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叙述犯罪事实篇一
***,男,汉族,出生于****年***月,_党员,山东省莱西人。本科学历,****年毕业于*******学习专业;***年7月毕业于省委党校法律本科;****年至今****工作,加入中.国.共.产.党。20任现职*****。
一、注重学习,有较好的政治思想素质
多年来认真学习党的思想、方针、政策,学习各类专业技术知识,提高为农服务本领。先后学习科学发展观及市委各重大会议精神,学习农机、畜牧、计生等各项法规、政策及技术知识。
二、开拓创新,具有较强的工作本事
多次到周边农场及建三江学习农业示范典型,借鉴吸收农垦成功经验,发挥共建的能效,组织农业机械跨区作业,组建农机合作社,提高我乡农业机械化作业水平。
三、敬业务实,具有勤恳扎实的工作作风
进取组织聘请农业专家、教授,针对性的对全乡农民开展科普培训,亲自带领农业技术人员发放讲解科普资料、宣传单,在春季育苗过程中与技术人员共同坚守七昼夜完成第一批水稻催芽9万斤,填补了我乡水稻智能催芽的空白,并且亲临田间地头指导农作物病、虫、草害的综合防治及粮食的收获、储藏及销售工作。
四、进取上进,工作政绩比较突出
*****乡是偏远乡镇,在农业生产中始终处于广种溥收的局面,为改变现状与上级多次沟通申报,在我乡****村建立了中型水稻智能催芽室一处,****栋大棚小区一处,累计投资650万元,并且在****村建立了现代农业水稻生产示范区投资****万元。经过示范引导、带动及先进技术的运用使水稻种植水平有了较大提高,在全市现代农业示范典型拉练评比中取得了第二名的成果,得到了市领导的充分认可。并多次接待周边乡镇的参观学习,在****公路沿线构成了一道亮丽的农业风景线。
五、处事公正,群众威信比较高
在组织实施现代农业项目建设中,严把工程质量关,高标准、严要求,不重复建设,把有效的资金全部用到项目建设中,决不串项、不占用。处理解决土地纠纷问题时能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公正解决问题,到达群众满意。
六、存在的缺点和不足
主要表此刻:一是典型建设中思路和想法还不够开阔,需要进一步学习改善。二是自身素质有待提高,学习时间太少,要时常抽出时间来学习专业技术知识,更好的为农民服好务、办好事。
20****年***月***日
叙述犯罪事实篇二
;一、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a区纪检监察机关接到举报称:a区建设局副局长王某利用职务便利为甲公司招投标工程项目提供帮助,2011年至2012年非法收受甲公司董事长李某所送现金8万元。a区纪检监察机关掌握前述举报线索后,通知王某到案了解情况。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人于2008年至2018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包括甲公司董事长李某所送8万元在内的十余个单位和个人财物共计150余万元的事实。
二、分歧意见
在该案的处理上,对于王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并无争议,主要争议焦点是王某是否构成特殊自首。所谓特殊自首,又称准自首,是指不符合一般自首成立条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但基于法律或司法解释的规定仍“以自首论”的特殊情形。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印发了《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两高自首、立功意见》),该意见第1条第4款规定:“没有自动投案,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自首论:(1)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2)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具体而言,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办案机关已掌握王某收受李某贿赂事实的情形下,王某到案后在此范围外如实交代同种罪行,对王某能否以自首论。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收受李某贿赂的行为已过追诉时效,办案机关掌握的该笔犯罪事实不成立,王某属于特殊自首。其理由是:根据刑法第385条、386条、383条的规定,结合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受贿8万元(介于3万元与20万元之间)属于受贿数额较大的情形,依法最高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按照刑法第87条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不再追诉。