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是指向上级机关汇报本单位、本部门、本地区工作情况、做法、经验以及问题的报告,那么,报告到底怎么写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报告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
电力施工现场安全管控报告电力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篇一
;摘要:风险就是活动或事件产生人们不希望的后果发生的潜在可能性,是一种诱发事故的隐患,如果不进行治理和超前防范,结合一定的客观条件和主观意识,它就有可能演变为事故。事先进行研究分析预测并采取措施加以控制,就会化险为夷,确保安全。电网建设工程施工因环境复杂、建设周期长、工作和工序繁多、存在近电作业等特点,存在多种形式的安全风险,国网公司于2011年提出了对电网工程施工安全风险按照“动态识别、科学评估、分级控制”的原则,实施施工安全风险的全过程管理,以实现对基建安全风险的有效控制。
关键词:建设 安全风险 识别 评估 分级控制
中图分类号:
ts958 文献标识码:
a
0引言
近年来,国家经济始终保持较高的发展速度,电力建设力度也不断加强,电网工程项目数量较多。而电网建设工程因为施工环境复杂、建设周期长、工作和工序繁多,存在多种形式的安全风险。由于风险是抽象的概念,同时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不易对其严重程度进行合理的评估,也就难以科学地进行控制。国网公司2011年提出了“电网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的识别、评估和控制办法”,对风险进行科学地识别和评估,量化描述,按照动态风险的分值确定严重程度,并进行分级管理和控制,增强了风险管理的科学性、针对性,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
1 施工安全风险的识别
根据国网公司对施工安全风险的管理办法,将电网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类别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固有风险,指在正常情况下,施工作业中存在的安全风险,典型的固有风险有人身触电、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起重伤害、火灾、坍塌、电网事故、交通事故等。
第二类是动态风险,是指在作业时特定情况下,施工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是以固有风险为基础,结合作业人员、机械设备、材料、施工方法、外部环境、安全管理等实际情况,实施的修正计算。动态风险是确定风险管控措施的最终依据。
2 施工安全风险的评估
2.1 施工安全风险等级的划分
国网公司将安全风险从小到大划分为五个等级:
一级风险(稍有风险):指作业过程存在较低的安全风险,不加控制可能发生轻伤及以下事件的施工作业。
二级风险(一般风险):指作业过程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不加控制可能发生人身轻伤事故的施工作业。
三级风险(显著风险):指作业过程存在较高的安全风险,不加控制可能发生人身重伤或人身死亡事故的施工作业。
四级风险(高度风险):指作业过程存在高的安全风险,不加控制容易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的施工作业。
五级风险(极高风险):指作业过程存在很高的安全风险,不加控制可能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的施工作业。
2.2 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的流程
2.2.1固有安全风险评估
固有安全风险值受风险发生可能性、风险事件出现的频率、发生风险事件产生的后果三个因素的影响,国网公司建立了《电网工程固有风险汇总清册》,并在清册中明确了各种情况下固有安全风险的数值和等级。
固有安全风险评估流程如下:
1、工程开工前,业主项目部组织设计、施工、监理项目部开展项目交底及风险点初勘工作。
2、施工项目部根据风险交底及初勘结果,从《国家电网公司电网工程风险识别、评估及控制办法》的《电网工程固有风险汇总清册》中选择相应的作业工序及其对应的风险等级,确定本工程各施工工序固有风险等级,编制本工程的《施工安全风险识别、评估、预控清册》。
3、施工项目部筛选三级及以上固有风险工序,建立《三级及以上施工安全风险识别、评估和预控清册》,经施工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审批、监理项目部审查、业主项目部确认后发布。
2.2.2动态安全风险评估
国网公司在动态安全风险评估中提出了维度和动态调整系数的概念,并建立了《维度实际情况与k值的取值关系表》。
维度即影响动态风险的六方面因素,即作业人员、机械设备、材料、施工方法、环境、安全管理。根据这六方面因素的执行情况确定对应的风险值。
动态调整系数k为六个维度对应风险值的平均值。
动态风险的评估过程如下:
1、在分项工程作业前,施工项目部按照《维度实际情况与k值的取值关系表》,计算出各工序作业风险动态修正系数k,对《三级及以上施工安全风险识别、评估和预控清册》中固有风险值d1进行修正,得出动态风险值d2,d2=d1/k。
2、依据动态风险值d2,查阅《施工安全风险值d与风险等级关系表》,确认实际作业存在的安全风险等级,建立《三级及以上施工安全风险动态识别、评估及预控措施台帐》。
3、实际作业时再次确认六个维度影响因素的取值情形与作业实际情形是否一致。当出现情形变化时,重新计算动态风险值及作业存在的安全风险等级。
2.3 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的分级管理
建管、施工、监理单位应建立电网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分级管理制度,按照“年度策划、月度评估、周预警、日报告”要求,对三级及以上施工安全风险实施分级评估管理,即省公司将重大风险纳入年度安全管理策划、业主项目部组织月度安全风险评估、施工项目部填写周安全风险预警清单、业主项目部实施重大风险日报告。
3 施工安全风险的控制
3.1 施工安全风险的动态控制
1、合理安排有关作业人员
施工单位的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均必须持证上岗。对于技术比较复杂或难度较大的工作必须由有多次工作经验、业务技能水平较高、身体素质及精神状态较好的人员实施,除了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外,还必须由有经验的人员带领和监护,严禁临时用工参与此类工作;
