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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名词解释篇一
原保费收入主要是与再保险保费收入进行区分的,国家规定保险公司必须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分保,接受保险分出的公司收取的保费就是再保费收入,而由公司自己做的业务得到保费收入就是原保费收入。
而保费收入则是包括所有保费收入。
满期赔付率
使用该赔付率应注意特别注意截止日期。截止日期越靠后,对该时间段内保单的统计也就越接近真实的赔付率。如果将统计区间限定为某一年度,即为某年度保单的满期赔付率。如:统计区间设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截止日期为2017年6月30日,统计出来的当期满期赔付率为截止2017年6月30日的2017年度保单的满期赔付率。
综合赔付率
保险公司已发生赔款支出与已赚保费的比率,已发生赔款支出包括赔款支出、分保赔款支出与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并扣除摊回赔款支出与追偿款收入。
财险业务赔付率指标的对比分析
中国保险报 2017-7-28
由于国内财险业赔付率指标的计算与统计口径存在一定差异,导致无法对各公司的赔付情况进行直观的对比分析,甚至可能出现人为地用赔付率掩盖业务质量的情况;同时各家公司赔付率指标的不一致也导致监管部门无法对各家公司进行统一评价,尽快建立财险业统一的赔付率标准已经成为整个行业亟须解决的问题。
目前,业内财险公司对其业务赔付质量的考核分析指标主要集中在历年制赔付率、综合赔付率以及满期赔付率三项指标上,而满期赔付率又根据统计口径的不同分成承保年度制满期赔付率以及事故年度制满期赔付率。由于以上几种赔付率的统计口径、范围不同,导致评估结果存在一定的差异。
1.历年制赔付率
历年制赔付率=综合赔款/已赚保费,其中综合赔款=当期已决+当期未决估损-期初未决估损;满期保费=当期保费+期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期 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历年制赔付率统计时间与财务年度口径一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各承保年度保单在核算期内的满期保费和赔付情况,可与会计年度相配合使用。但因其不含ibnr而存在一定程度的滞后性。同时,因公式本身所限,其准确性受保费收入的影响较大,即上年或当年承保标的保费收入与这些标的发生损失支出的关系不明确。
历年制赔付率的特点是能及时了解不考虑未分摊营业费用、税金及分保因素的承保情况,可以大体判断在该时间段内的经营效益,但赔款和保费在保单方面并不完全对应,故难以据此判断承保业务的质量。
2.综合赔付率
综合赔付率是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一种赔付率计算方法,实质为统计区间内自留赔款与所有保单(包括统计区间内起保和统计区间前起保的保单)自留保费在统计区间内生成的满期保费的比率。
综合赔付率=综合赔款/已赚保费,它与历年制赔付率的差异就在于其综合赔款中考虑了ibnr(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因素,且综合赔付率为再保后数据的赔付率情况。 综合赔付率综合考虑了分保及未决赔款(包括ibnr)因素,且保险公司所有的业务活动的结果都会在上面的公式中反映出来,因此综合赔付率可准确反映某一时期内整体经营情况及承保利润。但因数据有一定的滞后性,不能随时得到相关数据,故此种方法一般用于公司季度、半年及年度的经营考核,而不用于即时考核及业务监测。另外,由于数据受再保影响,该业务指标不适用于进行承保结构分析。
3.承保年度制满期赔付率
承保年度制满期赔付率的保费及赔款均来自相同的保单,而且承担的风险也通过1/365法分摊到了每一天,未起保的保费作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处理,不确定为收入,所以在全年风险平均分布的情况下,该赔付率在承保期满、所涉及赔案全部结案的情况下与真实的赔付率相等。该赔付率特别适用于对业务承保质量和某一类业务承保利润的分析及承保结构进行的分析,常用于风险分级和费率厘定与调整方面。由于此赔付率对应的保费是该时间段内起保保单在该时间段内生成的满期保费,并非该时间段内的所有保单的满期保费,所以不能用于核算该时间段内的经营效益。
如:2017年保单年制下,取保单年度为2017年全年,即保险起期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所有保单。将这些保单到2017年10月份时已经发生的赔付金额作为分子,收取的保费作为分母,二者相除即可得到保单年制的满期赔付率。因这些保单到2017年10月仍可能有部分赔案处于未决状态或已发生未报案状态,故而需用未决赔款准备金(含ibnr)来补充这部分赔款。随着时间的推移,即评估日越往后选,不确定性就越小,极端情况下我们选择五年后即2011年,所有赔案均已处理完毕,回过头来看当年(2017年)的这部分赔款,则所有的赔款已经全部结案,此时即可清晰看出2017年保单年制的满期赔付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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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名词解释篇二
1.保险的含义:是受同类危险威胁的成员为分散危险而通过双方有尝合同组成共同团体,在因危险发生而受到损害时,享有独立请求权的危险处理方法,是受法律调整的商事法律关系。
2.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法律关系的总称。
3.保险合同:是属于债权合同的一种,是指双方约定,投保人向保险人给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因合同约定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保险金给付义务,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的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的协议。
4.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按约定有权收取保险费,并承担风险,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的经营危险的组织。
5.投保人:是指向保险人发出投保请求,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依约承担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6.被保险人:是指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可以作为投保人。
7.受益人:是指由权利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人。
8.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个人。
9.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包括保险保险经纪公司极其分支机构。
10.保险评估人;是指受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评估、理算等业务,并依约收取报酬的组织。
