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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作弊行为篇一
我由于考试时将答案给了别的同学,监考老师当场捉获,于是老师将此事告知系里,希望系里老师能教育我。在学校老师的教育和同学们的帮助下,我终于意识到自己犯的错误的严重性。
错误的性质是严重的。我在考试的时候写答案于小纸条上,并且试图将其传给其他的同学,这是有悖学生的行为,其结果损害了多方利益,在学校造成极坏的影响。这种行为,即使是并没有把答案传给别人,或者给别人答案,仍然是不对的,此举本身就是违背了做学生的原则。我只是顾着自己的利益,和一时的想法,完全不理会监考老师的感受。这也是不对的,人是社会的人,大家不应该只是想着自己,我这么做,害的那个是那个同学,他期盼着我的答案,我这样做,看似在帮助他,实际上是在害他。而且,考试的时候作弊本身也是对监考老师的不尊重。所以,当监考老师把这件事情告知学校,也是为了让我深刻的认识到这点。
今后我要学好如何做人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一个正直的人,老师如同父母对我们的爱都是无私的,通过这件事情我深刻的感受到老师对我们那种恨铁不成钢的心情,使我心理感到非常的愧疚,我感谢老师对我的这次深刻的教育,它使我在今后的人生道路上找到了方向,对我的一生有无法用语言表达的.作用。我所犯的错误的性质是严重的,我在考试的时候作弊实际上就是做假骗人。
一个优秀上进的大学生当然要努力争取好的成绩,但不能不顾一切、不择手段地去达到目的,这是一个关系到如何成人,如何成才的一个重大原则问题。一个人的成长和进步,不仅仅是学业上的提高,更重要的是思想、作风方面上的培养和锤炼。我忽视了这样一个重要的问题,为此而犯了方向性的错误。我所犯错误的影响是很坏的。尤其是作在高校接受教育的人,在此错误中应负不可推卸的责任。考试作弊夹带资料,在考场上就直接造成不尊重同学、不尊重老师、不尊重父母的恶劣影响。
本来,老师是对我很器重的,然而,我的错误深深地伤害了他们的心;我真诚地接受批评。对于这一切我还将进一步深入总结,深刻反省,恳请老师相信我能够吸取教训、改正错误,把今后的事情加倍努力干好。同时也真诚地希望老师能继续关心和支持我,并对我的问题酌情处理,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最后,我向老师保证,今后一定坚决杜绝任何舞弊行为,恳请老师和同学的监督,同时,我会让此事成为我人生路上长鸣的警钟。
检讨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严禁作弊行为篇二
;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考试作为升学深造、求职晋升、获取各类专业技术资格的重要手段被广泛采用。据统计,我国每年参加各种考试的人数多达几千万,堪称世界第一考试大国。近年来,考试作弊行为屡禁不止,愈演愈烈,有向产业化发展的不良趋势,几乎规模较大的考试,考前在网络上都能找到众多关于买卖试题及答案、作弊设备的广告。日益严重的考试作弊行为不仅破坏了考场秩序,侵害了广大诚信考生的权益,而且违背了考试制度所追求的公平、公正的人才选拔理念,危害了社会诚信体系,应予严惩。
一、当前考试作弊行为的常见方式
近日,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成功查处了一起考研作弊案。基本案情为:今年1月5日,王某在武汉某大学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思想政治理论及英语两门科目考试过程中,用偷带进考场的手机偷拍试题,并通过该手机登录qq,将所拍试题照片发送至登录在自己笔记本电脑上的另一qq号。当时,该笔记本电脑放置在王某租住的武汉市某公寓内,由王某女友辜某操作。辜某收到试题照片后,通过qq聊天软件将试题照片转发至若干qq号及一个qq群上,以便有针对性地获取试题答案,帮助男友通过考试。由于辜某认为在上海居住的朋友李某可能有获取试题答案的渠道,因此将部分试题照片转发至李某的qq号。李某当时正在闵行区某网吧通过qq聊天软件进行试题答案买卖,李某将收到的试题照片转发至其注册的一个qq群上,并将qq群上出现的试题答案转发给辜某。与此同时,其他接收试题照片的qq号也陆续将试题答案发给了辜某。辜某将答案整理后转发至王某用手机登录的qq,并同时转发至王某事先指定的另一qq号(网名为“安吉”)。经查,王某与李某长期从事各类考试作弊设备及试题答案的买卖,此次王某除通过作弊方式参加研究生考试外,还从事作弊设备及试题答案的买卖。由于自己要参加考试无法亲自操作,王某事先告知其女友辜某将收集到的试题答案除发送给自己外,还发送给网名为“安吉”的qq号,并非法获利5200元。李某通过qq聊天软件买卖试题答案获利2400元。2013年7月,我院以王某等3人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向区法院提起公诉,同年8月,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3名被告人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至11个月。