对体质不适或精神状态不佳的人员,适当安排从事比较简单的工作或暂停其工作。
2、使用合适且合格的机械设备
施工单位应建立现场施工机械安全管理机构,配备施工机械管理人员,落实施工机械安全管理责任,对进入现场的施工机械和工器具的安全状况进行准入检查,并对施工过程中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重要吊装、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督。施工队(班组)安全工器具应定期试验、送检。
3、加强设备材料进场管理
要严把工程设备和材料进场关,统一配送的设备材料必须进行到货验收,施工单位自购材料必须有合格证,并按要求送检,业主单位应组织抽检,确保不让不合格的设备材料进入施工环节。
4、精心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方案
施工项目部应认真组织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细则》、《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等安全策划文件并报审实施;
对安全风险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或重要临时措施、工序、特殊作业等,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安全技术措施,报上级审批后进行专项交底,部分超过一定规模危险较大的项目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认证审查。
5、合理选择施工环境
一是要保证合理的施工工期,不得因为抢进度而降低施工标准;
二是要尽量形成开阔的施工作业面,以便于施工,对于复杂环境要保证隔离措施的完善;
三是要选择合适的天气进行施工,少数恶劣天气下不进行高风险施工;
四是要在施工现场实施安全文明施工和安全设施标准化,创造良好的安全施工环境和作业条件。
6、完善施工安全管理体系
业主和监理、施工企业均应建立安全管理、安全保证和监督体系,并保证安全管理人员到位,项目现场均应配置安全员,完善现场安全管理各项制度,认真组织开展班前班后会等各项安全管理活动,认真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发现缺陷及时闭环整改。
3.2 施工安全风险的分级控制
3.2.1 二级及以下施工安全风险等级工序作业
施工项目部组织开展二级及以下施工安全风险控制,监理项目部实施巡视检查。
1、二级及以下固有风险工序作业前,施工项目部应复核各工序动态因素风险值,仍属二级风险的,按照常态安全风险管理组织施工。
2、二级及以下固有风险动态升级为三级及以上风险的,应采取措施尽可能降低至二级及以下风险。否则,按照三级及以上等级风险控制办法组织实施。
3、特殊条件(暴雨、雷雨、大雾、冰雪等恶劣天气时的户外作业)下,经动态因素调整后,对风险等级低于二级的,考虑到作业条件的特殊性,应将风险等级按照三级及以上风险进行控制,极端情况下,应停止施工。
3.2.2三级及以上施工安全风险控制管理
1、三级及以上固有风险工序作业前,施工项目部应组织进行实地复测,计算动态风险等级,并报施工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审批、监理项目部审查、业主项目部确认。
2、优先采取针对性措施降低三级及以上施工工序风险等级。采取措施后仍然在三级及以上风险的,应严格执行《电网工程安全施工作业票b》,制定“电网工程施工作业风险控制卡”,报施工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后,在作业前递交监理项目部审查、业主项目部确认。同时,根据分级管控要求,各级管控人员必须亲临现场监督检查、会签作业票。
3、四级及以下固有风险经过动态修正后出现五级风险的,应通过改善作业人员、机械设备、材料、施工方法、环境、安全管理等六个维度中某些维度的条件,把风险等级减低为四级及以下之后,再行施工。
4、采取措施后仍然出现五级风险作业工序时,施工项目部必须重新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含安全技术措施),由业主项目部组织专家进行方案论证,并报省公司基建部备案。作业时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务必到岗到位,安全措施落实到位,条件不能满足时必须停止施工。
4 结束语
对电网工程施工作业安全风险进行分级管控是降低基建安全风险、确保电网工程施工安全可控、在控、能控的重要举措,具备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建设管理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企业均应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严格按照国网公司关于电网工程安全风险识别、评估、控制的工作流程开展相关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切实提升工程现场的安全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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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范围
1.1本制度规定了本公司施工安全管理的管理职能、现场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及奖惩办法。
2引用标准
2.1《电业生产安全规程》(dl408—91)。
3管理职能
3.1本公司外包的电力建设工程由本公司工程部对工程建设中的安全施工进行归口监督管理。
3.2外包方,工程施工单位对工程建设中的安全施工进行具体实施和管理。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
4.2审查施工队项目负责人安全意识及其以往的工程业绩,确保施工队的能力符合工程建设的要求。
4.3在下达工程施工任务时必须提出明确的安全技术要求,并监督有关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4.5当施工队的安全管理工作严重失控,施工安全没有保证时,有权责令其停工整顿,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施工队承担。
4.7在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逐级审核,审定后组织实施,资料必须报建设单位审核备查。
4.8对本企业使用的临时工和分包单位进行安全施工的技术能力审查,并对其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指导。
4.9施工队安全生产管理:
4.9.1工程队负责人应对本队伍员工劳动保护和安全施工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认真执行安全施工规则制度,不违章指挥;制定和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经常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章作业;对员工进行安全技术和安全纪律教育;发生伤亡事故要及时上报,并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和实现改进措施。
4.9.2班组长,施工员对所管工程的安全施工负直接责任。组织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技术安全交底;对施工现场搭设的架构和安装的电气,机械设备等安全防护装置,都要组织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不违章指挥;组织工人学习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工人不违章作业;认真消除事故隐患,发生工伤事故要立即上报,保护现场,参加调查处理。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班前要对所使用的机具,设备,防护用具及作业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改进措施;组织班组安全活动日开好施工前安全会;发生工伤事故要立即向施工队长报告。
4.9.4所有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都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架线,立塔,爆破,吊装,深坑,支模,拆除等大型特殊工程,都要编制单项安全技术方案,否则不得开工。安全技术措施要有针对性,要根据工程特点,施工方法,劳动组织和作业环境等情况提出,所有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都必须征得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的审核同意方可实施。
4.9.5在有危险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烧伤等及有可能引起生产设备停电,停运事故时,发包方应事先要求制定安全措施。
4.9.6实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开工前技术负责人要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安全技术措施等向全体职工进行详细交底;班组每天要对工人进行施工要求,作业环境的安全交底。
4.9.7施工现场,木工间和储备易燃易爆器材库。要建立防火管理制度,备足防火设施和灭火器材,要经常检查,保持良好。
4.10施工现场安全纪律
4.10.1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和监理单位人员应带头执行施工现场安全纪律,其他人员无故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4.10.2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和监理单位人员有督促和检查现场安全纪律的职责。
4.10.3施工队员工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违章作业的指令有权拒绝,并有责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4.10.4各单位人员要按照作业要求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在没有防护设施的高空施工必须系安全带,高空作业不得穿硬底鞋和带钉易滑的鞋,不得向下扔物料,严禁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施工现场。
4.10.5各单位人员在施工现场要注意安全,严格执行装设遮拦和悬挂标示牌的规定不得攀登脚手架,井字架,龙门架子和随吊盘上下。
4.11施工现场安全检查
4.11.1建设单位要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对各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进行抽查,重点检查及组织各施工单位进行互查,通过召开现场会,评比等多种形式的安全检查来促进安全文明施工。
4.11.2施工队除应经常进行安全施工检查外,还要组织定期检查。检查要发动群众,要有领导干部,技术干部和工人参加,边检查,边整改。
4.11.3对查出的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建立登记,整改,检查,销项制度。要制定整改计划,定人,定措施,定经费,定完成日期。在隐患没有消除前,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如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险情,应立即停止作业。
4.12.1施工队发生伤亡事故,必须遵照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的规定办理。事故报告要及时,不准隐瞒,虚报或拖延不报。其中,施工队发生伤亡事故要及时通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分包单位发生伤亡事故要及时通报总包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
4.12.2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各单位领导人应该立即组织调查,认真从生产,技术,设备和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分析,要查清原因,查明责任,提出防范措施,严肃处理事故责任者。
4.13奖励与惩罚
a)认真执行本条列,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取得显著成绩的。
b)防止和避免了重大伤亡事故或在事故抢救中有功的.。
a)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
b)玩忽职守,违反安全责任制,造成事故的。
c)发生事故险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上报,而发生事故的
d)发生事故后破坏现场,隐瞒不报,虚报,故意拖延或嫁祸于人的。