11.保险利益:是指权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的厉害关系,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损失的利益。
12.要保:在保险合同订立中,要约表现为未来的投保人向保险人发出的订立保险合同烦人意思表示,在保险法中称之为要保或投保。
13.承保:是指受要约人对保险合同的内容完全接受的意思表示。
14.告知义务:是指在保险合同 订立时,义务人应该将保险标的烦人有关重要事实情况想保险人如实陈述。
15.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应对合同内容予以解释和澄明,是投保人了解合同的内容。
16.保险期间:是保险人承担保险给付义务的时间段限。
17.投保单:也称投保申请书,是指投保人为订立保险合同向保险人发出的书面要约
18.赞保单:也称临时保险单,是指在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保险人出具的临时保险凭证。
19.保险单: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正式书面凭证,以载明当事人双方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20.保险凭证:也称小保单,是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的书面凭证,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
21.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欲保障的对象。
22.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危险事故发生造成被保险财产损失或人的伤残、疾病以及生死,保险人因此应该承担的保险给付任务。
23.保险金: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当依约给付权利人一定数额的金钱。
24.保险费:是投保人为获得保险人承担的保险保障,依约先向保险人给付的对价。
25.保险合同转让: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方的行为。
26.保险合同的中止: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因某种是由出现而使合同的效力处于暂时停止的状态。
27.疑义不利解释: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条款内容发生争议,运用文意解释、目的解释等不能合理解决时,对保险合同的用语应作出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
28.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以财产或财产利益为保险报的的保险合同。
29.权利代位:是指追尝权的代位,系指被保险人因保险人依约承担的损失发生而对第三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保险人于履行保险给付义务之后,代被保险人之位行使被保险人对与该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权利。
30.物上代位: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给付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依保险金额完全给付后,依法取得该标的的所有权。
31.保险金额:为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所负保险给付义务的最高限额。
32.保险价额:又称保险价值,是指保险标的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
33.超额保险:是指保险金额超于保险价值时
34.不足额保险:又称部分保险,是指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
35.农业保险合同:是指以农作物种植、禽畜养殖为保险标的',对种植物,养植物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所致损失予以补偿的财产损失保险合同。
36.责任保险: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承担其赔偿责任的保险。 37责任保险合同的第三人:是指合同约定的当事人和关系人除外,对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赔偿请求权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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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名词解释篇三
1、风险 :风险是指引发损失的可能性或不确定性。
2、保险供给:是指在一定的费率水平上,各家保险企业愿意并且能够提供的保险商品的数量。
3、被保险人 :指其人身或财产受到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4、重要事实:凡是影响到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和以什么条件承保的事实就是重要事实。
5、保险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证明,必须完整记载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6、风险因素:风险因素是指因其风险事故发生的因素,增加风险事故发生可能性的因素,以及在事故发生后造成损失扩大和加重的因素。
7、代位求偿:指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履行了赔偿义务后,由全区的被保险人的地位,向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方进行追偿。保险人的这种权利被称为代位求偿权。
8、近因: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主要、最有效的原因,而不是实践上最接近的原因。
9、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实际投保的金额,也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和负责赔偿或给付的最高限额。
10、共同海损:共同海损是指载货的船舶在海上遭遇灾害事故,威胁船舶和货物各方的共同安全,为解除威胁,维护船、货的共同安全,由船方有意识、合理的采取措施,造成某些特殊损失或支付额外特殊费用的行为。
11、风险事故:风险事故是指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和条件。
12、投保人:投保人是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是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13、委付:委付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并请示支付全部保险金额的权利。
