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总结,我们能够更好地把握问题的本质和解决方向。在总结中,我们可以对自己的表现进行客观评价,找出优点和不足之处。接下来是一些保持乐观心态的秘诀,希望能给大家带来正能量。
治安管理通告优秀篇一
为争创全省、全国文明县城,净化、美化城区环境,提高居民生活和工作环境质量,依据《^v^城乡规划法》、《^v^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县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严格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严禁垃圾乱扔乱倒。城区各单位、门店要严格执行门前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的责任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地乱扔乱倒垃圾,不得向街面排放或倾倒污水、油污,不得将建筑垃圾、弃土随意倾倒。
二、加强城区交通管理,各类车辆必须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按照停车须知的要求规范停放,停放时间不得超过凌晨12时,否则给予相应处罚。
三、依法规范经营秩序,严禁在城区主干道、重要次干道、桥面乱设摊点、流动叫卖,沿街各商铺不得占用公共场所、店外走廊出店经营、占道经营。
四、强力整治“牛皮癣”,严禁广告乱挂乱贴。依法严厉整治城区乱涂乱画行为,严禁非法设置广告、店招店牌和在城市建(构)筑物、公用设施上乱贴、乱挂广告。有发布小广告或信息需求的,应在指定的公共信息宣传栏发布。所有广告、店招必须依法审批、规范设置、定期维护。
六、加强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管理,严禁在道路两侧的树木上悬挂灯箱、条幅、布幔,捆绑彩旗和气球等广告宣传品;严禁在树木周围及树根下倾倒垃圾、油污、脏水;严禁在绿地、绿带内乱堆乱放、挖砂取土、烧纸、放牧;严禁在绿地和树池内倾倒污水、废弃物;严禁烟熏、火烤、钉、拴、刻、划树木、攀折花木;严禁擅自砍伐、移植、毁坏城市树木花草、花坛等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
八、严格执行规划法规,严禁乱搭乱建。县城区各单位、商铺、门店、住户、施工企业和个人要自觉遵守城市规划法律法规,未经批准不得在城区乱搭亭、篷,不得乱建固定建筑物,不得非法占用市政设施,不得非法占道施工作业或擅自开挖和破坏城市管线道路、公共绿地等公共市政设施。
九、本次城市综合环境整治为时两个月,自20xx年3月24日开始至20xx年5月24日结束,在综合整治期间对拒不执行本通告或者有关市容环境管理法规的,本机关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从重从严予以行政处罚,以暴力威胁、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保康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年三月二十四日。
治安管理通告优秀篇二
为切实维护市行政中心及周边治安管理和信访秩序,引导上访人员依法有序进行信访活动,根据《^v^集会游行示威法》、《^v^治安管理处罚法》和^v^《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特作如下通告:
一、公民合法信访受法律保护。公民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持合法有效证件,到国家机关设立的信访机构提出。
二、多人采用走访形式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推选代表到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任何人不得强制他人参与或者阻止他人退出走访活动;不得强制和煽动他人到市行政中心及办公场所集聚、集访、闹事、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三、信访人需要通过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形式反映意见、提出建议和要求的,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
四、市行政中心广场是市民休闲娱乐的场所,任何在行政中心广场等非信访机构接待场所进行的信访行为均视为非正常上访。严禁在市行政中心广场及周边等非信访机构接待场所集聚、围堵、滋事闹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批评教育、劝阻制止或者强制带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取封门、堵路或者其他方法,围堵冲击国家机关;。
(三)以递交信访材料为名非法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以及其他交通工具;。
(四)多人上访不按规定推选代表;。
(五)在信访过程中侮辱、殴打、威胁国家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六)在信访机构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七)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八)携带危险品、爆炸物、管制刀具等违法物品、器械进入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九)其他危害治安管理、扰乱正常信访秩序的行为。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嘉兴市公安局。
嘉兴市^v^。
年八月十一日。
治安管理通告优秀篇三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租赁房屋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经济和社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现就加强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租赁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规定。
二、对租赁房屋的管理实行综合治理。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租赁房屋的管理工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房屋租赁市场的日常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
三、租赁房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合法手续。房屋出租应当办理房屋出租许可,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到所在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单位和个人出租房屋用于他人居住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房屋出租人应当依法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承担相应的治安责任。
四、房屋出租人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没有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暂住人口的,房屋出租人应当督促承租人未按时办理暂住证的,出租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房屋承租人不得利用承租房屋从事赌博、卖淫^v^、制假造假、“”等违法犯罪活动,出租人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对未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出租人的连带责任。房屋承租人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拒绝和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v^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由市公安局和市房地局负责组织实施。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六月二十六日。
治安管理通告优秀篇四
治安管理是治安行政管理的简称,是指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依靠群众,运用行政手段,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生活正常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加强市区治安管理的通告,供大家参考!