然后通过qq聊天软件商定作弊方案及价格,同时,为应对考场屏蔽手机信号,向作弊考生兜售用于在考试时接收答案的液晶屏(俗称橡皮)、无线耳机等接收装置。考试期间,派专人以考生身份进入信号屏蔽较弱、监考较松的考场,用手机偷拍试题照片后通过qq等聊天软件发出,然后组织专人(俗称“枪手”)答题,再由专人在考场附近架设发射器(一般架设在考场周围2公里范围内事先预订的宾馆房间内),将答案发送给携带接收装置的考生。如果考场不屏蔽手机信号,则直接将答案通过qq等聊天软件发至作弊考生手机。简言之,作弊行为一般通过“将试题传出”和“将答案传入”两个主要过程来实现。整个作案流程组织严密、分工明确,网络传输、资源共享,多人配合、共同分赃。
二、考试作弊行为刑法规制现状
根据教育部、国家保密局《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教密〔2001〕2号文件),“国家教育全国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为绝密级事项。”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国家教育全国统一考试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生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据此,在当前司法实践中,主要以侵犯国家秘密类犯罪来规制上述考试作弊行为。根据犯罪客观方面的不同,行为人可能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或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规定于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中(第398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规定于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内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第282条),是指“指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人王某作为考生有权在考试期间接触并知悉试题,不属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被告人辜某事先并未与王某预谋在考试期限发送试题,而是王某将手机偷带入考场后,发现有信号可以上网,遂临时起意,拍摄试题照片并通过qq聊天软件发给女友辜某。同样,被告人李某事先也未与辜某预谋获取试题,而是辜某收到试题后认为李某能弄到答案,遂将试题转发给李某。因此,3名被告人的客观方面均不符合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特征,不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3名被告人将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思想政治理论及英语两门科目部分试题在网络上传播,致使绝密级的考研试题在考试期间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情节严重,故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三、争议问题
(一)试题及答案的定密
虽然《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教密〔2001〕2号文件)根据考试的规模和种类确定了试题和答案的密级,但是笔者认为将试题及答案认定为国家秘密不符合定密法定原则。修订后的《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 第九条规定了定密原则及定密范围。定密原则为:“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定密范围为:“(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由此可见,试题及答案不属于《保密法》具体例举的6项定密事项。有人提出,兜底条款“(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为试题及答案定密提供了依据。笔者认为,该兜底条款的适用必须符合上述定密原则,泄露试题及答案的危害性主要表现为扰乱考场秩序,破坏考试的公正性和公平性,进而危害社会诚信体系,而非定密原则要求的“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另外,《保密法》第十条规定,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将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及答案定为绝密级国家秘密并不符合该条规定。
另外,“教密〔2001〕2号文件”仅针对国家教育部门主管的涉及教育工作的考试,如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自学考试等;对国家其他部门主管的考试,如公务员考试,司法考试,会计师、建筑师、医师等资格考试的试题及答案能否同样认定为国家秘密,没有明确规定。而且,以文件形式认定可能关系到罪与非罪的国家秘密,显然层级太低,不符合罪刑法定的原则。
(二)以渎职罪名评价作弊行为
