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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请假制度规定篇一
为加强劳动纪律,严明校纪校规,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上海市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同济大学教职工考勤办法和请假制度。
一、各学院、各部门考勤工作由分管人事的领导主管,同时要有一人兼管考勤工作,及时做好教职工考勤统计、登录,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工资、津贴分配及学年度考核的依据。
二、 请假类别与范围
本办法所规定的请假制度与涵盖范围为各类与个人事务相关的休假,包括事假、病假、产育假、哺乳假、婚丧假、探亲假等。
因公出国(境)应按学校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办理报批手续。出国(境)时间在三个月(不含三个月)以上者,还需与学校签定相关协议,并明确社会保险金的支付办法。因公国内出差应向本单位办理请假手续,在批准时间内视作工作时间。
三、事假批准权限及请假程序
(一)、正处职干部(含正处职)请假,须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副处职干部请事假七天以下者,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七天以上者,需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批。
(二)、处职以下干部、教师、工人等各类人员请事假的批准权限:
1、 实行坐班制的工作人员请事假七天以下(含七天)的,由所在部门领导审批;七天以上的,经本部门同意后,报学校人事处审批。
2、 不实行坐班制的人员,因私事离沪外出,也须向本部门办理请假手续并说明外出时间。
3、 因私出国(境)请事假的`,经本部门同意后报学校人事处及主管校长审批。 因私出国(境)期间,其本人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同济大学出国(境)人员工资、津贴、社会保险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处理。
4、 若因配偶、直系亲属病重、病危住院,确需本人陪住的,经批准,在七天以内(含七天)可不计为连续事假和累积事假,但要计入考勤,以便考核。
(三)、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 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沪人(1992)24号文、沪人(1994)46号文处理。
2、 当月事假累计五天以上(不含五天)的,扣发本人当月校内岗位基础津贴,并按比例扣发当学期的业绩津贴。
四、病假批准权限及请假程序
(一)、教职工请病假,须向所在部门提交就诊医院开出的病假诊断书,在得到认可后方可休假。病假第七个月起为长病假,凡休长病假的经所在部门认可后,还应将相关材料报人事处劳资科备案。对长期病休后要求恢复工作者,须提供就诊医院签发的复工证明书,经本部门认可,报人事处审批后,方可复工。
(二)、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者,连续病假满两个月,从第三个月开始发给本人工资的90%;连续病假满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发给本人工资的70%。
2、 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者,连续病假满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发给本人工资的80%。
3、 因工负伤者,医疗期间工资照发。因肇事(交通或打架等)受伤者,在休养期间停发工资。被伤人的工资、医疗费经公安、保卫部门裁定后按裁定意见处理。
4、当月病假累计五天以上(不含五天),十天以内(含十天)的,扣发本人当月校内岗位基础津贴50%;当月病假累计十天以上的,扣发本人当月校内岗位基础津贴,同时按比例扣发当学期的业绩津贴。
五、产育假批准权限及请假程序
(一)、教职工请产育假,须向本部门提交就诊医院开出的产育证明书,并将相关材料报人事处劳资科备案。
2、女职工做绝育手术的,可休假三十天;男职工做绝育手术的可休假十五天。
3、妊娠三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可休假二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人工流产的,可休假一个月;妊娠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4、人工流产术后放节育环的可休假二十五天;因各种原因取节育环的女教职工,术后可休假五天。
5、晚育妇女,从确诊怀孕之日起,怀孕期间可根据医院有关规定进行门诊定期检查,检查时间视作工作时间。
6、对抚育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工时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哺乳时间为三十分钟;多胎生育者,每多一个婴儿,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两次哺乳时间也可合并使用。
7、未婚人工流产,非婚或计划外生育期间均不得享受生育假待遇。
8、符合计划生育的妇女分娩后,配偶可享受三天护理假。
(三)、产育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产育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同人(2002)203号文处理;放、取节育环、班内哺乳及配偶护理休假期间按公假处理,工资照发。
六、哺乳假批准权限及请假程序
(一)、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的,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哺乳假为六个半月;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哺乳假为三个月。确因有特殊困难,要求继续请长产假的,如条件允许,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
(二)、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正常哺乳假期间工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长产假期间工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长产假期间视作事假处理,不作为考核期。
七、婚丧假批准权限及请假程序
1、婚假:给假三天。晚婚者(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可享受婚假十天(连续使用)。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2、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养父母及公婆、岳父母去世,办理丧事可请假三天。外埠路程根据实际需要,另外加算。