为促进依法、文明、科学养犬,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保护市容环境卫生,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现将养犬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二)市畜牧局负责对犬只实施免疫接种、检疫和发放免疫证明;。
(三)市工商局负责犬只交易市场和其他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市城管局负责对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所管理区域内的养犬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对各区人民政府养犬管理工作实施目标管理。
社区居委会和村民委员会及物业管理企业等有效组织,负责所管理区域内的犬只管理,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有关养犬管理法律、法规、卫生防疫及违规处理等宣传教育工作。
二、市区内居民每户只准饲养一只肩高不超过35公分的小型观赏犬,不得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公安机关、军事机关、演出团体等单位因工作原因确需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必须实行圈养或拴养,不得在户外遛犬。
三、犬只的饲养单位和个人,必须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犬只进行狂犬疫苗预防接种和抗体水平监督,以后定期为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疫苗,防止疫病蔓延。具体的预防接种由市畜牧局合理安排。不主动为犬只进行预防接种的,由畜牧兽医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养犬人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场所、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亭(室)、风景游览区等公共场所。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经营人或管理人有权予以制止。
五、养犬人携犬户外活动时,必须为犬只系犬链、戴嘴套和便袋,不得放养,不得由未成年人牵领,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六、养犬人违反本通知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或者因犬只吠叫等原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驱使犬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七、养犬人携犬外出时,对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不及时清除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管理责任单位责令改正,并依法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八、擅自开办犬类交易市场或违犯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由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其犬只和经营所得。
九、犬只咬伤他人的,养犬人必须立即将受伤人送至卫生防疫机构诊治,并依法承担各项费用支出;因饲养的犬只造成交通事故或其他损害的,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十、对伤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养犬人应当立即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检疫;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依法采取扑灭措施,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十一、对违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批评、劝阻,或者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反映,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举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十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公安机关组织对市区内的流浪犬、无主野犬、狂犬实施捕杀。
十三、犬只饲养人或管理人阻挠、拒绝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四、各区人民政府应按照本通告要求制定贯彻落实方案,并组织实施,确保完成本区养犬整治任务。
十五、广大市民要充分认识违法养犬给城市卫生防疫、市民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所带来的严重影响和危害,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违规养犬行为。
各职能部门养犬管理举报电话: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5030621。
市城管局监督中心:3037110。
市畜牧局兽医站:5086188。
市工商局监管科:3041124。
十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加强汕头市市区河道堤防管理,保障防洪安全,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包括河道、滩地、堤身、护堤地等)进行搭建工棚、建造房屋、挖砂取土、打井钻探、葬坟以及营造地下设施等工程建设。对原有此类障碍物,必须限期清除,今后确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码头、涵闸、通讯、供电、供水等公共设施建设的,建设单位应报市水利部门批准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准施工。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河道管理范围内倒垃圾、废土、废渣及其它废弃物。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水利部门批准,不得在河道内打桩,停泊船只或竹木筏;不得在堤身上架设输砂带;不得破堤引水或排水;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砂、石、土及其它物料。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码头和装卸作业点,不得随意靠岸起卸货物及建筑材料。对现有分散码头、装卸作业点,由市水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河道整治规划及防汛要求进行整治。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挪用、偷窃防汛抢险物资器材,破坏防汛站仓、通讯照明、护堤工程、闸板和水尺、里程碑、测量标志等防汛设施。