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公共财产、国家或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渎职罪中唯一规定可以由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的犯罪,即犯罪主体可以是一般主体,那么这个一般主体是否应当有所限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多数观点认为,“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作广义理解,是指一切知悉或了解国家秘密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笔者认为,这里的一般主体应当限定为“因职务关系接触或知悉国家秘密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本案为例,应当限定为“出题人,试题及答案的印刷人、保管人、运送人,监考人等因职务关系有权接触或知悉试题及答案的人”。如果将“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广义理解,扩大到所有一般主体,就不应当将其划归为“渎职犯罪”,因为与职务无关的泄题行为,不能称其为渎职。 试想一下,本案中如果被告人辜某事先与王某预谋在考试期间由王某将试题发给她,然后再由她转发出去,那么辜某获取试题的行为可能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而其转发试题的行为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属于渎职行为,由此造成定性上的混乱。
刑法的机能是法益保护,犯罪的本质是法益侵害或法益侵害的危险性。 对犯罪行为定何种罪应当根据其侵害的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来确定。考试作弊行为侵害的是正常的考场秩序、考生的平等考试权、考试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及社会诚信体系,而非保密制度所保护的防止因泄密而造成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美国从维护社会诚信体系的角度,将考试作弊行为定性为欺诈行为。如2011年,美国纽约长岛一所重点中学的6名学生花钱请一名19岁的大学生代替他们参加sat考试 ,后因考试成绩远远高于他们平时在校成绩被查而案发。承办该案的检察官介绍,替考者将面临阴谋欺诈(scheme to defraud)、篡改业务记录(falsifying business records)、盗用身份(criminal impersonation)的指控,如果定罪,最高可判处四年有期徒刑;请人替考的6名考生将面临轻罪(misdemeanor)指控,因为他们试图欺骗考试体系,其行为可能导致诚实和合格的学生无法进入自己梦想的大学(these six defendants tried to cheat the system and may have kept honest and qualified students from getting into their dream school)。 我国台湾地区在刑法分则第五章妨害公务罪中单独设立“妨害考试罪”,用以规制违反《公务人员考试法》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笔者认为,在刑法中设立单独罪名以规制考试作弊行为的做法值得借鉴。
(三)保密期限的确定
笔者认为,“教密函〔2005〕1号文件”对“启用之前”一词的解释是合理的。根据《保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秘密属于“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虽然考卷封条打开后分发至广大考生手中,但在规定可以交卷的时间前,试题仍只限定在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即通过报名资格审查,获得准考证的考生。将试题的保密期限理解为“封条打开前”过于形式化和机械化,考生数量的多少不影响此时掌握试题人员身份的特定性, 因此,无论是考前,还是考中,泄露试题行为的性质都是泄密。但是,需要指出,由教育部门单方就涉及保密期限的文字作出解释,据此确定罪与非罪,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此问题应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加以明确。
(四)情节严重的认定
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不同,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必须符合“情节严重”的规定,司法实践中,通行的做法是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立案标准规定》)来确定“情节严重”。根据该规定,“故意、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应立案侦查”。对于试题中如何认定“项”与“件”的具体标准,没有规定可循,是否每一道题都能认定为一“项”,实践中争议很大。在本案中,被告人王某、辜某故意泄露政治试题共14题,占总分值的53%,故意泄露英语试题共7题,占总分值的40%;被告人李某故意泄露的政治试题共12题,占总分值的23%。泄题行为无论从数量,还是分值来看,均达到严重影响考试结果的程度,最终,法院对3名被告人均认定“情节严重”。