(二)、婚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在婚丧假和批准的路程假期间,视作工作时间,途中车船费自理。
八、探亲假批准权限及请假程序
(一)、教职工需请国内探亲假的,须报校人事处劳动工资科备案。根据沪府发(1981)30号文、沪府发(1981)32号文、沪人(1994)31号文规定,学校教职工应利用学校寒暑假期间探亲。
1、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
2、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
3、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
(二)、教职工出国(境)探亲访友
1、凡系归侨侨眷、台胞台属、港澳同胞眷属的教职工,其探亲会亲待遇均按劳人险(1993)16号、侨政字(1983)第066号、劳人险(1984)13号、(1982)侨政会字第011号、(1983)侨政会字第007号文规定执行。
2、 公派出国(境)留学的教职工在国外留学(攻读学位)期限满一年以上者,其配偶出国探亲,探亲假一般为三个月(含寒暑假)。期间待遇按国发(1986)107号文件规定执行。
3、 公派出国(境)留学的教职工字国外留学期限未满一年者以及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其配偶出国探亲不享受探亲假待遇。需出国(境)探亲须以事假处理,假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可续假一次,续假时间不超过原请假时限。
九、关于旷工的处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
1、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2、要求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4、请假理由经查明是编造假情况欺骗组织的;
6、未经学校批准,擅自与部门签订留职停薪等各种协议而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一个月旷工三天及以上者停发当月工资。
(三)、教职工旷工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超过三十天者,学校予以除名。
十、各单位的考勤和请假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学校人事部门对各单位的考勤和请假制度执行情况负有监管责任。若因单位或部门未能严格执行学校有关管理规定造成学校及国家利益损失者,将追究有关单位或部门直接责任及主管领导的相关责任。
十一、附则
(一)本考勤办法和请假制度自二oo二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二)、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职工请假制度规定篇二
为加强教职工考勤及请假制度的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工作秩序,维护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广东省和广州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对我校在职教职工的探亲假、病假、事假、婚、丧假及生育假等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五天工作制。全校教职工应按学校规定的作息制度严格考勤,要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在工作时间内,应忠于职守,不迟到早退、不无故缺勤。有事应事前请假,事后销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脱离工作岗位。(作息时间见附件)
第二条 校院(部)机关工作人员、教辅人员、本学期无任课的教师实行坐班制。坐班人员在打卡机上指纹考勤,每天上班、下班分别打卡一次。
第三条 任课教师必须按课程表规定的授课时间上课,不得随意停课、调课。教师教学任务执行情况由教务处组织检查。
根据学校规定,任课教师必须参加每周四下午学校及各单位安排的政治业务学习、会议、集体活动和学生校园文化活动等。每周除周四下午和上课时间以外,任课教师必须额外安排半天时间在校内坐班对学生沟通辅导,具体时间由教师本人自定,由学院(部)登记汇总,并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二周前向学生公布,报人事处备案。
任课教师参加学校规定的政治、业务学习、校、院(部)、处的会议和集体活动,以及校内坐班对学生辅导,由教师所在单位负责考勤,学期末将考勤结果报人事处备案。
第四条 各单位对考勤工作要高度重视,确定一位领导并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考勤。单位考勤结果和考勤机结果与职工工资挂勾,并作为评奖、调资晋级、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图书馆、卫生所和轮班值班单位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考勤办法,考勤结果按月报人事处。
第六条 凡参加工作满一年的教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同一城市,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按规定可以享受探亲假。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享受或不能重复享受探亲假:
(一)夫妻双方在当年已有一方享受了探亲假,另一方不再享受对配偶的探亲假。
(二)教职工的父母与教职工的配偶同住一地,在探望配偶的同时也可探望父母的,不再享受对父母的探亲假。
(三)教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再享受对父母的探亲假。
(四)其他不符合享受国家规定探亲假的人员。
第七条 探亲假的期限
(一)教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1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1次,假期20天。
(三)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如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且父母或岳父母、公婆均居住在异地,可在每4年1次探父母的假期里选择探父母或探岳父母、公婆。
(四)探亲假期是指教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五)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八条 探亲假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暑假四周和寒假二周(不含法定休息日)的假期期间内安排。