e)对批评或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的安全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f)由于设备超过检修期限运行,或设备有缺陷,或设备没有防护装置造成事故的。
g)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事故后不吸取教训采取措施,致使发生同类事故的。
一、施工单位电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非电工人员不得独立从事电工作业,禁止在施工现场和驻地私拉乱接生产生活用电。
二、现场施工用高低压设备及线路应按施工及有关电气安全技术规程安装和架设。场内架设电线应绝缘良好,临时线路必须用绝缘物支撑,严禁将电线缠绕在钢筋、树木、脚手架上。
三、电工在接近高压线操作时,其安全距离为:10kv下不得小于0.7m,20上5kv不得小于lin,,否则必须停电方可操作,在高压线附近施工作业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采取必要的隔离、屏蔽措施。
四、施工现场用电,各种电器设备须配专用开关,室外使用的开关,插座应外加防水箱并加锁,在操作处加设绝缘垫层。
五、在三相四线制中性接点接地供电系中,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应接零保护;在非三相四线供电系统中,电气设备外壳应接地保护,其接地电阻应大于4欧姆,并不得在同一供电系统上有的接地、有的接零。
六、各种电气设备的检查维修,一般应停电作业;如必须带电作业时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并派专人监护。
七、工地安装现场变压器必须符合电业部门的要求,并有专人管理,施工用电要尽量保持三相平衡。非电工人员严禁接近带电设备。
八、施工现场变配电设备处,必须配有灭火器材和高压安全用具,非电工人员严禁接近带电设备。
九、使用高温灯具要防止失火,其与易燃物的距离不得小于lin,一般电灯泡距易燃物不得小于50cffi。
十、移动式电气机具设备应用橡胶电缆线供电,并经常注意理顺;跨越道路时,应埋地下或做穿管保护;手持式电动工具应设置有效的防漏保护器。
十一、电气设备检修应在切断电源,设好防护后进行,并在开关处设置警示标牌,工作完成后方可拆除;如需做送电试验,必须认真检查,并与有关部门联系后方可进行。
十二、大型桥梁施工现场、隧道和预制场地,应配自备电源,以免因电网停电,造成工程损失或发生事故。自备电源和电网,要有联锁保护。
电力施工现场安全管控报告电力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篇三
校车交通安全管理不仅牵涉到千家万户的家庭幸福,更直接关系到构建和谐社会的稳定与当地经济的发展。为加强农村学校校车交通安全管理,今年以来,公安分局交警部门牵头组成调研组,深入全区农村地区对农村各学校、幼儿园校车进行调研。经调研发现,xx区农村校车存在较为严重的安全隐患。针对存在隐患,交警部门从治标治本入手,找出问题症结,积极为学生构建和谐、有序、安全的交通环境。
基本情况
目前,xx区农村接送学生车辆主要有三种:一是学校自购并自行聘请驾驶人员接送师生车辆;二是私车运营接送师生;三是极少数小型货车接送师生学校校车交通安全调研报告精选3篇学校校车交通安全调研报告精选3篇。涉及(车5辆、幼儿园三所)、(车2辆、幼儿园1所)、(车2辆、幼儿园1所)、(车11辆、幼儿园9所)、(车3辆、幼儿园2所)、(车5辆、幼儿园3所)、(车2辆、幼儿园2所)、(车3辆、幼儿园2所)、(车6辆、幼儿园3所)九个乡镇,共39辆车(其中微型车38辆、轿车1辆),26所幼儿园。其中,大部分校车是私人经营的小型面包车,有的使用年限较长,车况极差,车身严重老化,车辆管理随意,监督缺失。
存在问题
接送学生车辆车况存在很大安全隐患。一是农村幼儿园为了招揽学生,提供接送免费服务,但为降低成本,选择使用低廉、车况差、甚至是濒临报废的车辆接送学生;二是农村学生居住地较为分散,上下学距离学校较远,客流单一而且固定,且时间都集中在早晚,导致手续不全、车况差、驾驶人素质低的不法校车便趁虚而入,超员、超载等违法行为是普遍现象。
管理盲区。农村校车的车主多为当地人,存在运营道路熟、人际关系熟等特点,交警下乡开展整治行动,就与民警打起 游击战 ,加之警力不足,导致整治行动成效不明显,使不法校车一直没有得到有效的根治学校校车交通安全调研报告精选3篇工作报告。
责任不明。就目前的管理职能上看,教育、学校、运管、交警等部门,都只在一定程度上对校车拥有部分管理职能,究竟应该谁来提供,谁来保障供给,没有明确的责任部门。造成了谁都管,谁又都管不了的 踢皮球 现象。
发展失衡。因全区大部分农村地区经济落后、地方政府财力不足和城乡经济发展差距较大、公交服务水平较低,导致城区学生可以通过公交车上、放学,但延伸不到边远农村满足中小学生交通出行的需要。乡村客运因其局限性,不能到达每位孩子的家门口,且价格较高,农村学生无力承受,导致地处边远农村学生选择乘坐不法校车上、放学。
电力施工现场安全管控报告电力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篇四
大家好!
1、坚持学习安全法规和各种规章制度,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业务管理水平。在工作之余,我始终坚持理论学习,本着对企业负责,对员工负责的态度,勤恳工作,把理论和现场经验相结合,不断完善充实自己。
2、按规范管理,明确自己的管理责任,紧盯现场不放松,重点对高处作业、吊装作业、脚手架及模板拆除作业、沟下作业等施工风险较大的施工作业做好管控。每天进入现场第一件事就是对整个现场的安全设施、机械设备、临时用电等进行认真排查,对存在的隐患能马上整改的立刻解决,对不能解决的就及时协调现场施工负责人安排整改,在xxxx项目施工x个月以来,通过专项检查、日常检查、月度检查累计排查隐患xxx项,立即整改xx项,协调中队及项目后整改21项。每周四都配合局项目部和业主、监理等单位进行施工现场安全大检查,针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和整改措施的落实反馈,并对三违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开工之初,土建分包人员对安全检查带有抵触情绪,通过面对面的交流、手把手的教,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感召他们,使其在意识上有所触动,进而在行动上也再逐步改变和进步。
3、及时落实安全生产的相关文件精神,对现场监督工作严格按规范标准执行,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保证生产处于最佳安全状态。对现场临时配电箱必须设有专业电工维护。对现场高处作业、吊装作业、脚手架及模板拆除作业、沟下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严格执行作业许可管理制度,累计办理各项作业许可235份。对照作业许可实行每天工作前检查,预防事故的发生,确保施工现场安全。在各项施工作业过程中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警示教育提醒,强调必须先落实各项现场安全措施的必要性,保证施工正常、安全的进行。