六、凡违反本通告,有妨碍河道管理的行为的,由市水利部门责令其限期清除;逾期不自行清除的,由市水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违章者负责,并按规定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本通告,寻衅滋事,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年九月二十二日。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道路交通管理秩序管理,规范客运营运市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安全、文明、畅通、和谐的道路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市区三轮车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电动三轮车在市区行驶、营运。
二、严禁无牌无证、假牌假证、外地号牌(含四市号牌)、拼装、非法改(组)装以及报废的机动三轮车在市区行驶、营运。
三、严禁无牌无证、假牌假证的人力三轮车在市区营运。严禁人力三轮车在市区乱停乱放、占用机动车道行驶、逆向行驶、闯红灯、醉酒驾驶、非法安装动力装置。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和销售电动三轮车、拼装和非法改(组)装的机动三轮车。
五、本通告所称的市区是指兴泰南路以西、永定路以北、祥泰路以东、扬州路与南通路(不含上述道路)以南形成的封闭区域。
六、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公安、交通、城管、工商、质监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从严查处。对拒不服从管理,拒绝、阻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泰州市公安局。
泰州市交通运输局。
泰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泰州工商管理局。
泰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治安管理通告优秀篇五
一、严禁电动三轮车在市区行驶、营运。
二、严禁无牌无证、假牌假证、外地号牌(含四市号牌)、拼装、非法改(组)装以及报废的机动三轮车在市区行驶、营运。
三、严禁无牌无证、假牌假证的人力三轮车在市区营运。严禁人力三轮车在市区乱停乱放、占用机动车道行驶、逆向行驶、闯红灯、醉酒驾驶、非法安装动力装置。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和销售电动三轮车、拼装和非法改(组)装的机动三轮车。
五、本通告所称的市区是指兴泰南路以西、永定路以北、祥泰路以东、扬州路与南通路(不含上述道路)以南形成的封闭区域。
六、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公安、交通、城管、工商、质监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从严查处。对拒不服从管理,拒绝、阻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v^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泰州市公安局。
泰州市交通运输局。
泰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泰州工商管理局。
泰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治安管理通告优秀篇六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道路交通管理秩序管理,规范客运营运市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安全、文明、畅通、和谐的道路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市区三轮车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电动三轮车在市区行驶、营运。
二、严禁无牌无证、假牌假证、外地号牌(含四市号牌)、拼装、非法改(组)装以及报废的机动三轮车在市区行驶、营运。
三、严禁无牌无证、假牌假证的人力三轮车在市区营运。严禁人力三轮车在市区乱停乱放、占用机动车道行驶、逆向行驶、闯红灯、醉酒驾驶、非法安装动力装置。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和销售电动三轮车、拼装和非法改(组)装的机动三轮车。
五、本通告所称的市区是指兴泰南路以西、永定路以北、祥泰路以东、扬州路与南通路(不含上述道路)以南形成的封闭区域。
六、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公安、交通、城管、工商、质监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从严查处。对拒不服从管理,拒绝、阻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泰州市公安局。
泰州市交通运输局。
泰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泰州工商管理局。
泰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治安管理通告优秀篇七
为进一步加强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创造清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公共环境卫生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和谐建设,推进“多城同创”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v^道路交通安全法》、^v^《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我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倡导文明卫生,做文明市民。严禁乱搭建、乱张贴、乱停放、乱占道、乱堆放、乱养殖、乱抛撒、乱扔乱溺等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十一)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不履行环境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本通告自20xx年7月1日起在城区范围试行。
治安管理通告优秀篇八