第九条 探亲假的审批及管理
(一)教职工申请探亲假,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二)单位主要负责人请探亲假,由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条 探亲假期间的待遇
(一)在学校寒暑假内使用的探亲假(含路程假),享受与正常寒暑假期间相同的待遇。
(二)探亲路费,每年12月经人事处审核后,按学校相关规定发放。
第十一条 教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要治疗休息者,必须先履行请假审批手续。校内就诊者出具学校卫生所的诊断休息证明;校外就诊者出具县一级以上(不含县一级)医院有效的病假证明及病历;申请超过1个月病休者,还需提供由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有效的病假证明,经审批后方可休病假。请假手续应由患者本人办理,确因特殊原因本人不能亲自办理者,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因患急性病(含出差在外地患急性病)未先办理请假审批手续者,应及时履行补假手续。无有效的病假证明及病历或请假手续不完备而休假者,休假期间视为旷工,按旷工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病假的审批及管理
(一)病假年累计在6天以内(含6天)的,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报人事处备案;因病假需调停课的,报教务处备案。
(二)病假年累计在7-15天以内(含15天)的,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批;因病假需调停课的,报教务处备案。
(三)病假年累计在15天以上的,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报人事处备案;因病假需调停课的,报教务处备案。
(四)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请病假,由分管校领导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三条 病假期间的待遇
(一)病假年累计6天以内(含6天),全部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按规定发放的各津贴、补贴和奖金,下同)照发。病假年累计7-15天,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下同)全额发给,扣各种津贴补贴及绩效工资的50%。病假年累计15天以上3个月以内(含3个月),病假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停发各种津贴补贴及绩效工资。
(二)1年内病假累计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按下列标准执行:停发各种津贴补贴及绩效工资。
在校工作年限5年以下(含5年)的,停发全部工资;在校工作年限5年以上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
(三)1年内病假累计6个月以上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执行:停发各种津贴补贴及绩效工资。根据本人实际在校工作年限,给予6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在校工作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最长医疗期为24个月,第7个月至第24个月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超过最长医疗期,全部工资停发。
(四)经确认因工负伤者,经医院证明确诊为职业病患者,治疗期间全部工资照发。病休期满要求上班时,应递交上班申请,并附医务部门出具的身体康复证明,报人事处批准。因肇事(交通或打架等)受伤者,在休养期间停发全部工资。
(五)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病休超过3个月者,学校将与患者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后,根据患者所在岗位的工作需要对患者进行调岗,由其他人员接替患者的岗位工作。
(六)病休超过3个月者,病休期满要求上班时,应递交上班申请,并附医务部门出具的身体康复证明,报人事处批准。工作岗位及工资由学校另行安排,经三个月试工期合格,方可正式恢复工作。若在试工期间内又病休的,其病休时间应前后连续计算。
(七)非因公负伤病假连续半年及以上者,病假期间不计算连续工龄。
第十四条 教职工除学校安排的寒暑假、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外,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离开工作岗位办理私事的,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经本人书面申请可酌情给予事假。各级领导批准事假时,一定要认真负责,严格掌握,如无充分理由,则不应准假。
第十五条 事假审批
(一)教职工因事假需调停课的,须经教务处批准。不实行坐班制的人员,在正常工作日因私事离粤外出,也须向本部门办理请假手续并说明外出时间。
(三)事假3天以上6天以下(含6天)且不出国(境)的,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批。
(四)事假在6天以上的,或申请事假出国(境)的,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报人事处备案。
(五)单位主要负责人请事假,由学校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事假期间的待遇
事假年累计6天以内(含6天),事假期间只发基本工资。事假年累计超过6天的,事假期间停发全部工资。
第十七条 享受婚、丧假的范围及期限
(一)教职工本人结婚给予3天婚假;女性年满23周岁、男性年满25周岁的初婚者,另增加晚婚假10天。再婚者不享受晚婚假。
(二)教职工的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公婆、岳父母)死亡,给予3天丧假。在外地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第十八条 婚、丧假的审批及待遇
(一)教职工申请婚假须出具结婚证,从发证日期起的一年内申请。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酌情给予婚假。
(二)教职工因婚、丧假需调停课的,须报教务处备案。
(三)教职工的婚、丧假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四)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婚、丧假,由学校分管校领导审批。
(五)教职工婚、丧假期间全部工资照发。婚、丧假的往返路费由教职工自理。
第十九条 生育假的范围及期限
(一)产前检查假: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做产前检查,检查时间视作工作时间。