4、积极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为提倡公司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员工安全素质的要求,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有关要求,及时对新入场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讲解施工注意事项,通过血淋淋的事故案例警示教育,使员工切实感受到事故带来的危害和给事故者造成的无法弥补的伤痛。由于各土建分包队伍人员流动频繁,全年累计培训达695人/次。认真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操作规程,针对具体施工情况对施工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和安全交底,并检查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纠正一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不安全状态,做到检查有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留隐患。
5、加强与现场员工的交流,以教育方式为主,惩罚方式为辅,认真检查排除隐患,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对屡教不改的违规行为绝不心慈手软,对典型生产事故案例进行学习分析,培养岗位员工安全意识。针对土建作业各单体施工,在有针对性学习脚手架搭设及拆除和高处作业等施工规范的基础上,坚守岗位时刻提醒和监督他们的工作状况,对不安全现象及时纠正,积极教育,使员工得知“安全工作”的重要性,以此保证了他们的人身安全,真正做到安全防护到位,确保一切工作都在安全稳妥的前提下有序进展。
1、土建分包队伍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管理难度较大,专业知识欠缺。
2、自身的工作经验还存在不足,有待进一步加强。理论和专业知识学习不够,与精细化生产管理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
1.围绕项目建设、生产两方面,继续深入持久地开展好隐患排查与专项治理活动,并落实整改到位,避免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2.继续加大力度做好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控,继续做好与各土建分包队的沟通交流和培训,争取使其在现场安全管理水平上有大的提升。
3.踏踏实实办好上级领导交给自己的每项工作。
通过这段时间的努力工作,我能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能够紧紧以安全生产为中心开展工作,通过岗位任职磨练,思想逐渐成熟,已具备了一定的工作能力,积蓄了一定的管理经验。在今后开展工作的同时,我将不断学习业务知识,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以适应工作的需要。并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广泛听取领导和同事的意见和建议,对合理的建议进行采纳,不断完善自己。同时我要努力的加强对现场施工管理和技术管理方面的学习,提升业务水平,使自己的知识面更加丰富,为中队和分公司、公司的长久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以上是我一年以来的工作述职,有不妥之处敬请各位领导及同事批评指正。
最后对一年来关心和支持帮助我的领导、同事表示诚挚的谢意!
电力施工现场安全管控报告电力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篇五
一、事故报告
1. 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班组长、项目安全人员或相应工地(项目)负责人,项目安全员或项目负责人应在8h内向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和公司领导进行报告,若发生火灾事故且火灾性质较严重时应立即报火警119。
2. 外埠项目部应在事故发生的当天,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用《事故快报》)上报分公司安全管理部。
3. 属上报政府部门的事故,事故发生项目部应在2h内,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情况、造成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用《事故快报》形式)报公司安全部门和主管经理。公司安全部门在事故发生后24h内,以上述同样方式、报告内容,上报市(区)安全监督局、市(区)安监站、派出所。外埠项目部发生上报公司级事故后,在向公司报告的同时,应报告当地主管部门。
4. 发生事故先兆和重大未遂事件时,事故发生项目部安全部门应及时向公司安全部门进行报告。
二、事故现场处置
1. 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在进行事故报告的同时迅速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立即撤离现场施工人员,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负责对现场实施保护。
2. 事故发生后导致人员伤亡时,应在撤离现场施工人员,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的同时,迅速组织受伤人员的救护。
3. 保护好事故现场。
三、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的项目部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为调查组提供一切便利。不得拒绝调查,不得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若发现有上述违规现象,除对责任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和罚款外,责任者还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四、事故处理
