产品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接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换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接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新开办企业标准对换证申请进行审查。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其换证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同意换证并予补办相应手续。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符合要求的,应当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届满时予以换发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收回原《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时注销原《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遗失《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应当立即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企业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1个月后,按照原核准事项补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补发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与原《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有效期相同。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篇八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4、拟办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5、拟办企业质量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复印件;。
6、拟办企业组织机构与职能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的职能;。
8、拟办企业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文件及储存设施、设备目录。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篇九
(二)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的经营场所;。
(五)应当具备与其经营的医疗器械产品相适应的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能力,或者约定由第三方提供技术支持。
(二)经营场所应是相对独立的商业门面房或者写字楼,面积应在40㎡以上;。
(五)应当具备与其经营的医疗器械产品相适应的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能力,或者约定由第三方提供技术支持。
第八条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必须通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验收。检查验收标准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并报国家食品药监督管理局备案。
对国家实施特殊管理的医疗器械产品,检查验收标准按国家食品药监督管理局的相关规定执行;对有一定特殊性的医疗器械产品(如隐形眼镜等),检查验收标准按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的专门规定执行。
第九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列明的经营范围应当按照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规定的管理类别、类代号名称确定。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篇十
第三条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应当持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但是在流通过程中通过常规管理能够保证其安全性、有效性的少数第二类医疗器械可以不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不需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名录由国家食品药监督管理局制定。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逐步推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规范管理制度。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篇十一
第十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拟办企业所在地接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发证申请。
第十一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接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其行政机关网站或者申请受理场所公示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所需的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证明文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拟办企业质量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四)拟办企业组织机构与职能;。
(六)拟办企业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文件;。
(七)计算机设备(包括质量管理软件)以及储存设施、设备名录;。
(八)拟办企业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申请人应向省或拟办企业所在地接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发证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受理专用章并注明受理日期。
第十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接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对拟办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并根据此办法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在对拟经营国家重点监控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的进行现场核查时,必须有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派出的检查员或观察员参加。
第十六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接到现场核查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决定。认为符合要求的,应当做出准予核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决定,并在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认为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公示审批过程和审批结果。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对直接关系其重大利益的事项提交书面意见进行陈述和申辩。《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直接涉及到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涉及公众利益,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十八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公布已经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有关信息,公众有权进行查询。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篇十二
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5号),制定本细则。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其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申请的受理、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工作,以及办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登记事项的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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