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女职工,增加产假35天,男方(含配偶非我校教职工,下同)享受10天的看护假。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院的证明,给予产假。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5-30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及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及以上者,遇死胎、死产或早产不成活者,给予75天产假。
(三)晚育假:年满24周岁以上的女教职工,生育第1胎的,产假增加15天。
(四)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婴儿1周岁以前,每日给予2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生育多胞胎者,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2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五)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凭手术证明按下列规定享受节育手术假期:
2. 按规定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
3. 输精管结扎的,休息10天;输卵管结扎的,休息30天;
4. 采用皮下埋植剂避孕的,自植入或者取出手术之日起休息3天;
7. 职工的配偶施行人工流产手术的,该职工可以享受1天的看护假;施行结扎手术的,可以享受3天的看护假;经批准施行引产手术的,可以享受5天的看护假。
第二十条 生育假的审批及待遇
(一)教职工申请生育假须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准生证、计划生育证明、医院提供的预产期证明等),生育假由所在单位计划生育责任人签署意见,计划生育主管领导审批后报计划生育办公室、人事处备案。教职工因生育假需调停课的,报教务处备案。
(二)单位计划生育主管领导请生育假,由学校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教职工产假期间除特殊岗位津贴、骨干津贴及乘车补贴以外,其他工资照发。
(四)如配偶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男教职工看护假期间全部工资照发;否则按事假有关规定执行。
(五)生育1胎后,2次及以上流产的,其休息时间按病假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旷工:
(一)不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二)准假期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批准而逾期不归者。
(三)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分配,不到工作岗位报到者。
(四)教师缺课或私自找他人代课、代岗者。
(五)请假理由经查明是编造假情况欺骗学校的。
(六)经教育仍不服从组织调动,拒不到新岗位工作的,或无理拖延超过报到日期者(包括校内调动)。
(七)未经学校批准,擅自与部门签订留职停薪等各种协议而离开工作岗位的。
(八)当月迟到或早退四次以上,视为旷工半天。
第二十二条 有旷工行为者,本年度考核不能评优,不授予各种荣誉称号。旷工除停发工资、津贴补贴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一)旷工2天以内(含2天)者,除停发旷工期间全部工资外,停发当月津贴和补贴。
(二)月累计旷工3天以上(不含3天)或全年累计旷工5天及以上者予以除名或作辞退处理。
(三)旷工期间不计算连续工龄。
第二十三条 以上假期除事假外,均包括所涉及假期内的寒暑假、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因公离开工作岗位(包括参加会议、调研、合作研究等)需持对方单位的邀请函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审批。教职工需调停课的,须经教务处批准。7天以内(含7天)的,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7天以上15天以内(含15天)的,由所在单位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批;15天以上的,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报人事处备案。单位主要负责人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要建立严格的请假、续假、审批、登记、销假制度;各部门负责人要高度重视教职工考勤工作,进一步严格考勤管理;各部门次月5日前须将本部门离岗人员名单(含因公出差、外出进修,各类请假人员、私自离岗人员等)以书面形式报人事处,如本部门没有离岗人员,也要将考勤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如对本单位离岗人员隐瞒不报,学校将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请假、因公离岗须事先提交书面申请,填写《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说明请假理由及起止时间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按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 准假期已满仍不能上班者应于假期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如遇到特殊情况,确实无法续假时,应先联系本部门负责人,告知其情况,获得批准,事后应及时补办请假手续,按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为有效。未获得本部门负责人批准而私自续假的,本人对由此产生的各种后果负责。
第二十八条 请假、续假期满后,请假者应及时到单位报到、销假,填写《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教职工销假申请表》。不报到销假者,本人对由此产生的各种后果负责。
第二十九条 因违反国家法律及规定或学校的校纪、校规而离岗者,扣发离岗期间的全部工资和岗位津贴。
第三十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若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华南理工大学广州汽车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办法》(华汽人[2015]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教职工销假申请表》
2.