1. 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2. 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事故责任项目部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建议,编制详细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经公司安全部门审批后,严格组织实施,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实施后,由公司安全部门实施验证。
3. 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公司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劳动鉴定、工伤评残和工伤保险待遇处理,由公司工会和安全部门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省、市综合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5. 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公司或项目部(分公司)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印成事故通报,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6. 每起事故处理结案后,公司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调查处理资料收集整理后实施归档管理。
建筑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档案
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
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年统计表。
3、事故快报表。
4、事故调查笔录。
5、事故现场照片、示意图、亡者身份证、死亡证、技术鉴定等资料。
6、事故调查报告。
7、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8、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决定。
9、安全生产监察局、安全监督站对事故处理的批复。
10、其他有关的资料。
一、对工程分包单位资质验证
1、审核分包单位营业执照中的施工承包范围、注册资金、执照的有效期限。
2、审核企业性质。
3、审核经营手册,查阅其承担过的施工项目、施工面积或承担过的工作量。
4、审核资质等级证书、外省市施工队伍的进沪许可证及有效期限、施工人员的核定数量。
5、审核安全资质证书,对以往有无重大伤亡事故作必要调查。
二、对劳务分包单位核验
1、审核劳务分包单位的务工人员持证状况(身份证、暂住证、健康证、就业证、资格证)。
2、审核证件有效性,是否符合当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对劳务人员的持证要求。
三、分包单位的选择
1、从本企业发布的《合格分承包方名录》中选择工程分包单位。
2、从本企业发布的《合格劳务分承包方名录》中选择劳务分包单位。
3、 对名录以外的分包单位,按本企业规定程序进行评定和审批。
四、分包合同签订要求
1、必须严格执行先签合同,后组织进场施工的原则。
2、签订分包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有关附件:“安全生产协议书”、“治安、消防管理协议”等。
3、合同应明确总包与分包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分包单位应对总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必须服从总包单位的安全管理。
五、分包队伍进场时
1、工程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向分包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进行施工安全总交底。
2、以分包合同为依据,交底内容包括施工技术文件、安全体系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文明施工管理要求。
3、交底应以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双方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签字,并保留交底记录。
4、总包负责解决分包方住宿、就餐、饮用水等生活需求。
5、合同规定施工过程中应由总包向分包提供的机械设备、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双方必须办理书面移交手续,签字生效。
六、分包队伍施工过程安全控制
1、分包队伍施工人数超过50人以上,应由分包单位指派专职安全人员,协助总包方对施工全过程执行监控。
2、分包队伍进入施工现场后,必须遵守总包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和接受总包的监督管理。
3、分包队伍自带各类机电设备,必须向总包提供有效的验收合格证明。
4、分包队伍各施工班组必须进行“三上岗一讲评”活动,并设立台帐记录。
七、业主指定分包队伍的管理
1、原则上总包单位有权利及义务对其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
2、业主指定的分包方与总包签订分包合同,总包应同自己选择的分包方一样实施评价、管理和控制。
3、建立分包方评价档案。
4、各项目部对分包方施工过程进行控制管理,做好日常管理考核资料的积累,为以后对分包方的业绩评定提供证明材料。
5、分司有关部门对分包方安全管理状况和能力进行年度安全业绩评定。
6、分包方如对安全管理松懈,整改措施不到位,事故频发,总包方将给予处罚,还可作清退处理。
2、施工员在安排分项工程生产任务的同时,必须向作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
3、各专业分包单位的安全技术交底,由各工程分包单位的施工管理人员,向其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的安全技术交底。
4、安全技术交底使用范本时,应在补充交底栏内填写有针对性的内容,按分项工程的特点进行交底,不准留有空白。
5、安全技术交底应按工程结构层次的变化反复进行。要针对每层结构的实际状况,再次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