笔者认为,考试通过与否最终是以考分来衡量,查案中亦发现作弊考生对问答题、分析题、作文题等高分值试题答案的需求量远远大于选择题、是非题等小分值试题,本案中,被告人王某也指示其女友辜某“关键是大题目答案”。因此,在试题类泄密案件中,应将泄露试题的数量和分值结合起来考虑,综合认定泄题行为是否“情节严重”。笔者建议,“情节严重”可按照“单科泄露试题分值达到10%以上或泄露试题数量达到5题以上”的标准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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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出现了失误后,为了防止此类事情再度出现,我们要通过写检讨书来反省,我们在写检讨书的时候要注意语言的得体性。检讨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大学考试作弊行为的检讨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尊敬的老师:
我由于在xx考试的时候造成了作弊行为,当时监考老师对我进行了教育,但是本人还未认识到这件事情的严重性,于是监考老师将此事告知系里,希望系里老师能教育我。在学校老师的教育和同学们的帮助下,我终于意识到自己犯的错误的严重性。
错误的性质是严重的。此举本身就是违背了做学生的原则。我只是顾着自己的利益,和一时的想法,完全不理会监考老师的感受。这也是不对的,人是社会的人,大家不应该只是想着自己。而且,考试的时候作弊本身也是对监考老师的不尊重。所以,当监考老师把这件事情告知学校,也是为了让我深刻的认识到这点。
其次,我考试作弊的行为也是一种对老师的工作不尊敬的表现。中国是一个礼仪之邦,自古就讲究尊师重道,这是一种传统的美德,过去我一直忽视了它。抛开着一层面,不单单是老师,无论对任何人,我们都应该尊重他,尊重他的劳动,他的劳动成果。我这样做,直接造成了不尊重老师,不尊重他人,不尊重他人劳动的恶劣影响。作为一名当代大学生,一名正在接受高等教育的人来说,这种表现显然不符合社会对我们的要求。
再次,我这种行为还在学校同学间造成了及其坏的影响,破坏了学校的形象。同学之间本应该互相学习,互相促进,而我这种表现,给同学们带了一个坏头,不利于学校和院系的学风建设。同时,也对学校形象造成了一定损害,“xx大学”在人们心目中一直是一个学术严谨的学校,我们应该去维护这个形象而不是去破坏它!考试是用来平衡学生学习的好坏,不应违背了做学生的原则。鲁迅先生说过:不友善的帮助就是恶意的伤害。我只有认真反思,寻找错误后面的深刻根源,认清问题的本质,才能给集体和自己一个交待从而得以进步。做为一名学生我没有做好自己的本职,辜负了老师平时对我的教育之恩,老师含辛茹苦的把知识教会我们,是想让我们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其实考试的目的只是检验我们学的如何,通过考试来看我们那里学的薄弱,而我却帮助他人欺骗把知识无私的教给我们的老师,我现在已经彻底认识到我的行为对老师是一种欺骗行为。自从接受了老师对我的批评教育,我已经深刻认识到这件事情的严重性,老师教育我说明了老师对我的重视,老师是非常的关心我,爱护我,所以我今后要听老师的话,充分领会理解老师对我们的要求,并保证不会在有类似的事情发生,望老师给我改过自新的机会。老师是希望我们成为社会的栋梁,所以我在今后学校的学习生活中更加的努力,不仅把老师教我们的知识学好,更要学好如何做人,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一个正直的人,使老师欣慰的好学生,老师如同父母对我们的爱都是无私的,所以我也要把老师对我们的无私精神去发扬,通过这件事情我深刻的感受到老师对我们那种恨铁不成钢的心情,使我心理感到非常的`愧疚,我太感谢老师对我的这次深刻的教育,它使我在今后的人生道路上找到了方向,对我的一生有无法用语言表达的作用。我所犯的错误的性质是严重的。
老师您知道吗?当您批评我的时,我的内心想被千万蚂蚁啃噬般地伤心懊悔。考试作弊这是个大字就像烙印一般深深地刻在我的内心。辗转反侧的无奈与后悔让我心力交瘁难以自拔,那是考前偷懒的惩罚,但更是我成长过程中的警钟,感谢有您的引导我才能度过难关不至于犯下更大的过失啊。我已以虔诚的姿态懊悔的心态来面对一切承受一切惩罚,我已认识到自身的错误了老师,可是不希望您为我伤神疲劳,所以,可以用您广阔大胸怀包容我迷途知返浪子回头的心么敬爱的老师?我只是在认识到错误之后希望着渴望着您宝贵的原谅啊,原谅的过失吧,敬爱的老师。
检讨人:xxx
20xx年1月23日
严禁作弊行为篇四
高考,是人生的大转折点,一些同学害怕考不好,而让人生就此失败,所以他们花功夫制作一些作弊工具参加考试。
这种事情的新闻报道数不胜数,网络上也常常在传。我曾经在网上看到这一条报道:一名高中生,他家境贫寒,爸爸傻,妈妈哑,可他很刻苦,很好学,他的学习成绩挺优异。在今年高考那天,他害怕考不上大学,让家庭走向衰败,于是他打了小抄,被监考老师发现,考试成绩瞬间变成一串“鸭蛋”。
网上的评论说,这孩子真可怜,家庭已经很贫寒,高考也废了。有的说,他活该,自找的。还有的说,作弊不对,应该实事求是地面对高考!