通告是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事项的周知性公文。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带来加强治安管理通告,仅供参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近年来,各级公安机关围绕国家经济建设,不断加强治安管理,依法查处各类违法活动,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做出了不懈努力。但是治安管理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日常管理工作不到位,执法不严,处罚不力的现象在一些地方比较严重,特别是以罚款代替治安拘留、以罚款代替收容教育的问题相当突出,有些基层公安机关甚至把治安罚款作为“创收”的手段,忽视处罚的社会效果,导致了一些突出治安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有些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采用罚款处罚,不仅解决不了问题,而且形成恶性循环,也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的执法形象。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治安案件的查处工作。严格依法查处治安案件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职责,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手段,也是治安管理工作中依法从严原则的重要体现,直接关系到治安管理的成效,关系到治安秩序的好坏。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严格依法查处治安案件的重要性,认真检查、纠正本地区在执法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对于那些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秩序的治安突出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执法,严肃查处,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二、认真纠正以罚款代替治安拘留、以罚款代替收容教育的错误做法。各级公安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给基层公安机关规定罚款指标,已经下达的指标一律停止执行。对于依法应当予以罚款处罚的,必须从严控制。对下列几种严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不得单纯进行罚款处罚,依法应当治安拘留的,予以治安拘留;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予以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违反枪支、民爆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人,要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枪支管理法》予以治安拘留,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予以劳动教养;对违反《枪支管理法》有关规定的枪支制造、销售企业,要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其枪支制造许可证、枪支配售许可证,对出租、出借的枪支,要予以没收。
(二)对违反《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规定,收购废旧金属的行为,要依法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对明知是赃物而收购、窝藏、销毁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予以治安拘留。
(三)对卖淫、嫖娼及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嫖娼的行为人,必须予以治安拘留,符合收容教育条件的予以收容教育,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没有收容教育所或容量不足的地区,可先在治安拘留所内执行收容教育。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纵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严格依照全国人大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予以查处。
(四)对赌博和为赌博提供条件及制贩、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人,除收缴赌资、没收赌具和淫秽物品外,必须予以治安拘留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五)对非法种植罂粟不满500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小的,除收获前自动铲除外,要依照全国人大会《关于禁毒的决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行为人予以治安拘留;非法运输、买卖、存放、使用罂粟壳,吸食、注射毒品的,除收缴罂粟壳,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外,对行为人必须予以治安拘留;吸食、注射毒品,符合强制戒除条件的,送戒毒场所强制戒除,戒除后又吸食、注射的,予以劳动教养。
三、加强治安拘留所和收容教育所建设和管理工作。当前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数量、容量严重不足,不适应治安管理工作需要。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向当地政府和人大报告“两所”建设的困难和对治安工作的影响,努力将“两所”的基本建设投资和所需经费列入地方基建计划和财政预算,保证“两所”基本建设的需要。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要加强“两所”建设的指导工作,加快治安拘留所和收容教育所建设。对已建成的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要加强规范化管理,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保证治安拘留和收容教育的质量。
四、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强化执法检查工作。上级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执法监督工作,经常检查基层公安机关的执法情况,对治安处罚执行中的违法问题、片面追求罚款指标等现象要及时纠正,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要予以纪律处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请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基层公安机关。
为了严厉打击破坏教学秩序的刑事犯罪活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创造一个良好的教学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令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学校师生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学校。
规章制度。
自觉维护教学秩序开展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尊敬老师爱护学生互敬互爱。
二、未经学校许可,校外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学校。严禁任何人闯入学校滋事生非,无理取闹、侮辱、殴打师生员工,侵犯人身权利,抢夺师生员工财物,损坏学校设施,扰乱教学秩序。三、严禁携带各种犯罪凶器、爆炸物品、有毒物品进入学校。严禁传抄和传阅淫秽书画、照片。严禁收听、传唱反动、黄色歌曲。严禁聚众斗殴和赌博。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者,人人有责进行劝阻和制止。对其中情节严重的违法犯罪分子,应及时报告或扭送公安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各省辖市公安局:
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章要求,采取各种措施,不断强化印章治安管理,有效地服务了经济文化建设事业。但在一些地方,少数印章企业不服从公安机关管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刻制印章,以及一些刻字业非法刻制公章现象仍时有发生,有的甚至非法刻制印章参与伪造证件。在一些大中城市,假证件、假文凭、假印章“三假”违法犯罪活动仍十分猖獗,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侵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为了保障印章刻字业合法经营,更好地为经济文化建设事业服务,现就进一步加强印章治安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重视印章治安管理工作。印章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民间社团组织等的身份、权威的标记和凭证。印章治安管理是社会公共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印章刻字业历来是公安机关代表国家管理的特种行业。公安部1993年lo月27日发布的《公安部关于加强刻字业治安管理打击伪造印章犯罪活动的通告》,明确了对印章刻字业的设立、印章治安管理以及违反印章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公安机关实施。国务院1999年1o月31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对各类印章确立了明确规范,同时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应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印章管理的主体是公安机关。《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涉及印章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作了明确规定。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加强印章治安管理的重要意义,按照国家赋予的职责,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的有关规定,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进一步依法加强管理。
二、开展清理整顿和专项打击。各地公安机关要组织专门力量,结合本地实际,会同工商等部门,组织开展对印章刻字业的清理整顿。对依法取得《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的印章刻制厂、点,要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发现未经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核准擅自刻制公章,或者不具备刻制公章资格私自刻制公章,以及违反其它规定刻制公章的,立即予以纠正,该处罚的依法给予处罚;存在严重治安问题又不服从正当管理的,应不予通过年度审验,直至予以取缔。各印章刻制厂、点一律不得跨本地行政辖区设立印章承接点,各有关单位一律不得跨地区刻制印章,特殊情况确需跨地区刻制的,需经当地公安机关和省公安厅批准。对无证的刻字摊点坚决取缔,依法处理。对“三假”违法犯罪活动要组织开展专项打击,并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严厉打击涉及伪造印章的违法犯罪活动。通过清理整顿和专项打击,澄清从业单位和人员的底数,进一步净化社会治安环境,建立健全印章信息登录、刻制核准、资料备案等规章制度,规范印章治安管理。
合同。
专用章、纳税人(单位)发票税务章,以及洼法定代表人名名章等,都必须推行新型防伪代码印章,进行印章防伪信息数据统一管理。各地要加强宣传,正确引导,逐步做好旧印章更换及信息录入数据库管理工作。同时,各地要注意掌握和研究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运行中出现的新问题,并有针对性采取措施。
四、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各地公安机关要通过各种宣传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国务院、公安部颁布的印章治安管理法规和规章,宣传加强印章治安管理的重要性,宣传非法刻制印章以及“三假”违法犯罪活动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动员从业人员和群众积极行动起来,积极同涉及印章的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要选择一些典型案例公井处理,广为宣传,以震慑犯罪,教育群众。要进一步加强对印章刻字业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和职业技术培训,增强防范各类造假违法犯罪活动的能力。
各地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省公安厅治安总队。
治安管理通告优秀篇九
为促进依法、文明、科学养犬,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保护市容环境卫生,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现将养犬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二)市畜牧局负责对犬只实施免疫接种、检疫和发放免疫证明;。
(三)市工商局负责犬只交易市场和其他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市城管局负责对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所管理区域内的养犬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对各区人民政府养犬管理工作实施目标管理。
社区居委会和村民委员会及物业管理企业等有效组织,负责所管理区域内的犬只管理,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有关养犬管理法律、法规、卫生防疫及违规处理等宣传教育工作。
二、市区内居民每户只准饲养一只肩高不超过35公分的小型观赏犬,不得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公安机关、军事机关、演出团体等单位因工作原因确需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必须实行圈养或拴养,不得在户外遛犬。
三、犬只的饲养单位和个人,必须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犬只进行狂犬疫苗预防接种和抗体水平监督,以后定期为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疫苗,防止疫病蔓延。具体的预防接种由市畜牧局合理安排。不主动为犬只进行预防接种的,由畜牧兽医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养犬人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场所、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亭(室)、风景游览区等公共场所。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经营人或管理人有权予以制止。