14、保险费:保险费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为获得赔款或保险金的权利,付给保险人的价金。
15、生命表:生命表又称寿命表、死亡表、死亡率表。它是根据一定调查时期、一定的国家或地区内、一定的人群类别等实际而完整的统计资料,经过分析、整理,计算出某一人群中各种年龄的人的生存和死亡概率,汇编而成的一种表格。
16、 重复保险:被保险人如果将同一保险标的下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同时投保同一风险,且其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可保价值,即构成重复保险。
17、投保单:投保单又成为要保书,即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
18、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在会计年度决算时,已经发生的赔案,但还未处理、赔付,需提存的准备金。
19、期内发生式:期内发生式是保险人对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的职业责任事故引起的损失负责,而不管受害人是否在保险有效期内提出索赔。
20、年金保险:年金保险是指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保险人依据合同的规定每年或每月给付一定金额的生存保险金。
21、受益人:受益人也叫保险金受领人,是指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人。
22、责任保险:责任保险是以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
23、推定全损:推定全损指保险标的所有权即将丧失,获得收回权所需的费用超过丧失的权利;或保险标的的损失已经发生,抢救保险标的所花的费用超过获救后的价值。
险合同生效后的一定时期(一年或两年)内,被保险人的自杀死亡属于除外责任,保险人不给付保险金,经退还所交的保险费;而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时期之后,被保险人因自杀死亡,保险人要承担保险责任,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25、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指国家在既定的社会政策下,通过立法手段,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在劳动者因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及死亡等原因,暂时和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和劳动机会,从而全部或部分丧失生活来源的时候,由国家对其本人和家属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26、纯粹风险: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机会的风险
27、保险金额:保险人赔付的最高限额
28、可保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利害关系而享有的经济利益。
29、共同保险: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直接承保同一标的而保险金额未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保险。
30、责任准备金:当年承保的业务在年度终了时没有满期,在一定年度一定时期继续负责的延续责任而提留的保险费。
31、投机风险:既有损失机会又有获利机会的风险
33、重复保险: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对同一标的保险,保额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
35、保险密度: 人均保险费
36、比例再保险: 按照保险金额的比例进行分保和赔付
37、保险代理人 : 根据代理合同为保险人代办业务,索取报酬的法人或自然人
38、责任保险: 以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
39、趸缴纯保险费:投保时一次缴清保险费
40、保险深度:保险金额与gdp之比
41、成数再保险:按照保险金额的固定比例分保
42、保险利益 :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经济利益
43、履约终止:保险合同因履约而终止
44、风险管理:人们对风险的认识、控制和处理
45、非比例再保险: 以损失为基础确定再保险当事人双方的责任
46、保险利益 :对保险标的具有的利害关系而享有的经济利益
47、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一种协议。
48、静态风险:自然力的不规则变动或人民的过失行为导致的风险。
保险学名词解释篇四
2风险因素是指促使或引起风险事故发生的条件,以及风险事故发生时,致使损失增加、扩大的条件。也称风险条件。
3风险事故是指风险由可能变成现实,以致引起损失的结果。又称风险事件
9责任风险:是指个人或团体因行为上的疏忽或过失, 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依照法律、合同或道义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
10信用风险:是指在经济交往过程中,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由于一方违约或违法行为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
13告知 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之时和之后,投保方应对已知或应知的与风险和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向保险方作口头或书面的申报。
14风险转移 是指某一行为主体将可能发生的风险损失,通过某种合理的方式转嫁给其他行为主体的一种风险处理措施。
15可保风险广义的:是指可以利用风险管理技术措施来分散、减轻、转移的风险。狭义的:是指可以利用保险转移方式来处理的风险。
16财产共同准备说保险是为了安定经济生活,将多数经营单位组织起来,根据大数法则积聚经济上的财富所建立的共同财产准备制度。
17.保险 是以经济补偿为目的,通过建立保险基金,以合同的形式所确定的、人们在应付风险事故过程中所形成的、互助共济的分配关系。
20说明 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之时和之后,保险方也应对与投保方利益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如实地通告投保方。
21保证 保险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担保在保险期限内对某一事项作为或不作为,或者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