职工请假制度规定篇三
第一条 职工在办公时间,教师在规定的上课时间及学院统一规定的每周返校日和系教研室规定的必要活动的时间,均应上班。如因故不能上班,应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条 请假类别和期限
(一)病假:凡因病必须治疗休养的,可持合同医院或本院卫生所证明请病假。
(二)事假:凡因私事必须本人办理的,可以请事假。
(三)婚假:教职工本人结婚,可以请婚假3天。符合晚婚条件的初婚者,即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增加奖励假7天;再婚者,给婚假3天。教职工父母在外地,需去外地结婚者,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期内办理。
(四)丧假:教职工的配偶、直系亲属或一起生活的公婆、岳父母死亡,可给丧假3天。
(五)探亲假: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探亲假条件的,可申请探亲假。
1.教职工与配偶两地分居,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工作满一年的未婚职工,与父母分居两地,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可给探亲假一次20天;两年探亲一次的,可给假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探亲假一次20天。
4.职工夫妻离异或配偶死亡,未再婚,且父母-子女在外地的每年可给探亲假一次20天。
职工当年与父母或配偶团聚连续计算已满规定假期的(不包括女职工产假),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
5.实习生和学徒工不享受探亲假待遇。实习或学徒、期满并转正定级后,可从下一年度起享受探亲假。
6.教职工探亲假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内一次性使用。
7.因工作需要而未能享受探亲假的职工,可按探亲假有关规定发放探亲路费,或报销对方探望路费。
(六)计划生育假:
1.按国家规定女职工产假为3个月;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育龄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根据工作需要情况,经本人申请,单位领导批准,可在产假期满后继续休假照顾孩子,至孩子满6个月。
3.女教职工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属于晚育,增加晚育奖励假30天。如产妇护理确有实际困难的,此奖励假,可由男方使用。
4.女教职工实施节育、绝育、人工流产等手术,可以根据医生证明按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请假。
(七)工伤假:凡因工负伤,经医院或本院卫生所证明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给予工伤假。
(八)路程假:教职工到外地结婚(不包括旅行结婚)、奔丧、探亲,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路程假,路程假不算事假。
(九)教职工的配偶、直系亲属和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看病确需陪同的,经部门领导批准,每月不得超过两天假,可不算事假,但应记入考勤,以便考核。
(十)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经部门领导批准可按公假对待:
1.因住宅设施维修、拆迁或搬迁,由有关部门出据证明,一般不得超过两天。
2.凭子女学校通知书参加学生家长会的。
3.女职工产前检查,一般每次不超过半天;一周岁以内的婴儿每天给一小时哺乳时间。(适用于计划生育者)。
4.教职工结婚必须进行的婚前检查,一般不超过两个半天。
第三条 假期计算
病假、计划生育假、路程假、探亲假、工伤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婚假、丧假、事假均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第四条 各类假期的工资待遇
本规定中所提的工资概念均指教职工本人的'档案工资,即职务等级工资与津贴之和。
(一)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
2.连续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工资的百分之90;
(2)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
3.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满10年及10年以上的,发本人工资的80%;
(3)凡病假工资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的,按最低生活费标准发给。
4.病愈恢复工作,须有合同医院和本院卫生所体检证明,经人事处同意后,当月可发本人全工资;如月内旧病复发,复工前后病假应连续计算。