五、养犬人携犬户外活动时,必须为犬只系犬链、戴嘴套和便袋,不得放养,不得由未成年人牵领,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六、养犬人违反本通知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或者因犬只吠叫等原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驱使犬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七、养犬人携犬外出时,对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不及时清除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管理责任单位责令改正,并依法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八、擅自开办犬类交易市场或违犯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由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其犬只和经营所得。
九、犬只咬伤他人的,养犬人必须立即将受伤人送至卫生防疫机构诊治,并依法承担各项费用支出;因饲养的犬只造成交通事故或其他损害的,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十、对伤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养犬人应当立即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检疫;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依法采取扑灭措施,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十一、对违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批评、劝阻,或者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反映,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举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十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公安机关组织对市区内的流浪犬、无主野犬、狂犬实施捕杀。
十三、犬只饲养人或管理人阻挠、拒绝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四、各区人民政府应按照本通告要求制定贯彻落实方案,并组织实施,确保完成本区养犬整治任务。
十五、广大市民要充分认识违法养犬给城市卫生防疫、市民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所带来的严重影响和危害,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违规养犬行为。
各职能部门养犬管理举报电话: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5030621。
市城管局监督中心:3037110。
市畜牧局兽医站:5086188。
市工商局监管科:3041124。
十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治安管理通告优秀篇十
为加强汕头市市区河道堤防管理,保障防洪安全,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包括河道、滩地、堤身、护堤地等)进行搭建工棚、建造房屋、挖砂取土、打井钻探、葬坟以及营造地下设施等工程建设。对原有此类障碍物,必须限期清除,今后确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码头、涵闸、通讯、供电、供水等公共设施建设的,建设单位应报市水利部门批准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准施工。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河道管理范围内倒垃圾、废土、废渣及其它废弃物。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水利部门批准,不得在河道内打桩,停泊船只或竹木筏;不得在堤身上架设输砂带;不得破堤引水或排水;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砂、石、土及其它物料。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码头和装卸作业点,不得随意靠岸起卸货物及建筑材料。对现有分散码头、装卸作业点,由市水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河道整治规划及防汛要求进行整治。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挪用、偷窃防汛抢险物资器材,破坏防汛站仓、通讯照明、护堤工程、闸板和水尺、里程碑、测量标志等防汛设施。
六、凡违反本通告,有妨碍河道管理的行为的,由市水利部门责令其限期清除;逾期不自行清除的,由市水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违章者负责,并按规定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本通告,寻衅滋事,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年九月二十二日。
治安管理通告优秀篇十一
为进一步营造一个文明、整洁、健康的育人环境,维护校园的稳定和秩序,切实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健康权益。根据^v^《城市绿化条例》(^v^令第100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v^令第101号)和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v^常务委员会公告〔20xx〕7号)文件精神,禁止在校内饲养家畜家禽等;养犬应遵守《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学校将于近期再次进行校园环境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校园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食用鸽等家畜家禽;。
二、严禁在校园绿化区域和其它公共场地开垦土地种植蔬菜、瓜果等农作物;。
三、饲养的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饲养人应当立即清除,不得影响校园环境卫生;。
四、饲养家畜家禽和在校园绿化区域和其它公共场地开垦土地种植蔬菜、瓜果等农作物的教职工,务必于20xx年6月10日前自行清理。
五、请学校各院、系、部、处、中心广泛宣传、教育,积极引导教职员工共同参与学校环境治理工作,共同维护整洁、优美、安全的校园环境。
自20xx年6月11日起,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将联合学校对上述行为进行清理,若违反相关条例和规定,将严格依法查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特此通告。
重庆医科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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