办案机关根据所掌握的被告人王某受贿8万元(2011年至2012年)的犯罪事实对其进行调查时(2018年),该笔犯罪事实已过追诉时效,仅就该笔事实不能对王某进行刑事处罚。因此认为,本案“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王某到案后在此范围外如实交代同种罪行,符合《两高自首、立功意见》中第1条第4款第2项特殊自首成立的条件,对王某应当以自首论。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收受李某贿赂的行为未过追诉时效,但仍宜认定王某成立特殊自首。理由是:不能将王某非法收受李某贿赂的犯罪事实与王某的其他受贿犯罪事实割裂开来单独计算追诉时效。本案属于连续犯的情形,被告人王某在2008年至2018年期间,连续进行多次受贿犯罪行为,其追诉时效应当从王某最后一次受贿行为终了之日即从2018年起算。据此,2018年办案机关对王某立案时,其所有受贿犯罪事实均未过追诉时效。不过,全案的追诉时效并不影响王某成立特殊自首。刑法之所以规定自首制度,就是要鼓励犯罪分子积极悔罪,如实交代所犯罪行。本案中,办案机关实际仅掌握王某收受李某贿赂8万元的犯罪事实,按照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该笔罪行已过追诉时效不能再行追诉。那么,如果王某本人不如实供述其他犯罪行为,他会因办案机关仅掌握一笔已过追诉时效的犯罪行为而最终不会被追诉。相比之下,王某如果如实供述了本人的其他犯罪行为,其则会有因为追诉时效连续计算而导致本人被追诉。如果是这样,对于被告人王某而言,最“理性”的做法就是沉默,拒不供述本人的其他犯罪行为,最终实现“抗拒从严、回家过年”的效果。因此,本案法律适用会产生这样一个悖论,愿意认罪的反而会遭受更重的处罚,拒不悔罪的反而会因已过追诉时效而不会得到刑事处罚。因此,对于王某的情形,认定其自首更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精神。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收受李某贿赂的行为未过追诉时效,且本案不属于“以自首论”的情形,王某不成立特殊自首。
三、评析意见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理由阐述如下:
(一)连续犯应从最后一次犯罪行为终了时起算追诉时效
刑法规定追诉时效制度有不愿二次破坏已经修复且处于“安定”状态的社会关系的用意,但其制度价值却绝非放纵犯罪。追诉时效制度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了“历史从宽、现行从严”的政策,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追诉现行犯罪,有利于社会的安定,有利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1] 而刑法第89条关于“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的规定表明,只要前罪未过追诉时效的情况下又犯罪的,全案追诉期限从行为人没有再犯新罪之日起算。在某种意义上,追诉时效制度是在打击犯罪和保持社会秩序稳定两个利益之间所作的优先保障社会秩序稳定状态的权衡结果。因此,在判断犯罪行为是否已过追诉时效时,不能仅根据行为人单个犯罪行为经过的时间进行计算,还要结合犯罪嫌疑人是否再犯新罪、被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是否得到修复或者趋于缓和等实际情形进行判断。追诉时效制度体现了刑法的宽容精神,对于确实已经改过自新的“犯罪人”,对其予以豁免。而刑法判断“犯罪人”改过自新的重要标准之一即行为人未重新犯罪,且经历了足够长的“考验期”。刑法对于不同严重程度的罪行规定不同长度的追诉时效也正是基于此种考虑。因此,追诉时效在某种意义上即是行为人改过自新的“考验期”。如果在该“考验期”内行为人未重新犯罪,则表明其不具有严重的人身危险性;反之,如果在该期限内行为人重新犯罪,则表明其具有严重的人身危险性,追诉时效中断。正是基于上述逻辑,刑法第89条才规定追诉时效中断制度。本案中,王某从2008年至2018年期间连续多次受贿,连续对刑法保护的法益进行破坏,表明其具有严重的人身危险性,其追诉时效应当从2018年王某最后一次受贿行为终了时起算。故不难得出结论,本案王某收受李某贿赂的犯罪行为未过追诉时效。
(二)对犯罪行为不追诉不等同于“犯罪事实不成立”