22弃权: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放弃按保险合同的规定可以享受的权利。弃权可以采用明示和默示的方式。一般是指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
23禁止反言:当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已经弃权的情况下,将来不得再要求行使这项权利。 弃权与禁止反言不仅可以约束保险人的行为,而且也维护了被保险人的权益。
24保险利益: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即若保险标的安全,则投保方可以由此而获益;而保险标的受损,被保险人就会蒙受经济损失。
25近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或起支配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时间上或空间上离损失最近的原因。与近因相对应的是远因或非主因。
26近因原则:保险人进行保险赔偿与保险金给付的先决条件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害后果的近因必须是保险责任事故。
26损害补偿原则是指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当保险事故发生导致被保险人经济损失时,保险公司给予被保险人经济损失赔偿,使其恢复到遭受保险事故前的经济状况。
27代位:即保险人取代投保方对第三者的求偿权或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地位。
28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根据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保险事故所致的损失予以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29代位求偿权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为保险事故发生而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取得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
33分摊原则 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发生保险事故时,根据保险补偿原则,损失应当在数家保险人之间进行分摊,被保险人所得总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损失额。
34重复保险 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责任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35保险合同又称保险契约,它是保险关系双方之间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即根据当事人的双方约定,一方支付保险费于对方,另一方在保险标的发生约定事故时,承担经济补偿责任;或者当约定事故出现时,履行给付义务。
36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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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名词解释篇五
1.风险:是指损失的不确定性。学术界的其它表述:损失的可能即为风险;风险是指特定时间内某种损失发生的可能性;风险为可测定的和不确定的'等等。
2.信用风险:指在经济交往中,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由于一方违约或犯罪而使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
3.可保风险:保险人承担的风险叫可保风险。
4.危险单位:在财产保险中,危险单位是指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它是保险公司确定其能够承担的最高保险责任的计算基础。
5.风险管理:是指经济单位通过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对风险实施有效的控制并妥善处理风险所致的损失,从而达到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障的管理活动或行为。
6.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学名词解释篇六
1. 社会保障:是为保障民生以及促进社会进步,由国家和社会以立法为依据出面举办,由政府机关和社会团体组织实施,对因各种经济和社会风险事故而陷入困境的人群以及由物质和精神需求的全体公民提供的、福利性的物质援助和专业服务的制度和事业的总称。
2.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主体:在社会保障活动中,依法享受权力与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3. 社会保障管理:是指通过一定的机构与程序,采取一定的方式、方法和手段,对各社会保障事务进行计划、组织、协调、控制与监督的过程。社会保障管理不同于生产管理,它是一种社会事务和社会政策管理,致力于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
4. 社会保障基金:是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国家为实施各项社会保障计划、项目而预先建立起来的,用以保障社会成员在遭遇社会经济风险事故时所需要的、专款专用的资金。
5. 社会保险:是以政府为主体,以法律为基础,在权力与义务的一致性原则下,通过政府、企业、劳动者个人的共同筹资,为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提供经济收入补偿,使其能够年老、疾病、伤残、生育、死亡、失业等风险造成的社会生活问题面前仍然能够维持基本生活,以保障社会安定与持续发展的社会互助制度。
6. 养老保险:是政府通过立法的制度性安排,以权力与义务一致性为原则,在劳动者因年老而丧失劳动能力,或达到法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后,为满足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而建立的一种经济保障制度。
7. 医疗保险:广义医疗保险是针对人的健康的保险,它不仅包括医疗费用的保险,而且包括疾病预防、人体健康维护等方面的内容。狭义医疗保险主要是指针对医疗费用的保险。
8. 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是在政府的支持和倡导下,以农村居民为对象,在自愿和互助共济的原则下,通过集体和个人共同筹资,按一定比例补偿农民医疗费用的初级医疗保险形式。
9. 失业保险:是指依据国家法规,通过国家、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渠道筹资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在劳动者失业时给予失业金支付,以保障其最基本生活需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对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促进充分就业,弱化失业负效应,稳定社会秩序起着重要的作用。