6、安全技术交底必须履行交底认签手续,由交底人签字,由被交底班组的集体签字认可,不准代签和漏签。
7、安全技术交底必须准确填写交底作业部位和交底日期。
8、安全技术交底的认签记录,施工员必须及时提交给安全台帐资料管-理-员。安全台帐资料管-理-员要及时收集、整理和归档。
9、施工现场安全员必须认真履行检查、监督职责。切实保证安全技术交底工作不流于形式,提高全体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自我保护意识。
建筑公司安全设施、设备验收制度
为了确保各项安全设施、设备的组装搭设,严格做到规范齐全,提高安全设施、设备的完好率,为此制定如下验收制度,必须认真执行。
1、大型机械设备,必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许可证,严禁无证单位承接任务,安装完毕须经公司安全监督部,施工现场的安全员、机管员、电气负责人共同组织验收。由公司安全监督部签发验收记录,并经机械检测中心检测合格后方能使用。
2、施工现场上所有的临边、洞口、通道等安全防护设施。搭设前,必须按专项技术方案由技术员、施工员对架子工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搭设完毕后,由技术员、施工员和安全员共同参与验收,不合格的安全改施必须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每验收一次须做好验收记录。
3、井架搭设前,由施工员、技术员按专项施工技术方案作井架搭设安全技术交底,接受人审阅签字后,方可搭设。井架搭设完毕后,经企业与项目部安全员、项目技术负责人共同参加验收,做好验收记录,挂上验收合格牌后,方可使用。
4、临时用电设施、装置,通电前必须由电气负责人、安全员验收合格后,方可通电使用,并做好验收记录。
5、中小型机械使用前,由机管员、安全员、施工员负责检查,填写书面验收记录,合格挂牌后方可使用。
6、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审定发证,并持证上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定。
消防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路外、民用航空、环境污染、核设施以及国防科研生产等方面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为安监部门)为事故调查的牵头部门,负责事故调查的组织实施。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报告本单位发生的事故,有效组织事故救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而导致的后果负责。
第五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全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瞒报或者谎报事故。
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照法定程序客观、公正地查明事故经过、原因和性质,分清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意见,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六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值班人员;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接报后1小时内,报至事故发生地的市、区、县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急性工业中毒事故还应当同时报告事故发生地的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时间以值班电话记录为准。
建设工程事故由施工单位负责人或者项目经理负责上报;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人上报。
外市生产经营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至市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第七条区、县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在接报事故后2小时内,报至市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市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在接报事故后立即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上报,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最长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八条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通知公安、劳动保障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公安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到事故信息后,应当及时通知事故发生地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第九条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昼夜值班和事故接报记录制度,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及时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十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保护事故现场,实施救援工作,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引发次生事故。
事故现场的拆除,应当经事故调查组同意。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拆除事故现场或者清理、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好标志和相关记录,或者使用拍照、摄像等手段采集证据,妥善保存事故现场痕迹和物证。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事故发生单位:
(六)其他依法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二条事故的调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1、较大事故
2、列入市政府安全生产考核的单位发生的事故
3、外市生产经营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事故
5、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事故
(四)省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有关部门委托调查的事故,由被委托部门会同安监等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和指导。
本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所列事故的调查,市、区、县人民政府另有授权或者委托的除外。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由安监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工会等部门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必要时应当邀请卫生、质监、劳动保障等部门参加。
参与调查的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并与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没有利害关系。
第十四条调查组成员应当按照下列分工履行职责:
(二)公安机关负责对事故中涉嫌刑事犯罪行为的人员立案侦查;
(七)质监部门负责对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调查和技术鉴定;
(八)卫生部门负责对人身伤亡、急性工业中毒等事故组织抢救、技术指导和落实有关卫生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
(二)查明事故的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事故性质;
(三)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或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按规定期限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服从事故调查组的统一领导,密切配合、恪尽职守、信息共享,事故调查期间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十七条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程序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或者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第十九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并调取有关资料。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擅离职守或者逃匿。
第二十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充分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调查组组长应当根据多数成员单位的意见作出结论,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如实表述各方的不同意见。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60日。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二十二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批复依法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行政处分,并于作出处理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报批复的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三条对涉嫌犯罪的事故责任人员,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对事故原因进行统计分析,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事故处理意见、整改措施,向组织调查的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书面报告落实情况,并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事故调查处理档案制度和定期统计分析制度,及时分析事故情况,做好报告工作。
第五章法律责任
(一)不按照调查组成员分工履行职责,相互推诿的;
(二)事故调查期间未经调查组组长允许,擅自发布有关事故信息的;
(三)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整改情况不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利用职权牟取部门利益或者个人利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事故处理意见、整改措施的,由安监部门给予警告,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安监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设定的处罚幅度范围内,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危害程度,制定实施处罚的具体标准,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本规定所称的直接经济损失含事故调查处理所需要的费用。
本规定所称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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