顾名思义,犯罪事实不成立是指行为人所犯事实不符合犯罪的成立条件。在我国,犯罪的成立条件又称“犯罪构成要件”。判断犯罪事实是否成立的关键是要看行为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具体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按照我国刑法第385条关于受贿罪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以及受贿罪犯罪构成要件的通说。本案中王某身为国土局副局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8万元的事实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且王某收受贿赂数额已超过2016年两高办理贪污贿赂案件解释规定的3万元以上的受贿数额较大的追诉标准,应当作为犯罪处理。可见,王某收受李某贿赂的犯罪事实是成立的。因此,王某的行为并不符合“办案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不成立”的特殊自首的适用条件。实际上,前述第一种观点的错误之处便是将“已过追诉时效”等同于“犯罪事实不成立”,由此陷入了将是否已过追诉时效作为判断是否成立特殊自首的前置条件的认识误区。实际上,按照刑法理论通说,犯罪成立条件(犯罪构成要件)属于犯罪论的范畴,追诉时效则属于刑罚论(也称刑事责任论、法律后果论)的范畴。虽然犯罪事实不成立与已过追诉时效都能产生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的相同后果,但前者是基于刑法规定的违法阻却事由,后者则是基于刑法规定的责任阻却事由。[2] 换言之,犯罪事实不成立表明犯罪行为不存在,亦即无法定罪,更无法开展以定罪为前提的量刑活动,即司法机关本身不具有求刑权、量刑权和行刑权。而已过追诉时效则是在犯罪事實成立的情况下,由于超过了法定期限,导致司法机关原本拥有的求刑权、量刑权和行刑权被消灭。
(三)追诉时效不必然影响特殊自首的认定
正如前文所述,追诉时效制度与特殊自首制度分属刑法理论的不同范畴,二者的法理基础和制度逻辑存在明显差异。因此,一般情况下,追诉时效不会必然影响特殊自首的认定。不过通过本文前述论证,可以区分以下几种不同的追诉时效情形对相应的特殊自首问题作出处理。
第一种情形,即“办案机关掌握的行为人所犯罪行属连续犯且未过追诉时效,行为人到案后在此范围外如实交代同种罪行的”。此种情形下,行为人的犯罪事实成立且未过追诉时效、办案机关有权追诉,行为人不构成特殊自首。本案就属于此种情形。
第二种情形,即“行为人所犯罪行已过追诉时效的”。此种情形下,由于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司法机关不能继续追诉涉嫌犯罪行为,求刑权归于消灭。而讨论特殊自首(量刑问题)以量刑权存在为前提,而量刑权又以求刑权存在为前提。因此,一旦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则无讨论特殊自首的基础。对于这种情形,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6条的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第三种情形,即“行为人犯数罪且办案机关掌握线索的犯罪行为未过追诉时效的,行为人到案后在此范围外如实交代同种罪行的”。此种情形实质与第一种情形相似,办案机关掌握线索的犯罪事实成立且未过追诉时效、办案机关有权追诉,行为人不构成特殊自首,但其构成坦白情节。
第四种情形,即“行为人犯数罪且办案机关掌握线索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的”。如果严格按照文理解释的方法,此种情形的行为人犯罪事实成立,并不符合“办案机关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犯罪行为的”特殊自首情形。不过笔者认为,此种情形宜比照特殊自首的从宽尺度作出处理。具体理由是:如果办案机关掌握线索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则说明行为人在该犯罪行为终了后的足够长的“考验期”(刑法规定的期限)内无人身危险性,可视为其已“改过自新”。因此,对于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行为人,刑法应赋予其新生——将其与初犯同等对待,而不宜给其贴上“犯罪人”的标签——即便其此后再犯罪也不能基于已过追诉时效的“罪行”而被以再犯论处。因此,第四种情形相当于司法机关不掌握行为人任何罪行的情况下,行为人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罪行。这种情形无疑比《两高自首、立功意见》第1条第4款第1项规定的以自首论的“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情形更加轻微。举重以明轻,对第四种情形中的行为人无疑应予不弱于“以自首论”的量刑考量。鉴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未明确予以规定,司法实践中如果直接认定第四种情形属于特殊自首则有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嫌疑,不过实际适用法律时宜比照特殊自首论处。
综上,在判断具体案件中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是否已过追诉时效及是否构成特殊自首时,应注意将追诉时效制度和特殊自首制度的法理逻辑、制度价值和具体案件情况结合起来,综合运用论理解释和体系解释的方法对个案法律适用问题作出更为科学合理的认定。
注释:
[1]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5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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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犯罪事实发生改变致超期监禁应当获得国家赔偿
2017年5月,钟某在天猫购物平台的“某龙电器专营店”购买一台电视机,后发现卖家使用“只为您提供最专业的服务”的广告标语,认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属于虚假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作出错误购买的欺诈行为,遂以该电器专营店构成欺诈为由,起诉至钟某收货地即合同履行地的甲法院,请求赔偿其三倍的货物价款。某龙电器专营店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店所有宝贝均在描述模板 中注明,下单购买即视为默认接受被告方住所地所在法院为第一审理法院,该案应移送某龙电器专营店所在地乙法院审理,甲法院无管辖权。
【分歧】
甲法院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该管辖权协议属格式条款,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可主张无效。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的规定,甲法院作为收货地即合同履行地,具有管辖权。
另一种观点认为,某龙电器专营店已在宝贝描述中对管辖权做了约定,虽然该条款为格式条款,但该店已经尽到了提醒的义务,协议有效,该案应移送乙法院审理。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大多数不会对服务协议认真阅读,而是直接点击同意,更不会注意到管辖条款夹杂其中,这些条款虽为黑色字体但字体较小,且未置于突出位置,易为用户所忽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消费者可主张该管辖协议无效。
本案中,某龙电器专营店在所有宝贝描述模板中均说明如出现纠纷,“买卖双方均同意以被告方住所地所在地法院为第一审理管辖法院。当您点击购买视为您默认并接受该管辖条约的约束,否则,请勿下单购买。”该管辖权约定用的是黄底及红色加粗醒目字体,且置于每个宝贝描述的模板中,与一般消费者容易忽视的服务协议约定存在显著不同,该店已经尽到了对消费者的提请注意义务,不属于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的法律规定情形。所以,笔者认为双方在管辖协议有效的情形下,应遵守协议,移送乙法院管辖。
叙述犯罪事实篇四
哈哈侦探和平时一样在办公室睡午觉。因为他打呼噜的声音很奇怪,“哈哈,哈哈,哈哈……”所以大家叫他哈哈侦探。
突然,一个黑影闪过,哈哈侦探坐的椅子“轰”地一声变得粉碎,哈哈侦探“啪”地一下坐到了地上。他不情愿的睁开眼睛,“发生什么事了?”原来,椅子突然间变成了饼干,哈哈侦探可是重量级人物,椅子当然一下子就碎了。
这时,哈哈侦探的助手dd明明小姐跑了进来:“大事不好了,天堂大街变成了糖果,而且是那种水果糖,太阳晒久了就会融化。”这怎么可能,可明明小姐从不撒谎。
于是,哈哈侦探立刻赶到天堂大街查看,果然像明明小姐说的一样,天堂大街变成了水果糖,干脆改名叫水果大街算了。哈哈侦探这样想。
这时,侦探所的电话响了。侦探所的电话非常好记,就是:7878768768,用外星语言翻译过来就是:吃吧吃吧吃肉吧吃肉吧,有一回外星人看了还以为有人请他吃肉呢!是谁打来的电话呢?原来是明明小姐打来的,天堂大街发生了一系列事件。
这时,天上下起了大雨,但下的不是雨水,而是可乐。这种可乐有一种特殊的味道,不是普通的可乐,这可乐让人百喝不厌。最后,哈哈侦探买了500多种品牌的各种可乐,他想,也许可乐是解决问题的最后的希望了。
由于天堂大街上小孩非常吵闹,哈哈侦探灵机一动,想出了解决天堂大街事件的好办法:就让孩子们把粘在上面的糖吃掉,既解决了问题,又使孩子们吃得高兴,一举两得。哈哈,这个办法够绝的。
一天、两天、三天……,天堂大街事件终于圆满得到解决,哈哈侦探也终于查出生产这种可乐的厂家。原来,“六一”节快到了,这家工厂的厂长想给小朋友们一个惊喜,变研制了一种转化剂,可以把许多东西变成糖果,于是,天堂大街就发生了上面惊险的一幕。
不过,“六一过后,我马上把那些东西都变回来。”厂长这么说。
叙述犯罪事实篇五
一、学习情景和思想政治情景
**同志能够认真学习马列主义、十九大精神以及__系列讲话精神,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进取参加各种学习活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该同志始终坚持运用马列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论,坚持用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指导自我的学习、工作和生活。该同志坚定共产主义信念,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委政府坚持高度一致。
二、主要负责工作及完成情景