10.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之一,是向法定范围的劳动者补偿其因职业病或工伤而导致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由国家或企业单位对其生活给予一定物质补偿的保障制度。包括因工伤亡所造成的个人直接经济损失和预防、治疗护理、康复和疗养的费用。
11. 生育保险:是指国家针对女性生育行为的生理特点,通过社会保险立法为怀孕和分娩的职业妇女及时提供物质帮助和产假,以保障受保母-子的基本生活,保持、恢复或增进受保妇女的身体健康及工作能力的一项社会保险计划。
12. 社会救助:是指当社会成员陷入生存危机或不能维持最低限度的生活水平时,由国家和社会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向其提供满足最低生活需要的物质和其他援助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13. 贫困:社会成员缺乏生活必需的物质资料和服务,无力适应社会生活环境的一种社会现象。
14. 绝对贫困:在一定的社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下,社会成员的收入不能维持其最低生活需要的社会生活状态。
15. 相对贫困:是指相比较而言的贫困,即在一定的社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下,生活水平低于社会平均水平一定程度的那部分社会成员的生活状态。
助,使其生活水平达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社会救助制度。
17. 农村贫困户:农村地区缺乏、丧失劳动能力,或因天灾人祸而造成生活困难,亟需给予帮助的农民、牧民、渔民、盐民家庭。
18. 定期救助:也叫定量救助,是指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以半年以上为限)对特定救助对象依据规定标准,政府(由民政部门办理)定期(按月)发放现金和实物等生活补助的救助。
19. 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受突发事件等原因使生活陷入困境的生活成员给予的临时性救助。
20. 扶贫开发:是国家和社会各个方面,对贫困地区或农村有一定生产经营能力的贫困户,通过政策、资金、物资、技术、信息、劳务、就业等方面的有效扶助和帮助,使其逐步改变贫困落后面貌,走向富裕。其重点是扶持集中连片的贫困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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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名词解释篇七
1、风险:风险是指引发损失的可能性或不确定性。
2、保险供给:是指在一定的费率水平上,各家保险企业愿意并且能够提供的保险商品的数量。
3、被保险人:指其人身或财产受到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4、重要事实:凡是影响到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和以什么条件承保的事实就是重要事实。
5、保险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证明,必须完整记载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6、风险因素:风险因素是指因其风险事故发生的因素,增加风险事故发生可能性的因素,以及在事故发生后造成损失扩大和加重的因素。
7、代位求偿:指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履行了赔偿义务后,由全区的被保险人的地位,向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方进行追偿。保险人的这种权利被称为代位求偿权。
8、近因: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主要、最有效的原因,而不是实践上最接近的原因。
9、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实际投保的金额,也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和负责赔偿或给付的最高限额。
10、共同海损:共同海损是指载货的船舶在海上遭遇灾害事故,威胁船舶和货物各方的共同安全,为解除威胁,维护船、货的共同安全,由船方有意识、合理的采取措施,造成某些特殊损失或支付额外特殊费用的行为。
11、风险事故:风险事故是指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和条件。
12、投保人:投保人是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是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13、委付:委付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并请示支付全部保险金额的权利。
14、保险费:保险费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为获得赔款或保险金的权利,付给保险人的价金。
15、生命表:生命表又称寿命表、死亡表、死亡率表。它是根据一定调查时期、一定的国家或地区内、一定的人群类别等实际而完整的统计资料,经过分析、整理,计算出某一人群中各种年龄的人的生存和死亡概率,汇编而成的一种表格。
16、重复保险:被保险人如果将同一保险标的下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同时投保同一风险,且其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可保价值,即构成重复保险。
17、投保单:投保单又成为要保书,即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
18、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在会计年度决算时,已经发生的赔案,但还未处理、赔付,需提存的准备金。
19、期内发生式:期内发生式是保险人对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的职业责任事故引起的损失负责,而不管受害人是否在保险有效期内提出索赔。
20、年金保险:年金保险是指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保险人依据合同的规定每年或每月给付一定金额的生存保险金。
21、受益人:受益人也叫保险金受领人,是指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人。
22、责任保险:责任保险是以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
23、推定全损:推定全损指保险标的所有权即将丧失,获得收回权所需的费用超过丧失的权利;或保险标的的损失已经发生,抢救保险标的所花的费用超过获救后的价值。