我觉得,作弊从源头上说起,就是不对的。这个考生,他应该用平常心态去面对高考。高考并不什么太难的事,也不应该紧张。有的时候,你越是紧张,越害怕考不好,就越是考不上大学。
其实,考不上大学,也不是没有出路,可以去一些工地上当当工人也能挣钱养活自己,如果再艰苦一点,去菜场卖卖菜也是可以的。
应对高考消除紧张心理,有一些技巧,大家也可以用一用。在考前,在复习好的基础上,好好的把握时间,到处走走,旅旅游,散散心,放松放松是不错的化解紧张的做法。
在考试的那天,用这样的心理:这就是一次考试而已,考好就是敲开了大学的门,前程无限;而考不好,也不是没路可走,而可走的路也很多,或许这样会好很多。
不管怎样,你一定要记着,作弊是犯法的,是可耻的,不作弊才是聪明人的抉择!
严禁作弊行为篇五
20xx级社工系社工专业1班学生兰,在20xx年12月24日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cet-6)中,将移动电话放在身上衣袋内,在考试过程中移动电话发出铃声,被监考教师发现并没收。
北京地区大学英语六级考试(cet-6)监考员考场指令第2条规定:“禁止携带录放音机、电子记事本以及各种无线通信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等进入考场。已将上述物品带入考场的,请立即关上电源,交监考员代为保管,否则以作弊论处。”(本指令制作在听力磁带上,考试开始时已经予以播放。)
兰违反考场规则,其行为已构成考试作弊,特此通报。
教务处
年12月24日
严禁作弊行为篇六
“车无辕而不行,人无信则不立”。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立国立邦立人的根本,是当代大学生义不容辞的责任。考试不仅是教师教学效果的评价手段,还是对学生学习效果的检验,是一种让大学生敢于正确评价自己,勇于承认学习上失误和不足,严于自我约束的考验。
作弊是对自己能力的否定和蔑视,是对老师和家长欺骗,也是对自己人格的一种贬低。作弊者丢掉了学识,更丢掉了学子的诚信。作为新时代的大学生,我们不仅需要好的考试成绩,更需要一个健康的人格,一个端正的人生态度。不合格的成绩写在你的试卷上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作弊的行为永远地烙在了我们的心灵上。
一、抓紧时间,全力以赴,积极准备,认真复习,迎接期末考试,争取优异成绩。
二、树立诚实守信光荣、弄虚作假可耻的意识,做诚信学子,遵守公平、公正的考试原则。
三、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坚决杜绝可能的作弊倾向和违纪行为。
望同学们认真对待,严格要求自己,坚决杜绝作弊行为的发生。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展现自己真实的水平。
最后,衷心祝愿所有同学能在一个公平、公正的环境中竞争,在期末考试中取得优异的成绩!
倡议人:___
20__年_月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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