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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篇一
一、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申请人向聘用企业如实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并对内容真实性负责,通过聘用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区、县建委提出注册申请。
二、注册申请实行网上和书面相结合的申报方式。申请人应当在中国建造师网或本省建设网“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上进行填报,网上申报成功后,打印申请表。
三、初始注册
凡参加全国二级建造师统一考试取得资格证书的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应当提供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证明,其学习内容应当符合建设部关于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规定。
申请初始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六)凡在全国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中没有个人信息的注册人员,应当提交省级注册管理部门出具的尚未注册证明。
申请人将上述材料合订后交所属企业。
聘用企业将审核后的《企业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附表1-2)和申请人的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区、县建委。申请公路、水利水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申请公路、水利水电专业增项注册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当增加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
各区、县建委将《区、县建设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意见表》、《区、县建设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汇总表(企业申请人)》、《区、县建设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汇总表(专业)》、区、县建设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推荐意见函和申请人的申请表报市建委。其中,申请公路、水利水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请公路、水利水电专业增项注册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当增加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材料报送按《区、县建设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材料报送目录》要求办理。
涉及公路、水利水电专业申请注册的,市建委将申请人的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送市交通、水务等有关部门。
市交通、水务等有关部门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填写《北京市有关部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审核意见表》,连同按企业申请人汇总后生成的《北京市有关部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审核汇总表》送市建委。
以上所有申请材料及附件由区县建委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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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篇二
1、注册人所在单位的委托书。
2、被委托人身份证(仅验原件)
附件:
新疆第174批二级建造师注册人员名单新疆维吾尔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办公室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篇三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和《贵州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我中心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二级建造师初始、增项、重注、补办、注销等注册工作。经审查,任常青等429人达到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要求;李秉德等59人达到增项注册要求;邓贵贵等10人达到重新注册要求;刘帮明等28人达到注销注册要求;张永斌等8人达到补办要求。特此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请自行领取注册证及印章:
增项注册合格人员,请将原主项注册证及印章交回贵州省公共服务中心(贵阳市遵义路,原省展览馆)3楼a2区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窗口,联系电话:0851-86987045。
附件1:贵州2016年第1批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附件2:贵州2016年第1批二级建造师增项注册人员名单
附件3:
贵州2016年第1批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人员名单附件4:贵州2016年第1批二级建造师注销注册人员名单
附件5:贵州2016年第1批二级建造师补办人员名单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3月7日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篇四
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当场核验并归还)、注册证书原件、劳动合同和解聘合同(申请人为法人的需提供营业执照)。
二、聘用企业名称变更
2.申请人注册证书原件;
3.平台内上传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工商变更核准表、变更后的企业资质证书(副本)、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三、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
2.《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汇总表》;
3.申请人变更后的身份证原件(当场核验并归还)、注册证书原件、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身份证明、户口本。
注:1.以上材料均需上传电子附件在一体化平台内;
增项注册材料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篇五
国家规定自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三年内提出初始注册申请,如果逾期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注册资格者,需完成所要求的'继续教育学时,方可申请注册,所以你想要继续注册,需要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二级建造师证书初始注册流程,供参考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考试网!
2、受聘于建筑业企业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
3、达到继续教育标准。
1、建造师注册申请表;
3、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
4、身份证、聘用单位出具的聘用合同等复印件。
3、建设部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注册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
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注册中心)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应到原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者,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再次注册者,除应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外,还须提供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篇六
我们知道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且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后,方可以建造师名义执业。下面整理了一些二级建造师考试证书注册的相关问题,欢迎大家阅读!
建设部或 建造师其授权机构为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办法,报建设部或其授权机构备案。准予注册的申请人员,分别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已经注册的建造师必须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3年,期满前3个月,要办理延续注册手续。
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应到原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者,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再次注册者,除应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外,还须提供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
“管理条例”规定: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3年到期后应申请延续注册。继续教育在3年内参加一次并考试合格即可,一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都要举办一次,你可以留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住建厅)网上的通知。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二)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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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篇七
关于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朋友们知道有一些什么样的规定吗?详情请看小编为您整理“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初始注册规定”,朋友们加油!
(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应当在受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责任:
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007年原建设部颁发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以下简称153号令),对于强化注册建造师的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注册建造师执业制度的发展,出现了虚假注册、执业责任难落实、继续教育工学矛盾突出等问题,现有部分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注册建造师管理的需要。
尤其是,党的十八大召开后,党中央和国务院提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效率的要求。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拟将原由本级审批的一级建造师注册审批工作下放至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许可主体、许可程序、监管主体方面进行调整,因此非常有必要对153号令进行修订。
(一)进一步简政放权,将一级建造师注册审批下放至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将现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一级建造师的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和延续注册等事项,交由省级注册管理部门负责,由其组织审查、办理公示、公告等事项。
为保证全国数据共享,规定要求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建造师的注册情况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适应实际情况,调整注册有效期,调整注册建造师注册专业数量要求,取消执业印章。
考虑到工程建设实际,将注册有效期由3年调整为5年;为避免注册建造师盲目增加专业,规定一个建造师只能同时申请注册两个专业。
(三)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管理,调整注册建造师的担任项目负责人的项目范围。
注册建造师从建立之初的80余万人,已经发展至170余万人,基本能够满足现有工程建设的'需要,且部分地区已经规定小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应由二级注册建造师担任,因此改变原来大中型项目必须由建造师担任的要求,规定“未取得注册证书的,不得担任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鉴于近年来注册过程中,发现有部分建造师存在挂靠在其他单位,仅仅通过要求提供聘用合同难以发现此类问题。
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已经明确要求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动建立统一的自然人、法人统一代码,因此,社保证明可以保证申请人与企业唯一劳动关系,在原申报材料的基础上增加社会保险证明,可以有效的杜绝注册建造师挂靠行为的发生。
(五)体现以人为本,调整了建造师继续教育的要求。
简化要求,不再在部令中明确选修课和必修课的划分,同时减少了建造师一个注册有效期内参加继续教育每年平均学时数量。为强化建造师职业道德的要求,增加了每个注册期内职业道德教育不少于10个学时的要求。
下一步,我部将针对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反映比较突出的工学矛盾、教材与实际脱节等问题进行调研,并对建造师继续教育体制进行调整。
(六)建立诚信档案,增加了执业登记的要求。
二是增加“注册建造师执业信息实行登记制度”的制定,要求注册建造师上报其执业信息,便于主管部门及时掌握建造师执业动态,方便监管。
(七)强化信息化建设,增加对注册建造师管理系统的要求。
一是由于建造师注册分散在各个省区市,但是执行地点并不仅仅局限于本区域,因此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利用信息化技术,建立注册建造师的电子信息档案,及时记录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奖惩等信息,因此,在规定中增加了“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注册建造师管理,建立注册建造师的信息数据库,能够及时记录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处罚等信息,并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
(八)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增加了对层级监管的要求。
一是对注册建造师义务中增加配合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内容;
三是将伪造(“克隆”)证书列入注册建造师禁止性行为;
1.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初始注册
2.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详解
6.关于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篇八
1、《注册建造师初始/重新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学历证书复印件;
5、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
6、本单位出具的社会保险查询单或行政许可事项人员社会保险承诺书(退休人员退休证明复印件)。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篇九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
5、身份证复印件;
6、注册证书复印件。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篇十
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当场核验并归还)。
二、污损更换
注:1.以上材料均需上传电子附件在一体化平台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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