险合同生效后的一定时期(一年或两年)内,被保险人的自杀死亡属于除外责任,保险人不给付保险金,经退还所交的保险费;而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时期之后,被保险人因自杀死亡,保险人要承担保险责任,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25、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指国家在既定的社会政策下,通过立法手段,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在劳动者因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及死亡等原因,暂时和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和劳动机会,从而全部或部分丧失生活来源的'时候,由国家对其本人和家属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26、纯粹风险: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机会的风险。
27、保险金额:保险人赔付的最高限额。
28、可保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利害关系而享有的经济利益。
29、共同保险: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直接承保同一标的而保险金额未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保险。
30、责任准备金:当年承保的业务在年度终了时没有满期,在一定年度一定时期继续负责的延续责任而提留的保险费。
31、投机风险:既有损失机会又有获利机会的风险。
33、重复保险: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对同一标的保险,保额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
35、保险密度:人均保险费。
36、比例再保险:按照保险金额的比例进行分保和赔付。
37、保险代理人:根据代理合同为保险人代办业务,索取报酬的法人或自然人。
38、责任保险:以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
39、趸缴纯保险费:投保时一次缴清保险费。
40、保险深度:保险金额与gdp之比。
41、成数再保险:按照保险金额的固定比例分保。
42、保险利益: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经济利益。
43、履约终止:保险合同因履约而终止。
44、风险管理:人们对风险的认识、控制和处理。
45、非比例再保险:以损失为基础确定再保险当事人双方的责任。
46、保险利益:对保险标的具有的利害关系而享有的经济利益。
47、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一种协议。
48、静态风险:自然力的不规则变动或人民的过失行为导致的风险。
保险学名词解释篇八
信息不对称指交易中的各人拥有的资料不同。信息不对称理论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各类人员对有关信息的了解是有差异的;掌握信息比较充分的人员,往往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而信息贫乏的人员,则处于比较不利的地位。一般而言,卖家比买家拥有更多关于交易物品的信息,但相反的情况也可能存在。前者例子可见于二手车的买卖,卖主对该卖出的车辆比买方了解。后者例子比如医疗保险,买方通常拥有更多信息。
代理人并不总是为了委托人的最大利益而行事。如经理作为全体股东的代理,但是可能不会始终维护股东的利益,在决策时尽可能是自身利益最大化。职业经理人。 逆选择是指由于交易双方对产品的类型和质量等信息的不对称而导致次货驱赶良货的一种现象。保险的特性容易让认为自己身体状况较差或危险性较大的人,积极投保,身体状况健康或危险性较小的人,较不急着投保,这种倾向,称为逆选择。从定义上表述,逆选择是指投保人所为与保险人相反之选择,亦即要保人选择危险较差者购买保险或申请续保,而情况良好者则不欲购买保险或续保。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对于危险之选择观点不同,保险人选质优,或无显著不良危险之标的给以承保,而被保险人则每选择对本身有利之情况,例如选择危险程度极高之物品购买保险,此即谓之逆选择。一般而言,任意保险较易生逆选择,强制保险较少逆选择现象。
道德风险是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它一般存在于下列情况:由于不确定性和不完全的、或者限制的合同使负有责 任的经济行为者不能承担全部损失(或利益),因而他们不承受他们的行动的全部后果;同样地,也不享有行动的所有好处。显而易见,这个定义包括许多不同的外部因素,可能导致不存在均衡状态的结果,或者,均衡状态即使存在,也是没有效率的(tz)。
如果从委托——代理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理论出发,“道德风险(moralhazard)是指契约的甲方(通常是代理人)利用其拥有的信息优势采取契约的乙方(通常是委托人)所无法观测和监督的隐藏性行动或不行动,从而导致的(委托人)损失或(代理人)获利的可能性”。
市场细分是企业根据消费者需求的不同,把整个市场划分成不同的消费者群的过程。其客观基础是消费者需求的异质性。进行市场细分的主要依据是异质市场中需求一致的顾客群,实质就是在异质市场中求同质。市场细分的目标是为了聚合,即在需求不同的市场中把需求相同的消费者聚合到一起。这一概念的提出,对于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按照消费者欲望与需求把因规模过大导致企业难以服务的总体市场划分成若干具有共同特征的子市场,处于同一细分市场的消费群被称为目标消费群,相对于大众市场而言这些目标子市场的消费群就是分众了。
1、有利于选择目标市场和制定市场营销策略。
场,便于制定特殊的营销策略。同时,在细分的市场上,信息容易了解和反馈,一旦消费者的需求发生变化,企业可迅速改变营销策略,制定相应的对策,以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提高企业的应变能力和竞争力。
联想的产品细分策略,正是基于产品的明确区分,联想打破了传统的“一揽子”促销方案,围绕“锋行” “天骄”“家悦”三个品牌面向的不同用户群需求,推出不同的“细分”促销方案。选择“天骄”的用户,可优惠购买让数据随身移动的魔盘、可精彩打印数码照片的3110打印机、soho好伴侣的m700多功能机、以及让人尽享数码音乐的mp3;选择“锋行”的用户,可以优惠购买“数据特区”双启动魔盘、性格鲜明的打印机以及“新歌任我选”mp3播放器;钟情于“家悦”的用户,则可以优惠购买“电子小书包”魔盘、完成学习打印的打印机、名师导学的网校卡,以及成就电脑高手的xp电脑教程。
2.有利于发掘市场机会,开拓新市场。
通过市场细分,企业可以对每一个细分市场的购买潜力、满足程度、竞争情况等进行分析对比,探索出有利于本企业的市场机会,使企业及时作出投产、移地销售决策或根据本企业的生产技术条件编制新产品开拓计划,进行必要的产品技术储备,掌握产品更新换代的主动权,开拓新市场,以更好适应市场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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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名词解释篇九