5.符合离休条件的职工,病假期间发全工资。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全年事假累计在15天以内的工资照发;超过15天的,从第16天起按日工资扣除工资。尚未转正定级的学徒工、实习生,年内事假超过10天,病假超过15天者,应适当推迟转正定级时间。
(三)婚假、丧假、探亲假、工伤假、路程假工资照发。
(四)符合本规定第(九)、(十)两款规定的,工资照发。
(五)凡不属国家规定出国、出境探亲范围内的出国、出境探亲访友人员,工资待遇均按事假对待。出国探望留学生配偶的,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六)女教职工的产假或职工符合规定的计划生育假,工资照发。
(七)上述各类假(按公假对待的除外),均按未出勤对待,因此不应享受请假期间的校内分配的岗位津贴、奖金等待遇。
(八)凡本年度并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不能参加年度考核的评优。连续半年并事假,不能参加年度考核。
第五条 请假手续
(一)教职工请假,必须经领导批准并交待工作后方可离岗。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的,可委托他人代为请假。
(二)凡请病假、工伤假均须有合同医院或本院卫生所的诊断证明,领导方可准假。
(三)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可以申请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四)出国、出境探亲访友或自费留学的请假手续按学院《关于出境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办理。
第六条 批假权限
(一)副处以上(包括相当职务)干部请假,3天以上须经主管院长批准。
(二)科以下(包括相当职务)职工请假,7天以内,由系、处负责人批准;8天至15天,应由各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批准;超过15天者,须经主管院长批准。
(三)产假、探亲假(境内)由各单位按规定审批。
(四)出境人员批假手续按学院《关于出境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办理。
(五)除并事假外,若超过本规定中规定的期限再继续请假的,均按事假对待。
第七条 旷职、旷工和待遇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旷职、旷工论:
(一)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
(二)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三)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分配,不按指定时间到工作岗位报到的。
教职工在旷职、旷工期间不发工资。若本年度旷工超过5天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的行政处分;若本年度旷工超过15天者,应予解除聘任,并限期调出;若超过30天者,则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八条 学院职工应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如遇特殊情况迟到或早退并来不及请假的,应在事后及时补假。否则,按迟到或早退论处。迟到、早退一次扣除院内分配的岗位津贴的10%。本年度迟到、早退累计超过20次,不能评为年度考核的优秀等次。
第九条 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工作,认真填写考勤统计表,对各类假期超出规定时间的及旷职、旷工者应及时通知人事处,按规定扣发工资或予以行政惩处。
第十条 实行经济承包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规定如有与本规定不符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关于因私出国管理的补充规定
2.教职工到境外探望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的配偶或子女,或长期在国外工作(公派、1年以上)的配偶,在工作允许的前题下,学院可给予3-6个月假期,原则上假期应占用学院的寒暑假。
3.教职工到境外探望到国外进修和做访问学者的配偶;或教职工到境外探望已在国外定居或长期居住的非直系亲属,在工作允许的前题下,学院最多给予三个月假期(按事假处理),假期必须占用学院寒暑假。
4.教职工境外访友或出国旅游,一律利用寒暑假,不得占用工作时间,开学不归按自劝离职处理。
5.请假的手续和有关待遇按《中国工运学院出国出境管理暂行规定》执行,享受探亲假待遇的除发放三个月工资外,岗位津贴、坐班津贴、创收福利一律停止;按事假对待的,工资与津贴停发,取消一切福利待遇。
6.二次因私出国的时间间隔,不得短于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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