该同志爱岗敬业,扎实工作,进取进取,在工作中注重学习,虚心向老同志请教,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能够保质保量地完成本职工作。该同志能主动克服人员少,工作量大的困难,在工作中勤勤恳恳,受到领导和同事们的一致好评。该同志在工作中,能服从党委政府的安排,做到精抓实干,善于听取不一样的意见和提议,扎实负责的工作态度得到了大家的肯定,保证了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该同志事业心和职责感强,能吃苦耐劳。做任何一项工作都能用“高标准”、“严要求”来约束自我,及时高质量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并能在完成分内工作后还经常帮忙同事。
三、缺点及不足
该同志参加工作以来业务本事、知识层次、思想政治水平都取得必须的提高和提高,但在一些方面还存在着不足,如学习不深不细,理论联系实际还不够深入,解决基层的困难和问题的经验和方法还不够完善。相信能在以后的工作中加以改善,能够更好地为民服务。
叙述犯罪事实篇六
1、刘邦约法三章──可以论证严于纪律、立信安民方可成大业等。
2、肖何追韩信──可以论证珍异人才、敢于重用无名之辈等。
3、荆轲刺秦王──可以论证杀身成仁、舍生取义、冒险犯难报知己等。
4、杨时立雪程门──可以论证求师的谦逊真诚、执着恳切的精神等。
5、梁红玉抗金兵──可以论证女性的爱国精神、顽强斗志等。
6、文天祥的正气歌──可以论证爱国、成仁取义、视死如归的无畏精神等。
7、黄道婆改进纺织术──可以论证传播技术、致富乡里的无私奉献等。
8、王冕学画──可以论证勤奋苦学、坚持不辍、终获成功等。
9、郑和下西洋──可以论证大胆创举、开拓海外交流、发展贸易等。
10、海瑞冒死上疏──可以论证刚正不阿、敢于直言、秉公执法等。
11、李时珍跋山涉水写本草──可以论证忠于事业、不畏艰难等。
12、孟子母择邻而居──可以论证正确引导子女、重视环境对人的影响等。
13、庄子谈庖丁解牛──可以论证得其要道、掌握规律、迎刃解难等。
14、叶公好龙──可以论证言行脱节、崇尚自取其咎等。
15、项羽、刘邦鸿门宴──可以论证滥施宽容、坐失良机、酿成后祸等。
16、苏秦悬梁刺股──可以论证立志自强、勤奋刻苦、持之以恒等。
17、太平天国内讧──可以论证团结兴邦、分裂误国、同心同德方可成事等。
18、严复撰《天演论》──可以论证优胜劣汰、思想启蒙的历史作用等。
19、廉颇与蔺相如──可以论证大智大勇、改过从善、团结保国等。
20、赵括纸上谈兵──可以论证脱离实际、空谈误国、用人要看真本事等。
21、毛遂自荐──可以论证敢于挺身而出、肯定自我、为国排忧等。
22、商鞅变法──可以论证改革求新、富国强兵、动机与效果背反等。
23、邹忌讽齐王纳谏──可以论证进谏纳谏、广开言路、勇于接受批评等。
24、赵武灵王胡服骑射──可以论证突破传统、努力学习引进等。
25、袁崇焕的含冤而死──可以论证主观武断、偏听偏信、毁灭人才的严重后果。
26、东林党人关心国事──可以论证知识分子忧国忧民、谏言议政等。
27、徐霞客游历天下──可以论证执着、勤勉、不惧艰难险阻的实践精神等。
28、张良与圯上老人──可以论证尊重老者、经受考验、终获厚待等。
29、董仲舒三年不窥园──可以论证专心致志、发愤读书等。
30、司马迁撰《史记》──可论证为了事业牺牲一切、孜孜不倦、奋斗不已等。
31、苏武牧羊──可以论证忠于国家、保持气节、威武不屈等。
32、马援马革裹尸──可以论证立志报国、义无反顾、效命沙场等。
33、班超出使西域──可以论证当仁不让、为国扬威、交流开拓等。
34、孔融让梨──可以论证谦逊礼让、克己待人、尊敬年长者等。
35、曹孟德老骥伏枥──可以论证年高者壮心未已、理想永存、向往奋斗等。
36、曹冲称象──可以论证少年英才、聪明过人、独辟蹊径破难关等。
37、诸葛亮七擒孟获──可以论证服人以德、攻心为上等。
38、周处除三害──可以论证为民除害、改恶从善、战胜自我等。
39、祖逖闻鸡起舞和击楫中流──可以论证修身健体、严于律己和不忘复国等。
40、王羲之临池学书──可以论证刻苦练功、勤学不倦、矢志求成等。
41、李春修赵州桥──可以论证微贱者的才智、古代科技的昌盛等。
42、隋炀帝亡国──可以论证骄奢淫逸、专横跋扈的恶果等。
43、唐太宗重用魏征──可以论证大胆起用反对过自己的人、勇于纳谏等。
44、鉴真东渡日本国──可以论证外出学习的艰难和学习者的执着、顽强、矢志不二等。
45、日本派出遣唐使──可以论证外邦的虚心学习与古代的文化交流等。
46、包拯刚正不阿──可以论证秉公执法、不循私情、不畏权贵等。
47、欧阳修三上苦读──可以论证珍惜光阴、见缝插针、日积月累等。
48、王安石游褒禅山──可以论证敢于登攀、勇敢探索、无限风光在险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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