1、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2、投保单:又称投保书,是投保人表示愿意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申请
3、保险单:简称保单,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
4、批单:是指由保险人出具的,证明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保单载明的合同内容的文件。
5、特别约定: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单的基本条款外所作的其他约定,其内容是保险人与投保人对于保险合同内容的特殊约定,其效力优于基本条款。
6、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是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7、交通事故记录:是指机动车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的记录。
8、责任限额:是指在责任保险中,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交强险条款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所分别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9、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死亡伤残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10、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13、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风险项目。实际上是保险人承担经济补偿责任的依据和范围,同时也是被保险人要求赔偿的依据和范围。
14、垫付:是指对于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保险金的情形下,为了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保险人代致害人暂时支付应由其自行承担的抢救费用的情形,保险人对于此部分费用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15、追偿:是指保险人代致害人暂时支付其应当自行承担的抢救费用后,保险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要求致害人偿还垫付费用的行为。
16、责任免除:又称除外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范围。
17、保险期间:保险人和投保人约定的保险责任的有效期限,又称保险期限。
18、危险程度增加: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发生危险的可能性较保险合同订立时有所增加,如车辆被改装、使用频率较低的自用车辆改为经营性使用、运输普通物资的车辆改为运输危险物品等。
19、竞赛:指被保险机动车作为赛车参加车辆比赛活动,包括以参加比赛为目的进行的训练活动。
20、测试:指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性能和技术参数进行测量或试验
21、污染:指被保险机动车正常使用过程中或发生事故时,由于油料、尾气、货物或其他污染物的泄漏、飞溅、排放、散落等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污损或状况恶化;以及造成的人身伤亡。
22、家庭自用汽车: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运输的客车。
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运输的客车
24、营业运输:指经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营运证书,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的行为。未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营运证书,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以牟利为目的,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的,视为营业运输。
25、转让:指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处分被保险机动车的行为。被保险人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将被保险机动车交付他人,但未按规定办理转移(过户)登记的,视为转让。
26、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指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过程中及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至全车被追回。
29、不定值保险合同: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30、碰撞:指被保险机动车与外界物体直接接触并发生意外撞击、产生撞击痕迹的现象。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按规定载运货物时,所载货物与外界物体的意外撞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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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名词解释篇十
1.风险:是指损失的不确定性。学术界的其它表述:损失的可能即为风险;风险是指特定时间内某种损失发生的可能性;风险为可测定的和不确定的等等。
2.信用风险:指在经济交往中,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由于一方违约或犯罪而使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
3.可保风险:保险人承担的风险叫可保风险
4.危险单位:在财产保险中,危险单位是指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它是保险公司确定其能够承担的最高保险责任的计算基础。
5.风险管理:是指经济单位通过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对风险实施有效的控制并妥善处理风险所致的损失,从而达到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障的管理活动或行为。
6.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1、风险 :风险是指引发损失的可能性或不确定性。
2、保险供给:是指在一定的费率水平上,各家保险企业愿意并且能够提供的保险商品的数量。
3、被保险人 :指其人身或财产受到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4、重要事实:凡是影响到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和以什么条件承保的`事实就是重要事实。
5、保险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证明,必须完整记载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6、风险因素:风险因素是指因其风险事故发生的因素,增加风险事故发生可能性的因素,以及在事故发生后造成损失扩大和加重的因素。
7、代位求偿:指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履行了赔偿义务后,由全区的被保险人的地位,向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方进行追偿。保险人的这种权利被称为代位求偿权。
8、近因: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主要、最有效的原因,而不是实践上最接近的原因。
9、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实际投保的金额,也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和负责赔偿或给付的最高限额。
10、共同海损:共同海损是指载货的船舶在海上遭遇灾害事故,威胁船舶和货物各方的共同安全,为解除威胁,维护船、货的共同安全,由船方有意识、合理的采取措施,造成某些特殊损失或支付额外特殊费用的行为。
11、风险事故:风险事故是指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和条件。
12、投保人:投保人是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是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13、委付:委付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并请示支付全部保险金额的权利。
14、保险费:保险费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为获得赔款或保险金的权利,付给保险人的价金。
15、生命表:生命表又称寿命表、死亡表、死亡率表。它是根据一定调查时期、一定的国家或地区内、一定的人群类别等实际而完整的统计资料,经过分析、整理,计算出某一人群中各种年龄的人的生存和死亡概率,汇编而成的一种表格。
16、 重复保险:被保险人如果将同一保险标的下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同时投保同一风险,且其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可保价值,即构成重复保险。
17、投保单:投保单又成为要保书,即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
18、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在会计年度决算时,已经发生的赔案,但还未处理、赔付,需提存的准备金。
19、期内发生式:期内发生式是保险人对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的职业责任事故引起的损失负责,而不管受害人是否在保险有效期内提出索赔。
20、年金保险:年金保险是指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保险人依据合同的规定每年或每月给付一定金额的生存保险金。
21、受益人:受益人也叫保险金受领人,是指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人。
22、责任保险:责任保险是以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
23、推定全损:推定全损指保险标的所有权即将丧失,获得收回权所需的费用超过丧失的权利;或保险标的的损失已经发生,抢救保险标的所花的费用超过获救后的价值。
险合同生效后的一定时期(一年或两年)内,被保险人的自杀死亡属于除外责任,保险人不给付保险金,经退还所交的保险费;而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时期之后,被保险人因自杀死亡,保险人要承担保险责任,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25、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指国家在既定的社会政策下,通过立法手段,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在劳动者因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及死亡等原因,暂时和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和劳动机会,从而全部或部分丧失生活来源的时候,由国家对其本人和家属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26、纯粹风险: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机会的风险
27、保险金额:保险人赔付的最高限额
28、可保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利害关系而享有的经济利益。
29、共同保险: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直接承保同一标的而保险金额未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保险。
30、责任准备金:当年承保的业务在年度终了时没有满期,在一定年度一定时期继续负责的延续责任而提留的保险费。
31、投机风险:既有损失机会又有获利机会的风险
33、重复保险: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对同一标的保险,保额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
35、保险密度: 人均保险费
36、比例再保险: 按照保险金额的比例进行分保和赔付
37、保险代理人 : 根据代理合同为保险人代办业务,索取报酬的法人或自然人
38、责任保险: 以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
39、趸缴纯保险费:投保时一次缴清保险费
40、保险深度:保险金额与gdp之比
41、成数再保险:按照保险金额的固定比例分保
42、保险利益 :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经济利益
43、履约终止:保险合同因履约而终止
44、风险管理:人们对风险的认识、控制和处理
45、非比例再保险: 以损失为基础确定再保险当事人双方的责任
46、保险利益 :对保险标的具有的利害关系而享有的经济利益
47、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一种协议。
48、静态风险:自然力的不规则变动或人民的过失行为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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